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行政

2024-09-10

上海司法行政(12篇)

1.上海司法行政 篇一

以教育推动社会进步

2012年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

人民警察学员注意事项

1、法理学专业考试图书范围:黄色的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月第三版。

2、上海政法学院的地理位置和前往学院有哪些交通线路?

上海政法学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泗陈公路口)。学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与松江区交界处的佘山西北侧,毗邻松江区佘山镇。上海政法学院附近的交通路线有:

(1)上海市区至松江的轨道交通9号线,距离学院最近的轻轨站为佘山站,佘山站有公交车松青线和沪陈线直达学院。

(2)沪陈线:学院门口至上海市西区汽车站(吴中路和中山西路附近),可至佘山、七宝、漕宝路地铁、上体馆等,大约45分钟一班,沪陈线早晚发车时间为首班车6:30,末班车18:00。

(3)松青线:松江至青浦,经过学院门口,大约15分钟一班,可在轨道交通九号线佘山站下车换乘。

(4)上佘线:佘山镇至上海体育馆,约15分钟一班。

(5)南佘线:佘山镇至南浦大桥,约15分钟一班。

南佘线和上佘线都经过七宝和漕宝路地铁两个交通枢纽。

自驾前往学院比较便捷的路线:G50高速(原A9高速公路)在赵巷匝道口下,往佘山方向左拐至嘉松南路直行,到达泗陈公路右转,沿泗陈公路直行五、六分钟后即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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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司法行政 篇二

社会实践课是上海电大开放专科各专业的重要教学内容, 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个实践环节, 它是培养学生结合实际、运用所学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课程。提高社会实践课的教学质量, 一直是上海电大行政管理专业综合教学改革的重点。为此, 上海电大法律行政系针对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课, 提出了“社会调查——毕业作业一体化”的教学改革方案。作为上海电大的一所分校——上海电大普陀分校,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海电大的教学改革方案, 努力在实际教学中实现教学改革的目标。经过教学实践, 教学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仍然存在若干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是结合上海电大普陀分校行政管理专业社会实践的教学情况, 运用实证研究法, 试图找到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加以分析, 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调查——毕业作业一体化”的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依据。我们采用的材料样本为上海电大普陀分校行政管理专业 (专科) 2006秋、2007春、2008春、2008秋四个班的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的教学情况, 在对基础数据进行了汇总的基础上, 结合专项调查进行分析, 发放专项调查问卷128份, 并与25名同学进行了个别访谈, 从而得到以下分析结果。

二、问题

(一) 社会实践完成率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通过社会实践成绩登记表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 社会实践的完成率略有上升, 未完成率呈现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 学校各部门的重视。我们把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率作为工作重点, 其中以抓社会实践和毕业作业工作为突破口, 学校领导、教务科、专业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定期研讨, 定任务, 定计划, 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 大家通力合作的结果。

第二, 对培训动员工作的重视。由于学生工作忙的特点, 我们把培训动员工作提前到前一个学期, 对社会实践的教学任务认识深刻、准备充分、落实到位, 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把握教学任务;在开学初, 对未经过培训动员的学生补培训;在教学任务的写作过程中, 每一个指导教师再次强化培训内容。

第三, 强化服务意识。我们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过程要积极主动、指导有耐心、方法要多样, 内容要具体;班主任要积极配合, 通过上课时的提醒、课后打电话、发短信督促等, 督促学生也要积极主动, 从而提高了调查报告的完成率。

但是, 我们也从中可以看出, 学生未能完成社会实践的人数在10%~28%之间。由于部分应届同学不能按时完成社会实践, 于是顺延到以后学期再做, 既给教务管理增加了负担, 又给学生的学习心理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在调查中发现, 由于部分学生不能随班完成, 导致信心不足, 给其以后顺利完成学业带来了障碍。

(二) 社会实践选题情况统计与分析

通过社会实践成绩登记表数据统计如表2所示。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 符合专业方向的选题略有小幅上升, 主要是指导教师在学生选题时严格把关所致, 但是其他类的选题还是居高不下, 影响了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目标的实现。

社会实践的选题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实践教学的老大难问题, 也是学生感到十分困难的问题。教学中, 虽然一直强调选题必须符合行政管理专业的方向, 但是在实践中却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因为过分强调了专业方向, 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 有些还与学生的实际工作相脱节, 导致部分学生的选题被否决, 从而完不成社会实践的学习任务。为此, 指导教师有时只能降低要求来提高社会实践课的完成率。

(三) 对社会实践报告质量的分析

1.符合专业选题方向的报告存在的问题

(1) 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透彻。

从这类选题看, 有些学生对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模棱两可。例如:关于某公司人力资源情况的调查、关于某公司营销管理的调查、关于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问题的调查、关于某公司人才流失的调查等报告。因为人力资源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 学生错误地认为人力资源就是人员管理, 甚至有的学生把人员当成人才, 两者的概念都界定不清, 而营销管理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由于学生对所调查的问题概念含糊不清, 要写出高质量的实践报告如同缘木求鱼。

(2) 选题缺乏创新性。

选题范围狭窄是更加突出的问题。从选题的统计结果看, 例如:关于某公司人才流失情况的调查、关于某公司培训情况的调查、关于某公司绩效考核情况的调查等, 这类题目在学生选题中占有很大比重。从中反映出学生的选题思路狭窄, 他们认为这样的选题容易被审查通过, 而且资料比较丰富, 容易完成报告的撰写。所以, 选题缺乏创新性成为大多数学生的通病, 也成为指导教师的无奈之举。

2.结合工作选题的报告存在的问题

(1) 缺乏专业性。

在结合工作实际选题方面, 囿于学生专业能力方面的限制, 这类选题紧紧是对所选定调查单位情况的某些问题的分析, 专业化程度不高, 与行政管理专业关系联系不紧密。例如:关于某商场顾客投诉情况的调查、关于某饭店顾客满意度的调查等报告, 这些报告只是对问题的表面现象泛泛而论, 而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上, 却没有提升到行政管理的角度去认识和分析。

(2) 报告内容空洞。

纵观四个班级的所有选题,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调查报告缺乏个性特点, 报告内容略显空洞, 与社会实际情况不吻合。如关于某公司人才流失情况的调查是最具典型的。首先, 选题人数太多, 缺乏个性, 缺乏创新性;其次, 报告的内容反映出不管他们选取各自不同的调查对象, 但是每个对象的人才流失都是很严重的, 甚至选取十几个人的小公司也如此表述, 缺乏可信度, 而人才流失的原因也都大体相仿;第三, 许多同学对人才和人员的概念缺乏定性, 报告中既不解释, 又随意滥用, 在同一个调查报告中两个概念交互使用。

