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流程图

2024-08-28

b超流程图(精选13篇)

1.b超流程图 篇一

B超管理及孕妇B超检查制度

(一)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启用新购入和淘汰、报损、转借的B超设备,均应报县、市、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批准。未经审批的B超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超科室负责人、B超科室负责人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并存档备案。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四)除批准开展产前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诊断的机构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用B超或其他任何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所有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经临床医生申请,并查验孕妇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准确、完整填写《孕妇B超检查登记表》(此表和下文《孕妇人流登记表》、《孕妇引产登记表》均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县市区统一印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六)B超室实行“双门、双锁、双匙”。B超孕检时,应有两

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实行“双签名”。若B超室只有一名B超医生,应由B超室负责人陪同并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册》上签名。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业务。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严格查验并登记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怀孕14周以下的,查验终止妊娠手术对象身份证;

2、怀孕14周以上,不符合生育规定(包括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离婚、丧偶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怀孕14周以上,符合生育规定(包括符合生育第一孩或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对象)要求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施行手术,并及时报告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所在地人口计生局应及时开展相关调查。

(三)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有相关诊断证明、施术医生及妇产科主任、施术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并报施术单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批准(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施术医师和施术单位分管业

务院长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凡持外县、市、区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证明,拟在本县、市、区辖区内施术的,接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要求施术对象将审批证明送交本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核实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妊娠14周以上孕妇属县、市、区外流入人口的,其终止妊娠申请均由流入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五)妊娠14周以下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人流(含药流)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孕妇引产登记表》,并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施术单位必须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一)助产机构应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生育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详细地址以及配偶的真实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对拒不提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及详细居住地址的住院分娩对象,庆24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娩后暂缓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县、乡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通

知后24小时内要派人到医疗机构与分娩对象见面调查核实。待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处理后再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所有助产机构应设置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三)助产机构要指定专人按要求将分娩信息于48小时内录入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包括息隐、米非司酮、含珠停、米索前列醇、利凡诺等。

(二)终止妊娠药品统一实行定点批发、批准使用,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三)定点批发企业、批准使用单位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并做到出入库手续规范齐全,出入库账账、账物相符。

(四)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证件:

1、《荆州市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专用证》;

2、批准使用单位的采购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五)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单独出具票据,销售票据上的药品品名、数量要与采购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上的药品品名和数量相符,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采购证明原件与采购票

据存根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六)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七)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政策内二胎孕情全程服务制度

(一)全程服务对象:符合政策生育二胎(含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乡(镇、街道)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全体干部。

(三)全程服务要求:

1、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在生育第一个小孩三个月内列入全程服务对象,村(居)委员会要与其签订村(居)民治自合同,并建立健全包含全程服务对象、包保服务责任人、包保服务措施等内容的全程服务档案和按月随访服务记录本。

2、自包保之日起,包保服务责任人每月对常住人口随访服务一次,对流出人口,每月要通过各种方式至少联络一次,并通过信息平台与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交流沟通,对重点对象,必要时要到其现居住地开展面对面的交流服务;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将包保服务对象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在随访服务记录本上。

3、每季度要对常住本地的包保服务对象开展一次环孕情监测活动,包保服务责任人要督促包保对象按时参加;每季度要督促流出的包保服务对象在其现居住地落实环孕情监测,并对现居住地出具的环孕情监测证明核实真伪;包保服务对象出现孕情消失的,包保服务责任人要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计生办要对孕情消失的原因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4、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开展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分拣、核实和录入工作,并将信息共享平台上反映的全程服务对象的怀孕、生育、节育等情况通报给包保服务责任人。

5、各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每月要召集一次全体包保服务责任人碰头会,对全程服务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6、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全程服务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实行一季度一结账,严格奖惩,并对造成严重失误的包保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2.b超流程图 篇二

1 方法与结果

因突然发作的急性腹痛患者280例, 男118例, 女162例, 年龄7岁~78岁, 按常规进行腹部及相应脏器的多切面扫查, 将B超与临床最后诊断进行对照。280例病例中, 超声诊断与最后诊断符合者263例, 占93.9%, 不符合17例, 占6.1%。B超检查结果与临床出院诊断病例对照, 见表1。

2 分析

在280例中, 以急性胆囊炎, 胆囊、胆总管结石为首位, 占40%, 其次为泌尿系结石, 占16.1%, 急性胰腺炎占10.7%, 创伤性脏器破裂占7.8%等。

2.1 急性胆囊炎B超探查时胆囊肿大、积液, 胆囊壁明显增厚呈“双边征”, 或见胆总管扩张伴管壁增厚, 反射增强。发现51例中有胆囊及或胆总管内的结石回声, 51例均行手术治疗, 其结果:3例为假阳性, 超声报告为胆囊炎胆囊结石, 术后诊断为胆囊炎而无胆囊结石, 其中2例为坏疽性胆囊炎, 切开胆囊, 囊内未见结石, 发现瘀血块及坏死组织, 1例为化脓性胆囊炎, 囊内见黏稠不均匀的脓汁。

2.2 胆管蛔虫症近年来本地区已明显减少, 主要诊断依据为右上腹阵发性钻顶样疼痛, B超示胆管扩张, 内有双光带或多光带回声。临床症状消失后复查, 双线回声消失, 胆管内径恢复正常, 误诊2例, 为腹胀“肠腔效应”干扰。

