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31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5篇)

1.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支持成都市中小微创业企业发展,减少创业投资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自愿、平等、共担、互济”的基本原则,对投资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对参与我市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财政新增专项资金按1∶2的比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人民币,其中启动资金4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在5年内按照实际使用和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第四条(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

(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

第五条(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成都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评审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召开,评审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创业投资行业专家组成。

(二)依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成都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执行评审会的决策,负责评审会的日常事务,具体管理专项资金,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承担相关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经评审会审定后实施;

2.发布专项资金信息,受理、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补偿方案;

3.按照评审会决策,履行补偿手续;

4.做好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对接,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5.分析研究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建议,编制成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工作经费,按照所管理的补偿资金总额的2%-4%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评审会根据其工作考核结果审定。

第六条(补偿和补助对象)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

2.在市发改委备案并在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同时与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成协议;

3.已对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

4.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5.投资市域内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外地创业投资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资格;

2.具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3.承担下列工作之一:

(1)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市中小微创业企业的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创业投资培训等活动;

(2)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3)建设管理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创业投资服务网站;

(4)开展全市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5)其他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

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创业投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

3.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上一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在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评审会。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评审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三)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拟订下一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评审会审定。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2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评审会确定补助单位;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补助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和监督)

(一)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接受评审会及成员单位的监管与指导,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须在每末向评审会报送本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二)评审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财政相关原则,对专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评审会负责对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进

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评审会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上一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和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专项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或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相关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追回已拨付的补偿和补助资金,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须按时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2.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项目组成员严格制定经费预算,对预算科目支出经费明细和依据要做详细说明。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必须填写预算表,同时,创业实践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的)还需填写第二预算表。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经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在预算批复额度内支付,不得超支,不得预支,不得开支未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设备超过800的,要写清楚该设备采购缘由,在项目结束后哪个部门保管。购置的超过800元软件和设备以教务处名义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入学校资产。项目结题后,所有资产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集中管理,待创新中心成立后一并交由创新中心管理。

购置图书在项目结束后由教务处负责收缴统一管理,待创新中心成立后一并交由创新中心管理。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1)如果需要移动硬盘,每个项目课题组限购1个;U盘限购最多5个。

(2)原则上每个项目课题组打印纸限购2箱,硒鼓或墨盒限购2个。超出上限的需写明原因,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和财务处会签后方可报销。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会议费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

为参与学术会议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执行过程中按差旅费处理。国际交流科目属于参加国际会议,如果项目没有安排,不要填写支出经费。凡是参加国内的学术会议,有会议通知表明是会务方安排的酒店或与开会地点一致的酒店住宿的,可以据实报销。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考察调研、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所发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市内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报销,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写明理由,且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差旅费报销仅限于课题组成员和外请专家(不包括指导教师)。

凡是在节假日出差的学生需写明出差任务。节假日期间无住宿发票的,不得领取补助。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7.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分别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5%。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还要做具体说明。校内劳务费打入所涉及到的人员卡里;外聘专家劳务费提供该专家身份证号码。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具体支付标准为:

(1)聘请或咨询校内专家,每人不超过200元。

(2)聘请或咨询校外专家每人不超过300元。

(3)聘用校内外学生每人不超过100元。

8.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经学校预算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中,笔、文件夹可以报销。通讯费不能报销。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创收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按照财务规定,电子产品、耗材支票支付。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

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系)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结算。创新和创业训练项目经费当年执行完毕,创业实践项目第一年执行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但项目负责人应相应调整预算。项目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使用。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调离、毕业等重要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

3.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篇三

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一)评定标准

1.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人应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企业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3)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擅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

申报人所在企业为近两年新落户天河的企业,且经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重点企业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新领军人才。

2.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应在天河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3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6年以下,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2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20%),且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3)创业项目符合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商务服务业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4)科技类创业项目应该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5)创业企业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创业企业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或者是区有关职能部门作为重点项目引进的,可优先评定为创业领军人才。

(二)扶持措施

1.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规模,按照5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三个等次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40%,后续资金视企业发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分期拨付。

2.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天河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根据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实际租赁场地,提供相应面积的3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最长可享受3年。

5.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在获评之日起3年内,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优先享受天河区中小学校的优质学位。

6.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针对大病、重病等情况,由区有关部门根据人才的需要协调优质医疗资源提供服务。

二、杰出优秀人才项目

(一)评定标准

指在天河辖区企业工作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依据业绩与贡献划分为区杰出人才、区优秀人才两个层次,其所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天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重点企业。2.发展前景好、增长速度快的中小企业。

为扶持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发展,在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项目中设置新业态人才扶持专项,新业态人才专项的产业领域以每年申报公告为准,获评人才按照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进行扶持。

(二)扶持措施

1.杰出人才可享受其本人上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优秀人才可享受其本人上年薪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广州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可以申请住房补贴。杰出人才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优秀人才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1年集中发放。

3.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获评当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三、股权投资人才项目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组建奖励。

1.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照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超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部分再给予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企业管理团队可获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1)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行管理运作的,奖励给予公司管理团队;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管理运作的,奖励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奖励标准的,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的管理团队。

2.本政策实施前已在天河区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奖励。

工商注册登记在天河区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其对天河区的经济发展贡献执行。

(三)区内投资经理贡献奖励。

辖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上投资到位资金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五给予投资经理奖励,单个投资经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区外投资经理贡献奖励。

辖区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经理推荐天河辖区创业企业获得其所在企业投资,按照上投资到位资金总额排名,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并排名前10名的,按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四给予投资经理奖励,单个投资经理最高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高层次金融人才配套奖励。对广州市每年评定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专业高级人才,所在企业为在天河区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按照市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

(六)特殊股权投资人才奖励。

对于实收资本特别巨大的新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或投资辖区创业企业投资总额特别巨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辖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投资经理奖励。

四、其他扶持项目

(一)加大对辖区人才社会组织的扶持,对在天河注册登记、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集聚的新成立人才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

4.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一、申请内容

对已获得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予以场租补贴。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场租补贴。补贴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申请创业场租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已获得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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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补贴的场地应为获得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创业资助、团队资助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项目使用,且申请补贴期间项目仍在正常开展或已通过验收。

(三)2017已经申报的企业本次不再接受重复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有效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补贴期内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补贴期内的财务审计报告(当年的可提交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九)项目已通过验收的提供验收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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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31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系人:李晓冬、胡怀江(88101372、8810217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1-12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拨付经费。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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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和年检。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5.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xx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特制定**市市区(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城镇和农村新创业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的需要,提出资金预算方案,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第五条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跟踪服务和创业表彰等项支出,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支出。第六条初始创业补贴。凡20xx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初始创业补贴。第七条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实物补贴。对经认定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元标准的创业实物补贴。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可按每户一次性给予元的创业升级补贴。第九条各类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凡市区各类新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500元的岗位补贴。第十条“三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三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大学生个人1000元补贴。第十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对本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区、街道(镇)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与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挂钩,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者,可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第十三条创业实验基地补贴。对大中专(技、职)院校投资新建、改建的创业实验基地,安排大中专技职校学生进入创业实验基地创业实验,经评估认定为创业实验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按新建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第十四条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实训基地吸纳创业培训学员参加创业实训后,创业成功人数高于80%的按参加创业实训总人数给予补贴,低于8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市创业专家评审团确认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每个项目500元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性征集补贴。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推介补贴(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推介补贴)。标准如下:(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1000元;(2)从业人数在6—10人(含10人)的,补贴元;(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3000元。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贴(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第十六条享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第十七条凡已享受过同级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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