3.其他类选题的报告存在的问题

(1) 缺乏实践意义。

这类选题, 如关于某小区停车难问题的调查、关于某小区白色污染的调查等选题, 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性, 与学生的工作实际也缺乏联系。在“一体化”教学改革前, 如果选定这类题目, 也可以锻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也基本符合社会实践的目的。但是, 由于“一体化”方案的实施, 在社会调查阶段选定这类选题, 到毕业作业阶段就很难针对问题, 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对策措施, 因而必须杜绝这类选题。

(2) 选题缺乏典型性。

在这类选题中, 例如:关于某小区高空抛物现象的调查、关于某小区养狗问题的调查等, 前者不具有普遍性, 只是偶然的事件, 而后者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常识性现象。这样的选题, 既缺乏调查分析的必要, 也没有实际意义, 很难从专业理论的角度提出符合专业特点的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完成率低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问卷和对部分同学的访谈结果分析, 学生未能完成社会实践报告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不会做。这些学生认为按照专业的要求做一份调查报告是很难的事情, 他们以前从没接触过, 觉得很陌生, 加之时间节点的要求, 这些同学产生畏难情绪, 因而选择了放弃;二是没时间做。有些学生因忙于工作, 将实践学习任务一推再推, 导致延迟完成;三是学生不主动。由于电大实施面授教学和网上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致使部分同学平时上课不来, 经班主任屡次通知, 仍然既不来参加动员培训, 也不和指导老师主动联系, 最后未能按期完成报告的写作和提交。

(二) 选题问题的原因分析

由于许多学生对行政管理专业理论掌握不深, 导致其在选题时的选择面过于狭窄。在选题时, 基础相对好一些的学生能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选题, 但此类选题仅仅限于人员流失、企业绩效和人员培训等几个方面, 虽然满足了专业的选题要求, 但选择面很狭窄, 缺乏创新性的选题;学生对社会实践不重视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有些学生认为只是按照要求提交一份报告就可以合格了, 所以代写、抄袭的现象比较严重, 更不认为这项实践活动是锻炼和提高其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还有一部分学生没有工作或认为撰写实践报告与其工作没有直接的联系, 因而对实践学习缺乏动力。

四、结论

3.上海司法行政 篇三

日前,上海市在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指导下,推出该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上海方案”),该方案主要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明确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制度;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机制,进行市财政统一管理。

“上海方案”是上海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中央顶层设计与发挥地方自主性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是促进了司法专业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符合司法队伍专业化要求。“上海方案”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严格了法官、检察官的任命条件与晋升条件,这些举措均有利于解决法官、检察官队伍庞大、专业化不足的问题。同时,“上海方案”通过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职业特征的职业保障机制,这与管理制度相配合,既有利于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感,也有利于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是摒弃了司法“行政化”。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司法“行政化”问题,不仅有悖于司法的规律,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上海方案”提出的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出了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规定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这一措施与法官、檢察官“员额制”相配合,将有利于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提高司法的权威,建构权威的司法。

三是削弱了司法“地方化”。

司法“地方化”问题的根本在于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严重破坏了法制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解决之道就是剥离司法管理及其经费与地方人大、政府的关系。但是,我国有3500多个法院、近20万名法官,如果规定法院的人财物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所以,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相对务实之举。“上海方案”试行市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并且让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适当分离,对于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上海方案”的肯定之处毋庸置疑,但是仍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上海方案”提出了司法职业三类人员33%、52%、15%的构成方案,这一规定弹性不够,应当设定动态比例,以照应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遴选委员会的性质、隶属关系、权利等问题,“上海方案”规定也不够明确;“上海方案”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及其变革的具体方案并未提及;对通过本次司法改革促成我国法律职业群体不同职业间的良性流动的制度设计不足;对于改进司法职权的配置,建立与司法人员责任制相关的配套监督机制,健全司法分工、制衡以及整合的机制考虑不周;对如何合理、有效地重构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之间的协调机制,尽可能避免上级司法机关通过人员晋升、财政控制等方面破坏下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缺乏思考。

总之,“上海方案”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驱者,既面临很大的机遇,也要应对很多的困难。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如何调动利益受触动者积极响应改革号召,如何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进程,使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方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

4.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篇四

奉司[2009]21号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局机关各部门、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

2008年区局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在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同志们的一起努力下完成了第一年的节能目标任务,2009年是提出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二年,也是完成三年节能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为了继续更有效的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区局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重点提出如下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开展节约用电工作----年内局机关(包括法律援助中心,下同)节约用电费比2007年103080元节约20%(08年完成节约13%,今年再完成节约7%)。即节省电费开支20616元,争取提前完成节约20%的目标。具体措施:

1、继续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环境温度低于30℃、冬季环境温度高于16℃时停止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空调开启后关闭门窗。考虑区局机关部分空调机器老化、耗电量高、且已使用10年以上的14台老空调,在4月底以前进行更新,以达到降低能耗。启用空调由办公室发出通知。

2、继续严格执行办公室、走廊、通道、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尽可能利用自然光,不开或少开照明灯,杜绝“长明灯”;办公室内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要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要关闭办公电脑和照明灯等室内所有用电设施的电源开关。

3、调整饮水方式,提高饮水质量,进一步降低能耗。为了关心同志们的身体健康,提高饮用水质量,也从节约能源考虑,经研究,3月底在C楼食堂完成安装高质量的饮用水净化设备(自来水经过净化设备出来,可以直接饮用;水质比现在饮用的桶装纯水质量更好,且减少了二次污染)。食堂蒸饭、炒菜的用水,使用净化的饮用水;同时在C楼的楼道安装饮用水热水器,4月1日起供机关各部门和法援中心人员喝水,用热水瓶灌水饮用。各办公室(除会议室、法援接待大厅和12348值班室)的33台热水器到3月底为止,一律停止使用,由局办公室统一收管。为减少热水瓶喝剩余水的浪费,每个办公室配一个冷水壶(统一由办公室配),以方便喝凉水。

4、根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响应世界自然基金会“地球一小时”大型自愿熄灯活动倡议,在3月28日关闭办公楼景观灯光一小时。

二、进一步开展节约会务费和接待费支出:2009年比2007年节约15%。具体措施:

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开短会。

2、对确需举办的会议,要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严格控制与会人数和食宿标准,降低会议成本,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会议牵涉到经费支出的,都要事先与办公室沟通,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地点和有关会务事项;事先未与办公室沟通的,办公室可拒绝予以办理会事费报销等手续。

3、公务接待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控制陪餐人数。

4、大力提倡吃工作餐。午餐除接待来访的重要宾客外,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5、倡导在机关食堂接待来宾,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现象。

三、进一步开展节约用水。局机关人均用水消耗在2007年基础上,递减并实现节水率达到15%。具体措施:

