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

2024-08-30

律师事务所函(共16篇)(共16篇)

1.律师事务所函 篇一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劳动关系,挂靠

关于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 但此种关系长期以来并未引起社会过多关注。近年来, 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日趋良好,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关系不确定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劳动关系说

2011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某律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存在劳动关系出具了一份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某律所与其所属专职律师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据此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1]所谓劳动关系, 本质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且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此裁定中,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成为了争议的关键。所谓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2]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 判定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的关键就在于双方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实践中, 部分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签订了聘用合同, 但仍存在大量律师事务所与其所属律师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情形。

关于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学界或实践中均存在较多争议。

本人认为, 界定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关键并不在于表面字眼的争议, 而在于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工作内容、劳动保护、违约责任内容, [3]如聘用合同不具备以上基本内容, 则该聘用合同不应视同为劳动合同。

在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 也就某律师与其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阐述, 最终也由于对劳动内容及报酬等未做约定而视同为非劳动合同。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现实中大量律师并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遭到了多数人的质疑。当然, 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 大量律师并未从律所获得报酬, 这也成为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又一有力抨击。但, 劳动关系的否定也带来了律师权益保护困难等问题。

二、挂靠说

严格意义上讲, 挂靠并不属于法学概念, 而是特定时期产生的一种经济类型。《新编汉语词典》收录挂靠一词, 是指机构或组织依附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但也有人对挂靠关系进行了延伸阐释, 挂靠经营关系是指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挂靠经营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挂靠人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独立经营, 经营收益归于挂靠人, 由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报酬的双方契约。[4]由此, 挂靠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 同时, 被挂靠方也应承担提供挂靠方所需法律文件的义务。

主张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挂靠关系者认为, 律师之所以与律师事务所存在一定关系, 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由此, 律师必须归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方能执业。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律师数据委托书, 律师则应将案件报酬的一部分缴纳给律师事务所。就此种意义而言, 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似乎存在挂靠关系。但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仍存在一定争议, 因此, 将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挂靠关系也存在许多问题。

不论劳动关系说亦或挂靠说, 其本意并不局限于探讨法律关系本身, 而是希冀在探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律师权益, 促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究其本质, 厘清律师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关系, 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诚然, 劳动关系说或挂靠说目前并未能有效解决律师权益问题, 但此等努力仍是为了实现最终的良好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lib.com.

[2]曾咏梅.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5 (6) .

[3]冀延卿.完善劳动合同立法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J].经济经纬, 2001 (4) .

2.律师事务所前路茫茫 篇二

两年前,美国豪瑞律师事务所拥有近700名律师,公司覆盖八个国家,年收入位居世界律师事务所百强之一,每个合伙人分红超过100万美元。这家事务所主要负责知识产权诉讼,业绩曾连续几年令人叹为观止。但是2009年,利润却比预期少了很多,许多合伙人一气之下纷纷离职,经济危机期间也一直都有人跳槽。合并谈判失败后,豪瑞在今年三月彻底关门大吉。

虽然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只有豪瑞一家倒闭,但是整个律师行业元气大伤。并购已不管用,没有任何类似盈利(破产、证券诉讼和监管罕见地成为了亮点)。客户更加频繁地查询账单,而且要求改变按小时计费的原则,价格低一点,设立最高限额,收取或有费。一些小事务所敢于革新,开始实行这样收费。使得一些大公司压力越来越大,被迫跟着这么执行。

律师们更愿意相信最痛苦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不再会像豪瑞那样惨遭厄运。并购工作和首次公开募股也摆脱低迷,正在好转。据《美国律师》杂志所说,去年美国百强律师事务所中每位合伙人分红上涨了8.4%,比2008年下降了4.3%,比2009年仅上涨0.3%。

冲击法律行业的各种趋势中,并不是所有都循环往复的。经济复苏,但有些却仍在原地踏步。其中一个原因是客户不想账单增多。考虑到已斥巨资训练新人,这些公司开始拒绝将日常工作交给一年或两年的同事(即还不是合伙人的律师),他们认为没有理由再这样忍受下去。代理费安排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较慢):2010年便占大型事务所全年收入的16%。

另一个趋势是全球化,而其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也比其他行业晚一些。对于律师来说,这是把“双刃剑”——有保障也有危险。新兴市场的崛起——尤其是亚洲——促使纽约、伦敦的事务所扩大业务范围。但像印度这样的地方,一些看重钱的客户仍对外包业务的增长心有余悸,他们中有些人要求其律师把日常业务交给更便宜的承包公司。

第三,一个行业技术的发展必须有配套的经过训练的人为判断。像用软件进行“电子搜索”——通过电子邮件和其他数字记录整理证据——就给公司节省了成本。这同样终结了一种商业模式——合伙人坐在金字塔顶,和胖胖的客户弄着巨额账单——这有些都是日常的重复性工作。

一些不是由衰退所致的趋势是不会随着经济恢复而消失,有些还会变得更厉害。印第安纳大学威廉·亨德森指出了律师们如何经营,路能走多长。美国GDP中法律服务支出所占比例从1978年的0.4%涨到2003年的1.8%,法律行业发展速度是经济增速的4倍。而今,亨德森先生把这次冲击称为“百年不遇的洪水”。他还指出,就业增长在2008年前便已开始好转,因此在衰退来临之时人才市场便已失衡,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幸存下来,不是所有公司都繁荣起来。

什么样的公司有希望在豪瑞面对的环境里蓬勃发展?有一个答案获得了许多专家的认可:人员要精,总部在纽约,法律业务范围广。符合这些条件的包括戴维斯·波克·沃德威尔律师事务所、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佳利律师事务所和盛信美国律师事务所。虽然他们和华尔街命运相连,但由于长期扎根欧洲,最近又进军亚洲和拉美市场,他们已成为国际化企业。他们称不会到处设立分公司,只要覆盖大部分重要金融中心即可;他们也不会尝试所有业务,只提供纽约总部现有的业务,包括公司并购、金融诉讼、白领阶层辩护等等。苏利文·克伦威尔事务所是《美国律师》杂志列出的7大事务所之一,每位合伙人获利高达300万美元。

