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4-06-11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13篇)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一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 查看次数:32107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

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改革

自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明确指出:要建成符合当前国情的供应体系, 通过建成规范、公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应用机制。这不仅对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点明了方向, 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发展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在新形势下, 住房公积金必须主动承担时代要求与责任, 以规范并促进住房公积金顺利发展, 让改革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多的优惠。

一、当代住房公积金提取潜在的问题

(一) 缴存额所占比重偏小应用程度低

在建成住房公积金的初期, 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工资所占的比重并不高, 由于房屋价格偏低, 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居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 商品房价格也在发生变化, 群众缴纳的公积金和城市房价相比, 如同杯水抽新。尤其是买不起房, 用不了公积金的夹层, 这样公积金就成了摆设。

(二) 提取条件的限制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 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申请的条件限制较多, 职员购房与租房需要的费用很难全部提取。尤其是职工面临危机与家庭困难时, 因为失去购买力, 所以不满足提取要求, 不能取出公积金。

(三) 提取与应用手续复杂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仅需要出示单位证明、身份证, 还需要相关材料证明与复印件。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都需要提供很多复印件与证件, 很多时候还需要来回奔波, 这样对正常工作与生活也带来了困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难的原因

(一)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覆盖面小

之所以设立住房公积金, 其初衷是相互帮助、积少成多, 当前农民工与私企很少或者缴纳数额很低的公积金, 购房时难以使用公积金进行贷款, 这样公积金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与价值。对于普通缴存人员来讲:缴存比例相对较小, 在上百万的房贷前, 公积金贷款额度明显不够, 能够提取的额度更少, 这样根本不能满足购房需要, 最后职员不得不寻求利率较高的商业银行进行贷款。

(二) 资金应用不均衡

一般情况下, 公积金都是以城市为单位设置管理部门, 机构相对独立, 不存在通用关系。对于北上广等大城市, 因为住房需求大、公积金应用率偏高, 部分城市已经产生入不敷出的问题。西北地带的公积金应用率相对较小, 让大量资金被迫沉淀于账户。让很多地区形成了资金无处可用与没有资金可用的情况。从缴纳公积金的员工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还没有实现全国性联网, 不同地区使用政策不一, 异地贷款与购房受限, 通取通贷难以真正贯彻, 都约束了公积金的应用与提取。

(三) 公积金提取与应用过程不公

目前,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职工缴纳直接挂钩, 受低缴存、低收入等一系列因素影响, 账户资金很难长时间存储, 在贬值与缩水的情况下, 逐渐成为垄断业员工贷款的来源, 在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情况下, 都影响着公积金提取与应用。

三、加快住房公积金提取与应用改革的方法

(一) 优化顶层设计提高公开力度

在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必须建成规范的公积金制度。为了公开相关制度, 必须让公积金覆盖到城市居民。首先, 促使《条例》上升成国家法律, 公积金的初衷是普惠, 让所有权重都能得到实惠。由此, 开始强制实施相关制度, 从制度和政策领域保障法律法规。同时让更多的非公组织加入发展过程,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让自由职业者、个体商户等各种非公组织的从业人员建立起良好的公积金体系, 同时这也是改善与服务民生的重要渠道, 对创建和谐社会, 满足社会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对此应该给予配额补贴, 把革新成果渗透到更多区域。

为了让公积金体系在城镇化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在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推动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建设, 以人为基准, 确保供应结构与住房保障, 最大程度的提高公积金应用率。在风险控制上, 当前公积金投资方式太窄, 除去个贷, 更多的是国债, 拓展自己渠道, 能最大程度改善社会效益与资金使用率。

(二) 做好制度建设增强风险预控

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 它需要不断规范, 以增强制度建设, 完善公积金体系。首先, 建立起公积金管理框架, 以管理为出发点解决问题, 在业务与管理相互协调的同时, 建成有效的制度体系与模式。其次, 建成有效、科学的廉政风险管控结构, 结合监管中的脆弱面, 有目的的做好风险防控。最后, 充分利用文化管理的约束功能, 将文化管理作为出发点, 利用公积金文化组织与框架, 促进思想转变, 提高干部职工对相关文化的认同, 行动上远离腐败。

受理支取业务期间严格按照“三级审批”“四个核对”执行。其中“三级审批”是初审、复审与审批,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四个核对”是核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资料、单位财务章、公章, 支取人与身份证是否相符等。原则上, 缴存职工只能通过一定方式查询, 在电话设置与互联网开放式公积金查询中, 必须加密。另外,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套取查实的人员, 应该通知本人退回款项, 纳入“黑名单”, 同时暂停提取, 约束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 加大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作为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 规范管理不仅能改善服务效率, 同时也是发挥监管价值的基准。首先, 建成统一的调度资金平台, 当前国内公积金明显分布不均, 很多城市资金应用率偏低, 沿海城市还存在流动风险的隐患。对此, 可以考虑在全国形成规范的资金运营与调剂, 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管控平台。其次, 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与计算机网络, 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监管。为优化监管体系, 除了要调整公积金主体框架, 还必须突出财务、金融与审计专业地位, 通过优化社会、法律监管, 从根本上改善监管权, 做好主体监察。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 各种新问题与矛盾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控制好公积金提取, 有源头上避免各种隐患与风险,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 降低提取公积金的门槛, 让公积金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参考文献

[1]牛蕊.浅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改革[J].新经济, 2015, 14:79.

