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4-12-14

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选10篇)

1.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一

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行为,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防范法律风险,避免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备件/材料采购订单、设备购买合同、框架(长期)协议、寄售协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准备、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量统计、合同存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物供中心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的起草及准备工作。

第六条 物供中心合同部负责接收登记采购部提交的合同文本,完成合同审核、合同审批、合同签署、合同履行、合同量统计、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的审查部门,对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负责合同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识别控制,对日常的非标准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三章 合同准备

第八条 物供中心采购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购结果起草合同文本。

第九条 起草合同文本依据资料有:采购申请、已批准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或询价审批单)、投标文件(或报价书)、评标报告(或谈判报告)、采购结果批准及其它采购合同依据和特殊商品在销售时提供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 合同文本应包括商务与技术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且明确约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

(二)标的物;

(三)品牌;

(四)项数;

(五)数量;

(六)价款: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适用法律等。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签署

第十一条 物供中心合同部接收采购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统一编号、记录。

第十二条 属于非标准采购合同文本:如单独起草的有特殊条款的合同,由合同部负责送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十三条 属于标准采购合同:如备件/材料采购订单由物供中心合同部审核,中心主任在关键页小签。程序如下:

1、采购员草拟合同文本,并在采购合同审批单上签字;

2、采购员将合同交采购主管签字确认,统一交合同管理部;

3、合同管理部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到各合同管理员;

4、合同管理员进行初审,并在采购合同审批单上签字;

5、合同主管进行复审,并在采购合同审批单上签字交副主任审核后在采购合同审批单和合同关键页上签字;

6、加盖物合同审核章,按额度分级报领导进行合同审批签署。

第十四条 领导按额度分级审批签署的金额如下:(1)物供中心副主任:10万元人民币或1.5万美元以下;(2)物供中心主任: 50万元人民币或7.5万美元以下;(3)公司分管物供领导:50万元人民币或7.5万美元以上;(4)特别项目或50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的采购项目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或由总经理授权代表标准。

第十五条 各类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的签署时间应为签署合同的真实时间。

第十六条 签署合同时应检查签约人员的资格。

直接签署合同的人员必须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被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时,应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代理人/被授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签署完成的合同文本由合同部统一加盖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平朔煤业管控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同文本四份(特殊情况:外币合同、大型设备合同适当增加合同份数),由物供中心合同管理员分发,一份分发给采购员,转供货商作为供货依据,并负责催货工作;两份分发给合同执行员,作为下达入库通知单和付款依据;一份连同所有物资采购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采购员、合同执行员接到生效的合同后,按合同的形式及相应的工作程序执行合同。

备件/材料采购订单:到货后合同执行员下达入库通知单,相关仓库按照入库通知单办理收货、验收入库手续,进行系统输入,出具验收报告(100万元以上由物供中心主任审批),合同执行员汇总付款手续[验收报告、合同1份、发票(国际采购的外币合同还需准备提单、箱单和报关单)],填写支票申请单,经物供中心主任批准后,送相关财务部门付款。设备购货合同:设备到货后,海运协调员下达入库通知单,组织设备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参与验收),物供中心出具验收报告,合同执行员汇总付款手续,填写支票申请单,经物供中心主任批准后,送相关财务部门付款。

框架(长期)协议:物供中心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申请后,可以填写“订货通知单”履行审批手续后直接通知供货商备货、送货。之后办理合同、验货、付款手续。

寄售协议:根据结算单起草合同文本签署付款合同,合同执行员汇总付款手续,填写支票申请单,经物供中心主任批准后,送相关财务部门付款。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的条件: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通知限期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的程序:

(一)采购员准备变更或解除物资采购合同的所有附件,包括原采购合同及签订原采购合同的所有附带资料;

(二)注明变更或解除原采购合同的理由,并草拟变更后的采购合同文本。

(二)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重新履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上级主管机关或相关机关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解除,应报原批准机关或更新登记。

(四)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供中心合同部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月度、合同量统计,经中心副主任、主任签字后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 物供中心合同部合同管理员将已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录入合同量统计的相关信息后,逐份合同与档案管理员进行交接,内容是文本合同原件1份及签订该合同的所有附件(包括采购申请、已批准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或询价审批单)、投标文件(或报价书)、评标报告(或谈判报告)、采购结果批准及其它采购合同依据和特殊商品在销售时提供的相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根据合同编号,有序存放,未经批准不能随便翻阅,确实需要查阅时,严格按程序办理,记录借档、查阅信息。第二十六条 合同部应建立完善的合同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及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未按调解协议执行的,由采购部门整理有关资料的书面形式及补充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二)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合同纠纷情况资料后,根据情况在七日内提出处理建议,由采购部门在法律部门的协助下妥善解决。

