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2025-01-12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精选6篇)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篇一

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和规范创新创业载体的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冀工信企业﹝2017﹞2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完善、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报。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服务提升等方面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4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工作扎实活跃,服务流程科学清晰,服务特色鲜明突出,服务内容能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5%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完备的创业创新规划、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服务内容公开。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水电、网络、通信等基本保障,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制度建设规范化、物业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专业化,不断满足企业的服务需求。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

(二)依托现有开发区和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等,建设的创业创新基地;

(三)对于9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等,在基础设施条件方面可适当放宽,入驻企业数可放宽至20家,优先支持服务业绩突出、区域带动作用强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各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并对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和测评,填写《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15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确定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告。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直接纳入市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接受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复核评估管理制度,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测评情况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建立测评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市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纳入保定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指导和扶持,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定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1.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保定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篇二

目前很多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状况比较艰难, 面临着信贷、生产成本等多方面的压力, 中国建立于市场化之初的税收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 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 后又迅速波及全世界, 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 众多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困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多方面突出问题。近期, 国家的财政政策频频发力, 涉及到小型微型企业的积极改革措施有:

(一) 2009年9月1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 对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10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又将此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二) 2011年10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从2012年1月1日起, 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三) 2011年1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此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负政策的继续落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销售货物的,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 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销售额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 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 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销售额150~200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按期纳税的, 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营业额300~500元。”在此次修改前,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 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 (日) 营业额100元。

(四) 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改革的影响分析

国家的财政政策频频发力, 能让更多的小企业免于征税, 这将有助于它们渡过难关。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目的是通过调整, 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撬起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动力, 给力于小型微型企业。

(一) 首先这种调整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尤其是以温州为代表的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断裂, 影响到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而税务部门通过实际行动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更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也是主动地应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困难现状。

(二) 其次是还税于民的思想。

税收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还税于民, 通过税收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的发展, 也更好地还税于民, 促进民生事业、经济的发展, 而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更是还税于企, 也是还税于民, 促使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三) 也是通过实际行动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从而进一步支持经济发展,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但是, 诸如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作用还是有限的, 起征点也不是万能药, 也不是药到病除, 不是上调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就能支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起征点的提高只是小型微型企业上缴税收的减少, 并不能激发小型微型企业的活力, 只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个方面, 有时还会让小型微型企业有了依赖心理。要用好税收标杆的作用, 就要让起征点搅活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池春水。“为有源头活水来”, 没有活水, 就没有动力, 更无激情, 有了活水, 才会有动力也有激情。那么在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同时, 更要让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活力奔放, 让一切发展的动力竞相迸发, 这样才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 也会迎来小型微型企业的春天。

据人民日报调查称, 小型微型企业约一半利润上缴了各种税费。一中小企业业主称, 其一年要缴纳200万所得税、300万增值税、50万营业税、35万流转税附加、15万印花税及330万左右社会保险费。这些税费约占其税前利润48%。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其税费必定超过利润的一半。可见中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负担之重。大幅度减免增值税, 营业税, 并对各项行政性收税严格控制, 否则无法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起到真正作用。

三、小型微型企业税费改革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 而且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鉴于此, 作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给出建议。

(一) 借鉴西方各国普遍采用的政策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 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 为小型微型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 使其税负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至15%左右。

(二) 针对我国的小型微型企业税费改革措施,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仍然偏重, 减少税费还有空间。

应着力完善税制结构, 取消不合理收费, 减少行政干预, 让税费减负政策真正惠及小型微型企业。当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时, 应及时下调其核定税率或定额。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环境, 降低遵从成本。此外, 还应合理设计税费优惠政策, 真正惠及最大多数的小型微型企业。

参考文献

[1]林汉川.中国中小企业创新与持续发展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2]陆建军.税收实务[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0.

[3]杨加陆.中小企业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4]巴洪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融资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2.

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篇三

近期如何应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持续和国内持久的通胀压力对经济的双重影响,2012年中国宏观经济的整体走势,新兴产业发展战略和金融环境建设等话题,成为专家们关心的热点。2011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卢中原在由广州越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2011越秀财富高峰论坛暨广州新兴产业投资论坛”上指出,2012年的通胀压力将减缓但仍在高位运行。考虑到外部输入的成本上升压力和资源价格改革,价格总水平可能在4%至5%之间。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投资和出口的增长速度将会慢于2011年,投资的增速可能在20%;2012年消费增长有望继续保持强劲,实际增速将快于2011年。

“在判断宏观经济的时候,更应该看中长期的趋势,要对经济增速放缓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只要经济的基本面牢靠,增速在合理的区间内波动都是在正常的”,卢中原表示,“当前中国经济适度放缓,这给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了很大机会,面临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如果不抓住此次机遇,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落后”。

在消费增长方面,卢中原认为2012年我国消费仍将保持比较强劲增长。他预计2012年实际消费增速将比2011年更快。不过对于出口方面,卢中原则不那么乐观,他认为在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下,2012年我国的出口增幅将慢于2011年。

谈完大势,卢中原的话题直指当前大家普遍关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他指出,实际上当前国内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不光是融资问题,综合成本的普遍上升,未来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将更加紧张等问题同样不能忽视。他表示,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不光是放松信贷就能解决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是货币政策的问题,而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问题。我们需要冷静分析背后的真是情况是什么,要对症下药”。

