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

2024-11-0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6篇)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 篇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08-04-28 来源: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经办人签名、盖章。

3、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核实,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凭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县办证大厅计生窗口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已生育子女的流

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交环孕检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一胎计划生育证》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08-04-28 来源:

1、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栏目,签上姓名,送交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二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及环孕检证明(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核,办理《一胎计划生育证》。

2.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篇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通知书 篇三

编号:

身份证号 :

经查,您在 乡镇 村(居)路(小区)栋 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为了给您提供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在90日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提交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口计生办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

限期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告知书

编号:

身份证号 :

经查,您在 乡镇 村(居)路(小区)栋 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为了给您提供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在90日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提交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经办人: 联系电话: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江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办理,尽快发给《婚育证明》,最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没有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按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四、已生育子女的申请人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或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发给持证人的《婚育证明》必须是从省计生委购进的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制定的防伪证明。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外,还应承担持证人由于被动持“假证”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到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办领取并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复印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签定《宜春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5、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环孕检,并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6、有关对象交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

7、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生委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见附表)

办准生证一定要本人回去才行吗

网址:

5.北京婚育证明格式 篇五

1、已婚已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某 年某月某日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女孩),现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宫内避孕节育器(或工具或药具),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年月日

2、已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年月日

3、未婚未育情况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兹有我某地区某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某地计生办(公章)年月日

婚育证明样本:

办理婚育证明可以去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符合条件的会给你一本婚育证明的本子。大概内容如下: 婚育状况证明

——,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年——月——日与——登记结婚,系初婚,未生育子女,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情况属实

(街道计生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 婚 育 证 明 编号: 本村(居):

6.职工婚育证明2016 篇六

职工婚育证明

市区□□□□□□□□□□ 本单位参保职工______,社保个人编号:

园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非)苏州市区户籍,于______年___月登记结婚,现在□生育第一个孩子/□生育第二个孩子/□经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请在框内打钩)

特此证明。

________单位(公章)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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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职工婚育证明存根联: 编号:

职工姓名:________,登记结婚日期______年___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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