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工作质量年(精选9篇)
1.财会工作质量年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引导各行各业发展的一种指导思想。在现代财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依旧要按照相应的可持续性发展观念,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财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断培养出更多具备高素养、高技能的专业性财会人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建设提供支持。因此,在高校财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培养财会人才的公平公正意识,让财会人才在实际的岗位上,可以公平地维护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提高财会核算的效率和水平。同时,在社会企业层面上,培养出的财会人才要能快速地适应企业岗位的需求,要能满足企业的财会管理方面的需求,可以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推动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在学生层面上,要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学生的财会核算能力,增强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财会人才的就业率。
2现代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的选择
2.1社会层次的指标
在培养财会人才的过程中,要对各项质量评价指标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对于社会层面的指标选择,高校在财会人才培养过程中,要从全社会的角度进行考虑,要对高校培养的财会人才进行综合性评价,做一个整体性的概况把握。在社会层次上的人才指标选择,一般是从整体出发,要注重财会人才培养的质量,这样才能提高财会人才的知名度,增加高校的荣誉感。因此,社会层次的人才质量评价指标,主要有高校的知名度或者排名,还有高校的师资力量、人才培养的定位,毕业生被社会认可的程度等方面。财会管理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对此有充分、全面的了解,从社会层面进行考虑,提高财会管理的水平。
2.2企业层次的指标
在培养财会人才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是需要财会人才最多的群体,也是财会人才毕业之后,应该去从事的岗位。在企业层次上,对财会人才的质量评价指标,通常是从财会人才的专业程度、岗位适应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虑的。因此,在实际的高校培养财会人才的过程中,企业通常会从学生的.专业方向、社会实践、学历层次、计算机水平、英语等级、职业道德、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而且这些指标一般很难用量化方式计算出来,只能采用观察或者测试等手段来进行判断。
2.3高校层次的指标
在培养财会人才的过程中,高校应该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在培养人才质量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高校在实际的财会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综合考虑,要培养出更多专业性的财会人才,推动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从高校层面上来看,主要考虑到的评价指标有专业人才的培养特色,财会专业教材内容的实用性和适用范围,还要考虑到教师的教课效果,教师的教学效率,还要考虑到学校的教学资源等等方面,这是一些常见的评价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2.4学生层次的指标
在培养财会人才的过程中,学生是主要的培养主体,学生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对财会知识的学习程度、积极性、配合程度等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财会人才培养的效率。在学生层次上的评价指标主要有: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学生自身的道德品行和职业修养,学生自身的计算机水平,英语等级,还有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的规划等等,这些评价指标也是很难通过具体量化的形式进行解决的,需要借助观察、考虑等评价的基本形式,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3现代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的权重设定
在培养财会人才的过程中,要对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基本指标有所了解,还要考虑到各项基本指标的权重比例。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策略,应该是影响财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在企业层次对财会人才的需求,需要对财会人才的专业能力、岗位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层面和学生层面的评价指标,因此,在实际的现代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要准确地把握各项指标之间的比重,合理处理这四者之间的关系,建立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的质量评价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高校财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其中,在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要根据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要对各个层面的指标权重有一个明确的把控,根据相关的指标的平均权重,进行合理分配,社会层次的指标比重应该在10%左右,企业层次的指标比重应该在15%左右,而高校层次的指标比重应该在40%左右,学生层次的指标比重一般控制在35%左右,这样才能合理地控制好各项基本评价指标的权重,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真正发挥出现代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的作用,促使财会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整体有所提升,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做贡献。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培养出高质量的财会人才,是社会对高校人才培养的具体要求,也是高校自身发展和学生个体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培养现代财会人才的过程中,要建立起相应的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高校财会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高校财会人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建立现代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过程中,要熟练地掌握各种质量评价指标,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不断对现行的财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起符合现代财会人才培养和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推动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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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牛志宏.高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构建[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3):13-16.
[5]王新华.地方高校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构建[J].科技创业月刊,(11):73-74
2.财会工作质量年 篇二
一、高职院校财会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一名普通的高中生变成高职生, 大部分学生还不能够充分理解“职业”和“技能”对他们的重要性, 他们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 普遍较为肤浅, 甚至是十分陌生的。也就是说, 从学生的角度讲, 财会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学生对于自己专业的认识尚不十分明朗。然而, 与高职院校自身在财会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比, 学生的模糊认识其实并算不了什么。总结一下, 高职院校财会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1、教材:高职院校普遍缺乏适合财会教育的务实教材
教材是人才培养的核心, 它能够对教育教学活动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没有合适的教材, 教师的教学活动就没有目标和方向, 学生就没有可以参照和借鉴的标杆。当前, 国内大多数的高职院校, 都是近几年由中专类学校升格而成的, 他们中大部分在财会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时, 尚未能完全摆脱原有财会人才培养的禁锢, 很少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要求的实用型目标出发去思考问题。
