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24-06-11

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10篇)

1.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一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

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计项目[2004]94号

2004-6-15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6-1

5执行日期:2004-7-

1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业主: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大投资力度确保经济增长的建议〉的通知》(成府发[2004]21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拆迁安置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拆迁安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委托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以拆迁人的名义,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由项目业主(拆迁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具备如下要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安置招标。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拆除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在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之间(含3000平方米)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000平方米以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成都招标投标网》()、《成都日报》;招标人也可以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九条 邀请招标必须向三家以上的具备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以及组织评标的能力,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2名以上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准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内容和要求,对投标人业绩、管理人员、拆迁安置管理及实施方案、投标报价的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以及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并以醒目的方式注明。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可以设立标底,但标底仅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分析投标合理性的参考。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参加投标竞争的拆迁安置单位。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

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支票及保函等。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招标,其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项目拆迁管理实施方案、拆迁业绩、综合能力、人员素质、企业信誉、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投标报价的权重不低于60%。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以最后综合得分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综合评比表;

(七)经评审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有投诉,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暂停的除外),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首先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

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及保兑支票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完成招标活动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提交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则,组织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受理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有关事项的备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密、串通招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规谈判、违规确定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其中,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监管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金牛区及高新区内的房屋拆迁招标投标工作。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接受委托拆迁单位信用情况的管理。对接受委托拆迁单位在招投标活动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在《成都招标投标网》上公布,并根据情节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 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对房屋拆迁安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二

急通知》的通知

填报时间:2012-04-06责任单位: 市建委

文号:成建委[2012]163号

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建局,市安监站:

进入三月份以来,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API)指数连续超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扬尘治理力度,坚决控制扬尘污染。现将《市扬尘办关于开展扬尘治理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成治尘发[2012]4号)转发你们,请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整治措施和强化扬尘治理制度的行业执行力,实现扬尘整治的目标。

请各区(市)县安监站、市安监站将本次大检查情况以书面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市建委质安处。

联系人:蔡建华联系电话:86632241QQ:676096627

附件:关于开展扬尘治理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成治尘发[2012]4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关于开展扬尘治理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及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部分区域扬尘污染现象比较突出,主要原因是部分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运渣车超载冒载、无证运输、沿途撒漏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为此,市扬尘办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扬尘治理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进一次认真的摸底排查,重点是

查找存在的扬尘污染隐患。调动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对土方开挖、渣土运转工程项目派专人24小时严防死守,严防渣土运输超载冒载、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和车辆未经冲洗带泥出门。组织扬尘治理联合执法队伍严格开展执法监督,严管处重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行道路冲洗保洁“4311”作业法,强化对城区道路和扬尘污染严重区域冲洗保洁除尘,彻底清除道路积尘。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建设施工工地出口必须硬化,设置冲洗设施和沉淀池,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市政工地围挡及周边道路要保持干净整洁,工地内裸土必须覆盖。拆迁工地按照扬尘治理的要求,保证拆迁施工湿法作业,未清理的建渣要覆盖。所有工地使用运渣车,必须实行项目申报登记,必须以已在本市城管部门登记的运输公司名义申报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必须实行全封闭密闭运输、不超载冒载;

三、各市属国有公司,要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严格地自查自纠,认真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和《成都建设委员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强化监管的通知》进行规范管理,对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地内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扬尘现象。

四、市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部门和各区(市)县扬尘执法队伍要集中开展扬尘治理专项执法查处行动,通过设卡检查和巡逻排查,在各类建设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工地周边,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区域进行全面的查处,凡是发现施工工地管理不到位,造成周边扬尘污染,运渣车超载冒载、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超速等违法行为都要进行处

罚,尤其是对严重扬尘污染问题,必须坚决予以严厉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不得姑息迁就。

五、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要对本次扬尘治理大检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及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对屡整不改的扬尘污染问题的责任单位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和曝光,对相关责任人要坚决予以问责。

六、请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将本次大检查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于2012年4月30前报市扬尘办。

特此通知

成都市扬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3.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三

