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服务办法

2024-09-17

融资服务办法(共14篇)

1.融资服务办法 篇一

2014年季度“服务之星”评选办法

为了强化各科室员工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营造重视服务的良好氛围,我院推出开展季度“服务之星”评比活动,评选细则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在我院工作一年以上的临床一线和窗口服务部门直接为病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行政、后勤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评比标准:

1、思想品德:热爱本职岗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为员工服务。

2、业务技能:业务技能熟练规范,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工作质量好,效率高。

3、服务态度:具有较强的主动服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耐心、细心、热情周到。

4、服务形象:仪容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着装规范,精神饱满,受到服务对象称赞,无差错、纠纷、投诉发生。

5、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同事之间互帮互助,责任意识强,主人翁意识强。

6、评选周期内得过飞鸟奖、KPI服务质量考评加分的优先取得评比资格。

三、评比办法

1、各科室推荐,并写出推荐理由和相关先进事迹。(2015年1月25号之前交给内客服)

2、院务会成员推荐,根据本季度工作情况,对在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在重要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重要岗位无私奉献的人员,交由院务会提议参选“服务之星”评比.3、群众意见:参照每月的KPI服务质量考评表和服务满意度调查表,有扣分、有医疗服务投诉实行一票否决。

4、内客服收集各科室推荐表及群众意见,由院委会、及内客服评比决定。

5、评选公示:根据评选结果,对该季度的“服务之星”在各住院部楼层进行公示。

6、院内QQ群,微信群公示服务之星获奖理由和先进事迹。

7、医院对服务之星进行奖励。

内客服 2015-1-18

2.融资服务办法 篇二

1 强化精致服务的重要意义

江苏油田扬州管理中心家属站有家属447人,全部退养,管理人员6名,如何做好家属管理工作,把为家属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是队伍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关键,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的集中体现。只有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全力以赴应对“寒冬”挑战,只有强化精致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家属的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关心家属生活情况,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困难,才能统一思想,凝聚力量。

2 强化精致服务提高组织战斗力的有效途径

2.1 加强教育培训,因人施教

学习是认识一切事物和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决定着一个人的事业和命运。支部要加强教育培训,首先严格坚持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其次严格党的纪律和组织制度。党支部必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和管理党员,坚持克服放任自流和失之过宽的现象,使党员真正置身于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时刻不忘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使家属党员学习要达到最佳效果,这就需要我们从细节考虑,我们结合家属们的实际,要求党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学无止境”,“活到老,学到老”。不断改建学习措施和教育方法,来促动大家学习。讲理论、上党课,我们采用“一人教、众人学,一人讲众人说”的方式,我们开展一些竞赛活动来达到党员的学习效果,在每学一个篇目后,举行一些有益的竞赛活动,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提高家属的学习兴趣。

2.2 稳定家属队伍,因人而异

面对新环境、新任务和新考验,必须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注重思路转变,注重方式创新,要保持家属队伍的稳定,就要做好家属们的思想工作,但采取什么方法要因人而异。要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注重党员参与,一是加强活动的参与监督,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培养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工作作风;三是努力搞好“创先争优”活动,使广大党员树立团结向上、勇于奉献的良好风气,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和一切不良风气,真正使党支部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对于了解政策后能主动配合我们工作,性格比较坚强独立的家属,可以在其家属配合下一起做工作,这样也能够让家属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这也是对家属的一种尊重。

2.3 提倡“五心”服务,因利乘便

短期看,油田实现扭亏减亏难度非常大,这就迫使我们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我们在家属工作中,提倡“五心”服务,就是以“五心”换“五心”,即以“关心、耐心、细心、热心、诚心”换来家属的“顺心、放心、舒心、贴心、动心”。凭借“五心”服务,努力提高组织的战斗力,树立为家属服务意识,始终以敬业不息为信念,以提高为家属服务水平为不懈的追求,爱岗敬业踏实奉献,不把矛盾上交,尽量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家属们的贴心人。一名家属,因病住院,我们在得知情况后,及时去医院慰问,详细询问了其病情,嘱咐她要安心养病,听从医生的安排,我们积极为她办理大病救助事宜,指导其子女为她办理了困难补助,春节期间到医院慰问,给她送去组织的温暖,她非常感动。

2.4 做好“四个到家”,因难见巧

家属支部战斗力强弱以及战斗力的提高,取决于精致服务,在家属工作中多做“雨中送伞”,“雪中送炭”的事,帮助家属们解决一些自己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做到“四个到家”:当家属生活有困难时要解决到家,家庭有矛盾时要调解到家,生病时要看望到家,重大节日时要慰问到家。我们认真做好家属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关心家属生活情况,帮助她们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困难。家属支部以“真诚务实,精致满意”的服务意识,帮助家属解决困难,当好家属的娘家人。逢年过节我们都为家属们送上节日的慰问和过节物品,家属们脸上洋溢着舒心的微笑,连声感谢处领导的关心,感谢家属站工作的周到。

参考文献

[1]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作者:李聚山.

[2]《党建研究》2015年第05期作者:赵守林.

