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2024-07-01

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精选5篇)

1.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XXX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为完善全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体系,规范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全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X办发[2008]1号)、《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XXX办发[2008]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特设岗位的设置

特设岗位是根据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集聚人才、激励人才、引导人才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和程序,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工作岗位。

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但特设岗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同类别岗位总量的5%,以州直、各县市为单位核定。城区单位人员到边远艰苦乡镇(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确定的边远艰苦乡镇为准)工作的不受比例限制;符合特设岗位设置条件但按比例达不到设置一个特设岗位的单位,可设一个特设岗位。设置级别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等确定。专业技术辅助系列特设岗位的等级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设置特设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范围

特设岗位适用于已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引进急需人才

1、承担国家、省、州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从州外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的;

2、确需从州外引进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人才的;

3、因工作需要,按我州关于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阶段性聘用州外人才的。

(二)激励优秀人才

1、符合专业技术三级、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条件的人员;

2、入选“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XX省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奉献岗位人选,湖北省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特聘岗位人选;

4、在省级以上专业性强、应用范围广、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医药卫生类学会、协会中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州级及以上中医名师、中医大师、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及作为特殊人才申报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资

格的人员;

5、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有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过州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厅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6、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研究生,且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学历人才;

7、州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在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方面有较大突破的高技能人才。

(三)引导实用人才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州直到县市、乡镇或县市到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四)其他特殊情形

除上述四类情形外,符合行业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的也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

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特设岗位申报条件的制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管理类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专业技术类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聘用的有关规定。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的基本要求。

(三)工勤岗位类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应当符合工勤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

(四)特设岗位的申报条件不应低于单位同类同等级常设岗位的申报条件;所在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常设岗位的,不应低于本系统同类同等级岗位聘用条件。

四、特设岗位的报批程序

(一)需提交的材料。事业单位提交设置特设岗位的申请,重点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基本状况、已聘人员状况以及拟设置特设岗位理由等内容,并附拟聘用人选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单行材料(含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填报《XXX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及《XXX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拟聘用人选名册》(见附表)。特设岗位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州内柔性流动人才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设岗,州外柔性流动人才在引进单位设岗。

(二)审核审批。按管理权限,县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经同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主管部门复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州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直接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书面批复有关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

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按照《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X人社规[20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特设岗位的聘用管理

(一)特设岗位聘用按常设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特设岗位聘用认定程序参照特设岗位设置的报批程序执行,认定材料(与常设岗位相同)与特设岗位设置材料同时上报。特设岗位数额少于符合聘用条件人员数的,引进人才优先聘用,其他人选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

(二)特设岗位人员实行聘用制。特设岗位人员与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三)特设岗位聘期到期或聘期未到期但工作任务已完成的,经原特设岗位人员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需延续聘用

关系的,可在核准的岗位数内,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参加本单位本等级或其他等级常设岗位的竞聘。

六、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核

特设岗位人员单独实行年度及聘期考核办法。特设岗位人员考核要以聘用合同、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绩效为基础,通过自评自述、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等程序,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数不受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限制。柔性流动人才由设岗单位组织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晋级、岗位调整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合同终止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以上的,可继续在特设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不得继续在特设岗位工作。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特设岗位人员考核比照《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X人社规[20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特设岗位人员的待遇

特设岗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程序核定相应岗位待遇。州外柔性流动人员的待遇按合同约定执行。在特设岗位工作满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人员,特设岗位核销后聘到低等级岗位

2.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篇二

某单位积极响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号召, 于2011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其改革前岗位情况如下:

在职职工中管理人员31名, 其中县处级干部7人, 中层干部21人 (包括没有干部指标的8名) , 专业技术人员49人 (按管理岗位待遇的4个) , 其中高级职称10人, 中级职称17人, 初级职称14个, 未定级人员8人。目前在职职工事业工资状况, 管理岗位10人, 其中, 处级1人, 副处级1人, 科级5人, 1人, 科办员3人。专业技术岗位44人, 其中, 高级10人 (包括5名处级、副处级干部, 2名科级、副科级干部) , 中级14人 (包括3名管理岗位人员) , 助理级10人 (包括1名管理岗位人员) , 未取得职称人员10人。工勤岗位56人, 其中, 技师3人, 高级工23人中级工21人, 初级工9人。