(三)协商不成的,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按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合同用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物资采购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管控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原则上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应由物供中心主任批准。使用完毕后要向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归还印章,并对印章使用情况如实登记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若有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二

合同是现代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也是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更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 合同已经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 依法实施合同管理, 杜绝合同管理漏洞, 已经成为企业有效预控和积极消化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 能为企业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合同管理分析

1.合同作用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是企业在法制市场中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合同能体现合同当事人自治的意愿, 当事人依法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定制合同的权利;同时合同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 合同当事人制定合同权利和义务时, 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 公平体现合同参与方的权利, 合同执行主体也应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制定的合同, 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受法律保护。

2.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包括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两部分, 管理内容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旅行、变更、解除、 转让和终止;管理手段包括合同审查、监督和控制。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合同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以维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确保企业的各方利益。合同管理具有全过程、系统、 动态的特点, 全过程是指合同由洽谈开始, 在草拟、签订、生效以及失效过程中都需要实施合同管理;系统性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各项条款进行统一管理;动态性是指针对履约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情况, 对自身利益不利的因素进行分析, 及时修正、变更、补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油田企业实施合同管理控制方法

1.油田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油田企业是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勘探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物资采购阶段都需要依靠合同完成各项经济活动, 因此, 油田企业的经营管理离不开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控制方法。合同管理控制方法的实施, 不仅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 还会牵涉到职工的利益, 对于企业稳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2.油田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控制方法

(1) 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油田企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中, 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上级部门计划指令进行, 缺少合同管理的经验, 更缺乏足够的合同意识, 对合同中的风险意识不足。企业要推行体制改革,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 就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 提高员工对合同风险的意识。第一, 要加强法律普及力度, 人事部和企业法规部联合组织法律普及培训, 通过《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培训学习, 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第二, 风险案例培训, 企业可收集企业风险案例, 尤其是加强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例收集, 利用真实案例展示合同的重要性;第三, 利用合同法律审查、企业年检等机会普及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合同签订行为。

(2) 合同内容标准化

随着石油企业的经济业务的逐渐发展, 经济活动对合同的依赖性越来越强, 合同种类和级别不断丰富, 对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避免合同文本形式不一引发的内容争议, 减少不严谨的问题, 企业可推行标注化的合同文本, 统一内容形式, 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合同标准文本不仅反映了法律要求, 还是防范交易风险的有效途径。规范化、完备性、普适性的合同文本, 简化了签约程序, 有效避免了行骗渠道, 消除了盲点。

(3) 审批程序简约化

油田企业生产任务重, 且工作量极不均衡, 若前期签订合同的周期过长, 就会影响生产周期, 导致因生产急需引发的时候合同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 企业应从整体利益出发, 对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合理简化, 按照“不重复、不冲突、不断档、不给基层单位添加负担”的原则, 提高审批流程的效率, 删减不必要的程序, 调整不合理的程序, 全面提升合同审批人员的办公效率。

(4) 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力度

签订合同前, 要对合同签约双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但审查内容仅是对签约方当前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对以往的履约行为进行搜集和评价, 没有形成动态的监督体系。履约行为是一个不断变化, 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要对签约、交货、验收以及结算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提高合同履行质量, 形成动态的信息反馈机制, 为后期的合同草拟、签订积累经验, 不断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

(5) 出台合同规章制度

合同管理应融入到企业日常管理中, 以达到落实制度的目的。 企业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 除要遵守《合同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外, 还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出台合同签约管理规定、规范合同管理、简化合同程序以及合同验收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 形成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 为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环节提供操作依据。

(6)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中国石油合同管理系统》自推行以来, 不断完善, 制订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操作培训, 为合同管理提供了参考。《系统》具有快速存储资料的特征, 在合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能辅助企业全面掌握合同签订流程, 及时跟踪合同审批状况, 缩短了合同签订周期, 为企业后期的合同履约、生产经营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有利于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企业合同管理即包括管理内容, 还包括管理手段, 是一项复杂、系统、综合的管理工作, 且贯穿于合同制定、执行、验收的全过程,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能有效避免经营风险, 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证。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力度, 通过不断培训, 提供企业的合同管理意识及管理水平, 为企业创设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峰.依法治国形势下油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与控制对策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 (18) :117-119.

[2]刘俊.油田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控制探讨[J].时代金融, 2014, (8) :168, 174.

[3]李晶.大庆油田公司合同风险防控体系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3.

