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及派遣原则

2024-09-03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及派遣原则(精选8篇)

1.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及派遣原则 篇一

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车辆使用及封存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为进一步管理好公务用车,节省不必要开支,经研究决定对公司现有车辆出台管理规定如下:

车辆封存

一、考虑到车龄及车况等因素,保留冀A12345、冀A67890两辆车,做为日常工作保障用车,其余X辆车全部封存;

二、车辆封存前,要确保车内燃油充足,并将车辆情况登记清楚,内容包含:轮胎气压、外观、内饰情况、仪表盘行驶公里数、防冻液、其它油液情况;

三、车辆封存后,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第一周进行一次车辆启动,启动后着车时间不低于30分钟,以便于车辆保持良好的工况;

四、车辆自2017年9月1日起进行封存,封存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车辆驶离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因补充燃油,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驶出,燃油补充完毕即刻返回)。公司将视业务发展情况另行拟定启用时间;

五、封存期间车辆钥匙统一交由管理部门保存,钥匙的使用严格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含:使用人、使用事项、取出时间、交回时间、经办人。

车辆使用

一、保障日常工作的两辆公务用车,要做到专车专用,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二、严格落实用车请示制度,因公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注明用车原因、用车地点、用车人、返回时间。

三、次日上班前用车的,要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驾驶员。突发事件用车时,要及时电话上报,用车后补填派车单;

四、专职司机要注意检查车辆,遇有故障及时上报,管理部门接到故障报告后,及时联系维修,确保车辆工况良好;

五、车辆的维修由管理部门负责,司机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维修点送修,送修后要详细登记送修原因、维修时间、维修部件、维修费用等情况,维修完成后保存好相关票据及资料,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六、专职司机要对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及时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行驶里程情况合理计算油耗,行驶里程及燃油加注要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包含:用车时间、起始里程、燃油加注时里程、燃油加注量、当日油价、司机签字、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其它规定

一、根据工作分管情况,自规定下发之日起,车辆管理交由XX部门负责;

二、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条款,做好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完善各类登记,做到各项工作有据可查、各类登记清晰完善;

三、此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即刻废止。

2.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篇二

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维修及保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用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管理部门

公司所有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及管理工作由公司综合办负责。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

以下情形综合办予以安排用车:

(一)上级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到公司调研、检查和指导工作或业务往来单位来公司联系工作需用车的;

(二)公司高管人员外出联系工作或参加重要活动;

(三)财务部门因公到银行存取3000元以上现金的;

(四)工作期间发生急重病或职工发生工伤;

(五)公司遇到突发事件,销售发货及采购、生产提货等的运输;

(六)各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由综合办安排车辆集中接送;

(七)在不影响公司生产和工作前提下,职工死亡及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安排丧葬用车;

(八)其它紧急用车。

第三条 车辆使用审批程序及管理

(一)公司除正常接送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外,其余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

(二)各部门申请用车应填写《派车申请单》并到综合办登记,《派车申请单》应注明用车日期、出车时间、预计返回时间、乘坐人数、事由及目的地,由公司综合办酌情安排车辆并开出派车单,派车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公司门卫,作为出门凭证;另一联交驾驶员作为驾驶员出车手续和因公出车报销油料、停车费、过路和过桥费的依据。

(三)驾驶员应依据派车单内容合理确定行车路线,驾驶员完成任务回公司后,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综合办。

(四)正常情况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特殊情况可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派车单。

(五)公司小型货车和大客车由综合办负责统一管理,车队负责人负责车辆的调度;非生产、办公特殊情况用车须经综合办同意并开出派车单,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及路线。

(六)节假日期间的和晚间值班车辆,由公司总值班人员负责调度,合理安排。

(七)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车,须按照公司规定的路线行驶,未经综合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因驾驶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造成损失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八)节假日期间未安排工作的车辆,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出公司或借于他人使用。

