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论文(共15篇)(共15篇)
1.宪法规范论文 篇一
黑龙江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宪法之宪法规范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确认性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宪法的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其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2.宪法规范论文 篇二
一、宪法人的文化内涵
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 虽然呼吁培养宪法人的热潮很高, 但是在宪法研究学界对宪法人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来说, 宪法人应该是指诚心诚意的以宪法的基本精神作为指导思想,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过程中, 能够时刻按照宪法规定依法办事的人。通俗一点的讲就是社会个体在经过对宪法的深入学习和研究后, 能够运用宪法的知识平等公正地看待身边的人和事物, 并以宪法为准则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 同时能够积极参与国家的政策管理, 使国家能够更好的发挥依法治国的职能, 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从而保证我国各方面的健康稳定发展。从宪法人的文化内涵可以看出宪法人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 只有培养出众多的宪法人, 才能够拥护国家和政府的政策, 才能够在做任何事情时都能够以宪法为指导思想, 养成使用宪法的良好习惯。
二、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的重大意义
(一) 培养宪法人是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 依法治国, 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这就说明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要实现依宪治国, 不仅要求国家和政府的各个机关能够深刻的了解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精髓, 还要求社会群体大众能够清楚的认识宪法的重要性和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宪法的学习中去, 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使用宪法的良好风气, 通过长期的宪法实践活动, 使人人都能够成为具有宪法意识的宪法人。而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才, 有责任有义务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 增强对宪法的学习和研究, 提高自身的宪法意识, 进而能够在社会上带头拥护宪法, 使用宪法来指导自己的生活和学习, 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效应, 促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宪法的学习中来, 使宪法走进千家万户, 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从而使国家和政府能够更好的依法治国,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说, 在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 是各高校进行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
(二) 培养宪法人有利于宪政的实现
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并高于宪法的政治体系, 是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要想做好依法治国, 首先要实现依宪治国, 通俗的说, 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是建设宪政国家。要想实现宪政, 那么就得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宪法人, 使他们在进行任何社会活动的时候都能够依照宪法的精神, 从而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各方面都能够依据宪法进行管理和发展, 形成良好的宪法氛围, 进而逐步的实现宪政治国。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人才, 祖国未来的发展能否繁荣昌盛的巨大任务就落在的他们的肩上, 把他们培养成宪法人, 从而能够用宪法来指导国家相关工作, 使各个环节都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 才能够创造祖国美好的明天。
(三) 培养宪法人是促进法学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 时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 某某律师、检察官、法官因为犯了某某罪而被调查、逮捕。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 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学教学时没有重视对学生的宪法教学, 导致他们在踏入社会后, 缺乏宪法意识, 不能够严格按宪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从而做出有害社会与人民的事情。另一方面, 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 部分高校的教师只注意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 而不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使大部分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从而也就不能够使他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运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这是高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弊端, 长期以往, 只会阻碍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因此, 培养宪法人, 使学生们能够拥有高度的宪法意识, 是促进法学专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 培养宪法人也是宪法教学的重要任务
宪法的学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研究, 才能够逐步提高学生对宪法的认识和了解, 从而真正的成为一名宪法人。而宪法教学的重要目标就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教会学生宪法的重要内容, 并使他们学会运用宪法的能力, 从而一步步的培养学生的宪法人意识, 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宪法习惯, 为他们以后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能够严格按照宪法的精神来进行。
三、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的重要途径
(一) 从事宪法教学的教师理应加强自身的宪法综合素养, 首先成为宪法人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的任务就是教书育人, 只有在教学过程中, 能够言以身教, 以身作则, 才能够形成良好的带头作用, 促动学生们能够以积极的心态深入到学习中去。同样, 作为宪法教学的教师更应该首先成为宪法人, 这样才有资格在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进而逐步的促进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宪法人。教师要想成为一名宪法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 宪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 要不断的加强自身宪法综合素养, 并在教学上做到创新, 从而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调动学生学习宪法的积极性, 使他们认识到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其次, 教师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 要时刻按照宪法的相关准则进行一切的社会活动, 这样给学生形成一个良好的开始, 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 逐步的培养他们使用宪法的良好习惯。最后, 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 要时刻观察学生的学习生活特点, 注重他们在生活学习上的困难, 从而指导学生运用宪法知识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解决, 这样就提高了学生应用宪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从而为他们成为合格的宪法人打好基础。
(二) 在宪法教学中注重运用宪法实例, 来提高学生学习宪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我国大部分高校宪法教学情况来看, 许多教师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 为了完成教学任务, 只是一味的向学生灌输宪法知识和理论, 造成课堂教学气氛的枯燥无味, 从而大大降低的学生学习宪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 教师在宪法教学的过程中, 要根据教学内容, 合理的使用宪法实例进行分析和研究, 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 鼓励学生积极思考, 勇于表达自己对实例的不同看法, 这样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教学气氛, 也使学生对宪法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在宪法教学中, 运用鲜活的教学实例可以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从而促使他们提高宪法意识和参与国家政治建设的意识, 这样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就能够运用课堂学习的宪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通过长期的宪法经验积累, 逐步培养成合格的宪法人。
(三) 在宪法教学中注重宪法教学重点, 从而使学生具备宪法人意识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由于受根本法的性质影响, 宪法的内容必然会包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政治问题。教师在宪法教学的过程中, 一定要合理的安排宪法教学重点, 并重点讲解, 使学生能在课堂上学到宪法内容的精华部分, 从而能够真正的掌握宪法精神来指导社会实践活动。至于相对次要的宪法内容, 教师可以稍微加以点拨, 让学生在课外时间加以学习, 这样学生们就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宪法教学的重点, 从而能够把主要学习精力放在宪法教学重点上, 使他们真正的掌握宪法的文化内涵, 才能够在遇到实际问题时, 知道运用什么宪法知识加以解决。
(四) 在宪法教学中, 着重公民基本权利, 塑造宪法人格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是与社会群体大众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内容, 也是社会群体最为关心的内容。纵观世界各国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两大类。因此, 在宪法教学中, 要着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塑造学生的宪法人格。有一位著名政治家曾经说过, 宪法学本质上是人学, 它的最高价值和核心命题就是人的尊严, 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学中的份量。大部分学生在学成毕业以后, 都会进入到社会成为普普通通的社会大众, 那么他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 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权利的完善和保护。而在学校教育中, 通过教师的正确引导, 使他们牢牢的掌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内容, 从而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宪法习惯, 使他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 能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危害时, 能够勇敢的运用宪法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从而有力的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
(五) 在宪法教学中重视提高学生宪法应用能力
宪法教学的任务不仅包括使学生掌握丰富的宪法知识, 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运用宪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宪法教学的过程中, 教师要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提高想学生运用宪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首先, 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 可以运用现代发达的多媒体教学, 在讲解宪法知识的同时, 多放一些关于宪法内容的影像资料, 例如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等等, 使学生能够更直观的掌握宪法精神。其次, 教师要多举行一些宪法辩论赛, 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 让学生在比赛的过程中提高宪法应用能力。最后, 教师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一些课外活动, 如组织学生进行社区走访, 让学生们深入群众中去, 了解宪法在群众的使用情况, 并在课堂上形成激烈的讨论, 这样学生在长期的学习时间活动中就能够逐步的提高应用宪法知识的能力, 这也是培养宪法人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在宪法教学中注重宪法人培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宪法教学中重视学生对宪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使宪法深入学生内心。那么学生在进行实际社会活动时, 就能够时刻以宪法的精神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从而养成一个合格的宪法人, 为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贡献出重要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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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官丕亮.宪法教学应重视“宪法人”培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 26 (1)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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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篇三
关键字:宪政;宪政国家;人民宪政主义;司法宪政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41-01
世界是由人组成的世界,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正因为不同人的欲望,这个世界才会如此丰富多彩和辉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斯(Hughes)曾有名言说:“我们的确生活在一部宪法之下,但宪法就是法官所说的。”而人的欲望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近些年来,公民法权意识的勃兴,合宪性审查之吁求的澎湃奔涌,现行规范违宪违法审查制之阙如,在特定政治体内,在公共议题上,谁适合或应该拥有最高权?是“人民的宪法”,还是“法官的宪法”?
