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

2024-07-23

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4篇)

1.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 篇一

温柔的并不一定是陷阱,陷阱却极尽温柔。在新一年的求职过程中,有一种温柔的陷阱,正在流行。

陷阱1给虚职做杂事

小怡在人才网上看到一家用人单位要招聘行政主管,按照该公司的职位描述,小怡觉得挺合适就前往应聘。经过简单的咨询了解之后就上班了。然而小怡这才发现,所谓的“行政主管”一职,并没有下属。主管的职务其实就是一个文员职务,还有就是打杂。小怡问人力资源部经理为什么职位与工作范围不符?经理说行政的事情都归你管,还不是主管是啥?经理都是啦!小怡这才明白,这家用人单位用招文员的办法招主管。

分析: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为压缩成本不愿意给应聘者高工资,但是这样又很难吸引众多求职者前来面试,所以他们会用“给虚职”的招聘手段,把职位设得虚高,吸引应聘者自动“上钩”。

支招:如果求职者对公司不了解,不妨先到这间公司“实习”几天,摸清状况再签劳动合同。如果求职者是在人才市场应聘,最好观察其他应聘者与用人单位的交流信息,从侧面了解其实际情况,以防有诈。

陷阱2赞美你戴高帽

嘉祥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时因为个人条件不足被多家用人单位婉拒。正当他彷徨之际,被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到一个招聘摊位前,面试他的是保险公司的总监。总监热情洋溢的赞美和对保险行业美好前景的分析,令嘉祥一扫之前的不快。总监还承诺他一进公司就是“经理”职务。但嘉祥进入公司才知道,几乎每个人的名片上都是所谓的“经理”,他的“销售经理”职位其实就是业务员,底薪只有几百元,全靠提成才能拿到高工资。

分析:求职者想找到好单位不容易,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会利用求职者急躁以及虚荣的心里,用给求职者“戴高帽”的这种方式进行招聘。

支招:刚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有条件并且喜欢,尝试接受挑战性的工作,锻炼自己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自己不了解、不感兴趣,无论用人单位多么急切和诚恳,都需慎重考虑。在应聘相应的职位时,更不要好高骛远,被用人单位赞美几句,戴个“高帽”就贸然答应,以免吃力不讨好。

陷阱3空许诺大挪移

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来自农村的张伟觉得自己应聘一般的职员应该没问题。他在人才市场上看到一间物业公司招聘物业代表,于是前往应聘,月薪2500元也符合自己的预期。到公司上班之后他才发现,所谓物业代表,其实是不穿保安服的保安员。张伟安慰自己,保安员就保安员吧,骑驴找马,以后再找也行,关键是月薪还不错。但是,发了工资才知道,所谓的月薪2500元,其实是每天要上12个小时班,每月只休息2天,以及加上其他加班时间的工资总和。如果没有加班,工资就是**规定的最低工资。

分析: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很难找到普工,特别是保安员、搬运工等一线工人。于是,用人单位给这些普通的工种起了好听的名字,比如物业公司保安员叫“物业代表”,餐馆的服务员叫“资深客服”,售票员叫“客户代表”,虽然工作性质没变,但从称呼上改变求职者对普通工种的厌恶和反感,使不明白的求职者会错意,浪费时间和精力。

支招:求职者在求职时应该详细询问用人单位自己所应聘岗位的工种、薪酬构成等事项,不要被用人单位笼统的回答搪塞过去,或被招聘企业所宣传的“高工资”的诱惑而丧失判断

2.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 篇二

一、虚假招聘谋取其他利益

(一) 以敛财为目的的“招聘”。

某些招聘企业开出如高工资、解决户口、出国培训等作为诱饵, 要求求职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押金。交完保证金后, 就以种种借口不让求职者上班, 然后钱不能退还;或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 发现该公司许诺的条件没有兑现, 其工作条件职位不理想, 如果主动离开公司, 本人之前交的钱也不能退回或不全额退还。还有的招聘单位会以岗前培训、服装费、入职教育等等名目先收取应聘者费用, 然后再以种种借口不录用应聘者。总之招聘是假, 收钱是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交钱的公司都是不合法的。在应聘过程中, 如果遇到待遇给的比较好的公司应该先调查公司资质, 若遇到交钱的情况, 大学生应提高警惕, 谨防不法单位利用招聘非法敛财。倘若已经不慎缴纳了费用, 要保留好招聘单位收费证据, 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请求查处, 要求退还所交费用。

