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施工承包合同书(14篇)
1.不锈钢施工承包合同书 篇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叶广场东西两侧滚梯侧面、底面包贴不锈钢及广场地角线制作等装饰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
工程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并负责安装;乙方自行测量、设计并提供效果及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1、施工内容:
广场东西两侧滚梯侧面、底面包贴不锈钢;
广场室内不锈钢地角线制作。
2、使用材料:(详见报价明细表)
滚梯侧面使用材料为201材质不锈钢拉丝板,厚度1.2mm(实厚0.9mm); 滚梯底面使用材料为201材质不锈钢拉丝板,厚度1.2mm(实厚0.9mm),根据甲方确认颜色镀玫瑰金;地角线使用材料为SUS304不锈钢拉丝板,厚度1.2mm(实厚0.9mm); 内部结构使用20mmX40mm方矩管,壁厚为足1.5mm;以上材料乙方需提供样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加以封存,作为竣工验收标准样品。
3、制作工艺:(详见施工图)
4、施工要求: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制作安装,所用材料必须 合同要求所按封存样板质量、规格执行;施工焊接点平整光滑,抛光处理达到平板水平。
5、工期(滚梯):40天,由3月17日至204月25日竣工;本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乙方第一批材料及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地脚线部分逐层按期进行。
6、工程造价:
滚梯每部造价人民币¥23000元,9部合计¥207000元,其中包含人工费¥63000元地角线每延米造价人民币¥38元,其中包含人工费每延米¥6元,以实际制作数量结算;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人民币:贰拾万零七仟元整,¥207000元; 最终以实际制作数量结算。
7、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定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即:¥62100.00元(总造价30%),乙方收到首付款后进场开工;
(2)、滚梯安装基础施工及滚梯样品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款即:¥81900.00元;
(3)、滚梯部分全部制作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即:¥56500.00元;
(4)、甲方留¥6500.00元为质保金,1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全额返还质保金。
8、双方责任:
(1)、甲方须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施工进度款项,如因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所导致的延误施工工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其他工种及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乙方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甲方必须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样
板封存及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4)、乙方必须按期、保质的完成场外加工及现场安装;与其他交叉施工工种和谐相处,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因乙方原因对现场成品造成破坏的应照价赔偿,造成工期延误及一切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5)、严格遵守商场施工规定,确保施工安全,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施工期间违章、违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负责制作成品及所需材料的装车及运输,保证制作成品完好运抵施工现场,运输过程中导致成品损毁及丢失均由乙方负责。
(7)、质保期内非甲方使用及外力损坏,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解决,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
9、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中的任一方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乙方施工款项,每延迟一天,按暂定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
(3)、如无甲方原因或不可力抗因素,乙方未按期完成施工,每延迟一天,按暂定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赔付甲方,误期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甲方有权废止本合同,并扣除余款。
(4)、乙方必须按约定质量标准及施工图纸的材料规格、要求完成本工程,如出现材料不符及施工工艺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1、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附件:装饰施工图,报价明细表。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单位名称:(盖章)
甲方签约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签约人:(签字)
年月日:
2.不锈钢施工承包合同书 篇二
关键词:索赔,合同,费用,项目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必须善于及时识别正在形成的索赔机会,尽早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加速施工索赔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索赔。文章结合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并根据笔者在海外的工作实践,就国际工程中的加速施工索赔情况进行分析及研究。
1 加速施工索赔的定义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出现进度拖后,从而影响整个工程未能按合同日期建成并发挥效益。如果拖期不是承包商的原因或责任,而是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或由于客观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就是可原谅的拖期。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的应对决策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给承包商工期延长,允许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相应拖后;一种是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宁可增加工程成本,也要按计划工期完成预期目标。加速施工索赔就是在第二种情况下,由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赶上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付出而提出的索赔。