宪政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同样可以实行宪政,就如人权、民主一样。民主政治是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最重要的要求,它是对人民负责,在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中,法官与人民之间就存在一个悖论。众所周知,宪法是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实规则,其概念的含义并非亘古不变。自18世纪以来(而不是在此之前),人们习惯于将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politeia翻译为宪法:“一部宪法就是对一个城邦政府机构的安排,特别对最高政府机构的安排。”这一定义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在其宪政著作中提出的,宪法是一项实质性的法律,而不仅是形式上的标准。再经由古代中国历史的考察中,有学者指出,我国宪法是以宪法概念为主,将其作为一种改革的纲领和我国的宪政经验,从体系到法制化的转变,是我国确立了宪政制度实施的基本要素。在这一大历史背景下,对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的控制,被有些学者称为“人民宪政主义”,也可称作政治宪政主义,即是为确保人民宪政平和的展开,确保人民宪政的自我巩固,在常规状态下,应通过公议程序来引导和规范的方式。人民宪政主义,是通过人民的、政治的、公议的、民主的渠道,限制权力的滥用,遏制邪恶的特权利益,强化政治责任和回应性,维护和扩大平等的自由,塑造对共同的制度框架和文化的认同,推动政治改良和宪政转型。人民宪政主义是以人权保障为旨义的宪政主义,拥有人类所共同追求的普世性价值。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民宪政主义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政的革新与超越。
而司法宪政主义也是由历史生成的,是以观念和制度的演化为轴,是我们习以为常的、所谓普适性的关于宪政制度的框架构造及其相关的理论,是以英美特别是美国为代表的司法至上的宪政主义,是在“高级法和根本法”的观念及同为制衡的三权分立要求下形成的。笔者认为司法宪政是推动和探索宪政建设的司法途径,是推动司法改革中的宪政运动前行,推动司法改革的宪政改革万山,从而更好地引入司法上的合理性,在宪政建设中,进行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宪政建设。
具体的说宪法原理上,司法宪政主义包含两个基本假设:现代公民的法律标准可以在公共问题的定义上理智的达成共识,这些共识是宪法民主的基本规律;司法程序在寻求民主共识的进程里,比民主过程更可靠。但这两个假设是站不住脚的。现代的政治问题的基本特征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普遍且合理地不同看法:一方面的在经验上,在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因果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对公民的福利和价值规范识别也存在分歧。在公共组织的标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如果是通常且合理的,普通的法官可以在他们的解释或决定建立“正确的”的基本权利上;如果不能认为,对于围绕人权和平等的差异,比民主本身更全面、合理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的判断。
相比与司法宪政主义,笔者更主张“人民宪政主义”,它不仅更正当,而且在中国特定的制约条件下,也是更现实可行的选择。我们每个人都深有同感,那就是我国三十年的法制改革是伴随着原先的党政一体化或党和国家一体化的政治改革同步进行的,这个改革目前并没有完成。四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宪法的绝对权力仍然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管理国家的背后存在着强有力的政治色彩。在这种政治色彩的主导作用下,对于我们思考宪政主义,尤其是所谓的司法宪政主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是一直以来我们都倡导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看法,加之法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体系,对抗和争议等,都表现出一种强大的力量。笔者认为实体决定的正当性问题的解决需要转化为在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当处理分歧和必须采取行动时,它可以按照平等无私的关怀和尊重的原则,反复斟酌不同意见并作出决策;这将可能反映了更具包容的“公共理性”,更能促进立法本身来实现理想的自由;还可以促进公民的意识整合,从而形成监督他人恣意妄为的有效机制。
作者简介:徐若尘,1990年9月,汉族,安徽马鞍山,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4.学宪法讲宪法 篇四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以宪为纲,知法守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而我们所知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遵守宪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命安全。阻塞交通的道路,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令我们痛苦不堪。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数以万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亿之多。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面对死亡的悲剧,我们在埋怨,我们在斥责,想想那些因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是否要深思?面对车祸的原因: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等。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无视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有人抱怨:“这禁止,那限制,没有了人身自由。”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不遵守宪法的背后等待我们的是什么。只有遵守宪法,宪法才会保护我们。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同时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5.学宪法讲宪法征文 篇五
漫步在大街上,遥望天空,黑压压一片,听爸爸妈妈说他们小时候的天和现在相比真是天差地别。是啊,随着科技的发达,人们自然也越来越懒惰,把我们这个“地球村”弄得乱糟糟的。电视新闻上最常听到的就是“为了方便,许多工厂都把污水排放进河道里”,“随便排放废气”,“市民随地丢垃圾,影响了旅游场所的美丽”……这些生活新闻。听到这些新闻,许多遵守宪法的市民就会感叹:这些人也太缺德了吧,地球可是我们唯一的家园,这样去破坏它,我们迟早有一天会遭到惩罚!
还记得小时候,我家旁边有一条清澈见底的小河,夏天,我和几个小伙伴玩好游戏,还经常去小河边泼水,水洒在我的皮肤上,凉凉的,一滴滴滑下我的皮肤,有一点享受清新的幸福,水里还有许多小鱼,平常还可以看到来钓鱼的休闲爱好者。可后来,附近开了几家化工厂,他们把废水都排放进了河里,白天如果看到人,不想遭别人闲话,他们就在晚上排放。小河顿时失去了原来的模样,它生病了,病的很严重 ,“脸色”发黑。从此,它不再受到人们的宠爱——前来钓鱼的人不见踪影,我们也不去河边泼水享清凉。它还遭到了人们的嫌弃——人们经常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往河里人垃圾,有时还有捡垃圾的来打捞,我看见这一网网被捞上来的垃圾,心想:人们怎么都变成这样了,知道化工厂在排放污水,不但不加以爱护,还“火上浇油”,这条“童年小河”是绝对救不活了,他们心中到底有没有环境保护法呀!
地球只有一个,机会不会过多,你听不听得到它在哭泣,它在不断给我们人类惩罚。为了我们自己,让宪法这两个字住进我们的心中吧!让它时刻提醒我们:遵守宪法,成为一名好市民,成为保护自己的一份子!