1、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

2、降低卫生间水箱水位,调小水龙头压力,减少小便斗出水量。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四、进一步降低公务用车耗费和节约办公费用。在巩固去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年内局机关车辆单车维修费比2007年节约20%,使车辆单车维修费和汽油费提前完成节约20%的目标;继续抓好办公耗材的节约,认真做好废纸回收工作,有关具体措施参照去年的做法。

有关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将继续严格按照区司法局《关于节 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奉司[2008]5号)的文件执行。请各司法所、公证处按照区局机关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认真响应。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节能减排实施意见

抄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政法委、区节能减排工作

办公室、市司法局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办公室2009年3月8日印发 签发:黄保卫核稿:陈木龙校对:梁洪

5.上海司法行政 篇五

12040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一、专业分析

(一)学科简介

行政管理专业是管理学科下设的一个二级学科。行政管理是一个综合性强,研究范围广泛的学科,以哲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为基础,对公共事物和行政管理进行综合性全面研究。

(二)主要培养目标(资料来源 精学上财考研网)

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知识,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专门人才。这类人才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掌握现代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管理、经营、策划、调研、交际能力。

为适应社会与时代的形势发展需要,同时也为了和国际接轨,行政管理专业正在准备进一步壮大规模,扩大招生面,它与公共行政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硕士(MBA)类似,没有相关限制、费用合理,受到广大跨专业考研同学的青睐。

注:不同院校同一专业设置的方向和考试科目不同,以下以厦门大学为例:

(三)主要研究方向

(01)政府改革与治理

(02)比较政府

(03)公共人力资源与绩效管理

(04)非营利组织与公共事业管理

(四)考试科目

(101)思想政治理论或(111)单独考试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或(240)单独考试英语(606)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812)政策科学与经济学

二、推荐院校

以下为该专业实力较强者,建议选报:

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湘潭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大学、重庆大学、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郑州大学、山东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南昌大学、复旦大学

三、就业方向(资料来源 精学上财考研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协理员,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协调层或决策层高级助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检查等管理部门从事政策和法规研究及实际工作,在学校、科研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还可以进入中外大中型企业前台秘书、行政主管、行政总兼、总经理助理等职。做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就业前景

现代社会呼唤专业的行政管理人才。在国际教育界,行政管理与工商管理相媲美,80年来一直以强劲的势头蓬勃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政府体制的改革,公共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公共管理中的分工协作日益增强,社会对政府公共管理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专业的行政管理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专业化的行政管理人才非常缺乏,据海文教育集团教育信息中心的统计资料,行政管理专业报考人数在2007全国研究生考试中排名第八,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

五、相近专业

相同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专业有: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

六、课程设置(以东北师范大学为例)

(一)必修课

1.公共必修课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外国语课;

2.专业基础课(资料来源 精学上财考研网)

管理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管理学。

(二)选修课

6.上海司法行政 篇六

【发布文号】沪价费[2001]084号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2001-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

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沪价费〔2001〕084号)

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以下称指导标准)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市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导标准的幅度内分别制定本所具体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2001年12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首次备案手续。

各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至2002年底。事务所因新设、合并、分立或律师流动等原因需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备案的,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它律师服务机构(以下称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定义)

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本办法乐委托人包括就律师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签约的委托人和进行谈判或协商的潜在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等(以下统称办案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监管或转付的费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第四条(收费原则)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服务。

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不得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等中介费。

第五条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市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订。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报市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第六条(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为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第七条(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订,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第八条(计件收费)

律师计件收费的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工作时间、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订。

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收费标准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第九条(收费协议)

律师服务收费采取协议形式。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订明收费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收费协议。收费条款或收费协议应当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付款方式、工作人员及在办案过程中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的处理予以明确。委托人对收费提出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提供。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不作为结算律师费的依据。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显著超出或可能显著超出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本条所称的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包括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全部内容和本所收费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和内容的计件和计时收费标准。

第十条 第十条(收费明码标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全部律师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律师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收费标准的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服务收费公布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市价格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备案)

各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注册办公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到注册办公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或变更手续。

律师事务所新设成立、合并或分立的,应当在批准设立、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收费标准的生效时间可以追溯到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合并或分立之日。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年可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当年十一月份办理相关手续,于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律师个人收费标准的,应当在人员变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预收费用)

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和办案费。

预收费用及其用途应当在收费协议或收费条款中明确规定。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办案费的用途。

律师个人不得预收任何费用。

除预收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立案费等各种名目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费用结算)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禁止承办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

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统一发票。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结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见附表一)。以计时方式收费的,如委托人要求详细说明,还应当提供《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见附表二)。

办案费可在结案后或者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分阶段与委托人在服务费外另行据实结算。结算时应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发票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凭证的,已经收取的办案费应当相应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委托合同终止时的费用处理)

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律师承办该项法律事务已经付出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办案成本结算服务费,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收费争议的调处)

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律师协会调解。

律师服务收费纠纷调解规则由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费,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附表:

一、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

二、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

附表一: 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

年 月 日

┌──────┬───────────────────────────┐

│ 案件名称 │ │

├──────┼─────────────┬──────┬──────┤

│ 委托人名称 │ │ 案号 │ │├──────┼───────────┬─┴──────┼──────┤

│ 承办律师 │ │ 小时收费标准 │ │├──────┴───┬───────┴───┬────┴──────┤

│ 办案计费项目 │ 工作时间(内容)│ 计费工作时间(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累 计 │ │ │├─────┬────┴┬─────┬────┴┬─────┬────┤

│ │ │ │ │ │ ││ 承办 │ │ 负责人 │ │ 单位 │ ││ 律师 │ │ 签 字 │ │ 盖章 │ ││ 签字 │ │ │ │ │ ││ │ │ │ │ │ │└─────┴─────┴─────┴─────┴─────┴────┘

注:

1、本表经律师事务所审核后用于结算服务费和办案费时使用。

2、本表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二份,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各一份。

附表二: 律师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

年 月 日

┌───────┬─────────────┬──────┬─────┐

│ 案件名称 │ │ 案号 │ │ ├───────┼─────────────┼──────┼─────┤

│ 委托人名称 │ │ 承办律师 │ │ ├───────┼─────────────┴──────┴─────┤

│案件起止时间 │ │ ├───────┼─────────┬────────┬───────┤

│月 日 时 分│ │ │ │ │ │ 具体办理事项 │ 实际时间 │ 计费工作时间│

│月 日 时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累计时间 │ │ │ │ ├─────┬─┴───┬─────┼─────┬──┴──┬────┤

