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烟草专卖执法冲突的原因和对策

2024-06-30

当前烟草专卖执法冲突的原因和对策(6篇)

1.当前烟草专卖执法冲突的原因和对策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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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已实行了20多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执法不但没有更趋完善,反而出现了这样或那样问题,专卖体制受到了冲击。本文基于多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当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对策。

一、我国烟草行业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烟草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有三亿多烟民的巨大市场。同时烟草属于非生活必需品,其需求量随居民收入提高增长的空间较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卷烟销售将会较快增长,消费结构也将迅速提升。我国烟草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在管理上采取垂直管理,这是一笔巨大的政策资源。但是,一方面在WTO游戏规则下,烟草市场放开的脚步正逐步加快,国外烟草巨头对于觊觎已久的中国市场正蠢蠢欲动。另一方面垄断带来得一些矛盾也日益显露,如何保持烟草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烟草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可以说几乎以每三年利税水品翻已翻的速度在增长。同时国家局高瞻远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提出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系列举措,作为经营主体的地方围绕“如何做精做强企业,保持行业平稳发展”这一历史性重大课题,积极推进内部改革,狠抓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水平得到很大的提升。

(一)烟草行业的特殊性

1、由专门法律、法规保障的行业。烟草行业非一般的行业,它是由《烟草专卖法》来给予确立、保障的垄断行业。在了解这个行业之前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法。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烟草专卖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法进行补充说明。学过法律的应该知道,法依据颁布者的不同而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也是最高效力的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宪法,也称母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层次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称为(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其相抵触否则视为无效。第三层次的是国务院及其权力部门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称为行政法规。可以看出由一般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条例》到部门法——《烟草专卖法》的法律效力的升级是国家对烟草行业高度重视的结果。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出台法律、法规给予某一行业特殊保障的行为并不多见。《烟草专卖法》从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烟草专卖人员的执法依据,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04年就查处卷烟制假案件26.9万起,收缴假烟68.7万件,捣毁制假窝点2805个,查获制假烟机1890台,依法拘留制假分子4215人。有力的打击了不法卷烟商贩和制假分子的嚣张气焰,从根本上保障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2、垄断的行业。垄断的性质垄断按性质一般有三种划分:一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垄断是经济性垄断或者叫自然垄断,如保洁公司在90年代在中国洗涤市场上的垄断。二是由于规模和技术等因素形成的垄断是产业性垄断。如英特尔公司在微处理器上形成的垄断。三是通过行政和政策手段形成的垄断是行政性垄断;如中国的电力、石油的垄断。很明显,中国烟草专卖专营的制度也属于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于自然垄断有着本质的区别,《经济法》对于企业(公司)性质的解释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公司)唯一存在和追求的目的。也就是说,盈利性是企业的唯一特性。而行政性垄断除了具备企业(公司)追求利润的本质特征以外,还具有社会公益的特性。自然垄断只对企业(公司)自己的利益负责,行业垄断除了追求利益以外还要对社会及国家负责,体现国家意志。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业自诞生的那天开始就担负着履行社会义务国家职责的使命,国家赋予一个行业或企业于垄断地位,当这个企业或行业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目前有的行政性垄断行业企业在依据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而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却在撇弃或逃避自己公益性的社会责任,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被抛之脑后。如某些能源企业,在2005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一方面是通过达100%的油价上涨幅度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而另一方面国家的石油战略储备却只能维持另人惊怵不安的三天(日、美等国的石油战略储备都维持在30天以上),各大加油站无油可供,全国的物流交通领域一时间处于半瘫痪状态。鲜明对比的是:烟草——作为行政垄断行业,并没有忘记自己的责任,在追求行业发展的同时,时刻维护者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2000年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姜成康局长在不同场合先后20余次讲到“两个维护”的问题。他明确指出:专卖制度下能否真正做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事关烟草行业的社会形象,事关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事关烟草行业的生存发展,行业上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以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被确立为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两个维护直面的阐述了我们这个行业存在的根本目的、价值和使命。从两个维护的提出伊始各公司就积极的开展讨论和学习,并就如何落实两个维护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烟草专卖人员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努力提高市场净化率;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烟草的营销人员则通过加快网络建设,提升服务品质,规范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零售价格,保证零售户的卷烟经营利润来提高卷烟零售商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卷烟工业企业则积极加快新品的开发,努力降低卷烟危害物质的含量,降低对消费者的身体危害。同时加快品牌的培育整和力度,积极应对即将到来国际烟草巨头的挑战。在做好本职工作履行职能要求的同时,烟草行业还不忘回报社会,各烟草企业积极投入到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去,各级领导带头发动本企业职工对灾区、落后地区、捐款捐物。有的企业还直接出资建设希望小学,改善落后地区的教学环境。烟草行业始终以三个代表为核心思想,以八荣八耻为行为标准,以本企业的文化为基点,努力营造奋进、崇智、共享、和谐的社会氛围,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1982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正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1984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从这一系列的动作清晰的展露出了国家对烟草行业的高度重视,而原因只有一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个:烟草是关系到国家国计民生的行业。一是税利角度。据2004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烟草行业现有33家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16家工业公司,57家卷烟工业企业,1000多家商业企业,以及烟叶、卷烟销售、烟机、物资、进出口等全国性专业公司和其他一些企事业单位,全行业职工51万人。从1982-2004年全行业累计实现工商税利15778亿元。仅2004年,累计实现工商税利超过2100亿元,比上年增加450亿元;其中实现工商税金1414亿元,比上年增加225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同年,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2004年全国财政收入为到26396.47亿元,烟草税利占到税收比例的8.16%。财政收入比例的7.95%.在2005年全国纳税排行榜上,烟草业100强贡献的税收达到1520多亿元,居各行业之首。全国纳税100强中,烟草家族占了30席。整个烟草行业拥有5000亿元资产、5000万从业人员,每年给国家贡献近1/10的财政收入。由此可见烟草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及国家财政对烟草行业的依赖性。二是健康角度。众所周知,烟草制品是对人的身体有着严重危害的特殊吸食类商品,科学研究证明,烟草的危害主要来源于烟雾中的化学成份。烟草中含有的化学成份高达4700多种,其中主要有一氧化碳、尼古丁、焦油、苯丙比、放射性物质、刺激性化合物及砷、汞、锡、镍等多种重金属元素,它们具有很强的刺激作用和致癌作用。据资料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超过3亿的中国烟民消费了世界上1/3的卷烟。目前全球每年有400万人死于与吸烟相关的疾病,中国每年死于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高达100万人。按照目前的形势发展,到2025年,中国大约有200万人死于吸烟。在中国的3.2亿烟民中,15岁以上人群的吸烟率为37.62%.青少年吸烟人数高达500万。这些数字表明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烟草——正在严重威胁中国人的身体健康。