与此同时, 我们的一些财会专业教师没有明确的教学定位, 习惯性地喜欢把高职教育不当作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 而把它当成高等教育中的专科教育, 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高职院校的老师为了职称晋级, 也为了充分利用校内的教材市场, 大多进行教材编写。高职院校老师从事教材编写, 本身不是什么坏事, 而且不可否认其中也有部分教材切合了职业教育的要求, 编者的教学经验丰富、水平较高。但是, 正是由于这种校内市场垄断行为的利益性, 真正优秀的教材未必得到很好的推广。
总之, 在当前高职院校财会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普遍缺乏适合财会教育的务实教材。
2、实践:财会实践教学环节力量薄弱学生实践机会过少
实践是提高能力的重要环节, 从书本和课堂上, 学生只能够获得财会的理论知识, 要想练就较高的财会工作能力, 就必须经过大量的实战演练。然而, 当前高职院校无论是从实践教学力量, 还是学生的实习机会, 都不容乐观。
从实践教学环节来看, 大多数财会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直接到职业学校任教, 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 即便是“双师型”教师, 由于会计职称多以理论考试为主, 即使考过, 也还是缺乏会计职场经验和职业判断, 讲课容易纸上谈兵, 照本宣科, 课堂教学中少有实际案例, 学生感到枯燥无味。
而学生的实践机会, 则更是少得可怜。这主要是因为财会实习单位出于对商业机密的安全性、会计工作的阶段性、时间性等因素的考虑, 不愿意让实习生更多接触这些事务。即便是给学生安排工作, 也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 因而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不到锻炼, 实习收效不大。
因此, 上述因素致使财会学生实践技能欠缺, 工作适应期长, 经常达不到用人单位满意。
3、目标:财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
我们知道, 当今时代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 经济日新月异, 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比, 财会教育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知识、理论、方法、技术都在飞速发展, 知识更新周期越来越短。有的知识在学生未毕业就已陈旧, 这就使得财会教育很难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常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
高职院校财会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中级财会专业人才, 力争使学生毕业后尽快进入角色, 具备扎实的基本业务能力, 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获取新知识能力、写作能力、外语、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知识与财会拓展能力。为此, 财会教育必须“面向全球培养人”, 要培养在知识、能力、心理、精神等诸方面能主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人才。财会教育的目标应满足国际经济发展对财会人才的需求, 财会人才的培养应考虑财会人才国际流动的需要。
更为重要的是, 高职院校一定要将财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准确, 切不可过低或者过高, 只有让学生毕业以后, 能够从事真正符合他们教育程度、身份特征的工作, 而不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背离, 才是真正成功的高职财会教育。
二、改进高职院校财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做法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领域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领域, 它的财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 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财会类建设者的素质与能力, 因此, 大批专家已经对如何提高高职院校财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笔者将针对前面提到的具体问题, 从加强教材建设、构建实验教学体系和厘清财会专业培养目标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加强教材建设, 讲究教学艺术, 提高财会专业教学质量
一本好的教材, 对于提高教学效果, 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针对高职院校普遍缺乏适合财会教育务实教材的现状, 应该加强高职院校的财会教材建设, 提高高职院校财会教材的编写水平。
一是与当前财会政策的及时融通性。财会专业人才培养, 不能够与时代脱节, 不能够抱着老教材, 停留在本本主义的阶段, 教给学生没用的过时的财会知识, 而应该及时将已经出台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权威性文件引入教材。因为这些文件既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范和原则, 也是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结晶。
二是及时向学生介绍当前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业务和新经验。学生走出校门, 面对的就是纷繁复杂的财会事务, 作为财会专业的教师, 应该眼观四路耳听八方, 密切关注社会经济领域, 也别是财会领域的新事物, 及时把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业务和新经验引入教材, 使教材内容充实、新颖, 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三是教材应强调简明、实用, 深入浅出, 符合财会专业学生们学习的要求。简明、实用, 深入浅出其实是对一本好教材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要特别进行强调, 就是因为财会专业具有特殊性, 只有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思路清晰, 他们才有可能更好地掌握财会知识。
除此之外, 在财会专业的教学活动中, 教师还要特别注意讲究教学艺术,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真正全面提高财会专业教学质量。
2、构建实验教学体系, 注重“双师型”队伍培养, 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财会实验教学就是以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外部经济联系、会计核算程序为模拟对象, 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使用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实物进行会计实践演练, 使学生对会计工作有直观、系统认识的实践教学方法。财会实验教学有助于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 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 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针对高职院校学生认知规律, 实现教育目标的良好方法。
所谓“双师型”教师队伍, 对于财会专业来说, 就是指我们的老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丰富的实践经验, 站在讲台上是一个好讲师, 坐在业务位置上是一个好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知识更新的频率越来越快, 这就要求我们的老师刻苦钻研新知识, 解决新问题, 定期到实践环节中去收集素材、案例。也就是说, 我们的财会老师在课堂上要讲清楚基础理论, 示范好基本技能, 在专业周, 像会计师那样带好我们的每一个徒弟, 把好处理各项经济业务的关口。
总之, 只有从实践这个环节入手, 才可以快速提高高职院校财会专业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厘清财会专业培养目标, 确立财会教育发展方向, 切实促进高职院校财会专业发展
人才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 是搞好人才培养的首要问题, 它直接关系到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取舍和教学模式的确定。厘清高职院校财会专业的培养目标,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高职教育的性质。高职教育作为一种有特色的高等教育类型, 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 其人才培养具有独特的基本特征, 即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高职财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必须是培养有较强处理会计实务能力的人才。
二是适应会计职业岗位的范围。高职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面向的是会计职业群的相关岗位, 而不是会计职业的某几个岗位。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在培养财会专业人才的过程中要注意学生综合动手能力的培养, 不但使学生会记账、算账, 而且能处理各种经济业务, 能运用所学的知识筹资、经营和管理。
三是财会人才培养规格。高职院校财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是学生学习过程中掌握的专业能力水平, 而社会财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考核的是财会专业人才实际工作中的专业能力水平。虽然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经历了专业实习实验的训练, 但毕竟没有从事财会工作的实践, 因此, 高职院校借鉴社会财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要求确定财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只能定位在助理会计师等次上。