学习文件2009-11-14 22:02阅读100评论0

字号: 大中小

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

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

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http:///),将企业、拟投标工程项目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补

充)录入并填报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报告(最新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

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

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职到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参照上述要求实行指纹核验和实名门禁刷卡管

理制度。

七、由外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对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外,还将收取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网络登记表。

八、成都市建设监察大队将对五城区的外地企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依法查处,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外地企业

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地企业开展不定期考核,对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履职不在岗、无证施工、在禁止区域范围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以及因工

4.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四

防安字[2010]21号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市防火委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将《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加强 “四个能力”建设。

-1-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2.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3.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4.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确

-3-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九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小时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七)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

(四)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 分钟内形成有在场员工组成的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第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由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组成的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7-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二)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8-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卡拉OK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塞占用消

-9-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11-附件2: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工业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生产、加工、制造、维修以及易燃易爆生产、加工等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12-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第六条 每月防火检查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下班时用电设施是否断电;

(四)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 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以及消火栓出水灭火。

第十六条 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八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

-15-第二十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二十一条 员工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上岗前、员工调整岗位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培训率、培训合格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六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此项检查,抽查比率不少于10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7-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18-附件3: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9-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20-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据

-21-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法。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90%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24-附件4: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

第三条 办公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办公场所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25-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三)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第五条 每季度、每月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27-第十二条 写字楼、综合楼的办公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三条 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灭火。

第十五条 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人员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十九条 员工应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8-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办公场所单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

-29-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30-附件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

-31-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3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火情周围的现场负责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5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

-35-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36-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各公安分县局、专业公安局(处)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0年5月31日印发

校对:张弛 共印:200份

5.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五

【发布文号】建精[2006]232号 【发布日期】2006-09-26 【生效日期】2006-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

(建精[2006]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文明委[2006]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任务分工中,由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任务1项,配合的工作任务5项。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及建设部具体贯彻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一、关于建设部牵头的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建设部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是第二部分第一项第5条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要紧紧围绕《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提出的我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总体框架,推进我国垃圾处理工作发展和环境卫生监管的政府行政体系、环境卫生治理的市场运行体系、环境卫生管理的社会参与体系以及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完成《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修订,尽快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危害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加强企业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过程对公共环境的污染和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强自律意识,在注重小区内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积极参与公共环境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关于建设部配合的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建设部配合的工作任务五项,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第四项第3条,第二部分第一项第2、3、4条,第五部分第二项第1条。)

(一)深化宣传,大力营造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舆论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设施,公共电汽车主要换乘站、轨道交通车站、停车场、换乘枢纽,城市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区内的宣传栏、文化画廊、灯箱等设施,张贴“八荣八耻”宣传挂图、宣传标语等标识,设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益广告、悬挂格言警句,向乘客、居民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切实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推动城乡公交部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要把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为乘客和社会提供安全正点、热情周到的运营服务;通过对乘客的文明提示,逐步实现乘客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组织推动公用事业、房地产管理等窗口行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把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等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完善推进机制,切实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落实公开办事制度;坚决纠正城镇拆迁工作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开展拆迁非正常访集中整治,研究制订解决拆迁中“住房和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办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做到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以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文明行业示范点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为载体,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争一流、树形象、做表率、当样板;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以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为目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培养模范的礼仪行为。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进一步提高景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效应,加强对游客的爱国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以及环保、安全意识教育;制定系统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解说方案,大力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做到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文化内涵丰富生动。要加强对风景区员工的资源保护、优质服务、法律法规等意识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着力研究建立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监督和考评的长效机制,挖掘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内涵,丰富创建活动形式;切实加强对荣获“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文明风景名胜区的先进性、示范性;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推动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全面提高景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要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紧密结合行业中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在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大力弘扬“八荣”行为,自觉抵制“八耻”现象。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思考,自觉实践,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推动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6.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六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哈相关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哈尔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强哈尔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实施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转变方式、调整结构、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提升住房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小、功能全、标准高的建设要求,以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为目标,深入现场,主动服务,坚持标准,促进发展,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工作目标 为高标准、高水平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质量安全创优目标: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使用合格率100%;确保保障性安居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率达到100%;力争1-2项规模化大型保障性安居小区获“沈、长、哈”三市优质观摩工程;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无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着力打造一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群众满意参建企业。