(九)在车辆管理和使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

(一)必须保证车容整洁,车辆运行状况良好,确保能够按时出车。严禁在车内吸烟,服从工作安排。

(二)外出期间应始终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将车辆交于他人使用或携带非指定乘车人员。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因公出车以下情况由总值班或乘车人员在派车单上写明回公司时间,并签字认可后,驾驶员作息时间可调整:在24:00前回公司的,次日正常上班;24:00至2:00回公司的,次日10:00上班;凌晨2:00以后回公司的,次日上午休息,下午正常上班。

(四)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热情、主动,保持高度的服务意识,服从管理,不得挑线路、选任务,不得搭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及货物,认真

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所有车辆在没有任务的情况下,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待命,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停放在公司外,如因公出差回来较晚可自行安排停放,凭停车费票据予以报销。

(六)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修养,注意保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五条 用油管理规定

(一)公司车辆全部使用IC卡加油,每辆车的IC卡加油记录由综合办车辆油料管理人员负责保存、管理、统计。

(二)综合办工作人员在每月25日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将次月用油计划报批后,交采购部采购。综合办车辆油料管理人员依据车辆平均用油情况合理分配到各车辆IC卡中。

(三)车辆油料管理人员应在每月底对每辆车行驶的公里数及剩余油料进行统计,并在次月5日前,到石油公司打印上月公司车辆加油清单,于次月10日前,计算出公司所有车辆上月实际用油数量。

(四)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加油,特殊情况须提前报综合办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五)车辆出差途中需加油时,驾驶员必须记录加油时间、地点及行驶公里数,报销时应在油票发票上注明,经综合办主任审核复核、车辆油料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给予报销。

第六条 油料考核管理

(一)公司综合办每年年初对全部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进行核定,根据审定后的百公里耗油标准对车辆油料进行考核。

(二)驾驶员应在每月2日前将所驾驶车辆的行驶公里数报车队负责人汇总,经车队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公司综合办车辆油料管理人员汇总。

(三)油料考核方法

1.本月行车里程总数=本月底行车里程总数-上月底行车里程总数 2.本月耗油量=本月实际加油数量+出差自购油票数量

3.本月油料的节超数=本月行驶的公里数×百公里耗油标准数-本月实际加油数量

(四)车辆油料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对每辆车上个月的行驶里程及用油量进行统计,按照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核算出每台车的耗油节超数,经驾驶员、车队负责人确认后作为考核依据;

(五)油料消耗按月考核,每半年兑现一次。

(六)奖励与处罚

1.车辆百公里耗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节约部分的50%给予驾驶员奖励,高于规定标准的部分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2.使用IC卡加油和出差途中现金加油,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理。

第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由车队队长负责(车队队长为车队负责人),综合办负责人每季度审查一次,对于填写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记载内容为:车辆的型号、购车时间、入户时间、投保时间、技术技能、逐年行驶里程、维修间隔里程和次数、车辆改造、改装、封存、停驶、复驶、报废、机损、事故、燃料、轮胎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等。

(二)车辆维修管理

1.公司全部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

2.车辆维修,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写明维修原因、车号、本次维修项目内容及更换零部件名称。

3.小型轿车的维修由车辆驾驶员填写一式三联的维修申请单,经集团小车车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第一联交集团办公室,第二联交集团小车队保存,第三联交集团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4.大客车及货车的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车队负责人检查后

签署维修项目意见,综合办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车队负责人开出派修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应按以上程序审批后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得增加维修项目。车辆维修完毕,送修驾驶员应对维修明细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车队负责人应及时将维修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5.出差在外的车辆发生损坏,应首先通知车队负责人并说明情况,尽可能将车辆拖回到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损毁严重确实不能拖回的,必须经综合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当地维修,维修申请单可事后补办。

6.因操作不当或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维修费用。

7.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将车借于他人使用,并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处以1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按报修申请单内容维修或未经批准扩大维修范围的,超支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9.驾驶员虚报或超报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的,一经核实将给予虚报或超报费用20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0.车队负责人应依据公司与汽车修理厂签订的维修合同有关价格并结合市场行情审核维修费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11.为维护车辆性能,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驾驶员须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实施相应的维护措施,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第八条

