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买卖合同(精选14篇)
1.域名买卖合同 篇一
域名及租用空间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网站域名及空间租用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业务项目:
1、域名形式:www.2、空间容量及形式: 空间
二、域名有效期限:
2010 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三、空间有效期限:
2010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四、收费标准:
1、域名收费标准: 元/年;
2、空间收费标准: 元/年。
3、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整。
4、合同期满后每年域名收费标准: 元/年;空间收费标准: 元/年。
五、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域名和空间到期的前一个月时间内,提醒甲方续费事宜。
2、乙方应在费用收取三个工作日内(周六、日、节假日除外),办理完该项业务,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应保证网站自动监控,保证网站永远在线;
4、如因乙方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或中途停止服务,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交纳的费用,并作书面形式说明。
5、如因不可抗拒理由或意外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则乙方无赔偿责任。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资费标准,及时交付域名空间费用。
2、甲方应在域名有效期的前一个月内,将费用交付给乙方,如因甲方费用迟付原因造成的域名丢失,并有此带来的相关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第二年的服务内容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不提出,乙方则视为业务内容没有变动。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93-2965626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2010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0年 月 日
域名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网站域名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业务项目:
域名形式:www._________________
二、域名有效期限:
2010 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三、收费标准:
1、域名收费标准: 元/年;
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整。
3、合同期满后每年域名收费标准: 元/年。
四、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域名到期的前一个月时间内,提醒甲方续费事宜。
2、乙方应在费用收取三个工作日内(周六、日、节假日除外),办理完该项业务,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应保证网站自动监控,保证网站永远在线;
4、如因乙方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或中途停止服务,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交纳的费用,并作书面形式说明。
5、因不可抗拒理由或意外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则乙方无赔偿责任。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资费标准,及时交付域名费用。
2、甲方应在域名有效期的前一个月内,将费用交付给乙方,如因甲方费用迟付原因造成的域名丢失,并有此带来的相关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第二年的服务内容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不提出,乙方则视为业务内容没有变动。
五、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93-2965626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2010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0年 月 日
空间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网站空间租用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业务项目:
空间容量及形式: M空间+ M邮箱
二、空间有效期限:
2010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三、收费标准:
1、空间收费标准: 元/年。
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整。
3、合同期满后每年空间收费标准: 元/年。
四、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空间到期的前一个月时间内,提醒甲方续费事宜。
2、乙方应在费用收取三个工作日内(周六、日、节假日除外),办理完该项业务,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应保证网站自动监控,保证网站永远在线;
4、如因乙方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或中途停止服务,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交纳的费用,并作书面形式说明。
5、因不可抗拒理由或意外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则乙方无赔偿责任。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资费标准,及时交付空间费用。
2、甲方第二年的服务内容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不提出,乙方则视为业务内容没有变动。
五、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93-2965626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2010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0年 月 日
域名及租用空间续费协议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网站域名及空间租用续费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业务项目:
1、域名形式:www.2、空间容量及形式: 空间
二、域名续费有效期限:
2010 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三、空间续费有效期限:
2010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四、收费标准:
1、域名续费收费标准: 元/年;
2、空间续费收费标准: 元/年。
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整。
五、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域名和空间到期的前一个月时间内,提醒甲方续费事宜。
2、乙方应在费用收取三个工作日内(周六、日、节假日除外),办理完该项业务,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乙方应保证网站自动监控,保证网站永远在线;
4、如因乙方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服务或中途停止服务,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交纳的费用,并作书面形式说明。
a)如因不可抗拒理由或意外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则乙方无赔偿责任。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资费标准,及时交付域名空间费用。
2、甲方应在域名有效期的前一个月内,将费用交付给乙方,如因甲方费用迟付原因造成的域名丢失,并有此带来的相关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3、甲方次年的服务内容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不提出,乙方则视为业务内容没有变动。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宁德市蕉城区浪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93-2965626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2010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0年 月 日
2.域名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交付
一、风险负担的定义及一般规则
(一)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定义
