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初始注册登记表

2024-09-27

建造师初始注册登记表(共7篇)

1.建造师初始注册登记表 篇一

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编号: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壹 年。聘用期以成功注册日为开始计算,(成功注册日期以建设厅公布日期为准)。结算周期日以建设厅公布的成功注册日期为准。

二、聘用待遇:聘用期间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报酬费用为人民币 12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贰仟 圆整),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应付定金人民币 2000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圆整)。(如因乙方证书原因注册不成功,则乙方须退回定金,如因甲方单位原因不能注册则乙方不予退回定金)建造师注册成功后支付余下尾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圆整)。

三、证件资料: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扫描件、乙方一寸彩色相片5张(或电子版照片),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要求提供原件)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其余所有原件注册完毕三日内归还乙方保管。

四、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保证乙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转注册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协议期内,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及企业年检等手续,甲方支付乙方相关差旅费。

4、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安全使用;证书只限甲方资质升级及年检使用,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证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学历证书丢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伍万 元;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付乙方伍万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或已到其它公司注册,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工作。合同期内,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

3、聘用期间,如确属必要,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应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六、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七、协议期内,所有涉及到证书使用事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知晓,因甲方不遵照相关法规、规范等要求造成证书使用过程中出现风险,均由甲方承担。未同乙方协商,擅自做主使用证书,造成风险的,由甲方承担。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应支付满乙方当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编号: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壹 年。聘用期以成功注册日为开始计算,(成功注册日期以建设厅公布日期为准)。结算周期日以建设厅公布的成功注册日期为准。

二、聘用待遇:聘用期间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报酬费用为人民币 12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贰仟 圆整),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应付定金人民币 2000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圆整)。(如因乙方证书原因注册不成功,则乙方须退回定金,如因甲方单位原因不能注册则乙方不予退回定金)建造师注册成功后支付余下尾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万圆整)。

三、证件资料: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扫描件、乙方一寸彩色相片5张(或电子版照片),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要求提供原件)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其余所有原件注册完毕三日内归还乙方保管。

四、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保证乙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转注册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协议期内,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办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及企业年检等手续,甲方支付乙方相关差旅费。

4、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安全使用;证书只限甲方资质升级及年检使用,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证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学历证书丢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伍万 元;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付乙方伍万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或已到其它公司注册,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工作。合同期内,甲方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

3、聘用期间,如确属必要,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应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六、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七、协议期内,所有涉及到证书使用事件,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知晓,因甲方不遵照相关法规、规范等要求造成证书使用过程中出现风险,均由甲方承担。未同乙方协商,擅自做主使用证书,造成风险的,由甲方承担。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应支付满乙方当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我湖北众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今收汪飞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原件1本。特此出据证明

单位:湖北众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菩提金大厦B座1824室 经办代表人:郭增红

联系电话:***

日期:2015年9月25日

2.建造师初始注册登记表 篇二

注册、转注册、补办及注销?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共设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报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试当年上半年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安徽省人事考试院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安徽省注册二级建造师公示、公告及注册证书发放通知均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通知公告”中发布。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3.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篇三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

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

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并取得证明;其次要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最后向新聘用单位递交书面注册申请,协同新聘用单位一道向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

原注册的证书和执业印章上交省注册中心注销,变更后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归个

人持有。

我二级建造师证马上到期了,要转注到别的单位还要在原单位延续注册吗?都已经离职了,不给延续注册注册

如果继续同意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原单位,需要办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手续,既然是不同意注册在原单位,就只需要办理二级建造师转注册即可。如果出现原单位不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的,可以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二级建造师申诉书,具体的申诉表可以在下述网址中下载,填写完整之后,电话建委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操作方法。

追问

可是现在已经到期了,怎么办啊??