[2]路君平, 李炎萍, 糜云.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3, 01:50-59.

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三

近期,一些媒体、专家纷纷建言,一种说法是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增加租房等提取规定;另一种说法是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投资,如住房公积金入市、购买国债等,都是围绕提高资金使用率问题。住房公积金入市风险系数很高,社会各界疑议颇多,相比入市一说,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兼顾不同群体的提取需求,放宽提取条件,将住房公积金这笔民生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做一些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有益探讨,是民之所愿,亦为我们施政所向。

问政:为什么要扩大提取范围

首先,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多,利用率不高,为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供了资金条件。

根据住建部2011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统计显示,从各地缴存情况来看,北京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1370亿元,广东1457亿元,上海1304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为1.9万亿元,资金结余充足;从资金利用情况来看,北京公积金资金运用率55.95%,重庆51.28%,湖南71.48%,资金运用率低的有山西18.5%、海南32.95%,全国公积金运用率平均为62.74%,根据历年统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均值一直徘徊在50%~60%,资金利用率较低。

基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多、利用率不高的情况,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表示,“全国启动住房公积金入市准备工作”(来源:《新华网》),3月6日“在证监会瞄准‘养老金’和‘公积金’两大蛋糕时,中国保监会也在为保险资金参与管理公积金做准备”(来源:《金融界》),对于这笔低息甚至负利率滚存的庞大资金,一些纸媒、网站纷纷刊登打理住房公积金的各种方向。公积金入市,首要问题就是赔了算谁的,因此,公积金进入资本市场尚待商榷。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指出“应该给老百姓更多的使用自主权”。经济学者马光远认为“要给低收入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开辟更宽松便捷的‘绿色通道 ’”。这些知名专家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观点,才是真正从维护缴存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同时,结合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和风险测试报告来看,住房公积金资金结余充足,风险可控,具备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先决条件。

其次,分析非法中介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这些层出不穷的乱象,源于职工多种多样的提取需求。

3月10日,《深圳晚报》刊登一篇题为《恶意套取公积金,一套房3月卖了18次》;搜狐网报道,在广东非法中介每单抽取8%~10%不等中介费,累计骗提公积金6942万元;《北京青年报》刊登了《网上叫卖公积金套现》的文章;《新民晚报》报道,在上海发现标题极为醒目的“提取公积金”广告牌;在天津,楼群窗口、车体广告随处可见非法中介摆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牌。

在全国范围内,诸如此类的现象越演越烈,各地中介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花样层出不穷,由此引起的职工与中介的纠纷也在不断升级。有的职工需要用公积金账户的钱救急,有的职工购房后没钱装修,有的职工给孩子买房想用自己的公积金……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多种多样的需求催生了制度之外的非法中介恶意骗取公积金产业链,公然挑战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利益。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深入调研,因地制宜,科学、适度的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以满足不同群体缴存职工的提取诉求。

因此,扩大提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吸引力和生存力,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范围局限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对于大部分缴存职工来说,这些提取范围基本上设置在以买房为硬性条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一些暂时不买房又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长期承载缴存义务,却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极大挫伤了缴存职工的积极性。这些群体委屈地称自己为“夹心层”、“蜗居族”、“蚁族”等,引用路人甲的话“公积金,没看见收益,尽往里续钱了,不如不交”、“公积金是自己的钱,取着还那么费劲”。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屡遭社会非议“无房人补贴有房人”、“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这些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会直接动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存根基。所以,深化制度改革,出台完善的提取政策,让提取政策惠及大众,会大大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归集扩面问题也会随之迎刃而解,为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强基固本。

施政:扩大提取范围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属职工个人所有。在新的历史时期,满足职工不断变化的提取要求,在统筹测算、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紧紧围绕住房消费之要义,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探索。

建议一:职工购房首付款和缴纳的契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对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只能用来按月偿还贷款,不能办理首付款提取。少数城市如青岛、武汉、杭州可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天津、西安为了缓解职工还贷压力,出台余额还贷政策,职工可以提取账户资金冲还贷款,已是一种变通做法。在高房价下,同比例增长的首付款和契税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资金压力,“低收入者成为净储户,高收入人群有办法支付首付”,一部分职工因为没有首付款而阻碍了购房刚性需求,因此,建议放开首付款和购房契税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弥补一些正常缴存的低收入者购房没有首付的遗憾。

建议二:对于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装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随时代变迁,职工住房需求升级,购房后都有了装修要求,但购房已使职工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数额不菲的装修费用,大部分购房者也已无力承担,各地公积金中心官网留言簿、微博收到了不少装修为什么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提问,面对职工的提取要求,建议对于购房而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可以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来支付装修费用,鉴于装修费用提取金额较大,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职工缴存情况设定一定的提取比例,多缴多提,少缴少提,提取形式采取与职工提供的装修公司账号转账方式支付。