2 加速施工的英文表达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Expedite和Accelerate都可以翻译成中文“加速”,但是在国际工程领域,两个词汇的内涵是不同的,两个单词通常不能混淆使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拖期是由承包商造成的,通常会引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6款(工程进度)并使用加快进度(Expedite Progress)的说法指示承包商赶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拒绝接受对项目赶工给予承包商的额外经济补偿,并且如果因为赶工给业主带来了附加费用,承包商还可能遭受业主的索赔。而Accelerate则是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进行“加速施工”[1]。因此,Expedite和Accelerate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意味着拖期的责任在承包商,承包商有合同义务自费采取补救措施,赶回工期[2],后者则意味着承包商遇到了可原谅的延误,拖期不是承包商的责任,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赶回工期,应该给予承包商经济补偿[3]。
因此,在与工程师的往来信函中,承包商应坚持要求工程师使用Accelerate一词。
3 加速施工索赔分析
3.1 加速施工索赔原因
进行加速施工索赔原因分析、明确工程拖期责任是合同双方处理加速施工索赔问题不可缺少的内容。在发生工期延误后,合同双方应及时研究拖期原因,具体分析拖期责任,确定该延误是“可原谅的”或是“不可原谅的”。
在不少国际工程施工中,当出现工期拖延时,业主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维持原合同工期,这样工程师往往不区分拖期的责任,而笼统的要求承包商进行赶工,有时甚至发出警告,以拖期损失赔偿费甚至解除合同来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加速施工索赔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承包商可以原谅的工期延误的条件下,承包商应要求在工程师的主持下,一起分析工期拖后的原因,明确责任。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属于承包商可原谅的工期延误情况有[4]:
1)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2)异常不利的天气条件;
3)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4)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此外,在国际工程中,在工期没有拖延的情况下,如果因为市场等原因,业主希望工程提前交付,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也会发生加速施工。这种情况下发生加速施工的原因比较明确,索赔事件处理相对容易一些。
3.2 加速施工处理方法
发生了可原谅的工期拖后,即使在有些情况下承包商知道业主因为某些原因不会给予工期延长,也应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向业主要求延长竣工时间,以避免承包商“自愿”进行施工或默认加速施工。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不可预见,即使承包商认为不需要工期延长就能赶回工期,也应该及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在承包商致函工程师要求延长竣工时间时,应该说明如果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长,承包商将不得已进行加速施工来满足工期要求。在信函中,承包商也可以陈述,如果没有收到回复,承包商将会认为工程师的意愿是承包商采取必须的行动来满足工期要求。如果承包商这样做,加速施工的理由将会更加充分。同时,承包商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使工程师发出明确的加速施工指令从而帮助承包商避免加速施工索赔过程中出现问题。
承包商应注意业主决定采取加速施工时,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Acceleration Order),尽量避免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书面的加速施工指令是一种合同变更,并且书面的指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使承包商在加速施工完成后的索赔中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而如果工程师给出的是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将会极大增加后期索赔的难度,若承包商处理不当,将会承受加速施工费用损失或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当承包商遇到口头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时,应据理力争,向工程师提供造成加速施工的证据,并明确要求工程师对加速施工进行书面确认。
在收到工程师发出加速施工指令后,承包商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做出加速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设备、人力配备以及施工方法等,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后,双方应对加速施工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原则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这样就可以使加速施工顺利进行,有利保障承包商的利益。
最后,在加速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做好现场施工记录等同期纪录,及时取得工程师的签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整理上报工程师。
3.3 加速施工费用分析
3.3.1 费用分析
加速施工过程中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劳动效率降低(由于加班、频繁调动、工作岗位变化、工作面减小等)、加班费补贴;材料(特别是周转材料)的增加、运输方式的变化、使用量的增加;设备数量的增加、使用效率的降低;管理人员数量的增加;分包商索赔、供应商提前交货的索赔等。通常加速施工的费用分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加速施工将会导致工程多个方面成本的增加,因此承包商在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以前一定要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正式认可,否则不宜正式开始加速施工。
3.3.2 计算方法
在加速施工过程中由于整个合同报价的条件和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索赔数额计算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鉴于对应加速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增加数据如何计算尚无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5],承包商在计算索赔数额时应符合合理、有利的原则,计算方法应符合大家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能够为业主和工程师所接受。如果计算方法不合理,明显人为增加索赔数额,会增加业主和工程师的反感,有可能造成整个索赔报告和索赔要求被否定。索赔计算方法通常有:
1)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的基本思路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加速施工的额外成本为基数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附加费用作为索赔数额。
