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8篇)
1.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篇一
1、什么是商品房初始登记
商品房初始登记就是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颁发《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以下简初始登记证明),来确认开发企业对该商品房屋产权。
2、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程序
窗口受理——楼盘维护——初审——复审——打印初始登记证明和初始登记清册——发证——归档。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具备实测条件后先行委托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房屋实测。取得测绘成果后,持相关资料到华侨路35号二楼18号窗口-交件。经审核后,已售出的打佣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未预售的,以基本单元为单位按幢打印初始登记清册。
①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证明后十日内将该证明交给购房人。
②对已预售出去的房屋,我们在初始登记证明注意事项栏里,已提醒购房人持《初始登记证明》和《南京市房屋预售合同》及相关材料,三个月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购房人持合同长期不办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③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办完商品房的.登记领证手续,然后以现房上市销售。避免了开发企业对未售出的房屋,长期不办理产权登记,形成市场存留大量无“户口”房屋,增加管理难度。
④根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法律依据
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来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等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目的。
首先,规范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开发企业所建的商品房在变更、转让前,必需先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才能办理变更、转让。过去南京也一直在对商品房项目实行初始登记工作。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就要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来进一步规范。
其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后,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的产权清晰,有力地规范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初始登记,商品房的交易都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透明度高、安全性强。属于业主的共有公用部位也进行了初始登记,并随时可供权利人查阅,有效的保护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篇二
三、我国初始土地登记概况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987年9月,为了适应土地管理体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开征土地使用税的需要,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求各地 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工作,建立初步的地籍档案。1987年冬和1988年春,在上海市、山东青州市、广东省花县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并取得 了初步经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指示精神,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分别于1988年5月18日和1988年7月19日,连续下发了《关 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88)国土[籍]字第67号)、《关于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通知》((88)国土[籍]字第100号),决定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是依法进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申报以市、县为 单位组织进行,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承办。1990年11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西安召开“全国地籍管理研讨会”,会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地籍 管理的发展战略,明确了地籍管理的目标和技术路线。会后,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进入全面开展时期,全国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全面铺开。1993年至1994年,土地登记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明显加快,“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率达到55%。同期,制定了《土地变更登记若干规定》和《土地登记规范化意见》,并在5个城 市开展了城镇日常地籍试点,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得到初步发挥。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决定在已有基础 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并强调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 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 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 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 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环球网校移动课堂 手机IPAD随身看 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宗地的划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3.1清远市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篇三
房屋种类: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
非商品房□
填表说明
1.请用蓝黑色钢笔、中文简体字填写本表。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在相应的□内划√。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申请商品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填写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编号。
3.房屋坐落:填写申请登记房地产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地产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栋号、楼层号、房(室)号等;地址发生变更的依公安部门出具的《新地址证明》填写。
4.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结构: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7.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8.建筑面积: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9.套内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10.土地使用证号:填写已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的编号。
1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12.土地性质: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13.取得方式: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
14.土地使用年限: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取得时间和使用的年限。划拨的不填。
