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精选8篇)
1.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篇一
谷城县商贸行业协会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
情
况
汇
报
我们收到政协第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定点的监管》提案后,立即召开专题公议,进行专门研究和安排,并与提交提案的张俊萍委员进行了当面汇报和交流,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吸取了张委员的许多建言。今天,县政协的各位领导不畏酷暑,光临指导、监督,这是对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极大支持。下面我就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目前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汇报如下:
一、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
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开展于1996年,先后几次启动运作。在这期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几经波折,几起几落,在襄樊市区和周边县(市)均继续开展的情况下,我县却在启动运作后中途受挫而夭折。1999年至今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停顿期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得不到很好施行,私屠滥宰、逃避检疫、偷漏税收、不合格肉品上市等违法违规现象相继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肉类商品流通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目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点屠宰形同虚设。1996年县城区曾设立定点屠宰场6个,目前尚有大古桥、后湖、太平坊、过山四家在勉强运行。由于屠宰场偏多,管理失范,更没有实行严格的集中检疫,上市肉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各乡镇定点屠宰都处于放任自管状态,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威胁。
(二)检疫工作漏洞较大。少数屠商逃避检疫,将没有经过检疫的白条猪肉直接与餐馆、饭店经营者联系成交,定点供应,肉品质量令人堪忧。同时,在生猪屠宰加工和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检疫、检验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为不合格猪肉流入县内市场和毗邻县(市)市场开了方便之门,毗邻县(市)对此意见较大。老河口市曾多次向襄樊市政府反映过冷集桥头未经检验的猪肉流通入该市,影响当地定点屠宰的问题。
(三)个体屠商私屠乱宰问题突出。目前,仅县城区就有屠商128户,私人烫锅107口。场外宰杀,场外检疫,源头失控,难于管理,肉品质量无法保证,直接危害消费者利益。
(四)偷漏税收严重。从上市情况看,县城区每年屠宰生猪约5万头左右,税收的漏征率达50%以上,按2003年定点屠宰国地两税每头生猪定税30元计算,仅县城区屠商每年就偷漏国家税收约60万元。
二、屠宰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管理机构有名无实。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定点办”)2002年10月前设在县财办,后经县政府同意,由编委下文正式移交县商贸协会至今。该机构目前是有牌子、无编制、无经费来源。定点办在县财政未纳入预算拨款而省政府办公厅又明文规定屠宰部门不得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管理工作难以为继。二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全局观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不够,让不法屠商钻了空子,导致定点屠宰名存实亡。三是利益驱动。少数不法屠商见利忘义,不法经营,只要能赚钱,就不择手段,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都做得出来。有的甚至公开抗法,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威胁屠宰管理执法人员。
三、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主要措施
贯彻施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是杜绝不合格猪肉上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治本之策,是利国利民之举。针对目前我县生猪屠宰管理的现状,现就贯彻落实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管理工程。为此,建议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由县政府办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县定点办,牵头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不断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明确和落实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同时,从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参加定点办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核定编制,解决经费。按照鄂政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屠宰管理人员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的要求,为县定点办核定3—4名定编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拨款范围,保证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动用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营造生猪屠宰管理的舆论声势,为重新启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屠宰场点,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家国家三星级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一方面,在县城区通过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臵规范》要求的100多处私屠乱宰场点,坚决予以关停;另一方面按照鄂屠管办[1999]7号、鄂政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县城区内只设一个屠宰厂”,我们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兴建一个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屠宰厂。日加工能力达到250—300头,年加工量达到8万头左右,满足县城区肉食消费需求和适应肉类商品流通。目前,总投资600万元,占地10亩的三星级屠宰厂已经开公兴建。投资商谷城和顺食品有限公司已投入前期资金50万元,已妥善解决了村民搬迁补偿问题,厂区“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厂房设计和设备采购工作,正在紧张进行。竣工投产后,将解决我县无达标定点屠宰场的状况。