2.3 急性胰腺炎表现为胰腺增大、增厚、边界不清, 内部回声不均匀, 本组30例中, 3例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行手术治疗。其余为非手术治疗, 其中23例声像图改变典型 (临床症状、体征及淀粉酶升高相一致) , 其余4例, 为病变早期, 轻型水肿, 声像图改变不明显。

2.4 腹腔脓肿。腹腔内探及不规则液性暗区, 局部触痛明显, 15例均为手术或超声引导穿刺证实。

2.5 泌尿系结石, 可见相应部位的结石回声和肾或输尿管积液, 45例均为X线检查证实, 11例手术治疗, 符合术后诊断。

2.6 异位妊娠破裂18例, 黄体破裂7例及卵巢囊肿蒂扭转10例, 均为手术证实, 异位妊娠破裂后可见附件内巨大血肿及腹腔积血, 卵巢囊肿可直接见到肿瘤影像。

2.7 创伤性内脏破裂22例病例中, 21例表现为脏器肿, 轮廓线中断及脏器周围或腹腔积血, 仅1例因挫伤较轻, 脏器渗血, 声像图改变不明显。

3 讨论

3.B超“预测”冠心病 篇三

可惜的是,许多人只是在出现典型的胸痛、胸闷甚至发生心肌梗死时,才意识到自己已成为冠心病患者。更为可惜的是,当被确诊冠心病后,许多患者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错误地认为不发生心肌梗死就谢天谢地,自己是再也无法回复当年的健康状态了。

如果你属高危人群……

其实,冠心病是可以预防的,即使已经患上冠心病,积极的治疗也可以延缓甚至逆转病变的发展。关键是要做到早期发现并防治冠心病的“症结”——动脉粥样硬化。研究发现,在动脉出现粥样硬化的形态学改变以前,其血管内皮的功能已明显受损。血管内皮功能的损害,贯穿于动脉粥样硬化的始终,并随着病情的进展而加重。这种变化,用B超检查可以敏感而精确地观测到,而且对人体无任何副作用。

最初,科学家们用这种B超方法在吸烟的无症状年轻人中进行检测,发现他们的血管内皮功能较不吸烟的年轻人明显受损。随后,进一步的研究发现,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等患者尽管没有形成动脉粥样硬化,但其血管内皮功能也均明显损伤。确诊为冠心病的患者,则血管内皮功能损伤更为严重。因此,具有冠心病危险因素的人(如吸烟,高血压,糖尿病,肥胖,高血脂,家族性早发性冠心病史等),如果能通过B超早期监测血管内皮功能的改变,并进行相应的药物干预,将有望达到预防动脉粥样硬化的目的。

如果早期药物干预……

那么,如何进行药物干预,防治动脉粥样硬化呢?我们强调一个“早”字。那些尚未形成动脉粥样硬化、尚无冠心病临床表现,但B超检查已发现血管内皮功能损伤的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高胆固醇血症等患者,在进行降压、降糖、降血脂等治疗的同时,就应该开始服用维生素C、维生素E等抗氧化剂,以及有改善血管内皮功能的药物如复方丹参滴丸,以此延缓动脉粥样硬化。

已经有动脉粥样硬化的患者,上述治疗虽然无法改变已经成形的粥样硬化斑块,但却可使损伤的血管内皮功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预防更多粥样硬化斑块形成。

如果软斑尚未钙化……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成药复方丹参滴丸,在对动脉粥样硬化治疗药物乏术的今天,它不失为一个理想的选择。复方丹参滴丸是唯一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为全国中医院急诊必备的中成药,舌下含服10粒,3~8分钟即能缓解心绞痛。同时,它也具备降低血液黏稠度、三酰甘油和胆固醇等“治本”作用,不仅可以改善损伤的血管内皮功能、防止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而且对已经形成的早期动脉粥样硬化软斑(尚未钙化的斑块),也有一定的“逆转”作用。借助B超,可以清楚地看到服药后患者的斑块处血管内-中膜变薄,粥样硬化软斑不同程度地消退。

复方丹参滴丸的推荐“预防”剂量是:已有血管内皮功能损伤的危险人群,口服每次10粒,每日3次。已形成动脉粥样硬化软斑的患者,口服每次10~15粒,每日3次,连服6个月。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已经钙化的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目前药物治疗是无法使其缩小或消退的,这就更突出了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重要性。

4.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篇四

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本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内容,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

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1年3月5日

-1-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

管理制度

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计生、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须登记备案,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状。

4.B超室设立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确因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鉴定的,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方可施行性别鉴定。B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7.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按照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

-2-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不需要因病或因胎儿发育不良终止妊娠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9.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并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确需终止妊娠的,方可施术,但需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0.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区、乡、村三级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

(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一孩生育证的孕妇。

(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

(四)各级职责 1.区人口计生委

(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系乡(镇,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

(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程服务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

(3)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同志,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

-3-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

(4)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2.乡(镇)计生办

(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明确联村责任;

(2)在核发《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事项告知其夫妻,尤其是发给《生育证》时,要询问环情和孕情,以便详实的记录有关信息;

(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

(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村(居)干部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

(5)乡镇计生办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向区分包本乡(镇)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