│ │ │ │ │ │ │ │ 承办 │ │ 负责人 │ │ 单位 │ │ │ 律师 │ │ 签 字 │ │ 盖章 │ │ │ 签字 │ │ │ │ │ │ │ │ │ │ │ │ │ └─────┴─────┴─────┴─────┴─────┴────┘

注:

1、本表用于统计律师办案的累计计费工作时间。

2、本表由承办律师填写,由律师事务所审查后供客户查询。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一、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4000元/件;

3、一审阶段:最高不超过8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办事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经济)诉讼和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

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1000元,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收取;

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 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75%;

1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5%;

50,000,001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0.25%。

3、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4、反诉案件,按本诉和反诉诉讼标的的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

7.上海司法行政 篇七

2013年9月16—17日, 教育部体卫艺司在上海市举办全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卫生管理人员暨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建设研讨培训班。本次研讨培训班设立依法行政与公共管理、健康教育发展与改革、学校卫生管理与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改革思路等专题, 并对2012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进行总结以及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此外, 体卫艺司编制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方案》, 还组织学员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桌面演练。本次应急处置桌面演练对指导地方和学校加快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全面提高应急能力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负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的90余位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8.上海司法行政 篇八

据上海市基金同业工会网站披露的最新消息,上海证监局目前已调查终结许春茂一案,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披露的还有原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经理黄林,黄也陷入“老鼠仓”事件,他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信息意味着,如果许春茂违规行为坐实,其极有可能成为内地第二个因“老鼠仓”而被追究刑责的基金经理。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这种可能性比较大”。

据上海基金同业工会网站披露,许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操作或指使他人操作相关证券账户,持续以先于、同步于或稍后于基金买卖相关个股的方式“牟取巨额利益”。

许春茂到底如何涉及的“老鼠仓”交易?获利多少?上海证监局相关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不方便公开”。据媒体报道,许春茂被上海证监局调查,是因涉嫌新华百货这只个股的内幕交易,但该消息未得到监管机构及当事人的证实。

有关许春茂涉嫌内幕交易一事,光大保德信6月9日晚在向《投资者报》发来的采访回复中表示,对许违背基金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深感痛心。

据光大保德信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去年5月,光大保德信配合了监管机构调查,并提供了许在职期間所有交易记录清单数据,截至目前,监管机构未告知该公司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

光大保德信公司强调,“尽管许春茂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个人行为,未对公司旗下基金产生影响,但其行为违背了其对基金持有人和公司的承诺。”

张远忠告诉记者,如风控制度有问题或制度执行不严,基金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得靠监管部门定性。

许春茂在上海滩小有名气。2007年,他被“中国金基奖年会”评为当年最具公信力基金经理,其管理的光大红利当年回报率高达175%。

2010年4月15日,许春茂办完离职手续离开光大保德信,之后加入中欧基金,此时,上海证监局已从光大保德信入手开始调查。中欧一位高层告诉《投资者报》记者,进公司后不久,许就因此事主动提出辞职。

9.上海司法行政 篇九

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研究,并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有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法成立的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

—1—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透明”的原则,实施需求导向和流程再造,具备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等功能。

第六条 凡与企业和市民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相关收费等,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双重管理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可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推进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组织部门窗口开展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行政相对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等。

第八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开展业务咨询、受理申请、协调办理、制证、送达等事项。行政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检验、公告、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测、勘测、鉴定、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等审查方式的,部门可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但依法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部门应授权服务窗口依法直接办结。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对同一被审批人从事两个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年检的,可组织实施联合年检,统一年检申报材料格式文本以及年检时间、地点。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免费全程或部分代办有关手续的服务。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事项,由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协助、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

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逐步推进市、区(县)、镇(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

第十二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行政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三条 部门行政服务应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推进“既受又理、管办分离”的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剥离业务处(科)室的审批操作性职能,集中到受理部门,开展格式化审批、协作办理等,将业务部门工作重心转向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应提供统一办理服务,依法集中受理园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指导申请人准备、整理申报材料,跟踪、协调、推进审批办理等,做到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实现无缝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场所标识、进驻部门、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探索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智能化的行政服务体系,规范技术标准,加快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利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管理,加大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经费、人员保障。行政服务中心应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办事水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审改办予以教育帮助、督促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10.上海司法行政 篇十

——以黄浦区为例

彭述刚

黄浦区是上海市的中心城区,面积仅4.16Km2。截止1999年6月底,有上海市户口的常住人口达239,000人,人口密度在所有城区中最高,达近60,000人/Km2。黄浦区内有融购物、旅游、商务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蜚声中外的南京路,有融行政、金融、商业、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人民广场,有可供人们抚今追昔、展望未来的上海外滩,因而区内流动人口数量甚巨,高峰时每天达270~300万人,平时每天亦有150万人左右。巨额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对黄浦区的公共设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挑战。

一、黄埔区综合执法体制试点的网状

1995年以前,黄浦区设立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区政府的协调机构,以解决环卫、环保、园林、建设等执法部门之间管理上的冲突。1995年3月,中央决定在黄浦区进行城区综合执法试点。指导思想是精简机构,撤局建委。于是撤环卫、环保、建设局,建立具有一定市政管理权限的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几个特殊地区的管理,1994年设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人民广场管理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1997年两机构划归市政委管理;1998年8月设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1997年,区政府又依法设立了四个街道监察队。

目前黄浦区的综合执法体制仍处于建构过程中,基本上是划分了若干执法区,形成点(外滩、人民广场)、线(南京路步行街及区内15条主要道路)、面(街道)分离执法的局面。就执法方式而言,在区市政委内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并存,在外滩、南京路步街街、人民广场(以下简称“三大块”中),外滩只不过实行的是更小范围内的专业执法;就管理区域而言,区内各管理部门执法区域泾渭分明,分离明显,但区域划分明显不合理;从编制上看,区市政委管理范围大,而其执法人员在专业执法这一块数量不足,如园林部门只有三人,一天跑15条主要道路,执法效果可想而知;就主管部门而言,街道执法实际上自成体系,不受区市政委管,街道监察队预算由区政府支出,与区市政委无关。可见,要实现由区市政委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其综合执法功能,还有一段路要走。

就执法依据而言,由于目前全国仍然是部门立法为主,这与市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发生了冲突。目前区市政委并无法定的执法权,主要是通过各部门的委托来执法。此外,在同一个区内,虽然各执法队伍在执法性质与内容上相同,但在执法依据上却存在很大差别。街道监察队主要依据《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执法;市政委市容环卫监察队主要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三大块”的监察队则主要依据市容、市政、环保、公安、规划等领域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执法。

二、当前黄埔区综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黄浦区在综合执法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存在着不少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体制混乱。