买卖合同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负担。由含义中可以看出研究买卖合同风险的前提是首先买卖合同必须有效, 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风险的发生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 “不可归责”包括三方面即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事由、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二)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1. 合同成立主义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成立之时, 标的物的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原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的优点是能够促使买方尽快的取走标的物, 因为只要合同成立了, 标的物不管有没有交付, 就都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对买方是不利的。但是这一优点也是缺点。因为合同成立后, 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卖家就没有保证标的物不受毁损、灭失的义务了, 有可能就导致标的物出现毁损, 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所以该原则在合同的稳定性上, 以及买方的利益维护上都有弊端。它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 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并不一定代表合同就生效了, 已经不适应当今复杂的市场经济了。现在已经很少有国家采取这一原则了。
2. 所有权主义
所有权主义,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它最早始于罗马法, 现在的英国法、法国法都使用该原则。它的优点是由于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风险的转移, 所有权人做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能更有效的保护标的物。但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着明显的缺点, 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何来确定不一致, 操作起来就不一致。一般像意大利是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而德国则是以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来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 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是随着标的物的交付给买方时,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早采用交付主义是《德国民法典》。它的优点为在于容易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一经交付, 不论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但是只要给了买方, 那么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标的物, 而且万一发生纠纷了买卖双方也容易举证, 可以降低风险的损害。
(三)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我国《合同法》的这项规定也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当然, 这是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基本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法治原则,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承担风险。
三、特种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分期付款买卖, 是指买受人一方将他应该支付的标的的总价款, 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一般买受人至少分三次支付。当事人对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保留, 在本质上该合同应该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如果买受人不能够按照期限支付价款而且达到条件成就的程度, 买卖就能够被解除,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 风险转移还是以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
(二) 试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它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为生效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标的物已经进行了交付, 风险是不是移转了呢?我国合同法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认为, 这种买卖是附条件的, 风险也应该附条件, 所以在买方承认之前风险还是由出卖人负担的。
(三)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 是指按照一定样品制定的标的物的买卖。该买卖只是附加了要按照货样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所以还是适用一般风险负担规则定, 风险从交付之时发生转移。
四、小结
综上所述, 我国采用交付主义, 确定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 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减少买卖合同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6.
3.英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写法研究 篇三
一、合同的基本格式及其语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制作,买卖双方均可负责。买方制作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通常买卖双方都备有事先制作好的空白格式合同,或称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由于合同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的差异,合同格式局部细节各种各样。但是一般而言,合同格式由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约首
约首即指合同的开头。它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和编号、订约时间与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与法定地以及电报挂号、电传、电话等事项。此外,有的合同还包括有较长的序言,说明订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当然,约首所载明内容的多寡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从约首所载明的内容看,由于它的法律作用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所以也称其为效力部分(Effect Part)。例:
Contract
Contract No. _____Cable Add. _____Telex _____Fax _____Signed at _____
This contrac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_______ day of _______, 19 _______, by and between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hereafter called “A”) and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此实例内容规定合理,序言阐述严谨明确,产生了简洁扼要、重点突出的效果。
2.正文
正文即指构成合同主要内容或中心内容的条款部分。由于它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称其为权利和义务部分(Rights and Obligation Part)。正文的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即将买卖双方商订的条款按顺序排列。例如紧接上述英文约首后正文条款的排法:
1. COMMODITY: ……
2. QUALITY: ……
…
3. 结尾
结尾和约首一样,也属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它主要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使用文字、文本、份数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结尾的格式一般在正文条款之后有一段结尾语,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署名日期。例:
IN WITNESS W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language being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Each party keeps one original of the two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_______ The Sellers 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__
有些合同结尾不包括结尾语,只要求买卖双方签字及注明日期即可。
从上述实例中的约首和结尾的语言分析来看,专门法律术语的运用并不多,但是选词用词很准确、很规范。特别是agree一词的运用颇具典型性。该词不仅体现其本身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从法律这个更深层次揭示了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同时,主体英语或法律公文的专门词语得到较多的运用。例如:hereafter,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 hereof, hereto, whereas, whereby, whereof等主体形式加介词构成的副词。这些公文特有的规范书面语突出地体现了合同严肃庄重的文体风格。
