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廉报告(马强)

2024-10-08

述廉报告(马强)(精选4篇)

1.述廉报告(马强) 篇一

论法院调解办案方式的完善及其重要地位的重构

马强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马强法官

上传时间:2008-4-1

2对于法院调解制度,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理论上的质疑之声时有表露,立法上的疏漏问题也日渐突出,审判中的轻视现象也常有出现。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在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中,不能偏重调解,而应弘扬契约精神,他们相信“权利和义务”必将取代“姿态和风格”,“承担责任”的新观念必将取代“让步息诉”的旧观念。①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庭审改革中的”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而导致的”重判轻调”的现象:法官的调解活动已经往往被简略为一句当事人是否申请或愿意接受调解的询问,如果当事人一方表示不申请或不接受调解,就会马上终结调解程序并采用判决等结案方式„„同时,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不少当事人“信访(上访)不信法(司法裁决)”的现象,也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了法院调解地位的下降和司法公信的弱化。

因此,作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承担起在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了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有必要不断总结和完善法院调解的办案方式,并不断巩固其重要地位。

一、切实提高对法院调解的思想认识——法官既是裁判者,也是调解者

回顾过去二十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对于法院调解法律价值的艰苦探索和理性选择:

1982年以后的着重调解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着重调解原则”。

2000年前后的轻视调解阶段——在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了“重判轻调”现象和法院调解的存废之争。

2004年以后的调判结合阶段——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7月11日至14日,肖扬在山东考察工作时强调,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重大举措,事关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②200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方针。在相隔不到三年的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规定》和《意见》,都十分明确和及时地强调了法院调解(诉讼调解)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

正如《意见》第一条明确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平稳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社会总体上和谐稳定,但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国 1

家大局和中心任务,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法院调解这一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承担起促进和发展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因此,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表明:法官既是裁判者,也是调解者。作为法官,既不能拒绝裁判,更不能拒绝调解;既要依法裁判,更要依法调解。正所谓必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只有牢固树立法院调解的法治观念,十分重视法院调解的现实价值,才能勇于反思理论上的质疑,不断完善立法上的疏漏,也才能切实纠正实践中出现的思想轻视、方法单

一、执行敷衍、协议违法等问题,才能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特殊作用和重构法院调解的重要地位。

二、坚决维护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情理型调解转向法理型调解

法院调解工作中,一些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甚至包括一些协助调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民事纠纷的化解缺乏必要的耐心细致和语重心长,更缺乏适时的晓之以理和动之以情,往往是态度强硬,方法单一,以威压代替劝告,甚至在法律事实尚未清楚,法律是非尚未分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因此,有必要重申并强调法院调解的真实、自愿和合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力求做到法律事实清楚,法律是非分明,调解意愿明确,调解协议合法。

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是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问题。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孙笑侠教授,曾经指出法律与道德在中国的过于密切地结合,才出现法律的非形式化,非自治化,进而法律事业落后。他谈到有一位女法官在审理老年夫妇离婚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如果严格依法判决,房屋只能判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头无家可归。女法官想到自己是优秀党员和”三八红旗手”,于是决意将房屋一分为二判给两方当事人。孙教授认为这种传统的道德家式的思维应当受到批评,目的合情,结果合理都不能作为曲法裁判、违法裁判的挡箭牌。他指出正是这个可爱可恨的”情理”,阻碍了中国法治达两千年之久!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③

孙教授所举案例和所提观点,其实就是一个执法者经常遇到而又备感困惑的问题——法、情、理的冲突与协调。从法律的社会价值上来看,合法的应当是而且必然是合情和合理的,因为情理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之一。虽然孙教授的观点有失偏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法院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却不无启迪和警示作用。

在对法院调解的反思和完善过程中,我们的确有理由和有必要强调:应当努力从情理型调解转向法理型调解,从伦理说教或调解转向法律判断或调解,让情理贯穿于法院调解协议的整个过程,更让蕴含情理的法理,决定法院调解协议的全部内容。