6.学宪法讲宪法征文 篇六
为了我们更好的成长,国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来规范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有了这些法律还不够,我们应该好好地学习它们。让这些法律法规不沦落为空话套话,而是,实实在在地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下面我来给大家讲一个身边的小故事吧。
15岁的`小张家境优越,父母都是做服装生意的。当他因为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时,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儿子有吃有喝,从不缺钱,可是他为什么要到同学家去诈骗呢?儿子在监狱给妈妈写了一封信,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两个人都在家讨论赚钱的事,吹嘘自己把衣服卖出了高价,把冒牌服装当名牌卖出去了,我听你们讲了这么多,觉得这事特别有吸引力,特别刺激。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张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话,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酒后驾车,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随意横穿马路,没有满12周岁的小学生是不能骑自行车上马路的。就是这些简单的交通规则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总有些人不懂,不顾,肆意破坏它们,最后给自己带来的确实非常惨痛的后果。
爸爸妈妈和我说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小孩他的爷爷来接她放学回家,在马路边等红灯的时候,他看到他的妈妈就在马路对面。于是挣脱了爷爷的手像马路对面冲去。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压致死了。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这样由鲜血酿就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7.浅析宪法原则 篇七
关键词:法律原则,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分权原则
人们应该对宪法原则如何确定、应包括哪些或者哪一类原则进行深刻反思。
1 构建宪法原则的依据
构建宪法原则应该遵循一定的标准进行, 这些标准应来自宪法原则自身的特点。宪法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其本源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和来源, 反映的是具有普适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特定时期或特定国家的制宪者往往以它作为构筑国家宪政制度的原理, 并将其视为国家宪政制度所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和更充分的根据, 不能将其推翻或拒绝使用。”[1]“宪法基本原则的本源性意味着它是近代所生成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制度的根基, 并成为一个国家制定宪法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以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级性根据。[1]”因此, 各国宪政实践及宪法文本都不敢忽视宪法原则的问题。厉行宪政的国家将宪法原则作为灯塔, 指引其宪政发展的正确方向;打着宪政的牌子实际上推行专制或者高压政策的国家, 也要借助宪法原则来为其立个贞洁牌坊。
与宪法原则本源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先有宪法原则还是先有宪法。该问题一直聚讼纷纷, 成了一个到底先有生蛋的鸡还是先有孵化鸡的蛋的历史之谜。应当是先有宪法原则后有宪法, 宪法原则的存在本身有其独立性, 并不完全制约于宪法文本如何规定以及所阐释的问题是什么。宪法原则就是宪法原则, 并不是宪法文本自身所具有的原则, 这是两回事。“在没有宪法这一特殊的法律形式之前, 必先有宪法观念的存在, 否则, 形式宪法就无法进行设计。宪法原则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2]
在当今各国宪政实践中, 一般都将修改宪法的权力赋予政府。为了避免政府通过修改宪法架空宪法所确定的各种基本制度,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又都对修改宪法进行了实体和程序上的严格限制。而所谓的宪法原则, 却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就必须遵循的原则, 或者即使制定宪法的时候这些原则还没有完全定型, 但至少也是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宪政思想、观念。因此, 宪法原则是不能通过修改宪法来修改, 或者起码不能减损的那些原则。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20条规定, 联邦德国是一个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的、民主的、社会的、法治的联邦国家。同时又在第79条中声明, 上述规定构成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不容修改, 以维持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德国自基本法颁布以来, 即使经历了两德统一的过程, 也没有发生过任何重大的宪法危机, 部分功劳应归功于其宪法原则的稳定以及由此获得的权威性质。
2 最低限度意义上的宪法原则应该包括什么内容
宪法原则并不是一个橡皮口袋式的原则。法律原则有层次上的差别, 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在不同的层次上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几乎所有的法律价值追求都可以在法律原则的表达中找到自己的影子, 因此立法者通过法律原则这种极具艺术性的表达方式, 形式上解决了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问题。例如, 法治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属于不同层次上的原则, 但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却起着实现法治原则的作用, 二者同样表达着法律的正义、公正等价值追求。宪法也同样通过对宪法原则的规定来表达各种价值, 但是正如宪法不能把所有价值放在同等地位保护一样, 宪法也不能把表达价值的所有原则都视为基本原则。
纵观学者的研究, 二原则说, 三原则说, 四原则说, 不一而类。将宪法原则的内容进行穷尽的研究方式是一件吃力不讨好、极容易被非议的事情。而在众多的原则中, 总有一些原则的地位和效力都是不同于其他原则的原则, 它们可以承担起本源性原则的重任。这些地位和效力不一般的原则, 相对于其他原则来说, 就是一些本源性的原则。根据宪法原则本源性的特征, 可以将其分为本源性原则和派生性原则。一方面需要本源性的原则作为其基本框架, 同时也需要一些派生性的原则来补充。本源性原则就如同人的骨架, 而其他派生性原则是血肉。于是, 找到这些地位和效力都不一般的原则作为最低限度意义上的宪法原则是比较可行的研究方式。
宪法观念从产生时起便是以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为宗旨的。从思想源流上看, 宪法是人们建立政治国家时为了更好地确保权利而订立的契约, 因而在赋予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 又设置种种防范措施加以限制, 以防止权力滥用以致侵害公民权利。在制度层面上, 表现为以分权为特征的各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潘恩称宪法是, 政治圣经, 和社会团体的章程。总之,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 规范国家权力的分配及其运行的根本法。从实践形态上看, 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对作为封建国家权力的王权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规定非常明显。1787年美国宪法则对权力分立与制衡作了周密的制度设计。1789年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也宣布,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认为, 该规定就是宪法原则的集中体现, 而宪法原则就是体现并保障这一宪政精神能够存在和实现的原理原则。
综上所述, 所谓宪法的本源性原则就是《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用文本形式精确表达的人权保障和分权这两大原则。这两大原则是近代宪法所追求的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个人权利实现这一基本精神的具体化。人权保障原则为有限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设定了目的, 即必须以保障个人权利的享有为基本的出发点, 特别是不能侵犯或危害个人权利的行使;分权原则是保障个人权利实现, 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一种制度设计或安排。“虽然这两个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同, 但都紧紧围绕着近代宪法的精神, 结合而成一个严密而完整的整体, 服务于近代宪法精神的需要。”[3]
而其他原则都是派生性原则, 是对本源性原则的补充。如人民主权原则:由于宪法的本质在于人民通过宪法的形式限制国家权力并且确认公民权利, 体现了人民主权者地位。因此, “人民主权原则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及有限性问题, 集中地表达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制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 全新地界定了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 确立了人民在宪政国家中的本体地位。”[4]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所派生出来的原则;同时通过确认人民在国家中的本体地位, 人权保障原则也就更加具备正当性。再如宪法至上原则: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过, 做法律的仆人才可以获得自由;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潘恩在其《常识》中宣称, 法律应该成为自由国家中的国王, 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例外。他们言下之意, 就是法律至上。由此可见, 宪法至上原则将宪法的地位推到极致, 从来彰显了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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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莫纪宏.论宪法原则[J].中国法学, 2001, 4.[2]莫纪宏.论宪法原则[J].中国法学, 20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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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析宪法基本原则之于中国宪法 篇八
关键词: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中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8-0058-02
一个现代国家的成立,就会产生一国之宪法,其宪法中就会遵循一定的原则。以我国《宪法》之总纲为例,可以说几乎每一条都包含着几个原则。例如,第3条能够概括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第4条能够概括出民族平等原则等等。但这些原则,只能称为宪法的具体原则,并不能上升为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宪法时制宪者所遵循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指导着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它们构成一部宪法的主线、核心和灵魂。同时,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宪法的内容中所体现出的最基本的规则或准则,是宪法所规定的调整社会关系和指导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1]可见,不同于宪法的具体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维护公民权利时所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准则。”[2]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之具体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学界通说的宪法基本原则,尽管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或表述。[3]下面,笔者分别就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本身的涵义、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体现、以及实践或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依此进行浅析。