(二) 盗取个人信息为目的的“招聘”。

在网络上或其他媒体发布待遇诱人的招聘广告, 要求投递简历, 收到个人简历后, 有的犯罪分子会与求职者联系, 想尽办法盗取应聘者个人信息, 如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 个人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甚至银行账户等, 然后进行非法活动。如直接盗用账户, 冒名高额透支, 向求职者家里行骗。有的求职者过一段时间后就由于个人信息的外泄带来很多困扰。目前有的不法分子就利用倒卖个人信息谋取暴利。对于“高薪诚聘”的公司要严格审查信息, 保持清醒头脑, 对于自己的专业和自身的能力应该有正确评估, 不要轻易被诱惑而随意发个人简历。在简历的制作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信息。如果在进行面试过程中发现招聘者不是关注你的个人能力, 而是特别留意你的个人信息应该果断终止面试。

(三) 以宣传公司为目的的“招聘”。

有些小企业或者刚刚成立的企业, 通过招聘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宣传其品牌。以宣传自身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参加招聘会, 都会精心布置自己的展位, 吸引眼球, 更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当求职者就应聘职位进行咨询时, 招聘者会将话题转移到企业的文化、产品或其服务等等, 还会赠送企业的宣传画册。如果应聘者细心观察, 有些用人单位常年打广告招人, 大多数都是在宣传自己的企业。求职过程中, 除了具备求职的基本素质之外, 也要能分辨用人单位是否真地有意招聘, 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四) 以储备人员为目的的“招聘”。

一些大企业通过大批量的招聘来贮备所需的人才, 对于满意的应聘者暂时放入人才储备库, 等岗位出现空缺时才有人补上去。有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通过招聘来了解市场的“薪酬行情”, 为企业的薪酬福利待遇预算做数据。这样的企业的确需要人才, 但是不是现在。所以大学生遇到招聘者虽然对你很满意, 但是没有回音的情况不要灰心, 你可能已经被“储备”, 可以把此次招聘当成很好的锻炼, 因为大企业的招聘过程非常正规, 考察全面, 对于求职者来说是个很好的学习过程。

(五) 以窃取他人成果为目的的“宣传”。

此种陷阱一般是小规模的广告、设计、软件开发或营销公司。这些企业自身缺乏人才, 而且资金不足, 无力聘请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设计项目, 便想通过招聘的模式来获取新颖的创意。他们会把公司遇到的问题以考题的形式让应聘者作答, 或是针对该公司的某个项目作为案例让应聘者分析。招聘的结果往往是无一人通过。

如果有的同学有优秀的成果或者发明, 不要为了应聘而急于无保留地交给用人单位, 要有意识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建议事先和招聘单位约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你的创意或策划或软件开发项目。防止用人单位窃取了你的成果, 却不录用你。

二、对岗位和工资待遇夸大其词

某些公司确实需要人力, 但其岗位实质都是比较辛苦的工作, 如果按实情发布招聘信息, 根本不能引起大学生的青睐。所以这类公司充分抓住有些大学生虚荣的心理:毕业就能找个好职位, 不用从底层做起, 发展空间大。求职者带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报到后才发现, 实质的岗位只不过是虚有其表而已:行政专员就是打字的文员, 市场总监就是拉业务的, 理财经理就是保险推销员等等。

还有企业招聘时开出优厚的条件, 大多数口头承诺, 让你满怀期望地为其卖命工作, 等开工资的时候以种种借口让工资与招聘的时候相比“大跳水”。一般说工资分为月绩效, 年底分红, 这样可以让求职者为其工作满一年, 因为等待着“丰厚”的年终奖。若招聘者夸夸其谈, 反复强调招聘职位如何能轻松赚高薪, 但当求职者问其具体数额或要求将工资具体数额写入合同, 他们就改口说那得看业绩, 那么, 基本就是引诱你加入原本辛苦而又薪水低的工作。

求职者要理性求职, 首先端正心态, 工作岗位要从底层做起, 在求职过程中不要只注意岗位的名称, 而是需要仔细询问岗位职责, 工作的细节, 这样才不至于希望大于失望。大学生只要事先做个调查, 了解自己的专业刚毕业在某个城市能拿到多少工资, 心中有数, 高于市场价过多的工作一定有问题, 无论工资多少或以何种形式发放, 都应写入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中, 这样才能给自身合法权益做保障。

