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2024-06-20

医院捐赠管理制度(共10篇)

1.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一

贵阳金阳医院对敦操民族学校捐赠图书、体育用品活动仪式

致 辞

尊敬的贵阳金阳医院各位领导、专家、大家好!

在这春意盎然,芳心触动的阳春三月,贵阳金阳医院的各位领导、专家到我校举行捐赠仪式。见此机会,我仅代表敦操民族学校近1000余名师生向情系我校,爱心真挚的金阳医院各位领导、专家和省州县各级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校1957年建校至今,已有55年的历史。55年来,学校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关心和帮助下,学校各界领导的用心管理,用心经营,全体师生齐心协力,努力拼搏,教育教学质量逐年稳步提高,办学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办学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现有在校学生951人,教职工50名。但是,由于受地理因素的制约,各项办学条件依然很滞后,特别是音体美等学科教育与先进学校有很大的差距,学生、老师能够看上一本好书,上好一节体育课实在很不容易。

金阳医院各位领导、专家情系我校师生,给我们带来了最舒心的礼物,更是给我们送来了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提高身体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授人玫瑰,手有余香。”此次捐赠活动,让我们更加看到并感受到爱的真诚,我们深信,爱的力量会让每一位敦操民族学校的师生不忘真情,珍惜机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奋发有为。最后,让我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向关心我们的金阳医院的领导、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各位领导、专家、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祝同学们学习进步,快乐成长!谢谢大家。

敦操民族学校 2012.03.31

2.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二

由于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对医院接受政府无偿调拨和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规定不够具体和全面,2007年卫生部下发了《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仅对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做了规定: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由于文件中未对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产使用时的会计核算做出规定,在使用资产时借方应是冲销“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但贷方应如何核算?以上两种情况的会计核算都有可能增加当期的收支结余,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年末按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则对因接受捐赠资产而增加的收支结余也提取了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基金,这肯定是有悖于捐赠人意愿的,并且也会造成医院收入、成本和净资产部分项目会计数据的失真。对于接受政府无偿调拨资产的会计核算,医院会计制度中也未做明确规定。

由于制度和文件规定的局限性,就有必要探讨更为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实现对医院接受无偿调拨和捐赠资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为保证核算的准确和数据的收集,在实际工作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①实物进行专库专帐管理的原则:实现资产实物流与信息流的一致性,并在HIS系统中对捐赠和调拨资产名称做特殊标识,便于数据的统计和与自有物资区分。

②资产入帐进行合理计价的原则:凡医院购进有同品种资产的参照医院购进价计价;医院无参考价的参照市场同品种资产计价;市场无参考价的按调拨或捐赠清单上标注的价格或由医院参照同类物资计价,这有利于较真实的反应资产的成本。根据核算需要,药品按零售价计价,其他物资按进价计价。

③在核算中坚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原则:对接受调拨和捐赠的资产所增加医院的净资产,直接计入“事业基金”核算,反映政府和社会对医院的投入,不体现在收支结余中,以免造成多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根据接受无偿调拨和捐赠资产的不同类别,可大致分为货币资金、药品和医用物资、固定资产分别就其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

1 接受货币资金的核算

在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贷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使用货币资金时,在进行正常的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的同时,借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事业基金-一般资金”。

2 接受药品及医用物资的核算

由于“5.12”地震中医院接受最多的就是药品和医用物资,其品种多且许多品种与医院自购物资相同,所以在管理和核算上必须保证能和自有物资相区别。

收到调拨和捐赠药品时借记“药品-调拨和捐赠药品”,贷记“药品进销差价-调拨和捐赠药品”、“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使用药品时,未收取患者费用的,借记“药品进销差价-调拨和捐赠药品”、“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药品-调拨和捐赠药品”;收取患者费用的,在正常进行药品销售成本核算的同时,借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事业基金-一般资金”。

收到调拨和捐赠的医用物资时借记“库存物资-调拨和捐赠物资,贷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使用非收费医用物资时,借记“医疗支出-公用支出-XX”,贷记“库存物资-调拨和捐赠物资”,同时借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事业基金-一般资金。使用收费医用物资且收取患者费用的,借记“医疗支出-公用支出-XX”,贷记“库存物资—调拨和捐赠物资”,同时借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事业基金-一般资金”;使用收费医用物资但未收取患者费用的,借记“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库存物资-调拨和捐赠物资”。

3 接受固定资产的核算

由于医院会计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限制,核算上对接受调拨和捐赠的固定资产仅做借记“固定资产”和贷记“固定基金”反应。为真实反应社会和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和净资产状况,应在接受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使用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贷记“固定基金”,同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三

“企业优先,还是家族优先?”这个经典问题困扰着很多中国企业,家族有时不得不在十字路口二选其一,而这个世纪抉择改变了斯科特(Scott)家族的百年命运。

英国伦敦西区的牛津街坐落着著名的Selfridges百货商店,穿过熙熙攘攘的人流,蜚声欧洲的沙艾尔投资办公室(SandAire Investment Office)隐身于此—这是一家由斯科特家族全资拥有,专为全球超高净值家族和基金会服务的联合家族办公室(Multi-Family Office,MFO)。

斯科特家族第一代(G1)詹姆斯·威廉·斯科特爵士(Sir James William Scott)1903年创办了省际保险公司(Provincial Insurance Company),其后该公司发展为大省际集团(Provincial Group)。他的两个儿子、G2一代的塞缪尔·斯科特(Samuel Scott)和弗朗西斯·斯科特(Francis Scott)秉承父志,将大省际集团发展为一家国际金融机构。到1994年,大省际集团的年收入超过5亿美元,雇有2200名员工。

省际保险公司创办91年之后(1994年),第四代家族成员以3.5亿英镑的价格将家族企业出售。与实业企业脱钩后的家族并没有四分五裂,而是继续以家族为整体,寻找能够有效管理海量金融资本的方法。

