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共10篇)
1.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一
关于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漏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检讨
近日,市委组织部对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发现我存在漏报问题。局党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我予以诫勉,并取消我重点培养青年后备干部资格。这一决定是局党组严明纪律规矩、对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体现,我诚恳接受。为了真诚悔过改错,我就漏报个人事项问题作深刻检讨。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内重要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狠抓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护领导干部的切身利益。中央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使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建立了常态机制。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无条件、不折不扣地执行,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组织抽查发现我存在两个方面漏报问题,一是漏报投资类基金10万元,这是我爱人去年7月份在xx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时发生的,由于当时只关注收益率,对产品性质没有进行深入了解,一直误以为是储蓄性理财产品。二是漏报房产面积38.2平方米,这套房产是我爱人婚前个人财产,我片面认为这套房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近年来一直没有报告,这次组织抽查才予发现。
漏报个人事项确实不是我故意而为,从表面上看是粗心大意,没有认真阅读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对理财产品具体细节不求甚解;但是透过表面看本质,这其实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行为和表现,直接反映出自身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严不实问题。要想真正认识错误、纠正错误、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必须从主观上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根源。
针对这次漏报问题,结合平时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我进行了深入反思,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学习不到位,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不深入不透彻,导致对于中央要求没有真正深刻领会,尤其是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要求认识不够到位,进而在思想上没有把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重视起来、落到实处。
二是政治觉悟不高,政治站位低,政治敏锐性不强,没有从讲政治的角度、站在“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认识个人事项报告工作,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性问题、常规性事务来看待,存在“差不离”“大概齐”的思想,造成申报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不细致。
三是党性修养不实,平时没有做到持之以恒锤炼党性,《党章》意识、党员意识树立得不牢,与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履行党员义务、体现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自觉性不强。
四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没有时时刻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没有真正认识到纪律规矩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生命线”,对于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制度规定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了解得一知半解,执行起来马马虎虎,也没有做到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严格律己。
五是态度不端正,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没有吃透政策要求,没有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填报说明,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不掌握的事项信息没有做到刨根问底,对于家属的教育不到位,没有把中央要求、党的纪律、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原原本本地给家人讲清楚,造成一些事项没有核准,进而发生了漏报问题,最终自食苦果。
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党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是对领导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考量,是对干部廉洁自律的防微杜渐,必须高度重视、容不得半点马虎。今后,我将持之以恒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提高贯彻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的自觉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持“四个服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性锤炼,把《党章》意识、党员意识入脑入心,认清党员政治属性,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时时处处发挥好党员先进性和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永远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增强纪律意识、法规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强化底线意识和红线思维,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加强对家人及身边人的教育,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做一名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经得起一切考验和检验的合格党员领导干部。同时,我还将在支部组织生活上向支部党员作出深刻检讨,让同志们以我为镜子、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我的教训,切实引以为戒,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敲响警钟,牢牢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在此,我向组织保证,第一,今后一定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自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维护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今后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第二,我真心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绝不因此而消沉,将以此为契机和动力,进一步振作精神,踏踏实实、从严从实做人做事,保持激情、担当作为,努力为我们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绝不辜负组织对我的帮助,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考察。
以上检讨,恳请组织和同志们监督。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篇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3.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三
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
2.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含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3.“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已移居国(境)外的。
4.房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填报时,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房产“来源”包括购买、继承和接受赠与等,房产“去向”包括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5.填报“股票”和“基金”时,应注明所持有的股票或基金的名称、份额,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和总市值等。
4.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四
(中办发 〔 2010 〕 16 号2010 年 5 月 26 日)
一、填空题
1、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2、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内填写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
3、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4、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5、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请示,并按照()、()、()的意见办理。报告人应当按照()办理。
6、报告人未()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7、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
8、组织(人事)部门在()和()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 监 察 机 关(机 构)在()时,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经()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时,经()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 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9、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或者在()、()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10、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11、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
12、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13、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 “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或者获得()、()。
二、选择题
1、下面哪一类人员不属于报告主体?()
A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B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C 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D私营企业主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报告内容?()
A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B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C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存款情况D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3、下列哪一机关无权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A组织(人事)部门B 人民法院C纪检监察机关(机构)D 检察机关
4、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可以给予哪一种处理措施?()A 批评教育B 诫勉谈话C 责令辞职D 党政纪处分
5、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移居国(境)外?()
A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B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到外国留学C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D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长期居留许可
6、下列哪一种房产情况不需要报告?()
A 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租住的房屋 B 领导干部本人所有的房屋
C 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其兄弟姐妹共有的房屋 D 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
屋
7、报告房产情况中对哪一项内容不需要报告?()
A 房产来源B 使用面积C 产权性质D 具体地址
三、简答题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 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实效。
2、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哪些有关事项?
答: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 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3、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4、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如何进行充分运用?