(二)烟草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我国烟草行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计划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弊端。由此造成了企业人、财、物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缺乏竞争和创新。同时,行业实行双重管理的体制,使“地区保护主义”特点明显,各地为维护各自利益,人为设置一些市场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壁垒,阻碍行业内工业企业自由竞争,难以形成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2、企业的竞争思想和创新意识不够。烟草行业的高速发展造就了一批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人才,他们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广大干部员工队伍中还存在一些贪图安逸、小富即安的思想,缺乏竞争意识,创新思维落后。

3、缺乏一些规模较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由于历史的和现实原因,使我国烟草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竞争力的通病,如何培育一些规模大、竞争力强的企业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4、同时各地卷烟市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受高额利润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侵占我们的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卷烟打假任重道远;卷烟网络建设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们的网络建设中还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人才建设成绩显著,但劳动用工制度还存在一些弊端,尚未形成良好的环境。

二、烟草专卖执法的现状

烟草行业以“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为总体目标,不断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两烟”经营行为,广泛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目录,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但是,由于环境体制等原因,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活动受到干扰。由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常常会涉及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有些同志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是亲戚朋友的利益,或以说情软化,或以命令驱使,致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不能进行正常的执法活动,常常被迫延缓、削弱或撤销本来应该采取的执法措施。

(二)缺乏综合执法的相关制度,未形成多部门充分联合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范围相当广泛,情况十分复杂。在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烟草专卖局一个部门孤军作战不行,需有关执法部门支持。由于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联合执法的机制不健全,在执法时尚缺乏有机的协调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配合。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适应要求。一是执法不严,有以罚代刑的现象,削弱了执法力度,影响了执法效力。二是有越权执法的现象。例如,在查办案件中,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享有对经营场所的检查权,但在执法中,存在任意扩大权限范围的现象,将住宅和仓库也视为经营场所对其进行检查。事实上,经营场所具有法定性、固定性和公开性,依据法律和惯例,它仅限于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的用于摆放卷烟的店铺,不可因住宅和仓库存有卷烟,就将其视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三是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造成错误处罚或处罚不当的现象。四是有未能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案的现象,尤其是“告知程序”、“听证程序”、“送达程序”有时被忽略,处罚程序经不起严格检验。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已实行了20多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烟草专卖体制下的行政执法不但没有更趋完善,反而出现了这样或那样问题,专卖体制受到了冲击。

(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后,县级烟草专卖局仍是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主体,承担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监管、打假打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等重要职责。尤其是成立烟草专卖管理所后,专卖管理重心进一步下移,专卖执法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尤其是聘用人员不断增多,专卖队伍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学历层次偏低,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很少。我国烟草执法队伍中,临时聘用人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员的总体素质较低,导致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尽如人意。二是业务能力较差,突出表现在执法艺术与执法技巧不够。部分人员思想保守,缺乏创新精神,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部分人员说话辞不达意,无法很好地向执法对象与消费者开展宣传,部分人员不懂执法艺术,导致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产生矛盾,甚至破坏执法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三是执法人员年龄偏大,人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员老龄化严重,一些专卖所执法人员平均达到将近50岁,整个队伍创新意识不强,专卖管理缺少活力。