1996年,创始人詹姆斯·威廉·斯科特爵士的曾孙、第四代家族成员(G4)亚历山大·斯科特(Alexander Scott)创办了沙艾尔家族办公室(SandAire),系统管理家族财富。2001年,其对首位外来家族客户开放,从SFO转型为MFO。如今,沙艾尔投资办公室已跻身英国最有影响力的家族办公室,不仅管理着斯科特家族的金融资产,还为资产超过2500万英镑的近50名超高净值家族客户,以及牛津、剑桥等大学基金管理着约50亿美元。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高皓博士带领家族办公室课题组2015年9月远赴伦敦,对沙艾尔投资办公室创始人及董事长亚历山大·斯科特进行了深入访谈。沙艾尔办公室内部并无奢华靡丽的装饰,却处处沉淀着时间印记及家族荣耀。破觚为圆,斫雕为朴……墙上大省际集团的黑白照片和老海报,墙角厚重斑驳却一尘不染的金属印记,均见证了斯科特家族过去的辉煌足迹和丰厚遗产。

当下,中国家族企业正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经济增速放缓,行业竞争激化,另一方面后代无意继承实业企业,多数家族最终将出售实业企业的控股股权。那么,家族在出售企业之后应该何去何从?家族财富应以什么目标和方法长久地传承下去?希望成立家族办公室管理金融资产的家族,又该确立什么定位与模式?

与中国家族相似,斯科特家族也曾面临行业剧变,但出售企业之后的家族浴火重生,再次走上创业之路。斯科特家族的世代精神及远见卓识穿越了悠悠百年,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沙艾尔不仅完成管理家族金融资本的使命,更创造了新的事业平台,家族办公室创办历程中闪现的百年智慧,实为中国家族不可多得的镜鉴案例。

斯科特家族:历史渊源

省际保险公司创始人詹姆斯·威廉·斯科特爵士1844年出生于英国利物浦。他的父亲从德国法兰克福移民到曼彻斯特,曾尝试棉花贸易,但却频频失利,最后以破产告终。

父亲在詹姆斯14岁时去世,只留下了无助的母子。詹姆斯的童年深陷贫困及尴尬,母子四处迁移,依靠亲朋好友的资助艰难度日。早年的家庭变故深刻地影响了詹姆斯的价值观,他很早便独立挑起养家重担,并逐渐展现出过人的商业天赋。

19世纪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时期,车水马龙,人流不息。位于曼彻斯特西郊的纺织业重镇博尔顿(Bolton)商机无限。1865年,21岁的詹姆斯以学徒身份进入一家棉花贸易公司,他勤奋好学,很快就晋升为销售员,随后进入曼彻斯特棉花交易所工作,最终成为一家大型棉花公司合伙人。

1874年,詹姆斯与安妮·简·哈斯拉姆(Anne Jane Haslam)结婚,安妮的家族拥有当地一家龙头棉花企业。成家立业之后,他为社区及当地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不但成功拯救了岳父家族深陷困境的棉花企业,还在经济危机时对当地一家银行施以援手。詹姆斯因此广受尊重,成为小镇教堂的受托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于1909年被册封为世袭从男爵(Baronet)。

第一代到第二代:家族产业的战略决策

詹姆斯事业成功,声誉卓著,但童年时悲惨的情景常让他辗转难眠,担心他撒手人寰之后子孙后代的生活。他的长子塞缪尔·斯科特曾在传记中提到,父亲常常焦虑以致无法入睡,担心一夜之间会丧失所有的家族财富,重返赤贫。

作为一代创始人,詹姆斯一方面希望能将家族财富传承给后代,为子孙的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他不希望儿子们由于突然继承一大笔财富而成为纨绔子弟。要知道,在富庶的博尔顿镇,要想抵御安逸生活的诱惑并非易事。

詹姆斯的长子塞缪尔·斯科特和次子弗朗西斯·斯科特均毕业于牛津大学奥里尔学院。他很早便在家族财富传承及后代培养等方面开始未雨绸缪,巧妙地在两兄弟之间做了分工安排。

起初,长子塞缪尔对文学艺术更感兴趣,对商业却兴趣索然。与很多中国二代相似,塞缪尔不希望在喧闹杂乱的工业城市中生活,他想要远离制造业。而如果继续从事棉花或纺织业,就要每天与蒸汽、机器与噪音为邻。詹姆斯尊重塞缪尔的个人选择,决定为其置办地产,使其获得稳定的固定收入,从而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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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子弗朗西斯却对商业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詹姆斯认为:“如果一个年轻人可以支配资本,他最好的机遇就是拥有一间自己的公司。”为别人打工一辈子的詹姆斯认为,能够拥有一家自己的企业是一种难得的运气。

出于对后代的考虑,詹姆斯决定自己创办一家公司,为家族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为子孙创造一个实现自我价值的事业平台。詹姆斯说:“这家公司对我来说什么都不是,但对我的儿子来说是一件好事,对我的孙子来说则是无价之宝。”

詹姆斯在博尔顿棉花贸易业内颇有名气,很显然,如果进入相关行业将带来显著的协同优势。但他最终选择另辟蹊径,进入一个全新行业,这个决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詹姆斯不希望儿子们与身处棉花生意里的哈斯拉姆亲戚走得太近,他认为,对棉花贸易毫无经验的两兄弟可能无法在充满人情世故的棉花商圈中生存。

其次,他希望为后代创造一个“轻松、平静、基于已有人际关系网络,并对日常运营管理要求不高的事业”。

由于见证了博尔顿棉花贸易共同基金的成功,詹姆斯注意到金融业的巨大潜力。与传统制造业相比,保险一方面属于轻资产,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行业人脉。最终,詹姆斯创办了省际保险公司,开始为朋友的工厂、仓库及器材开展保险业务。

第二代:阐扬光大

省际保险公司成立之初,詹姆斯担任企业董事长,塞缪尔(28岁)担任董事,弗朗西斯(22岁)担任秘书。

弗朗西斯起初没有任何商业经验,但他积极参与日常运营,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迅速成为业务精湛的助手。1913年,他获得了特许保险学会的奖学金。弗朗西斯事无巨细,关注着运营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在公司创办十年后,他已成为经验丰富的管理者。企业成立初期的大小决策均由詹姆斯决定,但随着弗朗西斯对金融市场日渐熟悉,儿子变成了推动新项目的主要力量。

一开始,长子塞缪尔对商业不感兴趣,詹姆斯也没有期待他能深入参与家族企业。但无心插柳柳成荫,塞缪尔渐入佳境,定期出现在公司并积极参与战略讨论。相比弟弟对实际经营细节的注重,詹姆斯更偏向于战略及监督。