对于2012年经济政策取向,卢中原分析说,宏观调控基调不会变化,但会增强针对性、前瞻性和灵活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互协同,有可能结构性减税、不对称加息;进一步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政策,带动投资结构调整;稳定和微调出口政策;完善竞争政策,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改革能源供给关系和价格体系等。

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卢中原指出,2012年世界经济增长继续分化,下行风险加大,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美国经济正常的政治周期等问题都将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同时,卢中原也指出,世界经济增长继续分化,欧美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国内油荒、电荒凸显相关改革的紧迫性;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环境趋紧;结构调整压力加大;财政金融风险开始显露等,这些问题值得关注。(摄影/SMEIF记者 林卓军)

4.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篇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执行口径

1. 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办理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职工人数证明等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三、办理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17日

四、地址:百官街道新建路6号,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窗口(区残联一楼大会议室)

五、逾期不申报的,不能免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阅读延伸:

上虞区是绍兴中心城市东部具有滨江特色、功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新城区。获2013福布斯中国最富有的十大县级市。联合国迪拜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著名景区有大舜庙、东山再起、英台故里(祝英台)、白马湖春晖园、四季鲜果之旅。2013年10月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纳入绍兴大城市建设。

上虞区境域南北最长60千米,东西最宽46千米,总面积1406平方公里。总人口77.85万人(2012年末),辖3个街道、15个镇、3个乡: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道墟镇、上浦镇、汤浦镇、章镇镇、下管镇、丰惠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崧厦镇、沥海镇、小越镇、谢塘镇、长塘镇、盖北镇;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上虞区人民政府2005年11月搬离市府路迁至市民大道。

5.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篇五

欢迎您登陆北京就业网查询办理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有关事宜,我们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理《认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告知书》,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书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也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登陆北京就业网或直接向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条件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从事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

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5、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3)。提示强调

可登陆(北京就业网)下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格式样本。

受理审核时限

凡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当日内受理并接收所有申请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认定证明》。认定管辖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辖区内的企业(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申办《认定证明》的核发工作。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申请核发《认定证明》程序

办理《认定证明》,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1、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后,要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按要求填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

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4、按要求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直接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第二步,申请办理手续:

1、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10个工作日内制发《认定证明》,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退回全部材料。

3、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

4、凡取得《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本的认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认定证明》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认定证明》服务窗口地址、联系电话

附件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敬 告、申请人(企业实体,下同)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前,应认真阅就业网上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告知书》。、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4、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

申 请 人 承 诺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郑重承诺: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承担因申请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

2职 工 花 名 册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

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日期:

6.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篇六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 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公共服务

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银监局负责)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创办小微企业

(十四)加大收费公示和收费政策宣传力度。编制•青岛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印制成册免费发放给企业,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全面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企业物价联络员制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市物价局负责)

(十五)在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免征小微企业的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对所有企业暂停征收(暂执行至2014年底)。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涉及的7项收费征缴环节。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等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落实省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政策,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坚决取缔违法收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六)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十七)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

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对担保收费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给予保费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微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建立再担保机制,为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担风险。探讨建立银行与担保风险共担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畅通抵质押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担保抵押质押登记办法,及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切实解决担保抵押质押难问题。(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要求开展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贷款周转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制度,严防银行

工作人员参与企业贷款民间过桥谋利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二十七)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58号),将对金融机构的专项资金支持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的预期新增不良贷款。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市财政将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用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对已下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可直接拨付用作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台增信资金。发挥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建立小微企业资信情况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鼓励发展社会化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融资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的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站点。(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

例上限可适度放宽。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六)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在严格检查的基础上,督促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负责)

四、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十七)实施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百家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工程”、“千家高成长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万家初创型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在资金扶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创业服务、教育培训、市场开拓、中介服务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对每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和企业,从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打造细分行业领军企业成长梯队。(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三十八)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高成长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进行重点培育,进一步拓宽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在18个月以内)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范围,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市科技发展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实施。(市科技局负责)

(三十九)促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发中心建设和专利开发及申请活动,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四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设立品牌培育引导资金,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重点培育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构筑品牌培育培训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市小微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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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纳入保税监管范围。(青岛海关负责)

六、帮助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十八)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对小微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进行扶持或奖励。引导鼓励小微企业利用管理咨询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制定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意见,对小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九)引导小微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小微企业行政许可申请的预先指导帮助,提高受理和审批实效。加大检验技术咨询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十)整合高校、专业培训(咨询)机构等社会资源,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轮训机制,以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为对象,举办中长期工商管理知识培训和专题培训。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对接国内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搭建面向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巡回培训课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作部

署,组织好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对来青创办小微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小微企业集聚集约发展

(五十一)加快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设小微企业集聚园区,缓解企业用地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内以“园中园”的形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市、区(市)政府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土地指标。根据园区(基地)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经认定后给予补助或股权投资扶持,其中,补助方式最高不超过50万元,股权投资方式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十二)优化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选择重点中小企业聚集区、产业园区服务平台进行扩建升级,培育社会化技术、信息、物流、检测及创业孵化等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聚。支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对进驻市级以上产业基地(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按其当年支付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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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市监察局负责)

(六十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和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市政府新闻办、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六十二)凡以往我市有关小微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国家和省有规定且有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各项政策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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