(三)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制度,加大屠宰管理力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制度是做好生猪屠宰管理的基础,鉴于多个部门皆有维护肉品质量安全职责以及执法权力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实际,建议由县政府办牵头建立生猪屠宰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人员从公安、工商、税务、检疫、商贸等部门抽调,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即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联合执法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法坚决取缔县城区非法屠宰场(点)和个体屠商烫锅。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的规定,由县定点办协商城关镇人民政府,在事前公示,搞好宣传的前提下,采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对县城区现有非法屠宰场(点)和个体“烫锅”在限期内予以铲除。在统一行动中,公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屠宰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通知》([1999]第13号)“组织警力,配合屠宰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证执法人员不受侵害”,“严厉打击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加强部门管理力度,强化对肉品市场的联合监管检查。禁止在定点屠宰场外对生猪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禁止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体食堂购买非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猪肉。这其中尤其要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等国家6部(局)商运发[2007]357号文件的要求,公安部门要着重配合打击私屠乱宰、暴力抗拒管理等问题;畜牧部门要着力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检验工作,杜绝市场分散检疫问题;工商部门要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市场和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场;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加工企业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不合格猪肉进入生猪加工企业。我们定点办也将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防病死、注水、末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流出。组织经常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欺行霸市和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规范肉食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场内集中检疫检验,一票纳税收费”制度。定点屠宰重新启动后,检疫部门只能在定点屠宰场内检疫检验生猪及其产品,严禁场外检疫检验。对定点屠宰的生猪的税费,统一使用从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领购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由县定点办统一收取,定期划拨各部门。鉴于原税费收取标准为1996年核定,如今各方面情况已发生变化,建议县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规定,对国(地)税、检疫费、工商管理费、屠宰加工费等税费项目的收取标准重新进行测算确定,使之适当降低,更加趋以公平合理。
(五)建立生猪屠宰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认真总结前几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借鉴襄樊市区及兄弟县市定点屠宰管理先进经验,建立起“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职责明确、协调一致、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抓源头。规范设臵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加强屠宰加工环节、检疫检验环节、税费收取环节的规范管理,保证上市肉品质量,防止税费流失。二是坚持抓检查。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实行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定点办执法检查与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对违法屠宰和违章用肉行为,依法严管重罚。同时定点办组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队,请县编委核编7—10人,经费多渠道筹集。在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规定:“定点屠宰管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所需经费应按分级负责的财政体制列支“。按照文件要求,定点屠宰办不得在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经费的筹集我们的想法是,借鉴毗邻县(市)的做法,政府财政给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收费总额的百分比提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管理有机构、人员有编制、活动有经费,才能做好日常市场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三是采取先县城区,后乡镇的办法,分批逐步在全县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县城区启动,巩固定点屠宰的基础上,要求各乡镇设立机构,制定方案,签定责任书和承诺书,建立执法管理队伍,合理布设屠宰场点。四是坚持抓典型。对一贯守法经营、讲求诚信的屠商,发放信誉标示牌,以示鼓励,引导消费。对极少数违法经营、私屠乱宰、欺行霸市,出售不合格猪肉的屠商,坚决依法查处,在社会上和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措施,持之以恒地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抓下去,抓出成效。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2.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篇二
