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调查计划书(9篇)
1.关于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调查计划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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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申论热点:农民工讨薪难
【导语】2014年春节临近,众多农民工盼着自己能够带辛苦劳作一年赚的薪水奔回家乡,但却存在很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何时才能得以解决呢? 【背景链接】
临近2014年春节之际,各地农民工欠薪现象再呈高发态势。建筑领域更是重灾区,虽然全国各省市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春节期间的农民工欠薪整治工作,但引发了众多信访问题,还导致不少农民工因工资拖欠而无法顺利回家过年。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时至今日,国家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有十余年,但欠薪现象经常出现反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到外部形势变化、楼市不景气等因素影响。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缺乏资金,建好了房子卖不了,开发商资金回笼困难,就拿房子来顶工程款、劳务费,而一旦劳务公司卖不出房子,农民工就会面临欠薪。另一方面则在于企业开工手续不齐全、转包现象多、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在建筑领域,用工不规范、不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依法按月发放工资,就容易引发欠薪事件。
更关键的是,由于建筑企业层层转包现象也较多,一旦出现欠薪状况,农民工往往讨薪无门。很多案件中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往往出现包工头组织策划农民工上访讨债的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往往处于尴尬境地,甚至被迫充当“冤大头”,动用公共财政为无良工程承包商的违法行为买单。
表面上看,欠薪问题属于劳资纠纷,但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像勒令企业老板立马给钱那么简单。事实证明,每一份工资要进入农民工的腰包,并不容易。以欠薪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为例,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使农民工陷入维权陷阱;层层转包的承包模式,使广西中公事业单位官方微信 :gxsydw 广西中公事业单位官方微信 :gxsydw
农民工处于利益链的最末端;垫资施工的运作模式,使农民工工资成了“连环债”中最脆弱的一环;项目结束才拿钱的结算方式,使农民工从一开始就进入“被拖欠”状态。
措施:
要彻底铲除欠薪顽疾,必须强化执法,规范企业用工,同时完善制度,注重源头化解。
一是切实规范企业行为,从源头上减少用工纠纷。尤其是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宜提前介入,确保开发建筑企业各种证照手续齐全,把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二是强化法律威慑力度,将清欠工资纳入依法治理轨道。尤其是各行政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时应杜绝推诿扯皮,强化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手段,通过联合执法、公开欠薪“黑名单”等手段,提高对违规违法企业的威慑力度。
同时加强对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实时监控、排查,发生欠薪情况后,工会、劳动监察等方面宜及时介入,将劳资纠纷纳入法律解决渠道。此外,劳动部门还宜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严肃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三是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即政府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筹集专项基金,用于垫付用人单位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特定条件下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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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工讨薪(精选) 篇二
导语:
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其实,每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会集中见诸报端。“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现象并不为过。农民工讨薪问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并且为全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然而,早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转眼十余年过去,相关部门治理讨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农民工讨薪问题仍不见缓解,极端讨薪事件年年有,悲剧也在不断重演。何时,农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讨薪的怪圈,阻挡悲剧的蔓延?