二、合同正文英文条款订立的原则
正文作为合同的主体或本文,其作用在于确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条款的内容和多寡是双方当事人商谈的中心。由于正文条款内容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也很多,所以订立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或损害赔偿。
1.必须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
每项条款都有必备的内容要求。任何不具体、不明确、不切实际的条款都会使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从而产生争议。据此,一定要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例如SHIPMENT条款主要规定有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转船以及分批装运等内容:
SHIPMENT: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shipment mon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s allowed.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条款内容的重要性。每项条款都会在不同方面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认真仔细地进行磋商,把条款规定得适当、明确和切实可行,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2.条款的表示方式
与条款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条款的表示方式。许多条款的表示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如不遵守就会和条款内容一样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请看下面一项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_______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该仲裁条款规定了三种常用的方式:一是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二是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三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该实例中的空格正是为说明这三种方式的变化而留的。如果条款内容条理不清,合同不仅无法履行,而且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条款内容及其表示方式紧密相关的。但是,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条款表示方式则要依据商品的特点或类别、合同的性质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下而定。以上仅是订立条款时的规律性及原则性说明。在实践中,所订立的任何条款都应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认真磋商,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常用的专门术语及计量单位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正文条款涉及到的专门术语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延伸到许多领域内。合同条款中专门术语的运用是交易的需要,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履行完,要涉及某特定商品、价格、运输、保险、商检、银行金融等一系列领域各自的专门术语,因此,熟悉常用的专门术语仍是起草合同条款的一个必备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含有简短概念的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由于它表明了商品价格的构成,所以在外贸业务中,往往把贸易术语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价格术语涉及交货地点、运输及其费用、保险及其保险费、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进出口关税的交纳四个方面的问题,按交货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国内陆交货、出口国装运港交货、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三大类价格术语。其中以第二类出口国装运港交货中的FOB,C&F,CIF三种价格术语在国际上使用最为普遍。如果对此心中无数,不了解这些术语丰富的法律内涵以及实务中的运作程序,后果会十分严重。
条款作为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精华部分,因为它用有限的条文浓缩了无限的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研究,特别是对正文条款的研究应该是无止境而富有实际意义的工作。
4.网站域名转让合同 篇四
乙方:xx深圳某公司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第一条、转让域名
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包括:
(一)域名及域名相关的二级域名与子目录。
(二)域名及域名相关的二级域名与子目录所承载的网站全部源代码、内容等。
第二条、转让前域名相关信息
域名由xxx于_年_月_日登记注册,后用其搭建手机百事通网站并动作至今。
域名所有者:
域名注册人:
域名管理员邮件:
域名注册商:
第三条、转让承诺
甲方保证对本协议中第一条所指转让网站域名拥有完全且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如有欺诈或隐瞒行为,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本转让协议生效之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软件转让金额
第五条、权利与责任
1、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归乙方完全所有。
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相关域名密码、域名管理邮箱、网站管理后台、网站备案信息等信息变更,否则乙方视甲方违约。
第六条、违约与解决
1、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被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及被违约方维权行为所
引发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理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与本协议条款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5.服务器空间域名租用合同 篇五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虚拟主机及域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虚拟主机空间租用服务。
第二款: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在乙方设在web服务器上,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空间租用服务,甲方会得到壹个用户名和密码用以远程全权控制这块空间。控制方式为FTP。
2.为此空间指定壹个IP地址。
3.以电话、传真、寻呼、电子邮件、网上FAQ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
4.乙方保证甲方租用虚拟主机空间的全权操作和正常畅通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仅限于此;网站程序、页面制作和其他额外技术服务须单独签定协议。
第三款:甲方的责任权利:
1. 要求不中断服务的权利,在服务器出现故障中断后可督促乙方尽快恢复正常的权利。
2. 甲方只使用限于虚拟主机内容的应用,对于乙方提供的FTP帐号甲方应小心使用并注意保管,如须上传及下载文件请找专业人士进行操作,由甲方操作失误或用户名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3. 甲方应及时交纳服务器空间使用费,费用由乙方代收。
第四款:乙方提供的服务器具有如下功能:
1.负责甲方虚拟主机信息平台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2.网管中心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监测服务器,并根据甲方要求可以随时提供网站备份,并发送至甲方保留。
3.允许甲方用文件传输(FTP)的方式上载信息。
4.乙方服务器支持的数据库为□ ACCESS 数据库、□ MYSQL数据库、□MSSQL 数据库。
第五款:甲乙双方协议期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在收到甲方租用服务费后,本协议即行生效。
第六款:乙方收费项目及标准:
1.域名个:¥元/年;域名为: 2.服务器空间租用费:¥/ 年,空间大小:M。
3.企业邮箱:¥元/ 年,邮箱大小:M。
4.付费方式: 年付。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开始提供服务,费用为一次性付清,以上共计人民币:¥(大写:)。
第七款:在合作期满前,甲方须提前壹个月与乙方续约。
第八款:协议中止及违约责任:
1.在协议正常执行期间,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主机租用费用不予退还,同时本协议即终止。