1 主要问题
1.1 屠宰场设置不合理
汉台区辖7个镇7个街道办事处, 人口54万人, 设置生猪屠宰企业7个, 其中A类企业2个, B类企业5个, 年屠宰能力10万余头。年屠宰量较小, 设施设备不达标, 布局不合理, 产能过剩严重。
1.2 品质检验缺乏独立性, 易产生工作缺位
全区持证《品质检验员》15名, 由各定点屠宰场上报经省商务厅培训发证上岗, 多为企业管理人员兼任, 肩负企业管理和品质检验双重身份, 待遇由企业落实, 缺乏独立性, 往往导致品质检验工作缺位。
1.3 屠宰场管理松散
辖区都是代宰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为争取代宰猪源, 普遍采用降低代宰门槛, 对代宰﹙贩运﹚户管理松散, 场方履行的生猪进场、登记、管理制度不能认真执行, 增加了驻场检疫员监管难度。
1.4 驻场检疫执法力量不足
辖区2个定点场驻场检疫委托乡镇站外, 其余5个定点场, 派驻15名检疫员。由于驻场检疫人员不足, 履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不到位, 冬季猪肉消费旺季, 屠宰量普遍大, 检疫员工作时间长, 正常休息、休假不够, 容易疲劳上班, 影响身心健康, 极易工作疏漏, 放松屠宰生猪疫病防控和猪肉安全管理, 发生隐患。
1.5 无害化处理设施简陋、处理能力不足
辖区没有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 各场都配备有小型焚尸炉, 操作不便、性能较差, 焚烧处理能力不足, 对无害化处理实施工作影响较大。
2 对策
2.1 关闭小型屠宰场、减少屠宰场数量
按照城市发展和人口数量, 设置2个大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淘汰关闭5个微小屠宰企业。通过优势资源整合集中, 迫使定点屠宰企业加大软、硬件投入, 强化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 改变当前屠宰场点多、面广, 不利于监管的问题, 通过整合减少屠宰场数量, 更加符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也缓解了当前检疫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2.2 品质检验员持证上岗, 管理独立
由省级农业部门对品质检验员进行培训, 培训合格的持证上岗。每场配备3名以上的品质检疫员, 检验员由企业聘用, 归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独立管理使用, 通过独立管理, 有效的监管, 使品质检验制度得到认真执行。
2.3 积极探索协检, 推行检疫基本操作
检疫队伍编制不足, 在承担定点屠宰场监管职能后矛盾更为突出, 动物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培训, 聘用肉品品质检验员为驻场协检员, 承担部分检疫检验任务, 协助驻场检疫执法工作。加强检疫队伍培训, 严格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操作, 克服检疫“习惯动作”, 严格遵守“规定动作”, 规避检疫执法风险。
2.4 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 严格监管
3.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探讨;屠宰场;生猪;检疫;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12-1
1 目前的现状
目前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按照日屠宰数量派官方兽医开展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检疫证明、耳标齐全、生猪临床健康准予进场,反之,禁止未经检疫、未佩戴耳标、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厂)。这就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最少每个屠宰场入场需要派2人。这里还未计算实施同步检疫、盖章、出证人员,这就给本来经费和人员就不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带来了困难,加重了责任,加上我们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又增添了“瘦肉精”抽检的工作任务,使得屠宰检疫监管工作更加繁重。
2 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们在屠宰场门口派官方兽医开展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使得屠宰企业门卫如同虚设,假如官方兽医有事情离开一会儿门口,碰巧生猪入场,查证验物工作谁来负责?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入场查证验物是官方兽医的职责,那么如何来体现生猪屠宰厂(场)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如何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这些现实问题不解决就可能给官方兽医带来一定的责任隐患。
3 建议与措施
建议:一是由于目前商务部门已经把定点屠宰工作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因此,建议农业部尽快修改完善生猪屠宰条例及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把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交给屠宰企业来完成。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进厂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二是笔者建议应该改变目前的监管模式,让屠宰企业真正担负起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承担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职责。