01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
每到年底,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也开始上演--农民工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工资”。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他行业的欠薪行为已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建筑业的欠薪依然是行业的普遍现象,成为欠薪的重灾区。对此,当前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当前社会普遍研究结论
关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前社会的普遍结论有三种:
一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不高。
根据统计,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3、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4、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又恰恰是农民工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讨薪的难度。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2011年,“恶意欠薪”与醉驾一起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两者发挥的效用截然不同。醉驾入刑后,严厉查处了大量酒驾、醉驾行为,形成极大震慑,而打击“恶意欠薪”的力度还需不断加大。
吊诡的是,调查显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头,更上游的大鱼们依然逍遥于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似乎开发商和建筑商们特别容易玩“躲猫猫”,把责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强硬的国字号开发商、建筑商,更是微妙。
而且,“恶意欠薪”的标准很难界定,造成“恶意欠薪”入罪执行不畅,给欠薪行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色空间。
三是,建筑业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在实际运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一些关系户只需缴纳一笔占工程造价2%-5%的挂靠费,就能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从开发单位承揽工程,然后他们再层层转手分包。
这种转包、分包的现象,导致的是债权关系的复杂。由于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分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跟包工头,也往往是口头合同,提供不了正规的劳动关系证明。一旦某个环节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工资拖欠。
在这层层转包中,始终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则被各种复杂的债权关系“推来推去”,致使讨薪维权无从着手,像贝壳一样被晾在沙滩上。
基于以上三种研究结论,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一份研究报告大胆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2014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公益组织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报告》认为,之所以迟迟解决不了农民工资拖欠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没有真正意识到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
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截图),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而被人诟病为建筑业潜规则的“层层转包”,与之相伴的则是资金垫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层层分包及由此产生的层层资金垫付,这中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
其结果是,当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因为根据调查显示,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43.5%与31.2%。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18.1%。
假使《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关于“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观点是确凿无疑,那么,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减少资金从上到下的层层垫付。
02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与技能水平不足
在讨论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强与技能水平的不足。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大量的人力小工,这类农民工流动性极大,他们没技术,只能靠卖力气吃饭,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工程队也不会不重视他们,他们几乎不可能签上合法的劳动合同。有活就召之即来,没活就奔赴下一个地方。由于这种流动性极强的特点,加上建筑行业特殊的薪酬特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几率也会变得很大。
而与之相反的是,高级技术工种或是有某项技能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流动性相对较小,一般在几个固定的工程队之间流动,劳动关系比较固定,议价能力也相对更强。一般来说,他们签上合法 的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出现欠薪问题的概率也随之减小。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据统计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中仅有30%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高级技工、管理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此类劳动者的市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从2003年起一直保持在年均1.5比1以上,而近年年均比率已超过2比1的水平。而院校培养人才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2014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农民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曾指出:技工招工难,反映的是转型升级过程中中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性。他表示,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是解决“技工荒”的重要途径。
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改善这种局面。2014年6月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缺乏技能是造成农民工流动性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主要障碍。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现实的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03先知先觉:建筑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孙中山曾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和需要,将人群分为三大类: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主张先知先觉唤醒后知后觉,从而带动不知不觉。以此类推,建筑企业也可以分为这三大类,后知后觉者当属在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下被动作为的企业,不知不觉者则为枉顾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企业,而先知先觉者则在遵守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情况下,主动有所作为,主动革除种种弊端的企业。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主动有所作为,也许在短期内会给企业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面影响,不仅能够树立行业典范,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也能够招徕更多的技术人才,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而建筑企业主动有所作为该从何处着手?