1目前,市一级领导对如何改革执法体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据了解,区一级提综合执法模式,而市里则定两地管理模式,强调从小块而不是从整体着手。目前人民广场、外滩、南京路步行街,以及区外的陆家嘴、虹桥等地,均实行块块管理。块内管理好了,但块外更加混乱,宏观管理效率并不高。在机构设置方面,市政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委主任也不是人大任命,实际上很难使市政委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2目前的执法体制实际上是条块(块块)分治的体制,形成了大量的管理盲区,同时也缺乏应变能力。如人民广场地区实行综合执法后,该地区秩序明显好转,但大量无证摊贩转往人民广场外围,外围秩序混乱,延安路一带也出现类似现象。再如根据《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区域有明确界定。12月初,一市民在南京东路外墙转角刚超出监察队管辖范围的地方违章悬挂横幅,由于该地属区市政委直接管理范围,而区市政委只有四人管户外广告,人手不足,结果步行街监察队管了,对违章公民予以处罚。受处罚者不服,以处罚主体不足为由提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时只得撤消原处罚决定。

3部门之间责权利不分,缺乏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导致管理内耗,效率低下。“三大块”地区的监察队的执法权是基于其它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如果仅有规章规定专业行政机关必须授予某些权限,若某些专业行政机关并不办理委托手续,监察队就不能行使相关的执法权。通过大量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来使监察队行使执法权,由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很难划清,各部门也并不见得愿意委托,这将使市、区政府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如根据《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对于在广场内卖艺、兜售物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据了解,工商部门至今仍未委托,原因在于工商部门担心被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监察队的用人权在区市政委,区工商局无权干预。市工商局曾发文,要求各区工商对于下岗摆摊一律不管,而人民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方面的管理由广场管理办承担责任。这种专业行政部门有权无责,综合执法部门有责无权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使广场监察队管理无证摊贩无法律依据,因而也就不具有合法性。其结果是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泛滥,每年仅小摊贩兜售风筝一项,就导致300多只广场鸽被缠死、缠伤,并引发过一起停电事故。实践证明,市政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证摆摊现象。另据调查,在人民广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无证设摊。加强管理后,现在无证摊点聚集在广场外的西藏路一带,同时虹口、闸北等区也因黄浦区加强综合执法力度而成了无证摆摊的重灾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市政管理所营造的良好的市容市貌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当黄浦区加强块块执法后,大量摊贩转到其他地区,破坏了其它地区的市容与秩序,给上述地方的居民带来诸多不便,这实际上产生的是一种消极的外溢效应,对其他地区是不公平的。这需要由市政部门来统管全局,消除这种负效应。建议在理顺体制后,由市政委带头,统筹规划,将本区一些无交通功能的通路,如永安路、新永安路等封闭,建成集市,这样即可缓解无证摆摊带来的管理上的压力。再如人民广场共有43条公交线路在此交汇,有18个公交起点站,游客极多,每天约有100辆外地旅游大巴在此停泊。人民广场地下车库有600个泊位,但由于车库限高2.5米,中巴、大客车进不去,每天只有70~80辆轿车进库,这使该地乱停现象根本无法解决。这是市政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所产生的恶果。

2.由于我国专业立法体制的影响,再加之黄浦区目前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执法体制,这加剧了立法上的混乱,使当前的行政立法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1在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上处罚标准混乱。

这种立法上设定处罚标准的混乱状况,易导致公民产生执法不公平的感觉,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其结果是加大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加剧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

2市政府规章中存在大量疏漏,增加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对随地躺卧、露宿、在喷水池中洗澡等违章行为,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但并未制定罚则。国外在这方面处罚是相当重的。如在罗马,在市内喷水池冲凉者被判五天到三个月监禁和40万里拉(约合300美元)以下罚款[1]。此外,有些规定未考虑到执法上的可操作性。仍以上述规章为例,该规章第7条规定,任意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但对机动车辆违章停放未作规定。由于公安部门不进广场处理,而监察队无权管,法律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结果机动车违章停放屡禁不止。而《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混淆,只规定了按一般程序来处罚。此外,在市容管理方面也无细则可供参考。

3.监察队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目前监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被打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被打残。由于监察队是事业编制,当监察队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或监察队员被打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当作民事纠纷来管;而当监察队员被打伤时,法院则依照《刑法》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之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由被打监察队员自己举证。这些做法严重挫伤了监察队员执法的积极性,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据了解,南京路步行街由于违章现象多,而监察队员不愿管,步行街管委会只得规定罚款指标,逼着监察队员管。

4.由于执法人员对某些法条理解不透,使得执法过程中的某些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意味着即使相对人真的违法,执法部门也有败诉的可能,并可能由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直接导致管理成本攀升。典型的例子是行政复议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区市政委与各管理办,实际上未将委托、授权、派出机构等名词的涵义弄清楚,认为受委托执法的“三大块”的监察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当笔者问及为什么区市政委有权复议“三大块”的监察队的部分处罚决定时,得到的答复是:“三大块”的监察队是区市政委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设置该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有复议权。为将这个问题弄清楚,笔者查看了一份人民广场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书(号码为B NO:0025051)。处罚决定书上清楚地写着广场监察队部分受区市政委的委托,这与区市政委的解释矛盾。实际上,广场监察队不是法人,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罚,而只能就受委托部分以区市政委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为监察队也是违法的)。由于当前未设上海市市政委,复议机关应当只能是区政府法制办。而如果假定设了市市政委,对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一状告到市市政委,从管理角度来讲显然是不科学的。

三、关于建立上海市全市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一个法律学与管理学角度的构想

1.以实现法律规定协调、行政流程畅通为目标来整合整个综合执法体制。可将整个综合执法架构设置如下格局。

在示意图中可以看到,由区市政委统一领导和监督各下属管理委员会,各下属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市政委的派出机构,对外享有综合执法权;对于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规定只能由区市政委来作出处罚决定;对区市政委的处罚决定不服可由市市政委或区政府法制办来复议。同时,取消街道办对街道监察队的领导,取消市政府对“三大块”管委会的领导。各管委会的管辖范围从全区管理便利角度出发,由区市政委划分,区市政委保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权力。区市政委一般不再直接执法或派执法队执法。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权均在区市政委,所有市政综合执法的责任也由区市政委全部承担。管委会与监察队之间是委托关系,监察队仍为事业编制。当然,这个执法体制在整个上海市得以运行的前提是设立上海市市政委,且根据法律规定其拥有市政综合管理与执法权。