在一封写给弗朗西斯的信中,年过半百的哥哥塞缪尔曾承认:“省际保险公司是你创造的。如果没有你,我们应该仍然是一家小企业;这家公司是由你的创业精神及无穷精力建成的。”

詹姆斯于1913年去世,省际保险公司的股权大致平分给母子三人。塞缪尔继承了爵位并成为公司董事长,弗朗西斯担任执行董事。一战期间,公司保费收入从1913年的3.8万英镑增长到1919年的14.8万英镑。

由于弗朗西斯出众的人格魅力与人际交往能力,享誉世界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23年接受邀请,成为省际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顾问。上世纪1930年代,凯恩斯成为省际保险公司的投资委员会主席,全权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

凯恩斯的投资理念深刻地影响了省际保险的投资模式:在债券投资上,他坚信长期利率会降低,从而将省际保险的金边债券(国债)投资组合由2/3短期证券调整为2/3长期证券;在股票投资上,他更为精选地“集中”股票,避开行业龙头,选择集中持有高收益股票,并领先采用结构型股票投资等等。

1946年塞缪尔去世,弗朗西斯成为大省际集团董事长。经过两代人的励精图治,省际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到意外伤害险、火灾险、车险等多个险种,不但在英国各地开枝散叶,覆盖地域还扩展到南非、加拿大等整个英联邦地区。到20世纪90年代,大省际集团的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亿美元,拥有2200名员工。

省际保险公司达成了创始人詹姆斯孜孜以求的目标:两个儿子团结友爱,为家族提供经济保障,为后代提供事业平台。两兄弟之间30年的团结共事是这家公司繁荣昌盛的基础。

家族企业的核心理念

詹姆斯创办省际保险公司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因此,省际保险公司并无特定时间限制或收益目标,可以跨越世代进行超长期投资,主要目的是确保家族资产的稳定性及延续性,不追求眼前的短期回报,而是通过再投资来实现更长远的增长。

詹姆斯不希望后代受到外来股东的压力和影响,因此,省际保险公司的控股股权一直由斯科特家族掌控。这种股权设计给家族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身为控股股东的家族成员不需要对其他股东负责,但另一方面,资金也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家族企业的扩张只能靠自有利润的再投入,因此,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省际保险公司规模相对更小。斯科特家族极其厌恶出售任何省际保险公司的投票股权。只有为数极少的家族亲信(如凯恩斯)才能获得购买企业股权的权利。即使如此,股权出售时,斯科特家族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斯科特家族保留着家族企业的管理权,管理权掌握在两兄弟手里。表面上看,G2弗朗西斯在省际保险公司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背后所呈现的却是詹姆斯对实现自我价值、追寻人生目标的坚定信仰。

塞缪尔和弗朗西斯践行着父亲的初心与价值观,一辈子铭记于心并坚持遵守:家族的重要性、家族资产传承、家族成员的自我价值实现与幸福。这种价值观一直影响着斯科特家族的后代,直至创造未来的家族办公室—沙艾尔。

家族企业的战略性出售

1979年弗朗西斯去世,他的儿子(G3)彼得·斯科特(Peter F. Scott)担任大省际集团的总裁,侄孙(G4)谢克利(C. F. E. Shakerley)接班为董事长。当时的大省际集团已经成为一家由非家族职业经理人管理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斯科特家族仅参与集团的战略决策和监管审计,而将日常运营管理交给非家族高管。

第四代家族成员亚历山大·斯科特1959年出生于英格兰西北部的坎布里亚郡(Cumbria),在牛津大学享有盛名的政治-经济-哲学专业(PPE)本科毕业后,入读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MBA。亚历山大毕业后并未直接加入家族企业,而在家族企业外部获得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包括在香港怡富银行(Jardine Fleming)累积的关键金融技能。随后,他被邀请加入家族企业并担任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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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进入企业后不久,表兄谢克利决定退休,董事会聘请亚历山大担任下一届董事长。由于大省际集团属于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本具有信托责任,因此,亚历山大的任命也获得了非家族董事一致通过。

当时的大省际集团已经成为一家拥有2200名员工的企业,主要保险业务仍在英国开展,但也扩张至肯尼亚、香港、新加坡、菲律宾和澳大利亚等地区。集团拥有一家小型房贷银行以及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大省际集团也面临着剧烈的行业变革,保险业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科技进步带来了大量的电子设备,相比传统更为防水的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在遭遇火灾时的回收率几乎为零。电子、通讯、生物科技等新技术也带来了更多未知的风险。投保的财险从过往的大面积低单价过渡到小面积高单价。顾客购买保险的模式也在发生改变,亲身前往店面的陌生拜访传统模式逐渐改为电话及互联网。

欧洲跨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正在改变,大部分保险公司拥有较为强大的跨境业务,但大省际集团仍然主要聚焦于英国本土市场。撒切尔夫人虽然成功扭转经济形势,但通货膨胀的波动对保险行业带来较大冲击。此外,自然灾害和犯罪率的上升,以及人寿保险和养老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保险行业的格局。

面对当时的情况,亚历山大说:“在相同收益的基础上,保险业的波动性越来越强,因此我们也将承受更多风险。持有单一企业所带来的回报并不足以覆盖风险。家族股东经过深入的行业分析和慎重考虑后,最终做出出售企业的决定。我们拥有大省际集团长达93年之久,一路都做得很好,是时候继续前进了。”

亚历山大曾评论:“我很清楚对股东负有的责任(还在世的G4家族成员),……我们共同做了(出售企业)这个决定,并希望共同留在企业。因此我现在的工作是为未来作计划。我要找出解决方法,适用在金融服务行业打拼了90多年的大家族。我们希望尊重并完成自己作为管家、受托人和管理员的义务;接下来我们的新战略应该强调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

1994年,35岁的亚历山大与斯科特家族其他成员一道,将大省际集团(包括Exeter银行)以3.5亿英镑的价格出售给了法国的UAP公司,后者随后与安盛保险(AXA)合并。出售家族企业后,手握巨额现金,亚历山大需要更进一步。

家族财富的延续

当时60多位家族成员全部是被动股东,不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亚历山大在家族会议上提出:“我们需要决定,斯科特究竟是家族企业,还是企业家族?如果是家族企业,出售企业就是终点,我们可以拿钱四散;如果是企业家族,出售企业后我们还可以继续前进,创造下一个事业。”

亚历山大提议,家族还有机会可以共同做些事情。整个家族决定再以战略的目光共同继续前进。随即而至的问题则是,下一步究竟应该做什么?

