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薪酬管理答案

2024-11-06

39薪酬管理答案(5篇)

1.39薪酬管理答案 篇一

薪酬与福利管理作业一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B 2 D 3 B 4 C 5 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ACD 2 ABCE3 BE 4 ABC 5 BCD

三. 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薪酬调查应掌握哪些原则?

1、在被调查企业资源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薪资信息。由于薪资管理政策及数据在许多企业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不愿意让其它企业了解。所以在进行薪资调查时,要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与对方对应部门或总经理联系或利用其他方式获取信息。

2、调查的资料要准确。由于很多企业对本企业的薪资情况守口如瓶,所以有些信息很可能道听途说得来的,不全面、准确率低。另外,在取得某岗位的薪资水平的同时,要比较其岗位的职责是否与本企业一致,否则参考价值不高。

3、调查的资料要随时更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完善,企业的薪资情况经常变化,要调查及时的更新的资料才有参考价值。

2、什么是报酬设计要点?

1、建议采用“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的结构。基本工资以学历为标准,并每年有浮动(工龄工资),要确保:一个应届本科生在公司工作三年以后,能拿到研究生基本工资水平,硕士到博士也如此推理,通过这个原则来测算基本工资的标准和上浮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2、基本工资确定后,再确定技能等级工资,对不同的职位,可采用不同的技能等级工资标准,同样我们要确保:一个应届本科生在公司非常优秀地工作三年以后,通过连续报酬调整,能拿带研究生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水平,硕士到博士也如此推理,通过这个原则来测算技能等级工资标准和每年调薪的次数是比较合适的。

3、与报酬设计相配套的是考评管理和调薪制度,如果相关的工作没有完善,报酬政策则没法客观、公正地执行。

四. 论述题(共20分)

论述岗位评估的方法有哪些及各自的特点

常用的岗位评估方法有岗位参照法、分类法、排列法、评分法和因素比较法。其中分类法、排列法属于定性评估,岗位参照法、评分法和因素比较法属于定量评估。

1、岗位参照法岗位参照法,顾名思义就是用已有工资等级的岗位来对其它岗位进行评估。

具体的步骤是:①成立岗位评估小组;②评估小组选出几个具有代表性、并且容易评估的岗位,对这些岗位有其它办法进行岗位评估;③如果企业已经有评估过的岗位,则直接选出被员工认同岗位价值的岗位即可;④将②、③选出的岗位定为标准岗位;⑤评估小组根据标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将类似的其它岗位归类到这些标准岗位中来;⑥将每一组中的所有岗位的岗位价值设置为本组标准岗位价值;⑦在每组中,根据每个岗位与标准岗位的工作差异,对这些岗位的岗位价值进行调整;⑧最终确定所有岗位的岗位价值。

2、分类法分类法与岗位参照法有些相象,不同的是,它没有进行参照的标准岗位。它是将

企业的所有岗位根据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任职资格的方面的不同要求,将分不同的类别,一般可分为管理工作类、事务工作类、技术工作类及营销工作类等。然后给每一类确定一个岗位价值的范围,并且对同一类的岗位进行排列,从而确定每个岗位不同的岗位价值。

3、排列法排列法是通过对所有岗位根据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任职资格等不同层次的要求

进行排序的岗位评估方法。比较科学的岗位排列法是双岗位对比排列法,具体的步骤是:①成立岗位评估小组;②对企业所有岗位进行两两对比;③在两两对比时,对价值相对较高的岗位计“1”分,对另一个岗位计“0”分。④所有岗位两两对比完后,将每个岗位的分数进行汇总;⑤总分最高的岗位的岗位价值最高,依次排序,就可以评估出所有岗位的价值。

4、评分法评分法是指通过对每个岗位用计量的方式进行评判,最终得出岗位价值的方法。

具体做法为:①成立岗位评估小组;②将企业所有岗位的所有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的条款整理出来;③对每个条款的价值进行打分;④每个岗位得到的总分,就是该岗位的岗位价值。

5、因素比较法因素比较法不须关心具体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而是将所有的岗位的内容抽象若干个要素。根据每个岗位对这些要素的要求不同,而得出岗位价值。比较科学的做法是将岗位内容抽象成下述五种因素:智力、技能、体力|责任及工作条件。评估小组首先将各因素区分成多个不同的等级,然后在根据岗位的内容将不同因素的不同的等级对应起来,等级数值的总合就为该岗位的岗位价值。

五. 案例分析题(共30分)

1、为什么住房政策没有能够留住员工?

答:该公司的住房政策主要给骨干员工以房屋的居住权,但对骨干员工来说他们的是希望有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公司房屋的居住权并没有满足骨干员工的安全感的需求。另一方面住房政策只是保健因素,无法对员工的工作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

2、F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漏洞或不足在哪?

答:在该案例中,F公司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可以说是非常不完善的:

① 培训前没有与受训人员签订相关合同;

② 人力资源的管理应是和风细雨,应该坦诚公平;

③ 人力资源管理应该讲诚信,不能欺诈;

④ 人力资源政策应该全面,考虑到各层员工的不同需求;

⑤ 薪酬制度的调整应有计划、有目的;

⑥ 薪酬制定要遵循五个原则。

3、针对该案例的几项激励措施,你认为应该怎样完善?