某单位主要是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性服的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某自治区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 (新机编办[2007]179号) , 按照岗位设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占70%的要求, 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如下:

管理岗位2 1个, 占岗位总量的1 7.5%;专业技术岗位8 4个, 占岗位总量的7 0%;工勤岗位1 5个, 占岗位总量的12.5%。管理岗位中五级2个, 六级3个, 七级7个, 八级5个九级4个;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13个,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38个,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33个。工勤技能岗位只占15个。

根据这个方案, 某单位已完成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通过这项崭新的事业单位改革, 一改往日的事业单位以身份定岗位的传统管理办法, 打破身份界限, 单位工作人员将无所谓干部与工人的固定身份划分, 不论何类岗位、何种等级只要符合岗位竞聘条件均可以竞争上岗。与此同时, 人员可上下左右多岗位流动, 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岗位之间按需合理流动, 构造了一个真正的能者上, 庸者下的激励竞争机制, 让更多的人有了一个适合自己施展才华的平台。

但在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的一些问题:

1、双肩挑问题带来的困扰。某单位大多数领导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 而且基本上是技术上的领头人, 有一定的技术水平, 由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 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 所以在设置岗位时, 将部分“双肩挑”领导岗位放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势必挤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身份界限带来的困惑。某单位现有职工队伍工人指标的占有50%, 工人中相当一部分经过学历教育, 取得了大专文凭, 但其身份仍然是工人。按照新人发[2002]25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精神, 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干部身份的各类人员, 对照相应的任职条件评审职称, 已有一些工人身份的人员经过评审和参加全国职称考试取得了中级职称, 同时, 有部分工人身份的人员经过竞聘在中层岗位上工作。按照现行工资套改政策, 由工人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部分职工可以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而由工作身份聘任到管理岗位的部分职工却只能享受原工人身份工资, 不能兑现管理岗位工资。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难以平衡。按《某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列应该为1:3:6, 自治区根据某单位的具体情况, 批复的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2.2:5.2:2.6。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列虽然提高了, 但仍然不能满足人才发展的需要。评聘分开后, 达到考试或晋升基本条件人员都可以去参加考试或评审, 获取中级或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越来越多, 某些部门或岗位高等级职称的比例远远达不到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的需要, 就总是只能在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原地踏步, 看不到职务晋升的希望, 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的就是一句空话了。

4、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中, 有论资排辈和“泛化、福利化”嫌疑。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由于牵涉到的等级太多自然也就成了整个聘用工作的重点环节, 也是矛盾极其突出的环节。岗位聘用本应本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以工作业绩评优劣, 不以资历排座次。但实际操作的结果, 存在工龄长、年龄大竞得高等级岗位, 年轻者只得屈居低等级岗位。

摘要:事业单位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就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了论述。

3.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篇三

一、劳资人事管理

1、员工招聘管理,按照企业的需求和员工招聘计划,完成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的招聘及管理工作。招聘渠道:①人才市场与劳务市场;②员工和熟人介绍;③网络招聘;④广告招聘;⑤其它方式。

2、劳动合同管理:新员工入厂,按照企业规定及时同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⑴填制新员工入厂登记表,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岗位技能证等(留复印件),建立新员工劳动档案,报送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批,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满转为正式员工。

⑵公司对员工的日常工作评价及奖罚资料均应及时备份,入本人劳动档案。

⑶协助企业协调与处理同员工劳动关系纠纷相关问题。

⑷按照《员工进厂离厂管理规定》(总[0608]-B011)管理,负责办理员工离厂(辞职)手续,及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好该员工的劳动档案,以便备查。

3、对员工社会保险管理:按照同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员工“五险一金”管理工作

⑴每月及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的缴费手续。

⑵根据企业员工的流动情况,及时办理员工“五险一金”的新增与减少的变更手续,以及相关转移手续。

⑶根据“五险一金”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妥善办理企业员工“五险一金”的每年年检手续。

4、员工考勤管理:按照企业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要求,完成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⑴每月负责对各工地的管理人员及工人的考勤,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制表,报公司审批,以便发放工资。⑵每月负责对公司管理人员、工厂管理人员及工人的考勤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制表,报公司审批,以便发放工资(目前暂由财务部负责完成)。