3.融资服务办法 篇三

一是制定营销奖励考核办法。该行年初制定了贷款营销考核办法,对每个支行分配营销任务,与网点经营效益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同时,对员工年内营销新贷款客户每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每笔收入利息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营销老客户贷款不奖励。

二是严格客户经理管理考核。制定客户经理管理考核和实施细则,考核内容包括营销存款、贷款、收息、不良贷款管理、贷款到期收回率、拓展客户户数、各类产品营销等。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要求每个客户经理每月要拓展客户5户以上,未完成的扣减当月考核得分。二级以上客户经理全年要拓展贷款5000万元以上,同时,开展“十佳”客户经理评比活动,评为“十佳”的给予奖励,对综合排名后十名的客户经理进行约见谈话。

三是开展培训提高营销水平。组织全行160名客户经理(含支行长)举办了信贷营销专题培训,聘请营销专业老师和县纪委、法院、房产局的领导授课,培训紧贴实际,模拟实战,开展了如何学以致用,做好营销工作,为农商银行发展献计献策等讨论,将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客户经理等级的依据之一,通过培训使大家进一步掌握了营销技巧,提高员工营销营销水平。

四是班子成员带头开展营销。该行五名班子成员带头开展营销工作,主动进单位社区到企业,找大客户、找优良客户,累计营销贷款达1.5亿元。

五是大力推行福祥便民卡营销贷款。该行积极与各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县直有关单位联系推行福祥便民卡,与72家单位企业签约了发放福祥便民卡贷款协议,并对其进行了集团授信。已累计发放便民卡贷款2169张,农户、商户便民卡520张,贷款余额l_9亿元,其中今年发放727张,累计发放贷款3.5亿元。

六是大力推行特色产品营销贷款。该行推行的家庭农场贷款,被省联社评为全省农村信用社“十佳创新示范行社”,并以此为契机,将家庭农场贷款项目进一步做大做强,已支持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等家庭农场式(含农业专业合作社)150户,其中:今年增加了50户,累计发放金额1亿元。此贷款为信用贷款,最高信用授信30万元,通过抵押的最高可达1000万元。永州市鑫丰农业有限公司通过该行1000万元贷款支持,在白水镇和黎家坪镇建起了两个育秧基地,基地面积达600亩,其中建成简易钢架育秧大棚15栋,连体育秧大棚5座,购置了育秧苗床、育秧硬盘、水稻播种流水线、床土整理筛选机、上土机、叠盘机等育秧系列机械设备,年育秧达l.5万亩,己成为祁阳县水稻育秧示范中心,县、市、省、国家四级农业、农机部门育秧示范基地,是湖南省最大、档次最高、示范效果最好的县级水稻集中育秧示范中心之一。

七是紧跟特色县域经济开展营销。该行巧借祁阳县入围全省第一轮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为契机,积极跟进县委、县政府规划,主动与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对接,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做优、做实金融服务,筛选、承接优质客户,加大小微企业支持,有力地推动、促进产业升级,实现了县域经济和农商银行的“双赢”。如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是该行独家扶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累计发放贷款3500多万元,支持新产品开发和研制、原材料的收购及产品的储备、全自动化黑茶加工生产线、无尘烘房、4T锅炉房等:同时支持公司在云南临沧、贵州贵定、湖北鹤峰、江西遂川、广西昭平、湖南武陵山区、湖南南岭山区等地建立了七个茶叶产区特供基地。年可加工成品茶3000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一线城市设立生活馆直营店30家,公司己成为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八是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营销贷款。该行与祁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合作,共发放担保贷款3000万元,重点支持水果苗木、农业开发、特色养殖、药材种植、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湖南天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我行200万元贷款支持,承包大江林场林地1000多亩,在树上种植石斛,树下种重楼等珍贵中药材,目前已成为全省林下经济开发重点企业。同时,与湖南百顺担保公司合作,今年营销贷款达5600万元。

九是分类管理实行集团营销。根据本行实际对各支行实行分级管理,即分为一至四级支行,一级支行主要在城区和几个大镇的支行加大贷款营销分配任务,促进营销;二、三级支行主要以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年任务不超过1000万元;四级支行均为无贷款的支行,主要抓存款。集团营销主要集中在营业部,即单位笔500万元以上的贷款集中到营业部发放,营业部全年营销任务4.5亿元,1-4月就净增了2.53亿元,完成营销任务56%,占全行净增额的46.85%。

十是狠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促营销。该行加大住房按揭贷款营销力度,加快投放进度,实现了个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今年已与6家房屋开发商签约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发放贷款150笔,金额4300多万元。

4.服务质量监督办法 篇四

一、目的原则 为建立有效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体制,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中心整体服务水平,实现中心“以服务促发展”的执行理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职责 综合管理科为服务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明确中心各科室、岗位服务质量监督范围,监督各科室、岗位的服务质量执行情况。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服务质量监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服务质量问题。

三、方式范围 服务质量监督实行中心监管、员工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主要方式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管两方面。外部监督包括服务对象评价、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管是对各科室、岗位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四、监管环节 服务质量监管主要从业务开展、业务合作和服务跟踪三个阶段对服务质量关键点进行监管。

(一)业务开展:包括对中心各科室、岗位人员服务的及时性、服务态度良好性、服务记录准确性、业务开展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监控。

