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

2024-10-19

关于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精选11篇)

1.关于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 篇一

关于在公司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通知

为了优化办公环境以及保证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同时树立广大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更好的构建和谐的办公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一、因物业下发通知,望京SOHO大厦全楼禁烟,故我公司内部所有工区及房间、休息区、楼道、电梯间等场所均为禁烟区,禁烟区严禁吸烟;

二、所有人员有权力和义务监督此行为规范如有人违反应当面制止且向行政部举报;三、各部门要做好下属人员、外来人员及客户的禁烟管理及提示,在公司内营造安全、文明的办公环境。

四、望公司内吸烟人员积极配合此行为规范,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将进行以下处罚:

1、第一次发现者予以口头警告处理。

2、二次发现者予以50元/次罚款处理。

3、如吸烟导致烟感探头出现报警,所产生的罚款由吸烟者个人承担。

4、如吸烟导致火灾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予以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望大家严格遵守并执行大厦管理规定及办公室日常管理规范!

2018行政部 年7月18日

2.关于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 篇二

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 节约能源资源, 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 推动资源综合利用, 促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2005]33号) 精神, 我委印发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11]2437号) , 提出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 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在巩固全国城市城区“禁实”成果基础上, 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 推广应用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推动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能降耗。到2015年, 全国30%以上的城市实现“限粘”、50%以上县城实现“禁实”, 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 推进城市“限粘”。在全国城市城区开展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工作, 逐步淘汰粘土成分20%以上的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 城市城区使用量逐年下降, 防止出现实心粘土砖使用反弹现象。东中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城市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工作。

(二) 开展县城“禁实”。在全国县城城区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坚持疏堵结合、禁产和禁用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心粘土砖厂关停、转产。工作重点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转移, 大力发展符合当地建筑结构需求, 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

(三) 推动乡镇、农村“禁实”。有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在乡镇、农村开展“禁实”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从城镇逐步向农村推进“禁实”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有计划、有步骤地压缩乡镇、农村实心粘土砖生产和应用空间。

(四)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领域节能降耗。烧结墙体材料制品占主导地位的地区, 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摸清墙体材料企业生产能耗情况, 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能耗统计监测, 树立行业标杆企业, 加大墙体材料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大力发展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十二五”期间推动全国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约1 000万吨标煤以上, 力争到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能耗下降20%, 促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我委将分两批公布“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 并将“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纳入“十二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于2013年底前完成任务 (名单见附件) 。

三、相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健全墙体材料革新领导机制,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充实人员, 基本形成由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部署工作, 墙材革新办公室主抓, 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和体系, 将“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 强化目标责任。各地墙体材料革新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新型墙体材料行业节能潜力、产业布局等因素, 合理分解“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任务, 建立目标责任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确保按期完成。

(三) 制定行动方案。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城市限粘、县城禁实”行动方案, 内容包括:当地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情况等;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主导产品;制订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以及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降耗的有效措施和政策保障。并于9月底上报我委 (环资司) 。

(四)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严格控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二是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 有效遏制粘土制品生产企业的发展;三是加大对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四是强化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 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 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推动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停、转产, 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以及技术改造等的支持力度, 推进节能节地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六) 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要加大对“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 宣传“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对节约能源资源, 保护耕地和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识, 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附件: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8月21日

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

一、第一批“限粘”城市名单

全国城市 (含地区、自治州、盟、县级市) 701个, 第一批“限粘”城市183个。

1.河北省 (地级市11个, 县级市22个, 第一批下达22个)

石家庄市、邯郸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衡水市、迁安市、辛集市、任丘市、武安市、遵化市、涿州市、高碑店市、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廊坊市、泊头市、河间市、冀州市

2.山西省 (地级市11个, 县级市11个, 第一批下达2个)