2.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责任条款,乙方有权关闭甲方的使用帐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费用概不退还。
3.由于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4.如果甲方在虚拟主机上的应用给服务器带来异常大的负荷造成空间赵载或流量超标,说明甲方应用已经超出了虚拟主机的应用范围,损成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的,此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或另行商议协议条款。
5.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信息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禁止放置或发布黄色、法轮功、六合彩等站点或违法信息。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为甲方开设的虚拟主机空间服务。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6.协议到期后甲方如不想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虚拟主机,应自行对网站进行备份,需要乙方协助备份的需提前20个工作提出要求,如自己未及时对网站备份造成虚拟主机到期网站程序丢失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因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款: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无效;两份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域名买卖合同 篇六
甲 方: 乙 方 :@@@@@@@@@ 地 址: 地 址 :@@@@@@@@@ 电 话: 电 话 :@@@@@@@@@ 联系人: 公司网址:@@@@@@@@@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项目
顶级域名 个.; ; 。企业邮箱类型:。乙方为甲方租赁虚拟主机空间
M。
注:注册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地址,电话;须真实有效!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对所注册的域名具有所有权。
2-1-2可以在域名注册之后的任何时候,将域名转到别的网络或自己的网络。2-1-3保证所申请注册的域名,在甲方所知的范围之内没有侵犯第三者的利益。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域名注册的日期以域名证书所标注时间为准。(或以域名注册信息日期为准)2-2-3虚拟主机的时限以运行的日期为准。
2-2-5所租赁的虚拟主机在使用期间内保证甲方每天24小时安全可靠地使用。2-2-6收取有关的费用。第三条 合同金额
1、域名、虚拟主机、邮局共计 元人民币。
2、付费方式:银行转帐(需在合同签订后壹个工作日内到账)现金付款 第四条 合同期限
域名注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用企业邮箱有效期限为 年;虚拟主机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认为本合同有必要继续延长,则本合同自动延长。如果必要,到时亦可对本合同修改,或另签新合同。第五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没有按时付款,则在甲方第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其它服务,双方另签合同。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交有关部门仲裁。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等行为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一方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告终止。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及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签字、签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七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8.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八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9.服装买卖合同买卖 篇九
服装买卖合同一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友好的协商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行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因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并准备好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等,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商议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后,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系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格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承运所发货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日期,不以违约处理。
第九条
商品从甲方承运到乙方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物件丢失、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己先用,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一个月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
第十一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商定结算的具体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系。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出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蒙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出抵偿金以抵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度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当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恰当削减或者增添。
1.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出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装卸变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损失的出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双方商定的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货部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双方协商时付款的约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抵偿金,保管、调养费用和各类经济损失等,应在明晰责任后,10天内自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双方如有樾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三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缠时,应实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本合统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签章后,依法生效,有效期为
年,期满双方如无续签意向的,合同自动解除。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备注: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收款账号:
收款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服装买卖合同二
销货方:_张三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李煜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刻:__20**年12月1日_____
签约地址:广州市中山五路西区顺电商场负二夹层B069铺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生意勾当,必需履行本合同条目。具体品类(种),需签定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填补的条目可另拥护谈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齐截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门,具有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合同签定后,不得私行变换息争除。如甲方遇不成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赞成后,可予变换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换通知单”寄给对方,打点变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出产的商品,在放置出产后,双方都需严酷执行合同。如需变换,由此而发生的损失踪,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踪,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钱,由双方当事人商经由议定定,或以国家定价抉择。