如果用出售企业获得的资本收购一家新企业,则需要承担再投资的风险,打赌下一家企业会做得比省际保险集团更好。家族很快抛弃了这个选择。斯科特家族以往在保险资金投资上获得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决定建立高流动性的投资组合。

斯科特家族曾经拥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个经历使他们不希望将所有资产交给一家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他们认为,没有任何一家金融机构能够垄断人才、信息和资源。他们也不认可大银行,因其难以真正与客户保持利益一致。他们希望拥有一家专注于资产配置的机构,能够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同时完全站在自己家族的利益和立场之上。然而,英国当时并没有能够满足斯科特家族需求的机构。

亚历山大带着问题去了美国,那里成功的MFO模式与杰出的专业人士给他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他发现MFO模式在英国尚不存在,在整个欧洲也是屈指可数。如果斯科特家族能够做些调整,适应家族自身需要,则是一次极佳的商业机遇。亚历山大考虑,如果能为自己家族提供FO服务,那么最终也可为其他家族提供同样的服务,这可能会打开家族的另一扇商业之门。于是,斯科特家族当机立断,创建了沙艾尔家族办公室—以省际保险公司位于肯德尔市的总部大楼命名,负责管理家族的全部金融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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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爱心慈善超市捐赠物品管理制度 篇四

一、捐赠物品要有专人负责。接受捐赠物品时,双方当事人要对捐赠物品进行认真清点、核对。检查特殊物品的质量及有效期。捐赠物品的数量、价值核对无误后,填写“爱心慈善超市捐赠物品救助物品入库单”,并为捐赠方开具收据。

二、严格执行捐赠物品发放手续。对每日发放的物品要及时填写“捐赠物品领取登记表”。发放捐赠物品时,要严格审核领取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调查,乡镇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定的程序进行。领取人凭爱心救助卡到慈善超市领取物品或所需生活用品。

三、对捐赠物品应按种类的不同,分别设置总账和明细帐进行管理。对于物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捐赠物品应每月定期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并上报民政局审阅。

四、捐赠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对困难群众实名制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五、捐赠物品要统一存放,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物品注意通风、防潮等,以防物品损坏。存放地点严禁存放其他杂物,闲人免进,以保证物品的安全。

六、每季度末应将捐赠接收发放情况予以公示,并报送民政局。每季度末将储备物资接收和发放记录向社会公示。

同心县爱心慈善超市物资申领及救助程序

低保(特困)对象到同心县慈善爱心超市申请,并如实填写《同心县城乡特困群众“爱心慈善超市”救助申领表》;

——经审查确定救助对象,发放同心县城市低保户“爱心救助卡”; ——救助对象凭“爱心救助卡”,按规定要求向慈善超市领取捐赠物品或购取所需物品。

——对无偿的捐赠物品实行免费发放,慈善超市进行发放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有偿的物品实行折价销售,所得收入注入慈善基金,作为慈善超市的周转资金滚动发展并帮助更多的特困家庭。

同心县爱心慈善超市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慈善超市管理制度,做到账册齐全,帐物一致。

二、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职业道德良好,服务文明、规范,佩戴工作证。

三、货架内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定期消毒。

四、热情接待领取物资特困群众,随时了解特困群众需求信息,热情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妥善保管财务,切实做好消防及安全工作。

六、接收捐赠时应认真登记,严格检查,核实捐赠物品质量,如有破损、霉变不能正常使用、食用的情形,应婉言谢绝。发放捐赠物品时要仔细登记,为受助者详细介绍物品性能和状况。做好捐赠物品的整理、分类、消毒、储存、八、自觉执行作息时间,不随意离岗,规范管理,文明操作。

同心县爱心慈善超市管理制度

一、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捐赠物品进、出明细账、并由管理员具体负责,做到账款、账物相符。

二、接收捐赠物品一律登记入账,并出具收据;发放捐赠物品必须凭相关凭证,由领取人签字。

三、对居民捐赠的衣被等物品应及时进行清点、验收、整理、消毒和分类。

四、食品类物品要严格管理,确保食品卫生,过期变质的物品严禁发放。

五、认真做好捐赠物品的统计、保管工作,定期核对物品数量并及时上报民政局。

六、每季度向居民和社区单位公示一次捐赠受赠和物资发放情况,张榜公示,主动接受捐赠单位和居民的监督。

七、加强超市内部安全保卫,做好通风、防水、防火、防盗和防虫等工作,严格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县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接收捐赠

第六条接收救灾救济捐赠的款物,包括现金(人民币和世界上通用的其他货币)和实物(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七条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直接接收或者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八条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下列规定接收:

(一)国家和省统一组织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国家和省属单位以及省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由省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九条捐赠的救灾救济物品依法应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为捐赠者开具接收凭证。

第三章发放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由接收单位根据灾民的受灾情况和贫困人员的贫困状况,在征求计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预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

(二)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

(三)城镇灾民中的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居民;

(四)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职工;

(五)其他应当救济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接收的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由受赠者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组织,向捐赠者指定的捐赠对象发放。

第十四条非定向捐赠的救灾救济款物,按下列规定组织发放:

(一)发放给农村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受灾户、贫困户、特困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

(二)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发放;

(三)发放给城镇灾民中无自救能力的生活困难职工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有关组织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救灾救济募集物品在接收、仓储、消毒、整洗、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担。

第十六条救灾救济捐赠款物,一律不得用于购买或折换通讯设备、交通工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一)政府各部门承包扶助灾区、贫困地区捐赠的款物;

(二)受赠者直接接收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救灾救济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救灾救济的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集活动,均须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

开展义务性募集活动所得的款物,必须全部移交当地民政部门,用于救灾救济。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以救灾救济名义开展的义务性募蒙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救灾救济对象不适用的捐赠物品,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变卖,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救灾救济。

第二十一条捐赠的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期供救灾救济使用的物资,使用后由民政部门及时收回,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运输救灾救济捐赠物资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接收和发放的救灾救济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门帐册,捐赠款应当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