车辆安全管理

(一)车辆在出车前、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对车辆的性能、部件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及时的维保。

(二)驾驶员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行车时要做到思想集中、不急躁、不冒险、严禁酒后开车。

(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违规,被交管部门罚款的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费用外,其它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相应费用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全额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篇三

1、目的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调度和有效使用车辆,节约交通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管理的所有车辆。

3、主要职责

3.1 pMC部全面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协调和管理工作。

3.2 车辆使用部门按照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填写派车单。

3.3 pMC部司机负责车辆平安到达目的地与返回,所管辖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清洁工作。

4、车辆的使用管理

4.1 车辆使用范围

4.1.1 公司员工外出公差,包括:洽谈业务、开会/学习、维修设备、采购物品等。

4.1.2 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4.1.3 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例如:员工受伤急需治疗、外单位借调用车等。

4.2 车辆使用程序

4.2.1 公司车辆一律为公务使用。但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亦可酌情满足管理人员因私用车的要求。

4.2.2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凡有需要使用公车的部门(人),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半天或以上的长途用车须提前一天申请),经所属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后交由pMC部车辆管理员(池江)统一派车。

4.2.3 若出现多个部门同时申请使用公车时,则以“先急后缓、先货后人”的原则派车,各部门和司机应顾全大局,服从pMC部的派车调度。

4.2.4对近似方向和时间的派车要求应尽量拼车外出;长途出差(距离容桂地区周边100公里以外的城镇)人员应尽量乘坐大巴车,以减少公司派车的次数和成本。

4.2.5 司机按照《派车单》上报批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用车完毕后,须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5、车辆管理

5.1.1 公司车辆实行分工责任制,对自己所管辖车辆全面负责,司机只有权负责自己所管辖车辆的费用报销。

5.1.2 公司车辆分工负责如下:

车辆名称

车牌号

负责司机

小车

07271

林生

面包车

04873

李生

货车

02038

张生

5.1.3 公司车辆均须建立车辆档案,由生产部总经理生产助理负责统一管理。

4.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前言

为了规范设备部车辆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要求设备管理部所有人员熟悉并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了解本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国电康平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设备管理部。

本标准审核人:宋占国

本标准批准人:宋占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鹏辉

本标准于2009年03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国电康平发电有限公司

设备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Q/KFD-ZD 211.14-2009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康平发电有限公司设备部车辆使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康平发电有限公司设备部车辆使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管理职责

3.1设备部安培主管是车辆使用管理的负责人,在设备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车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2兼职司机是车辆使用、保养的负责人,负责车辆卫生清扫、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资源、保证正常工作用车需要,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真正体现“公车公用”、“公私分明”的精神,保证车辆安全高效运行,节约费用,特制订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4.2使用原则:

4.2.1下级服从上级,近地服从远地,缓事服从急事,小事服从大事原则;

4.2.2相对固定原则和统一调度原则:车辆相对固定到使用人或驾驶员,由安培主管根据需要统一调派;

4.2.3公车用公原则:设备部车辆原则上只用于设备部内部公务用车,确因需要私用车的报设备部主任签字同意方可使用,用后需按实际情况收回成本;

4.3车辆使用申请、调派及要求

4.3.1所有车辆都由安培主管负责统一调派使用,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调度车辆。特殊用车请主任签字。

4.3.2所有用车必须提前一天向安培主管提出申请,用车均实行用车登记制,注明用车原因、途径地、目的地、用车时间、驾驶员姓名等,并请用车人、跟车人签字确认。

4.3.3用车专业班组,特别是重要检修项目用车应提前申请,以便保证派车有着重点,重大紧急厂内用车专业主管可直接与安培主管电话联系,厂外用车由专业主管同分管主任电话联系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4.3.4车辆所属班组班长、兼职司机是车辆的直接管理者,未办理用车申请,车辆所属班组班长、兼职司机、严禁出车,更不允许让其他人出车,私自出车者严重考核出车司机、车辆所属班组班长。若发生事故一切后果班组自负。

