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精选7篇)
1.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 篇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
****年**月**日终止。
乙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乙方本人了解自身身体情况,清楚自己是否处于健康状态、三期、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等。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至
****年**月**日止。乙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涉及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
三、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人民币),大写
(该金额包括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报销费、借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差额、补偿金、赔偿金、待通知金等所有权利金额)。
四、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办理完毕工作移交、归还借用甲方的财产、和离职等各项手续,交接以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后视为履行完毕。
五、本协议第三、四款约定的款项,甲方将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六、乙方确认,与甲方关于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报销费、借款等所有债权债务已结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经济凭证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及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索偿。本协议所作的支付构成了就乙方可能提出的、因对乙方的劳动关系之终止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所有主张的全部和最终解决。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对本协议应予以保密,如乙方将本协议透露给第三方,乙方承诺将本协议涉及所有款项返还给甲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2.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 篇二
答: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法定义务。
只要存在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即使双方已约定对此无异议, 该约定亦属无效, 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费补差。
3.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女职工;孕期;合同
一、引言
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较富余,所以劳动力就业市场呈现出一种供大于求和日益紧张的状态,这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部分学者提出,在当前的劳动力市场状态下,劳动者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就更加困难了,尤其是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特殊“三期”的权益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历来引人关注[1],如何保护好女职工在“三期”中的权益至关重要,这既关系到她们个人的身心健康,也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但是,法律没有明确指出此情形是否要求女职工对怀孕知情,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把获悉怀孕的时间作为其中考虑的因素。同时,法的实施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以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女职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在解除合同之时自己已经怀孕,并因此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该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一直存在争议。
二、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7日,某公司女职工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的原因是其在2010年7月1日进入某公司并从事文秘的工作,每月工资为6000元。其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但是,在2012年8月15日公司和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2012年9月3日,王某到醫院检查发现其已经怀孕,并提交了某妇科医院于9月3日出具的诊断书,诊断书指出王某已怀孕4周。所以,其称在与公司解除合同时自己已经怀孕,请求撤销与公司的合同解除协议。
某公司辩称,因为王某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一般,所以公司决定和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1200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当时表示同意协商解除。9月3日,王某告知公司其在8月已经怀孕,要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终止合同解除协议。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的,已经生效,所以不同意王某的撤销请求。
最后在仲裁庭审中,经过仲裁员调解,公司同意撤销与王某的解除协议,恢复王某的劳动关系。
三、案件评述
1.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女职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在解除合同之时自己已经怀孕,并因此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该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2.社会观点
有观点认为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原因在于虽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此前经过协商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签字生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该规定没有把获悉怀孕的时间作为其中的考虑因素,所以,只要女职工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处在孕期的,就可以致使双方之前的协商合同终止行为因为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意味着,对于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才知道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虽然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在协商解除合同时都不知情,但女职工怀孕的事实是已经客观存在的,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初衷,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应当认定双方的协商解除无效,女职工可以主张撤销解除协议,从而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该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虽然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处于“三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解除给予处在“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强制性保护,不应当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外,女职工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怀孕事实,以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的,不应支持。[2]何以构成“重大误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七十一条明确指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因此,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通过协商,双方就解除行为的性质、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等都作出了合法、自愿的意思表示时,这种解除行为就应该认定是合法且有效的,女职工在协商解除前是否已经怀孕和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具有可撤销性。
3.本人观点
我认为,若是单位先提出解除,则王某的撤销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其应返还单位之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若是女职工本人先提出解除,则王某的撤销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1)若是单位先提出解除,只要女职工能够举证证明在合同解除前即合同存续期间自己处于孕期,就可以导致双方之前的协商解除合同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权衡利益的角度看,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后,通常会及时招聘新员工补上女职工的岗位,若在女职工发现其解除合同前已经处于孕期而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容易让用人单位处于岗位工作安排困难的境地。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若不支持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则会导致处于孕期的女职工在当前激烈的求职环境中很难获得新的工作机会,从而使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各项法定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在双方对此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权衡各方利益,我认为,女职工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所以,此种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当然,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应严格女职工对其孕期起始时间的举证责任。[3]尽管目前医疗机构对于孕期的起始时间的诊断结论一般是根据女职工本人的陈述作出的,但是结合相关的技术检测,如超声波检查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与女职工的陈述相互印证。通过现行的医疗水平,女职工可以对其孕期的起始时间进行举证。在确认关于女职工是否怀孕和怀孕起始时间等问题上,要尊重医疗机构作出的专业认定。在该案件中,因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和王某对已经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公司作出的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王某的12000元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在王某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王某应该如数归还。