一是,绕过劳务分包,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另一方面,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已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阻力。建筑施工企业应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二是,建立稳定薪酬制度。根据调查显示,“依照约定,全额结算”或是“年底结清”或是“工程结束结算”这样的薪酬制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比例远远高于“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比例。“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也能减少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
三是,简化建筑施工管理。这样可以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待遇的提高,工人便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工程质量也能够得到保障。
四是,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以来,已经连续三年出现绝对数量下降。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特别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根据前文所述,在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的同时,高级技工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技工荒”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不仅应该只有压力,更应该有改变这种情形的动力,主动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中装新网于2014年特别制定了职业教育平台建设战略规划,提供覆盖建筑装饰全行业就业岗位的职业培训项目,拟为行业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设计师、管理和施工人才,改善建筑装饰行业的人才困境。
结语:诚然,要打破农民工年年讨薪的怪圈,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法规政策的指导,也需要建筑企业的主动作为和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劳有所得、社会和谐、年末农民工讨薪不再是新闻,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编辑手记: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希望看到,一个个血淋淋教训的出现才能促使社会的改变与进步。
3.《浅析农民工讨薪的.. 篇三
引 言
农民工讨薪,这个本不该是问题的问题,多年来不仅频繁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而且还不断花样翻新,从跳楼秀到堵车堵路,从祭拜河神到聘请新闻发言人,可以说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一直到不久前,媒体上又登载了这样一条消息:重庆又发生了出动特警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这样一条颇有震撼力的新闻报道,再配上一组极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起传播效果可想而知。一时之间,重庆警方赢得了当地民众的一片赞誉之声,在网络上甚至有网友直言“大快人心,为民除害”。
一、客观认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工讨薪的根源
根源一:施工工程层层转包。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建设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从而出现了总承包商只负责投标,而不组织工程的具体施工,具体施工人(包工头)不负责工程的投标,只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施工;总承包商虽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的账户,但不会直接招收农民工,自然不会直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直接招收农民工的具体施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也就不会专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然也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查招投标单位的资质,检查总承包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却不能审查无资质的具体施工人(即:包工头),在监察中也不会发现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日益严重时,农民工开始讨薪,有关部门直到此时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现实,而具体的施工人(即:包工头)此刻早已携款溜之大吉了。由此可见,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最后再转包到包工头手里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根源二:监管不力。
在经过多年来针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综合治理与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章制度,例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建设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10%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双方各缴纳5%);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从业人员办理双卡(权益信息卡、个人1
工资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建立实名制“双卡”管理制度、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月公示(民工工资管理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制度等。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很多制度设计对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这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它为欠薪问题的顺利解决开辟了一跳快捷的通道。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这么多年,一般来说,我们并不缺乏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和制度,但是有些好制度自制定以来就一直在沉睡,我们需要一些有责任感、勇于担当的人去激活这些制度。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不过是一种设计而已。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家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确是建立了不少,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充实中,可是,在建筑市场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与情况依旧屡见不鲜,并没有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备而杜绝与消除,由此可见,监管不力应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不力主要体现于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对发包商的监管不力;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分包或者是转包行为监管不力;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力。监管还体现在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属地相关部门无权力监管,以及各部门之间不能协调配合行使相应的监管权。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由于失去了必要的监管,必然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的现实纠纷。
根源三:包工头携款而逃且理直气壮。
由于建筑工程被层层分包或者是转包后,具体的施工项目最终落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转包商又会把工程款打入包工头指定的个人账户里,不仅对工程款失去了监管途径,更主要的是包工头总是以工程款还没有最后结清或者是干脆说转包商没有给付工程款为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直接向转包商讨要工资时,又会被告知转包商那里的工程款已经与包工头结清了,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若更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即:
㈠工程的结算存在纠纷,转包商按照发包方和总承包商出具的工程结算数额和标准与包工头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因此,前期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达到了总的工程款结算额度,不拖欠包工头工程款。而包工头一般是按照承包时所签订的协议来计算工程款,因而按照包工头的计算转包商欠其工程款;
㈡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分期向包工头所指定的账户打
入相应的款项,这些款项中会有一部分被农民工借支,一部分发放于施工现场的其他各类管理人员,而大部分已经由包工头所得。