三、高回报做诱饵引导犯罪

招聘单位对于岗位的要求如果是学历不限、专业不限, 只需要沟通能力强, 简单工作月收入可以上万元。此类招聘广告出现在网络、报纸的角落或街头巷尾的野广告中。而这些所谓“公关”公司甚至不惜重金, 租高档写字楼, 用以迷惑求职者, 接着就会有极其说服能力的人开始“开导”引诱求职者。这些多数是引诱求职者从事传销、色情或其他非法机构。

很多人禁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 而且也有的同学在求职过程中屡遭挫折, 而这样的工作多数都门槛低, 招聘者大多数“随和可亲”, 容易取得你的“信任”, 知道受骗以后也有的难以自拔, 成为其犯罪的工具。

四、试用期做文章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时, 关于试用期一项尤为重要。此陷阱的主要特征就是对于试用期时间的约定, 还有试用期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毕业生要清晰地知道《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一切都自然不攻自破。毕业生应有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让自己成为无良知企业的奴隶。

(一) 试用期的期限。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是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 ”根据合同的时间试用期有不同规定。

(二) 试用期内享有的权利。

许多毕业生由于不满意工作而在试用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 不法单位要求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单位理由是毕业生已经签订合同, 试用期在合同期之内, 应给单位赔偿。然而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发以互相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 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 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满后无故解雇毕业生可以申请维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必须是有条件的, 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该单位的录用条件, 才可以随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能充分证明, 甚至根本没有理由辞退毕业生, 毕业生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不是符合该单位的录用条件, 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 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毕业生应学会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 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 .傅林放.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的问题及应对[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2009

[2] .解廷民等.就业协议签订时的合法权益保护[J].中国大学生就业, 2005

[3] .斌倜.劳动者可要求赔偿的几种情形[J].劳动保障世界, 2010

[4] .吴松强.提访试用期10大“陷阱”[J].中国大学生就业, 2003

3.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 篇三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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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岛作为中国唯一的热带岛屿,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全年无冬,年均温度22℃~26℃,滨海风景区面积大,所辖海域200万km2,海洋旅游潜力巨大,中西部有保存完好的大片热带原始林区,动植物资源丰富,同时又是国内乃至世界上现存的为数不多的未被污染的地方,具有典型的热带滨海风光的海南将必然会成为一个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国际旅游岛,是我海南省立足省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海南未来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给予高度重视。

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思路,让海南房产呈现出勃勃向上的生机,随着国际旅游岛概念的日趋完善,海南楼市将重回巅峰。

“要想身体好,常来海南岛!”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朝闻天下》栏目播出,在“万泉河水清又清”的轻快旋律中,海南国际旅游岛整体形象广告展现在全国电视观众眼中,海南向国内外朋友们发出了永远的邀请。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行动计划》的出台,可以说海南国际旅游岛已经有了很好的开端。不断的宣传推广,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品牌效应,已经日趋明显,目前海南楼市呈现出的鲜明投资性质,让各路地产大鳄再次云集海南。据海南省建设厅厅长李建飞估算,北起海口南至三亚的海南东海岸,正在开发休闲房地产项目的海岸线超过120公里长,这些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0亿元。投资还在向内陆延伸,甚至海南省五指山市的楼市也因此水涨船高。2009年6月,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为5037.68元/平方米,比5月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4542.67元/平方米提升了10.9%,同比去年同期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提升17.46%。在销量的持续增长刺激下,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在6月首次突破了5000元/平方米大关。

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给日益发展的海南房地产业,带来了更大的机遇与挑战,在给海南岛吸引和留住大批海内外游客和购房者的同时,其我国房地产业中隐藏的个别问题也给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带来警示,如少数不诚信房地产商的“价格欺诈”、“一女二嫁”、“房产证颁证难”、“合同条款不公平”、“房屋质量问题”、“哄抬房价”、“偷税漏税”、“捂盘惜售”、“房屋认购意向中的误导和欺诈”等种种现象令购房者心悸,甚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造成诉累。虽然此类现象在全国范围房地产业中屡见不鲜,但是这一切与建设“文明之岛”“和谐之岛”的国际旅游岛标准格格不入。下面笔者从《认购协议书》入手,浅析房屋认购意向中的陷阱及提出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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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购协议书》的神秘面纱

《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力?签订《认购协议书》会给消费者带来何种影响?《认购协议书》出现纠纷怎么办?《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达不成协议的定金是否能主张退回?以上种种疑问,笔者做为一名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类似的法律咨询、甚至受托代理诉讼维权。