在签定合同时,确定价钱有坚苦,可以暂定价钱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运输体例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抉择。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尺度,甲方严酷执行合同划定的质量尺度,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平稳,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非凡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添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平衡、实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划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目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港)委宛承运单元发运,力争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换运输路线、工具、达到站时,应实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定见后,再打点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刻日,不以违约措置。
第九条
商品年夜达到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踪、贫窭、残损等责任事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抵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供给
有关资料。乙方在领受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实时向承运部门索取划定的记实和证实并当即具体搜检,实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业,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领受,同时当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回覆;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具体记实,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步履用,是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珍贵商品在7
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发芽。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配合研究,明晰责任,损失踪由责任方承担。
领受进口商品和概况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概况发芽,发芽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过时甲方不再受理。
乙标的目的甲方提出发芽时,应填写“发芽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发芽单的内容应搜罗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目、残损水平、合同号码、出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什物;甲方接到“发芽单”后,10日内作出回覆,要在30天内措置完毕。
为削减部门发芽营业,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
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发芽措置(零件除外)。对粗笨商品的发芽(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场,发芽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金钱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平易近银行结算法子的划定,商定适宜的结算体例,实时妥帖打点。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体例;对情形不明的生意单元,可采用信用证结算体例,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10.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见证书 篇十
卖方:岳**,身份证号码:51302619****234518(简称甲方)住址:南江县元潭镇街道
买方:伍***,身份证号码5130261*-****34515(简称乙方)
住址:南江县元潭镇三峰观村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元潭镇艺昇巷***家自建房*楼(**2号)住房一套,面积约115平方米价格为1500.00/平方米,合计人民币为17250.00元。第二条
上述房屋质量以现状为准,交易价格为:17250.00人民币。
第三条
次房款一次付清。
房款付清后,此套房屋属乙方永久所有。若遇国家政策的 变化,土地出让金的增加、续缴或整幢房屋重新开发等情况,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或承担相应的义务,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该套房屋生活用电、电视等上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交接该房屋时,甲方必须保证该房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欠账。
第六条
乙方入住后,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维护房屋的结构安全。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指洪灾、地震等)和乙方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房屋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同时必须遵守环卫和用电、用水等安全规定,不能漏水影响下层,注重邻里团结,维护和谐稳定。
第七条
此房如需办理房产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不能违约。若单方违约,按房款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见证书
见证委托人:
卖方:岳**,身份证号码:51302619***34518(简称甲方)住址:南江县元潭镇街道
买方:伍**,身份证号码51302619***06034515(简称乙方)
住址:南江县元潭镇三峰观村二社。
一、见证事项
2018年2月13日,买卖双方(即委托见证人)委托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对委托见证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三份,买卖双方、下两法律服务所各执一份)的真实性进行见证。
二、委托见证人承诺
(1)委托见证人对提交给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见证人提交给见证人的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存在虚假情形,由委托见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委托见证双方当事人岳**、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3)委托见证人2018年2月13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三份),是买卖双方真实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欺骗、显失公平和胁迫的情形。
(4)该买卖行为均得到买卖双方家人的认可和同意。
三、见证过程
2018年2月13日,委托见证人来到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见证人对照委托见证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Elj件,核实了委托见证入的身份。委托见证人在见证人的面前在《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三份)的买、卖方栏内签名捺上指模。
四、见证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见证人审查了双方的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双方见证人在见证人的面前,对《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三份)进行签名并捺指模,对买卖行为进行了确认,以及房屋买卖的价款共计172500.0(大写:壹拾七万二千五百元整)事实。因委托见证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因此,本次见证行为,只作为委托见证人双方就房屋买卖这一事实进行见证,对房屋产权不作任何证明。
兹证:以上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双方签名捺指模真实。
本《见证书》及《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一式三份,下两法律服务所、委托见证人双方各持一份。
委托人(签名):
见证人:(盖章)
