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平备案表

2024-10-09

进平备案表(共6篇)

1.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一

莱芜市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填写说明

1、填写表格,应字迹端正,内容真实,签名必须真实有效,单位公章必须符合法定资格要求。

2、具备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供热企业与用户签定的供气协议;(2)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4)工程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5)供热工程设计图审查意见及准予施工的证明文件;(6)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8)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9)管道、设备的出厂合格证;(10)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表1

2.进平备案表 篇二

劳动就业备案

——备案提供材料、条件说明填报、制作导入文件说明

办理窗口:大连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人才广场)二楼10号、11号窗口 咨询电话:0411-87532050-923

4一、备案登记条件、提供材料及表格填报说明

请按员工户口所在地及户口性质选择下列备案类型,按提示填报备案表并制作正确的导入文件(TXT格式)。

大连辖区包含以下地区:大连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庄河、普兰店、瓦房店、长海县。

1、城镇合同制职工备案

①备案人员条件要求:

A、户口范围及性质为大连辖区内城镇户口;

B、年龄为16周岁以上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导入盘;

B、备案人员的失业证(原件)。

注:大连辖区内城镇户口的残疾人士请到残联办理失业证,办理备案时请提供该《失业证》(原件)。

③该项备案填报时请注意:

A、“用工形式”项,选择“城镇合同制职工”;

B、“失业证编号”项,按员工提供的《失业证》内容输入;

2、农民合同制工人备案

①备案人员条件要求:

A、户口范围及性质为大连辖区内农业户口;

B、年龄为16周岁以上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

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导入盘;

B、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③该项备案填报时请注意:

A、“户口所在地”项,只可选择表内提供的大连辖区所包括的各区及市、县;

B、“用工形式”项,选择“农民合同制工人”;

3、外来工备案

①备案人员条件要求:

A、户口范围为大连辖区以外,户口性质不限;

B、年龄为16周岁以上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

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导入盘;

B、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③该项备案填报时请注意:

A、“户口所在地”项,按员工户口选择表内提供的各省名称;

B、“用工形式”项,选择“外来工”;

4、农民工(劳务)

①备案人员条件要求:

A、企业自身使用的员工户口范围及性质为开发区以外农业户口;

外派到其他企业的员工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户口范围不限。

B、年龄为16周岁以上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

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导入盘;

B、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③该项备案填报时请注意:

A、“用工形式”项,选择“农民工(劳务)”;

B、“是否外派”项,企业自身使用的员工此项选择“否”;外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选择“是”;

C、“所属街道”项,外派员工中如有开发区户口的须选择户口街道项。

5、“退休返聘”备案

①备案人员条件要求: 持有《退休证》的退休人员,户口范围不限。

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加盖企业公章的《退休返聘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导入盘;

B、备案人员的《退休证》(原件)。

③该项备案填报时请注意:

A、“用工形式”项按备案类型,选择“退休返聘”;

B、“退休证编号”项,按员工提供的《退休证》内容输入;

C、“合同起始时间”项与“合同终止时间”项,填写时以备案当月时间为起始时间,退休返聘备案终止时间不允许跨,终止时间最长只能填报到备案当年12月31日止。

6、“部队退役”备案

①备案人员条件要求:在部队办理了退役手续的,持有《退役证》的员工; 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加盖企业公章的《自主择业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备案导入盘;

B、备案人员的《自主择业证》、身份证(均为原件)。

③该项备案填报时请注意:

A、“用工形式”项,选择“军转干部”;

B、“ 自主择业证”项,按员工提供的《自主择业证》内容输入。

7、“农转非”户口性质变动后,变更原备案登记业务

①适用员工条件要求:首次进入开发区企业工作时办理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备案业务,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其户口性质(户口性质已通过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将由农业转换为城镇)发生变化,企业人事须到备案窗口为员工办理用工形式变更备案。

②备案时提供的材料:

A、户口簿(户口簿上有派出注明的户口性质转变时间);

B、首次办理用工备案的备案材料;(a.2004年12月13日以前为《录用合同制工人表》、劳动手册;b.2004年12月14日以后为《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

C、如有粮证人员还需提供粮证。

二、备案表格各项内容填报说明:

按所办理的备案类型选择备案表,退休返聘和退役人员两项备案各有专用备案表格,其他几项备案都统一填报《劳动就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表内各项内容填报说明:

1、“身份证号码”项,如遇到有识别码“X”时,该英文字母要大写。数字的输入格式为半角形式,不要有空格。

2、“户口性质”项,按员工户口所在地和户口性质选择表内提供的选择项。

3、“合同起始时间”项与“合同终止时间”项,可不填报;

4、“就业类型”项,各项备案均选择“正规就业”,到备案窗口办理备案业务前,企业必须核对用工形式填报是否准确;