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捐赠款物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未将义务性募集所得全部用于救灾救济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以救灾救济捐赠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从事救灾救济捐赠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以及截留、挪用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6.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本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民政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三条 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授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

使用人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

捐赠款物是指受赠人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

第四条 募捐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坚决杜绝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

第五条 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六条 规范捐赠款物的审批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扶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二)用于我省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四)用于发展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八条 中直驻粤、省直、省内各地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捐赠款物,应及时汇缴或移交受赠人。捐赠款物到账、交付或使用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第二章 募捐和捐赠

第九条 受赠人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

第十条 受赠人在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时,应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款物的使用方向及计划;

(四)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捐赠人可根据上述募捐方案制订募捐款物使用计划、指定使用人、受益人、资助项目等。

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交当地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

受赠人应对捐赠款物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必须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配其代收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捐赠自产、自有物品或者外购商品,需要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可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自愿认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约定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可由捐赠人指定受益人、使用人及指定捐赠款物使用方向、区域、资助项目等,协议双方应当履约。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受赠人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款物,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五条 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专项管理捐赠款。捐赠物资应分类登记、妥善保管,及时送达受益人。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必须用于原捐赠用途。

第十七条 受赠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款物财务会计制度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捐赠款物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济困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统一分配、调拨省统筹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所筹募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省安排的重点帮扶项目。

捐赠人可根据省安排的重点项目,定地点、定项目捐赠。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赠款物。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项目或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由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剂分配。

第十九条 各地接收的捐赠款物(汇缴省统筹使用的款物除外),按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自行制订审批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扶贫济困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执行;可采取服务价格包干方式,超出的费用与支出由中标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的,不得从募捐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开展活动的必要工作成本支出包括:

(一)相关信息发布、宣传、表彰等费用;

(二)捐赠物资的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等费用;信函的印制、邮寄等费用;

(三)工作人员在活动服务期间的工资、交通、通讯、接待、出差住宿等费用;

(四)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五)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重点要加强对受赠人善款接受和使用管理、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受赠人、使用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地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统计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网络等媒体,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公布募捐情况。每年筹集到的款项及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完全公开,账务应细化到“目”。使用人应提前向受赠人报告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四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过程中,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捐赠款物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定期向受赠人和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受赠人按规定定期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报告捐赠款物支出使用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以及受赠人应当对使用人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使用人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使用人,应予以中止执行计划项目,并责令其退还捐赠款物给受赠人,指定其他使用人继续执行计划项目。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款物退回受赠人。受赠人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剩余捐赠款物。

第二十六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公布全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上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和当年募捐情况。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或各地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目的使用捐赠款物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民政、扶贫等部门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使用捐赠款物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可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效果评估信息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网络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及各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要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有关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款物,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

境外向受赠人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每年授予一次。捐赠人捐赠的扶贫济困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冠名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对受赠人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规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

(二)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退还有关款物,将有关款物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等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使用人退还所使用的捐赠款物给受赠人,并另行指定使用人执行使用计划;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捐赠款物及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七

按传统经济学的理解, 企业的责任和目标仅限于实现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但事实上, 企业作为资本增值的最主要的工具和最一般性的代表, 在世界性的工业化进程中, 对经济系统的影响逐渐增大并已然成为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主体, 资本的强势性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政府、环境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术大家们开始质疑从古典经济学延续至今的经济人命题, 提出经济主体具有利他性的设想, 并从经济伦理学、社会学、演化博弈论等理论中找到了支撑。更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资本的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并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继而认同了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论断。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中, 具有显著影响力的是卡洛尔 (Carroll) 的金字塔型层次理论。在这一理论下, 企业的社会责任囊括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的责任。其中处于金字塔最顶尖的责任即自由决定之责任, 其主要内容即为慈善捐赠。慈善捐赠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中非强制性的自愿选择, 其实最具显性和社会反应性, 即企业一旦进行了捐赠, 在适当的宣传下会得到公众对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快速认同。在目前贫富差距比较严重和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 企业的慈善捐赠是均衡利益的要求, 是社会自我调节的一种机制, 起着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它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无法替代的补充效应。

贫困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 影响扶贫工作成败的主要因素是资金的来源问题。就我国的情况看, 扶贫资金的来源较广, 其中社会各界的援助, 是在社会各界对扶贫行动认可的基础上, 根据自己的财力情况, 援助贫困地区的一种行动。社会各界的援助活动多种多样, 譬如有希望工程、光彩事业、幸福工程以及捐衣捐被帮助贫困地区度过灾年等。倡导企业增加对扶贫性捐赠的投入, 一方面可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 另一方面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树立公众形象之举。

2 我国企业扶贫性捐赠存在的制度性障碍

2.1 非正式制度阻滞:企业扶贫性捐赠的意识较为淡薄

非正式制度则是指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和人们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 是一系列具有持久生命力的社会文化传统和行为规范。一般包括意识形态、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宗教观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非正式制度能够从意识形态方面, 或促进、或阻滞正式制度变迁的进程。良好的非正式制度能够降低制度移植和创新的成本, 具有提高制度绩效之作用。

从促进我国企业捐赠的正式制度变迁过程看, 效果并不显著, 从根本上说是由于非正式制度的错位造成企业家公共意识淡薄。从总体看, 据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 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 000万家, 有过捐助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 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助, 个人捐助行为也主要是通过单位进行。在2005年上半年《福布斯》杂志第一次公布的“2004年中国慈善榜”中可以发现, 中国富豪们的捐赠仅是其资产总额的百分之几。与美国相比, 美国贫富差距虽然也十分严重, 但美国的企业和富裕阶层的个人, 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达6700多亿美元, 即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 占到了美国GDP的9%, 而我国只占0.1%。虽然如前所述, 企业的慈善捐赠是一种自愿性行为, 我们不应干涉企业是否捐赠和指责其捐赠的多寡。然而, 冰冷的数字多少折射出了我国存在比较严重的慈善捐赠主体缺失的问题。