3.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三

一、谁是核心员工

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了著名的80/20原理,揭示了“关键的少数和无关紧要的多数”的规律,指出了掌握关键的20%就能掌握全局。对于企业来说,这20%的关键少数就是企业的核心员工。也就是那些拥有专门技术、掌握核心业务、控制关键资源、具有特殊经营管理才能,对企业的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的员工,如李开复、周险峰等。核心员工在各自的商业帝国和专业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担着重要的战略职责,可以替代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其他员工,而其他员工却无法替代他们。

二、核心员工的作用

科技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发展,核心员工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这一点从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公司的发展史上得到很好的诠释。比尔·盖茨说过,如果把微软最重要的二十个人拿走,微软将变得无关要紧。无独有偶,钢铁大王卡耐基也说过:“拿走我的厂房,拿走我的铁路,拿走我的船只,拿走我的金钱,甚至剥夺我的一切,但只要留下我的核心人员,我将在两三年内重新拥有失去的一切。”可见,核心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对于核心员工管理的一般举措

企业的核心员工都是知识型的员工,他们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追求自我实现价值,追求成就感,拥有独立价值观的那一小部分人。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常用的举措是为核心员工设计职业生涯规划,为其创造成长和发展的空间;建立动态的绩效考核体系;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重视知识管理对核心团队的建设;推行弹性工作制;下放决策权;工作富有挑战性;关心员工等等。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核心员工的管理策略

无可否认,对于核心员工,上述举措在吸人、留人等管理中起到重大作用,但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核心员工跳槽相比现在简单很多,他们很容易就被竞争对手以高薪优厚待遇挖走而无须支付巨额违约金。因为新法规定即使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赔偿金。作为企业,新法实施后如何对核心员工进行管理,降低核心员工的跳槽风险,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策略:

1.对核心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签署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提高离职成本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6月,袁小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B公司选送袁小姐前往日本培训。袁小姐如期去日本培训了半年后即回企业工作。2006年6月,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B公司要求袁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续签合同,要袁小姐赔偿10万元培训费给公司,而袁小姐则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一分也不赔。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最后法院判公司败诉。因为在培训前,公司与袁小姐没有签订任何服务期协议。假如在出国培训前,公司与袁小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袁小姐进行半年的专业培训,袁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五年,否则赔偿培训费10万元。这样双方也不会发生争议,公司也不会发生巨额损失。

为了公司的发展和核心员工的个人可持续发展,公司都会不定期地派员工出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这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一种有效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但对于这种企业为核心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核心员工学到了本事获益的,为了避免企业人才两空,企业可以与核心员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这样核心员工觉得有利可图才会签署这份服务期协议。在这一前提下,用人单位应给予核心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另外,服务期协议必须在培训之前就签订,如在培训之后才提出,誰也不愿意补签协议。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对核心员工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方可签署服务期协议。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也就是企业对核心员工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例如岗前培训、到外面参加一个普通会议。

2.与核心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保密和不竞争义务,降低跳槽造成的损害

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核心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而核心员工往往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核心员工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因此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给予核心员工经济补偿,而且这些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如果企业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核心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样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有利于核心员工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如果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李开复、周险峰的跳槽就不会对微软和方正造成巨大的损失。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核心员工。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3.健全管理体制,将相关约定写进劳动合同,使员工安心工作

核心员工虽然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具有独特的经营管理经验,与企业有谈判的筹码,但作为一名劳动者,核心员工也会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企业要想留住核心员工,对他们的使用管理更须规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现在国内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分明,工作流程不细致详尽,甚至奖惩不分,管理混乱。核心员工对这样的公司会失去信心,觉得没前途,更担心不知道是否哪一天会因为工作上的小失误被开除。因此企业需要健全体制,为核心员工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核心员工的薪酬设计,不能单纯地设定为月工资X万元人民币,而应该根据核心员工的专长不同,设计不同的薪酬方案。例如针对技术人员,就可以实行技术团队奖励,帮助他们建立发展平台。如果团队整体研发的质量和速度都达到甚至超过公司的要求,就给予整个团队物质汇报。对于追求成功欲望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采用高层持股,用股份来激励高层,同时也是为他们的离职编制一个无形的约束网。

企业与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除了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外,还要把与核心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培训、竞业禁止、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写进劳动合同,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这样核心员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才会在企业安心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出力。

4.工程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篇四

公路(双峰段)建设项目

工程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XXXXXXXXXXXXXX总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

2015年9月30日

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总公司2016年效能监察监察的内容与要素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为深入开展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据、范围和目标