5、“是否外派”项,企业自身使用的员工该项选择“否”;如是外派到其它企业工作的员工该项选择“是”。

6、“失业证编号”项,只城镇合同制职工备案需要填报,其它用工形式不需填报;

7、“所属街道”项,只有开发区户口的员工必须选择所属街道填报,其它地区不填。

8、填报时不要出现空格、空行,数字的输入格式为半角形式。

以上备案信息填报完毕后,请打印3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备案导入格式制作说明:

将填报的备案信息从“身份证号码”项至“所属街道”项(“序号”项不包括)全部选择、复制后保存到TXT文本文档内,文件名企业可以自定,该文档拷贝到软盘。

不要将备案导入表内没有信息的空行选择复制,不要修改复制保存后的TXT文本文档内的格式,微机系统无法识别修改后或有空格、空行的文本文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篇三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假如出卖人交付的商品住宅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不排除该商品房在建筑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同时,竣工验收备案表直接关系到房产证的办理,一旦将来发现该房屋始终无法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证则始终无法办理。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7)、工程质量保修书;(8)住宅质量保证书;(9)住宅使用说明书;(1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实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时,共计四页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一份完整的备案表。

另外,《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缺少任何一项,买受人不能接受。

需要注重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建设(开发商)、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建设行政机关各方,就完工的建筑物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所作的验收报告,并不能证实该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假如该商品房确有质量问题,主管单位可以收回备案表,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全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也需要购房人来验收确认。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一、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办建〔2000〕18号],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网络上也有很多帖子提到要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让业主对这些文件有着混乱的认识,事实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一个中间文件,关键是查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前提是有《竣工验收备案表》。《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对于单体工程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取得《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示该单体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才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备案表》虽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是需要向备案部门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购房人可由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新版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中均有约定。依据合同第九条,如果商品房取得了《武汉市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则可以交付使用。如果没有达到第九条约定的条件,则可视为违约。

三、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不能办理房产证

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第3.4条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以上明文规定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即使收了房日后也存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

四、相关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领取住宅钥匙以后验房发现问题,开发商只承担房屋质量包修责任,而没有逾期交房的压力。

一种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关资料有瑕疵但能补正的。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可要求开发商补正。如因补正而构成逾期交付时,开发商应负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所以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交接的时候一定要先查看是否有无该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开发商是先拿到预售证,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开发商暂时无法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证》一般有两个原因:

一、该证正在审批之中;二,该房子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如果是前者,购房者先不要着急,可以先等一段时间,但若是后者,就可以按照合同上的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五、记者手记

4.(市局)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篇四

2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企业代码:

承诺书

申请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符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及其他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审核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盖章

填表说明: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各项条款,按实际情况全部填写,并在□上划∨

本单位已核对该公司上报材料,公司上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项目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现将备案表报上,请予备案。

以上保证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5.进平备案表 篇五

网站ICP备案信息收集表

主办单位性质:□企业□个人□其他主办单位名称:网站名称: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证件所在地址:主办单位通信地址:投资者或上级主管:网站负责人姓名: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网站负责人办公电话: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网站备案域名:注:

1.以个人名义备案者,请提供此表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给本公司。再由该负责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公司提供的核验单两份,在周一至周五去科华北路43号商众联办公楼照相。

2.以企业名义备案者,请提供此表、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扫描件给本公司。再由再由该负责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及本公司提供的核验单两份(此核验单需盖章),在周一至周五去科华北路43号商众联办公楼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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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平备案表 篇六

一、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我单位已收到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3、已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4、已具备备案条件;

5、约定竣工验收时间;

6、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内容:

1、参与建设各方分别汇报工程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验收组人员对竣工验收情况讲评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组织: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2、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小组成员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四、竣工验收标准:

1、经设计最终认可的设计图纸及变更或技术核定的设计文件;

2、施工过程中参照的施工规范、规程及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条文;

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4、施工合同的要求。

五、对勘察单位的评价:

勘察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能及时到现场处理特殊问题,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内容相符。

六、对设计单位评价:

设计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工程实物质量与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相符。

七、对施工单位评价:

施工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施工中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能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实物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

八、对监理单位评价:

监理单位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有关质量保证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监理人员能严格按国家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在工作中能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监理规划的要求做到旁站、巡视、平行监理,并认真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资料能认真审核,并有真实完整的监理资料。

九、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本工程从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均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过程受政府监督。

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均能履行工程合同要求,并在各自的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经审阅,参建各方工程档案基本齐全、真实。

本工程验收小组一致认为该工程符合竣工验收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本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同意使用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质量保证制度,规范了质量行为,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各人员岗位,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现工程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按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完毕。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实物质量(合格或优良),施工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工程质量等级自评为合格。