(2)若是女职工本人先提出解除,则即使在合同解除后其得知在解除前怀孕的也不得撤销该解除协议。因为该解除行为是女职工本人先提出解除,表明其对该解除行为承担一切风险,且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无过错,所以应该不予支持。
四、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是禁止用人单位损害女职工在“三期”时的合法权益,即在知悉了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下,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期达到对女职工三期的保护。[4]在实践中,为了减少此类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方式进行规定,要求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届满前,或者用人单位通知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规定定期就其是否怀孕应主动对单位告知,并且向单位提供由正规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
对于在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发现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已经处于孕期的情况,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女职工的生育权应该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在权衡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利益,尤其是女职工的“三期”权益有明确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宜认定双方的协商解除合同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案件的讨论,我對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管理和政策制定以及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在这里,给用人单位如下建议:
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是规章制度中对女职工获悉其怀孕后及时告知单位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如:女职工在获悉自己怀孕的事实后,应当及时(如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且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书。此举在于防止女职工基于主观原因对单位隐瞒其已怀孕的事实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是规章制度中规定,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女职工应进行体检,从而降低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比例与概率。但是,这不能排除由于孕期检测难题,在合同解除时没有查出怀孕事实的情况。
再次,在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后,以其在合同解除时已经处于孕期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撤销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对女职工是否怀孕以及怀孕的起始时间进行核实。如果女职工所述属实,应恢复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通过工会等职工组织和女职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协商解决。
最后,用人单位应该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因为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后没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
2.对女职工本人的建议
给女职工如下建议:
女职工们应该增强维权的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到正规医疗机构确认自己是否处于“三期”,从而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毕竟事后维权费时又费力。其次,了解自己在“三期”期间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上的特殊保护,如: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的保障权方面,女职工处在“三期”期间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在保护健康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有害其身体健康的工作;在休息权上,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以及哺乳时间等都应视为正常的出勤等。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解除处在“三期”的女职工,女职工们可以依法要求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等,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为了防止出现保护一边倒的情况,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严重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五、总结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应该说,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已经作了相当详细而全面的规定,这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法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加上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我们仍然要看到,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并不只是关乎对与错的问题,在实践处理中,还需要把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结合起来,同时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从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保护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刘新.劳动法实务与案例评析[M].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208-215
[2]陈梦群.论女职工怀孕期的权益保护[J].科技经济市场.2007(08)
[3]侯玲玲.合同终止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竞合的法律适用[J].议案论法.2013(10)
[4]易法.女职工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J].维权.2007(02)
作者简介:
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四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身份证号:)经甲方提出,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于XX年X月X日解除;
二、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
三、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于15日内办理乙方社会保险、档案等转移手续;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工作;
五、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及途径发布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言论,亦不得利用乙方所掌握的有关对方的各类信息做出有损对方的行为;
六、乙方明确,随着本协议的签字,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所有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各类津贴补贴等均已支付完毕,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纠纷,且乙方放弃关于其针对甲方的全部权利;
七、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确知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但仍自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XX年X月X日
5.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 篇五
Labor Relationship Termination Agreement
甲方:广州市友谊对外服务公司
Party A:
乙方:
Party B:
丙方:(身份证号:)Party C:(ID Card No.:)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The Party A, B and C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though negotiation and reached following agreement:
第一条 合同的解除
1.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1.1甲乙双方确认依据年月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自年月日起解除就丙方的劳务派遣关系。
1.1 According to Section 3 in Labor Contract signed by Party A and B on the date of dd mmmm yyyy on the basic of both sides confirmed, Party
A and Party B terminate the labor dispatch relationship of Party C from the date of dd mmmm yyyy.1.2条的约定,甲丙双方自日起 1
解除劳动合同。
1.2 According to Article 36 in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ection _ in Labor Contract(dd mmmm yyyy)On the basic of confirmation by Party A and Party C, Party A and Party C terminate the labor contract from dd mmmm yyyy.1.3甲乙丙三方确认,签订本协议书之前各方已经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解除合同的必要程序或手续、经济补偿或条件作了充分的沟通并确认各方对此不存在任何实质性或程序方面的争议。
1.3 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 had already notice the necessary procedure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 severance pay or the compensation after fully negotiation.All sides of Party A, Party B or Party C had already notice the legitimate.After singed on this agreement,there will be no controversy on any clause or procedure of this agreement.1.4丙方确认至签订本协议止,甲方或乙方已足额向丙方支付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及其他应发福利,不存在任何应付未付款项。