依据《集团2016年效能监察监察的内容与要素》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决定对合同管理进行效能监察立项,由项目部财务部、合约部等相关部室,对本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开展效能监察。此项效能监察从2015年7月25日开始—2018年2月1日结束。效能监察的范围为本部相关部室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监察重点为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和经营合作等合同的审核、签订和执行管理。此次效能监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效能监察,夯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解除等工作流程,逐步完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合同执行力,维护公司权益,规范档案管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证各项业务往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公司总体战略的推进。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部特成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XXXXXX。为便于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特成立合同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组和检查组。效能监察工作组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的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核、会签、存档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监督合同履约执行情况等。效能监察检查组负责统一部署安排效能监察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总结归档等工作。

三、主要监察形式和内容

1、监察形式:此次效能监察分三个阶段进行

a、第一阶段:培训阶段,培训时间:2015年7月下旬。培训内容:《集团2016年效能监察监察的内容与要素》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资料。培训范围:财务部、合约部、材料部、项目管理部等相关人员。

b、第二阶段: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和审核会签流程阶段。完成时间:2016年4月至6月。负责部门:合约部。

c、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完成时间:2017年1月。负责部门:财务部:合同签订部门要按档案管理要求、时间顺序、建档要素建立完备的合同档案,将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和验收。

2、主要监察内容:

a、合同制度、审核会签流程情况 :①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制度内容是否涵盖了机构职责、审批程序、授权委托、合同履行等必要的管理环节;②合同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制度设计中关于职责分工、审批流程、权限分配等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合理可行;③合同管理制度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④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立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转。

b、合同订立情况:①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订立依据:如会议纪要、签报、批示或相关制度规定等;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③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履约能力、履约信用是否符合要求;④合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订立合同的现象;是否存在补签、倒签合同现象;是否存在“分拆”合同规避审批的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审批环节是否有缺漏;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完整、规范、明确、合理;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规范:合同双方是否已按规定签字盖章;双方签字人是否得到了适当的授权;盖章程序是否规范。

c、合同履行情况: ①合同是否全面履行;②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③合同的考核、验收条款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④合同付款条款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付款的比例、时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付款项的付款条件、依据是否满足;⑤合同付款审批程序是否规范;⑥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程序是否规范;⑦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因争议解决不当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现象。

d、合同登记归档情况:①是否建立合同台帐,对合同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汇总;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及时进行归档;③合同档案材料是否完备;④是否发生过合同泄密事件。

四、考核要求

5.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五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 发展革新委、财政部、央行以及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 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强调通过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的发展。

《意见 》虽明确提出国家将在加强 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将对节能服务产业采纳包孕“三免三减半”在内的税收扶持政策。但实际操作中节能服务公司如何认定,供给什么样的节能服务能够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则一直未有明确的实行细则政策出台。

税收政策扶持不足一直被觉得是中国节能服务此前发展不快的一大原因。在能源合同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通常需要 采购节能设备 用于优化能源利用,但税务部门则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

6.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六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均应按本细则签订、执行和管理合同书。

第三条

合同书用于规范和明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等内容,是项目经费安排、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和终止结题等计划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广东省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等。公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基础上,可授权其二级部门(学院、院所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

合同书的内容和格式

第四条

合同书内容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

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合同书,合同书的示范模板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

第三章

合同书的签订和审核

第六条

合同书签订的主体。合同书中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合同书签订的流程:

(一)省科技厅授权各业务处室代表其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及合同书填报通知发出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通过广东省科技计划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启动合同书签订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的,应逐级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三)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业务系统提交的合同书电子文档,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科技厅进行网上审核批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科技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省科技厅审批意见包括“审核通过”、“退回修改”、“启动专家咨询论证”等。

(四)合同书网上审核批复完毕,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合同书,经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后,提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纸质合同书的份数由省科技厅按业务需求确定)。纸质合同书应在网上审核批复完毕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承担单位无故逾期未提交纸质合同书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五)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受理纸质合同书材料后,按内部流程转由相关处室处理。省科技厅应在窗口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完合同书签章并返还项目主管部门分发。

(六)合同书各签订主体在纸质合同书上盖章完毕后,合同书即为生效。

第八条

合同书的填写

(一)项目起止时间。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没有特别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二)合同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承诺,当申请的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自行补足,保证项目的总经费投入不变;并不得以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及项目总经费投入。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承诺,无论申请的财政资金是否获得足额批准,将保证自筹经费部分不减少,且必须满足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对自筹经费比例及项目总投入的要求;当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时,可在合同书签订阶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等内容做出一定的调整。

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合同书中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详细列出调整内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合同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合同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把关。

(四)合同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

(五)合同书中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分配占有不少于40%的财政资金,并负有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财政资金暂不允许出境使用,境外合作方不参与财政资金的分配)。合作协议将作为合同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随合同书一并提交。

(六)省财政资金支出的预算计划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重大、重点项目的预算计划还应吸纳省科技厅预算评审时提出的调整意见。

(七)合同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表示,不得空白。

(八)合同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有因保密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与监理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合同书,不得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第九条