还有一些事要做好——受到密切关注的企业只着眼于几个领域,有些(单线公司)只关注一个领域。比如,纽约利普顿律师事务所便只关注公司并购,它仍就是世界最为赚钱的公司——每个合伙人去年分红430万美元。克拉瓦斯·斯恩&穆尔事务所也主要靠并购诉讼闻名,2010年每位合伙人收入上涨了六分之一,也加入了300万美元的行列。在美国之外则以司利达律师事务所为代表,它是号称“魔圈”的五家伦敦事务所之一,他们和美国公司相互竞争。他们没有设立海外分公司,而是采用和当地大公司合作的方式,比如和法国布雷丁·宝勒公司、西班牙尤利娅·梅赛德斯公司合作。这样不用设立自己的办公室,不用雇佣人员便可达到目的。

任何业务,全球服务

倘若利润不能像以前那样快速增长,那么更多公司就必须得裁员,投入到前所未有的市场份额竞争中去。由于美国市场艰难挪步,有三分之一的事务所已冲向全球市场。虽然他们规模庞大,名扬业内,但是没有前两个公司那种耀眼的光芒。他们保证无论客户要求什么样的业务,他们都会马不停蹄得一气呵成。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始创于美国西进运动时期,现在业务覆盖19个国家,以其口号“一家公司,包揽全球”树立行业典范。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源自英美两国三方公司合并(技术上的“联盟”,根据瑞士法律协会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旨在通过降低价格、占领价格更低的城市,向全球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又是一家合伙公司,在各大事务所中全球化历史最为长,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打入拉美市场,1993年进驻中国大陆。它同样是世界上最赚钱的事务所——2010年收入达到21亿美元,其中半数以上的客户来自十多个不同的地方。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更喜欢称自己是“全球事务所”,而不是“国际事务所”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并不是简单的从纽约发展到了伦敦。事务所新老板爱德华·雷特来自巴西,是世界大型事务所中第一位来自“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四大经济体)”的老板。但是保持全球范围内的持续性是最重要的:雷特先生举了个例子,公司业务需要不断协调努力,和各地区、国家合伙人经常性相互审查业务,以保证质量。

良好的职业建议

此外,一些国家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外国律师在印度打官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中国也只有中国人才行。虽然说许多事务所通过发行股票和跨国并购一些中国企业,收效不错。但是大量涌入也导致了价格竞争。跟美国客户相比,中国客户更习惯收取代理费而不按小时计费。一些当地事务所也变得更为圆滑老练,他们不可能老老实实、百依百顺的缴械投降。在巴西,外国律师遇到的问题也差不多:

最终,“律师”正从一种职业向商业转变,对此一些律师强烈谴责,也有人表示欢迎,很少有人不承认这一趋势。因为美国市场不能像其以往那样发展,为求屹立沙场不倒,脱颖而出,律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找寻新的策略,利用更为老练的品牌战略。

另一种备受关注的方法要求教育律师向商人转型,要求创立一种多功能、复合型服务事务所,融合律师服务、管理顾问和会计。但是这似乎不具有普适性,这三种行业在传统上、训练上和动机上截然不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种法律市场自由允许更多没有律师资质的“律师”开事务所或是提供某些特定服务,但是从开始来看这主要适合价格较低的低端市场,不适合油水很高的公司业务。

3.律师事务所催款函 篇三

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委托,现就贵司拖欠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xxxx年3月30日,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司就**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基地办公楼精装修工程项目签订了优格成品隔断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贵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隔断框架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木饰面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成品隔断安装完,经三方验收合格后付到实际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乙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该承包工程于xxxx年9月已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款项。但截止到xxxx年7月30日,贵司仍欠***工程款¥746154.82元。***多次向贵司请求支付该工程款,均未果。 贵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贵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4.质量问题律师函 篇四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XX订货合同,合同编号XXXX,型号:XXXXX。该XX自201X年6月投入使用以来,因轴承温度偏高等质量问题,该电机一直未能正常运行。201X年10月24日,电机轴承因温度过高跳停,检查发现轴承破损,事后贵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维修,认定是轴承缺油引起的温度升高,(贵公司单方认定)。为了早日恢复生产,我公司在贵公司技术人的技术指导下更换了新轴承。201X年3月31日轴承温度再次上升,贵公司再次派员到现场检查,本次认定是电机轴变形引起轴承温度过高,提出需自费返厂维修后,擅自撤离维修现场。鉴于贵公司电机出现的质量问题;且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认定、维修及服务意思存在严重问题;对用户正当合理要求采取推卸责任的态度,以至该设备迟迟不能正常修复使用,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贵公司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此,我公司特要求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一周内,速派负责人就以上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意见,否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诉讼维护我公司合法权利,由此造成后果全部由贵公司承担。此函

XXXXXX有限公司

5.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篇五

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Shanxi Lingde Law Office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 是山西省司法厅批准组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高层次、综合性的三星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项目融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公司购并、破产与清算、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国际贸易与外商投资、民事经济诉讼等法律业务。本所拥有一支学历高、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目細有律师, 律师助舰行雌助人员20余名, 既有业绩卓著、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 又有理论深厚, 术有专攻的中青年律!沛。同时还拥有多名具有诉讼业务专长的资深律师, 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诉讼、仲裁麵艮务。自成立以来, 曾为百余家大中型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提供过优质的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债权的催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的重组、破产、清算;外商投资公司的组建和清算;重大项目的投资融资;煤炭资源的整合;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及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及交易;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策划;知识产权保护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等。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 令德律师形成了“忠诚、审慎、效率、勤勉”的服务理念, 以精深的法律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高度的敬业精神、扎实的工作作风, 为众多国内外知名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商企业等高端客户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联系人:张爱江丁双明地址:太原市长治路280号科仪大廈C座401室联系电话:0351—70230071383420300613994241799!f·山《令德彳PWK务所冷*三墨級律蓽务畊k NI 4><4 tt*k IK IK*·ti>2 fl|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代受理点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太原市中su戕理人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太原市中似践馘IM破产管理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八月太原市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0T活动先进集体太绿市司法局二00八年二月