《认购协议书》是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往往以购房者交付2万元左右的定金为。《房屋认购书》是大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它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但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实践中,有许多法院都认定了房屋认购书中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应该认真履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中,对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是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房屋认购书做法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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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意向中的陷阱

《房产认购书》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因为客户来看房买房,未必就准备好了足够的钱,达到能直接签合同付首期的程度。这部分客户就可以通过定金的形式,表达一种意向,有利于开发商留住客户。《房屋认购书》对于购房者来讲,有利于保留其看中的房产,腾出时间准备购房款。但是,因有些不诚信的开发商在利用《房产认购书》这一特殊的程序,在内容上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条款,甚至在签订认购协议时的误导和欺诈,导致大量的纠纷和投诉产生。《房产认购书》是开发商自己制定的,条款各不相同,影响也各不相同。但是,很多《房产认购书》上都只有对购房者的约束和违约责任,对开发商的约束较少,容易导致不平等关系。购房者对《房产认购书》本身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不了解,在签了《房产认购书》以后,就不得不按照要求,继续付款,结果钱已经交完了,合同没有签下来,购房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或是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购房者开发商制订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因以上种种情形最后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往往拒绝退回购房定金,给购房者带来损失。据统计,近几年在海南,购房者因最终无法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法收回定金而投诉到消委会、起诉到法院的案例日益上涨。主要有以下几大定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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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未见到定金先交。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书》时,都不会主动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购房者看,一般都会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才能看合同。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的购房者会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添加了很多开发商制订的内容,对于购房者来说显失公平。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往往会被拒绝退回定金的要求。

(二)房屋已抵押购房者不知情。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认购的房产是抵押房,开发商未说明抵押情况,也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只是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遭拒绝,要求返还定金被拒绝。

(三)签订合同时霸王条款多。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并签订认购书后,到签购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有许多不平等的地方,购房者要求更改合同中的某些不平等条款,往往会遭到开发商商拒绝。购房者因此要求退定金遭拒。

(四)对房子介绍不符合事实。签订认购协议后,发现售楼小姐对房子的介绍情况不符合事实,加上广告宣传的夸大和欺诈,购房者发现后要求退还定金,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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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购书未签退定金遭拒绝。售楼小姐让在购房者表示不一定会买房子暂时不签认购书时说“那你们先交一万元,待定下来买那一套房子时才签认购书”,交付完定金后,决定不购房,要求退还一万元定金,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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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优惠未到手定金已出手。购房者在看楼时,售楼小姐称,当天买楼除了已有优惠外,还可以参加抽奖活动。诱导购房者盲目的交付完定金后,发现楼盘不尽人意,但开发商并未在楼盘挂出规划图公示周边的情况。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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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揭没办成要交违约金。开发商一般都会对购房者称保证会为其办理银行按揭事宜,如果申请不成功,则马上退还所交付的全部款项及定金,在购房者发现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首付款后,开发商对购房者的贷款事宜漠不关心,当购房者不幸贷款不成功时,拒绝退还购房定金,还要求按合同支付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几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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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购意向陷阱防范的建议

当前,面对椰风海浪、阳光、沙滩、魅力四射的海南,加上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热潮,选择在海南购房置业成了不少游客的首选,人们不可能因为存在以上种种陷阱而放弃购房,但是也不能盲目的放任陷阱的存在以及毫无防范能力,因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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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慎重签订《认购协议书》,尽量不签。《认购协议书》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应慎重选择签订《认购协议书》,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签订《认购协议书》,购房者在没有签订《购房协议书》的情况下,可以理直气壮的和开发商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对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求更改,甚至拒绝签订合同。购房者在没有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前提下,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容易处于优势地位,有利于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购房中的代理服务作用。购房者可委托律师在房产、国土、规划、工商等政府部门对房产项目进行购房前的产权、在建工程情况调查; 对开发商进行资信调查;购房人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作为决定是否买房的重要参考;购房人决定买房后,由律师指导审查和签订购房合同; 律师还可以继续跟踪服务到交房、办理房产证完毕止。也就是说,省外购房投资人可以聘请海南本地律师进行购房非诉讼法律服务,降低购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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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功能,建立海南房地产行业诚信评比制度。推动海南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制服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的自律。推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快速、持续的发展。防止欺诈行为的泛滥,营造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环境。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和行业的自律性功能紧密结合,使房地产健康的发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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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律师审查购房合同制度。由省律师协会与当地房地产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共同协调建立此项制度,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须有律师的合同审查意见。