三、小结
市场经济条件下, 社会对财会类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 高等职业财会教育既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 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高等职业财会专业应抓住机遇, 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师资方面的实践性改革, 培养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财会类人才。
参考文献
[1]涂云友, 何晓玲, 魏晓兰.对高职院校财会专业教育的思考[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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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会工作质量年 篇三
关键词:职业中学 财会教学 提升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2)09(c)-0216-01
1 研究背景
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技术人才,财会专业毕业生不仅要有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够实际处理好所在单位的相关财会工作。但当前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毕业生的素质还与用人单位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差距,直接影响着用人單位对职业中学财会毕业生的观感,不利于财会专业毕生的就业工作。具体而言,传统教学方式下培养出来的职业中学财会专业学生,在就业中表现出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动手能力差,虽然理论知识学习成绩比较好,却无法在就业中很快适应实际工作;二是变通能力差,对书本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较好,但书本外的知识却不知道运用;三是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如,到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与税务局如何打交道,大多数的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毕业生都难以胜任。这反映出我们的职业中学财会教学与社会需求的反差,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职业中学财会教学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加强对社会需求的分析了解,以需定产,在教学中体现出社会对财会专业人才的需求,从而提高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变通能力与实际操作经验,以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提高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水平。
2 当前职业中学财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教学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影响着财会人才培养质量与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不利于职业中学财会教育工作的长远发展。
2.1 师资队伍不完善,教师教学水平需提升
职业中学财会教学既有理论教学,又有专业技术教学,其教师应该由专业技术人员与大学毕业生一同担任,以保障两种教学的顺利进行。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教师都是大学毕业生,并没有从事过财会相关工作,仅有的经验也只是在高校实习时积累的经验,与职业中学财会应用教学要求相差甚远。师资队伍的不完善,使职业中学财会教学水平长期处于理论教学模式中,实践教学“空对空”现象严重。
2.2 课程内容不合理,与社会需求脱节
职业中学是我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型人才要求其在拥有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要有较强的动手应用能力。在短短几年的职业中学教育中实现这一目标,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显得尤其重要。但事实上,职业中学财会专业的课程内容明显不合理,理论课占据70%的份量,应用课程只有30%的课时,且无法得到保障,使学生难以得到实践锻炼机会,导致其进入就业阶段后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性。
2.3 实践环节缺失,学生实践能力差
财会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不仅有较强的职业道德要求,更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延续性,能够胜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稳定的从业经验。而要从财会工作中坚持下来,较强的实践能力必不可少。在当前的职业中学财会教学中,存在“唯会计证”的倾向,一切围绕学生考会计证来安排课程,而会计证考试只考理论的客观需要,使学校极为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导致职业中学财会毕业生因实践能力的缺失而出现就业难。
3 新时期提升职业中学财会教学质量的对策
从职业中学人才培养与职业中学的长远发展来看,提升财会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已迫在眉睫,它不仅影响着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水平,更影响着职业中学的社会声誉。新时期提升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教学质量,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要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
教师队伍建设直接决定着职业中学财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中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具有会计从业经验的业内人士进入职业中学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借助他们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从业教训,使学生接触到更为实际和有用的实践能力培养,避免长期存在的以理论教学应对实践教学的窘境;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现有专业教师的培养与进修工作,将承担专业教学任务却没有从业经验的老师,送到相关会计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作,以促进其对现行会计职业的了解,积累从业经验,增强其财会教学的针对性。
3.2 调整教学内容,注重理论与应用并重
提高财会专业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对就业的适应能力,要从教学内容的调整入手,做到理论与实际应用并重。一方面,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加强对社会财会人才需求特点的分析,多开设实际需要的课程,实现学生学习与就业的零障碍;另一方面,要顺应时代需求,减少理论教学,增加实践教学内容。职业中学作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场所,要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特色,以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为教学内容的重点,从而不断提高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其能够在毕业后快速适应社会的需要。
3.3 完善财会实践环节,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实践出真知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要求,都远比其它专业来得严格,只有在学习中经历了与实际工作相似的环节,才能真正养成学生良好的从业习惯。完善财会实践环节,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一方面,要提高实践环节在整个教学内容中的地位,以实践教学为重点,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工作中去;另一方面,要丰富实践教学手段,使学生尽可能多的在实践教学中接触到未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从而让学生不断积累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以角色扮演、小组实习等形式,邀请会计从业人员作指导,模拟出真实的会计从业环境,让学生对出纳、会计、审核以及会计主管等职业逐一演练,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4 结语
职业中学财会专业教学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其财会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影响着用人单位对职业中学财会毕业生乃至职业中学人才培养体系的看法。我们应重视当前职业中学财会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从师资力量改善、教学内容设置以及实践环节提升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职业中学财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就业、推动职业中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斌.关于职业教育财会教学改革的思考[J].铜陵学院学报,2008(3).
[2]孙雪姣.浅谈会计教学改革[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0(4).