11.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返还房屋的登记 篇十一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6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甲、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共同申请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溯及到合同签订时,其效力就不存在,基于合同已经转移登记到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自动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自动恢复为卖方甲所有。换言之,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虽然只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依《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该判决也同时确认卖方甲取得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故登记机构可应卖方甲的单方申请,凭生效的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先行撤销乙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回乙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公告其作废,恢复原登记簿的记载,即恢复甲原来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向甲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笔者对此很赞同。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建立的债权,不是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物权———房屋所有权
从理论上看,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及于因该合同取得的物权———房屋所有权,须通过公示与物权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目前,公示与物权关系的体现主要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公示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非经公示不发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第972条第1款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后,始得成立并依次列顺序日期。该主义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背景。公示对抗主义,即不动产物权未经公示也发生效力,但未经公示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该主义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模糊,或者说,物权和债权并无实质区别。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时发生效力。在我国,公示与物权的关系采公示生效主义。申言之,我国是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撤销了基于该合同建立的债权,并不及于因该合同取得的物权———房屋所有权。
从法律规范上看,《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体现了《物权法》中债权和物权相区分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据此可知,债权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本案中,买方乙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建立了债权,该债权是乙享有的请求卖方甲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具体到房屋所有权,权利人无须他人同意或配合,依自己的意思直接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因此,债权和物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性权利,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是债权实现的结果。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只是撤销了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没有撤销债权实现结果的物权———房屋所有权,即只消灭了物权产生的原因,而没有消灭物权本身。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物权,没有被撤销或注销的,仍然依法有效。本案中,虽然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因法定原因撤销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撤销已经依法转移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故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仍然依法有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返还房屋”不是物权,是请求权
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虽然撤销了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撤销已经转移登记到买方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没有将该房屋所有权确认给卖方甲,笔者据此认为,卖方甲只是基于该判决取得了返还房屋的两种请求权。
一是基于买方乙的不当得利取得的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买方乙与卖方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后,基于该合同转移登记到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失去法律上的支撑依据,乙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遂构成不当得利,甲则因失去房屋所有权而使利益受损,甲、乙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甲因该不当得利之债取得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乙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乙履行返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能直接享有现时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二是基于返还财产取得的物权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申言之,卖方甲可以凭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判决书,直接请求乙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乙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复原登记到自己名下,即甲享有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复原登记请求权,不是直接的房屋所有权。复原登记请求权也属于物权请求权。
因此,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买卖合同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自动恢复到卖方甲名下,甲须通过行使请求权才能恢复其原来的房屋所有权。
三、登记机构不能凭生效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书注销或撤销登记在买方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适用转移登记办理返还的房屋登记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文书,才能作为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仅仅是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确认已经转移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消灭,也没有将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甲,即不能体现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消灭,故不能用作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生效的文件证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可撤销原房屋登记。人民法院生效的确认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法律文书,方可用作登记机构办理撤销房屋登记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了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证明甲、乙因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因此,登记机构不能凭该判决书撤销转移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登记机构怎样才能将乙返还甲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甲名下呢?