太原市、长治市

3.内蒙古区 (地级市9个, 盟3个, 县级市11个, 第一批下达2个)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4.辽宁省 (地级市14个, 县级市17个, 第一批下达31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葫芦岛市、盘锦市、朝阳市、新民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海城市、凤城市、东港市、北镇市、凌海市、盖州市、大石桥市、灯塔市、调兵山市、开原市、兴城市、北票市、凌源市

5.吉林省 (地级市8个, 自治州1个, 县级市20个, 第一批下达6个)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辽源市、白山市

6.黑龙江省 (地级市12个, 地区1个, 县级市18个, 第一批下达4个)

大庆市、双鸭山市、鹤岗市、鸡西市

7.上海市 (1个)

上海市

8.江苏省 (地级市13个, 县级市25个, 第一批下达17个)

南京市、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如皋市、启东市、东台市、仪征市、扬中市、丹阳市、泰州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宿迁市

9.浙江省 (地级市11个, 县级市22个, 第一批下达16个)

杭州市、富阳市、宁波市、慈溪市、余姚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诸暨市、金华市、义乌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10.安徽省 (地级市16个, 县级市6个, 第一批下达4个)

宁国市、界首市、天长市、明光市

11.福建省 (地级市9个, 县级市14个, 第一批下达7个)

福州市、三明市、龙岩市、南平市、泉州市、莆田市、宁德市

12.江西省 (地级市11个, 县级市11个, 第一批下达4个)

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新余市

13.山东省 (地级市17个, 县级市31个, 第一批下达16个)

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泰安市、莱芜市、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蓬莱市、莱阳市、招远市、昌邑市、邹城市、乐陵市

14.河南省 (地级市17个, 县级市21个, 第一批下达6个)

平顶山市、洛阳市、新乡市、鹤壁市、漯河市、登封市

15.湖南省 (地级市13个, 自治州1个, 县级市16个, 第一批下达9个)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吉首市

16.广东省 (地级市21个, 县级市23个, 第一批下达11个)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化市、增城市

17.广西区 (地级市14个, 县级市7个, 第一批下达6个)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玉林市、百色市

18.海南省 (地级市2个, 县级市6个, 第一批下达2个)

海口市、三亚市

19.贵州省 (地级市6个, 自治州3个, 县级市7个, 第一批下达3个)

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

20.云南省 (地级市8个, 自治州8个, 县级市11个, 第一批下达5个)

昆明市、安宁市、楚雄市、大理市、个旧市

21.甘肃省 (地级市12个, 自治州2个, 县级市4个, 第一批下达1个)

敦煌市

22.新疆区 (地级市2个, 地区7个, 自治州5个, 县级市20个, 第一批下达8个)

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伊宁市、和田市、阿克苏市、库尔勒市、乌苏市

二、第一批“禁实”县城名单

全国县城 (含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1 627个, 第一批“禁实”县城397个。

1.河北省 (县108个, 自治县6个, 第一批下达28个)

赞皇县、高邑县、元氏县、赵县、深泽县、兴隆县、宽城满族自治县、隆化县、滦平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吴桥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海兴县、青县、盐山县、肃宁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故城县、景县、栆强县、武强县、阜城县、怀来县、涿鹿县、蔚县、赤城县

2.山西省 (县85个, 第一批下达12个)

清徐县、阳高县、怀仁县、平定县、长子县、襄垣县、阳城县、定襄县、灵石县、襄汾县、交城县、临猗县

3.内蒙古区 (县17个, 旗49个, 自治旗3个, 第一批下达13个)

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林西县、宁城县、奈曼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鄂温克族自治旗、五原县、商都县、扎赉特旗、多伦县、额济纳旗

4.辽宁省 (县19个, 自治县8个, 第一批下达27个)

法库县、康平县、辽中县、长海县、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黑山县、义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辽阳县、铁岭县、昌图县、西丰县、建昌县、大洼县、盘山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县、绥中县、抚顺县

5.吉林省 (县17个, 自治县3个, 第一批下达12个)