参考资料: 下载使用申诉表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变更注册)提交及办理程序

分析说明;以北京二级建造师变更转注册为例进行说明;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转自学易网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5.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篇五

而承诺书在建造师注册过程中又分为两种:1.企业建造师初始承诺书、2.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承诺书。

这里为大家讲解一下两种承诺书的区别。

第一种: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承诺书,该承诺需单位根据本单位注册建造师人数,建造师取得资格证情况坐一个详细的汇总,然后制作成名单目录。

名单下面要附上承诺书内容文本。

主要概意为:我单位承诺本次上报建造师(详情名单见目录附件)满足执业资格取得条件,学历证书、社保保险、报考成绩均为真实有效。

如因建造师信息不真实导致的建造师注册失败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后期考取的相关证书也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二种:建造注册在岗承诺书,这份承诺书使用在建造师变更注册过程中,这份承诺书主要是建造师对在职工作时的一些信息坐一个承诺。

避免在建造师变更注册后与原单位产生工程项目、财产等纠纷。

需要单位审核并盖章通过!

以上的两种承诺书在一定程度上均是省厅对其注册审查工作进行免责及对建筑行业从业行为进行一个规范化整理。

不过对于正常注册的人员来说无非就是多盖一张表格的事,都是可以接受的。

6.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详细流程 篇六

1、登录北京市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2、如果你是个人提出申请,则需要个人先登录系统个人版用户入口页面,在里面填写《注销注册申请表》,然后保存。如果是企业提出注销注册,则需要企业先登录企业版用户入口页面,填写《注销注册申请表》,然后保存。

3、个人申请注销注册的,填写完成后,通知企业登录,查询和确认个人提出的注销注册申请并点击上报。如果是企业提出注销注册的,则需个人登录,进行确认后,由企业再次登录上报。

4、企业上报成功后,由企业打印一式两份带有条形码的注销注册申请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个人要在办理窗口现场签字,不能提前自己签字。――(需公司准备)

5、由企业出具《解骋证明》或《解聘协议》,参看附件1,最好再备两份。用来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解除。需要注意的是拿着到期的用工合同是不可以的。此证明一式两份,需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建议再准备两份盖企业公章的)。――(已准备,需盖章)

6、两份企业法人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这个朝阳区建委要求必须有,参见附件2;――(已准备,需盖章)

7、申请个人需写一份《申请书》,参见附件3。要简洁明了,不需要太长,写清楚自己要注销注册就可以了,把工作的过程大略写几句即可,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已准备,需盖章)

8、如果你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工地上使用过,那你还需要写一份《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且你所注册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9、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其中注册证书复印件两份,盖企业公章,盖本人建造师章;――(已准备,需盖章)

10、首先要到注册企业所在的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服务大厅施工企业资质窗口办理,由办事人员签字盖章留存一份《注销注册申请表》、《解骋证明》、《申请书》,如果有《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说明》也需留存一份。

11、然后个人带着剩下的一份《注销注册申请表》、《解骋证明》、《申请书》和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到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服务办事大厅办理。

7.建造师注册流程 篇七

A:

1.无社保的建造师需要提供毕业证,身份证,一寸照片4张和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

2.签过合同后会在确定挂靠到哪家公司后去买社保,买社保时间在5号到20

号之间。

3.买过社保后去建委注册,注册过后建委一个月左右网上公示(挂靠建造师时

间就是从网上公示之日起,付第二次款),网上公示后一个月左右发注册证(付第三次款)。

B:

1.有社保的建造师需要把社保转到注册公司(建造师只需要提供转社保证明就

可以了,我们负责转入注册公司)建造师本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一寸照片4张,建造师执业资格证。

2.去建委注册,注册过后建委一个月左右网上公示(挂靠建造师时间就是从网

上公示之日起,付第二次款),网上公示后一个月左右发注册证(付第三次款)。二级建造师转注册流程:(转注册的建造师一般都有社保,极少数无社保的和初始注册无社保流程一样,有社保的和初始注册有社保流程一样)

转注册建造师本人需要提供的东西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一寸照片,注册证,原单位的解聘证明(电子钥匙调出需要他和原单位协调好)。

一级建造师注册到总承包企业不需要转社保,注册到专业承包企业需要转社保,一级建造师是去建设厅注册,二级建造师是去建委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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