(二)业务合作:主要对业务开展过程中沟通的及时性、合作方案执行规范性和业务合作质量的稳定性进行监管。

(三)服务跟踪:对业务开展后的服务进行监督,通过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专项服务回访等方式,了解服务对象的感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服务跟踪的及时性和信息反馈的准确性。

五、质量考核 服务质量考核是落实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中心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措施。

(一)综合管理科对产生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督办、通报、绩效处罚,考核结果应用到综合绩效考核中。

(二)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及管理问题,由综合管理科填写《服务质量督办单》,指出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出阶段性的工作要求,每月以办公网形式下发服务质量情况通报。

5.服务品质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做好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力支撑,加强对外委物业、保安公司的管理、考核力度,推进全面实施服务品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外委物业、保安公司是指与我单位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及协议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设立由单位相关领导任组长的服务品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服务品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综合的管理、考核。

第三章 服务品质考核内容

第四条 秩序维护

1.保安人员要着装整洁,站姿端正,仪态严谨;要严于律己,团结一致,服从协作,文明礼节;应按要求对院落、楼宇进行巡查;门岗保安人员应按要求对出入院区、楼宇的车辆及人员进行通行证件的检查,不得空岗,不得无故脱岗,按要求换岗;保安人员在处理问题时,要以维护公司安全和利益为前提,遵循依法办事、依法执行的原则,不徇私情。

2.监控值守人员要着装整洁,应保持监控室内环境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应遵纪守法、持证上岗;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如遇突发事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并如实记录;应按要求做好监控室进出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不得空岗,不得无故脱岗。

第五条 接待、收发、会议服务

1.接待、收发、会议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姿态端正,微笑服务,礼貌热情。

2.接待人员应按要求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联系被访人员并做好登记记录。

3.收发人员应按要求对快递/信函/报纸/杂志等进行登记、联系收件人/收件单位并做好取件确认工作。

4.会议服务人员应按要求做好会前准备、会中操作、会后清洁等工作。

第六条 保洁

1.保洁人员要着装整洁,保持朴素、大方;工作时注意“三轻”,即操作轻、走路轻、说话轻;工作使用的工具等要放置在不显眼的地方;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清扫、巡视。

2.院落整洁,无暴露垃圾;院落绿化修剪整齐;车行道、人行道等公共区域无落叶、积雪、积水堆积;人工河道和水景里的水质应保持清洁无异味。

3.楼宇内公共区域地面、楼梯、通道整洁,无杂物;墙壁、知,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2.大型设施设备要按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保;门禁系统、防盗门、电梯按钮和各区域灯具等公共设施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3.洗车服务应严格按照预订顺序执行,同时要注意核准员工身份,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管理部负责人沟通。

第九条 基础管理

1.各管理部、物业公司、保安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至少应对所属院区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

2.各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应按要求制定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及工作规程,有必要的悬挂、张贴上墙;应有明晰的内部考核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3.各管理部服务记录表格应全面、实用,服务档案应便于保管、检索和利用。

第四章 服务品质考核方法

第十条 管理部根据上述考核内容进行日常检查,每发现一条要求相关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整改一条,如有整改不及时、未完成整改、再次发生的情况,记录于季度服务品质检查情况记录表(统一服务表格第二批已下发)内,每条处罚相关物业公司或保安公司100元。

6.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篇六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行服务部及二级机构维修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热和优质服务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热服务工作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实现“让用户满意,让政府放心”的宗旨。

第三条 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热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 供热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甚至欺压群众的不正之风,改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服务态度,消除“生、冷、硬、顶、推”等现象。供热服务工作接受投诉电话、总经理信箱、市长信箱、网络舆情等监督形式,便于热用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五条 供热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热用户求助、投诉、咨询的中心或个人,对属于本中心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调度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热用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调度中心或让热用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热用户重复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六条 对于热用户提出属于供热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中心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热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热用户解释清楚,并向热用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供热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热用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相关中心应迅速报告部门或公司领导。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 供热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各二级服务中心应建立供热服务工作办结回访制度,设立热用户服务质量征求意见卡,跟踪服务质量,听取热用户对维修、施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运行服务部要及时对热用户提出的有关供热服务方面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查证落实,对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及时汇报,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对服务质量工作考核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供热服务管理机构组成及二级机构职责

第九条 调度中心为运行服务部对外服务的总协调机构,服务网络的构建由各二级机构、管网管理站、计量中心、自控中心共同组成。

第十条 各二级机构职责:

(一)调度中心负责部门各二级机构对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与考核工作,调度中心所下达的工作指令,各二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按要求及时反馈,落实结果。

调度中心应建立客户、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及新闻媒体等投诉、批评、曝光及表扬等信息登记制度,及时为公司提供供热服务工作信息。

(二)各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服务中心每个员工都是公司对热用户供热服务的代表,是热用户与公司供用热关系的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要按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向热用户及时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做好热用户供热异常的处理,对供热不热,温度不达标等问题要限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逐级上报并建立好台账。

在检修、抢修等工作同时,及时向热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宣传供用热常识。

保障换热站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室温表管理制度,做好供热稽查工作,确保供热服务无死角。