6.律师事务所对我的收费合理吗 篇六

我是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农民,今年4月与同村肖某因合伙纠纷打了一场官司,争议标的为8000元。当地一名律师主动为我提供了代理服务,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前后以正式收据向我收取了900元的律师费和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100元。前不久,在县城机关工作的一名亲属告诉我,该律师事务所至少多收了我300元的费用。请问,律师费应如何收取?该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湖南 刘沁

刘沁读者:

律师费又叫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是对律师付出劳动的补偿。它有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究竟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委托人自愿选择,但这两种收费均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在律师服务实践中,一般使用比较多的是计件收费。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案件争议标的不高,律师费最适合采取计件收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关于计件收费的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500~1000元/件……”由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900元律师费在法定标准之内。鉴于你居住在偏僻的小山村,交通不便、调查取证难的实际情况,向你收取了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也符合《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1100元的费用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7.律师函业务 指引 篇七

引言:律师函业务是律师基本功之一,更是律师业务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尤其是在非诉讼业务中,甚至在诉讼业务注重法律风险预防的应对策略流行之下,律师函将发生在广泛的非诉讼中,更发生在诉讼的前夜,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中国的法律服务中将发生“长城内外,万里‘函’飘”的景观,当然有泛滥或者向假冒伪劣产品一样泛滥的可能,而当前国内法律学界和实务界对律师函的研究十分忽略,因此特整理本文,以期待与同行交流,为律师文书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添一块小瓦,当然这更是自我的积累。

一、律师函的概念

律律师函是指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以解释说明、调查取证、通知催告、请求制止,进而达到一定预期的法律效果满足委托人诉求而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义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一)函与律师函的比较

函指公私信件,公函,谈的是公务。而一般私函,谈的是个人私事。这是公函与一般私函的本质区别。公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而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项向特定对象进行告知的专业法律文书,因此发文主体和处理的事务是相区别的。

(二)律师函与律师事务所函的比较

广义的律师事务所函是指在诉讼中或委托调查实务中,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出的函或介绍信。其中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并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2001年5月14日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司发通[2001]051号)统一了律师事务所函的格式,律师事务所函是律师涉讼办案的一件必备书面凭证。律师事务所函的作用在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司法部门出具的律师辅助书面资格证明。体现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司法部门监管的需要。因此律师函和律师事务所函发出的核心主体、发函用途和收函人范围房屋是区别明显的。

(三)律师函与律师信的比较

英美律师所应用的律师信(lawyer’s letter)既包括了律师受委托人的指示向特定对象就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发出的信函;也包括了律师向委托人出具的关于受托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的各种形式的信函,如传真、意见书等。英美律师在实践中所出具的律师函从形式和格式上看与私人信件相类似。与国内律师将律师函视为较为正式的要式法律文书的认识有明显的区别。英美及香港律师均将律师函称作律师信。

(四)律师函与律师催告函的比较

国内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催告(敦促)函,实际上就是律师函的一种,主要用于催告收函人或单位履行一定的义务。两者是种属的关系。

(五)律师函与当事人的信函的比较

律师函的意思表示实际就是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借律师之口说委托人想说之事”。与委托人自行发出的意思表示相比,律师函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二、律师函的本质

律师出具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三、律师函的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也就是说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所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

四、律师函的分类

(一)根据律师函的主要功能分为: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二)根据律师函的处理的事务领域范围可以分为:

银行催贷律师函、货物销售款项催收律师函、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停止名誉侵权的律师函、停止商标侵权律师函等等,列举不可穷尽。

五、律师函的应用领域

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领域,应用范围非常之广。有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事情发生,就可以有律师函的发生,实际上,在目前律师实务中律师函的应用范围还不够宽泛,当然和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育有关,但令我们担心的更应该是“发律师函”成为“撒胡椒面”,律师函不是万能的,律师函也不应是事事处处时时人人案案都发律师函,如果说话,话太多太没有分寸了就是废话了。因此,律师函的将来也不至于出现“风卷一地鸡毛漫天狂舞之势”!

六、律师函的功能与作用

(一)律师函的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二)律师函的作用

1.调查取证。律师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查询沟通来获得对方的答复从中寻找证据的方式来解决,正所谓投石问路,侦察证据和对方的态度,探听虚实;

2.商洽和解。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催促警告。通过律师函来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

4.解释评价。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5.抗辩回复。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6.行权声明。典型的是行成权声明。包括三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抗辩权等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三是诉讼时效中断声明;

七、律师函出具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潜在纠纷,规范律师函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服务业务方式,控制出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风险,律师函的出具应当遵循下述基本原则或要求:

(一)真实原则

律师函是依据委托人的事实陈述和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为依托的,首先,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真实客观陈述其事实,不得做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陈述或材料的客观内容,在律师函中不假不妄地进行事实陈述和分析。委托人不真实的陈述或者律师的失真地事实分析都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法原则

律师函必须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是委托人的意见得到法律的支持,产生法律的威慑效果,如果律师的律师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造成有关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原则

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律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书面的授权委托手续。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律师只在授权的范围内发表律师函,最终的律师函在发出前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注意的是,对律师函书面确认手续不能替代委托手续,实践中经常有律师进行这样的替代。

(四)必要原则

有些情况下发出的律师函是没有多大的必要的,虽然律师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律师函不是胡椒面,不是狗皮膏药。谨慎发出律师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才能使委托人认识到你在考虑他的成本,值得信赖。

(五)保密原则

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准确,范围不得无故扩大,要限于当事人,或受送达对象的负责人。实践中,为了制造舆论压力或者借助声势或者作秀,往往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律师函,一是这种方式很不适当,违反送达对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则上不应公开发布,除非是需要进行公示的法律声明。二是这种公开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秘密或荣誉、个人隐私或名誉的风险,加大了律师函法律服务的风险,很可能律师事务所成为连带责任人之一。

八、律师函业务程序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手续必须齐全,明确,这是律师函保证其合法性的根基。