动物检疫遵循的是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实行企业负责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官方兽医接到报告以后对该批报检生猪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查验“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手续,符合要求进入下一个环节;四是对屠宰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一经发现,对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依据规定处理;五是官方兽医的工作职责就是监管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农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去做,做不到位,报检不予受理,企业不得屠宰生猪;六是屠宰企业要做好完善生猪入场以后的各项登记记录,便予追溯,报检时一并交官方兽医核查,确保入场生猪手续完备齐全;七是屠宰企业在完成“瘦肉精”自检前,将需要自检的样品随机抽两份交官方兽医进行科学抽检;八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生猪产品流向、肉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措施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利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三是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是对生猪、生猪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五是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六是对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措施二: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一是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是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是未按规定报告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彻底解决好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关,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屠宰企业是生产第一责任人,屠宰企业也才能真正负起责任,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企业的各项制度才能贯彻执行,确保符合要求健康生猪入场,确保带病生豬不入场,是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屠宰场发生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使我们的动物卫生监督与屠宰企业监管工作做到无缝衔接。
4.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篇四
摘 要:在屠宰检疫中,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是对动物卫生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宰前检疫管理涉及到很多环节,要对这些环节进行有效的把握,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的管理,能够及时将疫情问题进行处理,使猪肉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性达到标准。本文就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管理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食品安全逐渐受到关注与重视。猪肉作为人们餐桌上的主要食物,其安全问题直接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所以为使猪肉产品更加安全,需要做到定点屠宰,并集中开展检疫管理关注。生猪屠宰前的健康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猪肉产品的安全,所以必须要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管理,为宰后检疫提供便利,让百姓能够食用放心肉。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流程
1.入场检疫。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中,第一步就是要进行入场检疫,及时发现病猪、死猪等,使疫病得到有效的控制,避免其传播,使生猪及产品质量得到保障。
生猪在卸车之前,需要对入场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索取,明确生猪来源地点的疫病情况。与此同时,对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检查,明确其是否有效,检疫证明是否被转让、涂改等,免疫的日期、耳标等是满足法律法规的,对动物种类、数量与证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和对。还需要对生猪群体中是否有病猪、死猪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生猪的外貌、精神、呼吸以及排泄物等进行检查,保证其临床表现是健康的。对入场生猪是否有传染病的症状进行查看。此外,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与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允许生猪入场,并待在待宰圈里,对入场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同时依据不同产地对生猪分类进行存放,不能将不同情况的生猪混合饲养,为生猪瘦肉精的检测工作奠定基础,如果与满足需要,依据相关的防疫法将定点屠宰场病猪、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2.检测生猪的瘦肉精。瘦肉精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在我国是禁止使用的。所以在生猪屠宰前的检疫管理中需要对生猪中是否有瘦肉精进行抽样检测。
对于相同养猪户、批发商的生猪数量,依据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生猪的尿样,取样时需要在生猪身上做好标记,使尿样与猪能够很好的对应。依据瘦肉精的检测流程以及实验室需要等进行检测,科学的判断检测结果,并科学的记录。通过瘦肉精检测合格的生猪以及相同批次、来源的生猪是可以被屠宰的。若抽样检测不合格,需要就地封存生猪,等到其排泄干净,重新检测合格之后才可以进行屠宰,在封存过程中发病的需要依据防疫法进行处理。如果生猪的批发商、肉贩等对瘦肉精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检测,并安排其他检测人员进行。如果对于复检的结果还存在争议,需要将尿样封存,送到上级检测中心检测,最终以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为准。
3.巡回检疫。对于入场之后待宰的生猪,需要检测人员依据工作需要科学的巡查,对生猪的呼吸、饮食、精神、排泄物等进行查看,明确其是否有可疑的情况。对生猪猪群的精神、呼吸、运动、外貌、饮水以及排泄物等情况进行检查,判断猪群是否健康。此外还需要对生猪个体进行检查,通过听、看、触等方法对生猪进行检查,检查生猪的精神、呼吸、皮肤、体温、排泄物、腹部、淋巴结等,对生猪的健康性进行判断。在巡回检疫中如果没有异常,猪是可以被屠宰的。若发现有猪出现体温升高、呼吸急促以及病症等,就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决定要进行缓宰、急宰还是禁宰,并对决定通知书进行签发。
4.无害化处理。经过上述3个环节检测确定是病猪、死猪,需要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病害动物处理规定等进行。