(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虽然烟草行业在法律法规宣传上做了大量工作,烟草专卖的舆论氛围也愈来愈好,经销户与烟民的的专卖意识、健康意识逐渐增强,但烟草行业在专卖法律法规宣传上仍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烟草法律法规宣传往往集中在3·

15、6.29等特殊时期,平常则忽视宣传。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是烟草普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但是,目前许多群众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不懂法,甚至很多经销户连起码的“非法三烟”是什么都不知道,更无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给执法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二是目前烟草行业在宣传法律法规方式上存在问题。法律条文具有专业性,不仅给老百姓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同时也对普法宣传造成了挑战。目前,烟草行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十分单调,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宣传的范围太过狭小,主要面向经销户和一些繁华地段,由于烟草行业市场遍及全国各地,农村也是重要的烟草销售市场,导致农村群众对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接触过少,为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

(三)烟草专卖管理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己实施了将近20年,随着时代的变迁,烟草行业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尤其是一些不法之徒找到了新办法来钻法律空子,为烟草行政执法造成了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法律条文界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依法行政缺乏权威。比如,《烟草专卖法》规定无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然而,现实中工商部门参与烟草稽查不是很多,而烟草专卖部门又无权对无证户进行处理,从而影响到烟草行政执法效率和公正,由于处罚权不在烟草专卖局,工商部门处罚过轻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里未能对烟草专卖部门执法可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处理。三是一些内容显然滞后于现实,导致在实践中,依法行政缺乏相应的依据。四是执法文书过于繁琐,如一份完整的一般处罚案件需要:先行登记批准书、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抽检报告、封存等等,导致不能在现实执法中达到快、准、稳。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四、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专卖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如何抓好烟草专卖队伍建设,尽快提高专卖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应对入世后卷烟市场复杂局面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烟草专卖管理队伍,是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迫切需要。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力度:

1、抓好教育培训。一是要强化对专卖人员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通过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起执法为民思想,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二是要强化对专卖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引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学习烟草相关法律法规、真假烟识别、微机知识等等的主动性,提高业务技能。三是鼓励专卖执法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使其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技术职称晋级制度,现在国家局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从2009年开始已经对专卖人员进行职称晋级,但是仅仅局限于高级专卖管理员以下,比如中级专卖管理师等更高级别的职称尽快纳入晋级范围。

2、提升服务水平。专卖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将零售户看作是平等的主体,通过加强交流沟通,充分了解其经营动态与实际需求,积极宣传烟草法律法规,指导实施规范经营。而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运用法律武器加以严厉打击,切实规范市场秩序。

3、规范执法行为。烟草专卖执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从而规范执法行为。烟草专卖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烟草专卖执法相关制度,将专卖执法行为纳入到有章可循的轨道上。要制定完善维护专卖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对公正执法的执法人员给予坚决支持,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出有利于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

4、拓宽就业渠道。为不断提升烟草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可拓宽就业渠道,采取考试录用的方式引进人才,让那些有法律知识的年轻大学生有机会通过考试成为专卖执法人员,从而提高专卖人员的整体素质。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二)提高烟草行政执法技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存在矛盾。处理得当会使矛盾得到化解,处理不当则会导致矛盾激化。所以,在执法中应尽可能地运用好技巧,取得管理相对人的支持配合,让执法过程更为严重平稳有序。

1、形象技巧。要通过多种形式来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避免或减少管理相对人的心理对抗情绪,让执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是通过外观形象展示,使相对人透过这种展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二是通过内在形象展示,在执法中体现出自身内在素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2、语言技巧。烟草执法中的语言很有讲究,不同的话对不同的人说,起到的效果是不一样的。一是在执法中要体现出法律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始终保持法律意识,用规范性法律语言对管理相对人进行交流。二是要尽管使用通俗用语。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用通俗语言,将大道理转换成群众易于接受的通俗语言,让守法成为管理相对人的自觉行动,保障烟草专卖法规的实施。

(三)拓宽烟草执法宣传范围。烟草执法宣传要在广泛性和深入性上下功夫,将宣传与执法放到一样重要的地位来对待,使专卖法潜移默化地扎根于群众心中。如今,烟草执法宣传的范围很小,而烟草经营者与消费者却遍布全国各地,因而,拓宽烟草执法宣传范围是烟草执法者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我们不能将宣传工作局限于城市或某段时间,而是应将重点放在农村市场宣传上和日常宣传上,让了解与认识烟草法律法规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责任,进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与普遍性。

(四)加快完善烟草行政法律体系。如前所述,加强烟草行政法律体系建设是当前烟草行政执法的迫切要求。由于烟草行政执法是涉及到烟草、公安、工商等多部门的综合性执法行为。各部门都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扮演相应的角色,准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并运用法律进行规范,是提升烟草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措施。目前,烟草专卖部门承担着烟草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但该部门的综合力量相对较为薄弱,在行政执法中仍需依靠其他执法部门进行配合。打击制售假烟就需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查处与打击烟草犯罪行为则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等。因此,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应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清楚。比如,根据当前执法实际,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烟草专卖法》中所规定的对无证户的查处,应当从由工商部门执行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执行。