1为什么不应由街道办领导和管理监察队?发达国家街道承担的是社区服务功能而不是行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发育与成长是一条必经之路。没有社区的凝聚力与服务功能,城市社会将来稳定与否难以预料,整个城市秩序也将难以控制,这意味着街道行政功能的弱化与服务功能的强化是必须的。上海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形成安定安全的社会治安秩序、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团结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并为建成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舒适优雅、管理规范有序、保障功能完善的现代化社区奠定基础”[2]。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公众中形成的共识,以及中国城市的历史因素等综合条件,决定了街道必须在社区建设中起领导促进作用。从实际需要看,各管委会的管辖区域划分应以街道为基础,兼顾全区。办公地点可设在街道,这样有利于二者之间的配合。同时,对管委会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应规定街道有会签权,以建立街道对管委会的制约机制,强化二者之间的配合。

2就黄浦区而言,建议保留外滩、人民广场、南京路步行街三个管委会。这主要是因为这三个区域流动人口多,直接代表了上海形象,在整个上海市容市貌的对外展示中具有举止轻重的地位。

3法律上的可行性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要使所设想的执法体制具有合法性,必须解决两大问题:

(1)使市政委机构职能配置合理合法;(2)使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权限配置合理合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此,可由上海市政府制定一个具体方案,将上海

市环保、环卫、园林、建设等部门合并或进行职能分解,同时将其它部门的可以综合的执法职能并入,精简人员,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组建成上海市市政委,报国务院审查批准。上海如能领全国风气之先,亦可为全国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做出重大贡献。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建议由市政府牵头,联合市人大、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现有专业性行政法律加以梳理,从中理出可以由上海市市政委行使的处罚权,并列出详细清单,由市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批准。如果能获得国务院授权,则在行政处罚权配置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也更具可操作性。

从法律上理顺关系,也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利于监督综合执法队伍。目前体制下,行政复议部门有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委(前面已讲过其按法律规定无复议主体资格)、区法制办,让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也不利于对监察队伍的监督。而整合之后,综合执法的复议机关只剩下区市政委和区法制办,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明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也利于实施行政监督。此外,整合后可考虑针对全市范围统一立法,立法任务大大减轻,并可避免立法上的混乱与矛盾。

4管理上的科学性及市政府必须采取的对策。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行政架构的优点在于其保持了整个行政流程的通畅,它使决策、执行、反馈、监督成为一个闭合回环,使管理具有系统性,使决策与执行分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际上香港也是采取类似做法。香港的市政管理由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来执行,它们分别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执行机构。

此外,考虑区市政委设派出机构,主要是因为这样便于市市政委集中精力进行全市性宏观决策,也便于区市政委进行区级中观决策。两级架构三级管理也便于将来市政委管理领域进一步扩大后仍能照常有效管理。

政府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私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一个政府机构追求的是预算的最大化。“对官员的激励:薪水、职位、享有的东西、公众中的名望、权力等,其所有这些目标与预算的规模有着正向的和单调的关系。”[3]维持预算最大化的冲动意味着每个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都不愿轻易放弃权力、缩减编制。通过立法实现机构合并与职能分解,可一次性剥夺部分专业行政部门的可以加以综合的执法职能,最大限度地削弱专业行政部门的谈判能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与委托执法有很大的区别。

2.通过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或请求全国人大作立法解释,以保证事业编制执法队员的人身权益。这样才不致于导致综合执法部门行政编制恶性膨胀,也利于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修订后的刑法对犯罪对象作了修改,即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有些学者对此的解释是:“本罪主要是保护公务活动不受侵犯,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表述更准确,也更符合本罪的特征。”[4]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在犯罪对象的界定方面仍有疏漏。实际上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在工作性质上均为执行国家公务。建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妨碍公务罪的适用范围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市政府、市人大或全国人大召开期间的上海市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主席团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可采用相同的办法,对其中第19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或适用范围作出司法或立法解释,从法理上和实际需求来说,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相信不会遇到大的障碍。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

注释:

[1]夏书章著:《市政学引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页。

[2]黄菊:“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载《解放日报》1996年3月16日。

[3]缪勒著:《公共选择》,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58页。

11.在上海打造“上海滩” 篇十一

他经营的“上海滩”也是世人所接触到的最早的唐装品牌。

走进“上海滩”,我们看到一个本色的上海男人。

“上海滩”是件奢侈品

一件缀有施华洛世奇水晶的T恤1400多元,一只小巧的皮质的零钱包200多元,走进“上海滩”,满眼都是令人咋舌的标签,每件东西都不便宜。

其实,“上海滩”在香港出现的时候并不是这样的。它的商品在那里以旅游纪念品的面目出现。到了上海,经了朱虹的手,摇身一变,按照奢侈品的定位设计制作了。朱虹介绍说,来这里买东西的百分之八十都是老外,还有一些文艺圈的艺人和金领人士。

说话间,只见一位金发碧眼的老妇人走进店堂,匆匆在一面挂着各色围巾的货架上挑出两条围巾来,动作神情毫不犹豫。再看她自己的装束,最惹眼的是脖子里一条大红底子的中国传统图案的围巾。很快,老妇人结了账离去。那模样让人相信她已是这里的熟客,今天来此定是为朋友挑选礼物。

曾是外语最差的员工

朱虹从小在少体校踢足球,少体校的日子培养了朱虹对体育的热爱。直到现在,他都保持着体育锻炼的习惯。在他进行锻炼的时候,没有会议,没有谈判,什么工作都被彻底抛开。体育是朱虹享受生活的一种方式。

他说,自己在中国纺织大学度过大学生涯,学的是环保专业。大学毕业后,进入外服公司,成为其最早的员工之一,后来又成为了那里工资最高的一个员工。学理工科的朱虹原先外语并不怎么样,找工作时他发现一同前去应聘的人中,十个里头有九个都是外语学院毕业的,而他就是那第十个外语底子最差的。面试时,他对老板说,如果你要求英语好,我马上就走,我的英语没法和专业院校出来的人比。老板笑了,说看你模样很聪明,这样吧,我出学费让你去学英语,半年以后我再考你。

半年后老板并没有特意考查朱虹的外语水平,但是朱虹的外语,尤其是口语进步却非常神速。他说,那是环境逼出来的。

朱虹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经常要去欧洲出差,即便是回到国内,收到的传真、接到的电话也大半是英文的。

“当时我收到英文传真,拿起来一看,除了介词都是生词。每次要写传真,我都会请一位当时在广播电台里教英语的老师先替我把关,后来那个老师对我说,朱虹,你的传真到底要表达什么意思,你直接用中文告诉我,我替你写成英语得了。老师觉得改我写的传真还不如直接替我写一份来得省力。”

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朱虹的英语练出来了。他说自己是从国外的广告牌开始一个一个单词地学起。现在,朱虹自豪地说,自己的口语水平已经可以做翻译了。

上海男人与“上海滩”