(2)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承办律师函业务。当然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定或者推荐承办律师。

(3)承办律师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承办律师须认真听取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前因后果,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引导性的询问。

(4)搜集补充委托事项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第一次陈述往往不能完整的带来律师制作律师函所必须的材料,因此律师需要继续和委托人沟通,深入了解事实,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都是律师必须考虑的。

(5)分析陈述整理材料草拟律师函提纲。在材料搜集完毕以后,事实脉络基本清晰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先行起草律师函提纲,当然如果比较简单的则直接起草也是适当的。

(6)起草律师函。按照律师函的制作标准正式起草律师函。

(7)听取委托人对律师函草稿的意见。律师初稿应经委托人的过目,进一步听取委托人的建议,尤其是异议。并且就有关风险提示委托人。

(8)修改润色后出具律师函最终稿。在听取委托人就律师函草稿的意见、建议或异议后进行响应的结构调整、语言润色、意见修正,到这一阶段律师函基本出炉了。

(9)取得委托人的最终书面确认。取得当事人对代理方案的书面确认是律师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管理的需要。

(10)律师函经签章生效;包括承办律师署名、律师事务所盖章。

(11)送达律师函。发出方式包括传真、面呈,邮寄(普通、挂号、EMS等甚至公证送达。要注意送达证据的保存和搜集。

(12)接受回函或答复。送达对象收到律师函后,可能回函或者答复。

(13)向委托人反馈或者向委托人询问律师函的效果。律师函送达后,送达对象往往会对律师函采取答复,尤其是采取行动,因此必须跟踪律师函的效果。

(14)回函或再发出律师函。根据回函情况或者反馈信息或者委托人的再次要求,根据必要性原则可以再次发函。

(15)采取律师函业务之外的法律行动。

九、律师函的倡导设计格式要点及制作标准

(一)律师函用纸和打印推荐技术指标

1.律师函推荐用纸标准: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2.原则上律师函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单面或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二)排版规格与装订要求

1.排版要求:以小三号字高度加小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正文用小3号仿宋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2.装订要求:律师函应左侧装订(事务中多是不装订或者上装订或者角装订或者侧单钉),不掉页。律师函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

(三)律师函中各要素标识规则及内容标准

可将律师函的各要素划分为函首、主体、函尾三部分。三部分的美学分割标准如下:发函律所全称下4mm处为设置一条隔离线,最后一页距下页边20mm处为设置一条隔离线,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距中排28个字。律师函首页上隔离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函首;置于隔离线之下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体以后的的各要素统称函尾。用形象地说分为“头”、“身”、“尾”三部分。律师函的格式或结构(基本严格按照顺序排列)如下:(1)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2)发函号+(3)律师函标题+(4)送达对象+(5)问候语+(6)委托声明+(7)简要事实和结论提前+(8)事实的具体陈述+(9)受托事项的具体法律分析+(10)“威胁性”的要求或建设性的意见+(11)律师函发出方式说+(12)附件+(13)成函时间+(14)生效标识(印章、签署)+(15)特殊情况说明+(16)附注+(17)页码。

1.函首

(1)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

由律师事务所全称(不应简称)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标识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酌定。当然本部分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美术设计,但是我们认为应当简洁、庄重,不应花里胡哨的,也不应当内容太多令人产生头重脚轻的感觉。

(2)发函号

发函字号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函所标识下空2行,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这可以体现一个律师事物所基本制度即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水平。

(3)律师函标题

上分栏线下空2行,用小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标题应当由制作律师函的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主要事由+律师函字样三部分组成。当前的律师函要么只有三个字“律师函”,要么缺乏发函律所名称“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有限公司腿前。

(4)送达对象

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送达对象名称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送达对象名称移至文尾隔栏线之下。送达对象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即接受函件的机关、单位全称或个人法定姓名。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可在受送个人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5)问候语

与尊称相衔接,送达对象名称下一行,正文可以另起一行。正文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2.正文(即函身)

(6)委托声明

应当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是物基本形式一般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1]事务中律师往往以自己受托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我们以为这是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中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的,至少表述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不够严谨。

(7)简要事实和结论提前

这部分内容不是必须有的,但如果事情很复杂的话,可以“开门见山”地“一笔带过”地“点”一下事实,“描”一个概括性的提示性的建议或意见或结论。

(8)事实的具体陈述

在委托声明后或者概述事实结论后就需要客观真实地细叙事实部门,客观真实是陈述必然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后提炼出来的可靠的事实进行陈述,律师不得添油加醋任意渲染,不得恣意删减缩小必要的事实,事实的陈述的要按照事情的基本脉络进行,主要分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双方先后的原因行为和发生的结果,双方就有关法律事实的处理邀约、要约、反要约、承诺、等磋商和解破裂过程等要周详,但不是流水帐,不是简繁不分,而是根据关联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及客观性原则进行事实阐述,以便为法律分析进行铺垫,当然也是相当于律师与送达对象进行核实的需要,如此对方可以就有关事实争议进行回复,使送达对象知道律师是在充分了解事实掌握事实的技术上进行法律分析并给出法律建议的,增加律师函的可信度和说服性。

(9)受托事项的具体法律分析

对事实陈述完毕后,就到了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法律分析的步骤了。法律要依托事实或存在的争议,根据委托人的意志,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对事实的分析推导出法律上应然的义务分担说明或者准确传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事实引用要客观、相关、简洁、明了,法律引用清晰适用准确,论证有力逻辑严密,要根据事实得出法律上应有的义务分担,但要考虑送达对象或者阅函人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的居民,该部分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如果送达对象是公司社团组织,则可以更正规一些,如果是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之间的函件,则可以法言法语来解决,这需要律师制作者的灵活处理。本部分根据送达对象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法律分析,援引法律要适当,要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强说服性和权威性。

要说明如此承担法律义务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这是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的核心内容(why)。