镇赉县、通榆县、梨树县、永吉县、靖宇县、通化县、东丰县、农安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汪清县

6.黑龙江省 (县45个, 自治县1个, 第一批下达13个)

通河县、方正县、木兰县、延寿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宝清县、集贤县、鸡东县、漠河县、东宁县、孙吴县

7.安徽省 (县56个, 第一批下达20个)

涡阳县、利辛县、蒙城县、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旌德县、泾县、舒城县、金寨县、颍上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枞阳县、潜山县、灵璧县、泗县、萧县、砀山县

8.福建省 (县45个, 第一批下达24个)

宁化县、大田县、古田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霞浦县、永春县、泰宁县、永定县、武平县、仙游县、惠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沙县、尤溪县、将乐县、建宁县、清流县、明溪县、连城县、上杭县、长汀县

9.江西省 (县70个, 第一批下达19个)

南昌县、湖口县、永修县、都昌县、武宁县、南丰县、靖安县、上高县、宜丰县、遂川县、万安县、吉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都县、定南县、赣县、浮梁县、分宜县

10.湖南省 (县64个, 自治县7个, 第一批下达14个)

株洲县、岳阳县、湘潭县、衡东县、衡阳县、祁东县、新化县、邵东县、永兴县、桂阳县、宜章县、临醴县、汉寿县、南县

11.广东省 (县41个, 自治县3个, 第一批下达9个)

南澳县、仁化县、始兴县、梅县、蕉岭县、博罗县、阳西县、佛冈县、揭东县

12.广西区 (县56个, 自治县12个, 第一批下达32个)

隆安县、马山县、柳城县、鹿寨县、阳朔县、荔浦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苍梧县、蒙山县、灵山县、平南县、博白县、象州县、大新县、靖西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乐业县、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柳江县、全州县、兴安县、平乐县、兴业县、上思县、那坡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武宣县、天等县、合浦县

13.四川省 (县119个, 自治县4个, 第一批下达20个)

仁寿县、彭山县、安岳县、乐至县、平昌县、中江县、罗江县、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县、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富顺县、荣县、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

14.贵州省 (县56个, 自治县11个, 特区1个, 第一批下达24个)

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县、习水县、普定县、平坝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盘县、水城县、黔西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金沙县、思南县、瓮安县、龙里县、长顺县、平塘县、三穗县、麻江县、雷山县、丹寨县、黄平县、天柱县

15.云南省 (县76个, 自治县29个, 第一批下达17个)

宜良县、晋宁县、绥江县、水富县、沾益县、陆良县、师宗县、马龙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腾冲县、盈江县、华坪县、泸水县、香格里拉县

16.陕西省 (县80个, 第一批下达59个)

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武功县、乾县、礼泉县、长武县、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扶风县、陇县、太白县、眉县、凤翔县、大荔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合阳县、宜君县、安塞县、富县、甘泉县、黄陵县、黄龙县、洛川县、吴起县、延长县、延川县、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勉县、南郑县、城固县、西乡县、洋县、略阳县、宁强县、紫阳县、白河县、平利县、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柞水县、镇安县、洛南县、丹凤县

17.甘肃省 (县58个, 自治县7个, 第一批下达13个)

宁县、合水县、武山县、崇信县、临泽县、临夏县、正宁县、秦安县、泾川县、会宁县、永靖县、民勤县、金塔县

18.青海省 (县30个, 自治县7个, 第一批下达5个)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共和县、海晏县

19.宁夏区 (县11个, 第一批下达1个)

彭阳县

20.新疆区 (县62个, 自治县6个, 第一批下达35个)

3.关于办公楼内禁止吸烟的通知 篇三

全体职工:

为了响应市政府号召,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办公楼内全面禁止吸烟,具体事项如下:

一、各班应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办公楼内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吸烟。

三、各班组、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工作区域禁止摆放香烟和烟灰缸,地面禁止出现烟头。