三、服务内容

围绕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求,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同建设形式,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敢于承担的思想,以服务促发展,以管理提效能,主动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超前服务,全程指导,突出强化“五个保障”。

——审批保障。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实行专人无偿代办领办,全程提供“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当日办结;

——制度保障。帮助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登门服务,现场办公,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帮助企业完善“三检”制度和“五大伤害”隐患治理;

——服务保障。实行服务告知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主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将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节点、关键部位、关键程序第一时间告知相关参建单位;

——监督保障。帮助企业完善质量公示制和承诺制,在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方参建主体单位名称及其所负责的具体工程内容,公布质量安全达标承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示范保障。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帮助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样板,组织企业观摩学习,以样板引路推动整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针对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建设的工程特点,突出做好“四项服务”。

——政策引导服务。帮助企业理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建原则,统一商品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建设标准,坚决遏制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标准、偷工减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快捷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社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动态信息,掌握工程形象和存在问题,帮助解决工程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跟进管理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材料进场检验制度、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等项制度,帮助推动相关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建设;

——监督指导服务。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主动加大社会参与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频次,帮助企业完善实体检测制度,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结构部位的施工质量。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领导。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成立市建委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王沿民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副巡视员方登林担任,成员由市建委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监察站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综合汇总、监督考核、督办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控。一是加强质量通病防控管理。依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规定,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发生率。二是强化进场建筑材料抽检工作。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材料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实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不进场,进场后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三是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帮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保证一次验收合格率,验收合格备案后,工程正式交付使用。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帮助制定整改措施,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四是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比和回访工作。不定期地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比活动,对质量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通报表扬。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回访和保修机制,对推诿或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惩处。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帮助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强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在制度上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帮助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机具配件检测和高空作业防护设施专项验收;指导落实控制残土污染的“两整一洗一限制”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做好深基坑高大模板专家论证,预防坍塌事故;做好“四口”、“五临边”防护,预防坠落事故;做好地面通道防护,预防物体打击事故;落实临时用电防护措施,预防触电事故;做好塔吊检测,预防机械伤害事故。

7.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七

关于印发《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

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志工委,各志愿者组织:

现将《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

2006年6月28日 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工作,保证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选表彰是指以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名义进行的表彰工作。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项目包括:

(一)成都市优秀志愿者;

(二)成都市优秀志愿者组织;

(三)成都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

(四)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 成都市优秀志愿者授予在参与我市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注册志愿者,原则上在成都市五星级志愿者中评选。

第五条 成都市优秀志愿者组织授予能紧密结合全市发展大局,扎实有效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健全、规范的组织管理机制的志愿者组织。

第六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授予能够从本组织、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立足社会所需,组织带领本组织、本单 位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我市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者。

第七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先进单位授予支持志愿服务事业,为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八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表彰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第九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推荐。志愿者组织、各有关单位、区(市)县志工委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并在本组织(单位、地区)公示后申报推荐。

(二)审核。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产生候选名单。

(三)评议。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正式候选对象进行评选,确定拟获表彰名单。

(四)公示。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后的拟表彰名单在成都志愿服务网上进行公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在评选过程中确有问题的参评者,取消参评资格。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表彰。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下发文件,对评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词:印发 志愿服务 评选表彰 通知

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印

8.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八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 2009-2-23 15:10:00 来源:广东省造价信息网 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

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 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9.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九

成府发〔2008〕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现我市“三年全面恢复、五年全面提升”的灾后恢复重建目标,支持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倒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其资金的重要保障与支撑作用,依据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建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筹措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我市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投入的灾后恢复重建各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投入资金);

(二)金融机构与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的支持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资金(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金);

(三)通过金融机构报批发行各类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等金融产品募集的用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产品资金);