一、人民主权原则(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人民主权原则或称主权在民原则,其核心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或属于人民。相比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人民主权无疑是一大进步学说。早期,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额君主主权的思想时,就用人民主权作为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4]列宁在《三种宪法或三种国家制度》的提纲中,清楚地指出了民主共和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5]可见,我们可以看出人民主权的核心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该受人民的监督。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学说的核心,人民把个人的权利让渡出来给社会,组成政府让其更好地管理社会,赋予其权力。而这个赋予的过程,也就是这个契约的过程,就是我们所称之谓的宪法。宪法的一个实质特征就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政府)权力的运作。这正如列宁所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6]人民主权原则的学说之其进步性,无疑可见一般。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有其具体的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2、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反映了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具体体制的安排。
这其中,根据第1款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第2款规定,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说,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这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保证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它是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根据第3款规定,明确肯定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可惜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或理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人民主权原则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来落实。实践中人民主权变成了“人大至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主要形式。作为行使主权的所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广泛且无边界的权力。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在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4项权力后,又加上第15项兜底规定“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表明全国人大的权力是无限的,如果实践中一旦全国人大的具体选举制度有瑕疵,人民主权就很难行使,变成“人大至上”,这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二、基本人权原则(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人权是每个人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公民权是一个实然性的概念相比,人权是一个应然性的概念,是一个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不仅仅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基本人权原则有其具体的体现。具体地讲,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增加的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以抽象的原则性的形式表达了基本人权原则,使我国宪法有了明确的基本人权原则。这也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并增加“保障人权”的根本法依据。2004宪法修正案这一规定,也为具体法律的人权保障规定,做了根本法上的铺垫性规定。第二,现行《宪法》第二章第33~50条具体列举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及保护等。
但不可否认的是,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或理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基本人权原则、关于人权内容的宪法层面上的规定,我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第一,列举有限,无“剩余权利”条款。我国《宪法》第二章,虽然列举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相比,其列举有限,而不像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的列举那样,有一项(第15项)兜底条款。第二,宪法权利中体现约束国家权力的自由类权利不足。我们知道,传统公法学理论,把公民权利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自由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以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公权的侵害为内容。这样的权利在宪法中不多,即使有,像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也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落实保障,使之不能很好地实现。第三,法律保留多而不是宪法保留,法律保障而非宪法保障。宪法中多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国家依照法律”等体现法律保留原则的条文,而不是宪法保留来规制公民权利,而不是直接在宪法条文中直接落实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得不说,这是今后宪法运行实践中应该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法治原则(the rule of law)
法治的定义,十分丰富,因为其太丰富,全世界至今仍然没有一个都公认的完整的定义。“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7]关于法治,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法治两层含义和戴雪所提到的法治三原则,是经典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8]“①法律至高无上,非依普通法院的审判,人民不得无故受法律处分;②无论贵贱,任何人都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③宪法的通常原理形成于法院的判决。”[9]
在中国现行宪法中,法治原则有其具体的体现。我国《宪法》的总纲第5条,是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直接体现。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款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这是以明确的条文形式、抽象的原则形式确立了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第5条第2、3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也是法治原则一个重要表现方面。
但同时,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或理论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
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一个比较突出问题就是,从法律文本上讲,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或称违宪审查)的不完整,法院没有完全被纳入到整个违宪审查的体制中来;违宪审查的实践,从理论上讲,至今没正式启动过。这应该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今后有待完善之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1项,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模式,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2条“(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89条“(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99条第2款“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4条“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108条“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我们能得出我国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制度的基本准则: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横向层面(同一级别的人大和政府),相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或命令,因为相同性质同一横向的国家机关的内部是工作上的直接领导;纵向层面(不同级别的人大和政府),权力机关之间,仅是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或命令,行政机关之间,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或命令,因为纵向上,权力机关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整个体制中,我们可见,法院并无它的独立地位在于违宪审查中,实践中更是有2003年末的河南省洛阳市“种子法”案件的尴尬事例。[10]这不得不是我国在今后宪法运行实践中应该改善的重要方面之一。
四、权力制约原则(separation of powers,checks and balances)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执掌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分权制衡,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制所采用的普遍准则,是西方国家普遍的权力制约方式,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也常见到权力制约原则。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英国的洛克,到法国的孟德斯鸠,到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他们的著作中就充分反映了权力制约原则的丰富理论渊源和理论思想。
而在我国政权体系中,虽然并不排斥权力制约的要求,但更主要的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的制约和平衡,这种制约不像三权分立制那样是相互制约达到平衡,而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单向制约”,不是“互相制约以达到制衡”,所以笔者认为,真正的权力制约原则(互相制约),在我国宪法中,从整体上而言,是不存在的,我国是“单向制约”。但是,从宪法层面讲,在我国司法权的内部,是存在权力制约原则的,正如《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其中,从“互相制约”的字样就可见,在我国司法权内部,是存在权力制约原则的。
注释:
[1]殷啸虎.宪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4.
[2]殷啸虎.宪法学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5.
[3]“我们所说的宪法基本原则,必须尽可能反映当今各国宪法(至少是各主要国家的宪法)的实际。在这么一个广阔的范围内权衡,我们以为宪法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条:保障基本人权原则,人民(国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这三条原则大体适用于当代并存的两种类型的宪法。”——童之伟、殷啸虎.宪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3.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9.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24.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48.
[7][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M].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9][英]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31—245.