3.村(居)民委员会

(1)落实村(居)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发现孕情信息的,要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2)村(居)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每月与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次;

(3)村(居)计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的思想、怀孕、生育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

-4-发现的问题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

(4)村(居)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联村干部报告,提请乡镇帮助解决;

(5)村(居)计生专干与联村干部共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乡镇组织的孕情和环情监测。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1)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都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每年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履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的;

(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不及时的;

(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对其追究责任。

三、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 1.实行住院分娩,禁止私人、个体诊所和无资质的医疗机构私自接生;

2.提倡定点住院分娩,防止遗弃和溺死女婴事件的发生; 3.实行分娩查验证制度,负责接产的医生要查验《一孩生

-5-育服务证》、《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产妇夫妻的《身份证》,并如实详细的填写出生婴儿的发证单位、证号,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没有《一孩生育服务证》或《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住院分娩对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接产,并在分娩对象出院前向其索取夫妇《身份证》,同时向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负责通报,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搞好个案调查;

5.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和急症接产,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由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在48小时内报告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急症接产个案认定书》;

6.产妇生产实行实名登记的具体要求按楚政办发„2010‟5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出生婴儿死亡、死产管理制度

1.实行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双向责任、双向监督责任制,即由接产医疗机构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及时出具由接产医生和妇产科主任签字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复印件;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死婴进行科学勘验,出具《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勘验报告书》,对死亡婴儿作出特殊标志;

3.出生婴儿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死亡的,接产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勘验;

4.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到上级技术鉴定单位进行相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溺婴、利用非法手段残害婴儿死亡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出具假证明、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本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防疫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部门都要按规定建立出生婴儿死亡信息台帐,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台帐,出生婴儿死亡率明显超过常规,出生婴儿性别比明显失调的乡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五、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

-7-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贴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3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守其工作流程。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六、《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由区卫生局和区妇幼保健院扎口统一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由各防保所负责办理; 3.各卫生防保所必须指定专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内容填写婴儿的出生时间、性别,婴儿的父母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正确;

4.批准接产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通知书”,严禁篡改婴儿出生时间和性别,严禁填写缺项和改填产妇夫妻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填写内容必须与产妇实名登记的内容一致;

5.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各发放单位每月30日前应向区卫生局上报发证情况,区卫生局应于每季度第三月的25日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情况;

6.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要追究发放人的责任:轻者,批评教育,扣发奖金;重者,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要向社会公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七、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切实做到账处(账与处方)相符,账实相符(账与药品),账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奴尔);

6.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八、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区(专柜)、专账管理。2.将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

-9-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服务范围和诊疗科目备案(具体名单由药监部门或区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作为核准采购终止妊娠药品相应资格的依据。

3.凡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提供下列原始证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注明有妇产科)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范围中注明流产或者引产项目)副本;

(2)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采购证明须注明采购各类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

(3)采购人身份证。

4.企业业务人员认真查验上述证件,核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备案资料,确认采购人拟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与获准施术资格相符后,方可开具发货票据。如果向所属行政区域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医疗保健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将上述3个证件全部复制保存备案。

5.无证件、证件不完备或者证件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不得销售。

6.终止妊娠药品发货票必须单独出具,票面销售数量不得超过采购单位证明注明的数量,并将采购人的身份证号码记录在发货票据上备案,采购单位证明原件收存,作为发货票存档联附件一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7.严禁未获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企业及临售药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部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10-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2000元/例(调查属实后奖励,下同);

2.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000元/例;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1000元/例;

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1000元/例;

5.违法使用B超的,1000元/例;

6.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仅限于省政府第194号令中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1000元/例;

7.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500元/例; 8.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300元/例;

9.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500元/例。

(三)奖励经费来源:举报第二条1、2、3项违法行为所需奖励经费由受理举报的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由执法机构在罚没款中提取。

(四)受理举报单位的职责: 1.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案件线索按工作职责分工移交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案件查处后及时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3.为举报者保密。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失泄密给举报人及其亲属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赔偿后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五)奖励程序:

1.相关执法部门将案卷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原件一份交举报受理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备案;

2.举报受理部门查处案件或者对相关执法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通知举报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举报受理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指定的人口计生部门领取奖励金;

3.举报人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励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督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一)机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企业内部各相关科室、营业部和岗位直接责任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和经营;

2.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

(二)行政和监督管理部门系统监管制度 1.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系统内或辖区内督查和监管,确保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

2.区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实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制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和监管。

3.区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三)督查制度

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每年必须对下级部门履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职责

-12-的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查。督查可以专项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业务工作进行。

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

暗访的主要内容是:宣传氛围;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他需要暗访的内容。

明查的主要内容是: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他需要明查的内容。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织部门要对督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督查中了解到的违法行为。

十、信息通报制度

1.区卫生部门应明确专人将婴儿出生、死亡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

2.区民政部门应明确专人将婚姻、收养和领养婴儿登记情况每半年向同级人口计生委进行通报;

3.区公安分局应明确专人将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4.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对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整治工作不力而被“一票否决”单位和查处“两非”相关人员情况,及时报送区委组织、人事部门。

十一、孕情、环情管理监测制度

1.孕情、环情监测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扎口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