(10)“威胁性”的要求或建设性的意见

根据具体事实的陈述,法律义务承担的结果性分析这是律师应当以受托律师的口吻提出体现委托人意志的意见或要求,可以明确传达要求对方在“由谁以怎样的方式在何间何地完成怎样的给付或者停止某项行为”,包括五个要素,就是要求的“具体内容(what)、具体时间(when)、具体地点(where)、具体方式(how)、具体主体(who)”。尽量要指定具体期限,并适当给对方必要宽限。

本部分内容尤其被认为是律师函的“高潮”部分,也是最抓人眼球的部分,这部分的内容和法律义务分析部分一脉相承的,也是以委托人提出的要求为大前提的,要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若送达对象不兑现本律师函的意见或要求将面临的不利状况和后果,以反面的形式引起受送对象的重视,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坚定法律立场。这部分“威胁”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兑现或者不与委托人协商的话,将承担委托人行使解除权、抗辩权、诉讼权,这将导致商务角度合作破裂的种种后果,其次需要由送达对象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甚至可以明确给出预算,另外可以告诉其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性的时间成本巨大。但我们以为这部分也是要留有余地的,要具备建设性,不应恶化双方的关系或者打消了对象协商和解的积极性,也不能把本部分内容渲染为非法的威胁恐吓。至于威胁警告的程度要因人而宜,因事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所有的律师函一律加以威胁恐吓,有的点到为止,有的需要算出责任承担的具体金钱数额,有的商洽性的函不需要本部分的内容。当然,这种“威胁”也应当是多角度的,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预期利润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等。另外,笔者注意到一些律师函中往往有默认声明,如“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XX日内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就是声明对方不在指定日期答复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视为同意律师函的要求,笔者以为这是不适当的,默认情形是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至少需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明确约定了也未必被法院采纳为沉默方的默认,因此律师函中有关默认的推定值得注意。

(11)律师函发出方式说明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在此应当予以说明,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2]

3.函尾

(12)附件

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主要材料的关键部分列为附件(至少要有委托证明,简单的声明事实上不足以证明律师函是受托发出的),作为律师函的组成部分。不需要的,应当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以工作底稿的方式长期保存。如有附件,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序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律师函中如需附表的,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

三、封四(可放分送,不放页码)就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13)成函时间

成函日期以律所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或者阿拉伯数字“0”;成文时间的标识位参照“生效标识”部分的要求和标准。实务中多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时间,很不美观。

(14)生效标识(印章、签署)

在落款处署可以不属律所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但需要在发函律师的签名处有印章,以及各页的骑缝章。发函律师名称必须得有,包括印刷体姓名和手签姓名,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加盖的印章必须清晰。署名的律师必须是委托人指定的受托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另外署名律师的签字应当为手签,另外有印刷体的律师姓名,以免因律师签字“龙飞凤舞”不能辨认。

(15)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宜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行政机关曾经标识“此页无正文”,但后来明文规定予以取消。

(16)附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律师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邮编、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作为律师函的附注,以便送达对象反馈回复,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小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17)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十、律师函的细节要求或禁忌

尊重事实、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论理中肯、用语谦逊就成为律师函的必备要素。要写好律师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目的明确。无论是去函或复函,都应具体、准确。去函的侧重点在于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询问问题要清楚明白。复函的侧重点在于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要坦诚,要直接。律师函的写作不是文学创作,不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想象和琢磨你的真实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写作中拐弯抹角是没有意义的。

2.用语适当。不管是给违约者的正式请求书、给客户的意见书,还是给法院书记员的说明书,只要收信人觉得费解,这样的律师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写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简洁。所以,还是使用常用的词语、常用的表达法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了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词语、华丽词藻,不要自己造词,前后用词要一致。语言要朴素自然,不必故作谦卑和酸涩,忌用命令口气。

3.遵循文法。将一个段落看成是一个书写单元:即一个段落一个主题。以一个中心句来开始一个段落,结尾的时候再和这个中心句呼应。使用主动语态。用肯定语气陈述。不要将那些松散的句子连为一体。要保持文法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用类似的格式表达并列的意思。在总结中,只用一种时态陈述。将一个句子中的重点文字放在句末。

8.催款函(律师) 篇八

律 师 函

(2011)律函字 另悉,委托人已多次派业务员同贵司联系货款的催缴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贵司的重视致使货款的支付问题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二、法律后果简要分析

上述事实有委托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往来明细等予以佐证,事实较为清楚。

根据上述事实,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委托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其供货义务,但贵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司需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要启动诉讼程序,与案件有关的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预计也将由贵司承担。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双方对争议的解决,在目前协商阶段,请贵司充分估计和考量与委托人的合作关系以及将可能采取的措施导致出现的消极、不利情形。为合作计,本发函律师建议双方友好诚意解决争议,以协商解决为首选,尽量避免启动诉讼程序、增加诉累和经济负担。但,受委托人指示:请贵司于签收本函之日起15日内,将逾期支付的款项总额135590.25元汇至委托人的账户:

户名:**********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

同时,本函郑重提示:如上述时限期满后,贵司仍未向委托人支付欠款,本律师将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律师声明

本律师函依据的事实及证据系由委托人提供,且委托人已承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但不排除其与贵司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存在出入的可能。贵司如对本律师函涉及的事实有异议,或对问题的处理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函发函律师联系,本律师将十分乐意代表委托人与贵司妥善解决分歧。

委托人希望首先能够以平和及友好的方式尽快解决欠款的催收事宜,但并不排除尽快寻求法律途径的可能。在此,发函律师感谢贵司对上述事宜的重视以及拟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