2.2 捐赠主体与扶贫对象间缺乏有效的契约约束

中国农村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978—2007年, 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479万人, 贫困发生率从30.7%下降到1.6%。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 农村扶贫投入绩效出现了下降趋势, 一些地区扶贫陷入“制度性陷阱”, 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一些地区的贫困户常采用出工不出力、拖欠贷款、不使用良种等行为保持贫困状态, 出现了贫困农民从对土地的依赖转向对扶贫投入依赖的倾向。此外, 在对包括贫困大学生、因病致贫人群等弱势群体的企业捐助中, 由于被捐者或是挥霍捐款、或是隐瞒非贫困身份、或是不晓感恩 (目前对应施恩图报还是知恩图报, 还存争议) 等因素, 频频出现了捐助者停捐或要求退捐的事件。1998年我国南方发生的特大洪水中所出现的捐赠白条的报道也频频见诸媒体。这一方面反映出某些人的道德沦丧和信义缺失, 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捐助者与被捐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因此, 没有正式制度保护和激励的捐赠行为不具有持续性。

2.3 扶贫性捐赠资金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接收资金的部门没有相应地建立内部稽核、制约等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另外公益性事业单位或非政府组织多为受赠组织, 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付和受赠两部分, 其中都包括扶贫基金。项目的交叉重叠会造成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均存在一定差异;其次, 扶贫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一些接收扶贫捐赠资金的部门只注重对资金的筹集, 但使用结果并不经常进行公布, 大额资金使用缺少计划、无预算支出明细, 存在重筹集、轻管理现象;最后, 一些社会扶贫捐赠资金项目受国家或地方政策影响因素较大, 资助项目需要根据政策和工作目标, 不断调整工作计划, 经费预算也需要随之不断的调整,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预决算管理受到影响。

2.4 税收制度对企业扶贫性捐赠的负激励

第一, 所得税法对慈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规定, 使得企业和高收入人群在慈善捐赠时会有所顾忌。第二, 企业名为捐赠实为广告的行为会给消费者和国家财政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第三,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 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限制了捐赠倾向。

3 加强对企业扶贫性捐赠的制度激励的建议

3.1 非正式制度激励

首先, 用儒家文化之精髓重塑企业家精神。儒家文化与慈善精神相契合的理念有:①向善理念。其所极力倡导的智、义、仁、信、礼 (通称“五常”) 对道德和慈善的强调自不必说。儒家重视人的自我身心内外的协调和向善的理念, 孔子说:“德之不修, 学之不讲, 闻义而不能徙, 不善不能改, 是吾忧也。”儒家认为, 生死和富贵不是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而提高自我的道德学问以为社会的福祉才是人追求的终极目标。②仁恕意识。儒家的“仁”, 即“爱人”, “惠民”, “施于民而能济众”。其次, 宗教的部分理念可被借用。宗教中不乏可取的积极信念。宗教所倡导的博爱和平等思想, 成为部分中国企业家的精神慰藉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许多国家, 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 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宗教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对希望的执著而诞生的一种强大的精神依靠, 无疑会有助于塑造我国的企业家精神。

3.2 完善税收对扶贫性捐赠的激励

首先, 从税种上扩大对企业扶贫性捐赠行为的激励。国家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流转税对企业扶贫捐赠行为的限制并适当鼓励。如企业按国家指定方式进行的扶贫捐赠行为, 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可按捐赠货物成本直接列支成本费用。其次, 适当解除扶贫捐赠必须针对特定对象的规定。税务部门可适当解除扶贫捐赠必须针对特定对象的规定, 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后, 适当加大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的基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依据发生变化, 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从一般意义上理解, 企业“年度利润”均应小于“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在加大扣除比例的同时, 却缩小了扣除的基础, 这不利于企业的扶贫捐赠。

3.3 加强对企业扶贫捐赠资金的管理

①扶贫捐赠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使用资金应提出申请, 由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金。②强化监督机制。资金管理部门和审计、财政、银行等有关社会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严把事前、事中、事后各个关口, 进行跟踪定期审计, 以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防患于未然, 确保企业扶贫捐赠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③根据企业扶贫捐赠资金项目的管理需要, 及时修订各类财务管理指导性文件, 明确扶贫资金使用要求、资产管理要求和财务核算要求, 规范各级项目的管理办法。④针对扶贫项目对其他项目交叉重叠造成的经费节余, 应及时向捐赠组织提交实际情况说明, 适当考虑增加工作内容, 并编制相应经费使用预算, 进行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的调整, 获取捐赠组织的认同和准许, 切记不得不经授权转移资金或虚列支出。

3.4 建立契约性捐赠制度

可以认为捐赠主体与扶贫对象两者存在契约关系。捐助者和扶贫对象之间的责任关系, 应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 受捐者接受捐助的条件, 受捐者应履行的义务, 企业停止捐赠的条件, 对认捐而未捐企业的处罚规定以及处罚的程度等, 都应在契约中得到体现。故而, 契约化捐赠行为无论是对捐助者还是被捐者, 都是一种保护, 并节省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李含琳, 韩坚.中国扶贫资金来源结构及使用方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1998 (4) :6-10.

[2]黎友焕.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J].西北大学学报, 2006 (9) :44-47.

8.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有关文件,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适用本办法。各级红十字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服务、使用权等。

第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的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使用的规定。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表彰奖励办法,对捐赠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

第八条 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捐赠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总会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国际募捐呼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发出募捐呼吁;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未经总会批准,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拓展现场、邮局、银行、互联网、手机等捐款渠道,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捐赠信息,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也可利用公益项目和专项基金的形式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必须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对于接受的捐赠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财产。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由总会或省级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四章 募捐和接受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性质,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管理处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必须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救助工作。与捐赠人达成一致捐赠意愿的,应按捐赠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第二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办理。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转入红十字会基金。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红十字会基金。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惯例,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各级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应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项目支持费是指各级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解释权属总会。

9.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九

《通知》指出,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廉政建设工作会上,中国红十字会提出了“两公开两透明”的公开承诺,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通知》说,要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使用分配的公示、跟踪和反馈制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媒体、公众的监督。总会将率先实现接收捐赠的款物信息,捐赠人隔日可在中国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在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阶段,做到捐赠收入和使用情况随时向社会发布;定期编制资助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主动邀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对捐赠款物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告。

要着力构建阳光透明的财务公开机制,政府拨款的财政资金要及时公布“三公”支出,社会捐赠的资金要及时公布使用分配情况。总会、地方红十字会都要建立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平台,力争两年内实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总会将对2010年以来的财务收支报告、审计报告和有关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陆续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物资采购、工程发包、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坚持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的原则。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采购,严格采购规程、严肃采购纪律。特别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行采购,随后公示。