2.建立健全孕情、环情监控台帐,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季度实施一次孕情、环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孕情、环情监测的责任人:区级是区人口计生委分管科技服务工作负责人和科技服务科负责人;乡镇是乡镇人口计生工作分管人以及乡镇计生站长、卫技医生;

-13-4.孕情、环情监测的对象:已婚无孩育龄妇女;已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男绝育不足一年的;女绝育不足半年的;生育二孩及其以上子女没有绝育的;有流引产史的;

5.孕情、环情监测管理和服务内容:B超对孕情、环情的监测;上门随访服务对象;寄回的婚育证明初审初核;孕情、环情监测结果的报告;孕情、环情监测结果记录、变更;孕情、环情监测资料的保管和保存;

6.育妇妊娠10周后没有查出怀孕(以妇检簿记录为准)导致超生的,对卫技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发现一例超生的,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全年奖金;发现二例(在职期间累计计算)超生的,实行待岗6个月的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发现三例(在职期间累计计算)及以上超生的,予以开除(解聘或辞退);

7.妇检簿丢失、少页、故意涂改的,追究乡镇卫技员的责任。丢失一本的,对卫技员实行待岗6个月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丢失二本的,对卫技员予以开除(解聘或辞退)处理。一个村的妇检簿无故缺少1—2页的,对卫技员予以全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缺少3—4页的,实行待岗6个月处理,取消全年奖金,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罚款1000元;缺少5页以上的,卫技员予以降级或开除(解聘或辞退)。故意涂改孕情、环情监测信息的,发现一例对卫技员罚款200元(填错的必须要有更正说明);

8.服务对象底数排查不清或应服务对象未张榜公布的,给予乡镇计生站包村人通报批评,罚款200元;

9.卫技人员没有及时填写当日反馈表,环情、孕情没有及时变更信息,环情、孕情监测情况汇总表未及时上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10.检查出的意外妊娠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发现一例对计生站包村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罚款200元;发现两例罚款500元;发现三例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5.B超使用准入制度 篇五

l、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果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

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

七、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八、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十、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十一、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十二、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孕妇终止妊娠和批准制度

1、孕妇终止妊娠行为,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施行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由当地乡(镇)计生办核准,计生服务站具有执业资质医务人员2人以上检查签署意见,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的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应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由乡镇计生部门、计生服务站出具手续,报经区以上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

4、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及审批表,术后应及时与施术对像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技术人员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相应资格。

2、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3、因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医学检查证明书,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登记,报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4、医学机构和计生计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检验有关证明书,并及时与施术对象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l、终止奸娠药(不包括避孕药品)只限于在经过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3、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4、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建档。

5、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

婴儿出生死亡报告跟踪管理制度

l、有新生儿死亡的,其父母在24小时内向村(居)干部或计生干部报告,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死因,并进行登记备案。

2、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技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乡镇计生部门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4、乡镇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在一个星期之内向县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出生人口性别比公示制度

1、镇、各村(居)社区对辖区或新出生人口性别实行公示制

2、公示时间:实行季度一公开。

3、公示地点:镇、村居(社区)政务公开栏。

4、公示内容:新生婴儿父母姓名、住址、生育证号、新生儿姓名、出生年月、出生性别。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6.B超检查注意事项 篇六

1、胆囊和胰腺:检查前三天禁食牛奶、豆制品、糖类等易于发酵产气食物。作超声检查时,前一天要少吃油腻食物,检查前8小时(即检查前一天晚餐后)不应再进食油腻食物。检查当日早晨,应禁早餐和水,以保证上午在空腹情况下检查。这主要是为减轻胃肠内容物对超声波声束的干扰,保证胆囊及胆道内有足够的胆汁充盈。如胆囊不显示需要复查,须禁食脂肪食物24-48小时。

2、脾脏:单纯检查脾脏无需特殊准备,但饱餐后脾向后上方移位,影响显像,故以空腹为好。

3、肝脏和肾脏:检查前一般无须特别准备,但最好是空腹进行。

4、妇产科:检查前2-3小时应停止排尿,必要时饮水500-800毫升,务必使膀胱有发胀的感觉。因为只有膀胱充盈到一定程度,才能将子宫从盆腔深处挤到下腹部,才能观察到子宫及卵巢。如果是在怀孕初期,则不必饮水,以免膀胱过度充盈而压迫子宫。

7.b超流程图 篇七

资料与方法

2013年3月-2015年4月收治疑诊为异位妊娠患者120例,年龄22~46岁,平均30岁。随机平均分成了对照组与观察组,其中对照组采用腹部B超进行诊断,而观察组采用阴道B超诊断。在对两组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及时的记录与对比。

检测方法:

①阴道B超:在对病患检测前,要求患者将膀胱排空,为了方便观察,患者取膀胱截石位,首先对患者的外阴进行消毒,使用GE超声仪器对患者进行检测[2],将耦合剂涂抹到探头上,再将一次性避孕套套在探头上,将探头的频率设置为7.0 MHz,将探头缓慢地伸入到患者的阴道中,对患者进行多方位的全面扫描。检测患者的子宫大小,宫腔内部有无包块,子宫内膜的厚度和盆腹腔有无积液,如果出现积液,观察积液的量。②腹部B超:让患者仰卧在病床上,让膀胱充盈,同样使用GE超声仪器,将探头的频率设置在3.5 MHz,从患者的腹部检测,全方位无死角地观察患者的子宫大小,宫腔内部有无包块,子宫内膜的厚度和盆腹腔有无积液,如果出现积液,观察积液的量。