本律师函共四页,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本律师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山东******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山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9.律师事务所函 篇九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监督 抗诉 律师 沟通协商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建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便捷快速通道,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对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构筑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之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必然经历的转型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的群体化,使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矛盾相互冲突并呈高发、频发态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仅依靠传统行政强制性手段来平息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难以为继。而司法作为国家的基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和对司法公正的迫切期望,加强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的沟通联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共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在引导规范社会关系、合理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凸显,同时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环境的优化、法治社会的进步等都极大激发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热情,也直接导致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长的“井喷”现象。应该说,面对前所未有的繁重审判任务和巨大办案压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绝大部分民事行政裁判是公平公正的,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极少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以及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总是站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位置,时刻处在社会纠纷的激流中,是社会不和谐音符的直接感受者。[1]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加强沟通,整合发挥各自在受理申诉、依法提起抗诉和代理申诉、出庭辩护等工作职能,势必共同形成为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多方位提供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和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二)有利于共同构筑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的同时,也负有积极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实体、程序方面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局限为事后监督,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案件线索来源较少,且审判人员作为司法人员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往往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程序和利用法律漏洞来掩盖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律师在受当事人委托全程参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亲历性和专业性而熟悉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审判人员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能够依据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客观公正的法律品格作出独立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发现问题,掌握线索,提供证据。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对于拓展案件线索,深入查办司法人员腐败案件,积极营造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无疑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建立检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协商沟通机制,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引入外部监督,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运行处于“阳光”之下,有助于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力。此外,双方可互信形成抵制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各种不当交往和交易的防御体,共同净化司法环境。

(三)有利于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特别是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对于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他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判,检察机关予以重点监督;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行政公益案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都体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进行法律鉴证等法律服务活动,以其法律社会工作者的客观中立地位、扎实法律理论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优势,积极向当事人说法释理,传播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行使正当权利义务,疏导过激失控行为,从而达到法律框架下趋利避害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加强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既可以委托其代理当事人申诉,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配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开展释法说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群体申诉案件,共同从法律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裁判规则运用、法律程序等多维角度对当事人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进行正面疏导促和,积极稳定当事人情绪,促进矛盾化解,增强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罢访的说服力和公信度,从而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参与人盲目上诉、申诉,既节约了社会成本,也使司法效益实现最大化。此外,加强检律协商沟通,充分听取律师代理意见,对拟提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案前评估和风险预警,可有效避免一些可抗可不抗或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的案件进入到抗诉程序,避免因以案就案的机械执法办案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

二、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之可行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中,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的共同目标,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有着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这些都为构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机制提供了充分依据。

(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在法治进程中有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

法律的真谛在于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法治社会里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对此有着完全一致的价值取向。《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则始终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工作主题,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另一方面则通过严格法律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建立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不存在价值理念上的冲突。

(二)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尊严的共同利益目标

检察机关从产生之初,即被视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3]同时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任,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法制统一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在法律执业过程中通过理性地运用法律、积极地宣传法律、大胆地质疑法律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完善;在发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努力防止和对抗公权力的膨胀与恣肆,从而从程序上有效制衡了司法权的扩张,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同时,加强双方沟通协商既可延伸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也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在利益与共、目标一致的语境下,加强检律沟通协商也就有了合作的共同需求和坚实基础。

(三)检察官和律师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相同的法律职业特质为相互沟通协商扫平了障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立法者这些法律职业为核心构成的群体,他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伦理、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技术、共同的法律思维,从而形成所谓的“解释共同体”,即特定的人群由于分享同样的知识、同样的技能、同样的伦理准则和同样的职业理念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阶层和社会力量。[4]因此,对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检察官和律师能在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指引下,以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相同的思维理性在维护法律权威、化解纠纷矛盾、匡扶弱势群体、维护公序良俗中达成共识,形成务实高效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机制之架构

构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机制,要形成相应的规则。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沟通协商应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和公正效率原则,同时要对沟通协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一)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自愿体现了法治的民主性特征。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宗旨,只不过为了体现权力的制衡性,律师站在了检察官的对抗面。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语境下,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是平等的合作主体,且秉持自愿原则开展沟通协商,因此在检律沟通协商机制中,不存在强制性指令和谁更握有话语权的问题。同时,自愿原则也意味着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意愿,不得强迫误导当事人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申诉。

2.合法原则。作为司法领域特有的原则,合法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其他一切原则都处于合法性阳光的普照之下。[5]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开展沟通协商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嬗越法律的雷池,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利益驱动滥用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

3.公正效率原则。“迟到的公正不是正义”。建立检律沟通协商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为当事人不服生效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提供快捷办理和反馈通道,避免当事人权益处在不稳定状态,减少其承受的心理与物质压力,同时也可及时收集掌握有关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因此,注重效率是检律沟通协商机制的保障和价值体现,即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应有着畅通的协商渠道、便捷的沟通机制、高效的合作流程。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将公正置于首要位置。其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程序是法律的心脏”,[6]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法定程序,保障申诉活动的公开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平等参与,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过度简化法定审查程序,规避程序规则,不得违反调查收集证据。唯有如此,方能正确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树立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与公信。

(二)沟通协商机制安排

1.沟通协商日常例会机制。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定期组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协商会谈,对沟通协商中的问题进行坦诚交流,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

2.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研讨机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就涉及的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从法理、裁判规则运用及事实证据认定等角度进行研讨,共同提高办案水平,促进相互的尊重与理解,学习借鉴相互优秀的思辩技巧、法律智慧、专业技能与办案策略。

3.代理当事人申诉快速办理机制。即利用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业务面广、接触社会层面多,法律服务专业水平高,律师职业易被社会认同等优势,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应代为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和受案范围,告知当事人如对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首先选择向人民法院上诉和申诉程序,待再审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同时一并告知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如再审后当事人自愿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经当事人委托,可代理其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律师代理申诉的,应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同时在依法办案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及时向代理律师说明不抗诉理由,充分听取其代理意见。

4.案件通报和移送机制。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如发现民事行政申诉符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抗诉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在民事行政审判、调解、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5.出庭观摩、列席案件讨论等业务交流机制。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诉讼、涉及重大民生的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民事行政案件或新型公益类案件,律师事务所可邀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观摩出庭,使检察机关既可提前掌握有关案件动态,也可学习了解有关专业领域法律知识。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也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参与旁听,旁听律师并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发表法律意见。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也可共同组织或相互参与法律宣传活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办案程序,为群众解疑答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其他问题

1.沟通协商主体问题。为稳步推进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沟通协商机制,可先由地市级检察院与市级司法局会签有关沟通协商协定,下发由全市两级检察院和市内所有律师事务所依照执行。市检察院和县区检察院可在协议框架下分别与大型律师事务所和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点,且基于就近和便利原则,一家检察院可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形成具体的沟通协商联系。待试点成熟后,可由省级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共同制订检律沟通协商的正式实施办法。