15.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1)姓名或名称: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2)身份证明及号码:填写申请人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号码前加注证件名称,如:香港身份证A510126(5)等。
(3)共有情况:填写申请人对该房地产权所享有的份额。如:单独占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所约定的比例。
(4)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须认真、如实填写,若登记机关有书面材料需要通知申请人的,将按本申请书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或电话(手机短信)通知领取。
4.商品房预售许可办事指南+ 篇四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131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夷房发【2010】19号)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拟预售的商品房,形象进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多层房屋建筑。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地面以上主体建筑总层数的二分之一楼层(四舍五入取整数);
②小高层及高层房屋建筑。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地面以上主体建筑总层数的四分之一楼层(四舍五入取整数);
③上述形象进度以完成楼层盖板、外墙砌体砌筑完毕为标准。4.抵押情况说明。注: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承诺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书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事流程
开发企业自夷陵房产网(http://fc.10.gov.cn/)下载资料整理申报→初审受理→现场勘查→复核→ 领导签批→发放批件→公示
四、地点、联系电话
办事地点:区房管局市场科(丁家坝松湖路10号)联系电话:0717-7819918
五、审批期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自资料齐全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七、公示公开网站
夷陵房产网:http://fc.10.gov.cn/
5.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篇五
一、适用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换房(合同备案撤销),不存在权属限制的。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取件。
三、提交材料:
1、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换房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购房发票(复印件经核对)。
3、合同退换房(合同备案撤销)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4、当事人身份证明。
5、应提交申请报告(含诚信承诺)及退房理由证明材料。
6、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原预告登记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上网公示3天另计)。
五、收费标准:
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商场12元/平方米、办公7元/平方米、厂房4元/平方米、车库7元/平方米或车位200元/个。
六、注意事项:
1、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楼花转让,严禁利用退换房形式变相转让楼花。
2、项目主件确权通过的,原则上不予受理退换房(合同备案撤销)申请。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事指南 篇六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③有稳定的场所;
④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⑤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③事业单位章程草案;(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5.章程的修改程序;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④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4、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⑤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 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⑧住所证明:包括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住所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明(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⑨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③住所证明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2)受理。
设立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立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设立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公告手续、发证。
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登记机关打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后,凭借报社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到登记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如经办人员领取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登记管理机关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备案。
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报社适时分批进行公告。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A.《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B.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变更名称、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法律、法规授权或批准机关批准其改变职能的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住所证明》以及新住所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①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注意: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均要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⑤前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办理流程:(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事项变更时)②住所证明(住所变更时)③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后相关表格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2)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公告手续、发(缴)证。
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登记机关打印的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后,凭借报社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携带变更前的单位印章)到登记机关领取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领取,如经办人员领取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6)备案。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公告。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报社适时分批进行公告。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②因合并、分立解散;
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③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8.办理流程:
(1)申请。
——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2)受理。
注销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注销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缴证、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9.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10.各类表格和相关文件的下载网址:http://www.wzrc.net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1.受理机构: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办公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裙楼808/809室 3.岗位责任人:范益忠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8967820 传
真: 88967820 邮政编码: 325027 5.办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6.办理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②资产损益情况;
③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④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⑤ 涉及诉讼情况;
⑥社会投诉情况;
⑦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7.需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应是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须经举办单位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8.办理流程:
(1)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2)登陆温州市人事培训网(http://www.rspx.net),点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完成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保存提交、打印等(具体操作详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上审核系统使用指南》——可到http://www.wzrc.net下载)。注:也可领取或下载相关表格后填写。
(3)事业单位准备好需提交的资料后呈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细则处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续存。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9.办理时限:
7.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篇七
一、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
渝中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三楼(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
三、需提供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市外在渝分支机构,应提供其法人单位的委托参保授权书、法人单位在当地的参保证明、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须经基金征缴科签署意见;
(九)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办理流程:
(一)单位在公共业务科取号机上取号,按叫号顺序在2—9号窗口申报;
(二)公共业务科业务人员初审;
(三)初审人员报科长复审后办理。
五、说明:
(一)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应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
(二)市外在渝分支机构提供的其法人单位“委托参保授权书”中,应写明“分支机构若无能力缴纳社保费时,由委托授权单位全部承担”之内容;
(三)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同时办理人员增加,不允许开空户头;
(四)已参保单位需增加险种的,须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但需增加工伤保险险种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用于核定工伤保险费率;
(五)单位所有人员(包括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均需在本单位参保,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本单位参保的,须出具已参保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六)没有地税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到区地税局申办地税卡,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地税卡顺序号填写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上;
(七)单位参保时间的确定: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为员工与单位最早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2、医疗保险为申报办理的次月1日;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申报办理的当日。
8.商品房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篇八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人员名单
北京市:(34人)魏
岚 丁
杨 张
鑫 黄
懿 廉文华 王慧媛 董宏峰 马志平王新伊 金
敏 庞元婷 田
静 苏
静 周绩 许华举 王
浩 岳
芳
关
芳
天津市:(9人)成颖 胡志欣 唐
兰 张志阳 黄
文
卢国春
河北省:(10人)韩
阳 王永利 霍
巍 王印传 门春燕
刘常平
山西省:(10人)赵晋峰 聂鸿义 王培雷 韩
冉 暴
婕
毛建民
内蒙古自治区:(2人)雷占礼 刘伟东
徐俊梅 胡安明 李海霞 王
滢 虢丽霞 郭志伟 鲍炳振
韩林刚 刁炜利
解更生 贾秉胜
刘文彩 吴若昊 曹
新 王艳华 黄
杉
刘
萍
延云娟
雒志河
阚
巍 杨
峰 李颉歆 叶可央 史卫波
王
颜
阴慧玲
路皎艳
辽宁省:(10人)王雅楠 丁春晖 马银辉 赵洪章
黑龙江省:(2人)刘
帅 王
亮
吉林省:(1人)潘志源
上海市:(14人)高雪慧 熊凯华 韩科成 刘学良 孙美静 钱
叶
江苏省:(8人)房婷婷 丁国胜 王
芳 范书畅
浙江省:(12人)李君兰 王
珏 叶
欣 高
昂 安徽省:(2人)张
维 唐金林
福建省:(8人)陈雪依 刘
华 赵晓波 林家树
周莹莹 牛国志
王
琼 李
靖
吴登富
戴
洋 张嘉平
陈延鑫
张玉清 徐晓利
李瑞强 刘来玉
罗建发
文达其 王静娜
朱耀兵
李
菁
孙晓倩 李
波
赵宏伟
李友文 方文彬
陈芳莉
高
翔
杨
帆 张
林
施洪生
蒋国超 田广阔
石晓莎 江西省:(9人)孔令媛 过江文 袁
渊 徐菊芬
河南省:(19人)李松林 郭
颖 申
远 贺鹏飞 朱玉凤 舒佳慧
赵
玲
湖北省:(3人)吉智 许玲俐
湖南省:(15人)陈雪容 沈
萍 王
轶 吴丁花 季成源 田文星
广东省:(70人)周文君 潘洁贤 任赵旦 许
刚 彭健明 林和杉 毛
锐 刘丽霞 李
凡 姚
欣 刘志刚 黄烨勍 王吉勇 李蓓蓓
曾
毅 刘昕秀
房
吉 许靖涛 汪雪峰
潘欣欣
周文林 常
斌 刘
曙
林
虹 张
磊 潘敏昌 龚顺龙 陈靖华 吴立瀚 陆保峰
孔
健
李
莉 程
洁 吴怀静
陈
兰 许仁宗
李胜海 王
欢 韩
旭 王晓昉 李日新 吴映丽 翁沛忠
万
一
张建勋 邱小亮 边
政
欧阳利 曹建雄
郭鹏飞 张燕妮 罗
璇 蔡晓岚 王晶晶 孙怀玉 汤群群
钟宜根
黄飞飞 汪
鹏 侯献良
侯海明 伍志光
杨庆东 罗志华 李
昊 陈筱玲 莫建春 舒宇翔 黄志唐 章少强 邱宪丽 邵刘英 马林志 梁秋仪 林宝炎 童
娣 彭
俊 陈新主 董婷慧 胡小强 黄金明 卢小乾 彭
望
李
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11人)王
婷 胡瑜芝 解建华 冀晶娟 李志东
陈淑青
海南省:(1人)李康宜
四川省:(6人)郭佳亮 杨
静
王先鹏
贵州省:(1人)潘
菁
云南省:(10人)武永林 罗
艳 孙志刚 王
葵 张福东
朱雄斌
西藏自治区:(1人)张刚强
重庆市:(11人)赵
娟 胡世杰 庞晓媚 朱
霓 李钱松
杨大志
张
刚 乔相荣 黄淑玲 赵秀玲 林
辉
李绮云 王永锋
李万勇
刘雨松 陈春蓉
罗
鼎 丁旭明
段
炼 张
彬 宋济万 刘鹏举
莫一魁 陈小翊
冯志红
魏
皎
袁
超 黄华华
李晶晶 朱志坚 焦
静 李广远
满育俊
黄
璐
高
乐
邓仕虎 陕西省:(12人)党娅红 吴小根 葛
赢 郭
刚 常
辉
李红涛
甘肃省:(3人)贺
玺 王树策
张智军
青海省:(1人)王春龙
宁夏回族自治区:(5人)贾洪颖 苗
璐
张
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人)高
琴 刘晓峰 魏
曦 郭甜甜 潘
乐
李高良
军队:(2人)陈
希 纪
承
冯国军 卢慧杰
王海军
刘国景 张俊杰
赵晓楠 林晓松
杨
晓
何宝金 马文林
李
飞 房永军
张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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