合同书的审核。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合同书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对填写不符合要求或者指标设置不合理的合同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无正当理由和充分依据,若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相比照,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总经费(或自筹经费)投入等定量指标发生超过30%变化,或者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科技厅将不予审核通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的,视为虚假申报行为,省科技厅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撤销立项、终止结题、收回财政资金、登记不良信用等处理。省科技厅监察部门对项目的申报书、合同书和验收结题书进行抽查比对,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合同书的变更管理

第十条

合同书变更的类别。合同书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自筹经费、经费分配及经费支出预算等)、项目内容变更(包括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项目名称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包括承担单位更名、承担单位替换)、参与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变更等。

第十一条

合同书变更的方式。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书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申请项目延期的除外)通过业务系统提交合同书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合同书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的内容,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说明。变更后的内容,应符合合同书填写的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合同书变更的要求

(一)项目起止时间变更。若属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在原合同到期6个月前或者在原项目执行期剩下1/4的时间之前提出,延长的期限单次不得超过1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项目经费变更。项目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下调幅度,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自筹经费或总投资的20%。

(三)项目参与单位变更。更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还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个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省科技厅监察部门对原负责人就变更原因进行科技信用等评价,发现有规避项目申报限项要求、经费使用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项目组成员变更。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

(六)同一项目合同书的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七)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对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提交申请和建议,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变更的审核与批复

(一)变更申请提交后,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逐级审批,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批复,涉及到财政资金的重大变更,须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如项目变更后的技术经济指标、总经费投入、主要技术路线和任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与原合同书相差较大,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并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十七条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等对项目合同书有明确规定的,以及项目合同书中的说明条款,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7.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七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实习管理

《劳动合同法》是在欠薪现象严重、欠薪追讨难、工伤索赔难等劳动纠纷经常发生,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因为劳动合同缺失而处于不利地位, 并引发暴力讨薪、自杀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制定的。中职学校从2005年开始实施三年级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改革, 学生到企业实习经常遇到企业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较低的问题, 学生因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 常常随意离开实习单位。劳动合同的缺位, 给企业与学校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带来了难度, 成为实习管理的难点。

《劳动合同法》对实习学生权利的保护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在岗位实践中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 是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职业教育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技能人才, 但企业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经常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支付工资较低等方式, 以求节约用工成本 (包括工资成本和试工成本) , 在一些服务性行业甚至出现了滥用实习生的现象, 对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对实习学生的权利加以保护。

(一) 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束, 将实习生确定为劳动者, 明确了实习生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定位

首先, 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确立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而是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将过去的“事实劳动关系”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称为雇佣关系) 中需劳动者举证的用工发生起始时间改变为无需劳动者举证。中职学生只要到企业上岗, 企业用工即开始, 视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不与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发生。

其次, 明确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 并对超期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确定为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或适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实行同工同酬, 从签约时间成本上有效地保证了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在技能、熟练程度等方面的欠缺, 用工单位往往制定较低的薪酬标准。《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签订时间上的限定, 提高了企业签约的时间成本, 用工单位在期限内会主动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避免因为超期付出同工同酬的代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实习学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会大幅度提高, 甚至可以达到百分之百。

再次, 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用工情况的告知义务, 保证了实习学生的知情权, 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 防止第三方从中谋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学生可以全面了解劳动合同订立的主要内容, 而且还可以对有疑问或企业未告知的情况进行询问, 有效地防止了企业为了稳定学生, 在实习学生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交付学校或劳务中介作为管理费这一损害实习学生权益行为的发生, 增加了用工的透明度。

(二) 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和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增加了用工单位的试工成本, 保证了实习生的劳动所得

中职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期限为一年, 有些用人单位将这一年都视为试用期。对试用期的时间约束, 杜绝了用工单位的上述做法, 保证了学生在试用期满后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生只要在企业工作满一个月后, 就能领到合同约定的足额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防止了用人单位对实习学生多次约定试用期。在学生顶岗实习时, 有些用人单位不仅把一年实习期约定为试用期, 甚至在一年期满后才正式录用并再次约定试用期, 出现了15个月试用期的现象, 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防止了用人单位以较高工资作为诱饵, 同时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 一旦试用期满, 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从而获得廉价用工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为约定顶岗实习学生工资标准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 因为实习学生的能力有别于其他劳动者, 在薪酬把握上始终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参照标准, 在顶岗实习生的试用期内, 可考虑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 将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设定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最低起点。

(三) 严格规定了辞退员工的条件, 增加了用工单位的辞工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实习学生工作的稳定性