确保人身及供热设施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二级管网巡查台账。

负责热计量用户的核对工作,在抄表过程要告知热用户,填写抄表单,热用户签字确认。对定期校验工作要提前张贴通知,告知热用户。负责热表前后阀门检查、及漏水处理。

做好热用户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服务对象台账。

(三)管网管理站:负责一级管网阀门操作及维护,管网巡视,对管网爆裂、渗、漏的维修、维护、抢修等,抢修时的安全防护设臵,维修后路面的恢复及垃圾清运。负责对管网漏点的检测。负责市政路面的热力井盖丢失或损坏补换,负责阀门井内清污。

(四)计量中心:负责热源结算关口总表及补水表的维修、维护、保养、送检、调试工作,确保热源结算关口表的安全、稳定,准确运行,确保远程抄表数据及时准确,并做好结算数据的核对、统计整理工作。负责换热站热量表、楼栋单元表的维修、维护、保养、定期巡检及远传系统的维护、线路整理工作,并对管理的热量表建立设备台账、检定记录入档保管。负责周转热量表的保管发放,故障热量表的返厂维修工作。负责所有分户计量小区远程系统通讯线路和集中器的维护、维修、定期巡检工作。负责分户热量表台账建立、数据整理、统计耗热数据报表工作,负责结算数据的确认及与客服部收费系统数据对接、数据存档工作。

负责制定热量表表周期校验计划,配合维服务中心进行热量表校验工作,对所校验的热量表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不合格的故障表进行返厂维修工作。

(五)自控中心:负责公司及用户管理换热站的PLC(含与PLC相关的热工仪器仪表、电调阀、远传水电表)日常保养、校准、维护、检修。保证PLC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负责公司管理换热站内视频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检修。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工作;负责新安装换热站PLC远传监控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对远传监控及视频监控用的设备更新、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公司管理换热站电子门锁的管理、门卡发放及日常保养、维护、维修、检修工作;负责水、电的结算及维修服务中心水电耗的制表、统计工作;负责公司管理的低压变压器的操作、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供热服务要求及标准

第十一条 把供热服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凡涉及供热服务内容,二级机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经常了解、督促本中心员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各二级机构要设臵服务事件处理人员,处理具体事件,确保各类服务及时到位。各二级机构应按照公司供热服务标准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本中心员工自觉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要认真落实调度中心交办、转办的工作任务。对交办、转办的各类信息,责任中心必须在30分钟内进行受理。各中心受理热线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需报调度中心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随时书面通知调度中心。

第十三条 各服务中心对客服或调度中心转办的各类指令,特别是市长热线、住建局及新闻媒体、网络转来的问题反映,必须在处理等级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按客服或调度中心要求时限进行回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提前向客服或调度中心反馈原因,反馈信息必须真实详细。

具体办理时限要求如下(以接报时间为起点算起): 一 紧急、重大事件

1、市政府、住建局、新闻媒体以及公司急办事件,或有可能对公司企业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2、可能造成员工及热用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重要事件;

3、缴费热用户开通工作;

4、用户不热报修工作;

5、供热系统出现故障;

6、私开、乱接、破坏供热设施行为;

7、供热质量事件;

8、井盖丢失损坏,阀门井塌陷;

9、其他需特别处理事件。二 一般事件

1、客服派工单处理;

2、热用户反映供热设施损坏、漏水;

3、其他维修范围内的故障;

4、热用户反映室温异常;

5、报停用户的关停;

6、其他一般性的问题。三 处理时限

1、日常维修6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维修,24小时销单。

2、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含庭院管网)爆管、阀门等漏水,4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一般性维修不超过24小时,较大爆管及时止漏,昼夜抢修;

3、重大事件12小时,一般事件24小时;

4、需要与用户较长时间协调处理的其他问题8小时内书面上报相关部门。

四 其他相关规定

1、可能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重要事件及其他未预测到的事件,由调度中心视情况合理确定处理级别。

2、如因故无法及时销单,应及时与客服和调度中心联系,如没有与调度中心联系,造成超时的,仍按不及时件计算。

3、如到现场后发现不是本单位职责,或其他原因对受理事实有异议的,受理中心应先与客服和调度中心电话联系并经允许后,再进行退单或处理。

第十四条 计划性停暖检修,涉及范围较大的,必须按时报批,同时应书面通知客服。在涉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小区张贴通知,并做好记录,建档。

第十五条 集中供热设施突发性抢修或因故紧急停暖,应及时将停暖管径、关停阀门大小、数量,停暖区域和停暖起止时间等报告客服,及时在停暖区域的小区显著位臵张贴停暖通知,恢复供暖后及时回复客服和调度中心。

第十六条 校验、拆换热用户热表,应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再行拆换表,抄表员、热用户、计量中心或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同时到场,以避免引起热计量纠纷。故障热表的拆换,同样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因施工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漏水、路面沉降、垃圾未及时清运以及供热设施丢失、损坏等问题,由调度中心督促施工单位负责处理解决。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在供热服务工作中,为公司赢得荣誉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依据《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办法》和《文明单位考核办法》予以认定:

(一)受到省、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到市、局级通报表扬的集体、个人;

(三)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集体、个人;