4.4驾驶人员岗位要求

4.4.1 兼职驾驶员要听从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4.4.2 兼职驾驶人员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应在本班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4.4.3 兼职驾驶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维修保养,保证车况完好,保持车内外卫生规格化。一处不合格考核50—100元。

4.4.4 兼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行驶。否则考核50—100元。

4.4.5 车辆应用于处理公务事宜,兼职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驶;不准跑私车。否则考核50—100元。

4.4.6 车辆出车返回后,兼职驾驶员应及时向安培主管及本班班长报告,以便于车辆调派。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考核50—100元。

4.4.7车辆出车返回后,领车人必须在用车申请单上标明用车公里数。由司机将用车申请单及时交给安培主管。司机出车后未能将有领车人在用车申请单上标明用车公里数的申请单及时交给安培主管,考核50—100元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设备部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5.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本着降低使用费用、又满足用车需求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特指川豪企业成都地区的行政办公用车,具体包括长安川ASV728、长安川APA683、商务车川AYB548、奥迪川APQ12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川豪企业成都地区所有车辆的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车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是车辆管理的唯一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正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二、负责对公司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第一责任人为各责任驾驶员。

三、负责购买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养路费及缴纳其他相关费用,并与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保持友好关系和联系,第一责任人为车队队长。

四、负责公司车辆的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五、负责车辆购置及办理相关手续,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六、负责责任驾驶员的交接车登记手续,对离职责任驾驶员的车辆进行验收,第一责任人为车队队长。

七、负责建立健全车辆技术资料档案,负责建立各部门车辆使用台帐,并对各部门用车实施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八、负责公司所有车辆调度,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九、负责费用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十、负责其他与车辆相关的事宜,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用车申请

一、原则上,各部门用车必须在前一天下午17:00前申请。由用车人填写《川豪企业派车单》,经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三楼前台统一调度。

二、车辆统一调度前,须由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批准。

三、公司车辆因公要离开大成都范围的,须报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

第七条车辆调度

一、一般情况下,除奥迪外,其他车辆的调度全权由行政人事部三楼前台负责,严禁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擅自调配车辆。

二、调度人员须根据各部门用车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和事情的轻重缓急,对各部门用车做出统筹安排。

三、调度人员须全力配合和协调各单位的用车需求,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或不予支持和配合。

四、调度人员在安排车辆时,须优先保证财务取、送款、量房、货物运输、机要件和急件的取送、重要客人的接送以及工程用车。

五、特别说明:

1、奥迪川APQ121主要为罗总用车和用于经销商接送,以及经罗总批准的其他用途。

长安川A-SV728主要是用于家世界部门货物的运输和派送。

长安川APA683在周一到周五主要是用于工程部工程方面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商务车川AYB548主要用于周六、周日的公司活动和平时市场部、设计部样板房量房。

2、公司总裁有权随时征调公司所有车辆。

3、若无特殊情況,尽量避免中午或晚上派車,以保证责任驾驶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调度人员有权要求责任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单后在规定时间內出车和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以避免延误其他部门的用车需求,对未按要求执行者,调度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4、原则上,一环路内、设计师开工、交底都不予派车,如遇紧急情况时有客户在场的,需客户签字确认或用车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或其授权人)确认后方可派车,并务必在送到后立即返回。

第八条车辆使用

一、所有车辆责任驾驶员必须接到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川豪企业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二、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各责任驾驶员必须随时检查车辆的关键部位(比如灯光、转向、刹车、机油、轮胎等),若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以便提前进行保养和维修。

出车前,责任驾驶员必须应对水箱、机油、油量、刹车、刹车灯、大小灯、电瓶液、轮胎、车身外观、发电机皮带等部件做基本检查,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后,要检查存油量、气量,发现存油、气不足时,应立即加油、气,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气。