多年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得到了司法机关的积极支持和帮助,一批批涉烟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数以千万计的假烟被销毁,烟草市场秩序得以有效规范,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得以维护。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并非朝夕之事。目前,我国制售假烟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新的变化,呈现出网络式特点,在中国沿海地区和部分内陆地区,甚至还相当突出,有的发展为地下黑势力团伙,有的处于当地政府官员保护之下,全社会的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日子里,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严格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函授站:xxxx 专业: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探讨 篇二

摘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履行“三个依法”的具体体现,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任何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执法风险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和存在诱因,从法律法规要求方面加以探讨,以期降低实际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词:专卖执法

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前,全社会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烟草制品的特殊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监督,因而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稍有不慎,便会产生执法风险,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执法威信和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直接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强化全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专卖执法风险防范力度,从管理源头上消除法律风险,进一步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是协调解决烟草行业发展中的问题的重要课题。

一、专卖执法风险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1、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及第二款情形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重新作出或者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四)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党纪和行政违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4、刑事责任。《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有关联的具体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二、专卖执法风险的存在诱因 一是法律知识掌握不全。二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三是廉洁自律意志不坚。

三、加强专卖执法风险防范的措施探讨 一是知法懂法,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篇三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返 回

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返 回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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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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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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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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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和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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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优秀执法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局对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和不严格履行专卖执法职责,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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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行为规范所涉及的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监督体系及有关的奖惩标准由各省级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4.当前烟草专卖执法冲突的原因和对策 篇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烟草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建设和谐烟草,是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推进烟草专卖和谐执法是建设和谐烟草的有效途径。和谐执法的目的是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和谐执法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即和谐执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二是保护性。和谐执法注重的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三是普遍性。和谐执法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和所有行政相对人,体现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平等性。四是互动性。和谐执法改变了原来行政执法单向模式,注重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交流与沟通,实现了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以法为据 以人为本 保证烟草专卖执法和谐高效

烟草专卖和谐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证行业专卖行政执法活动按照为民、合法、合理、准确、高效的基本要求来开展。

为民。执法宗旨要为民,执法理念要安民,执法作风要亲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履行党的宗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转变执法就是处罚、管理就是管制的观念;坚决禁止职权不法定、程序不合法、权责不统一的行为,紧紧围绕企业、消费者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合法。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第一,自身必须合法,即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正确适用依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执法的目的、动机要合法;第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对象必须合法,即执法对象必须是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义务人;第四,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符合法定的步骤、程序,不能随心所欲,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第五,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

合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因素的影响;再次,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做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最后,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要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处理正确的关键。第一,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依据法律对案件准确定性;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充分;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其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使用强制措施权;再次,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树立和谐观念 加强队伍建设 加快烟草专卖和谐执法步伐

牢固树立和谐执法的观念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前提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任,和谐执法既是构建和谐烟草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烟草的内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秩序摆在首要位置。要围绕建设“和谐烟草”的目标,按照“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温情执法、阳光执法”的要求,对执法管理模式、行政执法的方式等进行积极的探索。只有认清形势,把执法工作与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自觉地把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来,才能发挥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转变专卖管理执法方式、整合执法力量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基础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专卖管理执法的目的不是约束零售终端,而是依法构建和谐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切实转变专卖管理模式。要转变卷烟零售市场的检查管理方式。市场检查必须做细致的基础工作,要以发现线索、经营案件为主,进一步整合专卖执法力量;要有针对性地监督卷烟营销客户经理、电访员及送货人员的卷烟营销活动;要加大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加工各环节专卖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局计划,落实合同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购销、加工、经营烟叶行为。

建设高素质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关键

烟草专卖和谐执法,包含执法人员之间的和谐,执法人员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三个层面,关键是执法人员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不断提高专卖人员素质,建设高素质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是和谐执法的前提。一要实行专卖队伍资格管理。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形式,真正把年富力强、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专卖管理第一线。二要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训机制上要逐步实现从应急性、临时性向系统化、规范化转变,建立完备、科学的培训体系。三要为基层专卖管理人员尤其是聘用人员提供发展通道,通过内部人事用工制度的改革来调动专卖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把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调整到专卖管理岗位。四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奖惩体系,突出专卖管理队伍的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能,提高各级专卖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创新执法方式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手段

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除个别的严重违法分子应予严惩外,对于绝大部分行政相对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主要手段,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执法赢得群众理解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一是实行主体事项提示制,即对市场主体涉及的营业期限、许可期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事先告知。二是轻微问题告诫制,即对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秩序而法律又无明确规定、或轻微违法但无相应罚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告诫。三是突出问题约见制,即针对市场主体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书面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四是管理责任建议制,即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提出与专卖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其合法经营。五是典型案件披露制,即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保障