当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与包工头进行结算后,包工头总会说是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没有与其结算完工程款,而当其已经得到了足够多的工程款时,包工头就会携款而逃,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人来支付,也没人会来管,而这就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直接原因。
根源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纠纷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且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农民工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特别是带班人员,因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农民在打工的过程中,往往在最初时不管是借支的还是支付都会得到一部分工资,然而,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与情况。当农民工感觉问题严重时,包工头此时早已携款而逃或者是开始推托工程款还没有完全结清。
在“中心”所承办的或者是咨询处理的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几种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㈡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㈢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㈣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共性又恰恰是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因此,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二、完善法律规定,建立农民工资支付有效机制,实现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如何讨薪的问题,而没有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不讨薪的问题,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法律援助接待解答“第一线”的“老兵”,“中心”的工作人员阿杜建议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机制的建立着手,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从而把农民工不讨薪的愿望转变成为一种现实。
㈠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机制,根治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中即明确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也同样明文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是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当前,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然成为了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早已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在最近几年里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想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建筑工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如果非法转包和分包问题无法彻底根除,杜绝不了的,也就不可能根治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现如今的建筑市场看似有法可依,但事实上,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却并未能真正做到实处。在行政监管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重视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协调机制和权力赋予机制的建立,建立起有效的、有强制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就成为解决并杜绝农民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机制。
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中即明文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是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9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过对“中心”在平日的解答解析工作中所时常接触到的事例分析来看,总承包建筑企业或者是有资质的分包或者是转包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仍有不少企业直接将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一并打入了包工头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这恰恰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具体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协议机制,即:必须由农民工代表(不能是大、小包工头)与总承包企业协商具体的工资标准、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并签订有效的《协议书》,形成书面的正规性文书;农民工工资备案机制和工资公示机制;银行支付机制;农民工工资托管和统筹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担保机制;工资支付
监管机制等等。总之,工资支付机制必须体现出农民工能够定时定额的得到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付出了劳动,到时领取工资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㈢建立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分包商、转包商特别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确认机制。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商或者是为一级承包商,具体理由如下:
1、分包或者是转包的根源就在于总承包商,因其多数只招标不施工;
2、总承包商与发包方有合法的《建设承包合同》;
3、总承包商是有资质、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
4、工程款的结算单位是总承包商;
5、总承包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6、总承包商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责任;
7、行政监管部门对总承包能够实施有效监管;
8、总承包商一般不会出现撤逃的现象。
㈣建立诉累转嫁机制。
从现行《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点,即: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
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已经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这一途径相对简单和迅速,但是,农民工群体一般很难能得到由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欠条,有的农民工手中所持有的欠条只不过是由包工头出具的,如果用工单位并不认可,那么这样的欠条就不能形成直接诉讼的依据。
2、通过仲裁裁决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感觉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又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通过劳动仲裁这一途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一般得要一年时间或者是更长,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可能及时得到工资,如果用工单位或者是包工头一方采取恶意的诉讼手段,农民工就会被程序给拖苦。由此可见,建立诉累转嫁机制非常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⑴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讼特殊程序,只要在案件中存在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证据、属于单纯的工资纠纷、有合法资质的总承包商,应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不论总承包企业是否向分包商或者是转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应当判决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⑵制定强制性的执行程序,判决书一经生效后就必须予以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商法律主体资格确定的,应当先于执行;
⑶总承包商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法律赋予其追偿权,即:其有权向分包商、转包商或者是无资质的包工头追偿不应当由其支付的工资款项。
㈤建立追究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机制。