1.4 Party C had already confirmed before signed that, Party A or Party B had already paid the salary of Party C(including regular and overtime pay rate etc.)and other welfare, and there is not any other accrued payables.1.5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书前,甲方、乙方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1.5 Party C had already confirmed before signed that, Party A or Party B have not violated any section or article in Labor Contract or in Labor
Dispatch services Contract or in Labor Contract Law.第二条 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及支付方式
2.The way to pay the severance pay or the compensation after termination
2.1甲乙丙三方确认,由乙方根据丙方在甲方派遣至乙方的工作年限及相关情况直接向丙方支付以下费用,合计金额为元,大写:(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则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甲方无需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
2.1 By the confirmation of 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 Party B should for the employee directly with the term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hip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due to the reasons above, according to the working life and work-related condition since Party A dispatch labor relationship to Party B.A、因解除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A, The payment for term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hip and employment B、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人民币元。
B, Annual leave haven’2.2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乙方于丙方完成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
2.2 Party C should finish the procedures of transfer before ddmmmmyyyy, Party B should pay the payment for term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hip and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while the time Party C finished the procedures of transfer.第三条其他
3.Others
3.1甲乙丙三方保证不将本协议或以前因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泄露给第三方。
3.1 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 should guarantee this Agreement and the Labor Contract befor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raft of this agreement, are trade secrets of the three parties and shall not be disclosed to a third party by either party in any form.3.2本协议签订后,甲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债务或义务,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甲方或乙方的责任。
3.2 After this agreement have been signed, there will be none labor dispatch relationship or debt or any other obligation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Party C have no reason to call to account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Party A or Party C.第四条协议的生效
4.The time of this agreement come into effect
4.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 This agreement will come into effect when all sides of 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 signed and stamped.Each side keeps one copy, three copies have the same legal effect.甲方:乙方:丙方: Party A:Party B:Party C: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authorized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ve
6.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篇六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可适用。合同讲究意思自治,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劳动合同有特殊的一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合同,劳动法领域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上即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
一、为什么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容易,解除难。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就不是这样了,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如果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将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有些劳动者还有可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双方就补偿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员工产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特别在劳动者没有什么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要尽量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都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协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劳动者有辞职的想法,用人单位应尽量让劳动者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或者在离职的审批表中,写明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动议。
2、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进行书面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量先协商,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后,进行书面确认。不可以直接发书面解除通知,如果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1款。
四、案例:员工主动辞职,应当递交书面申请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后来王某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长期出差的销售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离职要求,并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协议中没有注明是王某提出的辞职。后来王某觉得公司应当对其经济补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公司提出是王某主动提出辞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拿不出书面的证据。最后,裁决公司败诉,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7.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履行程序 篇七
李某与柳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23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以李某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规章制度。李某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23日解除,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裁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享有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其提出辞职的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即日提出即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认为其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当天提出解除即解除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应对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进行举证,由于某公司举证不能,其对李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基于李某享有辞职权,李某2010年2月23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视为其通知某公司即将要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由于李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专家建议:]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在辞职时应依法履行该程序,反之,用人单位在30天内可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1、用人单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允许劳动者申辩;2、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依據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3、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履行程序,反之,将受到不利己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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