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2025-03-10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13篇)

1.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效力

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

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上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现实生活中,房产管理部门要么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要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不予办理,导致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

未经村委会同意和政府审批而无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2.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3.农村宅基地改革方向不是自由买卖 篇三

宅基地改革目标是逐步扩大权能

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四个重要原则。胡存智表示,这是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

他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权,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使宅基地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说,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先要切实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

对当前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胡存智指出一系列“病灶”,包括宅基地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情况;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同时,出现超越权能问题,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够健全,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因此当前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转让是否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胡存智强调,这是方向性误解。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宅基地的取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这块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

如何看待《决定》提出“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胡存智指出,以试点来稳妥推进十分有必要。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子,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也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宅基地一旦抵押权实现,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农村住房一户一宅基本国情,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转让后农民是否有住房保障,就涉及重大的社会问题,必须慎重。

另外,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我们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来推进这个问题十分必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开始我国全面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各省普遍开展。“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具体落实到每一宗地、每一块宅基地上,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把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完整的产权确认,为宅基地管理和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奠定好基础。”胡存智表示。

据悉,目前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胡存智透露,国土资源部近期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办法,保证宅基地做到“应保尽保”。即在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地方,根据实际需求,按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先“记账”,年底汇总,上报核销已使用指标。

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买卖合同 篇四

甲方(卖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女,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 乙方(买方):,男,县镇村庄村民,身份证号:341224…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在村旁)

2南北长米,左紧邻屋,右紧邻房屋。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后附小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5.宅基地买卖合同 篇五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

所有。

第四条 付 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办理证件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 篇六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自愿将自建房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物详情

1.1 甲方将其与******村签署的《**村土地转让合同》(***年**月**日)中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在该土地上自建房(整套)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1.2 自建房、宅基地坐落

《**村土地转让合同》记录地址为:*****住宅小区范围内,编号第***号,东西宽12.25米,南北长16米,面积共***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集体土地使用证》记录地址为:***村;地号:***;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双方确认本合同转让的自建房及宅基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肆拾捌万捌仟元整)。此价款为自建房和宅基地转让总价,除此费用外,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2 付款方式:分两次转账支付转让价款。

(1)合同签字之日起一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甲方将自建房及宅基地相关证件原件交付乙方。

(2)合同签字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及关联人员限期七日搬离本合同约定的自建房及宅基地。甲方交付房屋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元。

乙方将款项按甲方指定账户划付即为支付成功。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2.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三、产权归属

乙方支付转让价款成功时起,该自建房所有权、宅基使用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主处分自建房及宅基地,甲方、及家族成员或其他关联人员无权干涉、争议。

四、权利义务 4.1 甲方承诺及保证

(1)甲方保证转让该自建房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且在转让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任何纠纷。

(2)将转让标的物相关证件及材料原件移交给乙方。(3)乙方在处分自建房、宅基地时,如重建、再转让时,若需要甲方予以配合,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但相关差旅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下,甲方须无偿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名下,所需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价款。

(2)收取转让标的物的相关文档、证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村土地转让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建房相关报建审批与手续。

五、特别条款

5.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5.2 因本自建房、宅基地征收征用等补偿、赔偿款项归属乙方,甲方无任何权利予以主张。发生征收征用等事件,甲方无条件配合处

理。

六、违约责任

6.1 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3)甲方或甲方关联人员向乙方主张本合同转让的自建房、宅基地权利;

(4)自建房、宅基地转让后发现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纠纷。6.2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合同生效后,乙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6.3 违约金计算

违约金以每年叠加计算,年违约金为转让总价金额的20%。合同生效日期至违约事件出现的时间,不满一年算一年。以合同生效跨度的年份数乘以年违约金金额,计算得出总违约金。

6.4 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等损失另按合同总价的50%赔偿乙方损失。此赔偿金与违约金,并行使用,不因使用违约金条款而无效。

七、其他

7.1若出现合同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合同签署地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本合同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

7.3合同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肆份,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7.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篇七