观察指标:

将患者的阴道B超、腹部B超结果与临床诊断相结合,判断确诊率,并对患者进行HCG的检测[3]。

统计学分析:

对本次观察分析的120例患者的数据均采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数据资料经过t检验[4],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

观察组中有2例误诊、漏诊,误诊、漏诊率3.3%,总确诊例数58例,总确诊率96.7%;对照组中有8例误诊、漏诊,误诊、漏诊率13.3%,总确诊例数52例,总确诊率86.7%。对照组与观察组的患者均得到了有效的诊断,其中观察组的整体情况要优于对照组的整体情况,见表1。

观察组中最早显示孕囊或包块的天数34 d,最晚66 d,平均44.88 d。对照组最早显示孕囊或包块的天数38 d,最晚70 d,平均50.61 d。观察组优于对照组,说明阴道B超优于腹部B超,见表2。

讨论

异位妊娠具有发病率高的特点,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5]。随着医学技术的提升,大多数异位妊娠都可以在妊娠囊破裂前确诊出来,但还是存在漏诊和误诊。影响异位妊娠的原因有很多,人工流产和宫内节育器是一方面的原因。使用宫内节育器,间接加大了盆腔感染的几率,盆腔的感染会影响到输卵管的扭曲,从侧面增加了受精卵异位着床的几率。通过超声图像可以看出患者子宫内膜增厚,出现包块和假孕囊。通过超声图像可以看出异位妊娠多半会伴随停经,同时,在停经6~8周内会出现破裂[6],阴道也伴随着不规则的流血史,HCG检测大大提高了异位妊娠的确诊率。

目前HCG往往也被看作判断异位妊娠的一项指标,对患者进行HCG检测,在观察组60例患者中,尿HCG检测为阳性者52例,存在一定的漏诊,所以HCG不能作为判断异位妊娠的唯一标准。

通过阴道B超检测的准确率明显比腹部B超要高。下面分别分析阴道B超与腹部B超的优缺点。

阴道B超是近些年流行的一种技术,其优点在于高分辨力,阴道B超探头可以直接接触患者的检测器官,探头可以被操作者随意地放置在最佳位置,可以得出很清晰的超声图像,还可以避免腹壁脂肪层和肠腔气体的影响,操作简单、方便,给患者带来的痛楚较小,更多地应用于急诊中。所以在检测异位妊娠上具有更高的准确性。阴道B超的局限性就是探头的聚焦偏小,不能将较大的包块完整地显现出来。

腹部B超的特点就是对患者无任何创伤,扫描区域较大,如果患者出现大面积病变,显示得更为清晰,价格相对于阴道B超也便宜很多,可以进行多次的使用,对于较大的包块可以完整显示出来,但是腹部B超的误诊率较大,会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腹部B超诊断结果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膀胱充盈大小是最主要的因素,所以对于膀胱适度适量的充盈至关重要[7]。

总而言之,在诊断异位妊娠的过程中,阴道B超诊断更加快速、准确,具有更高的临床价值,并且在临床操作上更加简单、方便,给早期的抢救工作提供了方便,值得推广。

摘要:目的:探讨阴道B超与腹部B超诊断异位妊娠的临床价值。方法:收治疑诊为异位妊娠患者12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对照组给予腹部B超诊断,观察组给予阴道B超诊断。对比两组患者的诊断确诊率。结果:对照组诊断确诊率86.7%,观察组诊断确诊率96.7%。结论:阴道B超诊断异位妊娠,更加快速、准确,具有更高的临床价值。

关键词:阴道B超,腹部B超,临床价值,异住妊娠

参考文献

[1]袁光华,张开,简文豪.超声诊断基础与检查规范[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375-376.

[2]谢红宁.妇产科超声诊断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75-76.

[3]刘冬艳.异位妊娠专断研究进展[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05,27(4):572-574.

[4]乐杰.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25-331.

[5]李素芳.阴道B超诊断异位妊娠191例分析[J].医学信息,2011,24(1):388-390.

[6]李明,胡秀英.超声显像在妇产科急腹症诊断中的应用价值[J].中国医学影像技术,2000,16(3):218-219.

8.孕期做几次B超合适 篇八

早晨上班时,月琴已经坐在诊室门口等我。望着她眼泪汪汪的样子,我真不知道用什么语言安慰她才好。她曾两次怀孕,都做了人工流产,近来很想要个孩子。月经过期后在市中心医院化验尿液呈阳性,她很高兴,已确诊怀孕了,没再做其他检查。想不到,一个月前突然在家中出现下腹剧烈疼痛,且有阴道出血,确诊为宫外孕。因为是右侧输卵管妊娠,只得切除右侧输卵管。将来还能不能怀孕,她十分担心。这次她专程来找我咨询。如果当初她进行一次B超检查,就可以及时发现是异位妊娠,而不会等到发生破裂和内出血再手术。所以对她来说,教训是惨痛的。