(四)供热员工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热用户(或他人)的违章行为、为企业挽回损失的。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在服务工作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在集中供热设施维修工作中,由于维修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在管网维修工作中不按规范操作,造成管网运行不畅的:

(一)冲洗管网不彻底,造成管网堵塞的;

(二)维修过程中将脏物带入供热管网中的;

(三)管网水质监测与管理不到位或虚假报水质水样的。

第二十二条 在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或被热用户具名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责任服务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一)利用工作之便搞行业不正之风,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的;

(二)对市长热线、住建局以及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

(三)因工作失误,给他人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

(四)对供热设施检(维)修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施工现场监护不力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

(五)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集中供热设施漏水、损坏,责任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无人监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二)未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影响维修的;

(三)因计划性停暖、未及时书面通知客服和调度中心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前对停暖区域内的各小区和单位张贴停暖通知的;

(五)对集中供热设施突发性漏水实施停暖维修或因其他原因对热用户实施停暖,责任服务中心未在停暖的同时告知客服和调度中心的;

(六)对已修复的漏点,在一个月内重复进行维修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通讯工具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拒接或无法接通,导致各类信息无法转办的;

(二)各服务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热线工作指令的;

(三)对热用户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处理,造成客户两次以上投诉的;

(四)未按要求排查供热设施,造成客户投诉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调度中心交办、转办的各类信息,未按要求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

(六)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在接到热用户反映的问题时,不认真受理,擅自把热用户推其他部门的;

(七)对本职工作不积极(时)处理的。

发生以上事件参照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办法》和《文明单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因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发生漏水的,由调度中心监督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理,并向其个人追回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办法,而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融资服务办法 篇七

一件非必要的消费品却以昂贵的价格出售, 并且引得客户争相购买, 这就是20世纪奢侈品销售盛况。美国经济巨匠凡勃伦在他的著作《有闲阶级论》中断言:经济的行为具有非经济的意义。这点在奢侈品的消费中是极为明显的。从经济学层面看, 奢侈品只是价值/品质比值最高的产品, 但是从文化意义来看, 消费奢侈品的非经济意义在于消费一种高品质生活。

一、营业员是奢侈品价值的真正体现者

德国《明镜》杂志记者沃尔冈拉茨勒在他的畅销书《奢侈带来富足》中这样定义奢侈: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 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从中, 我们可以解读出关于奢侈品消费的一个关键点:服务。日本奢侈品销售顶级培训师岩仓正枝甚至提出:“服务”始终与“奢侈的真正含义”相连。

岩仓正枝认为一件商品只有给拥有者带来最高的使用价值以及真正愉快的时刻才能算得上是奢侈品。能带来这种效果的方式只有两个, 即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在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 如何保证服务质量就是营造“奢侈感”的关键。

对于奢侈品而言, 无论多么优秀的品牌和设计理念, 最终都需要一个与客户接触的服务终端来保证这份“奢侈感”, 这个终端就是营业员。用岩仓正枝的话来讲:营业员才是世界高端服务的真正体现者。

二、真心诚意的服务态度是奢侈品服务的灵魂

相对于一般的大众品牌, 奢侈品品牌的服务是不同的。大众品牌讲究的是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 实现公平和高效率。但对于奢侈品来说, 必须要采取个性化的服务。让奢侈品消费的过程成为消费者独一无二的享受经历。这就是服务的终极目标。

营业员要完成两个任务才能确保这种第一无二的经历:让顾客感到尊贵;让顾客建立信任。而此中的灵魂便在于让顾客享受到营业员的一切销售行为都是真诚的。顾客最不希望得到的就是结账就终结的交易。

让我们以东京银座松屋百货公司的奢侈品营业员小姐为例, 学习这个最关键的部分。银座的松屋百货坐落于繁华的中心带, 每天到这里购物的顾客来自世界各地。这里的营业员们不仅英语能力出众, 职业技能过硬, 最难能可贵的是她们了解并且认可品牌的意义和价值, 真正具备“顾客至上”的诚心。有的时候, 他们甚至具有推荐客户其他品牌产品的魄力。

根据印度研究专家拉哈查哈的描述, 日本已经进入了奢侈品消费的最后一个时期:生活期。也就是说大部分日本人已经习惯了奢侈品的生活方式。在零售的过程中, 消费者想要的是享受消费过程, 坚定享受人生的消费理念。这就需要营业员提供最珍贵的服务——真心诚意。

三、中国大陆奢侈品销售——缺失真诚的服务态度

目前中国大陆对于奢侈品的服务态度的理解还停留在相当稚嫩的阶段。外在体现为:营业员服务态度的缺失。

我们就以深圳特区为例。深圳特区是中国大陆对外的窗口, 也是诸多奢侈品品牌云集之地。当下, 奢侈品品牌营业员的月薪为10000元人民币起价。这个收入水平属于整个社会的中高端, 但是能够胜任这份工作的导购员的确寥寥无几, 这个岗位还有很大就业空间。从技能的角度而言, 也许中国大陆的导购员们语言水平有限, 对于品牌的了解程度不深入。但本质而言, 他们建立不了对于品牌的认可程度, 也无法做到发自内心地为顾客营造尊贵感。

