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办理流程

2024-08-31

外经证办理流程(共8篇)(共8篇)

1.报到证办理流程 篇一

(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分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分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尚级主管部分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换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分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另外还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换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校就业指导中心。

(3)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本人申请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应提供书面申请。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并获得毕业文凭者,毕业离校时,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按获得的自学考试学历发给《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在学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但毕业时还没有能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本人要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在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全部规定课程考试并获得毕业文凭者,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按自学考试学历发给报到证。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毕业时或在毕业后三年内取得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且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本人可凭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相干材料到省人事厅申请办理高一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的毕业学校同一填写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按自学考试学历登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注:湖北的全日制助学班(自考)可以办报到证。

程序

(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分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上级人事主管部分确认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约定的其他条款;

(4)毕业生所在的分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部分予以登记备案;

(5)将《就业协议书》交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开具先容信;

(6)毕业生持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先容信、《毕业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到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

补办手续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需补办《就业报到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两年择业期内: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分开具先容信;

(4)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2、两年择业期外: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分开具先容信;毕业生本人到学校研招办复印当年经省级招生部分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研招办的公章。

2.给水,排水证办理流程 篇二

许可条件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

提交材料目录:(新办)

1.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代办的须提供该书)3.行政许可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6.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7.供水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设施所在地的规划许可证

8.省级以上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加盖设备厂家公章)

9.水质消毒器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加盖消毒器厂家公章)(采用无负压供水设施的提供《无负压供水设施审查登记表》)10.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及知识培训证明

11.有效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卫生评价报告书 12.清洗消毒单位资质、清洗协议

13.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的方位图(注明所在小区,主要街道及周边明显建筑)

14.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平面图(注明水箱间长度及宽度,标明房门向、入水口及出水口位置、供水管线、水质消毒器等设施)

15.二次供水设施立体图(注明水箱长度及宽度,标明入水口及出水口位置、通气孔位置、溢水管位置、泄水管位置等)

16.二次供水供水流程图(供水设施在该小区的主要管道,须注明流向,以及在楼内的主要流向)

提交材料目录:(延续)

1.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代办的须提供该书)3.行政许可申请表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5.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及知识培训证明

6.有效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卫生评价报告书

7.二次供水供水流程图(供水设施在该小区的主要管道,须注明流向,以及在楼内的主要流向)8.清洗消毒单位资质清洗协议(无负压设备需要此项文件)9.卫生许可证原件

10.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提交材料目录:(变更)1.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代办的须提供该书)3.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5.卫生许可证原件

6.变更“单位名称”:(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负责人”:(1)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除此之外的地址变更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和有关资料

自备水源

提交材料目录:(新办)

1.生活饮用水自备井管理责任单位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代办的须提供该书)3.行政许可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6.生活饮用水自备井卫生管理制度 7.房屋规划许可证或供水设施产权证明 8.水质消毒器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 9.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及知识培训证明

10.有效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卫生评价报告书

11.自备井房场地的方位简图(注明所在村,主要街道及周边明显建筑)

12.自备井房供水设施平面图(注明井房长度及宽度,标明井房门向、井口位置、供水管线、水质消毒器等设施)及供水流程图(供水设施的主要管道以及供水的主要流向)13.自备井地下供水管网分布图(自备井水在该地区的主要管道,须注明流向)

提交材料目录:(延续)

1.生活饮用水自备井管理责任单位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代办的须提供该书)3.行政许可申请表

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5.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及知识培训证明

6.有效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卫生评价报告书

7.供水流程图(供水设施的主要管道,以及供水的主要流向)8.原卫生许可事项、布局及设施等无改动证明 9.卫生许可证原件

提交材料目录:(变更)

1.生活饮用水自备井管理责任单位名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他人代办的须提供该书)4.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6.变更“单位名称”:(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变更“负责人”:(1)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任职证明或文件(2)其他证明文件;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除此之外的地址变更提供较详细的变更事由和有关资料

备注:1.全部提交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名、日期。

2.复印件所盖公章与申请单位名称(主体)一致。

办理机构:北京市水务局排水许可临时受理大厅 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

话:68313355 634360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

日除外)

许可范围: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八区行

政区域内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收费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程

序:

一、受理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现已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放户,申请办

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排放户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提供申报单位的排水资料和图纸,包括排水设施现状图、污水

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等资料。

(3)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单位的排水户,应提供对污水排放口

安装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资料;水质检测制度。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先到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排

水许可申报手续,填写《(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水许可管理

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

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3.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需到城市

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临时排水许可申报,并

填写《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申请表》,并提供建设项目施工

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

二、办理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

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

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6.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

度;

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

者损坏的,排水户应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

合第1条规定的标准。

三、审核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四、审定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五、告知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不动产证办理流程 篇三