(四)市级机关、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我市灾区的资金(包括上级党团组织下拨的特殊党团费);

(五)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向我市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贷款的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有关投资基金投放我市的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资金;

(七)经市政府同意,其他可用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组织机构)

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政府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资金的筹措与使用计划。

第五条(实施机构)

在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

(一)市财政局:参与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编制,研究提出财政投入资金的筹措方案、分配建议、使用计划和监管意见,负责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有关项目的财务评估、偿还分析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参与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编制,研究提出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的方案设计与论证意见,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谈判签约等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编制,研究提出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的项目计划建议。负责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贮备、立项审批、融资推荐、建设稽查等项目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使用重建专项资金的具体意见与建议,负责提供有关灾后恢复重建基础数据资料;

(五)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负责银行信贷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金融产品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的承贷、转贷、运作、偿还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筹资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多元投入、尽力而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运用财政投入资金集聚与放大效应,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重建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投入)

财政投入资金由市财政筹措,年限暂定为3年,3年累计规模为50亿元(2008年筹措10亿元、2009年筹措20亿元、2010年筹措20亿元)。其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从“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四川省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补助我市财政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

(三)市级统筹区(市)县的援助资金;

(四)压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削减市级部门预算支出和调剂市级专项资金的部分资金;

(五)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六)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七)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八)市财政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九)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投入的财政资金。

第八条(银行信贷)

由相关金融机构向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期限不低于15年(含5年宽限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5%~10%优惠的250亿元左右银行信贷资金授信额度。

第九条(金融产品)

由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金融产品资金(包括各类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募集资金)。融资规模视具体条件筹措而定。

第十条(社会捐赠)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引导捐赠资金投入我市灾后恢复重建。

第十一条(政府外债)

按照“积极、稳妥、高效”利用政府主权性外债的原则,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向我市提供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

鼓励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入股参与有关投资基金的募集,同时通过有关投资基金的项目投资参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分配原则)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原则,根据受灾程度、财力状况、融资项目性质以及重建专项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要求,尽可能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按轻重缓急分配使用重建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分配计划)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倒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采取“由上而下”编制方式确定重建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

第十五条(主要用途)

重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灾区恢复重建重点项目:

(一)城乡灾民损毁房屋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二)学校、医院、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十六条(使用方式)

采取以下主要方式使用重建专项资金:

(一)对符合有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发放政策性补助;

(二)对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提供项目直接投资;

(三)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四)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给予项目贷款贴息;

(五)对实施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第十七条(资金运作)

由市级和区(市)县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按照全市重建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安排,具体运作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债务分摊)

对重灾区纳入全市重建专项资金计划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政府性债务,由市级财政与重灾区财政最终分别承担50%的偿还责任。

对未纳入全市重建专项资金计划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政府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借债务的本级财政最终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主体)

市政府和相关区(市)县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重建专项资金筹措、分配、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当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重建专项资金的专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决策咨询)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吸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接受有关专家学者咨询,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当设立项目库,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严谨、高效的审批规程,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设备、产品和劳务应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专户管理)

市级和区(市)县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应按照融资种类,相应设置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转、单独核算、专款管理”的方式,建立慎密、快捷的内部管理规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确保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偿债机制)

市级和相关区(市)县级财政对各自应最终承担偿还责任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分别纳入市级、相关区(市)县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有效控制和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市级和区(市)县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应视自身综合收益和资产负债状况,提取补充偿债准备金,保证按约足额偿还有关债务。

第二十四条(检查监督)

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重建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报告制度)

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要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按季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重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上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挤占、骗取、侵吞、贪污重建专项资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抗震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配套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重建专项资金管理配套办法,并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由市财政局制定我市市级财政投入资金预算管理实施意见;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三)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制定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实施办法;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其他配套办法。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重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设立本区(市)县级重建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实施意见报送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10.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篇十