9.学宪法讲宪法优秀征文 篇九
记得那是我在县城读二年级的时候,有一天,我像往常一样高高兴兴的埋头朝校门走去。突然,头顶一暗。
我抬头一看,三个大哥哥挡住了我的去路,他们把我拉到了偏僻一点的地方,然后问我:“小弟弟,带零花钱了没有?”我老老实实的回答:“带了一点。”他们听了后,满脸笑容地说:“小弟弟,把钱都借给我们吧!我保证过两天还你更多的钱。”
听后,我赶紧捂住自己装钱的口袋直摇头。他们见状,温和的表情立马变得狰狞,极不耐烦的说:“你拿出来给我们看看,我们就不问你借了。”
看他们凶神恶煞的样子,我胆怯地慢慢掏出口袋里所有的钱摆在他们面前。我刚把手一张开,他们就立马一把抢过我手里的钱,扬长而去。同时不忘转回头警告我:“小弟弟,不要告诉老师家人!我过两天就还给你。”
那时的我根本什么都不懂。我一愣一愣的走进教室,迷迷糊糊地上课,然后又一愣一愣的放学回家,根本不敢告诉给任何人。
到后来,我才知道他们几个是学校出了名的不学习的差生,经常缺课上网吧,老师都拿他们没办法。
再到后来,我才知道他们不会还我钱了。
再到后来,我才知道他们中有一个因抢一个老人的钱被警察抓住了。
到现在,我时常在想:如果当时我学了点宪法知识,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把事情及时的告诉老师和家人,或许那三个同学就不会走到被学校开除、被警察抓的地步了。再如果,当时那三个同学学了点宪法知识,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或许他们也不会走上犯法的道路。
10.学宪法讲宪法总结(精选) 篇十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所把“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_载体,在接到文件后,于11月30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活动的开展,并制定了《__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关于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活动实施方案》,对于活动的开展进行了细化。同时,成立了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向党旗宣誓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开展宪法宣誓暨“学习贯彻_,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学习活动,12月3日,我所在一楼办公大厅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召开了宪法学习和向党旗宣誓大会,深入宣传依宪治国、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内容,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三、普及宪法知识、弘扬法治精神。12月4日我所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在红旗渠广场开展了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出动宣传车3部、发放法治宣传画册500本,宣传品2000余张,并接待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11.新宪法一周年 篇十一
横沙岛是闻名遐迩的长寿圣地,风景优美,三面环江,一面向海。小岛面积不足50平方公里,人口接近5万。这里隶属上海宝山区,不过即便是乘坐快艇,也需要1个小时的航程。 在这个多少有些偏僻的海岛之上,“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横沙乡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曹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以前办什么事情,大家都觉得作一些牺牲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现在有了很大不同。”
曹明特别强调了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影响,“具体来说,宪法修正案好像并没有和某件事情发生关系,由于岛小,相对独立,类似拆迁等发生纠纷的事晴并不多,但是老百姓都知道,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维护他们权利的内容。”
一年前,宪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舆论一片叫好声,认为贯穿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必将对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这次修改不仅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还包括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写入宪法。当修宪涉及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时人们才发现,宪法其实并不遥远。
修宪一年来,“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宪法正在我们身边,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
“北京有个拿着宪法不搬的老头”
“如果放到现在,我的遭遇或许不会这么惨了。”钱国量是华东某市一名出租车司机,看得出来,他并不是特别爱讲话的人,不过,当提到拆迁问题时,他的话匣子就关不住了。
钱先生家位于该市的黄金地段。2002年的时候,他所住的地方要拆迁,钱先生家约18千方米的地方,当时给了12万多的拆迁款。
这点钱去哪里买房呢?钱先生不愿意搬走,结果,他在一天晚上被拆迁公司雇来的民工暴打了一顿,“足足在医院躺了半个月”。无奈之下,他被迫搬走,如今只能在郊区亲戚家临时借住。
令钱先生感到现在比过去好的事例就是“北京有个拿着宪法不搬的老头”。 2004年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法家时,老黄拿出一本宪法单行本进行抵制,其中一页被特意折起一角,蓝色圆珠笔划出一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靠着这件“武器”,老黄使他的那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下来。这正是18天前宪法修改案新增的一个重要内容。
无独有偶,2004年4月30日起,沈阳公民董国明被拆迁公司困在了自己家中。在一片废墟中,董国明把宪法贴在窗口,他坚守了27个日夜,董国明称自己是在“捍卫私权”。
这样的事情并非偶然。“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并非只是谈谈而已。
在北京比安管理咨询公司工作的傅元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他对于新宪法一年来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经常能够在媒体上看到国家领导人关心普通百姓的新闻,这些事情虽然有时仅是针对一户矿工、一家农产,却能体现国家领导对于人民的重视,表明去年写入宪法的人权条款等事关民生的条款并非只是文字。
“越来越多公民的宪法意识已被唤醒的时候,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就要慎重考虑了。”他说。事实上,新宪法实施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依法行政的报道,也更多地见诸报端。
钱花得理直气壮了
2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上表示,这次评选把私营企业主也纳入了推荐评选范围,这是首次把私企纳入评选范围。
这与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完全一致。新修改的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事实上,早在党的十六大上,就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山西是相对落后的内陆省份,不过,近些年,这里出现的富人并不少,山西人在北京大肆买房,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不过,怕露富也是许多人心中解不开的结。亢友计是山西一家规模颇大的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以前是怕穷,所以拼命去赚钱,有了钱之后,却又害怕招惹是非,所以一直非常低调,有钱也不敢花。
宪法修正案的颁布给了他不少勇气,至少让他心里安定不少。2004年,他终于让儿子去北京上新东方的英语辅导班,准备送儿子去加拿大读大学。而他自己,也开始关注起上海等地的房价,探求异地炒房的可能性。
他说,“这些是几年前,我只能想想的事情。”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晖明是多家公司的董事,他平时与许多企业家都有交往,其中不乏民营企业家。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新宪法颁布后,他在和这些企业家的聊天中,能够感到他们确实比以前更加有松了一口气的感觉,安全感增强了。
感到轻松的并非只是富人。无论财产多少,只要是合法渠道获得,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虽然我的私人财产并不多,只是一个普通百姓,不过,这种财产受到保护的感觉很好,让我感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受到了尊重。”作为上海的一名普通的公务员,陈涛这样描述自己的感受。
“穷人的屋子,风进得,雨进得,国王却不能进。”这种理想中的情况或许目前还无法真正实现,但是至少,距离又缩短了一步。
呼唤配套法规的完善
修宪一年来,虽然出现了诸如黄振活、董国明等手持宪法据理力争的热点事件,不过,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虽具有最大的和普遍的约束力,但它的影响是无形中施加的。
“宪法毕竟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界定的是根本原则。”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世信认为,从表面上来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距离是完全正常,如果宪法距离日常生活太仔细,反而违背了宪法的性质。
张晖明教授则强调,当前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如何保证与宪法配套的相关法规的完善和实施。
可以确定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经过一年的检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这构成了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2.宪法产生原因探讨 篇十二
现有的理论一般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出发来阐述宪法产生的原因, 往往也十分中肯。如“宪法在近代的产生不是偶然的, 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决定的客观必然性。宪法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要求及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1) 这种说法恰如其分地点明了近代宪法的积极性质及其内容。从这一角度看, 上述几点原因使宪法得以产生是无可疑义的。宪法在近代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 但并不意味宪法是自动产生的, 或是人们凭空臆想出来的。从这一点看来, 在宪法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下与宪法产生这一结果中, 必定存在着某种中介, 使得宪法产生由可能变为现实。