建议三:支付自有住房物业费、供暖费、煤、水、电费用可以提取公积金。

近年,新建小区大部分实行了物业化管理,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缴交物业费给住房消费的职工带来了一定的负担,近期,上海、南京、扬州等城市已进行了有益探索,上海对于低收入者可以提取50%物业费,南京和扬州普通市民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公积金,建议支付物业费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于申请交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可以转账方式直接把公积金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另外,供暖费、煤气、水、电费均为与住房息息相关的必要生活开支,属于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建议职工支付这部分费用可以办理提取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开通代交煤水电费便民服务通道,职工交费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

后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城市资金使用率的高低在测算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度扩大提取范围,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职工量身定做差别化的提取政策,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要求,对于骗提公积金问题,调研与工商、税务、银行部门联网,建立非法提取黑名单,将非法套提骗提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个人征信。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益的前提下,统筹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变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民生问题,应立足国情、紧跟社会发展,从服务缴存职工上下功夫,制度创新,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多职工。

4.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四

2011年8月2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防止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

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经鉴证的委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账户余额支付顺序及取款方式

(一)提取的金额:

⒈符合销户提取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

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到百元止且不超过用于所需住房消费总额。

⒊职工及其配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还款期内按年(月)偿还贷款提取,不超过上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⒋支付房租的,支付金额按规定使用面积应支付的房租总额减家庭工资收入25%计算,当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正常租赁价格时,管理中心可重新核定。

(二)账户余额支付顺序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当年缴存的一般住房公积金;历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历年结转的一般住房公积金。

(三)取款方式按以下情况分别为:

⒈按月提取还贷的,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⒉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贷款银行的还贷账户内; ⒊符合第一条第㈠款提取条件及购建住房、一年一次提取还贷、大修理住房、支付房租的,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提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直接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提取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还应视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文或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

(四)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六)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原籍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⒈购买商品房(购房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⒉购买商品房(购房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⒊购买二手房,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⒋拆迁安置购建房,提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或拆迁异地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期房)。

(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⒈在城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工程概预算;

⒉在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表)、工程概预算;

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十)大修理自住住房提取。提供需修缮房屋所有权证、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结构、损坏程度、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等内容)、工程预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住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⒈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同意一次性提前还贷凭证;

⒉一年一次提取还贷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的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明细记录;

⒊按月提取还贷的,提供借款人还款存款户存折(卡),借款人配偶提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二)支付房租提取。提供申请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家庭成员的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的收入证明、支付房租收据(有税务监制章)、出租房户银行账户(存折)、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十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本条第(一)、(三)款提供提取证明。

(十四)职工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及职工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5.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五

宁房资管[2012]01号

各科:

现将《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先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然后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相应存储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领取了城镇最低生活保证金,或者因其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或遇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非本辖区户口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人的规定比例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一)、(七)、(八)项提取条件,其配偶也在本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供以下相应资料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新的商品住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交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7.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应付房款总额。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买卖过户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7.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二手房买卖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其所购二手房房价款总额。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交款的收据或发票;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7.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四、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拆迁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拆迁安置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拆迁安置后应补房款额。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还贷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是偿还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述材料中除身份证、结婚证需要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或者提前应还款额(本息总额)。

六、职工离退休提取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休、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5.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离、退休证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3.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节书、死者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取得继承或遗赠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已注销的户口薄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定居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鉴定证明和批准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非本辖区户口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辖区内 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首页与提取本人个页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批准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一、职工纳入城镇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5.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失业证或低保证之 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二、职工支付房租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租房屋的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5.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6.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8.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租房合同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额。

(三)管理中心在办理提取手续时,一般应在当天办结。如对提供的资料有质疑,属银川市范围内的,一般应在3天内予以确定;在自治区境内其他地方的,核查时间一般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职工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除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之日起,管理中心以前的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六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至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2、授权书的变更 参与还款的人员发生变更情况,须提前两个月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变更授权书》)。还贷人变更后,原授权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还贷人继续履行。

六、提取还贷时间

借款人已开始还贷,并于1—3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4—8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9—10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9—12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次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授权书约定为准。

七、提取还贷的特殊情况

1、借款人发生住房贷款逾期的,提取还贷款时,应先归还逾期部分。有余额的,按上述还贷方式办理。

2、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还贷不受时间限制。办理方式仍采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本人填写提取申请书,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款结清证明,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现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八、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比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办法处理。

九、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为做好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领导重视

各经办行应落实安排有关部门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

各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办理事项通知,并在银行醒目处张贴通告,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注意事项和办理流程。

三、各贷款银行操作流程要点

1、受理与操作相分离

1)经办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全年均可受理,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具体操作时间按一年两个时点划款。

2)还贷方式全部采用余额还贷法,由经办银行将参与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归还住房贷款余额。