我国自1958年起,已将B超应用于临床,如今在基层医院都已成为常备的医疗设施。一般提倡在怀孕早期,除了妇科的常规检查之外,还应通过B超确定宫内的妊娠是否正常。假如官腔内探查不到任何妊娠的征象,而在子宫腔外探查到有异常的回声,结合其他的临床表现就可以诊断出宫外孕。如果是宫内妊娠,从闭经14周起还可以通过胎头双顶径的增长,判断胎儿有无畸形。所以,一般提倡在怀孕早期应该通过B超明确是否为宫内正常妊娠和双胎、葡萄胎等。怀孕中期,在闭经16周左右需要再做一次,以确定胎儿有无畸形和生长发育是否正常。因为如果这时发现胎儿不正常,在闭经20周以内中止妊娠,还是比较适宜的。闭经36周以后,B超可以明确羊水多少以及胎盘的功能。羊水过多或过少,以及胎盘钙化或功能不良,都不应再继续妊娠。必要时须进行剖宫产。在整个怀孕期间,于早、中、晚期各进行一次B超检查是必要的。然而有些人对做B超的目的不明确,只关心是生男还是生女,甚至为了弄清楚孩子的性别,不惜到多家医院反复进行B超检查,这对母婴均不利。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且国外已经有资料证明B超对胎儿有损害。我国也有专家在这方面开展了研究。北京一位专家选择怀孕7~8周并准备做人流的妇女,按其做B超检查时间长短分为1分钟、3分钟、10分钟3个组进行对照观察。结果发现,做B超检查以前,这些孕妇体内的胚胎发育都很好,而做了B超检查以后,除1分钟的5例无变化外,3分钟组7例中有5例、10分钟组5例中有3例,胚胎的绒毛发生变形,细胞排列紊乱,细胞内出现泡状结构。进一步的发展可使胎儿畸形或发生流产。很明显,B超对胚胎照射的时间越短,所造成的影响就越小。虽然目前公认B超是一种无损伤、无痛苦、操作简便、可重复进行的诊断方法,但是重复的次数太多或每次照射的时间太长,对胎儿是有影响的。应该说,该做B超时,应抓住机会,可做可不做时,还是不做为好。

9.B超管理责任书 篇九

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管理

(一)购进B超必须报区卫生局批准,实行准入制度。擅自购进B超的,一律没收,已有的B超,必须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准使用。

(二)在B超使用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积极组织B超操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建立健全B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书,在醒目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志。

(四)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潍坊市坊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规范。对B超室必须进行双锁管理,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六)不得使用无诊断资质的人员操作B超。

(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1

二、终止妊娠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三)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五)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工作

人员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制,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六)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各存一份。

甲方:坊子区卫生局(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B超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登记规范,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二)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严格遵守B超管理工作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分管院长批准,证明材料和批准手续存档备查。

(四)自觉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院长代表医院和个人签订,医院与个人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终止妊娠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四)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五)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工作人员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六)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八)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人使用。

(九)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十)认真学习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

(十一)认真填写手术记录,要与监控资料相吻合。

(十二)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院长代表医院和个人签订,医院与个人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签字:

10.b超个人工作总结 篇十

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完成情况:

1.科室人员较好完成了日常医疗工作,全年完成医疗B超检查761人,全民B超体检1028人;心电586人,全民心电体检865人;放射照片2356人,全民体检照片269人。

2.根据上级要求,将原先放射档案重新完善和归类,新建立了十一个卷宗的规范化的放射档案。

3.由区疾控中心及质检站分别进行了X光机年度放射防护检测和机器性能计量监测,两项均达标合格。B超、心电机计量监测合格。

4.科内放射工作人员坚持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送检,均符合个人剂量要求。

5.日常工作中对受检病员坚持了使用防护措施及用品,并在机房内张贴了告之书。科内各类放射防护用品齐全,警示红灯、警示牌、警示黄线齐备完好。

6.B超、心电图及放射检查室均更换了新的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告示牌。

7.科室人员除较好完成日常本职工作外,还抽出时间积极参加社区其它工作,如建档工作,社区慢病管理,电话随访,辖区内村干部体检等。参与健康档案质量控制工作。

8.坚持做好质量控制,建立健全了《X线诊断质量保证方案》、《评片标准及评片制度》、《诊断报告审定签发制度》。杜绝了废片出现。

9.今年内,X光机,B超仪,心电图仪虽均出现一些问题,但科室人员自己开动脑筋,自己修复。未产生任何维修费用。

二.明年工作要点:

1.我科室一定要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的精神,认真参与做好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进一步搞好辅助检查的质量控制和保证,打印诊断报告规范,诊断及时准确,为临床提供有价值的诊断依据。

3.经常与临床科室交换意见,提高检查率和检查准确率,搞好优质服务,增加科室业务收入。

4.为进一步提高照片质量,及出片效率,减少病人等待时间。建议增设自动洗片机一台。

11.孕期B超诊断的有效分析 篇十一

通常在超声波检查结束后,医生都会出具一份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上面经常有以下一些项目:

BPD::胎头双顶径。可以帮助判断胎儿大小是否与怀孕月份相符。

HC和AC:胎儿的头围和腹围。可以帮助判断胎儿的大小。

FL:股骨长度。与BPD一起帮助判断胎儿发育是否与怀孕月份相符。

羊水:判断羊水量是否正常。

这些项目对医生判断胎儿体重及妈妈是否能够尝试自然分娩非常重要。二、B超的影响

超声波在医学临床上的应用始于70多年前,与X射线不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超声波有致畸作用。但因为人类对超声波对人体的影响还没有长时间的数据的积累,因此,专家建议一般的产前超声波检查应该采用最小化原则,不要因为某些非医学诊断需要的原因进行多次的超声波检查。