笔者认为, 在欧洲长期以来法律观点、法律制度的延续性也是使近代宪法产生顺理成章的一个重要原因。学者们认为:“古希腊关于法的概念和方法, 关于城邦民主制度的立法, (‘宪法’) 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而“罗马法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 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 (3) 意大利学者孟德斯鸠和卢梭理论化了的两种宪法模式:英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前者具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倾向, 人们确认它是来自于日耳曼的, 但实际上它包含了不少罗马宪法的原则;后者, 即法国模式, “具有民主倾向, 与共和制的罗马宪法有更直接的联系。” (4) 他认为, 大陆的宪法在立法活动、选举活动上与罗马法的相关规则制度有一种联系, 而政府由议会支持的原则让人想起平民大会中开会的平民对平民保民官的罢免等等。 (5) 以上如此多的引用与论证, 无非是想证明如同没有受孕、没有十月怀胎, 便无法凭空产生出婴儿一般, 没有从古至今的法律观念的传承与积淀, 以及法律制度的延续与发展, 资产阶级的革命是不能空手找出一个“宪法”来的。这也正可以说明为什么宪法首先产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 传统的文化观念给了资本主义发展壮大的空间, 而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也是在原有的法律制度文化基础上提炼升华而成, 也可说是个螺旋式的上升。
资本主义的条件成熟时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而革命胜利后, 为什么要制定颁布一个“宪法”呢?可以认为, 宪法的产生是革命正当化、合法化的需要, 这又是宪法得以产生的一个直接原因。宪法的产生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 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搏斗、大较量之后, 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的。而“承认”的原因就在于:革命在推翻现行政权之后, 它必然要废除将这次革命视为非法的法律制度, 而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 以昭示自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自此以后, 凡是与这新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的便被视为非法的。而在革命正当化、合法化的过程中, 在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制度时, 最紧要的莫过于规定革命所要达到的社会的最本质、最基础的制度。于是, 宪法应运而生, 为国家提供一个“定分止争”的最高法。因此, 宪法是对阶级斗争或革命胜利成果的法律形式的固定。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 也需要一个根本法来肯定它所要建立的基本制度。因此, 尽管社会阶级性质不同的国家宪法内容迥异, 但宪法的形式和作用却惊人的相似。
宪法产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是人民的愿望与要求, 制定一个宪法并赋予它最高的效力, 是保障公民权利、保证民主的实行, 保证国家长期稳定存在下去的需要。革命成功需要无数人甚至几代人的艰辛努力, 而人们参加革命, 一个最基本的动机就是寻求自己的权利, 而且是最充分、最大化的权利。革命者在革命成功之后当然不愿意自己的革命成果被篡夺而必然要求民主。因而, 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宪法”来确认自身的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不受来自国家和其他个人的非法侵害。又因为实际上在一个国家之中, 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总是少数人, 人们当然更需要一个“宪法”来肯定民主制度并保证民主的实行, 唯其如此, 才能保证大多数公民不至于被排斥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虽然宪法来源于政治权利, 但它又规范着政治权利并保障着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也是人民需要宪法的原因。最后是革命者希望革命的胜利成果长期保存下去, 于是也就需要一部宪法将革命成果制度化, 使改变宪法所规定制度的决定难以作出。正如著名学者G·Jellinek在《国家学总论》中说道:“任何一个要长存的团体, 皆需要一个根据其意志来组织与执行的规范, 并界定其范畴, 也规范其组织成员间以及对此团体的关系, 这种规范便称为‘宪法’” (6) 确实, 宪法正是一种防止权力和自由滥用的机制, 后代人在继承了它的同时便能更有效地致力于特定目标, 而不必经常应付那种反复出现的为政治生活确立基本框架的需要。人们不能总是从零开始, 否则就没有国家政府的连续存在, 也就不会有稳定之后的繁荣昌盛。因而, 革命成功之后, 制定一部赋予其持久性的———尽管不是不可改变的宪法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 宪法的产生不但具有客观上的原因, 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前者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后者也必不可少。前者决定着宪法是否可能产生, 而后者使可能变为现实, 正是由于这些更直接的原因, 宪法才得以产生, 并在此后迅速风行世界各国而几乎不受民族或地域的限制。
参考文献
[1]董和平等.宪法学[M].法律出版社, 2000.
[2]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3][意]阿尔多.贝特鲁奇.罗马宪法与欧洲现代宪政[J].法学, 1998, (3) .
[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13.学宪法讲宪法班会总结 篇十三
20_年6月14日上午9时,小寨村组织村委会人员在会议室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强有力的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是党和国家提出的重要战略。宪法和乡村振兴战略共同构筑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固基石。
此次学习,一方面是学习宪法精神,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65周年,另一方面是感受我们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成果,为我们新中国成立7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点赞。同时提高了我们对宪法的理解,对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有了更深的了解。宪法对于每个公民、每个个体都起着监督与保护的作用,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宪法。
通过此次学习宪法增强了我们对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提高自觉维护宪法责任感,提升约束自己言行觉悟,增强依法办事能力。
14.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 篇十四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很高兴能够有这样一次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这个看法吧?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我们的素质和修养。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学法用法,从我做起”!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宪法,讲宪法》,概括的说我校精神就是厚德、弘毅、诚信、敏行。在这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共和国华丽雄伟的大厦下一座坚实、永恒不变的根基——“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共和国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以邓小平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15.新加坡宪法初探 篇十五
一、新加坡宪法的发展历程与基本内容
(一)新加坡宪法的发展历程
新加坡的制宪活动最早可追溯到海峡殖民地时期,以英王敇令的形式颁布的《海峡殖民地宪章》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构建起了海峡殖民地完整的政府组织体系。二战结束后,随着新加坡境内废除殖民统治的呼声不断高涨,英国政府被迫公布了《伦德尔制宪报告书》,并与新加坡各派政治力量达成关于新加坡内部自治的协议。其后公布的《新加坡自治宪法》更是将除外交和国防以外的其他事务全部交给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手中。在此次立法会议选举中,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获得胜利。1963年,新、马合并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并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该宪法基本沿袭了原自治宪法的主要内容,增添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在新加坡适用的条款。由于新、马双方执政理念上出现严重分歧,加之种族矛盾也没有得到缓和,于1965年8月新、马分离,新加坡独立。
独立后的新加坡于同年12月制定了《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这部法律的公布标志着新加坡的独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同时,该独立法与1955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了《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这一形式一直持续到1979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宪法将以上两个法律合并成为一部统一的宪法法典。不过,新加坡并没有完全抛弃原来马来西亚宪法中的规定,特别是在基本自由和国家紧急权方面,新加坡宪法明确规定可以继续适用。与此同时,新加坡作为移民及其后裔组成的国家,其宪法也呈多元化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很大,可以说,独立后的新加坡宪法就是在不同宪法文化和宪法制度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新加坡宪法的基本内容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共计七篇一百零五条,分别为政府、立法机关、公民资格、公共事务、财政条款、一般条款、临时性和过渡性条款。《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新加坡效力最高的法律。它强制规定,任何与宪法冲突的法律都会被宣告为无效。只有超过全体国会选举议员中的2/3的人数投票通过,宪法的条款才可以被修改。对于特别宪法修正案涉及寻求更改民选总统的自主权力范围和有关公民基本自由的条款的,除了国会投票,还要求在一次性的全国公民投票中获得至少2/3以上的选票同意。宪法突出地加强了某些基本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公民的平等权利。但这些个人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出于公共秩序的维持,道德良俗和国家安全的理由,它们也会被加以限制。除了对少数族群和少数宗教群体的一般性保护之外,新加坡本土的马来人原住民,他们的特别地位受到宪法明确保障。宪法还包含了明确的条款,描述了国家的各个机构所有具有的权力与功能,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面,下面我就此进行分析。
1. 行政方面