首先, 严格规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 减少了试用期实习生被辞退的随意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 除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外,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符合以上六个条件之一, 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得作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其次, 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要求, 较好地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生的正当权益。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以实习学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学生,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 (即一个月内)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不符合条件, 这种辞退的理由就不能成立 (即不符合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 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解除合同, 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最起码学生可以提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

再次, 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 并附加了违反程序的经济支付义务,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辞工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合同, 这些情形中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顶岗实习学生因为能力和经验方面的不足, 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达到业绩的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 经常会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又不愿对实习学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如要解约必须按照程序要求,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履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义务。此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辞退实习学生的经济成本, 可使用人单位辞工更加谨慎, 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习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时间和空间。

对现行实习管理模式的影响

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主要有指导教师驻厂 (企业) 现场督导、非驻厂联系沟通与回访等方式, 指导教师负责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 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岗位工作与实习生活, 保持学生工作的稳定性。管理中的主要难题是如何使实习学生稳定在企业的实习岗位上,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原有的管理方式面临更大的挑战。

(一) 零成本辞工使实习学生的流动性加大

《劳动合同法》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 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 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使实习学生流动更加自由。《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关系, 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 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 因此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的现象将更为频繁。

《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 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 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 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 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 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 因此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 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 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 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 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 而在试用期内辞工, 只需提前3日, 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规定, 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 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 甚至只需发个短信就行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 岗位工作最不稳定, 这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 学生员工化的速度加快, 学生角色淡化加剧, 学校管理的功能与效果明显减弱

劳动关系的自动形成 (自用工之日起确立) , 劳动合同的及时订立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 试用期工资的确定性及与非试用期薪酬标准差距的缩小, 都使学生明显意识到自己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 再加上员工岗前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贯彻约束、员工生活环境的适应, 加快了实习学生员工化的进程, 除了驻厂 (企业) 实习指导教师有限的现场督导管理尚能提醒实习学生的角色意识外, 其他回访与电话联系沟通的作用已明显减弱。因此, 要使已在企业工作的实习学生服从学校的管理, 必须探索新的模式和方法。

学校管理和教育思路的转变

(一) 管理思路的转变

学校要顺势而为, 将学生管理权尽快向企业移交, 同时将移交工作及时知会家长。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取代学生身份, 学生管理 (校方) 变为员工管理 (用工单位) , 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 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学校应将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复印件) 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及时发送给学生家长, 以明示管理权的移交, 并妥善保管邮寄票据备查。

学校应将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 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 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 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 学校则负有管理责任, 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就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关键, 对学生主动辞职后的再上岗, 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有偿的再上岗服务, 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 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 减少学生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二) 教育对策

学校应从教育学生配合学校管理向引导学生服从企业管理转变。学校对即将顶岗实习的在校二年级学生开展教育时, 比较注重就业方向、择业心态、面试礼仪技巧方面知识的传授, 明确学校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 而对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介绍较少, 尤其对企业管理制度中不能触犯的规定介绍更少, 学生对企业制度的理解和遵守容易产生偏差, 因此学校必须从介绍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入手, 通过多种直观的或现身说法的方式, 列举、模拟违反纪律的后果, 引导学生服从企业员工的管理制度。

加快学生从在校学生向员工角色的转变。学校的管理教育历来重视讲道理、提要求、促进步, 缺乏执行的强制要求, 学生也会有讨价还价的心理。在顶岗实习前一学期 (第四学期) , 学校可以采取有别于前三个学期的管理模式, 规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 使学生体验制度的威严, 养成对制度的遵守习惯和对管理的服从意识。

普及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 让学生更加了解社会。 (1) 强化安全生产知识, 重点对工科专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 尽可能详尽地介绍岗位工作应严格遵守的操作规范, 对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违规操作进行分析, 通过影像等直观手段重现事故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 强化学生的认识, 起到预期的警示作用。 (2) 普及出租屋及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实习学生有可能要租住出租屋, 而出租屋普遍分布在外来人员聚集、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 要教会学生选择治安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居住, 办好暂住证, 选择合适的合租人是保证居住安全的重要环节。 (3) 对《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要点加以传授, 应重点讲解合同签订、工资标准约定、试用期界定以及解约的程序要求等法律规定。