1991年屈某将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通惠河南处的房屋及院落一套以8000元的价格卖于韩某、闻某夫妇,双方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8月闻某取得了该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屈某称对相关政策法规不了解才形成买卖关系,现了解到韩某、闻某均系居民户口,与其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买卖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韩某、闻某将购买的房屋及院落恢复原状并返还。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屈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闻某、韩某,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办理过户手续,闻某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故驳回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的房屋流转日益增多,由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逐年增加。由于现有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比较杂乱,难以理解和把握。《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房屋转让作出过详细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房屋转让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诉争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的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有的经村委会盖章确认,有的是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还有的仅仅是让村支书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做见证人进行了房屋买卖,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由此可见,整体上农村房屋转让处于一种无序的狀态,而且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的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之间对此也存在非常大的分歧。

农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住房和宅基地问题,由于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在城镇周边地区,具有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周边地区农村住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对能否买卖并未明确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故该买卖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变更,故审查买卖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经过合法批准。

在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作出了说明,即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006年会议纪要重申了2004年会议纪要中所确立的原则是恰当的,仍应坚持,同时指出虽然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例如: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与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卖人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买房屋时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的,可以认定家庭共同购房,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同时,2006年会议纪要分析指出此类案件成讼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处理涉及农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两者在实践中总会出现衔接中的问题,尊重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体土地流转的现实,也要认识到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妥善解决相关利益冲突;二是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稳定现有居住关系、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保护当事人的善意信赖和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的房屋的双重效果;三是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交易行为一般都履行完毕很长时间,土地升值、拆迁或翻建扩建房屋等因素都应当在审判的时候进行考量。

本案中,屈某于多年前将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建村通惠河南处的房屋及院落一套以在当时来说合理的价格卖于韩某、闻某夫妇,且双方已经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闻某也取得了该屋的产权登记证书。虽韩某、闻某均系居民户口,与屈某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该情形属于前文提到的“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情况。因此,认定原告屈某与闻某、韩某的房屋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驳回原告屈某的诉讼请求。

8.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篇八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1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所有。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2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书3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 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 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40万元整(大写:)。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9.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篇九

关于印发《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的建设与发展,使得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案件中涉及认定合同效力、如何适用法律、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审理中的焦点问题是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买卖合同效力

1、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

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理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3、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

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二、关于旧村改造买卖房屋合同引起的纠纷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村委会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除安置本村村民之外,还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合同引起的纠纷,法院暂不受理。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

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1、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约为50%。

2、对于将要拆迁房屋的赔偿数额,以将来拆迁时确认的补偿款为准,各自承担相应份额。

五、其他

1、本意见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提起再审。

10.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早在就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作出了“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由于宅基地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所以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获得农村宅基地要受农业人口身份上的限制,只有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因此,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具有农民身份但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对于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因这类购房者具有在该地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只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及相关规定,不动产是需要初始登记的,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但对于农村房屋,其不属于商品房,自身具有特殊性。针对当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没有登记的现状,我国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

因此,当前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如果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免脱离实际。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在农村,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人有着严格的规定,这样在客观上就限制了拥有农村房屋的人群大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说人人都处在一个“熟人社会”,并且村民之间大多都参与彼此的房屋建设,相互之间仅通过占有行为就已经能起到客观公示作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和记录即完成了公示的作用,并不需要更大范围的公示,即使登记其效果也不一定比村民之间的监督更有利。

对于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一方面对于合法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即使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确认买受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如:房屋买卖行为经过了村民委员会同意,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

11.房屋买卖合同(农村住宅版本) 篇十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到如

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经济需要,自愿将其所有房屋(及相应土地权益)出售给乙方,具体

情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县村组(宅基地自建住宅)房屋左边(背对大面

面相门外)的50%(房产及相应土地权益)出售给乙方,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长10米宽15米,从土地到顶层的全部,出售给乙方(前后院落等所有权益也各占一半)。

第三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元整,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给付给甲方。

第四条: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子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甲方拥有该房产全部产权,若发生与甲方有

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其他人主张权益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全额赔偿。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及土地权益,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

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

责处理,未审批或等级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

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乙方有权在不

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改装、改建及装修。

第六条:如国家征地、企业收购、政府改造补偿等情况,乙方购买的50%部分土地赔

偿归乙方所有,相应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总之乙方享有已经购买的房产及土地

上所拥有的一切权益。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反悔,甲方要给予乙

方以购买房屋价格的四倍进行赔偿,甲方违约造成乙方需要法律维权的,乙方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见证人:

1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新版 篇十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位置: 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庙宇村二社

房屋占地面积: 69.2㎡+14㎡=83.2㎡(见附图)