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6年,但其并没有实权,具有象征意义。此外参选总统一职须持无党派立场,这主要是基于缓和政治派别矛盾的考虑。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拥有行政权、部分立法权、国家重要人员的任免权以及财政预算的否决权,等等,但其在行使这几项职权时,必须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2)如果说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征,那么内阁则是新加坡最高的行政执行机构,其主要负责制定政府的相关政策以及国家日常事务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内阁作是以集体的形式对国会负责的。内阁基本由总理及各部首长组成,按照新加坡宪法的规定,拥有国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进行组阁,人民行动党就是凭借宪法的这条规定一直实行一党执政,获得执政的执政党秘书长就成为内阁总理,内阁中其他部长也是由总理从国会议员中遴定,然后将选定的候选人推荐给总统,由总统任命。在法律事务上,检察机关在民事和刑事事务上为政府提供意见,代表政府出庭,但其并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
2. 立法方面
新加坡宪法明确规定,新加坡的立法机关由总统和议会组成,这是由于新加坡曾长时间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所以在政治体制的选择上留下了很多英国的影子,其沿袭了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并参照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建立了一院制的国会。国会议员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这些议员根据产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官方议员、民选议员和非选区议员。其中,官方议员是基于国会推荐,由总统特别委任,其与民选议员的最大的区别是无投票的权利,这类议员主要是代表各行业、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他们的职业和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一般都是公务要员或者在科学、文化、艺术、商业等领域的人士,民选议员则是根据公民直接选举而产生。非选区议员则是新加坡的一个独创制度,从反对党未当选议员候选人中任命。当然,根据宪法的规定,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预算审批权及监督政府的职权。新加坡国会对政府的监督独具特色,其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权进行全面控制,可以说国会的立法权基本不受任何限制,这主要是受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影响。新加坡是一个清廉指数很高的国家,这就得益于其国会通过严厉的立法来限制约束行政权,如通过了《防止贪污法》等一系列威慑新加坡公务员的法律。除此之外,国会还从财政、人事等方面对政府进行有力地监督。
3. 司法方面
与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是,新加坡的司法机关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其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新加坡最高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又由高等法院和上诉院组成,上诉院相当于终审法院,一切案件经上诉院审理后就不能再上诉,并且上诉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终极效力。除此之外,在最高法院设有一个特别宪法法庭,专门处理与宪法条款效力有关的问题,但与欧美很多国家的宪法审查不同,此问题在下文将予以详述。新加坡宪法对高等法院的法官予以比较充分的职业保障,如规定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不因审判行为被起诉;法官的任免由总理推荐,由总统任命;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其职等等。二是新加坡初级法院。新加坡初级法院包括各种地方法庭和专门法庭,如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小额索偿法庭等等。与高等法院的法官不同,初级法院的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他们必须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做出决定,才能予以委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初级法院法官就欠缺独立性,因为作为法律委员会的主席就是全国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说,初级法院的法官是在大法官统一领导下从事审判等司法活动的,其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也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涉。除此之外,新加坡也有其他司法机关专门处理有关法律纠纷。
4. 选区制度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虽然基本采用了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根据新加坡自身的情况作了一些改进,集选区制就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选区制度。新加坡选区分为单选区与集选区,前者需要各党提名单一的候选人参加竞选,而后者则相当于几个单选区。根据集选区制规定,选区参选候选人每一小组为3到6人,其中必须要有少数种族作为候选人,这种制度设计本身是为了保障少数族裔进入国会,是对少数种族予以适当照顾的一种特别制度。当然,新加坡的选区划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会随着人口、建屋的发展变化而变化,2015年新加坡大选全国选区划分为13个单选区和16个集选区,而上届大选也就是2011年大选全国选区划分则为12个单选区和15个集选区,与此同时,2015年新加坡选民人数比2011年大选人数多4.7%。(3)除此之外,集选区候选人小组必须由同一政党或独立候选人组成,也就是说,不允许出现混合政党或者一个政党的候选人与独立候选人混合的情况。总之,新加坡选区的划分从根本上上来说是有利于执政党获得更多选票的,现在的执政党可以通过分割选区或合并选区来分散反对党的选票资源。
5. 基层管理
新加坡是一个城邦国家,国土面积非常小,因此没有也没必要进行所谓省市的划分,故其将全国划分为五个行政社区,对这五个行政社区进行指导管理的主要有三个机构,分别是人民协会、社区发展理事会和市镇理事会。人民协会既是全国社区组织总机构,也是法定机构,由其统一管理社区的建设和服务工作。社区发展理事会则在每个行政社区都有设置,虽然其承担的主要是行政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但是对其定位依然是社团组织。市镇理事会共有16个,其被定性为社团法人,主要承担市政物业管理职能。人民协会为了统一管理社区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在其下面又设置了3个社区服务的基层组织: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和居民委员会。公民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居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居民联络所主要是组织举办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居民委员会的功能更多的是促进邻里和睦。
二、新加坡宪法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宪法渊源的多样性
新加坡曾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所以早期新加坡宪法受英国法的影响明显,其直接构成了新加坡宪法的基础。其后,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成为马来西亚的一个州,其法律包括宪法都开始进行本土化的进程,于是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虽然该宪法基本沿袭了原殖民时期自治宪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也增添了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在新加坡适用的相关条款,很多条款至今依然沿用。二战后,新加坡宪法受美国宪法的影响不断加强,特别是在宪法的最高法规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等方面,都借鉴或者采用了美国宪法的相关理念。需要说明的是,因为马来西亚宪法很多内容都直接受印度宪法的影响,所以新加坡宪法在关于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以及国家的紧急权等方面的条款也间接地来源于印度宪法。当然,新加坡作为移民及其后裔组成的国家,种族和文化的不同所带来的不同宪法文化和宪法制度使新加坡宪法的渊源呈现多样性。总之,新加坡宪法渊源的多样性首先是因为其独特的国家发展历史,每一次宪法的变化都与国家的发展进程相关。但这种多样性并没有使新加坡宪法陷入矛盾的泥潭不能自拔,相反,在统一的法治理念中,这种多样性与新加坡的实际有机的结合,形成了一个统一体,这就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宪政体系。也正是宪政体系的建立,使新加坡成为宪政国家,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二)宪法修改的轻率性
新加坡自独立以来,50多年的时间里,宪法被修改超过40次,立法如此轻率,在世界上也少见。1789年美国制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自此以来,美国宪法一直没有在原文上加以修改,而是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期间共通过了27个有效修正案,其以简练的法律语言和高效长期的适用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典范。中国在对待宪法的修改也表现得相当审慎,自新中国成立至今也只修改过3次,之后也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订。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是受英国法的影响。我们知道,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宪法的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而且修改程序简单,一般只需要过半即可。以美国为代表的“刚性宪法”则与之恰好相反,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有严格的修改程序。新加坡宪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并不是一部完整统一的成文宪法典,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新加坡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及独立法规定的可以适用于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宪法。“独立法”由议会行使宪法制定权制定,其属于基本立法,而不是一般的立法,因此,新加坡宪法具有刚性宪法的特征。除此之外,《新加坡宪法》第52条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视为无效,这也表明新加坡宪法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的效力,似乎也符合“刚性宪法”的概念。不过,在宪法的修改上,新加坡宪法除了“独立法”B章的规定外,其他条款的修改都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在这一点上,新加坡宪法又类似于“柔性宪法”。因此,介于“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间的新加坡宪法,其修改频繁且轻率也就可以理解了。
(三)政治体制的独特性