现行法律规定了劳务公司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事实上,在现实中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非常严重,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往往会不约而同的要求农民工出具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公司却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严重问题时,所谓的劳务公司因没有工商登记注册,更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知去向,劳务公司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单位和众多包工头们用以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责任的最理想“挡箭牌”。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劳务公司准入机制和对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农民工讨薪的方式 篇四
农民工讨薪一直是这些年的热门话题。自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为重庆市万州区库区移民熊德明讨薪,掀开了农民工“讨薪”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新话题,引发全国“讨薪风暴”,引起各级高度重视,使不少农民工实现了拿到拖欠工钱的愿望!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农民工无法讨回工资,其中不免有些人做出偏激的举动。在此,农民工理智、快速、合法讨薪有三种正常渠道:求助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个办法由于过程漫长而且程序复杂,若非迫于无奈,一般较少采用。
现阶段,中国处于发展阶段,存在很多矛盾,农民工讨薪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长期的社会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决定社会财富的大小。而贫富不均的矛盾只会使社会财富减少,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农民工讨薪某种层面上也属于这类矛盾。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分配制度,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关键是提高城乡居
民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特别要抓紧解决农民和农民工两个群体收入增长较慢的问题。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工和农民的社会财富建筑的基础,工商业的发展都要从农业上集资,而工商业的资金盈利又很少回流到农业上,导致农业的滞后和生产力的匮乏,进而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中国现阶段的发展陷入一种慢性自杀式的循环中,社会财富不断的缩水,首当其冲的是农业与农民。
现阶段提出的科技兴国的道路,提倡工业与农业的结合,从本质上改变原有的生产模式,解放生产力,供给工业发展的原有资本积累,同时带动相关工业产业的发展。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干预政策,是调整工农比例和贫富差距主要手段。
农民工讨薪问题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是相信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共同改良的作用下,会朝着一个美好的方向发展。
5.农民工讨薪起诉状 篇五
被告人:澧县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鼎国际项目部(地址:澧县鑫鼎国际综合楼即澧州大道与十一支交汇处)
主要负责人:刘连平(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桃花滩社区居委会5组,身份证号码430723196501040415,手机号码13707369367)
李振清(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社区居委会062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5212051019,手机号码13511153568)
汪春生(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车溪乡詹家村11组11053号,身份证号码432424197004165010,手机号码17773618228)
案由:追讨农民工工资
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农民工工资1150000元(壹百壹十五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由澧县鑫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鑫鼎国际综合楼,位于澧县澧州大道与十一支交汇处,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为澧县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质为挂靠名义),但实际合伙承包人为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同年6月陈克明(原告人代表)以承包农民工工资的方式简称清包,承接了该工程的所有劳务作业。于6月23日,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在鑫鼎国际项目部将未支付的剩余农民工工资(115万元整)亲笔签署了一张工资欠条证明(后附有原件照片),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讨薪,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拖延支付。直到2月4日,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再次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包含将剩余农民工工资承诺在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没付清将按2分利息计息,直到本息付清为止(后附有原件照片)。原告及工友们在承诺得不到兑现的情况下,联名上诉到澧县劳动局领导办公室以及劳动监察大队,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未存预留储备金,没有办法发工资,建议走司法程序;劳动监察大队还表示他们权力受限,无权扣人、扣物、冻结账户,如果按程序移交公安,他们还得花自己的经费请公安部门办事,这样一来,你们觉得监察大队的办事效率会有多高呢?这难道不是政策上的漏洞吗?由于农民工们根本没那笔钱也打不起这种官司,所以恳求政府多多关注,望问题得到处理解决。转眼4年过去了,原告(陈克明)一直催促找到鑫鼎国际项目部的刘连平、李振清、汪春生三人讨薪,但至今未收到他们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此期间也一直找过澧县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该施工单位采取不理睬也不出面处理解决的不作为的态度,实在让人悲愤不已,义愤填膺。所以本人及代表工友们实在是忍无可忍,被逼无奈,讨薪未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望问题能得到解决。
特恳请各位领导,将心比心,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
原告人代表:陈克明
3月2日 星期四
附件(均为原件照片):一、工资欠条证明一张
6.谁是农民工讨薪的拦路虎? 篇六
王石川
2013-1-24 14:58:52来源:2013年01月24日08:32 中国青年报1月22日,农民工老何等3人从唐山出发来到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最近两年,被长期拖欠薪酬的老何和他的工友们,曾多次到遵化市劳动部门寻求帮助,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这次,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待室的工作人员了解来意之后说:“职教中心是政府的,政府的事我们管不了,如果是私人企业那种,比如盖小区的,我们能管。”要不到钱意味着老何孙女的心脏病手术无法进行,他和工友再次返回劳动监察大队,希望能有转机。“你还要我跟你说多少遍才能明白啊,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这名工作人员再次呵斥。(《京华时报》1月23日)
又到了农民工讨薪的高峰期,一说到讨薪难,人们首先想到欠薪的无良企业——企业欠薪不还,理应被法律严惩,但农民工讨薪路上遇到的辛酸与无奈,又何止来自欠薪企业?劳动监察部门本有责任帮农民工讨薪,但河北遵化市劳动监察大队这名工作人员这句“你赶紧给我走,听见了么,别在这待着”,堪称近期最让人寒心的话,政府公信力也是这样流失的。
即便欠薪的职教中心确实是政府的,也不意味着劳动监察部门就可以叱责农民工“赶紧给我走”,难道政府部门就可以冠冕堂皇地当“老赖”?农民工讨薪遇到难题,不找劳动监察部门找谁,找上门来正是寄望于通过合法渠道化解讨薪难。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为农民工说话,岂不堵死了农民工的讨薪路?
翻检现实,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监管部门委实不少,比如有农民工求助监管部门,结果被推来推去,以至于农民工感叹“(我们)就像皮球一样,被一脚踢过来,一脚踢过去”、“像孤儿一样无助”。
媒体曾报道,东莞市东城区“藏宝国际大酒店”拖欠装修工人工资,农民工拉横幅讨薪,结果被不明身份的黑衣人殴打,当农民工求助当地信访办主任,该主任却称“活该”,还拍桌子骂女农民工为“泼妇”,称拿不到工资是“交学费”。有这样渎于职守的监管人员,农民工讨薪哪能看到希望?
2011年5月1日,恶意欠薪入罪已开始正式实施,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由于缺乏适用标准和执法细则,恶意欠薪入罪一直处于尴尬境地,而日前,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称“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农民工讨薪多了一种利刃,但如果仍有欠薪企业无视法律存在,怎么办?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着力落实。可如果连相关监管人员也不作为,又该如何是好?