二、档案资料管理

1、工程资料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工程项目合同为龙头,从首到尾一整套的工程资料归档管理。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计划、进度款支付、质检安检、工程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评价等全套资料,均应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归档。企业通过相关制度设定约束工程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将所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所有资料全部存档。

2、生产技术资料管理

⑴技术部及相关责任人应定期将定型成熟的生产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进行整理、分类、编号,作为企业成型技术及知识产权移交到档案室登记存档。

⑵技术部及相关责任人将定型成熟的电子版生产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存储在移动硬盘上,贴上封条,注明日期,将其移交到档案室登记存档。

⑶下发的生产图纸及资料,生产完毕,技术部及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全部收回,并整理、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登记存档,备用备查。

3、企业文件管理,均按公司企业文件分类、编号管理要求执行。

⑴企业上报下发的内部文件,均应备份一套,分类编号登记存档,备查备用。

⑵企业外来的文件,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签发执行后,移交到档案室编号存档。

4、企业证照、资质证书等存档管理,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施工资质证、特种设备证、专利证、员工职称证及岗位技能证等,均应分类编号存档管理,并及时做好缴费及年检工作。

三、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及借阅管理

1、企业的所有档案资料均要妥善保存,防火、防盗、防潮、防污、防蛀、防破损、防丢失。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干燥和完整性,并做好档案资料保密工作。

2、企业档案资料借阅管理(包括专业书籍、手册、工具书等)一般性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方可登记签字借阅,并按时归还。保密性资料需总经理签批方可借阅。如因借用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企业商业与技术机密,造成企业损失均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公司

4.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9-20 文号:京劳服社发[20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

第七条 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

(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

(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

(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

(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

(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条件

第九条 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必须选择或建立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室),配置档案柜或密集架,档案加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平方米,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施。

第十条 档案库(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室)的清洁和库(室)内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第十一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

第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室)、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第五章 档案接收、管理、保管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接收档案时,以《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附件1)和企业移交的档案材料分类目录清单为依据,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清点无误后由接收人签字。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有关审批表,要求企业补齐;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补办的有关审批表,要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企业专门写明缺少材料的原因和具体审批表名称,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将企业出具的补充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对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后所形成的或接收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档案室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档案编号统一采用市技术监督局编发的街道(镇)编码加以序号,档案盒侧面的位置号应采用不干胶粘贴,以便档案流动时变更存放位置。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六章 档案借阅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材料,需持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和查阅人姓名、身份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档案的,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查阅室。

(二)借阅使用退休人员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在介绍信中说明理由,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经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含职介或人才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持《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将其档案转移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企业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附件2),办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户口在本区(县)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分别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第二十二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须首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移,由转出地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市集中交换时移交转入地区(县)社会化服务机构;转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机构接收后,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户口在本区内变更的,档案由转出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同意转移证明,报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再由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五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档案由退休人员迁出地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保管。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继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移交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其档案由企业保管;注销企业退休人员,在移交前死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由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本人自带;

(二)转出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转移通知书》(附件3)的项目登记,密封包装后封口盖公章;

(三)应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八章 证明出具

第二十九条 证明出具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不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退休人员,不属于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证明的范围。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内容要严格依据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和登记表中的相关记录,而档案材料和基本信息登记中没有相关记录,应由相关部门出具可资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出具证明应真实、准确。证明内容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审阅后,加盖公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定》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1: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见表)

附件2: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

附件3: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存根

附件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定

附件2: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

甲方:(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中称)

乙方:(单位名称)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准予乙方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签订如下交接书。

一、经甲方核准自 年 月起乙方可为 名退休人员(其中退职人员 名)办理转移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名单附后)。

二、经乙方整理清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份 件,各类证明 份(其中人事档案转到其他单位证明 份,人事档案丢失的出具证明的 份,未建人事档案的证明 份)。

三、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甲方负责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和人事档案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四、退休人员在乙方管理期间享受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统筹外负担的相关待遇的(以下简称“统筹项目外待遇”)处理问题,乙方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中主要承诺了以下内容:

(一)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二)乙方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待遇的处理方案于 年 月经

会议或与退休人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乙方已经以 方式,在 年 月 日前解决了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待遇问题。

(四)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其不提出任何统筹项目外待遇的经济要求。

五、本交接书一式三份,双方与市劳动服务各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区县社会化管理 乙方:(单位公章)