三、努力完善法院调解的方式方法——多管齐下与方法创新

对于法院调解方式方法,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不少经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和《规定》也都作了不少规定。例如:就地调解、迳行调解、协助调解、判前调解等等;《适用意见》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代理调解,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书面调解;《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委托调解。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这些方式方法似乎很少被全面关注并经常适用,往往被束之高阁。不少审判人员奉行的调解方式是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方法。

之所以会有这种现象,除了一些审判人员思想上轻视法院调解之外,一些调解方法有待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前面论及的协助调解的方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有力的制约性;就地调解的方法与强化庭审功能的审判方式改革方向也有背离之处;真实原则是否适用于庭前的迳行调解、是否应当取消。

四、灵活选择法院调解的进行地点——“送法下乡”与”坐堂问案”并重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群众化经验的一种总结。这种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方便诉讼,就地办案,巡回审判。④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继承了这种便民的审判方式。其中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要”尽可能就地进行”。所谓就地进行,是指审判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纠纷发生地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调解。

但是在现实中,就地调解的功能作用受到了质疑,其方式方法出现了操作困难,而且事实上就地调解的案例并不普遍,以至产生了这样的争议——法官是”送法下乡”,还是”坐堂问案”?的确,由于就地调解、巡回审判、”送法下乡”,不能很好地体现法官裁决的中立地位,而且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地或者同时未参加庭审,无法面对面进行质证,辩论和协商,更无法感受到庭审中折射出的法律的神圣和法庭的庄严,所以就不会有意识地克制言行、如实陈述、客观协商,另外法庭调解审判时的办案经费、安全保卫也是一个现实的顾虑问题。

因此,不少人认为:就地调解与庭审功能相背,法院调解应尽可能地在法庭上进行,法庭才是现代”阳光审判”的最佳场所和法院调解的”适当地点”。

其实,”送法下乡”和”坐堂问案”,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相辅相成的两种审判方式,而且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二者应当是殊途同归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进程中,”送法下乡”的审判方式,有时更显得必要和迫切。

五、积极争取法院调解的社会协助——独立办案与民主精神同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规定》第三条对“协助调解”进行了细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协助调解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审判活动中创造性地运用。为了取得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动司法工作的民主化进程,法院调解就有了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的必要性。通过协助工作,法院调解工作便更加具有争议解决的针对性、劝说教育的情理性、协议达成的迅速性、协议履行的彻底性。

但是仍然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协助调解工作及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联系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运用。另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邀请,就负有协助的法定义务,而不能无故推拖或拒绝,更不能有意干扰和破坏。而且他们只能是法院调解的协助者而非主持者,主持者始终是人民法院。因此,协助调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替当事人处分有关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六、适时提出法院调解的最后方案——判前调解与及时判决对接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在强调了必须高度重视法院调解的同时,也指出了法院调解和判决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对立和割裂。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类问题是,对于判前调解和及时判决的关系,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呢?

首先,提倡将拟处判决方案作为判前调解的最后方案和最后努力。虽然《规定》第八条规定了“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但是,笔者的问题是——判决前,能否将拟处的判决方案作为一种调解方案来征寻当事人的意见,并引导、劝戒当事人达成基本符合拟处判决方案的调解协议?如果这样做,能否避免强行调解的误会?是否泄露了审判秘密?笔者倾向于可以将拟处判决方案,作为判前调解的最后方案和最后努力。因为这样做有利于贯彻法院调解的合法原则,有效防止“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等问题,使两种方案均符合法治原则。其次,及时判决是公正与效率的内在要求。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关系,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过分夸大调解的好处,忽视判决的作用。对那些坚持不愿调解或做了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后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审判人员就决不能久拖不决或久调不决。而应当依法及时判决。这不仅是公正与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严肃法纪,维护法律法规的和人民法院权威的必然结果。

七、高度重视民事调解书的文书质量——简洁规范与文质并重

现行民事调解书普遍简单、粗略的倾向应当遏制。加强说理性是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主题。因此,对于案情简单、协议顺利的,理由可简写或略写。但对于案情比较重大、疑难的,则应当明辨当事人的是非曲直,这样有利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让过错方、侵权方或违约方受到教育,得到警示。

当然,还有一些观点认为,民事调解书应当载明收案、结案等审理过程的情况,以增强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防止久调不决;民事调解书应当注明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防止违法调解。这些观点都是很有价值的。