因为有着十几年在外服公司的工作经验,有着在上海最早做投资咨询的职业背景,“上海滩”向中国大陆进军的时候,朱虹成了一个理想的人选。朱虹笑称是自己的崇洋心理和中国文化底蕴使他成为最合适的人选。

“上海滩”在新天地的门店,是在朱虹的带领下一手设计并完成的。后来,这店堂内部的设计成了 “上海滩” 内部的设计手册上的范本。

朱虹改变了“上海滩”的同时,自己也在与“上海滩”的这段缘分里改变了自己。从以前只梳三七分头到知道要改变发型,换个形象也不错。从像一个BUSINESSMAN那样发胖到有了减肥的目标。从开奔驰到开保时捷。朱虹说,在“上海滩”的熏陶下,自己变得时尚了。

随着改换门庭,现在的“上海滩”已经从最初的作坊,发展成了与LV、卡地亚等相同的世界顶级品牌了。

最想再要个女儿

说起目前朱虹的愿望,没想到他最想的是再能生个女儿;朱虹已经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了。“可是,儿子跟老爸没有女儿来得亲。”他说,出于自己对体育的喜爱,也一直培养儿子进行体育锻炼。现在,儿子游起泳来,姿势比他都漂亮。朱虹说,儿子现在特别崇拜他,因为他每天都给儿子讲007的故事,而且所有的故事都是他现场原创。

朱虹在家最模范的样子是吃烧烤的时候。每到那时,从一早起来买菜朱虹就忙开了,所有人都看着他把东西收拾好,烤熟了,什么都不用做,等着大快朵颐好了。

这个山羊座的上海男人其实很特别。他不是传说中那种买淘烧全包的家庭“煮男”,也没有星座谱上最容易变成工作狂的山羊特性。朱虹说自己现在的状态是,

12.上海自贸区对上海楼市的影响 篇十二

作为重要性不亚于浦东开发开放的一项国家战略, 上海自贸区建设不仅是为上海乃至中国带来发展红利, 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成为中国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试验田”。这个令人无限遐想的国家战略, 对上海有哪些利好, 对上海楼市会带来哪些影响, 正是本文拟探讨的主旨所在。

一、上海自贸区的范围和内涵

1. 上海自贸区的范围

8月22日, 商务部正式公布了上海自贸区的范围。自贸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见图1和表1)

2. 上海自贸区的内涵

自贸区分为两种, 一种是广义的自贸区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签署自贸协定, 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 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 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改善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 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从而形成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经济体。中国近年来积极推动的中日韩自贸区, 即是广义自贸区。

另一种是狭义的自贸区 (Free Trade Zone, FTZ) , 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将其定义如下:“指一国的部分领土, 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 被认为在关境以外, 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上海自贸区, 即是狭义自由贸易区, 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 在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 被认为在关境以外, 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在自贸区内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注: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3. 上海自贸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与保税区相比, 自贸区具备以下三点差异:一是监管理念, 要从货物管理转变为企业管理的理念;二是贸易的开放度, 要有与国际接轨的多元贸易模式;三是政策的开放度。最主要的是金融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 自由贸易园区要求外汇政策率先开放, 税收政策要有国际竞争力。

从本质上看, 我国眼下的保税区实行的仍是“境内关内”政策, 而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区则实行“境内关外”政策, 即放开一线 (国境线) , 管住二线 (与非自由贸易园区的连接线) , 在区内免除海关通常监管。 (见图2)

上海自贸区的最大特色是“境内关外”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 即“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因此, “一线放开, 二线管住”正是目前国内各个保税区探索升级成自由贸易区的主流思路。

所谓“一线”, 是指自由贸易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 “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进入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也可以自由地、不受海关监管地自由运出境外。

所谓“二线”, 则是指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通道口, “二线管住”, 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进入国内非自由贸易区、或货物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进入自由贸易区时, 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 征收相应的税收。

二、上海自贸区设立的宏观背景

1.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形势, 我国面临“二次入世”

在今年6月份召开的伦敦八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 美欧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 (TTIP) 的谈判, 根据圈定的时间表, 美欧自贸区谈判将在两年内完成。

这是国际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自贸区 (FTA) 谈判, 要将美欧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关税降至零, 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一半, 如果在预期内顺利谈成, 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世界贸易规则、标准和格局。

这一政策行为是美国奥巴马政府继TP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 之后又一重大的对外经济战略, TTIP和TPP的联手, 将共同抑制新兴国家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进攻性地位, 有可能再次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驱赶到国际贸易体系的边缘。

这两个自贸区的共同特点是———不包括中国。如果上述谈判按计划完成, 中国将面临着严峻的“二次入世”的危险。

2. 国内经济换挡减速过弯, 不能长期依赖外贸

中国经济处于一个换挡减速过弯的状态, 此时更应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

在国际需求疲弱以及劳动力成本升高带来的产业转移下, 中国不能长期依赖外贸出口支撑经济增长, 而且国内市场经济效率仍然较低, 产能过剩和能耗较高问题严重;同时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也正在构建新的全球经济贸易秩序。

在国务院的期许中, 上海自贸区将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 采取特殊的监管政策和优惠税收, 对一国内的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将有极大促进作用,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进一步扩大开放, 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

3. 以自由贸易区作为经济发展催化剂是国际通行做法

研究显示,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经济需要, 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 促进经济的加速发展, 尽管所建自贸区特点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香港、新加坡代表的整体型自由港, 德国汉堡、韩国釜山、印度尼西亚巴淡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区, 巴拿马科隆代表的贸易型自贸区, 韩国马山、我国台湾高雄等出口加工区, 阿联酋的工贸结合型自贸区, 以及荷兰鹿特丹港等物流型自贸区等。为货物、投资与金融开绿灯, 让自贸区促进经济, 世界各有其策。而我国内地虽有过深圳特区、浦东新区等多年开放试点的经验, 但如今在上海首次开设自贸区, 却并无成例可循, 意义更今非昔比。

三、上海自贸区的战略作用和影响

上海自贸区建设将带来多重红利, 将成为上海转型发展的一大契机与抓手, 助推上海打造成为全球经济中心, 带动长三角经济再次迸发, 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成为撬动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引擎。

1. 扩大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是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上海自贸区, 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 是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上海自贸区试点是国家开放战略的一部分, 承担着新一轮改革先试先行的重任。这是一个系统性、多层次的工程, 不仅将影响到区域发展, 未来也将推动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发展。

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我们要用开放扩大内需, 用开发形成倒逼机制, 用开放促进新一轮改革。支持上海在现有综合保税区的基础上, 研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实验区, 进一步扩大开放, 以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