无害化处理就是要进行焚烧、掩埋、消毒、堆肥等处理。检疫人员依据《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对货主、动物种类、处理的数量、原因、方法以及电话等内容进行详细的填写,在通知单上?字。并通知批发商、肉贩等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人员依据程序需要进行处理,处理时进行录像、拍照记录等,无害化处理人员在处理记录表上进行签字确认。
对猪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需要将其用过的圈舍、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消毒,避免病原传播。猪只掩埋的地点需要有明显的标志,如果土出现下沉、开裂等情况,还需要做好填土工作,防止有液体渗出。无害化处理时还需要做好人员的防护,避免人受到传染。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宰前检疫管理策略
1.做好宰前检疫的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电子出证检疫证明,将人员、监督对象、检疫证明以及检疫申报点等相结合,快速的查询检疫信息,明确生猪的流向,并对疾病做好追溯、分类统计等工作,使检疫监管水平得到强化,让宰前检疫人员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对检疫合格证明,保证其真实性。避免出现检疫证明涂改、伪造等行为的出现。《动物、动物产品准调证明》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审批,货主通过网络申报调运生猪的产地、品种以及数量,监管部门需要在1到2个工作日内审批生猪的批次。
2.健全疫情信息报送制度。省、市、县要建立完善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预警制度,对疫情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处理的网络,利用网络将疫情信息及时汇报给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指令与预警工作,使基层检疫人员能够对疫情及时的把握,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畜牧业安全,也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3.完善检疫登记制度。在对生猪进行入场检查、待宰巡查以及宰前复查时,生猪驻场的检疫人员还需要对生猪的进场准入证明、入场检疫、待宰巡查、消毒以及病猪、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科学有效的登记,每天需要对余存生猪登记的检疫情况做好记录工作。对于当班的检疫人员,需要在检疫记录上签名,对检疫结果进行负责。到月末,需要整理归档生猪屠宰前的检疫记录与回收检疫证明,要将检疫记录保留1年上,从而能够找到源头,并追究到相关责任人。
4.努力提高检疫执法人员的水平。对检疫执法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开展有效的培训工作,使动物检疫人员的能力水平得到提升。做好检疫人员的作风建设、政治修养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使检疫执法队伍能够遵纪守法,尽职尽责。此外动物检疫人员还需要积极学习动物防疫的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与执法能力。
三、结语
总之,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疫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通过宰前检疫能够及时发现生猪的疾病,并尽早做好疫情的防范。在对生猪进行检疫管理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方法对生猪进行检疫,把好生猪宰前检疫关,全面提高生猪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5.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情况调研专题 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紧紧围绕“作表率、走前列、做贡献”,当好“火车头”、“发动机”的历史使命,勇于担当、敢于突破,全力开创贵阳科学发展、后发赶超、率先跨越新局面。近日,对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肉类流通总体情况介绍
目前贵阳市有定点屠宰场7个,分别是:乌当区嘉旺屠宰场、白云区贵阳黔之灵食品有限公司、花溪区贵州巨农肉业有限公司、清镇市黔五福屠宰场、开阳县金福喜屠宰场、息烽县屠宰场、修文县屠宰场。我市7个定点屠宰场约占全省定点屠宰场数的十分之一,日屠宰生猪达3500头,全市年供应猪肉11.4975万吨。贵阳市目前有总体上供求处于平衡状态。贵阳市生猪供应来源主要是省外,达到80%以上,其余由省内供应。
二、肉类流通体系基础建设情况
(1)贵阳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的“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把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市场运行监管处设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以“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以肉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监管,狠抓企业规范化建设,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2)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及《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要求,贵阳市先后制定了《贵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贵阳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市商务、农委、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也制定了相关工作实施方案,为贵阳市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的支撑,使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3)按照《规划》要求,截止2011年,市政府共支持屠宰行业2000余万元,带动企业投入1亿余元资金将贵阳市将原有20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压点整合为8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地处偏僻不便进行配送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乡镇集中屠宰点,有效控制盲目建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完全按设置规划批准。2011年,贵阳市除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停业整顿外,其余7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已全部按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市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4)全市7家定点屠宰场共拥有取得国家认证资质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120人、屠宰技术人员580人。定期对屠宰场法人代表、屠宰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及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场检查登记”、“生猪静养”、“生猪屠宰加工”、“生猪肉产品出厂(场)检验检疫”、“生猪肉缺陷产品召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供应信息报送”等生产、卫生、质量、追溯制度20余个。全市7家定点屠宰企业中,有2家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肉品安全;全市共有肉品加工配送企业2家,在市区范围内共开设鲜肉直销店21个,肉品加工配送量占全市肉品加工配送量的90%。