5.当前烟草专卖执法冲突的原因和对策 篇五

关键词:物权法 公权 私权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公布。作为重要的私法典之一,它填补了目前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保护和消灭的法律空白,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属于公法,是专卖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以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理论,分析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公、私矛盾”的主要表现,并初步探讨《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一、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理论

简单来讲,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的直接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是掌握公权的国家机构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侵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是私人抢夺公共资源,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因私人利益采用其他方式而危害公共利益。本文着重论述前者,尤其是占国家机构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剥夺。

公权与私权的对抗,自诞生之日起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博弈之中。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这种阶级斗争的产物后,国家机构作为掌握公权的强大机器,在权力运行中不断与私权发生碰撞,如征地、税收等等。由于价值取向不同,西方社会讲求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至上,私权拥有对抗公权的强大威力。突出的例子是美国从北美殖民时期就强调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财产权,所谓“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是这种思想的经典表述。这一传统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谨慎行使权力,缺陷在于可能导致私权被滥用,因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甚至整个群体、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

在中国古代,由于宗法体系的社会结构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模式,公权历来凌驾于私权之上。连个人的生命随时都有可能被统治者以“莫须有”的理由来剥夺,保护私人权利更是无从谈起。跨进社会主义新中国,经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公权和私权进入相对和谐的局面。因公权过分膨胀而严重压缩私权空间的极端例子已不多见,但两者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另一种社会热点现象: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对私人的住宅、财产、自由等私人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严重的将构成对合法私权的侵犯。比如警察能否为了追捕小偷而擅自进入民居?城管能否为了维持秩序而没收“走鬼”的经营工具?计划生育部门能否为了有效惩罚超生者就对其财产进行强制冻结?

根据《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江平教授的观点,公权与公权的冲突并不可怕,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由于有党的绝对领导,公权力之间可以协调;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也不可怕,只要有公正的法院就可以解决私人之间的纷争;在现阶段,中国社会最可怕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私权被强大的公权侵害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将引发群众对公权的信任危机,颠覆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权与私权发生冲突时,孰优孰次?这是冲突理论所研究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在保持公权与私权相对平衡的前提条件下,应当坚持私权优先原则。理由在于:第一,私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一种自然权利;公权是人民为了保护私权而创设的,是一种政治权利。私权是目的,公权是手段,手段要为目的服务。第二,公权是私权的“集合体”,是将分散的私权集中行使的结果。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私权是具体的,与自身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公权是抽象的,与自身的关系是间接的、或然的。具体的权利要优先于抽象的权利。第三,私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公民主动主张就可以实现;相对而言公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它的实现除了公民自身以外,还要依赖于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国家应当鼓励公民行使积极的权利,消极的权利要服从积极的权利。

作为最重要的私法法典之一,《物权法》历经14年,经过反复的修改讨论,于今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通过。它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除有法律明文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物权。它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对烟草专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凡受物权法保护的私人财产权益,不受代表公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的非法侵害。

二、烟草专卖执法中“公、私矛盾”的主要表现

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行为。稽查员、办案员、办证员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客观上可能造成对私人财产

或权利的限制。这种烟草专卖执法中的“公、私矛盾”(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行政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而采取的,具有临时性、紧急性和强制性。专卖执法人员为了确保案件顺利查办,促使当事人到案接受处理,有权在案发现场依法对涉案烟草

专卖品采取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待当事人接受处理时,再当面开封清点,并抽样送产品质量检测站鉴定真伪。烟草专卖品本属当事人所有,本可以自行决定对物品的支配。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有确凿证据或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公权获得了限制私权的合法依据,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但是如果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不是涉案烟草专卖品,或者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滥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就构成执法人员所代表的公权对当事人私权(物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当事人非涉案烟草专卖品的其他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构成对其他物品的无权占有;二是对非本案当事人,如其近亲属、打工仔、老板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构成对其他权利人物品的无权占有;三是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未能小心谨慎,对当事人的物品造成损害;四是没有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造成物品毁损,甚至私分、挪用涉案物品,构成对权利人物权的直接侵害。

在现实中曾经出现这样的负面例子。某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查处一宗无证运输案件时,由于承运人把卷烟夹杂在酒品中一起装运,稽查队员必须搬开酒类物品,才能对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本是专卖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但是由于稽查队员未能小心谨慎,在搬运过程中随意丢弃,造成当事人的酒品被损坏。而且执法时间比较长,稽查队员现场又没有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承运人认为专卖人员在野蛮执法,向当地纠风部门举报投诉。后该局合理赔偿承运人的经济损失,并做好调解工作,事件才得到了妥善解决。

2.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入经营场所是查办绝大多数烟草专卖案件的前提条件。不进入现场,就难以查清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检查经营场所,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由于有法定授权为依据,只要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程序规定,当事人就不得以对经营场所的专属权利对抗执法人员的检查权。

应当强调,执法人员有权检查的地点限于当事人专门用于经营谋利的场所,而不包括住所。住所是当事人的生活场所,与其违法行为无关,属于当事人居住的私人场合,不受非法侵入。执法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联合其他具有法定检查权的职能机关共同执法,而擅自或强行进入当事人的住所,就构成了对住所的侵犯。新出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特别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其立法目的在于在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就确定相对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分离,避免当事人以住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理由对抗专卖人员的检查。