4.财会工作总结 篇四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在领导及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本人无论是在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提高,同时也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办公室提供了优质的财务服务。现将本人一年以来的工作及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养
财务工作人员,肩负的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为了不辜负领导的重托和大家的信任,更好的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不断的学习。因此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在政治学习方面。本人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继续深入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并对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相关理论进行了重点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本人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修养,增强了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提高了对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认识,有效地增强了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在业务学习方面。善于取别人之长,补己之短,每当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我都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直到弄懂弄通为止,真正做到“三人行必有我师”。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了《财务与会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计算机会计学》等书籍,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了自己的业务理论知识,为做好财会核算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勤奋敬业,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本人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敬业、热情、耐心、一丝不苟的态度投入到财会工作中。
1、加强收支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制度,对一切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集中财力办事业,收效非常明显。在经费相当吃紧的形势下,既保证了政府办一系列正常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健康顺利地开展,又使各项收支的安排使用符合事业发展计划和财政政策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
2、做好收支预算:为搞好这项工作,根据政府办的发展实际,总结分析上预算执行情况,找出影响本期预算的各种因素,客观分析本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影响,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多次向领导汇报,在现有条件下,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挖掘潜力,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利于操作,发挥其在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政府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3、搞好年终决算:这是一项比较复杂和繁重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进行结清旧账,年终转账和记入新账,编制会计报表等。我们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放弃周末和元旦假期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搞好年终决算和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同时针对报表又撰写出了详尽的财务分析报告,对一年来的收支活动进行分析和研究,做出正确的评价,通过分析,总结出管理中的经验,揭示出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也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三)、厉行节约,保证采购科学合理
由于领导的信任,本人还担任办公室后勤物品采购工作。本着厉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我始终坚持做到多请示、多汇报、不该购的不购,不该报的不报,充分利用办公室现有资源,科学调度,合理调配,能用则用,能修则修,以最小的支出,取得最佳的效果,多次得到领导表扬和同志们的理解、支持与好评
(四)、廉洁自律,力树财会工作形象
会计工作是重点岗位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务必做到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我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及中纪委提出的“四项纪律、八项要求”、等行为准则。坚持以自律为本、以廉洁奉公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法纪,时刻以反面教材警示自己,不断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了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始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中。
二、存在不足和下步打算
5.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 篇五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五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财会监管工作力度,总行根据近年来财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以下简称《监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章节的增加。新的《监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增加了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五章监管方式和程序。将监管方式具体地划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并分别规范了两类监管方式的工作程序,使财会监管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任务,合理选择监管方式。二是增加了第六章监管工作要求。合理确定了财会监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完善了财会监管档案管理。三是对监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了规范。
(二)内容的变化。一是在第一章第一条中增加了制定的依据。在第四条中明确了财会监管工作的管理原则。在第五条中重新明确了财会监管体系的组成,同时提出了实行财会监管责任制。二是在第二章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定了不同层面财会监管员的配备和相应的级别。三是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监管工作的权限,保障财会监管员属尽职守地履行监管职权。四是第四章中进一步扩延了监管工作内容,明确了财会监管员首先要对辖属机构坐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对辖属营业机构进行常规性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充分认识财会监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原《监管制度》是1996年制定实施的。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对建立财会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实现财会工作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财会管理内容的不断扩延,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核算手段的逐步现代化,会计风险隐蔽性愈来愈强,风险控制难度日益加大。因此,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机制,控制各种财会风险显得至关重要。财会监管作为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与监察和审计部门共同构成ⅩⅩ银行的内部监督体系。尤其是随着审计职能的上收,支行以下的监督主要依靠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因此财会监管要适应我行改革发展的需要,逐步下移监管重心,不断强化自律监管意识,巩固一道防线,保障财会工作有序进行。
三、加强财会监管队伍建设
(一)加强对财会监管工作的领导。新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会监管体系的组成,并提出了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各级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调动各组成部分的力量,切实有效地开展财会监管,并使这一体系快速有序的运行。
(二)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各级行要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合理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尤其要做好人员的选拔和聘任工作,严格遵守有关审批制度。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各级行要严格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定期评选优秀财会监管员。要充分考虑财会监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度,在工作待遇方面应随着工资分配办法的不断完善,适时适当提高其岗位系数,充分调动财会监管员的积极性,保障其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财会监管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认真开展检查监督,按期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对所辖机构的检查监督中,要与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的临柜监督结合起来,做到“点”和“面”的有机结合,强化内控效率。
四、关于制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问题
《监管制度》是《中国ⅩⅩ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2000〕78号)规定的细化,等同于财会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各级行财会监管员,要严格按照财会监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其履行职责情况,不但要接受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要接受内部监督委员会的检查。
以上要求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中国ⅩⅩ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会工作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防范财会风险,保障良好的财会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中国ⅩⅩ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和中国ⅩⅩ银行财务会计基本制度,结合ⅩⅩ银行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会监管是财会部门为规范管理,加强会计风险防范,保障财会工作正常运行,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自律行为,是中国ⅩⅩ银行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财会系统内建立起一个自身的管理、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对财会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辅导,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保证财会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财会监管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财会监管体系由各级行主管财会工作的行长、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财会监管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组成。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系统内各级行财会部门及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结合本行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财会监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财会监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立财会监管科,配备2-3名专职财会监管人员;
(二)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财会监管组(股),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管人员;
(三)县(市)支行财会部门,应按5-7个营业机构(含储蓄所)配备一名专职监管人员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营业机构少的单位,不得少于1名专职监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级别(处、科、股级)的专兼职财会监管员,由财会部门推荐,人事部门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
(二)热爱财会监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作风扎实;
(三)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第十条 一切行政、业务指标不得与财会监管员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其超脱行使监督职能。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财会监管计划的实施,对辖属单位财会工作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监督和辅导。
(二)负责对辖属单位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随机检查、督导。
(三)负责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坐班主任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五)负责检查、督导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上报财会监管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并提出意见。