(5)2011年贵阳市积极争取商务部“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屠宰企业标注化改造项目资金共200万元,贵阳市同时安排价调配套基金180万元用于引导白云区光明公司屠宰场、花溪区巨农有限公司屠宰场、乌当区嘉旺屠宰场、清镇市黔五福食品公司屠宰场、开阳县金福喜食品公司屠宰场等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扩建排污设施、生产设备和周围环境的整治改造。同时,上述企业也自觉投入经费约1690多万元,对屠宰场环境、生产车间、排污管道、污水处理设施等进行了更新和维护,目前以上屠宰场升级改造全部完成。另外,贵阳市还积极争取将我市开阳县列为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及生猪产业化项目,获得财政部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更新改造屠宰加工设施、发展冷链物流、建设肉品安全可溯源系统建设。
(6)自2009年商务部批准贵阳市为商务综合执法试点单位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0年7月成立了“贵阳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编制20人,十一个区、县(市)均成立了执法分支机构,目前贵阳市拥有专职执法人员96人,配备了各种车辆10台,办公设备及电脑50台。全市建立起市、县两级商务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开展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和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回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通运行了“12312”举报投诉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咨询渠道,拓宽私屠滥宰案件线索的来源,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有效地维护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秩序和合法定点屠宰企业的正当利益,群策群力保证“放心肉”供应。
三、流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整合监管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严查违法案件,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市委、市政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高度重视,从建立机构、完善组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贵阳市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贵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贵阳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整合实施方案》、《贵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贵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若干制度》、《贵阳市2012年食品安全整顿抽检方案》、《贵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做好2012年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食品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治工作。同时,市政府与主要职能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责任书》,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年底将对整顿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督查出的问题下发《食品安全整改督办函》要求限期整改。
(2)以区域整顿、日常监管、定向监测、快速监测为重点,开展市场流通环节整顿。一是落实市场巡查制度、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等制度,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对重点食品进行重点整治。二是加大对食品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并开展食品定向监测工作。
(3)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肉品经营户的证照齐全。各经营户均按照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市场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对大型超市进行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食品流通企业不出现“三无”产品。
(4)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大力开展各项专项检查行动。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动员部署,全面深入推进,目前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已经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自查自纠,工作转入联合检查阶段。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齐抓共管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针对私屠滥宰行为发生的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主要执法力量强化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二是重点整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生猪,及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进厂验收、静养、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证章牌使用和台帐管理等制度。