无论是采购物资还是直接接受的捐赠物资,其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规范救助标准和发放规程。资助单位和受助单位均要建立捐赠物资接收分配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公示捐赠物资的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捐赠物资的发放,除特别紧急阶段外,一般情况下应进行调查摸底,张榜公示。

10.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篇十

关键词:美国高校,捐赠,启示

近些年来, 随着高等教育成本的提高, 世界各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经费的增长率逐渐下降, 教育经费不足已成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 同时也成为了限制各国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继续扩大与发展的主要问题。因而, 多来源多方式的教育资金筹集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高校关注的焦点。为解决高校资金不足问题, 争取社会捐赠成为了一些发达国家, 尤其是美国的许多高等大学普遍采用的渠道之一。显而易见, 社会捐赠在美国高校发展的进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将对美国高校的教育捐赠制度的现状及成功因素进行研究, 以期能为我国高校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有所启示。

一、美国高校教育捐赠的历史及现状

美国高等教育捐赠历史悠久,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哈佛大学建校的时候。约翰·哈佛, 马萨诸塞州查尔斯城的一名牧师, 1638年因病去世, 死前他将自己的图书、300卷文书资料及一半房地产约合780英镑, 捐给剑桥学院。为了纪念他, 学院改名为哈佛学院, 即后来的哈佛大学。在这件事情的影响下, 一批院校随后相继建立。1701年, 耶鲁捐赠建立教会学校, 后改名为耶鲁学院;1865年, 康乃尔捐助创办了康乃尔大学;1892年, 洛克菲勒捐赠建立了芝加哥大学。这些都成为了美国社会各界人士开创捐赠美国高等教育的先河, 并极大促进了美国捐赠事业的发展。从此, 高等教育的社会捐赠逐渐成为了美国社会一种保持多年的优良传统。

美国高校的教育经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拨款、学生交纳的学费和杂费, 以及来自各个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在这其中, 来自企业、基金会、校友、慈善机构的捐赠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来源。其他捐赠的主体也有来自宗教、学生父母、普通群众等。近些年, 美国高校有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 即捐赠收入在高校资金来源中的份额逐步提升。

二、美国高校捐赠事业成功的外部、内部因素

(一) 外部因素

美国是一个由清教徒建立起来的移民国家, 基督教义的宗旨深深扎根于美国人民的心里。基督教所提倡的关于慈善事业的观念对鼓励公益捐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并且成为了美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在这种教义的影响下, 人民大众, 无论富人还是穷人, 普遍都形成了热衷于社会捐赠的良好传统。正如此, 美国形成了一种对高校进行捐赠的氛围与传统。据统计, 每年的捐赠数额约有85%来自美国民众, 10%来自公司企业, 5%来自大型基金会。作为一种优良传统, 社会捐赠已经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 鉴于此, 美国捐赠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美国教育改革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重视教育立法, 每次重要的变革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在关于美国教育捐赠方面, 为了鼓励激发大众捐赠及顺利开展捐赠活动, 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建立, 《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美国慈善捐赠法》等。社会捐赠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后, 捐赠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详尽的规定。不仅如此, 美国还对捐赠人进行了税收减免政策, 从客观上鼓励了捐赠人的捐赠热情。自1909年起, 美国对在宗教、文化、教育、社会救济方面有过慈善捐赠经历的企业公司减免所得税。1917年, 美国政府出台了免税措施来鼓励捐赠。它一方面鼓励富人捐赠, 另一方面也鼓励普通人捐赠, 以减免自己的所得税。这个鼓励性政策最终渗入到美国社会中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 内部因素

美国高等教育捐赠事业发展如此之好, 除了社会文化、政府政策法规等外部因素外, 高校自身的一些积极因素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要想争取到更多的捐赠, 一定要提升自己的办学质量和提高学校声誉名气。在美国, 教学质量越好, 声誉越大, 就越是能吸引到捐赠人的垂青。捐赠人也倾向于选择名气较大的高校作为捐赠对象, 以此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力。高校吸引外部各项捐款也是靠自身的办学质量、工作业绩、声誉名望等因素。学校不仅重视对外宣传工作, 同时也重视大学的经营, 善待已经在校的学生, 把在校学生当成未来的捐赠者对待。

在美国, 高校的校长不仅在学术方面能力突出, 是某一学术领域的权威, 同时也应具备卓越的管理才能、社交能力及人格魅力。但是, 除了上述素质外, 美国高校校长还需要具备另一种能力——争取社会捐赠的能力。美国高校校长任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亲自出去宣传学校, 争取大量的社会捐赠来发展本校。这项工作做得好坏也成为了衡量校长任期内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哈佛大学前校长陆登庭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最成功的募捐人之一, 因此, 他拥有一个“募捐大王”的称号。他采用的主要方式为大规模、长时间的筹资运动, 他所筹集到的巨额资金最终促进了哈佛在学术方面长久的繁荣。康奈尔大学前校长罗兹, 又被称为“募捐大师”, 也是一位在募捐方面成就卓越的校长。他退休后出版了《为高等教育成功地集资》一书。在书中, 将自己多年的募捐经验总结出来, 将筹款的方式和技巧系统化、理论化、科学化。高校校长, 作为学校的领导者, 他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力是无穷的。

美国的高等教育捐赠历史悠久, 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相应的筹款机构与组织, 如基金会, 并由专职人员管理组织学校的筹资活动, 以使学校的筹集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依次开展。美国许多高校都建立了学校发展部, 该机构通常由副校长负责领导, 主要工作内容就是筹措资金。以纽约大学为例, 该校设立学校发展部, 由一名副校长领导, 学校发展部下设集资处、基金会集资处和个人集资处, 确保了该校募集资金工作的有效开展。很多学校下设金融管理公司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投资, 从而最大化了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 保障了学校的收益, 同时也使大学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