(二)有权对辖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调阅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三)有权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被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
(四)有权对不适应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五)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六)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行领导及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国ⅩⅩ银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及规定情况。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旅行办法》和《中国ⅩⅩ银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要求,定期对下属单位开展常规性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认真开展对辖属单位的专项检查。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财会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岗位设置、劳动组合的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等情况。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计算机会计处理操作情况。第十九条 检查监督辖属单位会计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及时性,整理、装订、分类的合规性及会计档案保管的安全性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财会工作先进经验,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推动财会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第五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管方式分为常规监管和专项监管。
常规监管是指对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会计核算规定、业务操作规程、会计风险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的序时监管活动。
专项监管是指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对财会部门和营业机构有关业务事项或管理情况实施的定向监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常规监管主要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定点监管与交叉检查相结合,检查监督与培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业务检查、整理资料、总结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监管主要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查看实物资料、操作流程的方式,按组织准备、实施检查、总结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应按年制定财会监管工作规划,明确总体工作目标,突出重点,按期分步作出安排,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和开展财会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财会监管人员要按时完成检查监督任务。县(市)支行财会监管员每季对辖属机构监管的内容检查一遍,检查面为100%。二级分行财会监管员每半年对县(市)支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支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50%。一级分行财会监管员每年对二级分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总行每年对一级分行财会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一遍,对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和营业部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档案。财会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监管工作规划、专项监管实施方案、监管工作底稿(见附表2,略)、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财会监管报告、监管工作报告表、移送处理意见书等,并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会监管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认真登记监管工作底稿。检查事项须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限期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行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管报告分常规监管报告和专项监管报告。
常规监管报告是对报告期内监管工作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其内容包括:财会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正反典型事例,整改措施,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报告是指对某一方面业务或管理进行的定向监管情况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专项监管的目的、内容、范围及时间界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等。
第三十条 监管工作报告采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行财会监管员按季度向本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报告。各级行财会部门按年中、年末向上级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管报告上报时间。各级行监管员的报告于每季末上报。各级行财会部门的汇总监管报告和监管工作报告表(见附表1,略)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监管报告按上级行规定时间上报。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并将对财会监管工作的考核纳入财会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财会监管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由财会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人事部门负责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财会部门负责其规章制度、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优秀的财会监管员和在检查、监督中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现、堵住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财会监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监督不力,应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应纠正的问题得不到纠正,造成事故、案件的监管员,要按《中国ⅩⅩ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并追究财会监管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坐班主任的相应规定按照《中国ⅩⅩ银行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并报总行备案。
6.工会财会工作人员守则 篇六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工会各项规章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领导交办的任务要依法认真完成,对来办事的职工要热情接待,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2、端正工作作风,廉洁奉公,不准违法减免工会经费,不准利用职权谋职私利,不准行贿受贿。
3、讲究文明,谈吐举谨,礼貌待人,保持有条不紊的办公秩序。
4、认真学习财经政策、业务知识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
7.财会工作质量年 篇七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 企业不仅要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 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激烈竞争, 而这些因素都决定着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 企业既要面临着生存发展的严峻挑战, 又要面对把握好快速发展机遇的现实问题。如何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这些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当前, 很多企业并没有建立起以财会为中心的内部控制体系, 面对这种情况, 企业在和对手的竞争过程中从开始阶段就处于劣势, 就如同一辆豪华汽车缺少了一台优良的发动机, 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实现高速行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就好像法律一样, 对企业起到必要的约束作用, 虽然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制定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将它置于显著位置, 但这只是企业应付检查的一种做法, 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较低, 只要在现实中遇到相关问题时, 仍然采用自身原有的方法来解决, 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不仅给企业的管理带来麻烦, 还会在财务方面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财务的人员配置、业务交接、岗位职能等方面来看, 都会受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 特别是在财务进行账目审核和内部审计的时候, 影响更加严重。除此之外, 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员还可能利用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 为了自身的一些利益而从事一些不法的行为。
二、建立财会为中心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 财会工作体系的建设。任何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因此建立一种合理的财会工作体系对于企业财务控制有重要的贡献。一套独立的财会体系的建立, 能够使得企业更好地避免市场经济带来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 通过财会体系的建立以及对市场的经济发展进行必要的动态分析, 从而给企业未来的发展以及投资指明方向。企业财会体系的建立, 还能够对企业的相关领导加强必要的约束, 对其工作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避免一些违法行为的产生, 创造一种健康、良好的企业外部形象。
第二, 建立财会人员的相关岗位责任制。在企业的经济发展中, 财务会计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对于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有着一定的促进意义。通过这一制度对财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避免因为自身原因而发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岗位责任制的建立, 不仅促使财会人员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 还提升了财会人员对本岗位的热爱程度。在实施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时, 应该认真地对财会岗位进行必要的单独管理, 对相应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分工, 对财会岗位人员要实施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 建立企业财会信息总结和更新制度, 并建立必要的原始档案。企业的财会质量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并且直接决定着企业经济状况的好坏, 因此应该要对企业财会质量引起足够的重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财会质量。
首先, 做好财务会计的本质工作———记账, 财会人员应该对企业各种账目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了解, 账目的相关记录细节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 对于各种相关发票应该进行专项的分类保存。此外, 对于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完整性采用必要的方法进行保证。原始凭证应该由专门的人员或者科室对其进行保管, 方便日后的查阅。对于一些存放一定期限需要销毁的原始凭证, 应该由相关的管理人员向企业领导递交申请报告, 等领导核实批准后, 由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销毁处理, 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安全。
其次, 审核企业进行的所有经济流动活动。也就是说, 对企业正常的商品、材料等生产物资的购买活动进行必要的审核。在进行商品、材料购买时, 应该对厂家的信誉情况、生产资质以及产品的质量等进行考察, 避免质量差的产品进入企业, 对于一些收取厂家回扣的现象和活动做到坚决打击。此外, 对于货款方面, 要催促销售人员及时向客户收账, 保证账目的正确性, 防止呆账、坏账的产生, 为企业的运行奠定基础。
最后, 在企业资金出入状况上, 财会部门要严格把关, 对企业每一笔账目的支出和入账负责。对差旅费、办公费、医疗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水电费等相关报销费用严格核对, 根据每个人报销的等级标准并经领导同意签字后给予报销, 并对每一笔报销账目进行记录, 杜绝他人带领、冒领的情况发生, 做到账目核对无误。
总之,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不断进步,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正在不断的被完善中, 企业财会信息质量也有着飞速的提高, 相信在不远的将来, 我国企业将会在越来越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作用下, 健康快速的发展下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大量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地发展起来, 但是多数的新兴企业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 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在这样残酷的现实下, 建立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把握市场信息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文章主要从当前企业财会和内部控制体系的现状出发, 探讨了把握企业市场信息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内部控制体系,企业财会,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王兆冬.建立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探讨[J].交通财会, 2009 (11) .