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2.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办理时间

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4.洛阳入台证办理流程 篇四

1.洛阳市户籍居民

2.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G签”)的所有居民

办理材料

1.申请书,填完整填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申请书》、《个人旅游行程表》、《大陆地区紧急联络人资料》。

2.两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2张

3.清晰的身份证扫描件

4.资格证明文件(财力证明三项之中选择一项即可)

5.大陆地区紧急联络人资料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复印件一份,通行证需有六个月以上有效期,签注种类为”G”(个人旅游签)

办理流程

入台证是无法自己办理的,必须要通过指定旅行社办理。

1.自行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G签”)。

2.准备好办理入台证所需的资料。

3.向旅游顾问提交电子版资料。(或前往门店请旅游顾问协助扫描入台证办理所需资料)

4.完成入台证办理,可至门店自取打印好的入台证,或提供邮箱自行下载并彩色打印。

办理地点

省内具有入台证办理资格的有9家旅行社:

河南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河南职工国际旅行社

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如果遇到台湾移民署放假等特殊原因则需顺延。)

5.厦门入台证办理流程 篇五

1、厦门户籍

2、持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简称《大陆证》或《台湾通行证》)和六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个人游签注(签注字头为“G”)。

3、未满18周岁仅限与直系亲属同行,不可单独申请。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两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2张

3、清晰的身份证扫描件

4、资格证明文件

5、大陆地区紧急联系人资料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办理流程

1、自行办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G签”)。

2、准备好办理入台证所需的资料。

3、向旅游顾问提交电子版资料。(或前往门店请旅游顾问协助扫描入台证办理所需资料)

4、完成入台证办理,可至门店自取打印好的入台证,或提供邮箱自行下载并彩色打印。

注意:入台证不能自己办理,需要交给厦门有资质的旅行社办理

办理地点

1、福建省旅游有限公司

2、厦门建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3、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4、厦门春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5、厦门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遇到台湾移民署放假等特殊原因可能有顺延)

6.毕业生提档、办理报到证流程 篇六

(1)由接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东校区数学楼214室;电话:8486651)开具《档案去向表》;

(3)凭《档案去向表》到学院档案馆学生档案管理科(西校区办公楼401室)提取个人档案。

委托他人提档流程

若毕业生因故无法来学院提取个人档案,需委托他人提取档案者,除按照《毕业生调档流程》操作外,另需办好下列手续,方可办理。

(1)毕业生本人《授权委托书》;

(2)毕业生身份复印件; (3)代提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应届毕业生调档函复印一份。

《报到证》初次办理流程

2014/12/12 11:15:41 点击: 165

一、适用对象

湖南省内高校毕业、从未办理过《报到证》且在择业期内(毕业后两年内)的毕业生。

二、办理步骤

步骤一: 持以下材料到毕业所在学校的就业工作部门(衡阳师范学院东校区数学楼214就业指导中心)开具《介绍信》

①身份证。若非本人办理,则需加上“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②毕业证原件。(学校每年6、7月集中办理时段则不需要)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即《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或《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申请表》,任意一项即可。

步骤二:本人持步骤一中所需的三项材料再加《介绍信》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业务大厅(长沙,介绍信上有详细说明)办理。

步骤三:在报到证办好后,新的报到证蓝联由本人持有保管,白联须放进档案袋。

三、注意事项

1.所有需递交的证件若无特别说明均为原件,若无原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2.《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申请表》在网站首页左下角“办事指南”—“学生办事相关表格下载”中可以下载。表格需自行下载填好,并由系部盖章。3.《介绍信》上需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工作部门盖章。

7.房地产的五证办理的大概流程 篇七

规划用地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建筑规划许可———建设许可———预售许可。

项目建议阶段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

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1.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2.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范围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施工许可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资金投入、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农业设施物权证办理流程1 篇八

一、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的范围:

全区所辖范围内设施农业的温室大棚或畜禽舍(必须有种、养殖)。

二、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首先须向所辖乡(镇)农经站提出申请并填制“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

(二)乡(镇)农经站应审核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发生流转,需填制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承包合同时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电脑设计的平面图(标明四至及温室大棚或畜禽舍的建筑面积)。

2、如申请人申请的农业设施涉及河滩地的,须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涉及校田地的,须提供村、学校出具的权属证明;畜禽舍涉及基本农田的,须提供土地和动监部门出具的养殖小区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后(必须有农经站站长签字),再经土地发包单位、乡(镇)相关业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村经济局相关业务部门签字盖章,最后由区农经局负责核实发放。

(四)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必须与乡(镇)农经站网络上报的“农业设施物权信息登记簿”一致,否则无法办理。

三、取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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