该方法比较简单,但使用起来有几个限制条件,如总施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报价的合理性、承包商是否也有一定的加速施工责任及在加速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等。在笔者经历过的一项非洲国际工程中,因为工程师在合同谈判阶段就怀疑承包商存在不平衡报价,某项工程报价明显过低,结果该项工程后来发生加速施工,工程师就认为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数额不合理。
2)分项法。
分项法指按每个(或每类)造成工期拖延的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数额的方法。这些费用项目通常与合同中BOQ的费用项目一致,计算方法是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影响后的实际成本,并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值做比较,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数额。
该方法的特点是能反映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比较科学、合理,各方在逻辑上更容易接受,这样更方便于问题的最终解决,但比总费用法处理起来更复杂,在进行索赔数额计算时,要避免费用的漏项。
3)加速施工奖励法。
在有些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采取“加速施工奖金”的办法,由业主支付一次性的奖金办法解决。
同时,承包商在计算索赔数额时应考虑到加速施工的实际损失、业主可能提出的反索赔以及最终确定索赔额时必须做出的让步,所以提交的索赔数额应留有余地,这样最终的解决才会有利于承包商。
4 案例分析
在非洲某国的一项灌溉渠道改造工程中,业主要求一段10 km长渠道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灌溉季节之前完工。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2年2月,因此该渠段的节点工期仅5个月。但在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问题,导致进度拖后,给实现节点工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渠段土方开挖和填筑工程量增加。原合同开挖和填筑工程量为120 000 m3,实际工程量为开挖207 000 m3和填筑168 000 m3,工程量增加分别约为72.5%和40%。工程量的增加已构成合同变更,并导致施工强度大幅上升。
2)在施工图制作过程中,工程师3次修改渠道中心线设计并拖延图纸批复,直到4月17日施工图才最终获得工程师批准。
因为该工程是该国总统向选民承诺的民心工程,业主和工程师也在不同场合口头表示承包商必须完成节点工期;同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时完成节点工期对承包商也是最有利的。因此我方致函工程师:渠道工程量的增加已经构成合同变更,鉴于业主和工程师多次口头要求承包商按照原工期完工,请工程师尽快给出承包商加速施工指令,承包商将会尽最大努力按照原定计划完工。
考虑到索赔过程中与工程师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工程师多次更改设计和图纸批复拖延的责任,我方保持了书面的证据,但只在口头的场合给予工程师压力。虽然在沟通过程中,业主和工程师也以承包商前期施工准备工作滞后、施工图编制错误较多、施工管理问题多等不足,但顾及我公司顾全大局,克服各种困难完成了节点工期,我方的索赔要求得到了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最终获得了超过80万美元的加速施工补偿。
5 建议
加速施工往往会伴随大量额外的费用支出,涉及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会成为重大争议的根源。为尽可能的避免施工争议,在合同谈判时应对加速施工条款谨慎对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研读合同文件,对加速施工的概念准确把握,避免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加速施工索赔;当出现加速施工索赔争议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件和各方面的因素,积极收集基础资料,用系统的观点去分析影响因素,才能达到理想的索赔效果。同时,在索赔过程中还有以下几点建议:
1)建好工程项目。
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的实施工程,建好项目,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也能为索赔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克服各种困难努力的建好了项目,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都能得到适当的满足。有时,即使在索赔程序上有所疏忽,或者索赔的理由不是很充分,也都能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谅解(发生国际工程中的“道义索赔Ex-Gratia Claim”),取得较好的索赔结果。与此相反,如果没有把工程项目建好,施工质量低劣,工期不断拖后,工程施工过程中问题很多,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一般是不能实现的,即使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索赔事项也可能被业主刁难或拒绝。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一旦业主向承包商给出加速施工指令,承包商应不惜代价的完成目标。
2)做好同期书面记录。
索赔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记录,记录,再记录”,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施工日志的重要性,并确保工程师对日志的签证。日志中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天气、工作内容、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完成的工程量、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发现现场掩盖的现场条件、图纸差异、重要的现场图片或视频等其他重要事宜。
3)谨慎对待工程师的责任。
注意在索赔过程中尽量找客观原因造成的索赔理由,工程师有责任也尽量少反映在索赔报告中,否则这会让工程师很反感。笔者参与的一个项目中,经过承包商的努力,工期按期完成,也获得了业主的加速施工补偿,但是因为业主额外向承包商支付了加速施工补偿,业主方承受了投资方很大的压力,最终将责任推到工程师方,工程师方后来不得不撤换工程师代表。之前工程师代表与我方的工作已经比较默契,新工程师代表到位后,我方不得不与其重新建立关系,也造成了承包商后期工作的被动。并且,如果承包商一味挑工程师的责任,工程师也将会把承包商的过错一一挑出,非常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4)力争友好解决索赔。
索赔处理原则为:力争友好协商解决,争取调停解决,最后才靠法律裁决。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索赔争端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渠道圆满解决的。正如国际工程承包届的一个著名格言所说的“好的诉讼不如坏的友好解决”(A poor settlement is better than a good lawsuit)。因此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业主和工程师建立融洽的关系,在索赔过程中与业主的工程师有良好的沟通,力争友好解决争端。
参考文献
[1]邱闯.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李太成.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加速与可推定加速[J].中国工程咨询,2004(3):35-36.