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资料。为了及时、有效、如实记录违法事实,专卖人员有权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这些资料,与上述的涉案物品、住所一样,本来也属于私权的范围。非执法人员不能随便查阅,更无权复制。执法人员出于办案需要,以公权限制了当事人的私权。这种限制必须且只能出于办案需要,不能侵犯当事人的民事或商事权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文件资料,属于当事人经营范围内的商业秘密,专卖执法人员无权查阅,更不能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记录、公开。如果专卖执法人员借执法之便,窃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向其他人透露或者以不适当的方式公开,那么就构成了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侵害。还要注意的是,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限于“查阅、复制”,而不包括封存、转移。换言之,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查阅、复印,但不能把资料的原件带走,或不能在未联合其他有法定取证权限的职能部门的前提下,擅自把资料原件带走。原件属于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不是行政执法指向的特定对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的公权不得扩张至当事人私权的范围内。

其次,拍照是执法人员固定现场,提取证据的另一重要法定手段。专卖人员可以依法对现场的门牌号码,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生产、包装的工具,卷烟成品、半成品的状态进行拍照。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与违法事实无关的场所环境,如当事人的居住环境、家庭其他无关人员的住所,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进入检查,更不能拍照。如果专卖执法人员在取证时对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场所、人员进行拍照,并以不适当的方式公开,同样构成了对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等私权的侵害。

4.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提取证人证言的一项重要行政权能。询问应当在案发现场或烟草专卖局的办公场所当中进行,并且不得以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在这里强调对问话的场合限制,就是因为“场合”是公务行为的标志之一。在案发现场或办案场所中问话,表明执法人员履行的是公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公权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种法定前提下,相对人就有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有些专卖人员不注意场合,将当事人带离案发现场,又没有回到烟草专卖局的办公场所,而是在其他场合进行询问调查。这本身就是一种程序违法的表现。脱离上述特定场合,当事人就有正当理由质疑执法人员的询问究竟是公务行为,还是执法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所私自实施的行为。假如属于私人行为,当事人就没有接受问话的义务。他完全可以拒绝回答,并离开现场。非法定场合使执法人员的询问失去了公权的支撑,由于当事人的私权与执法人员个人的私权是平等的,此时如果执法人员阻止当事人离开,那么就构成了非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为了避免触犯当事人私权的“高压线”,专卖执法人员应当特别注意在法定场合进行询问调查。

三、《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种类。所谓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法的特别法,属于公法。所谓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物权法》是私法,重点在于保护私人对其所属物的占有、利用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专卖执法人员履行公务职责时可以依法限制当事人的私权,并要求其配合行政机关完成执法工作的权力。《物权法》等私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抗违法执法行为,依法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处理烟草执法过程中的“公、私矛盾”,应同样遵循私权优先的基本原则。民法学家梁慧星指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私权”所在,“公权”所止!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当事人的私人合法权益作出限制,更不能随意侵害或剥夺。依法行政、适度用权,《物权法》从保护私权的角度,为烟草专卖执法理念注入新的内容,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

(一)违法行政构成侵害物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条款,当专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或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构成非法侵害的,当事人首先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害等形式。

另外,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章(物权的保护)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违法行政导致更严重的负面后果,是当事人或其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公私矛盾”的终极途径。相对人通过两种程序,可以挑战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赋予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这种赔偿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国家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而这种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来源,正是《物权法》所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二)《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综合上述的理论依据和实践问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要妥善处理“公、私矛盾”,既要积极作为,从重从严打击卷烟制售贩假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确保当事人的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行使手中的公权力时,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私权优先原则。公民有配合行政机关执法的义务,但其合法权益不应因执法行为而有所损害或降低。即使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卷烟制售假分子,处理的对象也只能指向涉案烟草专卖品及与之有直接关联的物品,而不能侵害其合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实体权利,也包括进行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权利。这些权利,既是得到包括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内的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的肯定,也受到《民法》、《物权法》等私法体系的保护。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与保护公民私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是专卖执法人员心中的一把“标尺”。专卖人员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当时刻牢记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它有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而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一旦滥用,同样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甚至制裁。

第二,证据至上原则。证据既是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的事实,也是行政机关有效保护自己,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得当的最有力武器。专卖人员要树立“证据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核心”理念,重视对现场证据的采集;重视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重视在各环节留存相关的痕迹、记录。此外,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要着重培养自己的判断力和预见力。办案现场往往环境复杂、场面混乱,甚至出现当地黑恶势力聚众暴力抗法的可能。专卖人员,尤其是一线的稽查人员,要对现场作出准确的判断,分析哪些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哪些属于正常执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依法实施。要对执法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如果执法可能引起相对人不满的,一方面要做好面对面的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要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固定有关证据,以便使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在面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居于主动地位,掌握有利条件。