四、吸烟时应到院内指定吸烟区。吸烟区禁止堆放杂物等易燃易爆品,吸烟区配有垃圾丢弃设施,禁止随地丢弃烟头、纸屑等。

五、违反以上规定的班组及个人,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处以200元人民币罚款。

4.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篇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禁止吸烟(以下简称为禁烟)的基本原则、职责,禁烟区的范围、规定、处罚及检查考核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禁烟的管理工作。

2、基本原则

严格流动火种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职责

3.1禁止吸烟的工作由生产副总负责。

3.2公司安环部负责禁止吸烟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理。

3.3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范围的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

4、禁止吸烟的范围

公司大门内,四周以围墙和驳坎为界。

5、规定

5.1生产性用火、动火按“用火和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5.2特殊情况下如需设吸烟点,由部门申请,经安环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5.3员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准离岗到厂区外吸烟。

6、处罚

6.1公司所有员工在禁烟区内吸烟一经查实,一律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部门管理考核挂钩。

6.2各施工队人员在禁烟区内吸烟一经查实,一律不得在本公司从事任何工作,同时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200元,年累计2次以上取消施工队的资格。

6.3凡在各部门所管辖的卫生区内发现烟头(烟灰或闻到烟味),在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按《车间管理考核细则》执行。6.4外来人员未登记进入厂区吸烟的,对本公司门卫值班人员行政警告一次(扣除两个月的责任工资)。

5.办公室禁止吸烟的宣传标语精选 篇五

2、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3、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入。

4、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5、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6、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7、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8、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9、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10、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吞云吐雾中,物物皆湮灭。

11、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2、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13、烟,盼回“无烟好世界”!

14、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商场禁烟)

15、想说爱你(吸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那需要太大的勇气。

16、点燃你的烟,污染了空气,害了人性命,良心在哪里!

17、人,请不要吸烟。

18、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19、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20、吸烟有害健康。

21、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22、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23、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24、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做蜡烛or吸烟?

25、曾经有一堆烟摆在我面前,我没好好珍惜,现在后悔莫及;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对那鬼东西吆一声“getout”。

26、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27、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28、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

29、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6.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篇六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0523

【实施日期】 1996053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护城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 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下列场所中公众活动部分的 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博物馆;

(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

(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店(所)、银行、储蓄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七)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工作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规定 的实施。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禁止吸烟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积极 开展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有

条件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 非吸烟者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向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或其委托的组织举报违反本规定 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县级以上爱 国卫生工作机构或其委托的组织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禁烟场所吸烟造成公私财产损害的,负有依法赔偿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 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非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 止吸烟场所,制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31日起施行

长白山中心医院禁烟规定

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患者身体早日康复,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全国医疗机构禁止吸烟决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经院班子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在院内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医务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者,其中医务人员罚款50—100元;患者及家属、陪同人员罚款20—50元,在禁烟场所吸烟造成公私财产损害的按原价赔偿,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禁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禁烟领导小组,履行禁烟职责及本规定。

7.关于禁止吸烟的广告词 篇七

2. 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3. 我最怕最怕烟雾蒙蒙,看不清看不清你的面容。

4. 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5. 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6. 如果你想在40岁之前结束自己的呼吸,请吸烟!

7. 哥吸的不是烟,是生命!

8. 烟燃尽,健康也燃尽。

9. 不要点燃打火机,光亮会影响荧幕。

8.关于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篇八

关于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营造健康、文明、舒适、公共环境,根据《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各办公区、各楼层、包间等区域内禁止吸烟。

二、本单位禁烟区域内不得摆放与吸烟有关器具。

三、员工接到客人预订房间(客房)时,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本单位为无烟餐馆(酒店)。

四、全体员工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并对进入场所的客人进行劝烟。

五、采用晨会、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员工以身作则,不在布场所抽烟。(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奖罚办法)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唐山鼎旺金盛万豪酒店有限公司