前面也提到,新加坡的政治体制就是参照英国议会内阁制模式建构起来的。总统是国家象征,其作出行动必须经过内阁同意,缺乏实权;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也是最高立法机构,新加坡的国会采取了一院制的结构,这主要是因为新加坡国家较小,也没有贵族和平民的势力划分,所以就不需要设立两院,可以说,这是新加坡根据自身国情所作出的改变;一个政党如果能获得多数席,则该政党就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就成为内阁总理,总理是国家领导人,内阁中其他成员如各部长则由总理在议会中任命。虽然这种体制参照了英国议会内阁制的形式,并且也允许反对党的存在,但新加坡却保持了60多年一党的长期执政。反对党的存在非但没有成为执政的隐患,相反,其促进了执政党更加严于律己,为民谋福。新加坡的这种政治体制将执政党、国会和政府统一起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格局,也构成了新加坡政治体制的最大特色。
(四)公民权利的有限性
新加坡宪法对公民的权利的规定,主要适用的是马来西亚宪法的条款,但这种适用并非完全照搬,其存在着明显的限制。首先自由条款的适用有时间限制,即新加坡独立之前在马来西亚有效的相关条款,其后修改的条款不适用于新加坡。其次自由条款适用的数量上也非常有限,仅在宪法第四篇规定了九种公民基本权利,大量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并没有进行规定。不仅如此,新加坡国会还明确废止了与新加坡法律特别是宪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使其在新加坡丧失法律效力。在新加坡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方面,宪法法律也予以了限制。宪法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行为规范,政府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了规范的要求,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些规范也将大量的道德内容写进法律,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禁止在境内销售口香糖,否则会被罚款,在非吸烟区吸烟也会导致罚款,而随地乱丢垃圾则可能被罚打扫公园,这是一种法律的泛道德化。除此之外,新加坡的严刑峻法也独树一帜,特别是保留的“鞭刑”,一直被世人认为是践踏人权的表现,而违背司法程序采取先拘捕后审讯等行为也是与西方法治思想相背离。
除上述特点,新加坡宪法在法院对宪法条文的解释上也很独特,并且宪法内容紧扣种族及宗教和财政问题。
三、新加坡宪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新加坡模式”可借鉴不可复制
新加坡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有很多都与我国相似,如新加坡实行的是一院制,国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我国实行的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还有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是一党执政。除此之外,新加坡在传统观念、生活习惯、民族文化等方面也与我国很相近,这就决定了新加坡的宪法和法律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加坡宪法所确立的体制和我国现有体制还是完全不一样的,其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西方议会内阁制,而我们则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新加坡的执政党也与中国共产党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是一个精英分子组成的议会制政党,而不是由劳动者组成的革命党。(4)所以,我们可以将新加坡宪法所确立的体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吸收借鉴到我国政治框架中,但对于根据新加坡宪法确立的“新加坡模式”绝不可完全复制。
(二)关于民主
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和中国共产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所以新加坡60多年一党执政的稳定性对中国有很大吸引力。除此之外,中国也特别关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方式和执政重心,可以说,新加坡之所以能够长时间一党执政与之不断调整执政方式和执政重心有关。人民行动党作为执政党长期关注民意、民生,努力提升老百姓的福利,使老百姓对政府,对执政党产生信任感,甚至依赖感,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去借鉴。当然,通过竞选方式执政的人民行动党在选举过程中通过运用自身的政治优势,修改选举方式,操控整个选举过程;通过控制媒体散布对自身有利的舆论,以保持主动地位;当反对党在有可能影响人民行动党执政时,其甚至会借用司法手段对之进行打压。虽然这种披着民主外壳的制度并不是真正的民主与宪政,但其在形式上确实完全符合民主与宪政的要求,其并没有废除民主制形式,而是利用各种民主的手段保证自己的地位。或者说,人民行动党的的确确是通过多数人民的投票支持才得以执政的,最终还是新加坡人民选择了他们的执政党,其背后的根基就在于执政党取信于民,这也是其长期执政合法性的基础。(5)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基本可以作出判断,即新加坡是民主政体,但实行权威统治。新加坡人民的支持是使这种权威统治具有合法性的根本原因,我们应该借鉴的就是如何争取或者保持民众的支持,如何将以民为本、联系群众落实到实际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宪政制度
关于新加坡的宪政,前文已有论述。总统是国家元首,同时与国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并负责监督总理,但其只是虚职,其有权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有权最终决定重要人事的任免,有权审查法令的执行情况等等,但其在行使此类职权时,必须受到限制,即要先征求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其在立法、财政、人事等方面对政府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政府由获得多数席的政党组阁,成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以集体方式向国会负责,该党领袖就成为政府总理,总理是国家领导人。反对党依然存在,并且在不断壮大力量,但并没有成为执政的隐患。新加坡的这种宪政体制将执政党、国会和政府统一起来,形成了三位一体的格局,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也造就了新加坡政治的高效廉洁。在所有的监督中,国会和党对政府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人民行动党的党内监督,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政府的廉洁性,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除此之外,新加坡对法治的严格落实也是保障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原因,通过法律约束权力,特别是对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近于苛刻的惩处,使公权力最大程度受到制约,私权得以保障,达到治国、治官、治权的目的,进而加强整个社会管理。比如,新加坡通过设立贪污调查局,专门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贪污和渎职犯罪;通过设立审计总署,赋予其独立审计的权限,以此来督促各行政机关提升绩效水平,其中不断加强的绩效审计值得我们思考。
(四)保持东方的政治文化
在东方的政治文化中,必然避不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这是东方政治文化的核心。虽然从现代人的观念来看,这种文化似乎与西方的民主与宪政格格不入,但若因此就得出西方政治制度优于东方的政治制度,则会明显有失偏颇,因为,即使在现代社会,东方的政治文化依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另外,就是对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的理解,当我们习惯性地将这两个词汇放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其实已经无形中在做价值判断,即集权就是专制。集权就一定专制吗,就一定没有民主吗?显然不能这样理解,根据前文分析可知,新加坡是一个权威统治的国家,这种权威统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中央集权,把权力都集中在人民行动党的部分精英手中,但我们并没有听说新加坡是专制主义国家,起码目前新加坡的民主制度仍然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我们不能因为对专制独裁的痛恨,而抹煞中央集权的合理性,也不能因为对民主制度的向往,而忽视西方民主的弊端。新加坡在这一点就做得比较好,其借鉴了西方的民主制度,但又巧妙地根据国情保持了东方的政治文化,东西方政治文化的交融,不仅保持了一党的长期执政,也促进了新加坡经济的腾飞。我国的政治体制也延续了中央集权的某些特征,这是由历史决定的,其已经成为一种根植于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部分,我们不能忽视,更不能完全抛弃。因此,新加坡的经验值得我们反思,即如何在保持东方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实现民主与宪政。
总的来说,新加坡的宪法是西方的模式,但又大量充斥着东方的政治文化和理念,正是这种东西交融的模式才让新加坡宪法不断发展完善,并一直保持生命力。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和宪政体系都离不开所在国自身的文化土壤,尽管其可能仍然有缺点,甚至会走弯路,但绝对完善的制度是不存在的,缺点并不可怕,其会随着历史发展和不断学习而得到解决,得到弥补。中国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一定要保持自身的价值观,保持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化,这是一项制度适应成长并且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
摘要:新加坡宪法是西方的模式,但又蕴含着东方的政治文化和理念,正是这种东西交融的模式才让新加坡宪法得以在生存的土壤中不断发展完善,并一直保持生命力。文章认为新加坡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如何实现民主,如何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宪政制度,如何保持东方的政治文化等方面对中国具有启示。若能够合理移植或者吸收借鉴,将对改善我国政治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运作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根据新加坡宪法确立的“新加坡模式”绝不可完全复制。
关键词:新加坡宪法,宪政,民主,启示
注释
1凤凰网.为了新加坡[EB/OL].http://news.ifeng.com/history/shijieshi/special/shuangmianliguangyao/kfrl,2016-7-2。
2何勤华,李秀清.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新华网.新加坡大选前一日为冷静日李显龙吁选民支持自己[EB/OL].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8/25/c_128165082.htm,2016-7-26。
4中国改革论坛.新加坡模式对中国政改有可参考之处[EB/OL].http://people.chinareform.org.cn/W/wyk/Article/201607/t20160712_252377.ht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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