当下的中国大陆, 一个新的消费阶层正在生成。一部分中年人在改革开放的机遇中已经获得了相当可观的财富。而以他们为成功榜样的年轻一代更是不停地追逐前辈的步伐。无论是新富阶层还是时尚新贵, 这个群体消费奢侈品, 需要的是一种身份认可感和尊贵感。

在当下的奢侈品市场中, 新富阶层最为反感的无疑是:在零售活动中, 营业员只是在完成一次性的服务, 在自我创收, 潜意识中始终把顾客定义为一夜致富的低档次消费者。帮助新富阶层建立奢侈品消费品味, 提供高品质个性化服务, 传授“享受人生”的消费观念正是每个中国大陆奢侈品营业员的努力方向。不过, 这个方向的原点就在于:诚心。

四、培养真诚的服务态度, 打造中国大陆的王牌奢侈品营业员

打造一个王牌奢侈品营业员并非易事。首先, 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来到这个岗位;其次, 必须将内在的修养化为外在的表现。

技能容易培养, 诚心却难以打造。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基本素质是能够决定他是否适合奢侈品营业员这个岗位的。这就要求各个奢侈品品牌通过几个问题, 遴选所需要的目标人才。

1. 描述一下你的基本价值观?

2. 你如何理解奢侈品?你了解品牌的历史和理念吗?

3. 理想的奢侈品品牌营业员是什么样子的?你为什么想成为一个营业员?

通过这几个问题, 能够考察出应聘者对品牌的基本了解和选择这个岗位的动机, 还可以通过观察应聘者的情感投入来检测他们是否真心实意参与到这份事业中来。一个奢侈品营业员必须真诚地热爱这份事业, 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个人业务技能才能带来真正的商业效应。

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上, 由于奢侈品消费还在发展阶段, 有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顾客没有形成自己的品味追求, 缺乏品牌的认同感和忠诚度。这就要求营业员把真诚的服务态度外化为:成为顾客的顾问。

我们通过解读台湾高档女装品牌声雨竹成功进驻大陆市场来分析这点。声雨竹的成功之处在于和顾客建立了一种长期友好的关系。声雨竹的营业员们有意将每一位有意向的顾客都培养成长期顾客, 她们记得闲谈中顾客透露的职业、年龄等等, 然后根据顾客的身份、工作和生活要求向她们推荐适宜的服饰。有的时候, 营业员们不仅推荐服装, 更推荐最新的时尚信息, 她们俨然顾客的最佳顾问。

8.融资服务办法 篇八

[关键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 全面制定和完善公开从田间到餐桌食品安全信息的规范体系。

公开的核心是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的身份证制度信息,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公开体系。其次,以《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托,确立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公民申请公开为例外,严格限制保密范围的公开原则。通过国务院条例或者国务院通知的方式全面制定监管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涉及公众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必须公开。比如说针对地沟油,关键是从地沟油产生的源头着手,建立一套监控体系。而不是在技术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将地沟油的检测技术作为重点。而检测是地沟油已经流向社会,依据检测结果进行惩罚的环节,到了这一环节危害可以说已经造成了。如果有了食用油身份证制度,通过食用油编号很容易确定该食用油的产地及其它生产销售信息,也很容易落实身份证的真假,就比事后救济而必须通过惩戒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的多。

2 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充分挖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和职责明晰,立法者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多元监管体制,厘清了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3 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一是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二是规定上述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时,要委托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

4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并增加媒体透明度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货、出厂检验、索证索票、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从业人员卫生防疫等关键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研究制定针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对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不力甚至授意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要研究制定严格的经济处罚、从业禁入等措施。以督促企业落实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暴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开展关注,持之以恒。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样检验及信息发布工作力度,加大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力度,督促企业自律经营。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或按月通报不良信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奖励举报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

5 结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治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我们更要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张奇志,邓欢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食品与营养,2006,(05).

[2]高仰山.食品安全重在治本[J]中国保健营养,2004,(07).

[3]吴澎,王明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题目及应对策略[J]中国食品与营养,2004,(04).

9.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城乡小型养老机构,并签署《寄养协议》。

(二)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心理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原则上由辖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服务。

(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原则上由已建成的虚拟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家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接服务,虚拟养老院提供服务网络信息支持。

(四)委托亲友、邻里照顾:根据老年人意愿,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与护理等服务。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三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由乡镇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负责监督。

第七条

区民政局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各乡镇不得缩减补贴对象范围或降低补贴标准。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补贴方式:

各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虚拟养老院充值卡)或按《协议》定期结算支付等形式,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各乡镇按月向区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账目清单和服务费,区民政局进行审查确认;区财政局按照民政局确认的服务清单,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针对老人接受服务类型,如老年人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乡镇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第五章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法:

(一)由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家属、扶养人)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次年一月须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下同。)应提交有关材料:⑴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⑶申请人本人持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五保供养证)、低收入证明并失独家庭证明。

(三)申请人需接受老年人能力评估:2016年暂时未能对老年人能力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的,由乡镇按照《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进行简易评估,填写《淮阴区老年人失能状况评估表》。《老年人失能率通用标准》:在老年人自主(无协助)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在室内走动、洗澡六项指标中,5-6项完成不了的为重度失能;3-4完成不了的为中度失能;1-2完成不了的为轻度度失能;都能完成的为能力完好。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失能”指重度失能;“半失能”指中度、轻度失能。