6.当前烟草专卖执法冲突的原因和对策 篇六

近年来,行业各级部门在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规范专卖执法行为、改进专卖执法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完善社会法制化的过程中,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烟草的要求来看,专卖执法的现状仍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专卖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理念方面 由于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导致少数人在潜意识中有着“皇帝女儿不愁嫁”的陈旧观念。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烟草企业还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重利益、轻形象”的思想认识,把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放在卷烟经营和效益增长上,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建设,因而对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执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把重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 具体行动中,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二、体制方面

烟草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由形成至今几十年来未有大的改变,当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管理体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就造成了两种机制的缺失:一是缺少开放联合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注意烟草内部本身的因素,还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卷烟是烟草部门经营的特殊商品,加之社会上对烟草行业存有偏见,少数部门认为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部门自己的事情,不愿意开展联合执法,或者开展执法活动要报酬、要经费,造成执法成本高,效果不佳。二是缺少相对稳定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队伍的特点是:正式员工少,聘用人员多,机构改革时聘用人员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人员流动性强,造成聘用人员临时性的思想严重,缺乏系统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同时,由于正式员工与聘用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导致聘用人员心理失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环境方面 烟草企业因体制原因,长期处于一种半封闭、全垄断的状态,作业技术含量不高,竞争不激烈,正式员工危机意识不强,一方面,内部劣势员工“出不去”、外部强势人才“难进来”形成矛盾,另一方面,很多烟草企业为构建内外部和谐环境,不论进入企业人员的素质如何,一律开绿灯,对内部员工子女实行内部消化,解决工作问题,对外安排照顾一些社会上的关 系户,搞裙带关系和“换手抓背”式的人员安臵,造成员工的整体结构与企业长远发展的要求无法适应,特别是价值驱动人才资源的机制还未形成,难以真正形成“能进能出”的用人格局。同时,由于员工培训工作的滞后,企业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管理模式,没有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态管理,没有花大力气和本钱开展培训工作,或者培训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导致员工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专卖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要建立一支适应时代要求的烟草专卖管理队伍,既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理卷烟市场的战略方针,又是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行业干部职工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最好体现。那么,如何加强基层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呢?结合本人多年的专卖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抓好教育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实践表明,提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是做好专卖执法工作的基础,只有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才能有效提高专卖执法总体水平。

第一,要加强对专卖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教育,通过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进一步转变观念,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 务的问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专卖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责为民所负、利为民所谋。通过先进典型和身边的事例,教育专卖执法人员时刻警醒自己,要守住清贫、挡住诱惑;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违规为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荣,以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耻。要爱岗敬业、牢记使命、不辱使命。

第二,要加强对专卖人员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建立培训考试制度,引进激励机制,以考促学,以考代培,充分调动他们学习《国家烟草专卖法》、《国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烟草相关法律法规的积极性,掌握真假烟识别、案件办理、电脑操作等多种业务技能,增强学习的紧迫感。

第三,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专卖人员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使他们在提高文化水平的同时,提升综合素质;要将高素质专卖人员充实到重要岗位,发挥领军人物的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规定只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明确其行政执法资格,允许其上岗执法。

二、抓好观念更新 提高服务水平

广大卷烟零售户是我们烟草商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专 卖管理人员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专卖管理工作由打击查处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要求,把零售户当作平等的主体对待,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一方面,对于大多数遵纪守法零售户,通过与其交流和沟通,了解其经营动态和实际需求,积极宣传法规政策,指导其规范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对于少数屡教不改销售假冒、走私、非正常渠道烟的违法犯罪分子,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严厉打击,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同时,对被管理者应做到“依法管人、以理服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唯有如此,才能规范市场秩序,才能提高零售户的满意度,才能为专卖执法赢得良好的群众基础。

专卖服务工作还应践行在“两个至上”的实践中,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法律法规及卷烟打假成果的宣传力度,公布卷烟打假打私举报电话,提高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二要在城乡繁华路段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宣传展示台,现场宣讲《国家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发放有关宣传材料,接受群众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讲解鉴别真假卷烟知识,解答消费者的疑难问题;三要上门倾听广大卷烟零售户的心声,想其所想,急其所急,做其所需,如:积极引导成立卷烟零售户自律小组或卷烟零售业者协会,增强零售户自律意识,提高他们经营水平,并在工作中给予 积极配合和支持,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提高群众参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卷烟市场出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抓好纪律整顿 树立执法形象

专卖执法事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事关烟草行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为抓好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狠抓纪律整顿,严格清理执法队伍,严厉查处违反党纪国法及烟草专卖执法“六条纪律”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野蛮执法,滥施处罚行为,有效净化执法队伍,优化执法环境。