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训练: (1) 防火逃生技能训练。对防火知识、火灾中逃生和自救方法特别是消防器材的使用要加强讲解和演示, 进行灭火操作训练, 做到人人参与, 人人考核过关。 (2) 面对违法犯罪的求助和自救能力训练。通过求助机制的介绍, 使学生学会报警和应对违法犯罪时自救及通过合理方式救助他人的方法, 甚至可以向学生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身术, 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促使学校在管理思路与教育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形势变化, 保证学生实习管理及时到位。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覃有土, 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8.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 篇八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1年1月1日已是三周年,颁布三年来,劳动力市场日渐成熟规范。中间刚好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这使得审视《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具有了特殊的意义。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周年取得了哪些显著效果,目前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条款的签订纠纷具体表现有哪些及其如何防范?它对人力资源管理有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特地专访了科锐国际人力资源公司法务经理易丹女士。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三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幅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劳动力市场日渐成熟规范。企业管理者增强了规范用工意识,工会组织增强了依法维权意识,劳动者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经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洗礼,《劳动合同法》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的赞同和认可。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为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快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虽然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其突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非公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仍存在着用工秩序不规范的现象,如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企业单方面制定严苛的管理制度、企业随意变动职工岗位或薪酬福利、严重超时加班加点、恶意欠保欠薪等;一些劳动工作场所存在健康和安全隐患,职工劳动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一些非公中小企业,缺乏安全措施资金的投入,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建章立制几近空白,职业危害监控处于真空状态。而劳动争议也从权利型争议向利益型争议发展趋势明显,职工由追讨工资、追缴社会保险的争议越来越多向要求增资、提高福利待遇、降低劳动定额等群体性利益争议转变。

目前劳动合同凸显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凸显的问题,科锐国际人力资源公司法务经理易丹女士认为,主要还是企业解除员工方面的争议,这也是劳动仲裁、诉讼中处理最多的案件。劳资双方经常无法对解除的理由、经济补偿金等各方面达成一致,以至于走向司法机构。

同时,根据易丹女士多年的专业经验,她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必备条款的规定,像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这些都是必须有的,目前对这些条款的争议不多,而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引起的纠纷较多,例如,企业向有意聘请的劳动者发送聘用通知书后,劳动者向之前的公司辞了职,但是后来企业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时会对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很大影响,可能会产生争议。另外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很多企业不会设计这两个条款,也不知道区分这两个条款,导致可能条款无效甚至违法。一部分企业支付了保密费用,却还达不到竞业限制的目的。

不同行业在劳动合同方面凸显的问题也有所不同。易丹说,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容易出现加班费问题,在企业调岗过程中容易出现报酬争议,而部分高端人才和技术型人才容易引发竞业限制和保密纠纷。例如,一个知名服装公司,商场服务人员都采取“做一休一”的工作时间方式。对于晚上工作的人员、节假日工作的人员,如果加班费计算和支付处理得不好,就很容易引发集体性的劳动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要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否则对企业的成本增加太大;另外企业的排班表和打卡记录每月建议让员工签字确认一次;还有个别员工也会恶意利用劳动争议和诉讼获取利益,但是法律一般保护争议发生之前一年的加班费问题,更长时间的争议需要员工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

并且,易丹女士认为,随着现在城市化建设扩大,工作地点很容易产生纠纷,即因当事人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有不同认识而产生歧义,她认为关键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合理性问题。工作地点的调动对员工心理和生理影响可能是很大的,所以企业调动地点一定要掌握一个合理性原则,如果调动后的地方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完成工作,是不合适的。

《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

科锐国际人力资源公司法务经理易丹女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来,在很多方面影响了企业用工方式和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例如:劳动合同从短期化向长期化发展。2008年之前中国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法》立法倾向就是劳动合同长期化,劳动关系稳定化,很多企业开始两年或者三年一签合同,甚至有一些外企为了鼓励高级人才长期为企业提供服务,直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劳动合同法》普及三年,使广大劳动者熟知法律对自身权利有哪些保护,以及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劳动力市场日渐成熟。例如,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按照合法的基数缴纳;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应区分不同的工作时间段支付对应的加班费;员工提出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在试用期内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这其中有一些规定并非《劳动合同法》创设的,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就有体现,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直接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加之明确的惩罚机制,将公众对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9.合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九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存量房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权利人委托买卖或租赁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的行为;存量房交易是指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买卖或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以下简称存量房网上备案)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存量房网上备案的具体工作;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以下统称“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市存量房网上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的,应当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三区五市开展存量房经纪和交易业务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将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名单报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制发。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已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申办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一)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相关证明;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七)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七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存量房网上操作及相关业务培训,培训不收取费用。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员工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

第八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和初始密码,并根据该经纪机构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人员数发放存量房网上操作密钥盘和初始密码。三区五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密钥盘、网上操作密钥盘及初始密码,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转三区五市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

第九条 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及网上操作密钥盘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30日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经审核合格的,密钥盘有效期续期一年。

第十条 已取得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已取得存量房网上操作证书的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变更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核实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存量房经纪合同和发布房源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

(一)委托人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不一致的;

(二)房地产权利人的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三)房地产存在限制权利状况的;