房屋建筑面积: 69.2㎡*2层 +吊层38.8 ㎡=177.2㎡(见附图)

房屋界线: 左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右边与罗伦银共墙以墙中心为界,前面至公路边为界,后面至本房屋外墙边为界。(见附图)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土地流转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98000.00元, 大写: 壹拾玖万捌仟元整。(土地流转另见土地流转协议书)

第三条 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付158000.00元,尾款于2014年12月30日付清,付款以甲方出示收据为证。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必须保证所卖房屋产权属于甲方所有,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土地建筑,该房屋现无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因违章建筑拆除由甲方负责。

2、该房屋现水,电没有到位,甲方应予配合安装到户,但相关费用由乙方

负担。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起,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除退回房屋总价款以外,还必须赔偿另一方房屋总价款的25%赔偿金。

第六条 乙方所购房屋位置夹在其他相邻房屋中间两面共墙,若干年后相邻房屋如拆迁但不能拆除所共墙体,若要拆除必须经双方同意。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 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 方(签字):

联系电话:

见证人:

13.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 篇十三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确权,坚持30年不变。

2.零三年买的村集体的废弃房产,同年又在中间加盖了一排房子 ,等到现在宅基地确权了,宅基地给分成了两个宅基地,政策规划不是说一户一宅吗,想要再弄一个户口,村里也不让半,让我们怎么办?还有问一下规划的宅基地有多大面积,超出的部分怎么半?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对于超出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暂不影响居住权。

3. 现在农村宅基地已经开始确权,别的村已经开始或者都结束了,西果里村什么时候开始进行?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现正按照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逐镇逐村开展中。

按照工作计划到你村时,将会通知村“两委”,土地使用权人要根据村“两委”的通知和要求提交确权登记发证资料。

4. 农村办理房屋房产证怎样办理,需要什么条件,JC和JB原则上怎样办,有没有专人评定。

这次办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复:经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该项工作以审批手续和土地权属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无争议为前提,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标准,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 领导好,我反映一件事情,我的亲戚88年左右因工作户口全家全部调出户口咋外地,家中现有农村房屋一套,这几年一直由家中老人居住,去年老人去世了,家中已经无人居住。

这段时间农村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我的亲戚手中有房屋的原先的房产证。

到家中进行办理时他的老家侄子进行阻拦,说是他奶奶留下的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是他手中没有房产证。

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对此停止了办理。

办理房产确认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村书记证明房产是我亲戚的就可以办理,但是村书记又不敢证明。

我就想问一下,手中有房产证为啥不给办理产权确认!!!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根据此次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暂不予发证。

因此你亲戚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未妥善处理好争议之前暂缓确权发证。

6. 领导您好:我是新城农村的,户口是农业户口。

我现在有两处宅基地,一处是原来分家时分的老房子;另一处是94年买的他人的房子,随后进行了翻盖,现一直住着新翻盖的房子,老房子一直闲置着。

请问这两处宅基地都能确权吗,我的名下可以同时拥有这两处房产吗?如果只能有一套,那么另一套咋整,该办理啥手续?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转让。

关于你现居住的宅基地,需根据你提供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是否符合确权发证条件。

对私自买卖、转让取得的宅基地是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但暂不影响其居住权。

7.你好!请问现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主要是测量宅基地面积还是包括宅基地上房产建筑面积,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如何处理?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现开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的界线范围是按照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关于 “两套宅基地一个户口本”的情况,根据现行确权发证政策,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8. 领导好:我是王沟村的, 我家兄弟二人(二弟调北京), 原来有两处宅基地。

因为一村民结婚急需宅基地。

村里又临时划不出地。

我作为村领导自动让出自己的一处宅基地 当时写好了文件证明此事。

并许诺准备在合适的时间还给我一套宅基地。

现在村里面临拆迁补偿问题。

我想申请办理宅基地,弥补自己的损失。

该怎么走手续?

答复:经调查了解,村民韩松林当年出让自己的宅基地系个人行为,并且其兄弟户口并未在王沟村,按照出台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已经无法新划宅基地。

9. 起凤镇什么时候开始发放?如果在租的土地上盖的房屋,也发证吗?

答复:经转县国土局调查了解,起凤镇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下,将按照调查程序,稳妥推进。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主体是依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的,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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