2、内部传递

贷款银行应按格式化要求,输入借款人的贷款帐号、提取人姓名、住房公积金帐号、补充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与主贷人关系、授权(变更)书编号及贷款余额制成磁盘,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贷款行留存,一份送建行房地产贷部,一份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送交磁盘),划款金额经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核对确定。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批量处理后的清单在建行区、县支行划款时作会计记帐凭证,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第三、四联均交提取人所在单位,第三联须转交提取人。建行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额划转至各贷款银行指定帐户,由各贷款银行进行还贷操作。

3、建设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4、委托还贷授权书及授权变更书附后,各银行可参照后自定。

7.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 篇七

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适应当下住房需求,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以武汉市作为分析对象,首先分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包括个人贷款发放率趋高、缴存覆盖面过窄、流动性趋紧三方面内容。然后分析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资金使用效率低、体制不健全、资金挪用风险、信用违约风险、贷款手续复杂五大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是创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外监管体系,三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四是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希望这些措施对于完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问题,保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5)06-0073-80收稿日期:2015-05-10

自从1991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经验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注:新加坡的公积金不仅用于解决公民的住房需求,还用于解决公民的养老、医疗和教育需要。而我国的公积金则主要用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所以在公积金之前加上了“住房”二字,以此表明同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差异),并于1994年正式发文在全国推行20多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已经为2000多万居民提供了购房抵押贷款。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的或者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问题。归纳起来大概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住房公积金贬值严重。二是,由于监管不力,住房公积金存在挪用风险。三是,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四是,地区发展很不平衡。五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较为繁琐。下文选取武汉市作为分析对象,以点带面地说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政策建议,希望在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方面起到一定的借鉴或参考作用。

1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现状

1.1 个人贷款发放率趋高

自2009年1月15日起,武汉市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和比例,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由39万元提至50万元,32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这项制度实施之后,2009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009年当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仅为40%),至此之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迅速攀升,至2013年年初,武汉市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就已经达到了91.87%,四年内增长了51.87%;2013年下半年之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就再也没有低于97%。另外,自2014年10月起,在首套房屋贷款结清的条件下,武汉市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房屋总价的30%。这些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台都刺激着缴存职工进一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买房,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有进一步升高的趋势。截至2015年1月底,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已达98.92%,个人贷款发放率稳居全省之首,比湖北省平均值高出近30%,在中三角四省会城市中雄踞第一,在全国同类城市中排名第二。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贷款审批过程的简化和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也说明了在金融体制健全和完善的环境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放松了贷款限制条款,更大程度上满足了职工的住房需求。

1.2 缴存覆盖面过窄

近年来,武汉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缴存人数不断上升,2014年武汉市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额210.24亿元,同比增长15.57%;全年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数超过1.6万户,实际缴存人数达到170.45万人,同比增加10.5万人;公积金提取额全年增加129.68亿元,同比增长40%。尽管数据靓丽,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仍然存在着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传工作不到位,职员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大量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根本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就算了解,企业不帮他们缴存,很大一部分人也只能选择接受,缺乏维权观念。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力度不够。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少缴甚至不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不予追究。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激励机制,不能够有效地调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 流动性趋紧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的趋升,将会使公积金贷款变得非常紧张,可能会出现公积金断贷、轮号、摇号等现象。尽管如此,武汉市的“应贷尽贷”政策不会改变。为了解决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武汉市已经采取了多种金融创新手段缓和住房贷款的问题。

2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公积金资源利用率低

武汉市2014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2.84亿元,同比增长28%;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74亿元,同比增长45%。虽然近年来武汉市公积金增值效果显著,但作为规模化的资金,其使用效率没能得到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财富的巨大储蓄池,但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只有房贷和国债等低风险产品。正是受此投资品种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收益,因而住房公积金的货币资本价值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并且,储蓄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政策性存款利率降低、房价上涨等因素而贬值。另一方面,武汉市各县域内还存在着因住房公积金存贷不平衡而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发达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基本对称,贷款发放率较高;而欠发达地区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少,住房公积金出现了严重闲置的情况。制度上或是系统上的资金调度困难造成公积金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浪费,不符合经济资源高效配置的客观规律。

2.2 体制不健全

目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旨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以“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的。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职责权限的明确规范和相互监督,可以说是民主性的表现,但这种制度也违背了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为决策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不是决策结果的承担者,这种无责任制的决策权可能会导致决策机构人员恣意妄为,只顾当前政绩而做出缺乏前瞻性与可持续性的决策,增大将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难度与风险。目前,武汉市基本形成了专业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交叉分工,群众监督配合行政监督。由于体制上存在漏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没有形成管理中心和公众“零距离互动”模式。

2.3 资金挪用风险

目前,由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也打起了擦边球,暗地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别的地方性项目投资。这些投资项目存在运作不透明、收益不公开、收益归属权不明确等问题,容易产生寻租等腐败行为。依据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应当归属于缴纳人。此外,地方政府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也是不合法的,保障房的建设应纳入到国家财政预算,而不应该动用地方性住房公积金。