八、建议取消不制作调解书的法律规定——“休眠”规定与文书功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必要制作调解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应当取消,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种规定的案件比较少,上述法条几乎就是“休眠”法条;第二,即使存在这样的案件,因为不制作调解书,所以既不利于当事人明确纠纷的责任和协议的内容等问题,也不利于当事人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的公正性;第三,该条关于协议生效条件的规定,也违背了接下来将要谈到的问题——与相关法理和法条不符。

九、严格区分民事调解协议和民事调解书——修正对民事调解书的反悔权和拒签权《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把当事人的民事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的民

事调解书相互混淆,并赋予当事人享有对其民事调解协议在民事调解书送达前的反悔权和送达时的拒签权。这些规定都是不科学的。

正因为这种疏漏,审判实践中对调解书先签后收或未收先签的做法,才会比较普遍而且屡禁不止。

民事调解协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协商,就其争议的民事权益纠纷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把民事调解协议分为两种,即需要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

从静态上讲,民事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协议,只要它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只要它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在符合该协议生效条件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段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至于该协议是否被记入笔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是否签字或盖章等等,都不应是其生效要件,而且当事人也不得反悔即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

从动态上讲,民事调解协议的达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协议达成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中规定的反悔权,实际上否定了民事调解协议的民事合同法律效力,否定了民事调解协议达成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诚实信用的帝王原则,应当尽快取消或修正。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和程序性的确认。与其他民事裁判文书类似,它的生效日期应当可以采用签发日期的第二日或者送达日期的第二日,它的送达方式也应当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适用意见》第八十四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第九十六条“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当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中规定的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送达方式和拒签权,都应当尽快修正。

总之,法院调解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被认为是一种独具特色的“东方经验”。现代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既是法治工作,又是德治工作。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仅靠法律强制解决的仅是“个案”,是治标而非治本。一方面,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法院调解这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彻底地解决好人民法官“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牢固地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息诉止纷的责任意识,不断地总结、规范、加强法院调解这种简便易行、通融灵活、成本低、对抗弱的纠纷解决方式,既要喻之以法,持之以据,又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可能调解结案的,就不要轻易下判,因为多一份责任感,就多一份对社会稳定所作的贡献;对确实不能调解结案的,也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以利于裁判的履行,克服“一旦上公堂,永远为仇人”的尴尬,防

止“判了案,结了怨”的现象,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谐当事人的贸易伙伴关系,和睦当事人的邻里同事等人际关系,实现其他社会调解和法院判决都不具有的特殊社会价值,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勇于反思对法院调解的种种质疑,修正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疏漏,探索法院调解在审判程序中单独程序化的可行性[注: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为婚姻家庭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六大类民事案件设置了调解前置程序(或称先行调解程序)],探讨是否应当尽快制定一套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关于法院调解的司法解释,探索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的衔接机制。

注释:

①徐佐著:《质疑法院调解制度》,载《四川法制报》2002年11月19日第三版。②倪寿明著:《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6日第1版。

③张国香著:《孙笑侠教授关于法官思维特征的访谈》,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15日“法治时代”第一版。

④杨和钰主编:《中国法制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一版,第400-401页。

2.述廉报告(马强) 篇二

一、抓学习,提素质。 认真学习了xx大、中省市县纪委全委会精神,记笔记2万字,写体会5篇,单位学习21次,辅导7次,开展了xx大知识、党建、统战、法律、廉政知识答题。增强了做好统战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激发了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强化了团结联合的思想共识,确立了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突出了团结民主的思想主题,构建了和衷共济的价值取向,坚定了政通人和的目标追求。

二、抓重点,促工作。 加强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省协会争取资金 3万元,扶持梁家湾点危房修缮。建立了重点党外人士数据库,在党外知识分子重点联系单位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对 7个党外知识分子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4名党外干部提拔重用,4名党外知识分子参加四川灾后防疫,有2人在火线入党。市委统战部授予我县“党外人士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台侨属慰问 2次、业务培训 2次、调研座谈 3次,争取台商捐赠轮椅 135把价值。上报侨资项目 9个,莲花台小学恩美楼建设通过验收,争取回 40万元卫生院建设项目,市侨办授予我县“侨务组织建设先进县”称号。