服务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存根

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员 同志,因户口迁移转入 区 街道(乡镇),档案随即转入该区。

年 月 日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编号:

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现在我区 社保所管理的退休人员 同志,因户口迁移转入你区,根据规定,现将该同志档案材料转入你区。请查收。该同志档案 卷 份。

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年 月 日

回执

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你区于 年 月 日转来 同志档案材料 卷 份,于 年 月 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夹、档案盒规格的规定

一、档案硬卷皮

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30厘米,宽21.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写、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纸板加包布面,或只用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卷面项目:“退休人员档案”、“姓名”。

6.字体与距离“退休人员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爱护档案,不要涂沫、勾画及乱加批注。

8、卷面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盒

1.规格:长31.5厘米,宽22厘米,厚(折叠部分)2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硬牛皮纸。

3.盒面项目“退休人员档案”、制作单位印在下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篇五

一、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所称的岗位是什么?

答: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单位而言,岗位是千差万别的,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相对而言都会有一定任职条件。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提出通用的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2、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迫切要求制定岗位管理的政策规定,使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制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1)推行聘用制度的需要。科学设岗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推行聘用制度需要岗位管理方面的政策配套;(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前提和基础;(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收入分配改革实行

岗位绩效工资,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这就迫切需要制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

当前,规范岗位设置已具备了基本条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机制逐渐形成,岗位管理已被很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接受。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接受。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和事业单位对岗位管理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效果,为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从管理学的角度上讲,一般组织机构的岗位能级,从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层次:决策层岗位、管理层岗位、执行层岗位、操作层岗位。在任何组织中,其岗位的能级结构都是呈梯形结构的,合理的能级结构是发挥组织整体功能的重要因素,能级既体现在职务上,也体现在业务水平上,当确定具体岗位时,必须兼顾到这两个方面。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从事业单位在设定岗位时就毋庸置疑地与本单位的职能、任务、目标直接挂钩,即所谓因事设岗。在设置岗位时,不能孤立地、局部地重视某一类别或子系统的岗位设置,而应该从各类别或子系统之间,从各岗位之间的相互联系上,从总体上去把握设置。因此,在考虑设置岗位时,不仅要强调向主业岗位倾斜,还要考虑到辅助或支持系统的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的关键在于高、中、初能级结构比例的合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岗位作用发挥出经济、协调、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设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分清主次,又要注意协调配合。在事业单位设岗时,要根据单位的性质与特点,使各类能级岗位层次,高、中、初级岗位结构体现出层次的合理与适当。

岗位管理要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这是在制度层面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个岗位的人员协同配合工作的基础。聘用制度为岗位管理提供了平台和制度基础,所以岗位管理必须与聘用制度相结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系列文件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包括几个层次?

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文件包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5、岗位设置不同层次文件的作用分别是什么?

答:《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依据。

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对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岗位名称、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指导行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岗位设置的具体程序、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以及对一些特殊问题的具体规定。

6、为什么要制定分行业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答:事业单位是我国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骨干力量,全国125万个事业单位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为实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应该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分行业指导意见。

7、行业指导意见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行业指导意见要着重解决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问题,主要是:适用范围、岗位名称、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基本条件等。

三、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

8、事业单位岗位分哪几类?

答: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通用的岗位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10、什么是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答: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

11、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12、现行的管理职务如何对应管理岗位的不同等级岗位?

答: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3、什么是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答:专业技能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1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哪三个层级的岗位?各层级岗位包括哪些等级的岗位?

答: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16、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高级岗位分别包括哪些等级的岗位?

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17、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高级岗位如何确定所包含岗位的等级?

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8、什么是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哪两种岗位?各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

答: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0、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如何对应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岗位?

答: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什么是特设岗位?

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22、特设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区别是什么?

答: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实质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

四、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

23、什么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结构比例分哪两类?

答:岗位结构比例是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也是不同岗位占岗位总量比例的一种表示方法。岗位结构比例有两类,一是岗位类别的结构比例,二是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实施意见》既提出了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也提出了不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24、为什么要对事业单位岗位进行结构比例控制?

答:首先事业单位要完成本身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需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优化的工作人员配置,这需要有合理的岗位结构比例。同时,对事业单位岗位进行结构比例控制,有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成长,构建合理的发展阶梯。另外,合理的结构比例也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工资总额控制的要求。

25、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间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26、对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7、对主要承担社会事业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8、对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9、对事业单位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是否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30、什么是岗位最高等级控制?