笔者认为,本案中,由卖方甲单方申请恢复其原来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当的。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因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房屋权利,属于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只撤销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将因该合同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给甲,即甲没有因该生效的判决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不能单方申请登记。
欲将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甲名下,系因房屋权利主体变动产生的登记,属于转移登记。如前所述,甲只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直接请求乙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如果乙配合,甲、乙共同持撤销合同的生效判决书等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即可,无须另行提交房屋所有权须转移的材料。如果乙不配合,甲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乙返还房屋,或履行返还房屋义务。无论人民法院判决乙返还房屋,还是履行返还房屋义务,均不是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甲,而是确认乙不向甲返还房屋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需要乙协助,通过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才能将房屋登记到甲名下。该判决只是在乙再不返还房屋时,为甲奠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础,即若乙还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返还房屋义务的,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机构可凭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撤销后,因该合同已经转移的房屋所有权须通过行使请求权才能恢复到卖方名下,才符合法律规定,但费时费力,且增加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建议从法律规范上规定“当事人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自动恢复原状”。若如此,本案中,甲可单方持生效的判决书申请登记,且快速、经济、方便。
12.域名买卖合同 篇十二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3.域名买卖合同 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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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增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6月29日,某增跃与保捷天香公司在保定市新市区裕康街31号5号楼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购买汽车合同》一份,保捷天香公司将其经销的起亚轿车一辆卖给某增跃,发动机号为95010865,车价173800元。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某增跃向保捷天香公司交首付款(车价款的30.37%)计52800元,其余车款121000元由某增跃从贷款银行工行保定红星支行办理期限为36个月的借款给保捷天香公司。保捷天香公司收到银行的进账通知后,将车辆及有关手续交付某增跃。保捷天香公司保证汽车质量合格(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厂家标准),车辆手续齐全的全新汽车。由于某增跃向银行借款时,将所购汽车抵押给了银行,抵押登记由保捷天香公司代办,费用由某增跃负担。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车辆保险(含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自燃险等)由保捷天香公司为某增跃代办。某增跃在购买该车辆时,是通过保捷天香公司的原业务员单明办理的贷款、提车、抵押登记、车辆保险、车辆购置税及上照等手续。当时,单明为办理车辆购置税,向某增跃收取约15500元,该款项由单明控制,并未打入保捷天香公司的银行账户。2011年7月,在某增跃购车后第一次验车时,被告知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系伪造,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否则不予验车。2011年6月27日,该完税证明被保定市公安局依法收缴。2013年8月5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单明在保捷天香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认识了被告人曾祥路,并得知从曾祥路处可以低价购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单明从曾祥路处购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4本,并出售他人,该24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均系伪造。被告人单明非法买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单明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责令其退赔包括某增跃在内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011年7月8日,某增跃补缴了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共计花费19904.36元。
以上事实,有《个人消费贷款购买汽车合同》、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接收证据清单及完税证明、某增跃补缴的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某增跃与保捷天香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购买汽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某增跃在购买合同约定的车辆时,是通过保捷天香公司的原业务员单明办理的贷款、提车、抵押登记、车辆保险、车辆购置税及上照等手续。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辆的抵押登记及车辆保险属于保捷天香公司代办的范围,并没有某增跃诉称的代办车辆购置税及上照等手续的约定,而且代办的费用应当打入保捷天香公司的银行账户。单明当时是保捷天香公司的业务员,某增跃向保捷天香公司购买车辆的手续由其经办。这本应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但是某增跃存在过错,不把代办业务的大额费用打入保捷天香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由其公司的业务员单明支配,从而给该项资金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单明私自收取某增跃费用,并从他处低价购得伪造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行为,表面上看是在履行职务,但其已超出了职务行为的范畴,已经触犯刑律,从而
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明因个人的犯罪行为收取的赃款理应由其本人退赔,这在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中得到认定。保捷天香公司未收到款项,而且对其私自收取款项购得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保捷天香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和欺诈的故意,故某增跃主张的附加费、一倍赔偿金、利息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增跃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某增跃负担。
宣判后,某增跃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一、单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且我不存在过错;
二、单明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免除保捷天香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保捷天香公司的行为对我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赔偿我的损失。
保捷天香公司辩称,一、某增跃没有对其上诉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加以明确;
二、某增跃委托单明缴纳购置税是其单方委托和授权,单明在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某增跃受到的损失应由单明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14.二手吊车买卖合同 篇十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
二手车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具体
条款如下
一、该车基本信息
厂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车牌号码首次落籍时间
二、甲方同意将此车以人民币万元(大写)转让给乙方。自签字成交前与此车有关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合同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应于交接汽车吊前支付给甲方万元(大写)作为定金,交接
地点为。余下万(大写)于交车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应当在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办完,乙方付齐余款时,交付车
辆剩余证件给买方。
五、车辆年审、过户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保证提供车辆信息的真实性。
六、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
应双倍返还定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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