6.生猪定点屠宰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六
为推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保障全县人民食肉安全,结合”三学三提升”活动,我前段时间对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及屠宰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全县生猪屠宰场基本情况
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前,光山县有25个乡镇,1999年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光山县25个乡镇都建立了生猪定点屠宰场,市政府于2000年对光山县25个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颁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光山县撤销了雷堂乡、蔡桥乡、龙台乡、长兴镇乡、河棚
乡、南王岗乡、杨墩乡7个乡,根据发展需要和政策要求,2010年、2012年县商务局上报先后撤销了雷堂、凉亭乡、斛山乡、蔡桥、南向店乡、砖桥镇、晏河乡、文殊乡、南王岗、河棚、马畈镇、北向店乡、杨墩、殷棚乡、罗陈乡、孙铁铺镇、长兴镇、龙台、仙居乡、十里镇、槐店乡21个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只保留了A级屠宰场1个(三阳实业有限公司),B级屠宰场3个(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市政府2014年2月换发了这4家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放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屠宰现状
凉亭乡、砖桥镇、斛山乡、槐店乡、南向店乡、晏河乡、文殊乡、马畈镇、北向店乡、罗陈乡、仙居乡、十里镇、龙台、杨墩等14个于2012年被清理掉的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因历史原因目前仍在屠宰生猪。
孙铁铺镇、蔡桥、河棚、南王岗、长兴镇、雷堂、殷棚等7个地方没有屠
宰场,部分屠宰户没有到相近屠宰场(点)代宰,在自家屠宰后上市场销售。
白雀园镇、泼陂河镇、寨河镇3镇,中心市场屠宰户均在定点屠宰生猪,但中心市场以外小集市的屠宰户有私屠滥宰生猪现象,如白雀园镇的双轮市场、泼陂河镇的椿树店市场、寨河镇的耿寨、吴寨市场,食品经营处仍按定点屠宰管理承包,收取服务费。
城区虽有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A级),但城区生猪屠宰大户(主要是宝相寺市场内)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约成本等原因,有少部分仍在家私屠滥宰(如张勇、曾召军、谢炎富、周家兄弟)。
三、当前光山县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被取消的屠宰场(点)仍在收取服务费。2012年被市政府清理的2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虽没有定点屠宰资质,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仍在各乡镇食品经营处主任手中。各乡镇食品经
营处主任等人原是该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他们对乡镇集中屠宰或私屠滥宰的生猪产品都盖章收取加工费(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代宰的收50—70元/头;到屠宰场集中屠宰,由屠宰场提供场地、烫锅、开水、屠宰户自宰的收30—45元/头;不到屠宰场集中屠宰,屠宰户在自家屠宰的,仅加盖肉品验讫收20—30元/头),用于支付工资及日常运营。
(二)屠宰场(点)多、乱,经营困难。现有屠宰场(点)该取缔的没有取缔,个别屠宰场(点)每个集只屠宰1—3头,收入低,收不抵支,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设备设置破旧,环保条件差,存在脏、乱、差现象。场内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工资待遇低,每月仅能领300—500元工资,工作责任心差,难以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肉品销售流通秩序混乱。泼陂河镇、白雀园镇、寨河镇3镇B级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有流通到
外乡镇市场销售现象。城区A级三阳屠宰场无冷鲜肉配送车,无冷链配送的猪肉产品流通到全县各乡镇,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客观上也增加了屠宰市场规范管理难度。
(四)有资质的屠宰场中大多硬件设施落后。4个有资质的屠宰场普遍存在屠宰设施简陋,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不健全,有的仍是”一把刀、一口锅”进行传统的手工操作。泼陂河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半机械化生产,设备陈旧落后;寨河镇生猪定点屠宰是手工屠宰,生产工艺落后,检疫检验设备不全,生产规模较小;白雀园镇生产流程不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三阳屠宰场虽然设备先进,生产流程符合要求,但仍没有取得环评、用地等手续。
四、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力度。生猪定点屠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蓝
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县政府需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屠宰企业要积极完善设施设备,扩大屠宰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畜牧部门要严格执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将此项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尽快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严格屠宰监管执法。抓好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健全屠宰管理制度,对执行管理政策不严及严重违规者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责任,坚决停止其屠宰经营活动并进行整顿;整顿后仍未达标或敷衍甚至拒不执行的,撤销其定点屠宰资格。严格控制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经营、生产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