(四)房地产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或租赁的情形。第十二条 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后,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合同的,由房地产纪经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更新网上备案信息。

存量房经纪合同网上备案后60日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撮合达成交易的,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和发布的房源信息自动失效。如双方继续履行存量房经纪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重新办理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并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样张”,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录入合同密码,正式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备案。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办理登记期限后30日内仍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自动失效。交易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地产纪经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重新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房源信息并领取房源信息发布证明。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五条 房源信息发布后60日内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备案。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房源信息发布证明;

交易房屋为已购公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夫妻双方应到场并提交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核对原件。

第十六条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打印“合同样张”,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确认无误,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录入合同密码,正式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办理房地产登记;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办理登记期限后30日内仍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自动失效。交易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房源信息发布后60日内未达成交易的自动失效。房地产权利人继续买卖或租赁房屋的,应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八条 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下列材料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

(一)撤销申请书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存量房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有效期内,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三区五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并到原签订合同处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解除存量房交易合同的,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后,持生效法律文书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拒不整改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一)未办理企业工商年检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合同样张”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直接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并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

(四)未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存量房交易合同内容的;

(五)存量房交易合同内容更改后,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的;

(六)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达成存量房交易,未按规定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

(七)违反《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和本细则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其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

(一)企业被注(吊)销的;

(二)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有效期届满,未能申请续期的;

(三)骗取存量房网上用户认证资格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10.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篇十

1.目的

为使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本实施细则。2.适用范围(1)

本细则仅适用于××河堤防右岸整治工程中的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堤身防渗工程、护坡工程、水闸及泵站工程等。(2)

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施工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他工作项目。(3)

合同计量与支付签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进行。3.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终签发合同工程付款证书。

(2)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支付申请。

(3)监理员负责预审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和协助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核。4.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1)

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2)

经项目监理部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3)

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4)

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部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5)

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6)

工程质量的认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技术规范、SL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工建筑工程)》(试行)、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等进行。

5.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控制(1)土石方开挖工程

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

2)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材料,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3)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4)在施工期间,直到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残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的原因不是因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可进行计量与支付。

5)土石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工程量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6)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7)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已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8)在施工前或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2)混凝土工程

1)砼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质量检查和检验,以及为立模和砼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需的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砼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计量。2)钢筋的支付计量

①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进行计量与支付,每项钢筋以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计量重量(Kg)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②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各种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③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4)混凝土浇筑计量 ①

砼浇筑计量按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砼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计量方量(m3)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②

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 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砼计量中不予扣除。③

砼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砼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砼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另行进行支付计量。④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第4.4.4条要求完成的砼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验项目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养护和测试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砼单价中。⑤

砼表面的修整费用已包括在砼每立方米单价中。⑥

施工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砼工程量,或因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土工程量,只计量但均不另进行支付。

(3)浆砌石、干砌石、预制砼块、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

1)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结构尺寸,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或m2)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2)该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4)永久性场区排水设施

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护岸支挡构筑物与回填护坡的排水孔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2)对在砼或在砌体上预留的排水沟,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排水涵管与排水明沟均以延米为单位,按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单价的分类进行计量支付。计量长度(m)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5)土石方填筑工程

1)各种填筑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所需场地清理、物料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堆存、试验、填筑、坡面形象,以及为施工进行必要的施工准备、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除非另有检测合同,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部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半途运输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的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要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外进行计量与支付。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土石方填筑需预留沉陷量而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外进行计量与支付。

4)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筑不予进行计量。

5)土石方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6)填筑工程(包括垫层)最终工程量计量按施工图纸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实测地形,计算填筑体的工程量,土石方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以《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各种材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6)土工膜铺设工程

土工膜(膜业主提供)铺设按施工图纸和实际完成的面积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7)草皮护坡

草皮护坡(草籽业主提供)计量按施工图纸和实际完成的面积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修坡整形、草籽播种、洒水等所需的人工、机械等全部费用。(8)

地砖和路缘石铺设 地砖和路缘石(材料由业主提供)计量按施工图纸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上述材料铺设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等全部费用。(9)房屋建筑

1)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轮廓线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屋面积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保管、试验,屋面防水的铺设、涂刷、浇筑、养护以及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屋面工程的每平方米单价中。(10)

闸门和启闭机安装

1)闸门和启闭机安装(设备由业主负责采购)工程项目的支付,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重量,以吨(t)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

2)单价中已包括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现场验收、接货、保管、安装、涂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11)电气工程

1)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的支付,按该项目施工(安装)图纸所示的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该项目的单价进行支付。

2)单价中已包括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从现场验收、接货、保管、安装、现场试验和试运转、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完工验收前的维护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水机设备(水机设备由业主提供)安装的计量和支付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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