就在前不久,人社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做好保障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强调重点要抓好4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强重点监控、加大监察力度,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可是,河北遵化市那名劳动监察人员根本没有接受举报投诉。去年年初,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强调,对不依法移送和办理欠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遗憾的是,不作为的监管人员并不少见,但有多少被问责乃至承担了刑责呢?
农民工讨薪之所以困难,一些政府部门成了“老赖”,加之一些监管部门毫
7.关于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调查计划书 篇七
(一)重点防范部位
酒店公共区域,酒店的正门及两侧引桥,酒店停车场
(二)关注重点
1.民工明显增多,民工动向。
2.三五成群或围坐封阻酒店正门引桥口。3.发现标语,或有滋事意图的人员。
4.在确认妨碍酒店正常工作程序,或有损酒店形象时,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上报,注意不要与民工发生直接冲突,注意保护公共财产,自身及酒店客人与财产的安全。
(三)处理程序
1.保安人员,服务人员应提高警惕,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注意发现异常情况,如发现有民工在酒店区域内有聚众滋事的现象,立即通知保安部。
2.保安人员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对现场势态、人数及时向保安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汇报。
3.坚决阻止民工进入酒店任何区域闹事,及时有效的听从上级指令控制事态发展。
4.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进行警戒,按照上级指令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
5.当公安机关来人后,全力协助工作。
8.“新生代农民工”调查研究计划书 篇八
研究题目:新生代群体----民二代
研究人员:刘婧娴,徐菁,曾婉姣,何梦秋
研究背景: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总是至少在1亿人左右,占外出农民工总
数的60%以上。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外出动因、心理定位、身份认同、发展趋向和职业选择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城市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从谋求生存到追求平等转变。由于我国城乡分治的就业制度障碍依然没有打破,加上出入经济社会加速转型期和利益结构加快调整期,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更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研究对象:以80后、90后为主的农民工
研究问题:1.新生代农民工需要社会认同困境。
2.新生代农民的婚恋问题。
3.新生代农民工农村不想留城市难安家的尴尬现状。
4.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
研究方法:1.问卷调查:由于我们没有接触现实生活中民二代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
无法做相关的问卷调查,为此,我们在“问卷星”(一个进行网络问卷的专业网站)编写了自己的题目为:“新生代农民工现状调查”的调查问卷,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只收了32份有效答卷。
2.收集资料:我们利用网络查找了大量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信息,将信息进行仔细的归纳总结。
3.人员分配:网上调查问卷及收集资料:刘婧娴,何梦秋,徐菁,曾婉姣社会调查研究计划书:刘婧娴,徐菁
工作说明书:刘婧娴,曾婉姣
资料包:何梦秋
正文:刘婧娴
4.日程表:5月30日:分工明细,商讨研究课题
5月31日:定课题,查找资料并整理资料
6月1日:编写网上调查问卷
6月2日:分析有效问卷,结合收集的资料分析讨论问题6月4日:编写编写社会调查研究计划书和工作说明书
6月5日:编写报告正文
9.农民工讨薪明白纸 篇九
1、当你前往建筑工地应聘时,需要注意了解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用人资格(是否持有资质等承揽工程的法定资格)。如果该用人单位不具有承揽工程的有效资格,将不利于讨薪问题的协调解决。
2、不要给个人性质的包工头打散工。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而农民工给包工头打散工则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包工头没有用工资格,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钱的行为,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遇到这种状况,你只能去司法部门通过打官司讨回工资。
3、除了留意用工单位的用人资格之外,你还需要注意应聘的工地是否具有合法的开工手续。尽量不与无合法施工手续的工地产生劳务雇佣关系,若已经在违法建筑工地干活,产生工资纠纷,也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4、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以及易发生纠纷事宜的具体解决办法等。
5、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在该单位打工和其拖欠工资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出入证、临时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欠条等。其中工资单和欠条需要建筑工地劳务、总包企业现场相关负责人针对你所完成工程量的产值进行签字确认。
6、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务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你可以与他们联系进行协商解决。(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工地门口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7、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崂山区建筑农民工清欠电话:0532-80915377)
8、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并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的有效证明。
9、在讨薪过程中,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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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农民工调查问卷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