[2].孙丽珺.如何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内控体系[J].西部大开发, 2009 (11) .
8.企业财会工作问题及相应措施探讨 篇八
关键词:财会;问题;制度;对策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些特征要求企业要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财会制度就是内部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财会制度。但是,现行的财会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
一、现行财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诚信缺失、账目混乱
财会工作的诚信能够保证商业行为的合法性,诚信的缺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企业管理者对财会人员的管理过于松懈,加上管理者对会计人员工作的干预,使得财会人员往往会受到工作压力或者金钱诱惑,这时财会人员往往受到领导指使,为领导行方便,比如企业领导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或者滥用公款等,会计人员为了弥补财务漏洞,就会造假账、虚开发票,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失去效力。有些企业管理者又恰恰相反,不但不会过多干预财会行为,甚至依仗着有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给财务人员进行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以致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才想起来去监察,公司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了。管理者对财会人员的工作干预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财会制度的顺利执行,使得企业内部监督职能弱化、财务控制能力薄弱。
2、偷税漏税时有发生
所得税会计的主要任务就是确定当前应交所得税和利润表中的所得税,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当期应该交的税和递延所得税都属于所得税费用。企业管理者为了少缴纳应缴的税费,往往会让公司财务人员做假账,财务人员不敢违背领导的命令,就帮助领导偷税漏税,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比如用虚开发票的方法,提高费用、加大成本,以达到骗税的目的。主管机构应该每年都对下属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并且还要随时进行抽查,以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由于主管部门的执行力不强,对财务的检查往往就是走走过场,检查流于形式,并没有实际性的作为,这更助长了不正之风。
3、缺乏风险意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会计电算化和财务管理信息化的进程加快,虽然对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做了很大贡献,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进程加快,经济活动与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经济信息的传递速度加快,“蝴蝶效应”放大,这给企业的理财活动带来了冲击。同时在网络上进行经济交易或谈判的频率也增加,虽然给企业经济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但是目前网络环境复杂,电脑病毒盛行,黑客肆意攻击网站,这都给企业的财务信息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因此,对财务活动的管理应该加强,但企业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或者很少对网络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保护。
4、财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财会人员是进行财务活动的专职人员,新的经济形势下社会对财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企业中的财会人员有很多并不是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有人认为实践重于理论,只要懂得实际操作就行,不需要专业的理论,但理论是实践的指导,有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做基础,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活动。很多企业财会人员的知识陈旧,而且不愿意更新知识储备,不愿意接受新事物,对电脑的了解不多,不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财务工作,这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的财务人员立场不坚定,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利益和权势面前容易屈服,不能坚定自己的立场,缺乏职业道德感,这都不利于企业财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解决现行财会制度问题的对策
1、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财会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会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企业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要提高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的财会人员应该具有会计师资格证、会计职称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企业在招聘时应该提高门槛,招收有证人员,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培训,鼓励学习,不仅要提高财会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也要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财会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懂得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牺牲个人利益维护集体利益。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了,能够有效减少不良风气的形成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领导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2、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计法规培训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要全面了解会计法规,自觉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可以有效促使单位负责人成为企业会计管理的行家,从而有能力科学设置企业的跨级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3、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
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程度,能够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全体员工的税法教育,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凡是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得都应该缴税,每个人或社会团体都有依法缴税的责任。可以在财务部门进行依法纳税的宣传,全体职工都要进行学习,并且可以纳入对财务人员考核制度中去。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该明白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原则,自觉缴税。国家应该加大对偷税漏税现象的处罚力度,如果因为偷税漏税现象常见,就只查不罚,不但会助长不正之风,还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一旦发现有偷税漏税现象,要严格处罚,不但要追补税款、征收滞纳金,还要根据偷税漏税的金额除以罚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财务人员和部门领导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4、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
很多企业的财务部门都是重业务、轻管理,要改变这种观念,分设会计部和财务部,建立独立的内部财务系统,该系统还要具有财务管理的职能,能够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上级领导要做好带头作用,对下属部门严格把关,建立起业务部门负责和职能部门监督的体系。企业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部门的职责和责任,一旦出现问题,直接找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避免相互推卸责任现象的产生。实行岗位轮换制,一方面能够使财会人员熟悉整个工作流程,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防止财务人员在一个部门干久了,为领导行方便,财务和法人印鉴要分别管制,支票和财务章也要分开保存。上级部门要做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监督职能。
三、小结
虽然现行的财会制度存在着诚信缺失、账目混乱、偷税漏税现象、缺乏风险意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但只要能正视这些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建立科学完善的财会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企业要加强财会制度建设,以适应自身发展。(作者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办公室)
参考文献:
[1]杨洋我国企业财务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趋势[J]科技资讯2011(03)
[2]刘洋.关于提升会计人员素质的探讨[J].现代交际.2013(11)
[3]黄翠林.如何看待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存在的问题[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
9.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 篇九
保监厅函〔2011〕29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你单位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传真至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张妍
电 话:010-66288313
传 真:010-6628810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财会工作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基础。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和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险行业财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国际影响等方面实现了质的跨越,在公司经营管理和行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也亟需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订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财会管理等方面与一般企业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财会行为予以规范。
二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客观要求。首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和有关监管指标均来自于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其次,财务管理涵盖了公司资产、负债、资金、资本等各方面,都是偿付能力管理的重要环节。最后,财务风险是公司各类风险的集中体现,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客观上要求规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督促公司完善财务内控,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大案要案、恶性竞争、数据不真实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分公司财会工作薄弱、内控不严,给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通过规范财会工作,从制度上防范财务造假行为,切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来源,能有效的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加快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目前一些公司仍然处于以规模为导向、以销售管理为核心的粗放型增长阶段,不利于公司乃至行业的科学发展。通过规范保险公司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等财会工作,引导公司建立科学的预算指标和财务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从价格、规模竞争向产品、服务和管理质量的理性竞争转变,走上科学发展轨道。
因此,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会于去年年底启动了本指引的制定工作
二、起草过程
从去年年底启动指引的制定工作以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充分调研,认真梳理了亟需规范的财务行为和问题,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部分保险公司的意见。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我会起草了本指引。
三、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12章共104条,从机构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预算管理、财务信息系统、聘用中介机构、集团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会工作做了全面、具体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财会工作和会计数据真实性的责任。《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目前一些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财务工作不重视,甚至为了个人或公司短期利益,授意、指使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做假帐。因此,根据《会计法》要求,《指引》强化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财会工作的责任,例如,《指引》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的会计监督机制。