2017年起,区民政局将全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村(居)委会负责受理、初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老年人基本情况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受理、初审意见后,上报乡镇复审。

乡镇负责复审工作,在5个工作内,签署复审意见并对《申请审批表》进行编号后,报送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区民政局、老龄办进行核批后,将核批名单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方可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预算,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各乡镇每季度具实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填写《淮阴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补贴结算表》,经民政局审核后,按实际服务数额,由区民政局拨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或卡号,直发到提供服务者账户。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督促各乡镇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区、乡镇民政部门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10.服务期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和员工共同长期发展,为了保障良好稳定的工作秩序,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员工培训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大地保险财产有限公司,各子公司及其支机构,营业部,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协议的都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服务期内,本公司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工合同以及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则需根据法律及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培训类协议存续期间,公司与员工共同协商约定的,由公司出资提供员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员工承诺为公司服务到达的一定期限。

第二章服务期的约定

第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费用,针对于员工专项技术,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公司内部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部的原则上不约定服务期。

第六条 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其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根据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金额约定员工的服务期。

(一)专项培训费用在8000元(含)以上15000元以内的,追加1年服务期。

(二)专项培训费用在1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内的,追加1.5年服务期。

(三)专项培训费用在3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内的,追加2年服务期。

(四)专项培训费用在8000元(含)以上的,追加5年服

务期。

第八条 专项培训费用是指对员工进行培训而支付的有有效凭证的培训费用,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单据。

第九条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学历教育费,考试费,交通费,出国培训费,培训考察费等,将在培训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并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起算日期按以下情形约定:

(一)由公司为员工报销培训费用的,服务期自报销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由公司直接为员工承担或支付培训费用的,服务期自培训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服务期长于所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双方若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若因劳动者原因拒绝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应该就违反服务期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因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薪酬管理调整体系调整员工在服务期限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章保密条款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期间,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应注意维护公司形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自觉维护公司信誉。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商业机密或知识产权等相关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因公司原因在服务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补偿;因员工违反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十八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办法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违约金的数额以公司提供的培训数额为上限。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上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违约金额=(约定服务期月数-实际服务月数)/约定服务期月数 100%培训费用总额。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离职时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1.融资服务办法 篇十一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也不断进行改革,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虽然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其发展生存依然面临很大的挑战,国有企业的壮大依然离不开现代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组织体系的支持。本文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困难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展开论述。

关键词 国有企业 融资问题 解决策略

一、国有企业融资方式

第一,直接融资。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相互之间进行协议,或者前者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实现资金的转移,进而完成资金融通的一个过程。此融资方式主要是债权融资和股票融资。债权融资具有较高的财务风险,社会信用也不是很高,企业债发行行政规制过严以及企业债权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较滞后等特点。

第二,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银行机构中介职能而获取资金的一种形式。

第三,境内融资和境外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的融资区域主要是在国内,即境内融资;如果企业的融资区域在国外,那就是境外融资,境外融资对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而境外融资最主要的方式是境外上市,也就是通过在境外的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方式。

第四,政策性融资方式。政策性的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者其他银行对一定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低利率甚至是无利息贷款的形式,相对而言,针对性较强,发挥金融作用也较强。政策性融资主要适用于具有行业或者产业优势、技术含量较高,并且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通常情况下,这些企业的运行良好,而且达到一定的规模。政策性融资的成本较低,风险也不高,但是适用面却比较窄,金额也不大,手续繁杂,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第五,融资租赁。此方式无需承租人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对企业信用要求也不是很高,还款方式较灵活。这样是国有企业融资的重要目的。

第六,引进战略投资者。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以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的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而实现对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达到增强企业实力、扩大企业规模以及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二、国有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融资过于行政化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是政府干预或者导向的力量仍在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仍然不是真正的融资主体,因此,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刚性以及国有银行资金供给刚性依然处于一种“高度粘合”的状态,事实上,银行与企业之间根本不存在真正的产权独立和交易。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内源融资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遇到问题时,国家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因此,他们之间难以形成真正的融资行为,只能是银企之间的资金供给制。企业能够得到贷款并不完全取决于公司的信誉问题,而是当企业遇到问题时会直接想到银行的信贷融资,也不管融资的质量以及融资效果,根本不考虑企业发展的大局,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使企业的管理者产生一定的惰性,不利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二)融资渠道较单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融资方式也日趋多元化,但是许多企业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资金,直接融资成为企业获取所需长期资金的方式。但是直接融资的方式主要是发行股票和债券,而我国能发行股票的公司则主要是一些上市公司。因此,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经过相关资料分析,截止到2008年9月,我国的老工业基地的上市公司仅有15家,占全国的8.29%。还有一些老工业基地仍然存在计划经济模式的特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靠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费用开支,最终会影响到企业业绩的提高。由此可见,融资渠道的单一化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