2.4 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对其信用状况及收入水平进行审核判断,不能准确地计算出贷款人的违约风险。武汉市是以房屋所有权作抵押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目前,武汉市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始终维持在0.3‰的较低水平,个人贷款抵押权证回证率维持在85%左右。虽然这些数据表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违约风险较低,但是,武汉市在2014年仍然发生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假并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例147笔,涉及金额878万元。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贷款人可能伪造个人信息骗贷或是通过重复抵押和虚假抵押来套现。二是,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不尽责使得贷款人的还贷能力直接影响到贷款资金回收的及时性和安全性。三是,贷款人的经济条件因突然变故而造成的违约,如家人大病、火灾等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这些情况下使得贷款人难以履行还款义务。这就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动态监督。

2.5 贷款手续复杂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了需要审核个人资信情况、抵押物价值、担保及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资料之外,还需要提供房屋开发商的“五证一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选址意见书)。这些资料完全齐备之后,还要进行受托银行初审和复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等十余个流程。据统计,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申请贷款到成功获得贷款批准一般需要12天时间。

3 应对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在过去的几年中,武汉市积极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理论与实践创新,充分依托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和“非银行准金融机构”的特性,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努力实现“应缴尽缴”目标;以金融创新应对流动性趋紧问题;努力实现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应贷尽贷”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竭力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健康发展。虽然武汉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已经做出了优秀的成绩,但不可就此忽视已经暴露或者潜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下面将根据这些问题,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3.1 创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

截止到目前,全国的(当然也包括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可以说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投资管理导致住房公积金连最基本的保值都没有得到保障,更别提增值。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目前主要依靠存贷款利差赚取十分微薄的利润。根据2015年的最新标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缴纳部分利率为0.35%,上年结转利率从之前的2.60%下调为2.3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到5年从之前的4.00%下调为3.75%,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从之前的4.50%下调为4.25%,这样一来,存贷款利率差也只有2%左右,如此低的收益率根本不可能跑过住房价格的上升速度。武汉市2010年到2015年2月的居住CPI指数如图1所示。

由此可知,为了真正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权益,增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吸引力,就应当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更加积极地进行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为此,笔者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以下几点针对性的投资建议。

3.1.1 放宽住房公积金投资范围

我国自1991年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为了充分保障资金安全,限制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尤其是限制对风险较高的有价证券的投资更是明令禁止,这导致国内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太过于狭窄,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所以,在国家政策方面,应当逐步放开对住房公积金投资范围的限制。近段时间,关于养老金入市(主要是股票市场)以及银行的混业经营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策制定者也在吸纳各方面意见,现在已有了明确的趋势:逐步放开养老金入市限制,开始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放混业经营牌照。笔者认为,既然养老金能够投资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也应当有此资格。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还是第一位的,所以在放开投资范围的时候要循序渐进,先放开一些投资风险较小的投资产品,例如各类投资评级较高的债券等。其次,再根据经济景气情况逐步开放其他种类的投资品种,例如一些投资基金等。最后,笔者以为,等到条件成熟时也应当放开股票投资。按此步骤,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品种越来越丰富,可以进行更多的投资选择,进行资产组合管理,分散风险,增加收益。

3.1.2 组建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

我国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将资金交给它们管理,其一是没有盈利性的目标追求;其二是容易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故这类机构没有激励进行各类投资管理并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与此相反,盈利性的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会竭尽全力的高效地使用每一分钱。截至2014年底,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为1233.98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为1004.04亿元,还有大量的沉淀资金可供使用。笔者以为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巨大额度的沉淀资金,完全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这部分资金,实现价值增值。然后聘请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来进行公司的投资运作,将管理人员的薪资与投资收益直接挂钩,增加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健性。当然,在公司的章程中要明确规定投资的范围,限制各类高风险的投资品种的使用,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

3.1.3 创新资金运用方式和金融产品

强化资金规模效应,统筹资金调度,互通有无,树立资金运作“一盘棋”观念。进一步完善议价存款机制,以市场竞争方式运作结余资金,改变定期存款的单一模式,优化资金存储结构,提高资金收益。同时,各类金融机构也会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探索金融产品的创新,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投资需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以满足其投资要求。这些金融产品创新可分为货币市场产品创新和资本市场产品创新。就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其本身的特点而言,笔者认为再将其进行投资时应该更多地投向期限较短、更容易变现的货币市场产品,为此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人员应该准确地向各类金融机构表达自己的投资意向和投资需要,然后相应的金融机构依据此进行相关的短期金融产品创新。当然,为了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也必须进行配置一些期限较长的资本市场创新产品。

3.2 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外监管体系

正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监管漏洞,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着效率低下(由此会造成较大的额外的管理成本)以及资金挪用风险等问题。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一直都没有进行过“伤筋动骨”式的改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现存的管理制度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故需要进行一次革命式的改革,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提出了一些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策略。在此,笔者分内外部两部分提出具体的建议。

3.2.1 完善内部监管体系

当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内部存在着管理者和监管者合二为一的问题,所以挪用资金等违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在根本上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宗旨,极大地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可进行这样的改革:建立类似公司的管理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之下建立相互独立的职责分离的住房公积金运营部门和住房公积金运营监管部门,前者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运营,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收取和贷放、进行投资管理等业务;后者则负责对前者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防范风险,提高效率。在这两个部门之下,再根据业务的种类不同设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如图2所示。