2.公正廉洁执法问题。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沟通协商中必须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检察机关受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吃请送礼,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进行非工作性接触,不得以合作为名接受或索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任何办案赞助款物。律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与检察机关建立合作关系为名,向当事人进行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和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有影响的误导式宣传,也不得私自收取收费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鼓动或欺骗诱导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从而激化矛盾、挑起争端。

3.共同开展息诉服判问题。对律师代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中止审查不予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向代理律师及时通报反馈,并共同做好当事人劝导说服工作。对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当事人反复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邀请律师共同接待接访当事人,充分听取其申诉意见,共同从事实、法律等角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使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平息,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1]参见鲁邦升:《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7-12-06/2786.aspx,访问日期:2016年1月5日。

[2]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3]参见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

[4]参见张文显、卢学英:《法律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5]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10.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 篇十

本所的宗旨是:打造西南地区品牌所,为客户及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业务除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传统诉讼业务外,还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投资、东南亚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所成立了“三农”服务项目部,专门致力于为“三农”,乡(镇)、村(社区)、组提供法律咨询,各种法律事务代理,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发律师函。新型城镇化、迁村并点,城中村改造,土地承包、林业产权流转等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1.律师函 篇十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并王行长:

关于你行与委托人张俊亮(以下简称委托人)消除危险纠纷,委托人已委托我所律师刘冬冬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宜,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经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并同委托方张俊亮进行会谈,为明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尽快消除危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切实防止恶性不良后果的发生,特向你单位致函如下:

你行于2011年02月18日和委托人张俊亮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房屋用于运城分行开展业务使用。协议签订后你行对所租楼层进行了装修改造,在装修改造的过程中,委托人负责对一至五层需要加固的钢结构工程部分进行了改造,但后来你行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一楼楼梯口的钢结构进行了大变动,拆除了一层楼梯口的钢结构承重部分,给整幢大楼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运城市建筑设计院专业人员现场查验后,多次要求进行拆除存在隐患的部分并按原设计方案进行恢复,但你行至今未予整改。

你行所租房屋一楼大厅新建南墙根据设计要求需要使用上翻梁进行加固改造,方可承担墙上面的钢板、石材和红砖等重量。委托人买好加固钢梁放在华旅大厦一楼大厅,你行装潢人员私自将钢梁偷走且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并在委托人未经加固上翻梁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建起了南墙,之后建筑设计院设计人员验收过程中发现墙体未加固钢梁,后经多次追查,你行装潢人员才经民生银行运城分行高行长向委托人仅支付1000元钢梁(该钢梁价值15000元)赔付款,之后委托人多次要求运城分行就未加固部分尽快进行加固,否则大楼整体结构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委托人多次要求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你行运城分行不得进行营业活动,但你行对于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臵之不理,并于2015年01月17日在未经工程验收方的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开业。

你行租用房屋所在的大楼共15层,你行仅租用1—5层,6—15层仍有六百余人在办公,上述人员对你行房屋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极为关注并提出抗议。委托方考虑到大楼整体的结构和人员安全,并经过多次与你行协商无果后,无奈于你行运城分行试营业第三日实行了停电,以示警告,但运城分行先后二次强行让人破门进入配电室私自进行送电,并给配电室门重新安装了安全锁,且让多名保安蹲守大楼配电室,阻止物业人员进入配电室,不仅严重影响了大楼物业的正常运营管理及服务,而且拒绝对安全隐患排除和整改。

鉴于上情,我所致函你行并提出如下声明和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7日起,因上述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相关纠纷,均由你行全部承担,与委托人无关。

二、你行自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10日内彻底拆除违章加筑,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和原设计方案进行加固施工。

三、你行若未在上述期限内对上述工程消除危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我所将支持委托人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控告和举报,请求政府部门责令你单位消除危险后方能开业。

四、你行若未在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消除危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我所将代理委托人以你行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消除危险纠纷的诉讼。

此致

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冬冬

12.律师函 篇十二

×××××:

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接受普×××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贵所要求提前收回房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事宜,指派张虹律师依法郑重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贵所与××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承租贵所的住房一套,月租金400元,租期10年,即至2020年3月31日止,××公司已一次性付清10年房租48000元。租赁合同还约定,若贵所中途收回房屋,应退还××公司剩余年限租金、按评估价值赔偿××公司的装修损失、按已交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

近日,贵所通知××公司,要提前收回住房。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若贵所需提前收回住房,除退还××公司剩余年限租金外,还应当按评估价值赔偿××公司的装修损失,并支付违约金9600元。

现我所特发此函,请贵所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顺祝业祺!

云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 篇十三

本所的宗旨是:打造西南地区品牌所,为客户及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业务除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传统诉讼业务外,还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投资、东南亚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所成立了“三农”服务项目部,专门致力于为“三农”,乡(镇)、村(社区)、组提供法律咨询,各种法律事务代理,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发律师函。新型城镇化、迁村并点,城中村改造,土地承包、林业产权流转等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4.律师函 篇十四

律函字第__号

深圳市__公司:

我是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受深圳市南山区__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致律师函如下:

经核实,自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贵公司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__公司陆续采购总价为__元货物,依照采购订单约定,贵公司应于收货当月__号付清货款。在__交付货物后,贵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__公司多次催收,贵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欠款。这一事实,有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可以确认。

请贵司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将欠款__元支付给__公司,如有疑问,可与本律师直接联系或回律师函/传真。如逾期未支付催款,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开始处理,贵司将承担逾期利息及可能扩大的经济责任。

请慎重考虑!