三、责任驾驶员必须随时对车辆进行内外部清洁,并有权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车内吃东西、吸烟,以保持车辆内外部的清洁卫生。

四、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五、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用车人不得要求责任驾驶员开往其它的地方,若情况特殊,用车人必须向调度人员说明原因。

六、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责任驾驶员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担。

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与人调换,更不得交与他人驾驶。

八、未经同意将车开出办事或作他用的,一律重罚。

九、未经同意擅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较大时,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司有权再向责任驾驶员追赔全部损失。

十、工作期间,员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后,调度人员应及时派车,并免费为其提供使用服务。

十一、公司员工因私用车,需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经理同意、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安排,并按以下标准收费:

1、面包车收费标准:2.0元/公里(总裁特批不收费的除外)。

2、商务车收费标准:2.6元/公里(总裁特批不收费的`除外)。

员工因私用车,按实际发生的行使公里数,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经理确认、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后,将相关费用交纳到成都地区财务部,并知会车辆调度人员。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成都市物价和市场行情不定期做调整。

十二、车辆使用任务结束后,以及节假日,责任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严禁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其他地方停放,否则一律重罚。

十三、责任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所有证件复印件留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证件不完备或失效,取消驾驶资格,并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知晓。否则出车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使用登记

一、车辆使用前,责任驾驶员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告知一楼前台作好记录后方可出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并标明时间、地点、用途、相关费用(如过路、过桥费)等,登记在《车辆行驶记录表》上后,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二、每月3号之前,责任驾驶员应将上月《车辆行驶记录表》交一楼前台进行确认、汇总和统计,若经所有用车人确认后的车辆里程记录与车辆实际里程数不符,则超出部分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款之收费标准计算后由其责任驾驶员承担。

第四章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条车辆保养

一、车辆的保养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保养时责任驾驶员应在现场作监护人,不得离开或委托他人代替。

二、车辆需要保养时,责任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保养申请单》,注明保养时间、保养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等,经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如发现车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否则责任驾驶员自行承担对由此引发的后果。

四、责任驾驶员要定期保养车辆,定时检查、更换机油并记录更换机油里程,认真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五、责任驾驶员应每天早上10点前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

一、公司车辆的维修,须指定修理厂,定点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的正规修理厂。若需更换修理厂家,须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

二、车辆需要维修时,责任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需要的时间、维修内容、大致费用(维修费用须事先与维修厂家交流,获取准确报价)等,经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责任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维修申请表》不相符时,应和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责任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

四、责任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详细记录检修情况。

五、每月1日,车队队长应对所有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填写《车辆例行检查月报表》,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车辆外出时发生故障,应及时向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汇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须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

七、因操作失误或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将追究责任驾驶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油耗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持加油、气本(卡)在指定地点加油(长途除外),责任驾驶员必须在《车辆行驶记录表》上作好相关加油记录,以便进行相关结算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外加油,否则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须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后方能加油,并在发票背面写明原因交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方予以报销。

二、所有车辆的耗油量必须按核定标准进行报销,车辆耗油量标准每半年核定一次,由车队队长与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共同核定。

三、所有车辆耗油量不得超过核定标准的105%,超出部分由责任驾驶员自行承担。

四、每月初,所有车辆责任驾驶员必须就本车上月度使用情况、行使公里数、耗油量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三楼前台进行汇总。

五、所有车辆的使用情况、行使公里数、耗油量等情况每月分析一次,由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

六、因公外出在异地加油的,责任驾驶员凭派车单、出差申请单、加油发票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保养、维修费用

一、车辆保养、维修费用在1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即可进行。

二、车辆保养、维修费用在100元(含)-300元范围内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

人事部经理审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即可进行。

三、车辆保养、维修费用超过300元(含)必须报总裁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报销车辆保养、维修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关明细,责任驾驶员、车队队长必须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其他费用