(二)明确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要求。财会工作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指引》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公司财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化了偿付能力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例如,《指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为前提条件,编制各项预算;保险公司应当编制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本需求,合理安排资本补充。《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和流动性充足为条件,制定投资策略,安排投资资产结构。
(三)从财务角度治理市场不规范行为。根据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行为和一些大案要案产生的原因,《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提出了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一是规范资金管理,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支付”和“零现金支付”制度,堵塞资金管理的漏洞。二是加强会计监督作用,《指引》第八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财会部门、内部审计、监事会职责分工明确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防止业务和财务违规行为。三是规范银行存款的存放,结合齐鲁银行案例所暴露出的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存款集中度过高的问题,《指引》第四十九条要求保险公司在一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所有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关联方的存款分别不得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20%、60%和40%,以降低集中度风险。
(四)结合行业特殊性对保险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同的财务行为应当遵循《会计法》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指引》主要对保险行业特殊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明确了会计机构的设立要求和职责范围,将现行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规范了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对准备金核算、委托投资核算等保险会计核算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保险公司资金量大、资产结构特殊的情况,规定了业务资金、投资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投资资产和非投资资产的管理要求;对准备金负债、非准备金负债等进行了规范;针对保险行业信息化水平高的特点,对保险财务信息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加强对保险集团财会工作和财务风险的管理要求。近几年,我国保险集团发展迅猛,金融综合经营和保险企业的集团化趋势日趋明显,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为规范保险集团的财会行为,《指引》第十一章专门对集团化经营模式下财会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要求保险集团防范风险传染效应。《指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相互融资、担保、租赁、销售产品、资产转让等内部关联交易的管理,防范风险传递;二是规范集团集中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对资金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等模式进行了规范。
(六)对保险财会工作的新模式、新事项进行规范。随着保险业发展,保险财会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例如集中管理模式日益普遍,资金管理逐渐引入第三方支付,这些变化提升了工作效率,但也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需要进行规范。针对集中管理模式,《指引》在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对财务集中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针对目前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了有效的控制资金风险,《指引》第四十四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质和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的资金量,分别不得超过公司资金总量的20%、60%。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负责资金管理;
(三)负责预算管理;
(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对财会核心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但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
年度保费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或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80人;年度保费规模在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50人;其他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20人。
以上人员不包括集中核算中心的非管理人员。
第十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应当具有熟悉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原理和实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统一制定各级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轮岗制度、培训制度以及分支机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等。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行使《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财会部门负责人职位。保险公司设立多个部门履行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财会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应满足保监会对财会部门负责人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
(三)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四)具有财会专业学士学位以上,或者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总部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六)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二)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任命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需要指定临时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在做出任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会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财会部门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备案表;
(二)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履历表;
(三)拟任财会部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原任职机构同意调离的证明材料;
(五)原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任命的财会部门负责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不予备案,并责令公司改正。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监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属于离任审计范围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财会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包括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认可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施分支机构财务经理委派制,各级分支机构财务经理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财会部门和人员的指导、监督,定期进行检查,防范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任何公司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公司所有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
(二)会计估计;
(三)会计科目;
(四)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单元、计量方法、计量模型、计量假设等具体规则;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方法、标准、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等具体规则;
(三)分拆核算的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等具体规则。
第二十六条 除本指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业务、财务、精算、投资等数据的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流程,准确核算交易类、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精算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计量财务报告准备金,对准备金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
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当对精算部门提供的责任准备金进行独立分析,重点关注各项责任准备金计量方法、计量假设的合规性以及责任准备金的偏差率、波动性,对发现的不符合准则要求和不合理的情况,应当与精算部门沟通或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方(如有)应当明确各方在委托资产会计核算、单证交接、数据传输以及数据核对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二)主核算人应当按照委托方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采用集中模式的,应完善内部流程,加强对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影像、扫描件的审核,确保与原件相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编制、审批、报送的内控流程,明确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各项专题财务报告编制的流程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及时报送。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查阅等管理要求,保证电子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完整保存责任准备金计量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文档记录及相关支持材料,作为重要会计档案保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财会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资金管理机制,健全资金筹措、归集、存放、划拨、支付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机构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相关事项应当报总公司审批。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账户类型和用途进行资金收付。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人专岗负责各类资金的划拨、清算,并不得与会计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交易等岗位兼职。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分支机构保费及其他收入全额上划总公司,费用及业务支出由总公司拨入。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费及其他收入的定期或自动上划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量的监控,提高资金归集速度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支付赔款、佣金和手续费。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的佣金、手续费和赔款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集中支付,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和赔款。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收付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收付费的管理流程、作业要求和岗位职责,防止侵占、挪用及违规支付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金的划拨、清算等内控制度,确保投资决策、交易、资金划拨、清算的相互隔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管控需要,建立资金内部或外部托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资金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专人专岗负责投资资金划拨、清算,并不得与投资交易等岗位兼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受托资金应当分设帐户,单独管理;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投资资金设立单独帐户,单独管理;