9.办公室吸烟管理规定 篇九

确定办公室环境卫生、空气清新,强化企业管理,展示现代化形象,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

二、组织机构

为了能使广大员工积极响应办公室制度,大力开展禁烟活动,做到关爱自己的同时,也能关爱他人,办公室成立禁烟督查小组。

组长: 熊德斌 副组长: 张绍强

执行人: 胡俊伟、张明、张全国、潘扬

三:范围及要求

1、公司员工、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室,一律禁止吸烟。

2、办公室内醒目位置张贴 “禁止吸烟”警告牌。

3、督查工作由执行人执行,组长、副组长监督,对违禁者实施当日登记并公布名单。

4、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办公室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

5、本办公室禁烟条例从20xx年6月11日开始实施执行。

四、处罚

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在办公室内乱扔烟头,发现一根罚款5元。

五、吸烟区划分

10.关于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 篇十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调查问卷

亲爱的叔叔、阿姨:

你们好!

我们是龙华中英文实验学校国际部的学生。为了了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从3月1日实施以来的落实情况,同时为了了解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情况,提高人们的意识。龙华中英文实验国际部组织学生进行了此次综合实践问卷调查活动。此次活动既是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实施两个多月来的禁烟情况的了解,也是对我们小学生交往合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动手操作能力、信息资料的搜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希望此次的调查活动能得到你们的支持和协助,对于你们的支持,我们再次表示感谢!

1.性别:男女(请选择性别)

2.年龄:12岁以下12-1718-3435-5960以上(请选择年龄)

3.您对吸烟的态度?

□支持□反对□无所谓

4.您认为吸烟的危害主要在哪些方面(可多选): □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污染环境

□浪费大量金钱□让家人与他人忍受“二手烟”的危害 5您是否知道深圳已经颁布禁烟令: □知道□知道一点□不怎么知道

6.对于全民禁烟,你支持吗?

□赞成。本人不吸烟,却不是不吸入许多二手烟□反对。限制人身自由了吧□保持中立

7.您知道禁烟的场所有哪些(多选)?

□茶楼□酒吧□餐馆□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

8.您认为“禁烟令”执行最不好的场所是(单选): □餐饮企业□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宾馆

9.“禁烟令”后还有人在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烟民的习惯难以改变□执法力量不足

□处罚不到位□绝大多数人没有“禁烟”共识

10.您觉得全民禁烟具有可操作性吗?

□ 有,只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章办事就行。

□ 现阶段没可能实现

□ 不好说

11.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篇十一

【颁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724

【实施日期】 19950724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民的健康水平,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及空气 清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旅客列车、公共汽(电)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旅客待候室 ;

(二)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室、宿舍及其它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 场所;

(三)幼儿园、托儿所园区;

(四)医院的门诊、病房区;

(五)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和音乐茶座室等文化娱乐场所;

(六)商店(场)、书店、邮电局、储蓄所和银行等营业场所;

(七)二十人以上会议室(厅);

(八)其它需要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是国家规定的不吸烟日,任何单位或个人 不得在该日销售烟草及烟草制品。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 的实施。消防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处罚。

第五条 市爱卫会根据禁烟工作需要聘任禁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我市现有的卫生监督员、卫生检查员行使禁烟监督员的职能。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由 市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的标志,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禁烟的宣传监管工 作。

第七条 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制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禁止吸 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有权向各级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

第八条 各级宣传、新闻、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和工、青、妇等群 众团体,应大力宣传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和城市的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戒烟活动,鼓励创建各种 无烟场所。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由禁烟监督员给予警告或处以二至 五元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或区、县(市)爱卫会没收现场 销售的烟草或烟草制品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区、县(市)爱卫会实施的处罚须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市或区、县(市)爱卫会责令限 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对单位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 位主管领导按其基本工资的10%处以罚款。由区、县(市)爱卫会实施的处罚 须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罚没须出示执法证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 没票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禁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部 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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