三、抓服务,促中心。汶川地震后,我部专题研究赈灾捐款活动,统战系统捐款 57.61万元。其中统战部集体捐款 1000元,干部捐款和交纳“特殊党费” 2390元。我包抓的落花沟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 250万元,完成民居改造96户、庭院整治 96户、建农家乐10户、发展核桃1万株、二花10万株、柿子 1万株 ,超额完成了任务。包抓的赵白油路铺设工程提前完成任务。为曹营村协调落实水泥45吨,修水泥路 9.6公里,完成 6.3公里通往卢氏县公路基建设,建便民桥一座,低压改造 1公里,河道清淤1公里,建立板栗基地XX亩,输出劳务300人。投入3500元为任家沟石鼓山庄制作牌匾、楹联、宫灯。为县人民广场拟制了 400多字的文化广告用语。参与了平安商南、省级卫生县城、文明机关创建、计划生育、两委会换届、组织人事档案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3.述廉报告(马强) 篇三

xx年来,根据集团公司述职述廉的考评内容要求,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党风廉政情况述职如下:

一、工作方面:

按照“以责任制为主线,以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手段,通过不断深入挖潜,实现全年各项经济指标和责任目标。”的工作思路,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并不断完善核算体系,提升公司及时的成本分析控制能力和整体管理效率。

对部门职能及人员进行调整优化,重点加强了统计和数据分析的规范

化工作,以更好地为经营工作服务。在对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计量、收支数据进行及时的分析,发现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制订了《报表管理办法》,规范公司统计台帐、报表的编制、处理、上报工作,保证计划、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使公司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相关信息的合理、高效流动;重视当期成本支出与费用回收间的关系,力求真实反映当期实际情况;制订并颁布了《计量及统计工作规程》,将公司各项计量及相关统计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为提高统计分析的效率奠定的基础;经营分析活动向班组延伸,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人人关注经营状况的氛围。本责任制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2、以“依法治企年”活动为契机,修订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程序。

按照集团公司“依法治企年”的要

求,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排查。严查不合规住房,规范外租房管理,全年共收回不合规用房220平米,解决了原粮站长达16年占有25楼的问题;结合集团公司对公司审计提出的各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立即实施了整改;协调关系,使困扰多年的丹尼尔社区管理问题得以解决;“五.七”劳动队申办基本生活养老补贴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并有望得到解决。

3、以集团公司利益为重,坚持原则,加强各项费用的回收工作,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

把进一步提高费用回收率和解决历史欠费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针对历史欠费多,账龄长,当期费用回收周期长等问题,一方面完善内部台帐,改进工作流程,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缩短费用回收周期。另一方面对收费对象进行归类划分,以平房及未出售楼房为重点,针对长期欠费户,加大催缴力度,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明确,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所有欠费户一视同仁,对住户进行耐心的解释,充分利用电表改造和售电环节对住户缴费的制约,加大历史欠费回收力度,当期费用回收情况况良好,为实现责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4、科学管理,深入挖潜,强化成本意识,严格成本控制,减少跑、冒、滴、漏。

进一步加强水、电、暖三大供给系统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跑、冒、滴、漏。建立巡查制度,成立巡查小组,动态地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主动征求住户意见,以便及时地消除管理盲区;进一步加大查窃电力度,提高电费回收率;实行供暖成本与司炉人员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收到了良好效果,使供暖成本较上一采暖季降低近20万元;优化岗位设置,合理核定工作量,压缩临时用工,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岗位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降低了人力成本和工作衔接成本;提高全员节支意识,对公司办公区、执勤点均实行单独计量,限额使用;严格执行费用使用审批制,努力降低管理费支出;对电建社区“长流水”的公共厕所进行了改造,仅此一项每年可节约水费1.5万元。

5、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员工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学习,强化职工服务意识,重点学习了新《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等相关法规,向每名员工发放了学习资料,并以考试的形式,及时检验了学习效果。参加过省公司培训班后,及时开展了分享交流活动,就学习体会、科学管理、工作沟通等问题结合公司实际与职工进行交流。通过学习提高,为新楼的前期介入管理做好思想和技能的准备。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基础管理检查评比”工作,针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考评细则,并逐一对照检查及时整改,以达到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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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成效,公司内部和谐稳定,安全管理体系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治安状况良好。