(四)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应当定期核对投资资金划拨金额;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结算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的资金量不得超过公司资金总量的20%;
(三)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的资金量不得超过公司资金总量的60%。
前款所述资金指保费、赔款、手续费、佣金、投资资金等。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大额现金交易鉴别、审批、报告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金融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资产管理,识别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和流动性需求。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和流动性充足为条件,制定投资策略,安排投资资产结构。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流动性需求等因素,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资产结构。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20%;
(二)在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60%;
(三)在关联方的存款不超过存款总额的40%;
(四)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建立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定期分析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应收款项、应收分保准备金等债权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房地产资产的管理,严格区分自用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分别进行管理。
保险公司不得将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自用房地产管理。保险公司不得将为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损余物资和理赔收回资产的管理,建立此类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清查等内控流程。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准备金负债、金融负债、资本性负债等负债管理制度,并对制度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制度有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准备金负债计量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由管理层对准备金计量工作负总责。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财务报告准备金负债评估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提取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识别保险风险和投资风险,对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投资合同负债区别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定期分析资产负债在利率、期限、币种等方面存在的匹配风险,合理安排资金偿付赔款、保险金和退保金。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回购、拆入资金、银行借款等融资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监测防范融资风险。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证券回购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债券资产余额的50%。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或有负债等表外负债的管理,定期监测和分析,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次级债等资本性负债的管理制度,专户管理资本性负债融入资金,按时归还到期债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实行预算管理,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偿付能力等编制预算,确定科学、合理、明确的预算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预算应当经过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合理分配财务、实物及人力等各项资源。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付能力充足为前提条件,编制收入、费用、利润、融资、投资、机构设立等各项预算。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资本预算,预计公司资本需求,安排资本补充,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险种、产品、销售渠道、费用性质等因素,编制各项费用预算。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严格预算执行,控制费用支出和预算偏差,确保年度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控、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差异,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有效执行。
第八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财会部门、内部审计、监事会职责分工明确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保证财会部门、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监事会应当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依法监督公司财务活动。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各级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以及各项收支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财会人员发现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直至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数据弄虚作假、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二)私设“小金库”;
(三)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要求财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
(四)虚假承保、虚假批退、虚假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挂单等帐实不符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行为。
保险公司财会人员履行了上述制止、纠正和报告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负责。业务部门存在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虚假票据、未及时提供相关经济业务事项资料等情形,导致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依法追究业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财务信息系统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符合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的财务信息系统,制定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设计开发、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事项,提高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日常会计核算需要,可自动生成各类财务报表,包括分红保险财务报表、交强险财务报表等;
(二)满足偿付能力评估需要,可自动生成各类偿付能力报表;
(三)满足财务分析需要;
(四)与单证系统、业务系统、再保系统、精算系统等对接,实现系统间数据自动交换;
(五)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单证管理等内控流程内嵌于信息系统;
(六)总公司可实时查询、管理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负责,各级分支机构不得随意开发和修改。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中的业务、财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并进行异地备份。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账户管理和权限管理,明确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权限和职责。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财务信息系统的内设公式、逻辑关系、权限设置等进行检查,确保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准确。
第十章 与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的委托业务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进行评估,选择具有与自身业务规模、经营模式等相匹配的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新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于做出聘请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的决议;
(二)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服务内容、主要客户等;
(三)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四)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解聘中介机构的,应当于做出解聘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解聘中介机构的决议;
(二)公司解聘中介机构的理由;
(三)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轮换制度,至少每5年轮换一次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十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保险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九十一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保险公司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复核保险公司报送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报告。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重大工作疏漏或失误等,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要求保险公司终止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
第十一章 集团化经营模式下的财会管理
第九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财会工作,应当切实防范财务和资金集中风险、内部传染风险等风险。
第九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公司,其所属保险子公司可以将部分核算职能委托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代理记帐。受托代理记帐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代理记帐许可证;
(二)同一会计人员只能负责核算一家子公司的帐务;
(三)注册地和住所地在中国境内;
(四)与委托方具有明确的委托代理记帐协议。
受托代理记帐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九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内设部门,将所属保险子公司的帐务处理进行集中核算。负责集中核算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财会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应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如果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应当制定转换方法及审批流程。
第九十七条 对同一审计事项,集团内各公司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各子公司间建立资金的防火墙制度,不得将子公司资金混用或变相混用。
第九十九条 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的保险资金委托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投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各子公司的资金分设帐户,单独管理;
(二)以各子公司的名义持有和交易投资资产。
第一百条 保险集团公司内各公司之间相互融资、担保、租赁、销售产品、资产转让等内部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有关监管法规,不得以集团内不同行业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方式,逃避或变相逃避保险、银行和证券业务的监管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禁止违规转移利益;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和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长期资本规划,定期对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分析,及时补充资本,确保集团和各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的保险公司申请开业时,应当设有独立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财会制度、内控管理、信息系统等应当符合本指引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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