顺祝

商祺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华

__年__月__日

篇二:律师函

***先生:

我们依法接受***先生的全权委托,现就你拖欠***先生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你: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先生提交的下列材料:

1、***先生书写的欠***先生人民币***万元的欠条一张;

2、欠条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先生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某于20**年12月28日亲笔书写的欠***某人民币***万元整的欠条一张。

2、截止目前为止,***某并没有按照“欠条”的承诺向***某偿还拖欠的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按照承诺的期限向***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生逾期未向***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万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1、希望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将所欠人民币***万元直接(或通过我们)支付给***先生;

2、如***先生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鉴于***先生与***先生的关系以及***先生不再主张违约责任也同意我们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先生还是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来解决此事。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我们希望***先生也本着这样的精神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将所欠款项立即支付。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谨此

顺颂商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篇三:律师函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就贵公司蚌埠项目部经理赵长江拖欠蚌埠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经理张继红的蚌埠兰凌路工程材料款一事,本律师受鸿鑫公司暨张继红委托和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你公司函告如下:

1.请你公司在20**年1月24日前向蚌埠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共计561715元。

2.若不按时支付,本律师将代理鸿鑫公司暨张继红将此事诉诸于法律,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鸿鑫公司将不再保留与你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你公司不但要全额付清欠款,而且还要支付滞纳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特此函告!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沈涛:律师

15.律师函(催款) 篇十五

致: 题:

合肥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贵司正式函告如下:

鉴于: 1、2007年11月2日,贵司与××××公司就××××××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2008年6月,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466036元。

2、时至今日(2009年1月6日),经过多次沟通,贵司尚有人民币166036元(人民币壹拾陆万陆仟零叁拾陆元整)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

个月。

3、《石材采购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XX公司向贵司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1、请贵司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支付石材余款166036元,同时,贵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 元)。

2、如贵司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贵司应立即向XX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贵司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3)贵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如贵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贵司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3、如贵司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XX公司将部分免除贵司的逾期赔偿金。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贵司能继续与XX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XX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我们在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贵司自身权益。

谨此专奉!

合肥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

16.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的改进 篇十六

一、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面临挑战

(一) 市场资源

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的关键在于获取充足的市场资源, 获取市场资源的途径可以分为培训和建立市场合作关系。在运用建立市场合作关系时, 部分律师事务所采取销售人员同时负责市场和销售的模式, 甚至部分律师事务所出现律师负责市场的局面, 都没有达到获取充足市场资源的效果。另外, 在运用培训获取市场资源方面, 培训主讲缺乏对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创造, 降低了培训的吸引力, 影响了受训者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可见, 市场资源的缺乏对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提出严峻挑战。

(二) 产品销售环节

要想实现市场化运作就必须实现产品的规模化销售。站在律师个体角度分析, 即使其自身能力再高, 服务的企业数量也有限, 如果让律师去承担销售, 从自身角度定位企业和服务价格, 实现了律师个体价值的最大化, 但是从市场化角度分析这种做法存在弊端。目前律师事务所产品销售模式主要分为销售外包和组建销售团队销售, 如果难以准确把握二者的优缺点, 定会阻碍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另外, 要建立完善淘汰机制和激励机制, 如果缺乏这些机制则会让销售外包流于形式、销售团队缺乏凝聚力, 达不到销售目标。

二、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改进策略

(一) 促进企业CI理论导入

企业CI设计, 又称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是指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印象和评价, 主要分为企业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和视觉识别, 其中视觉识别作为对视觉信息的统一化, 可以将相关信息直接传递给社会公众。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企业形式有必要引入企业CI理论, 将自身信息快速传递给社会公众, 树立自身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律师事务所形成整体评价进而让公众产生认同感。为此, 可以采取以下导入企业CI理论的方法:其一, 设计展现律师事务所特色的图标;其二, 明确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其三, 印刷统一宣传手册;其四, 利用媒介向社会公众宣传信息。

(二) 加大公共关系建设力度

在如今激烈市场竞争背景下, 企业和企业主必须努力提升公关意识和公关知识。当社会公众对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好印象时, 可以运用公关关系消除信任危机。另外, 公共关系的建设可以帮助企业进入市场后打造团队精神和战略品牌, 实现衰退时平稳过渡、兴盛时优势保持。在如今以市场为导向的大背景下, 律师行业应加大公共关系建设力度, 消除社会公众对其陌生认识, 与客户拉近距离实现长久发展。具体方法如下:第一, 积极参加社会性和公益性活动;第二, 组织娱乐活动邀请客户参加;第三,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会;第四, 借助名人效应实现自身知名度提高。

(三) 对市场进行准确定位

在市场化运作中律师事务所要对市场进行准确定位, 只有找准位置才能将资源优势发挥到极致。准确市场定位作为一种独特竞争战略, 可以帮助律师事务所在客户心中树立良好形象。因此, 律师事务所在进入市场之前应先确定自身是社会性、综合性还是商业性, 只有如此才能在市场化进程中找准方向形成属于自己的经营特色。此外, 在激烈市场竞争下, 传统单兵作战服务模式已经难以顺应社会潮流。因此, 律师事务所要重新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 使自身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优势。

(四) 加强营销管理

信息时代的到来缩短了世界间距离, 律师事务所要想推广自己就必须规划营销战略进行自我宣传。首先, 巩固原有客户基础上拓展新客户。客户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印象往往决定客户的选择, 为此律师在努力提升业务水平的同时, 要给客户呈现精明强干印象。此外, 要加大对潜在客户挖掘, 只有发展大量的潜在客户才能为律师事务所补充新鲜血液;其次, 兑现承诺。律师事务所要信守兑现承诺的原则, 不能为了招揽业务盲目对客户做出承诺。特别是在法律范围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后做出的承诺, 律师事务所必须不打折扣的实现, 即使出现亏损也要兑现,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良好公众形象, 获得长久发展。

三、结语

律师事务所在参与市场化中可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 体现自身的企业价值。虽然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中体现出特色, 但是仍然存在不足, 过分强调个人能力而忽视团队意识, 长久发展下去导致律师行业出现弊端, 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处于长期停滞不前的状态。为此, 研究者要通过深入研究为律师事务所市场化运作改进提出策略。

参考文献

[1]谢运君.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营销策略研究[D].南昌大学, 2012, 05, 01.

[2]雷平, 徐绪柏.论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观[C].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 2004,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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