3.2.2 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虽然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中要求在各省、自治区以及各个城市都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监管,但是目前这种监管更多的是流于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者的积极性。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也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的必要措施。为此,一是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二是建立一个同银监会、保监会或者证监会类似的监管机构来统一管理各地区的公积金问题,统一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进行惩罚性的措施。

3.3 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既要加强对符合缴纳公积金的事企业单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又要坚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企业倾斜,按照“先建制度、择机缴存、以点带面、跟踪服务、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二是,继续分类实施差异化的缴存政策。在严格执行缴存“保低”的基础上,实行缴存“限高不搞一刀切”,允许私民营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放开缴存住房公积金。督促单位按时足额完成住房公积金调基调比工作。三是,建立职工维权工会,拓宽投诉渠道。为保护合同工的正当权益,需要以住房公积金纳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为契机,借助职工维权投诉,加大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四是,改革对受托银行的考核机制,稳定存量,扩大增量。通过在归集银行中开展各项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银行归集扩面的积极性。

3.4 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

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额与提取额出现了加速的上升趋势,并且到目前为止其个人贷款发放率一直维持在97%以上,今年1月底的具体数据为98.92%,并且这一比率还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这直接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现金流量出现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为了达到住房公积金惠民生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为了达到促进消费、刺激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不进行有效的融资来满足越来越多的公积金信贷需求。由于住房公积金信贷具有期限长、质量高、规模大、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特性,这些特征满足资产证券化对标的资产的基本要求。为此,2014年11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尝试将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国内首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证券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年度财务成本不超过6.5%)出售半年的资产收益权,获得的3.55亿元社会资金全部用于解决缴存职工刚性基本住房需求贷款。虽然这仅仅是一次尝试,但是这的确不失为一条好的融资渠道,这也为部分公积金流动性不足的城市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思路。下面就针对住房公积金信贷资产证券化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以供参考。

发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证券化资产(公积金信贷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再以该资产池的预期现金流入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主要是各种债券)进行融资,最后用资产池的预期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图3所示。

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此来获取当期所需的资金。所以,像武汉市这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率很高的或公积金处于“入不敷出”状态的城市或者地区可以尝试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方法来融资。

参考文献:

1.瞿勇敏.用法律制约公积金挪用.国际金融报.2015.2.2

2.陈黎.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至设想.中国市场.2014.42

作者简介:

徐尚志,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

8.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八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由所在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如果单位在工商部门已经办理注销手续,职工本人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事宜。

一、单位经办人需要填写以下单据,且不得涂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必须加盖提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2)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需填写提取人符合中心规定的银行存折号或卡号\提取人本人签字,并且加盖预留印鉴章)

(3)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销户提取的不用填写此单(例如退休)}基本情况要填写完整

※ 注:以下有▲的为销户提取,单位托收期间不能办理。

二、提取本人应根据不同提取原因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一)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提取人为主买房人需提供: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复印件 ④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还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内容包含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④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复印件 ⑥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方未建公积金,需配偶方所在单位开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如果是贷款购房,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提取人为主买房人需提供: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内容包含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契税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主买房人(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方未建公积金,需配偶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因贷款产权证原件在担保机构或银行收押而无法提供产权证原件的,可凭加盖担保机构或银行的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办理提取。

(三)职工购买自住房屋:(一次性付清房款)

1、提取人为主买房人需提供: 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房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内容包含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购房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④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⑤主买房人(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方未建公积金,需配偶方所在单位开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范围:凡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以北京建设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住房项目为准)的职工及其配偶} :

1、提取人为主买房人需提供: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2、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需提供: 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意向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⑤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方未建立公积金,需配偶方单位开证明并加盖公章。(五)职工大修、翻建自有住房:

1、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需提供: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修缮费用的明细发票;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2、如配偶方为房屋产权人需提供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内容包含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修缮费用发票;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④主买房人(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方未建公积金,需配偶方所在单位开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除身份证外,以上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自建自有住房:

1、提取人为房屋产权人需提供:①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

2、如配偶方为房屋产权人需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内容包含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 ④买房人(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如配偶方未建公积金,需配偶方单位开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职工支付房租: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配偶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职工再次办理提取:

1、需要提供提取人盖章生效的(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的章)支取记录单。(基本情况栏需要填全)

2、“一”中“单位经办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中的(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必须加盖提取单位的预留印鉴章);(2)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需填写提取人符合中心规定的银行存折号或卡号\提取人本人签字,并且加盖预留印鉴章)。

(十)▲进城务工人员(所指农业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簿)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退休提取:

1、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出国定居:

1、出国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有关要求: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办理约定提取,目前只适用于联名卡,且单位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

2、首次办理支取的,需提供上面购房支取的相关材料,直接办理约定提取;必须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约定提取申请书需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本人签字,不得涂改。同时还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并且在空白处注明房屋的座落地址。不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3、已办理购房支取,现申请约定提取的,需提供提取人的(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的章)支取记录单,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约定提取申请书需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本人签字,不得涂改。