一、其他费用包括国家规费(养路费、保险费、五路一桥等)、洗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二、车队队长负责车辆年审,其所有费用(包括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养路费、年审费用、其它杂费等)的申请、报销由其负责。

三、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报销,但均需车队队长签字确认。

四、费用在1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即可进行。

五、费用在100元(含)-300元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即可进行。

六、费用超过300元(含)必须报总裁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

一、上述费用的报销,将按成都地区各单位在用车过程中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由财务中心或成都地区财务部进行分摊。

二、责任驾驶员报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在票据背面写上日期、车号、事由及停车地点并与使用人共同签名后当月报销。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责任驾驶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积极协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和向公司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汇报。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协助交警收集资料,协调并处理现场工作。并应立即向总监报告,通知保险公司迅速赶往肇事地点勘查处理。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后,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应在两天内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公司,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四、事故发生后,若有伤患,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五、相关人员在处理事故时,应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车牌号等。

第十六条车辆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

一、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划分,以交警事故大队事故勘查结论为准。

二、因责任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并将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规定,对责任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6.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篇六

单位不设专职驾驶员,车辆实行办公室管理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办法。

一、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委托何德奇负责。

二、办公出车由办公室请示站领导后统一安排,特殊情况由站领导安排派车。

三、用车人完成驾驶任务后,须按时将车辆开回单位停放。

四、单位车辆,未经站领导同意,严禁公车私用和外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事故和费用概由驾驶人负责。

五、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车辆负责人员要按时办理年检、换证、保险、免(缴)费等工作,特殊情况可提交有关证件。

六、车辆负责人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辆维修,除出车在异地外,由车辆负责人向领导报告,经请示站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七、车辆外出回单位后,车辆钥匙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对车辆的油量和总里程进行登记,同时驾驶人员必须搞好车辆清洁卫生,并即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行驶有无异常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八、在单位车辆闲置的情况下,职工因婚、丧假、特急私事需要用车,经站领导同意,由办公室予以临时安排。

九、违章驾驶车辆、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及驾驶员公车私用过程中发生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害按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由当事人承担20—50﹪的事故损失。

7.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1.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办法。2.适用范围 公司车辆使用与管理 3.权责

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4.内容

4.1车辆由总办室负责管理。4.2 出车作业流程

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经理、厂长签核→总务组填写“出车单”→司机凭单出车→办事→回厂。4.3 出车审批

4.3.1 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2 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3 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车。4.4 用车管理

4.4.1 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4.4.2 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管理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4.4.3 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管理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4.4.4 管理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4.5 有驾驶执照的经理厂长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4.4.6 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4.5 车辆保养

4.5.1 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4.5.2 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内车棚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5.3 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4.6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

4.6.1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作业办法》规定进行作业。

4.6.2 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请购单”经总务审核,并报管理部核准后,必要时须经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修车或添置各类用品,并录入“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六),事后开票附请购单经管理部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主管后,再进行维修。回厂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4.6.3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4.6.4 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记过处分。

4.6.5 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 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记过处分。4.7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违章及事故处理规定 4.7.1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规定 4.7.1.1 下列人员如单独驾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已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

4.7.1.2 下列人员自行驾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用时必须在驾车时由公司驾驶员陪同:

新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00公里的人员。

4.7.1.3 已领取驾驶驾驶证且可以无需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名单,由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1.4 本条(4.7.1)规定的人员的用车按4.2,4.3,4.4:用车管理规定执行。4.7.2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驾车时违章及事故处理。

4.7.2.1 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的违章(即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停车等)按本办法4.6.5条规定处理。

4.7.2.2 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办法4.6.4条规定处理。

4.7.2.3 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本办法4.6.6条规定处理。

8.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合理使用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

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二条 使用范围

(一)公司因业务、公务需要用车。

(二)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公人员用车。

(三)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

第三条 使用程序

(一)车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管理、调度,以业务优先的原则,依照轻、重、缓、急,安排车辆的使用。