4.求职中的陷阱及防范 篇四

1 关于“软条款”的有效识别

准确识别“软条款”, 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前提。所谓“软条款”, 是指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加诸于信用证银行付款条件中有失公允的限制性条款, 此种条款的特点在于随意性很大, 且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操纵, 足以使受益人 (出口商) 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银行丧失控制权利, 进而导致单证不符或其他违约行为, 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 最终以单据不符为由, 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总而言之, 一旦信用证上载入了这些软条款,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银行信用保证便相应地蜕化为商业信用。

对于“软条款”的判断, 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大体来说, 是以买方是否出于善意、受益人能否实施控制、是否因此而改变信用证凭严格的单据条款履约的性质为认定原则。众所周知, 在信用证交易中, 银行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 (UCP500) 中, 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 由“DEAL IN”改为“DEAL WITH”, 再次强调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主要特点之一, 恰恰是在货物问题上设置陷阱, 其中的商检条款更是倍受不法进口商的“青睐”。具体说来, “软条款”陷阱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1 设置客检条款。

不法进口商往往在单据条款中规定, 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 并蓄意迟开证书, 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向议付行交单, 开证行则以迟交单为由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拒不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 并借此时机, 要挟出口商减价。上述条款, 直接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

1.2 设置关于商检证签字的审核条款。

某些不法进口商虽不明确设置客检陷阱, 但要求议付行对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商检合格证书中的签发人签字进行审核, 要求与预留开证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漫说第三机构往往未在议付行留有签字样本, 审核之说无从谈起, 即使有签字样本在手, 只要开证行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 就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拉据战, 且付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方一边。更何况, 所谓的签字审核条款, 直接违背了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中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按照这一规定, 无论是议付银行还是开证银行, 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只根据单据行事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只需审核单证表面相符即可付款, 全然没有审核商检证签字是否伪造的义务。

1.3 设置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的条款。

在信用证中明确记载“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或修改通知书方可生效”的字样。信用证不生效, 即无法出运货物, 而一旦这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发生其他对申请人 (进口商) 不利的情况, 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 使信用证胎死腹中, 无法生效,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自然随之自行免除。

1.4 设置允许开证申请人过多介入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的过多介入, 往往足以导致货物装运等事项不能正常进行。如:“装运货物的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收货人、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后, 以修改书形式通知”, 卖方在上述装运条件未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发货, 自然也就无法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货款回笼就没有保障。

1.5 设置有条件付款的条款。

如:“信用证的付款必须由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货运收据后, 而且该签名或印鉴必须和开证行档案中预留签名和印鉴相符”, 使银行信用彻底转变为商业信用, 失去了信用证交易的本意。或者干脆规定货物清关后或开证银行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后方能付款, 置受益人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银行于完全被动境地。

2 关于“软条款”陷阱的防范对策

如前所述, “软条款”陷阱的存在, 势必直接危及受益人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 在利用信用证进行出口贸易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过程中, 无论是出口商, 还是通知行和议付行, 都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 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 力求及早发现问题, 尽快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 将隐患消除于货物发运之前, 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需要强调的是, 对于出口商而言, 原则上不宜接受“软条款”信用证, 除非特殊情况, 如:贸易合同已经明确, 或有其他保全措施。对于国内经办银行而言, 则应注重向客户宣传“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所在, 以切实保护客户利益, 尤其是对于未生效信用证, 要实行定点跟踪, 力求在货物出运前使之生效。在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时, 务须认真调查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是否为本行代理行?与本行的历史往来关系如何?并严格审验核对信用证印鉴、密押及具体条款, 确保出口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一般来说, 信誉较好的知名大银行和代理行所签开的信用证, 安全系数较高, 对于无代理关系、鲜有业务往来的不知名小银行所签开的信用证, 则要慎重接受。

摘要: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 跟单信用证由于直接以银行信用作支持, 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交易方式, 实际应用也最为广泛, 素有“国际贸易血液”之称, 但也不乏买方利用“软条款”陷阱大行商业欺诈的情况。所谓“软条款”, 是指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加诸于信用证银行付款条件中有失公允的限制性条款。此种条款的特点在于随意性很大, 且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一手操纵, 足以轻而易举地置受益人和叙做出口来证融资业务的银行于单证不符或其他违约的境地, 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此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总而言之, 一旦信用证上载入了这些软条款,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 银行信用保证便相应地蜕化为商业信用, 毫不夸张地说, “软条款”信用证是出口商及其银行的大敌。本文即是立足于业务实践, 就如何有效识别并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陷阱进行了初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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