一方面,要坚决彻底地清除专卖执法队伍中的“内奸”。有的部门在深入基层执法时,竟然出现了专卖执法部门刚做出工作部署,不法分子就知晓其行动的怪现象。有些地方,个别执法人员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相互勾结,串通一气,更有甚者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从中捞取非法个人利益。因此,在加强对专卖执法队伍教育的同时,必须继续大力整顿执法队伍,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专卖执法队伍中的违法乱纪人员,将这些“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去,以保持专卖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另一方面,切实加大专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执法过错既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会给执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负面作用较大。为了提高专卖执法水平,必须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只要在专卖执法中出现执法过错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哪个部门,哪个人,都要严肃查办。执法过错情节较 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内部纪律规定给予处罚,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罚。要抓住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烟草形象的典型案件,毫不手软地进行处理,从而起到“惩处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警示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烟草专卖执法对外公正、严格,对内管理处罚同样严厉,不手软,从而较好地树立起行业专卖执法新形象。

四、抓好制度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

“无规矩不成方圆”,烟草专卖执法需要完善的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一方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相关制度。如:为改变办案过程中,个别领导独断专行,不求民主的行为,单位可制定《重大案件集中研究制度》,以制度来规范办案行为,还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举报兑奖制、案件主办人制等制度,把专卖执法行为纳入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的轨道。另一方面,在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学习烟草专卖执法“六条纪律”规定及《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同时,还要定期组织学习内部制定的有关执法制度规定,告诫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真正用制度来规范约束执法监管行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中行政审批和集中收费制度,公开法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相关内容,严格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消除专卖执法队伍中个别人员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根源,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此外,应制定和完善维护专卖执法人员权益的相关制度。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刚正不阿但受到打击报复的执法人员,要予以坚决的支持和大力保护,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积极性,鼓舞整个专卖执法队伍的气势。要在全行业行政执法队伍中大力开展学习任长霞、高荆洪等优秀执法者活动,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充分营造一种有利于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良好环境,有效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抓好监督检查 提高执法效果

强化执法监督就要加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设,建立修订并落实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确立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加强对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有计划地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制机构的力量,加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专业化强的监督队伍,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和法律素质。改善和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专卖部门依法行政的督查和对专卖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工作。要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加强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敢于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一定时期、一定的工作及相关政策主动向社会通报,并将执法规范、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质量要求、工作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督察。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专卖执法规章制度和程序规定,加强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切实做好对专卖执法的评议考核,通过督察人员定期对专卖执法行为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不文明的执法行为;要广泛开展“开门评议”活动,把人民群众请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让被管理者评价管理者的工作,给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打分”,评议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考核专卖执法人员的重要条件。

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各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地接受当地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纪检等有关机关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通过聘请执法监督员,设臵举报电话、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卡,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约束的合力,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履行好职责。

与此同时,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拒绝,必须依法受理,认真检查和核实所受理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在“听证”或“质证”之后,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积极探索简易复议等便民快捷的复议形式,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六、抓好机制创新 发挥员工潜力

首先,要创新用人机制。充分发挥专卖人员的潜在优势,使其在各自岗位上闪光是做好专卖工作的关键。一方面,管理者要善于观察身边的专卖管理人员。通过从工作,为人,生活,交往,言谈,性格等多方面入手,切实真正地了解每个人的优势与劣势,然后,将人才安排到合适的岗位,用在“刀刃”上,让他们大胆工作,不把人才当花瓶、当摆设,努力做到“人尽其才”,如:把思想正派、业务精通、通晓管理,能“带兵打仗”的专卖人员充实到“指挥员”岗位上。

另一方面,要优胜劣汰。为确保人才进出口关道畅通无阻,既要通过严格的考评实行木位淘汰,将一些业绩平庸,不能胜任专卖工作的人员淘汰出局,又要通过公开招聘将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专卖队伍中,打破身份制,同工同酬,提高专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其次,要创新激励机制。要正面激励,运用先进集体或个人的模范事迹对员工进行引导和示范,使员工焕发出工作热情和干劲,对打造“精品案件”或“精品工作”的部门和员工记功授奖,并作为提拔重用、晋职晋级的重要条件;对于反面事例,要敢于真抓实管,敢于批评处理。可设立专卖管理奖罚专用基金帐户,专款专用,对“打假破网”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卖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也可定期奖励在“争优创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当月典型”、“季度明星”、“先进”人物,掀起工作中“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竞赛高潮。

再次,要创新考核机制。一是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奖罚分明的专卖人员工作考核标准,使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质量与效果有一个清楚的自我评价,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提高执行力;二是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原则,对员工进行类别划分,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实行异岗异薪、同岗不同酬的激励机制,加大考核力度,拉大收入差距,实施末位淘汰制,增强员工的危机意识;三是公开考评结果,一方面建立考核档案,详细记录考核中的每件事情及结果,为发放专卖人员工资、资金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按月张榜公布每名员工考核情况,使其对自己及他人的工作业绩心中有数;以此,考出成绩,考出干劲,考出实效,做到罚你有根据、奖你有办法,切实调动专卖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抓好协调沟通 优化执法环境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压力大,要切实维护好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仅靠烟草部门的单一执法来监管市场是很难到位的。“众人拾柴火焰高”,强化烟草专卖管理,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离不开各方有力支持。

为此,一方面,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和开展较大烟草专卖管理活动前后,都应明确思想,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专卖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而取得其对我们专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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