(二)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人在用车前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或

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用车申请并经批准,由总经理统筹安排调派车辆。

(三)用车人负责按实详尽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包括时间、用车里

程、去向、加油记录等,并要求用车人签字,不得日后补充填写。

(四)员工因私应急用车,应事前签订《员工因私应急用车责任书》和填

写《用车申请单》,并按实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月底由办公室负责人统计并填写《公车私用费用结算表》后交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车辆原则上为公务用车。员工在工作期间一律不允许因私用

车,但有特殊原因且在不影响公务情况下,按上述第三条程序办理,并应按规定标准收取油费,其它一切费用自理。如需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的补贴。职工因婚嫁、奔丧、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第五条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擅自因私用车,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其一

切责任由本人承担,并将受到公司相应处罚。

第六条 对相近方向、时间的派车应尽量合用,以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第三章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车辆均须建立车辆档案,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确定责任人,贯

彻“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加强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

第八条 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不得开带病车。车辆年

检、维修和保养,驾驶员需据实汇报项目内容和发生的经费,经总经理审查并同意后方可支出费用。

第九条 每月底由办公室负责将本月的《车辆使用记录表》收回交至办公室

负责人存档,同时把下月的《车辆使用记录表》放至车辆上。

第十条 未经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驾车外出,夜间车辆一般开到公司停

车场保管,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或司机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同时保护

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交警和保险公司报告,做好善后工作。第十二条 对各车辆当月的违章情况,车辆责任人负责定期通过“交通违章

查询台”查询各车辆的违章情况,以便及时通知违章者处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违章罚款,驾驶员本人承担60%,公司承担40%;因私

用车违章罚款,驾驶员或司机本人应承担100%。

第十四条 公出车辆发生事故,除保险公司所赔偿金额以外的差额部分,驾

驶员按下列比例承担:

(1)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部分,同等责任承担30%,全责承担50%。

(2)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部分,同等

责任承担20%,全责承担40%。

(3)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同等责任承担10%,全责承担30%。第十五条 因私用车造成刮擦碰撞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所赔金额以外的差额部分均由本人承担。私用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使用人

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述,如有个人赔偿情况发生时,由行

政人事部门填写《车辆事故赔偿扣款单》后交财务执行。

第四章 私车公用补贴办法

第十七条 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业务人员,经公司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经

常用于公务活动,私车公用补贴不是福利制度。

第十八条 私车公用补贴对象:进入公司从事业务工作,自己拥有车辆且具备驾

驶资格,所负责业务需要经常驾驶车辆出差。申请人提出《私车公用

申请报告》 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双方签订《租车协议》后方可享受此补贴。

第十九条补贴标准: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标准并填写《私车

公用申请报告》;批准后的《私车公用申请报告》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原则上享受此补贴的人员在自己所管辖的业务区域内应该驾驶车辆

业务出差时不允许使用公司车辆,当月因公用车天数不少于8个工作

日,如不足,则按实际天数按比例折算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补贴方式:私车公用补贴对象可于每月5日前填写《私车公用补贴

申请单》后方可报销发生在上月的油费等发票(报销金额以《私车公

用申请报告》中的批准金额为上限)。

第二十二条 私车公用补贴对象在自己所管辖的业务区域内出差发生的汽车费

用,只允许报销过路、过桥、停车费,其他费用一律不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私车公用补贴报销需经办公室审核私车公用天数,总经理批准。第二十四条 私车公用车辆的维修、保险等其他费用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 私车公用期间的违章罚款,驾驶员承担80%,公司承担20%;其余用

车时间驾驶员100%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鼓励享受此补贴的人员能携带同方向出差的其他公司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司业务人员由于业务需要而未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的临

时外借车辆,业务人员应该按照一单一议的方式填写出差申请的同

时如实说明,临时外借车辆之所有维修及违章罚款情况,公司不提

供相应责任,公司按照油费补贴200元/日计算,月度内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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