但这并不意味着做B超检查越少越好,除了两次必要的检查外,还要根据准妈妈的身体情况,根据医生的医嘱进行必要的检查。例如,当准妈妈出现流产症状时,医生很可能需要通过B超确认胎儿的情况,这时切不可一味地担心B超会对胎儿造成影响,而坚持不做。曾有一位准妈妈在怀孕过程中发生流血,医生希望通过超声波检查确定宝宝是否存活,但准妈妈不肯,继续保胎,结果发生了胎死腹中的悲剧。

孕妇也不要因为比别人多做了一次或多次超声波检查就非常担心,其实此时的心理紧张和情绪不佳对胎儿造成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超聲波本身对于胎儿影响。三、阴道B超 阴道也靠近子宫,因而也可以用于经过阴道做B超,检查子宫、卵巢,这种检查方法就叫阴道B超。做阴道B超无需憋尿,随时可以做检查。但费用比腹部B超更高。

其实做阴道彩超所使用的仪器与腹部彩超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用了高频探头。检查时,医师会在探头上套一层薄膜(一般使用避孕套)作保护用,然后将探头放入阴道内进行检查。

由于阴道接近子宫和卵巢,加上探头功能较强,所以所得到的图像清晰分辨率也较高,可清晰观察到细小病变,并能探测到子宫、卵巢血流情况,因此检查结果较准确,特别适合用于检查子宫内膜等小病变、卵泡发育情况,观察早期异位妊娠等等。

相对而言,腹部B超则适合用于诊断大的病变,以及不适宜使用经阴道B超检查的受检者。临床上,医师有时会把腹部B超(彩超)和阴道B超(彩超)检查结合起来,互为补充,达到最好的诊断结果。不过,阴道B超虽简单,但不是人人适合。未婚女性有阴道出血、中晚期妊娠和妊娠期流血、过大的盆腔肿块这类情况的人不宜使用。四、羊水指数胎儿是漂浮在羊水中的,羊水不仅能保护胎儿,而且它的量和色还能反映胎盘及胎儿在宫内的状况。孕晚期的羊水主要来源于胎儿排出的尿液,然后再通过胃肠道吞入,当胃肠道发育异常,神经管发育畸形时可出现羊水过多,前者大多要在出身后明确诊断,而后者B超就能发现,但有一部分羊水过多胎儿发育是正常的。孕晚期羊水过少大多数是由于胎盘功能减退引起的,泌尿系统发育异常也会出现羊水过少,但很少见,有时候B超检查能发现。B超测定羊水量有2种方法,其一是测定最大的羊水池,应该大于3cm,小于8cm;其二是测定羊水指数,正常范围是8~18cm,当羊水指数小于5cm时,为羊水过少,应尽快终止妊娠。五、B超检查的功效

(1)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如测定胎头至胎臀的长度,推算胎儿孕周;测定胎头的双顶径、头围、腹围及股骨的长度,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是否正常等。

(2)观察胎儿的生理活动,如呼吸情况、身体运动、肢体运动、吞咽动作、张力是否良好等。当胎儿在宫内缺氧时,这些活动会明显地减少或消失。

(3)测量羊水量。羊水过多或过少,都可能预示有胎儿畸形。

12.800kV超B类接地开关 篇十二

随着电力建设的发展, 电网在不断扩大, 容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减少输电走廊占地, 同塔双回路平行架空高压输电线路日渐增多, 在这种输电线路中使用的某些高压接地开关要求具有开合感应电流的能力。随着同塔双回线的普及和电压等级的升高, 对接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的能力也要求越来越高, 开合感应电流成为高压接地开关的一种特殊运行条件。目前, 同塔双回输电线路已成为我国500k V主干网架的发展趋势, 500k V同塔四回线路[1]、750k V双回线路已成功投入运行。

2 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的运行工况

在两条或多条同塔或邻近平行布置的架空输电线中, 当某一回或几回线路停电后, 由于它与相邻带电线路之间产生电磁感应和静电感应, 在停电的回路上将产生感应电压和感应电流。

因此, 用于这些线路的接地开关, 应能满足以下的运行条件: (1) 当停电线路的一端开路, 在线路另一端的接地开关分、合操作时, 接地开关能开断和关合容性电流; (2) 当停电线路的一端接地, 在线路另一端的接地开关分、合操作时, 接地开关能开断和关合感性电流; (3) 接地开关能持续承载容性和感性电流。

3 同塔双回线的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

在双回线同塔情况下, 其中任一回路停电接地, 另一带电回路仍继续运行, 其间存在相互的静电和电磁耦合关系, 若两回线均不换位, 运行线三相相对于检修线每一相的几何位置不同, 其间的互感系数和线间电容则不同, 运行线三相电源对检修线的影响不能相互抵消。若两回线均匀换位。运行线三相电源对检修线的影响仍不能完全相互抵消。只有当一回线路换位, 另一回线路不换位时, 这种影响才可能完全抵消。

根据检修线所处的4种不同状态, 检修线上共有4类不同的感应参数:

(1) 静电感应电压。两端接地开关均不接地, 由运行线对检修线, 检修线对大地的电容分压产生。在打开的接地开关断口间的容性电压取决于带电线路上的电压及与带电线路的耦合系数。

(2) 电磁感应电流。两端接地开关均接地, 由运行线电流在检修线路上感应的电势引起的环流。两端接地的不带电线路中的感性电流取决于带电路线中的电流以及与带电线路的耦合系数 (由杆塔上的线路布置情况决定) 。完全同塔架设不换位线路一回线运行, 另一回线停电检修时, 流过接地开关的电磁感应电流与运行线路传输的功率呈正比, 与线路长度的关系不大。

(3) 静电感应电流 (电容性电流) 。一端接地开关接地, 从运行线与检修线间的电容经检修线流入大地的电流。一端接地的不带电线路中的容性电流取决于带电线路上的电压、与带电线路的耦合系数 (由杆塔上的线路布置情况确定) , 以及不带电线路的接地端和开路端之间的距离。完全同塔架设不换位的线路一回线带电运行, 另一回线停电检修时, 流过接地开关的静电感应电流与运行线路传输的功率无关, 与线路的长度呈正比例关系。

(4) 电磁感应电压。一端接地开关接地。运行线电流在检修线上感应的电势。同塔架设的线路, 在打开的接地开关断口间的感性电压取决于带电线路的电流、与带电线路的耦合系数以及与带电线路邻近的那部分接地线路的长度。

4 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的标准要求

根据IEC62271-102修订的GB1985-2004《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将“接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项目以“规范性附录C”纳入。

国标规定, 对于40.5 k V及以上的接地开关有可能要求开合感应电流和电压的能力, 主要通过额定感应电流和额定感应电压参数来确定。额定感应电流是指接地开关在额定感应电压下能开合的最大感应性电流:额定感应电压是指接地开关在开合额定感应电流后能承受的最大工频电压。接地开关一般可分为A类和B类, 其中800k V接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的额定参数见表1。

5 实际工程对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的要求

750k V西宁-永登-白银输变电工程, 计算的同塔双回线路的感应电流、电压, 电磁感应电流和电磁感应电压及静电感应电流满足B类标准要求, 静电感应电压为55k V, 超出B类标准。750k V永登-金昌-酒泉-安西输变电工程招标中, 将静电感应电压定为100k V;已远远超过国标的规定, 具备开合超过国标B类感应电流能力的接地开关称之为超B类接地开关。

6 具备开合超B类感应电流能力的接地开关

800k V超B类接地开关是在常规800k V接地开关的基础上, 增设了开合感应电流的装置, 是由附装在接地刀杆上的具有弹性的辅助触杆以及安装在底座上的真空或SF6灭弧室组成, 两者通过柔性杆连接起来, 见图1~3。合闸时, 接地刀杆与辅助触杆一起从水平位置向上摆, 在接近合闸位置时, 辅助触杆先接触, 感应电流在灭弧室中接通, 然后接地开关主开关合闸.持续感应电流由主开关承载。接地开关分闸时, 主开关先分开, 将感应电流转移到辅助回路中, 由灭弧室将感应电流切断。然后辅助触杆分开。并与主开关一起下摆运动到水平位置。

附装真空灭弧室的800k V超B类接地开关, 开合能力可达到:静电感应电压50k V、开合静电感应电流50A, 电磁感应电35k V、开合电磁感应电流400A;真空灭弧室配备单独的弹簧机构, 与主接地开关之间采用机械联动。附装SF6灭弧室的800k V超B类接地开关, 开合能力可达到:静电感应电压100k V、开合静电感应电流100A, 电磁感应电35k V、开合电磁感应电流400A;SF6灭弧室配备单独的电动机构, 与主接地开关之间采用电气联动。

结语

随着电网的发展, 同塔双回线路越来越普遍, 接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的能力, 已经引起运行部门和制造企业的高度重视。国内已有多个厂家开发出超B类接地开关。现有的接地开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已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发展的需要, 应加快相关技术标准的修订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厚林, 吴霖平.再创世界第一——江苏送变电架设世界首条500千伏同塔四回输电线路侧记[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7, 3:74-75.

[2]谭海龙, 席晓丽, 等.750kV同塔双回线路接地开关的选择研究[J].电网与水力发电进展, 2007, 23 (9) :39-42.

[3]GB1985-2004.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S].

[4]郭贤珊.交流高压接地开关开合感应电流问题的探讨[J].高压电器, 2006, 42 (3) :214-216.

13.B超医生年终工作总结 篇十三

一年来,本人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医院各科室的支持帮助下,在工作上积极主动,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围绕科室工作性质,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求真务实,踏实苦干,较好地完成了本科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本内,能学习和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执行仪器操作规程和超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本内未发生违法乱纪事件,对病人服务热心周到。

在诊断技术上精益求精,利用超声知识,能对常见病、多发病作出正确诊断,并且报告单基本做到规范合格,字迹工整,清晰,易于识认。对于疑难病例,能积极主动和医院各辅助科室联系沟通,参与临床医生对疑难病例的会诊,给病人转诊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坚持对疑难病例的随访。在工作中本人注意了解临床科室的对超声诊断的新的要求,向临床介绍新的超声技术,为临床不断提供诊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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