(三)债权融资比例不高

在我国,可以发行债券的国有企业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或者重点国有企业。影响一般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因素主要有:其一,發行债券要经过复杂的审批,往往导致资金的筹集与需要的时间难以搭配;由于指标的限制,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发行人选择的局限性以及所筹资金数量的有限性。其二,由于发行债券的条件较为严格,因此,很多国有企业都难以通过债权进行融资,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我国对债权筹资的用途也有明确的规定限制,企业发行企业债权所筹资金不能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四)融资制度不完善

首先,产权模糊的问题不仅影响范围大,而且产生的影响持续时间长。国家、企业以及银行之间的责任与权利纠缠不清;其次,利润分配等政策也并没有搞清楚国家、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关系;再次,折旧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长期以来,由于简单的综合折旧率或者分类折旧率政策的影响,且折旧的年限较长,导致折旧率偏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有企业也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计提的折旧资金不能满足固定资产不断更新的需要,导致内源资金的缺乏。

三、国有企业融资对策

(一)明确政府职责,避免过分干预

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走向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创建一系列的新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以及引导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且政府还应给予一定的补贴,进而不断完善市场供应的不足,虽然政府不一定成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现在的政府已不是凡事都大包大揽,而是从一个管理者逐渐变成一个服务者,对与企业可以自行调节的问题应尽量不要插手,在企业自身难以调节的情况下再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切实推动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尽快建立并完善产权市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以及重组,促使国有企业迅速的扩张资本,其中包括股份制以及兼并联合等方式。此外,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加强银行债权的约束力度,还应建立强有力的偿债保障机制,对负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控制,并且针对当前上市公司重视股权融资、轻视债务融资的问题,在强化股权约束以及监管部门提高股权融资门槛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债权对经营者所产生的约束力度。

国家在深化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允许企业发行债券,而且还要提高企业的债券融资比重,进而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企业融资机构。在新的市场形势下,国有企业只有大力发展债权融资,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完善融资体制,才不会盲目的进行融资,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到融资成本以及项目的可行性问题后,再进行融资,也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三)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产权制度改革。要优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必须要划清产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要承认法人所有权以及投资者的所有权。一方面要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就需要采用资本市场主导型治理方式,通过市场来约束企业内部人员。另一方面,只有引入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股东后,调整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才会有实际的意义。

(四)管理制度改革

第一,国有企业目标单一化。国有企业要想实现目标单一化,首先应改善当前负债率高、财务状况恶劣的现状。由于隐性负债对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关系影响较大,并且由此引发出预算软约束以及信用廉价等的问题,从而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使其财务状况恶化,因此,解决国有企业隐形负债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第二,重视对股权代表的安排。国有企业现行的管理体制中应逐渐打破当前的利益格局,进行股权分散化,对于同样的国有股,可以由不同的股权代表分散持有,包括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企业法人等。对于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应设计出不同的持股结构和持股比例,进而实现股权代表之间的相互制约,形成一种提高系统运行效率的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刘正昶.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战略研究.会计之友.2009(17).

[2]苏戈锋.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蒙古煤炭经济.2008(4).

[3]杨亦民,胡晟姣,钟俊.国有企业信贷融资问题研究.国有商务财会.2009(11).

[4]陈标.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探讨.学理论.2010(15).

[5]杨小蛮,温思凯.国有企业融资特征的现实分析及博弈解决.西南金融.2006(5).

12.融资服务办法 篇十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13.融资服务办法 篇十三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

(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

(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

(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第九条 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从低收费。

第十条在经营服务中,服务对象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应以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

量,文明和善的服务态度赢得服务对象的信赖,不得强迫、诱使服务对象接受其服务。

第十一条中心审批窗口不得凭借职权为服务对象指定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统一管理,并按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列入日常考核。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进驻中心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依法给予处罚:

(一)虚构事实,仿造资质证明等文件骗取进驻资格的;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服务文件的;

(三)串通审批窗口垄断经营或相互拆台无序竞争的;

(四)超越市审管办确定的服务范围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中介服务诚信评估未能保持行业前列,中心考核评估不及格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退回原单位的处分;经中心考核连续两次列同类考核末位的退回原单位。

1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四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2010年6月2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

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基本准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组成,负责研究制订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

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关闭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审批、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由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确定。

第八条 各市、县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按注册资本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由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批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核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初

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在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要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和组织机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风险实行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

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要报告。

第五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必要的整改。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于

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各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及时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省融资性担保业自律组织接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应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金〔2010〕12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

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6.筹建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③筹建工作组自收到同意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筹建工作的,有正当理由的,经

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开业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③审批机关批准开业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④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⑤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批复开业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担保公司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担保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3.申请材料内容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4.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份。涉及政府

出资的,另行报省财政厅1份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

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附件:《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三)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

时间安排等。

(五)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六)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八)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一)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简历。

(十三)公安部门对主发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四)主发起人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十五)股东信用记录证明。

(十六)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六)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七)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5.选举董事长。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

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八)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一)组织结构图。

(十二)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五)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印花税税目表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五、财产租赁合同

六、货物运输合同

七、仓储、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十二、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

2.其他帐簿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十四、股票交易

0.3‰

1‰

0.5‰

1‰

0.05‰

1‰

0.3‰

0.5‰

0.5‰ 每件5元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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