4、约定提取金额:每次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外的所有金额。

5、职工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6、已经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的账户,不能再办理其他形式的部分提取。

三、东城管理部咨询电话:64056887

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96155

9.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篇九

沪公积金[2014]22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

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冲还租是指:职工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每月以转帐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冲还租业务的管理工作。

申请人承租的公租房项目所对应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冲还租业务的受理和审核。该运营机构应当符合冲还租业务承办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办理冲还租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租本市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租房;

(二)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

符合冲还租申请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委托提取金额)

委托提取金额不高于每月冲还租业务发起时的当月应缴房租、累计欠缴房租、违约金等租赁相关费用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自付部分扣款卡余额合计至少足够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时,方可发起当月冲还租操作,并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下金额。

第七条(办理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

(四)该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五)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该借记卡作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时,用于补充支付的租金自付部分扣款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六)填妥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变更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变更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原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变更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变更后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

(二)变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冲还租状态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自付部分扣款卡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即承租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及银行委托扣款协议书;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四)续租变更租赁合同号的应提供: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3、新公租房租赁合同;

4、新租赁合同期内任意一期租金支付凭证;

5、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申请书》。

第九条(终止委托申请材料)

办理终止委托申请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

(二)有共同申请人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

(三)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申请书》(见附件六)。

第十条(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委托申请

申请人仔细阅读《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申请须知》(见附件二)后,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冲还租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见附件三);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书

确认《委托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变更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变更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变更原《委托书》信息的(委托人即承租人变更的情况除外),须向受理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变更书》(以下简称《委托变更书》,见附件五);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变更书

确认《委托变更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变更。《委托变更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终止委托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委托申请

冲还租委托期内,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须向受理机构提出终止委托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亲自到场向受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校验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决定。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委托终止书》(以下简称《委托终止书》,见附件七);不准予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签订委托终止书

确认《委托终止书》内容无误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签字确认委托终止。《委托终止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机构保管)各持一份。

第十三条(委托提取时间和频次)

冲还租业务每月上旬(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发起一次。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一)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在一个冲还租委托期内,仅可对一套公租房办理冲还租委托,不得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人或共同委托人如需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前终止冲还租委托。

(二)冲还租委托期内,该委托所对应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后,委托人须办理冲还租委托终止手续。委托人办理冲还租委托手续终止前,该委托仍然有效。

(三)办理冲还租委托后,委托人应确保按期支付全额房租,逾期未支付的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冲还租发生差错的,委托人、共同委托人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配合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五)冲还租扣款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趋势研究 篇十

摘 要:如今住房问题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逐渐成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人们的需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深入发展势在必行,本文主要探讨了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对应的发展策略,希望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有进步的意义。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趋势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发展至今,历经了18年的发展变化,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就显得愈发重要。根据笔者观察,目前住房公积金已经来到了自身发展期的“十字路口”,加快推进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的根本变革以及未来如何发展将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下面笔者就来谈一下新时期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规范化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使用低、住房公积金利率增长速度慢、住房公积金款项非法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使本属于公益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凸显出种种弊端,同时也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因此,新时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将更加规范有序,有效调配住房分配货币化项目的实施,并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果。

1.2 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加人性化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一些僵硬的管理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缺乏灵活性,在实践操作中过于僵化;第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的门槛较高,尤其是一些收入较低的人民必须通过各种严格的制度审核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程序复杂,烦琐的材料和程序挫败了很多人民的积极性,不但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降低,也间接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性。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发展基础,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更加人性化、平民化。

1.3 住房公积金管理趋于信息化

自从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带动了很多行业的技术革新,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也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不断改革和完善。然而,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建设还没有全面普及,仍有一些地区沿用传统落后的管理模式,造成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引起纷争。因此,全面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将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公积金管理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公积金管理效率,避免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的纷争现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的又一趋势。

2 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策略

2.1 坚持长远可持续的发展规划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相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发展的历史使命,以及住房公积金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制定长远可持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划。首先,要以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为根本出发点,深刻理解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内涵;其次,将国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与地方以及单位的发展现状、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切合实际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规划。

2.2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低收入家庭的购房社会保障,也是促进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福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深入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根本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便捷性以及公积金管理的使用效率。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机构要展开积极地调查,通过调查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们的需求变化,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最后,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方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发展,更加贴切地为人民服务。

2.3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引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及时进行系统的设备维护、软件更新等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其次,由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可以加强单位的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单位处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问题的效率。再次,住房公积金系统建立之后,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调试和验证,并严格把控该系统的管理权限,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安全性。最后,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相关配套设施与服务的制定与实施,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实现信息化管理。

2.4 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管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评估和监管制度来确保其良性发展。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检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评估监管

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管理形成良好的发展趋势。评估监管制度的

建立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简单、便捷的基本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的有序化和稳定化。

3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购房需求的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将朝着规范化、人性化以及信息化的道路上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便捷性,使更多的人们享受住房公积金这项福利政策。

参考文献:

[1]耿杰中.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

2014(04).