答:事业单位的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是指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可设立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进行限制性的规定。

31、为什么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

答:我国有120多万个事业单位,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分布在中央、省、市、县、乡五级,不同类型、层级的事业单位,在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进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一方面体现了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监管、提高公共支出社会效益的客观需要。

3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3、不同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3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35、专业技术不同层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36、专业技术不同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便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7、不同地区、不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是否相同?根据什么标准进行调控?

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待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38、不同地区、不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标准由谁制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配置合理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级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3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40、工勤技能岗位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41、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原则和设置领域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42、特设岗位的等级如何确定?是否包含在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答: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4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44、事业单位如何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答: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45、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作用是什么?

答: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6、不同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权限分别是什么?

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7、为什么县(县级市、区)的岗位设置方案需经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答:把县(县级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准权交给了地市一级人事行政部门,目的是要加强对县(县级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管理,遏制县乡事业单位人员膨胀的趋势,逐步改变县乡事业单位岗位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较低的现象。

48、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如何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

答: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4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为什么应保持相对稳定?

答:政府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事业单位的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一方面,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级隶属关系等情况是相对稳定的,另一方面,相对稳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有利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0、何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审核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强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51、事业单位应该如何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答: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2、有待业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应该如何进行岗位设置?

答: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3、能够参照待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如何开展工作?

答:能够参照待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根据《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54、不能参照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如何开展工作?

答:不能参照待业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一诗千改心始安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55、特设岗位的审核权限是什么?

答:特设岗位的设置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六、事业单位岗位聘用

56、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前提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和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57、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参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

58、事业单位确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根据人员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59、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

答: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60、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在不同类型的岗位上兼任?对确需兼任的,应如何审批?

答: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七、事业单位岗位条件

61、事业单位制定不同类型岗位聘用条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62、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用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3、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中的文化程序要求是什么?

答: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序,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4、不同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5、一级、二级管理岗位的条件按照什么执行?

答: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6、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67、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聘用条件有何要求?

答: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68、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岗位的具体条件如何制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待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69、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如何制定?

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70、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行业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八、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

7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与专业技术其他等级岗位有何区别?

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是人岗合一的。由国家直接确定,与其他等行业岗位是完全不同的。

7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73、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74、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如何进行管理?

答: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7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76、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有关待业主管部门与人事部一起,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系列文件的一部分。

77、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78、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79、哪些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答: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80、哪些单位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答: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81、哪些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82、事业单位的哪些岗位和人员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人员(职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8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设置管理应该如何执行?

答: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首次岗位设置的问题

84、哪些人员参加首次岗位设置后的聘用?

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85、尚未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进行岗位设置?

答: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86、已经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组织现有人员进入不同等级的岗位?

答: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87、如何认定事业单位是否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答: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具体的认定方式和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88、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与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关系是什么?

答:现有人员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内现有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比例;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是根据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满足事业单位完成所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需要的岗位的比例。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即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与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一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中高等级岗位超过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中高等级岗位低于核准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89、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90、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91、首次岗位设置过程中要避免哪些问题出现?

答: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92、为什么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

答: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数据库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增强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整体状况的掌握,提高管理的制度化。

十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

93、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哪几个部门?

答: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94、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与岗位的关系如何?

答: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对于薪级工资,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工作人员的薪级。

95、事业单位不类型岗位如何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答:管理人员按本人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工勤技能人员按本人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96、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执行办法是什么?

答: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本人现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97、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后如何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答: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98、新聘用人员明确岗位后如何执行岗位工资标准 ?

答:新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满明确岗位后,按所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十三、纪律与监督

9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应该坚持的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100、对于违反有关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3-11 13:34:11 点击次数:11.........................................................................................................................................................................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6日 国办发[2002]35号)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衡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试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九、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颁布时间:2003-12-10发文单位: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

颁布时间:2002-7-6发文单位: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2005-12-20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号:国人厅发[2005]158号

发布日期:2005-12-20

执行日期:2005-1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现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用于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提供指导和示范。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可根据本合同范本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可以下载使用。

在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786 84228923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号:_________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 写 说 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 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变更___年_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岗位调整通知书

字第 号

:(乙方)

因你在___/_______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作岗位做以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 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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