各区(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基本任务,也是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客观要求。为了服务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现就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综合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指人口各要素变化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使人口的再生产、素质、结构和分布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及资源环境关系向更高级均衡状态发展的过程。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人口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连续10多年保持了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但是,全市人口发展的不均衡问题也日益突出,人口迅速转变带来对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影响正在陆续显现。主要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市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年人口高峰,人口素质相对总体不高,人口流动和迁移更趋活跃,人口发展处于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的交织和综合作用期。人口总量惯性增长决定了人口和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人口素质制约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尖锐且逐渐上升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外来人口流入保持较高强度,使社会服务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等。因此,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的要求,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与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改革协调

推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应当成为我市人口发展的基本战略选择。

二、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协调推进,通过分阶段、分步骤、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系统性改革,进一步转变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构建与以人为本理念、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相适应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的体制机制,确保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实现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

(一)构建统筹协调机制。实行人口和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把人口问题纳入整体和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坚持实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配合,协调落实相关部门履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职责。加强与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人口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形成党政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利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人口理论教育工作、社会主流媒体和系统宣传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积极推进人口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研究推动人口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积极推进生育文明建设,促进群众婚育观念和行为的改变。

(二)构建科学管理机制。加强人口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深入研究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间的内在规律以及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规律,为建设人口均衡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依据。构建中西部地区人口战略研究高地,创

新人口理论与研究方法,区(市)县每2年至少要完成1项以上调查与研究课题。认真清理、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统一的实现形式、路径。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预防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以重大侵权案件“一票否决”为核心的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治理职责和任务,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力度。建立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人口信息交流与共享,逐步完善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采集及变更工作机制,科学把握人口变动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建立人口预警公报制度,区(市)县每2年发布1次人口发展状况报告。继续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形成以统筹人口自身协调发展、统筹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导向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

(三)构建优质服务机制。“十二五”期末,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满覆盖。完善孕前优生服务政策,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体制、机制。开展“心连心”救助健康工程、“聆听和谐健康工程”和“一对一”优生遗传咨询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提倡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积极推进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加快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突出计划生育特色,坚持服务机构公益性质,到2015年基本建成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村计生服务室标准化建设,多渠道建设人口文化服务阵地。深化药具体制改革,实现药具发放全覆盖,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监管。构建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探索推进成都经济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促

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四)构建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和完善现有奖励优惠政策,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争取在“十二五”期末建立全域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城镇计生家庭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和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和“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项目。围绕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探索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农村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独生子女助学工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安居救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制度。积极推动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公共政策的衔接,建立人口计生部门有效介入公共政策制定机制和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叠加机制,加大对偏远地区、贫困人口发展扶持力度。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征地补偿、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等公共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的影响,并做好政策衔接。

(五)构建群众自治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落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范,建立“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农村社区自治模式。在城市,建立“社区负责、单位配合、物业协作、业主参与”的物业小区工作模式。加强对村(社区)的指导,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推广“全程代理服务”、“民主恳谈会”、“居民议事厅”等工作模式。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党内、人大、司法、行政、群众及舆论的监督。深入推进便民维权活动,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办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推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大信访事项督办督查力度,探索建

立社情民意汇集分析、矛盾排查预警、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

(六)构建人财保障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强化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引导干部以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认真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培训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培训效果。加强职业化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强基提质”工程,大力推进职业化建设,稳定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提高基层技术服务人员和村专干的政治生活待遇,努力建设一支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特征的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人口计生队伍,促进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工作和行政管理为一体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的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所需经费投入到位,体现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探索开展人口计生公共财政绩效评估。

三、切实加强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深化综合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充分争取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支持改革,共同参与改革。市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区(市、县)要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负责督促落实相关各方责任,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综合改革。

(二)加强调研,着力指导。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虚心向基层干部群众请教,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注意调查研究方法,避免走马观花,流于形式。通过调查研究,理清

存在问题,根据各地的形势、工作条件、工作重点的不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推动破除现有体制机制上面临的障碍。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从2011年起,要根据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自身实际,各区(市)县每年都要确定1项综合改革项目,并积极争取省、市的支持。综合改革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评选、推荐、有关先进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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