[2]赵乃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及其应对[J].学术交流,2013(07).

11.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篇十一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提取程序

(1)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于盖章。

(2)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12.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篇十二

一、提取范围:

购买、建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他配偶,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

(约定支取必须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提取流程:

1、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齐全。

2、单位经办人持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及提取的相关材料到单位开户管理部办理约定提取登记。

3、管理部登记确认后,打印《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一式两份,加盖管理部业务章,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由单位经办人转交职工个人,一份由管理部留存。每次支取后账户内保留10元。

三、《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所有项目务必填写完整、准确。

2、住址信息项选择单位地址及邮箱。

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每人填写一份。

四、约定提取业务注意事项:

1、处于缓缴或封存状态的人员不能办理约定提取。

2、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不能办理约定提取。

3、已办理约定提取登记的,不能再办理其他形式的部分提取。

13.高校教师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篇十三

自1994年以来,为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让职工有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员工们自己住房的解决能力,将实物性分房改为货币化的公共房产,将住房实行商品化、社会化,我国提出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一来,国家、单位乃至个人对购房、建房都有了一定的储备资金。现如今,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当代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随着实施年限的增多也惠及了现代的青年人。高校的教职工,在工作期间,每月均由职工个人和学校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存入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但是作为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高校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其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各交一部分。一般是各50%,但也有不一样的,有单位交的多。要看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同意单位怎么交。

为了使得高校的教职工能够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严格使用住房公积金,高校可以代为管理,并逐月上缴到市级、省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放工资时,高校按照一定比例从工资中扣除,而学校负担的那一部分则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学校的自有资金来解决。高校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教职工每月扣除的公積金部分连同学校负担的那一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每月要按时向省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纳,并存入到每位教职工对应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教职工也可以每月都查询到账户的入账记录。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及自住住房重大修理的支出。现如今各个省市也提出了可以用于缴纳物业费,而提取住房公积。教职工退休、离职或移民国外,均可由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余额。教职工如果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额也会转到新单位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高校教师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过程的不足

1.住房公积金会计制度不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提升,原会计核算方法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已无法满足当下对公积金业务处理的需求。另外,高校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尚需加强,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不断调整以及管理机制的不断加强,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素质与时代的发展不相匹配,已无法满足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的需求。这些状况都使得高校住房公积金核算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问题日积月累,从而给对高校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2.会计核算基础缺陷较大

当前,各个高校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各个学校住房公积金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于基金的安全得不到有效地保证。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核算采用的方式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过程的建立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现金收付实现制可以确认收支的依据,而只反映公积金财务支出中以现金的实际收付部分的实现过程,却不能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按月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那些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实时反映出来;公积金的收入支出只在实际收到或者支付利息时才能够被有效反映,而公积金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全部反映出隐性侵权的债务,导致了资产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无法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进行准确记录的现象。

3.会计科目设计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设计方面还存在着性质相近或相同、重复设计等不完善之处。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主要有住房公积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他们能够反映的实际内容不一致,前者反应“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取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科目的结算问题,而后者是反映中心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用支出和管理经费支出等科目的结算问题。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这两种存款科目必须要区分开,不可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会给实际工作带来难度,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存款这两种存款科目需要进行分别设置,对于高校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操作是极其不利的。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

1.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调整会计核算方法

将明细科目“住房公积金存款”设置于资产类账户“银行存款”科目下,此科目主要是对高校存放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将“住房公积金总户”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两个明细科目设置于总分类科目“应付及暂收款”下。其中“住房公积金总户”这一科目的贷方主要是对高校按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行反映,本期高校账面上实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则是通过期末贷方余额来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一科目的贷方主要是对高校职工每次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而本期高校职工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际支取的资金总额则是通过贷方余额来进行反映。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的方式来调整会计核算方法,能够大大完善高校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并且如果发生账实不符的问题,也能够对出现的原因进行及时查明。

2.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涉及每一位高校教职工的自身利益,高校应该通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来不断完善高校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首先,高校的高层领导应该重视高校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设置专门的专(兼)职公积金管理人员,通过对计算机管理手段的充分应用来建立并逐年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然后将根据公积金的计算年度(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还是按照复利计息的特点,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高校管理人员应该通过打印便条的形式等,来对高校职工一年来各月的缴存数、当年的利息数,当然还包括下一年的计息基数、缴存基数、缴交率等进行通报。

3.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1)归集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缴纳部分,借教学支出——人员支出(住房公积金扣款),按单位资助部分,借教学支出——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同时,贷应付及暂收款——住房公积金总户。(2)定期交纳。签发转账支票,定期交纳,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贷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存款。(3)定期向职工支取。借应付及暂收款——住房公积金总户,贷银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同时借银行存款——基本结算户存款,贷应付及暂收款——职工住房公积金。(4)定期计息。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贷应付及暂收款——住房公积金总户。(5)职工变动。职工调出,借应付及暂收款——住房公积金总户,贷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职工调入,借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贷应付及暂收款——住房公积金总户。

4.强化公积金业务信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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