2. 助推上海打造成为全球经济中心, 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上海而言, 自贸区获批推行, 获得机会的不仅仅是贸易领域, 对于航运、金融等方面均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一是将使上海突破已有的条框, 放宽税收、金融外汇等优惠政策, 有利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全球调拨, 会有更多的500强跨国公司总部或运营总部入驻上海自贸区, 从而推动自贸区金融、贸易平台的形成。

二是将使海上保险等航运服务业务在上海培育和集中, 解决航运中心建设中金融支持的问题, 这将使得上海获得更多的制度红利。

三是上海自贸区将有望成为贸易和购物零关税的自由港。在自贸区的推进下, 结合经上海机场中转第三国享受72小时的过境免签政策, 上海有望成为自由港。

四是免税和自由港将有利于吸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而贸易区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加工、制造、贸易和仓储物业企业的聚集, 推动上海乃至全国的产业升级。并且进一步促发该区域贸易、产业、金融、人口和消费的升级, 直接放大上海的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的快速发展, 并将辐射范围跨越上海, 惠及长三角乃至全中国, 使上海真正成为东北亚贸易和物流枢纽平台。

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将极大地推进港口经济、总部经济的发展, 这也将对整个上海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自贸区的设立, 将帮助上海早日建成“四个中心”, 实现全球经济中心的战略梦想。

3. 对长三角经济起到巨大的带动作用

自贸区的核心是自由贸易, 即在这个区域之间的相关贸易管理是相对宽松的, 自由化程度高。跨到这个自贸区, 就等于走进了国际市场。因而上海自贸区的设立, 将给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辐射和聚集效应。这对于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市场, 尤其是长三角这个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国际化的经济、贸易、金融等各方面的需求会很好的得到解决, 给我国经济带来更多的活力。

四、上海自贸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上海自贸区这一国家战略举措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提速, 将使上海由区域型的大城市真正上升为与纽约、伦敦平齐的世界性大都会。这将显著提升上海城市的能级, 作为先导性行业的房地产业又迎来一次重大的战略机遇, 对上海楼市的影响也将长期而深远。

上海自贸区对上海房地产业的影响与传导路径是:先是金融、贸易自由政策出台后, 自贸区企业数量增加, 随之产业地产、商业地产需求也增加;此后伴随货物吞吐放大、贸易额上升, 更多企业将入驻自贸区, 更多仓储、办公与住宅需求也将推动租金上涨、物业增值;随着房地产发展的不断成熟, 以及自贸区范围的扩大, 开始对全市资源发挥配置作用, 提升城市能级, 并出现产业、商业、住宅等新一轮楼宇经济繁荣, 对楼市形成巨大的长期利好。

1. 从物业类型看, 产业地产和商办物业将率先受益

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心在于产业, 扩大服务业及总部经济是自贸区试点内容的重头戏。从传统货物贸易向货物贸易和服务业并重转型, 鼓励发展金融租赁、航运物流、国际贸易、专业服务及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和传媒、教育培训和医疗、公共服务、监测及维修等服务业, 以及鼓励区域总部、区域运营结算中心、对外投资平台的建设建立。这些都将会率先带动商贸发展, 而商贸的发展将刺激物流、产业、商业物业以及酒店的需求。因此上海自贸区及周边的产业地产和商办物业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且会率先迎来机遇。如物流仓库, 总部研发基地、商务办公酒店等物业都将获得不错的发展机会。

当然,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对住宅市场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觑, 将会形成长期利好。随着大量的企业入驻, 所吸引的从业人员将大量落户, 对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形成潜在的有效需求, 或更表现为一种长期影响。一方面, 住宅市场相对于商业市场来说, 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人口导入、产业拉动带动收入提高均有一个过程, 且人口集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发挥效用;另一方面, 区内相关配套尚未发展成熟, 大多处于规划期内, 医疗、教育、商业等配套资源发展尚待时日, 短期内也影响了大规模人口入驻, 从而不利于住宅市场的迅速爆发。但从长期来看, 自贸区的发展一定能带动区域内人口的增加, 也会拉动区域整体经济的发展, 加速区域发展和提升。

2. 从区域看, 浦东外高桥、临港、川沙等板块将率先受益

上海自贸区对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将是长期和深远的, 将提升上海楼市的整体价值。从受益区域板块的传到路径看, 自贸区内———自贸区周边板块———整个浦东区域———全上海。

随着大型跨国企业的进驻, 未来上海自贸区周边各类居住需求也会随之增加。短期内自贸区内的住宅的供应规模小, 对整体楼市影响有限;但中长期利好的住宅板块主要是外高桥、川沙、祝桥、临港新城板块以及外部承接住宅需求的板块。其中目前外高桥板块所供房源不多, 森兰雅苑二期和新城碧翠两个项目市场前景看好, 而临港新城属于价格洼地, 住宅价格长期提升空间较大。

近期沪上房产中介调查发现, 以外高桥和临港板块为代表的自贸区周边二手房业主惜售、大幅涨价的势头已经开启, 其中一些二手房挂牌价甚至在一夜之间涨了近10%, 值得警惕。

产业聚集区的形成, 必将带动周边住宅产业的发展, 比如陆家嘴金融区的设立, 则对陆家嘴、联洋等高端社区的出现形成直接影响。因此上海自贸区的设立, 会让市场重新审视外高桥板块, 预计未来周边将会形成高端居住区, 以满足外企高管的居住需求。此外, 周边普通住宅也会因自贸区企业的增多, 而带来更多的租赁需求。

3. 从土地市场看, 产业需求猛增遭用地稀缺矛盾, 激发土地价格持续上涨

从上海自贸区土地市场而言, 由于产业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 以后纯住宅、商办用地的出让在自贸区区域内会越来越有限, 更多的土地将用来自贸区内产业的发展。同时, 由于自贸区政策的利好, 会带动这个板块内土地需求量的猛增, 但是,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势必满足不了所有企业的需求, 这或将引起自贸区板块内土地价值的持续上涨。

4. 从房企看:优化融资环境, 助力房企转型

在国内融资成本过高, 房企纷纷向海外拓展之时, 未来上海自贸区人民币自由化和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 对房企来讲也算是良药。上海乃至全国金融市场发展更加成熟、完善, 对资本的管理走向规范化, 房企的融资环境会有一个不小的改善。另外, 随着人民币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 房企的融资成本也会逐步下降, 这对整个房地产行业格局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未来自贸区乃至上海市房地产的发展, 前景是比较好的。房企在自贸区建设中发现抓住新机会、新市场。特别是在住宅市场向商业地产的转型期, 有助于商业地产的进一步发展, 帮助企业完成转型。尤其是浦东的四大开发公司:陆家嘴、张江、金桥和外高桥, 以及临港集团, 将成为最受瞩目的五大公司。它们在自贸区及其周边区域拥有最大量的土地储备, 这既是发展机遇期, 也是转型关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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