答:(1)重新调整人力资源部门的构成;

(2)重新审视公司的薪酬政策;

(3)建立针对不同阶层员工的激励措施;

(4)建立公司的培训机制,改变公司各层员工的观念,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观念。

2.39.安全文化宣传管理制度大全 篇二

一、企业安全文化的含义:

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在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实践过程中培育逐步形成的,被员工广泛认同接受并共同遵循的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价值 观、行为观、安全作风和态度,安全风貌等。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安全管理理念,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企业安全文化构成 企业安全文化由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四个层次构成。

1、精神文化是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行为规范、群体意识和价值观念,代表着企业广大员对安全生产共同追求。

2、物质文化是指通过企业工作环境的优化、劳动条件的改善、安全奖励机制、文化设施等诸多方面来满足员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可以起激励作用。

3、制度文化是指通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确定来对员工进行的正式约束。

4、安全行为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安全活动文化,如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安全文明奖和个体行为等。

三、安全文化建设实施的原则

1、安全核心理念的灌输要使接受者能够获得直观的感受。以环境和氛围的营造来传达企业安全文化思想,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并形成良性循环,使员工对企业安全文化理念的接受和所受到的行为约束,化为自觉的认识和行动。

2、安全行为观的灌输要实现与企业文化对接和融洽的视觉的表现。

3、安全视觉系统的展示对企业员工生产过程中安全防范的随时性提醒和警示应直观而鲜明。

四、安全文化建设组织

1、企业文化职能部门负责企业安全文化传播、实施、提升和推广工作。

2、企业安全部在工作范围内密切配合实施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3、各部门积极配合,全员参与。

五、企业安全文化宣传管理规定

1、企业要制定安全文化宣传计划,各部门主管要围绕自己的工作内容,将企业

安全文化建设渗透到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2、广大员工要自觉地投入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去,有义务自觉宣传企业安全文化理念,遵章守纪,规范自己的行为。

3、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群众性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亲情化安全管理等各种手段,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的知识规程进行有效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文化意 识。

4、统一职工学习安全、重视安全的行为,保证各项安全规程的认真执行和落实,使职工从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文化节中受到教育。

5、将群众安全文化与职工文艺相结合,以实用的安全知识、文化艺术的品位吸收员工、感染员工。使员工感受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6、重视人的价值、把尊重人、关注人、关心人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内容。使员工形成强烈的认同感,使命感和持久的驱动力,引导企业员工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努力。

7、努力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激发和释放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创造力。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交流传播安全文化理念,使之成为全体员工的共识。

8、不断消化、融合、改造、吸收企业安全文化,科学地确定企业安全文化内容,使其成为一套适用性较强,特色鲜明的企业安全文化。

9、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各单位目标任务来部署、管理、考核,使安全文化理念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并得到自觉贯彻。

3.39薪酬管理答案 篇三

分类管理企业出口产品符合性声明

编号:

_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_____合同项下的货物,品名______,规格__

____, 数量/重量______, 批次号____,货值______,系我公司按照______(技术法规、标准或合同)生产,经检验符合要求,请予放行。本公司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盖章

4.39薪酬管理答案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 50 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20 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 300 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 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30 米 ;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20 米,分层数不得超过 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 60 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 4 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4 米 以上。

第二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 50 米 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 2 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 1 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 300 米 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5.39薪酬管理答案 篇五

关于上报《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我局对2007年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部分条款提出修改和补充,现将修订后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呈上。

附:《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报告 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 2010年10月25日

阿克塞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将我县2007年11月13日制定的《阿克塞县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阿克塞县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管理工作,办理日常业务。

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财政、城建、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各乡镇、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乡镇、本社区、本单位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县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低收入家庭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80%收取。公产房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测算提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县发改委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廉租住房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1、县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2、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

3、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包括新建、购置廉租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维修、物业管理所需资金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住房保障:

1、租赁住房补贴: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暂执行每月6元/平方米。被保障对象属无房户的,按人均保障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的标准向其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有住房但未达标的按现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取整,小数不计。租房金额低于补贴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每户最低补贴金额不少于60元,少于60元的按60元给予补助。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认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现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按人均保障面积标准,10平方米内的住房面积由公产房租金核减为廉租房租金,由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不够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上一条办法给予保障。

3、实物配租:对军烈属、老红军和夫妻双方均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与其人员结构及承租标准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范围内的,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执行直管公产房租金;不足10平方米的,其差额部分按照前一种办法给予保障。这些申请家庭也可选择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本县的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本县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夫妻户口):一是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一人属1998年迁入我县的,另一人迁入时间不限;二是家庭主要成员于五年前迁入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只限本县户口,不限户口迁入时间。

2、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享有所有权的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包括450元),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低于县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享受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二条

城乡低收入(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

1、户的计算

①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审核低收入家庭和认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②对因无房,户口暂时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2、住房保障人口的计算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阿克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和审核的低收入家庭人口为准。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除同一户籍中主要家庭成员外,下列情况也可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②农业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并实际共同居住的;

③现役义务兵原户口在同一户籍的。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分摊人口:

①空挂户口;

②因某种原因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与户主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关系的;

③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4、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是指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产权证书记载或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

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私有房屋;

②承租的公有住房;

③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④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⑤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⑥前2年内已出售的私有房屋;

⑦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不认定为申请人现有的住房面积:

①居住亲友、邻居及非所属单位的住房;

②居住兄弟姐妹的私有房屋;

③租住的私有住房;

④居住的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5、已入住敬(养)老院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和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后报镇政府审核。乡镇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审查,确定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格。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具体保障方式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房管局审批。

4、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自房屋移交当月起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损坏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要恢复原状;

2、不得损坏或丢失房屋内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住房用途,造成损坏和丢失的,要照价赔偿,恢复原状;

3、不得对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要保持住房原样;

4、不得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

5、按时交纳租金、水费、电费、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不得无故拖欠;

6、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发生意外事故由入住户承担一切责任;

7、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不得调换住房或者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

8、不得将承租的房屋随意处置,变相出卖使用权。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擅自改、扩建或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在房前屋后、院内乱搭、乱建的;

5、擅自对所承租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连续6个月以上不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不服县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阿克塞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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