针对物业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特点情况,开展了“金点子”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加强班组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工会创建“星级化”班组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关心员工身心健康,活跃员工生活,坚持开展羽毛球健身活动。今年集团公司举办的“迎五一”和十一月举办的“迎新春、营和谐、聚人心、促发展”羽毛球比赛活动中分别获得了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好成绩,并同时获得优秀组织奖和精神文明奖。

办公区及社区管理秩序良好,无较大不稳定事件发生,消防等项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未发生重大治安案件。

二、学习方面:

参加了省公司举办的主题为“转变观念,提升能力”的科级干部培训班,系统学习了多门理论和应用学科,通过为期近一个月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使我对团队建设有了新的认识,学到了很多经验和方法;使我的复命意识和危机意识大大增强;使我更新了观念,开阔了视野,进一步增强了创新意识。

参加了集团公司举办的党员培训班,回顾了党的历史,认真学习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了深入了解,重温了入党誓词。通过学习,奠定了扎实的政治理论基础,对今后的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此外今年我还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特色社主义理论体系》等。

三、廉洁自律方面: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

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西北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自觉接受反腐倡廉教育,参加了《廉政准则》报告会;积极参与“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和“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赴渭南监狱参加了现场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接受学习教育,使我廉洁自律意识大大提高,拒腐能力增强。

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做到自身廉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忠实履行“一岗双责”,管好身边的人和事。大力弘扬“干事、干净”的廉洁文化。强化全体员工“做事依制度、处事按制度、行为遵制度”的意识。

结合物业公司管理实际,全面自查在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重点加强了对收费部、卫生所的收费环节的复核工作;规范了退还住房押金的流程;重大事

项如小型基建维修项目等严格按程序实施;加强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管理。坚持“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与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能够经常沟通,密切协作,并经常听取中层及职工意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1、对物业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广泛深入,影响了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的效率。

2、管理工作有些方面仍较粗放,距精细化的标准尚有一定差距。

4.述廉报告(马强) 篇四

一、在学习方面:

一年来,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能够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关于改进作风一系列要求约束自己。不断完善自己,使我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更加坚定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一年来,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善于学习的观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同志,真正做到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在工作方面: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郭道镇闫家庄村扶贫工作期间,努力发挥部门优势,对照该村实际,积极搞好“两学一做”工作,扎实实施“五道五治”工程。今年4月17日开展驻村活动,帮助所在村打好民生改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工程“三个攻坚战”,做好宣传政策、民情家访、服务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有关工作。

闫家庄村是一个移民新村,全村224户,村民668人,党员28人。该村没有贫困户。驻村以来,主要是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方面做了一些工作。首先从“学”字上拓展,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具体遵循。要联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深入推进党章党规学习,认真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文件,引导党员牢记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要求,使之成为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硬约束。

驻村期间,参与了支部(村委)的“五道五治”和环境整治工作。多次参与接待市、县领导来村检查工作。

入冬期间,经信局协调煤炭企业,为该村解决冬季集中供热锅炉用煤问题,为村委节省开支4万余元。

在产业发展上,依托永和水库,重点是在乡村旅游方面做文章。经过村党支部、镇党委的努力,我县某企业有搞旅游开发的投资意向,目前正在积极商讨过程中。

三、存在的问题方面

在工作中,更注重一些工作方法的完美,注重技术细节方面的东西,淡化了政治观念。对一些错误的人和事缺少应有的敏锐性与斗争性,在思想和行动上产生了麻木性。如在某些场合,有时会随意地说一些不该说的话,这是政治上不够成熟的表现。

其次,对领导做的决策,习惯于执行和服从,不善于提出自己的见解,有不敢发表意见的倾向。特别是在关系到利益调整问题时,更是三缄其口。

第三,参加班子和支部民主生活会有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倾向。表现在自我批评触及不深不透,有时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批评领导怕领导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了和气,影响团结,批评下级怕同志们有抵制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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