答: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运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第一种,是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的汇总综合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第二种,是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的查阅程序。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填空题
1、1 月 31 日
2、30 日说明原因
3、30 日
4、提出辞职申请
5、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组织答复意见
6、按时
7、汇总综合专项治理
8、干部监督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9、有关举报干部考核考察巡视
10、设专人
11、监督检查
12、如实
13、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选择题
5.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五
重庆市2014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司法警察体能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简章的有关规定,现将体能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体测考生的确定:报考同一司法警察职位,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测试。因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按规定递补。
2、体测时间:2014年5月8日上午9∶00时开始。
3、体测地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8号)。
4、考生须知:参加体测的考生必须在5月8日上午8∶35前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大厅报到。超过上午8∶50未到场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测资格。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应试人员体测试须知(附后)。体测合格的,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
附件1:2014年重庆法院公开招录司法警察体测人员名单 附件2:应试人员体测须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6日
6.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六
报告表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0号),上海市科教党委召开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各级党员干部(包括非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和填写《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坚持做到每年年初集中报一次,平时有事及时报。
请各位新上任领导根据附件中的填报说明,认真如实填写报告表,报告表的封面需手填,其余内容也可打印。此表一式三份,本人留一份,上交组织部两份,请于2007年12月28日(周五)前将报告表交至党委组织部。
东华大学党委组织部
2007年12月24日
附:
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填报说明
1、本人、配偶、子女的住房变化情况
(1)实际住房变化情况,需要填报的要素有6项,分别是:①地址;②建筑面积;③金额;④日期(具体到月);⑤产权人;⑥房产商或中介公司。
(2)住房货币补贴情况,需要填报的要素有4项,分别是:①补贴金额;②日期(具体到月);③被补贴人;④补贴单位。
说明:
①住房变化事项中仅列出“购买”、“出售”、“住房补贴”3类情况,若有其他情况发生,请在“其他”选项内打钩,并在其后的括号内注明具体变化事项。
②“产权人”项内,必须填报所有房屋产权人姓名。
③住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即视为房屋买卖发生日期,在其后的30日内应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④“地址”填写格式:X省市X区(县)X路X号(弄)X室。⑤住房货币补贴领取情况是指领导干部夫妻双方的补贴领取情况。
2、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5项,分别是:①结(离)婚日期(具体到月);②配偶(原配偶)姓名;③工作单位;④职务;⑤办理机构。
3、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7项,分别是:①子女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子女配偶姓名;④国籍(地区);⑤职业;⑥婚姻登记地;⑦结婚日期(具体到月)。
4、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4项,分别是:①因私出国(境)证件名称;②证件号码;③有效期(具体到日);④证件保管部门。
5、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4项,分别是:①因私出国(境)事由;②前往国家(地区);③起止日期(具体到日);④委托代办机构。
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8项,分别是:①定居者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国家(地区);④城市;⑤起始日期(具体到月);⑥定居事由;⑦职业;⑧是否加入外国国籍。
说明:“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7、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7项,分别是:①留(求)学者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留(求)学的国家(地区);④城市;⑤学校;⑥起始日期(具体到月);⑦留(求)学种类。
“留(求)学种类”特指受教育程度,主要包括高中及以下、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及其他(如语言学校等)。
8、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7项,分别是:①经商办企业者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企业名称;④注册国家(地区);⑤注册日期(具体到月);⑥主要经营事项;⑦经商办企业者所任职务。
9、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8项,分别是:①投资入股(不含沪、深股市购买股票)人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投资入股单位;④投资入股日期(具体到月);⑤出资方式;⑥出资额;⑦所占股权比例;⑧收益。
说明:
“出资方式”主要是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
10、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6项,分别是:①任职人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任职机构;④主要经营事项;⑤所任职务;⑥任职日期(具体到月)。
说明:
“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分支机构的正副经理、正副代表、财务负责人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需要填报的要素有6项,分别是:①被追究人姓名;②与本人关系;③事由;④日期(具体到日);⑤司法机关名称;⑥刑事处罚种类。
说明:
“刑事处罚种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12、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另附页说明,格式不限。要求言简意赅,要素完整。
13、封面
7.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七
执行情况的报告
XXXXX纪检组:
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XXXX[2011]19号)的要求,以及驻市XXXX纪检组的统一部署,现就个人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有关事项基本情况
(一)本人配偶和女儿定居国内,家庭、婚姻关系稳定,没有变化。女儿现在XXXXXXX工作。
(二)本人和家庭成员没有持有出国(境)证件,没有出入过国(境)现象。
(三)本人有一处房产,位于XXX路XXX号XXX4栋202号房,90平米),平时的收入,除正常的财政核拨工资外,无其它收入;
(四)本人及配偶没有涉及股票期货等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执行《规定》情况
自任职以来,个人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的规定》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个人有关事项,定期每年两次向上级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将其作为个人廉洁从政,加强廉政自律重要内容,年度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XXX
8.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等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党委负责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中高层人员管理部负责审核各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党委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告中高层人员管理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中高层人员管理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超过15人的;
(三)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内提拔任用,或者在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在历史上受过治安处罚的,或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问题上负有重要责任的。
(七)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中高层人员管理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中高层人员管理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中高层人员管理部负责解释。
9.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九
鄢水【2009】10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鄢陵县水利局纪纪检组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鄢陵县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鄢陵县水利局
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务实为民,根据《中共许昌市纪委印发〈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许纪发[2008]1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进行廉政提醒的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1、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个人有关事项:
1、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
2、操办个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
3、本人因私、因公出国(境)的;
4、领导干部任职调动、退职时公共财物因故未及时移交的;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
6、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
7、本人在企业兼职的;
8、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
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局党政正职的个人有关事项向县廉自办报告,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向局监察室报告。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局监察室,一份交本 2 局党总支部,一份个人留存。
纪检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报告人按回复意见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按照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等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 篇十
中办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6年9月24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
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
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
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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