美国非常重视校友文化, 所谓校友文化, 简单地说是校友以各种方式回馈回报母校。但是这种回馈是双向的, 作为校方, 一定会有固定常设的校友机构在平时与校友保持密切联系, 包括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询问、当面访问、邀请来校参加活动等。校友捐赠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 也是高校资金的重要来源。美国高校常会邀请校友返校参加校内一些访问活动。例如毕业典礼, 学校会邀请优秀的毕业生校友发表演讲, 努力将这种校友精神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各界毕业生之中。耶鲁大学专门设了校友日, 定期出版校友周刊, 来搭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 达到紧密联系校友的作用。

三、我国高校捐赠事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社会政治经济高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这些都为社会捐赠的发展创造了便利的社会条件。我国很多高校已经开始对社会捐赠予以重视, 一些高校成立了向社会筹措办学资金的专门机构, 如董事会、发展委员会、教育基金会或校友会。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环境下, 一些公司企业也认识到了向高校捐赠的重要作用以及对企业形象的正面宣传, 纷纷向高校捐款或在高校设立奖学金、进行学校固定资产投资等。例如:许多高校都有冠以个人或企业名字命名的建筑。如清华大学的宏盟楼、郑裕彤医学楼、伟伦楼、逸夫技术科技楼等。北大的李兆基楼、陈明楼、廖凯原楼、阿里巴巴报告厅等。

在捐赠法规方面, 我国已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条规定对捐赠者的责任和权利进行了详尽的定义, 赋予了社会捐赠的法规性。在捐赠数额上, 就全国高校社会捐赠收入而言, 高校捐赠收入占教育经费的比例较低, 还不到3%。

综上可以看到, 我国高校捐赠目前已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仍有诸多问题及因素制约其发展。

首先, 有关教育捐赠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中国, 对于企业及个人对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免税问题, 法律上还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只是见于一些零散的税法、社团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颁布的规章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 我国捐赠事业无法得到保障, 其发展也必然被制约。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捐赠的难度, 某种程度上挫伤了社会公众捐赠的积极主动性, 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捐赠事业的发展。

其次, 相对于美国高校的捐赠特点来说, 中国高校在该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教育捐赠规模较小, 而且募捐物类别比较单一, 多为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捐赠活动的方式主要为校庆或校友聚会, 捐赠主体构成单一, 多为港澳台地区的华人和华侨。这些都严重影响到教育捐赠活动的有效性。

再者, 高校对捐赠重视程度低。我国高校长期依赖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 然而, 政府拨款往往很难满足高校的实际需求。因此, 这就需要高校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摆脱传统模式, 高度重视捐赠事业的发展, 制定具体可行的捐赠事业发展方针政策, 积极主动寻找资金来源。

慈善事业需要强有力的社会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监督、独立的评估机构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来自捐赠者本人的监督。然而我国高校捐赠事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捐款流程以及具体细节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 缺乏透明度, 因此导致普通民众对其了解甚少和信任缺失。

四、对我国高校捐赠发展的启示

美国高校捐赠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我们在直接借鉴的同时, 还应深入思考, 以便形成有我国特色的捐赠事业。

(一) 营造良好的捐资助学氛围

虽然我国高校捐赠收入和比例与美国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也应看到自己有利的一面。我国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美德传承已久, 有很大的资源可以挖掘。我们对学生应从孩提时代就渗透捐赠文化、人文主义、志愿精神。从文化层面上,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培养营造社会捐赠氛围及全民捐赠意识, 大力鼓励颂扬社会上的捐赠行为, 向广大民众普及宣传教育捐赠在高校发展的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转变并摒弃旧的观念, 不仅只有富人和企业才捐款, 普通公民也可以参与到慈善捐赠事业中来, 尝试建立以普通人为捐赠主体的慈善捐助模式。

(二) 校长的作用

在美国, 衡量高校校长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筹措资金的数额。美国教学促进会主席博耶博士曾谈到:“管理一所大学, 不再只是张罗内部事务而已, 它已经变成无穷无尽灵活周转财政的努力。今日大学校长的成功是根据他们能否使收支平衡来决定的。”当今, 高校选择校长的标准具有双重性, 既要具有胜任学术职位的能力, 同时也要有开发或商业背景, 即要求校长必须具备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的能力。我国高校也可尝试把捐赠数额作为考核校长工作业绩的一项标准。

(三) 重视校友资源

我国高校应该重视校友的联络工作, 增强与其的感情联系。我国大学也可以设立相应的校友会办公室或校友会等组织, 通过校庆活动、校友毕业返校、座谈会、定期发送校刊等形式, 加强对校友的了解、联系和沟通, 同时也使校友了解熟悉学校的发展状况, 激发校友对母校的热爱。也可以通过一系列合作协议, 吸引校友捐赠, 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作出努力。

大学时期正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 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 不仅要重视学生的专业学习, 同时也要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爱校意识、社会责任感。在学生在校期间, 通过关心、爱护、引导, 在学校和学生之间搭建一条桥梁——母校情结。

(四) 建立专门的教育捐赠组织和机构

我国高校要想募集到大量的教育资金, 使社会各界积极踊跃对大学捐赠, 学校内部应建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 如设立“募款办公室”或“发展基金会”等, 由其直接负责高校的资金筹措活动。与上述机构相对应, 所选聘的工作人员也要引起高度重视。从事资金筹措的人员, 他的职能应专业化, 对教育事业和高校有深入的了解, 具备广博的知识及较好的社交能力, 具有较强的语言交流能力与沟通能力, 专心从事学校的募捐、管理、投资等工作。通过这样的举措可以使学校的筹措资金活动更有组织性、计划性及可行性。筹措而来的资金是高校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 也应该建立相应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对所筹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 设立中长期目标及严密的制度, 保障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五) 健全税收法规政策

在法律法规方面, 我国已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以此来鼓励社会公众进行捐赠。但实践表明,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捐赠事业是一项巨大而长久的事业, 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努力和完善。为了建立一个更有效的捐赠体系, 我们应着手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利益补偿机制, 适当放宽免税制度, 给予捐赠者合理的优惠政策。不仅如此, 我国也应简化捐赠程序和繁琐的税收手续。这些都会成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综上所述, 美国高校现在形成的成熟完善的社会捐赠制度历经多年, 它的成功得益于各个方面, 有其自身的历史文化传统, 也有税收法律法规的保障, 校长亲自募捐和校友的贡献也是其成功的基础。我国应积极学习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 当然也不能生搬硬套, 而应有选择性地借鉴其长处, 扬长避短, 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特色的高校捐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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