(三)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屠宰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和法律培训,尽快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队伍,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齐抓共管,积极做好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首先要合理布局,根据我县实际(群众有吃热鲜肉习惯、代宰习惯,丘陵地区交通不便等),盘活存量,在14个没有资质的代宰点中选择2—4个转型升级,达到B级屠宰资质并积极申报达标,对不达标没有屠宰资质的坚决取缔;其次要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畜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和各乡镇等成员单位联合行动,重拳出击,坚
7.做好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要点 篇七
1 严格生猪凭证入场, 抓好宰前检疫关
1.1 生猪进场前, 检疫员向货 (畜) 主索取《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外地运来的生猪需检查《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免疫耳标, 同时对生猪实行感官临床检查。凡检疫证明符合规定、证物相符、耳标齐全、动物经检查健康者, 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场饲养栏舍。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 (有证逾期、证物不符、涂改证明) 或无证和无免疫耳标的实施隔离、补检、重检, 加倍收费处罚;涂改证明的给予处罚。动物经临床检查发现一类传染病的, 将病猪及同群畜一律运到指定地点, 在监督员或检疫员监督下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将一般病猪隔离栏舍饲养观察, 待处理。
1.2 宰前 (栏舍) 检疫进入屠宰场的生猪按货主、车次分栏舍饲养, 并记录各栏舍生猪产地、数量及检疫情况。检疫员一般在屠宰前1~1.5 h对各栏舍生猪实施宰前群体检查, 观察动物的静态、动态或饮食状态, 重点检查动物是否有嗜睡、咳嗽、呼吸气喘、流涎、战栗等异常;驱赶动物活动, 观察其有无跛行、摇摆打晃、弓背弯腰或不愿起立等异常;观察生猪腹部饱满或吊腹以及粪便等是否异常。对正常健康生猪准以待宰;对异常表现的可疑患病生猪, 采取“一看、二听、三摸、四检”方法进行个体详细检查。对患病生猪根据病情分别做出隔离观察、急宰、无害化处理的决定, 并登记检疫结果。
2 宰后检验
宰后检验分头部检验、胸腹腔检验、肉尸及淋巴结检验、旋毛虫检查、总检。实行流水作业, 环环扣紧。
2.1 头部检验
检验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及颈部是否有肿胀胶冻样病变。切开颌下淋巴结, 切面肿胀、出血呈砖红色, 颈部有胶冻样病变可疑为炭疽, 应立即停产, 病料送化验室镜检。检查咬肌是否有囊虫。
2.2 胸腹腔内脏检验
心、肺、肝、脾、肾、肠系膜淋巴结、大肠、小肠、胃、膀胱等脏器分别检查是否有肿胀、出血或有其他异常, 重点是检查一、二类病在各脏器的特征性病变或是否有寄生虫。发现脏器有一、二类传染病特征性病变的连同肉尸一起无害化处理;对有一般性病变的脏器, 视病变范围大小, 将该器官全部废弃或剔除病变部位后利用。
2.3 旋毛虫检查
生猪流通渠道增多, 人畜共患的旋毛虫病的检出率也随之增加, 为加强对旋毛虫的检查, 检疫人员对现场屠宰的肉尸、内脏实行编号采样。检查方法是:采样由肉尸左右横膈膜肌脚采取重量不少于20 g的肉样, 将其切成14块, 每块大小约为2 mm×10 mm, , 采取剥膜法和镜检法相结合, 首先由检疫员剥离膈肌膜, 观察有无旋毛虫包囊, 发现旋毛虫包囊小白点再送化验室制作玻璃镜检。凡确诊为旋毛虫病害肉, 连同内脏一并无害化处理, 确保消费者吃肉安全。
2.4 肉尸检验
肉尸检验是感官检查肉尸皮肤有无出血点、疹块或脓肿、坏死;剖检深腰肌、股内侧肌检查有无囊虫。检查脂肪是否黄染, 发现黄疽肉一律无害化处理;检查腹股沟浅、深淋巴结和其他主要部位是否有病变。
2.5 总检
这是屠宰后检验的最后一关, 其职责是检查屠宰后检验各部位有否异常或漏检现象, 综合各部位检疫情况及实验室报告, 判断合格肉品加盖检疫讫章,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准许出场。对检出的病害肉应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四部委《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 加盖处理印章,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责令货主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确保无害肉进入市场销售。检疫员将每日检疫结果登记造册、备查。
3 日宰日清, 严把消毒关
3.1 屠宰场和肉品批发商必须严格遵守日宰日清制度, 每日进入待宰栏生猪必须全部宰杀。不留隔夜猪, 控制传染病暴发。
3.2 运输生猪车辆, 卸猪后先用高压喷枪冲洗, 后用0.5%~1%菌毒灭消毒, 从而控制疫病传播。
8.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 篇八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生猪屠宰管理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通知要求,要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确保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分别在今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完成,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加快修订完善屠宰法规标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形成行政法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提高全国屠宰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巩固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和迁建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对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 四是严格畜禽屠宰监督执法。督促屠宰企业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严格屠宰检疫监管,集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跨部门监督执法合力。 五是加强畜禽屠宰信息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按照新批准实施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加快国家畜禽屠宰统计监测软件平台和硬件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
通知要求,要组织开展屠宰行业重大政策问题调研,加强综合治理,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屠宰企业,促进屠宰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提高全社会肉品质量安全意识,培养消费者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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