二、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1、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勘察手续。

2、勘察实施中,按现行的规范、规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执行。

3、勘察成果能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

4、勘察单位参与基槽开挖后的验槽工序。

三、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该工程的设计图纸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等文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已经我单位确认工程竣工实物质量和工程具备的使用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

该工程竣工时建筑物实际观测沉降量和倾斜率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意见:

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业务围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制定的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实施,制定并落实了人员岗位责任制。具体监理工作依据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我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对使用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现场监理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施工单位能按期限要求落实整改我单位签发的“监理通知单”中的质量问题,使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技术及质保资料基本齐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该工程等级核定为合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参建各方统一填写样本

1、勘察单位意见:

经确认勘察工作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相符,工程质量达到勘察要求。

2、设计单位意见:

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验收。

3、施工单位意见:

经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符合勘察、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

4、监理单位意见:

经评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勘察、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

5、建设单位意见:

经验收该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同意监理评定意见。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附带文件及

填 写 须 知

所有表格填写字迹端正;单张表格墨迹一致;内容按样本填写;禁止在表格内乱涂乱改。

以下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带复印件:

1、施工许可证;

2、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图书馆、商贸楼、写字楼、六层以上建筑必须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书;

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由市标定站出具)备案表、验收报告填写内容说明:

1、参建各方意见可以让写字较好的人代写;

2、项目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签字;

3、参建各方公章必须加盖有法人资格的公章(项目部、分公司及技术专用章无效)

4、日期填写必须写盖章实际日期。

填写要求: 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所需反映的情况外,尚需反映室内外墙装饰要求,屋面防水构造形式.住宅工程需反映应达到的装饰标准及安装要求.竣工验收程序: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直至提交工程竣工整个过程的程序.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收集勘察,监理,主体设计,人防设计,主体施工,人防施工等单位《合格证明书》;---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 制定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内容: 填写要求;需反映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小组人员审阅参与各方工程档案情况;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情况;验收小组成员评价情况.竣工验收组织: 填写要求: 需反映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情况;组长为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小组成员由勘察,监理,主体设计,人防设计,主体施工,人防施工单位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专家组成情况.竣工验收标准: 填写要求: 需反映竣工验收使用的标准,包括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要求;工程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是否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核定等级与现行标准是否相符,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其他情况.对勘察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需反映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实物质量与勘察报告内容是否相符情况及其他情况.对人防设计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设计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认可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情况;工程竣工实测沉降量是否控制在设计允许终沉降值的50%以内及其他情况.对人防施工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施工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及其他情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填写要求: 需反映从工程立项--招标--报建--报监--开工—竣工的过程,并注明该过程是否符含基本建设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质量等级: 填写要求;需反映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确认工程质量等级.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填写要求;需明确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2001-2-20 16:

3【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政府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监督程序及其内容要求,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见附件监2001-1)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其中:由省建设厅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由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和各单位资质证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其现场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与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件监2001-2及监2001-3)。并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监督人员及监督要求内容,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始实施监督。

五、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制定质量监督计划。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计划表。并应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三、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有关单位还应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件监2001-4)。

第七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

3、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现场有监理规划,并按照规划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

4、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

5、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如及时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参加图纸变更洽商;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抽样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及时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检验评定记录,做到及时、真实、齐全;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能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7、按规定对现场标准养护的条件、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测试手段,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构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

施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重点部位抽查统计表》和《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件监2001-

5、监2001-6和监2001-7.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砂浆、砼等半成品的试验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手段;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基础砌体、砼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安装及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资料;砂浆、砼等半成品的试验配合比及现场计量手段;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安全重点部位检测报告和测试记录;砼预制构件、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质量;主体砌体、现浇砼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安装等施工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是: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样检测报告;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工程观感质量。

四、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影响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必须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必须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工程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或建设(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具有完整的建设监理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见附件监2001-8),其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抽样检测试验报告,技术挡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见附件监2001-9);

7、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0),申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监2001-11.三、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内容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2、监督登记号及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3、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5、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8、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对具备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其质量等级核定仍按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签认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送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监2001-12.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内容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独设立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备2001-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备2001-2),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3、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含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等);

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0、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商品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屋住宅使用说明书》(见附件监2001-11及监2001-12)。

三、备案承办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时,再重新申请备案。

四、建设单位凭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

五、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六、备案承办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七、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备案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四、在规定期限内向备案机关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优良工程评审情况。根据抽查监督的数据,定期进行分析,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退还工程质量监督费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其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到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建设工程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监督记录:

①监督交底会议纪要;

②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见附件监2001-15)及整改报告;

③历次监督抽查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

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附件监2001-16)。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存档。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往来文函用表的格式内容要求见附件。

四、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保存年限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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