[3]王志来.国际施工合同中工期索赔相关概念的辨析[J].沈阳大学学报,2004(6):48-50.
[4]FIDIC委员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M].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3.不锈钢施工承包合同书 篇三
摘 要:首先在对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进行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然后再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的,从工程项目施工全周期的角度出发,简要地阐述了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的规范化是当前建筑行业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既对当事双方有着制约的作用,同时又是对当事双方的负责任,尤其是在当下市场经济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管理;合同管理;合同信息
建筑企业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是企业对市场作出的承诺,是遵守契约精神的基础,因此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企业能够适应市场规则需要、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并最终获得市场认可的基本保障。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获得足够的份额和更大的优势,就必须加强企业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得到维护,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而得到更大地提升。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功能
(一)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作为一种构建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有效方式,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当前以平等主体为主要构成形式的建筑市场中,不能够依靠单一的行政命令设置法律关系,需要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并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的形式形成法律文书,之后由各方履行合同信息规定的义务,通过相互配合,最终完成工程施工。
(二)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明确当事人双方行为规范的有效补充。当事人双方在施工活动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依据的是国家的建设法规,这也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因为建筑施工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使得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够将其中所有的施工活动囊括进来,而需要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内容才能够满足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不同要求。因此,合同约定也就成为了确定建筑施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另外一种方式,并以之作为除强制性法律之外的施工规范的有效补充。
(三)项目承包施工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中包含的内容与信息是当事人所约定的,但是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则是由国家承认和保护的。一旦建筑施工双方出现合同纠纷,国家司法机关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义务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具体内容一部分包括国家法律规定,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不规范。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中的信息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由于精力的分散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地降低,没有制定并形成专业的合同管理规范规则,导致合同中的信息存在着欠准确、欠细化、不法分子利用合同的便利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出现。从施工合同的制定角度来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范围较多,加之合同管理还关系到项目管理系统正常开展的顺利程度,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规范的施工合同尤为必要。这要求合同信息的制定人员不但要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出色的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求他们能够遵守造价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当前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信息主要是由发包方制定,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多考虑发包方的利益,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这对后续合同的执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结构复杂,人员素质高低不同,且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意识,不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施工合同中信息和义务的规定不统一,存在着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其二,大多数的承包人资质不达标,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规定,且以借助虚假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其三,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承包商的情况较多,而承包商又分包给下线多个更小的承包商,这样层层转包的方式给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三)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缺乏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建筑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建筑市场的相关体制和规范正在持续的完善。可是相比较而言,对于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诸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因为没有重视合同管理的信息体制建设,更没有设置专门的合同监督和管理机构,没有对合同管理的程序予以明确,因而导致了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职责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不断发生。同时,合同管理与监督工作不到位,企业没有一个完善、可执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不能对工程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这也是当前建筑承包企业合同信息管理存在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合同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增加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风险。
三、基于跟踪管理理念的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
(一)对各项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和控制。当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后,对合同中的信息进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向合同管理人员上报。传达至分包商的所有指令及其与业主间的书面交流都必须由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具体情况记录在案。在施工现场,往往因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导致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离预定目标的情况,若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将会因为积少成多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与设定目标相偏离。这时,就需要基于跟踪管理理念,分析现场的实际情况,找到导致偏差的主要原因,对其中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纠正,调整执行流程和具体的执行方法。
(二)对标志性的合同及事件进行跟踪。对施工中标志性的具体合同信息及事件进行跟踪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该项工作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数量、时间和费用等进行跟踪分析,通过这种对每个阶段标志性的事件进行跟踪管理的方式,能够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执行力度,使得各项管理项目都能够得到贯彻与落实。比如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就可以及时的对它们进行深入分析,以避免由于长期的细微偏差而导致的工程建设目标偏离问题的发生。
(三)对合同跟踪管理的次序予以明确。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数量多,且各种施工日常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容易出现管理混乱的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就必须对管理工作的次序予以明确,从而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协调进行。例如,对于其中高频率的管理工作,在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要有明确的管理程序,且程序的设定要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规律,并与具体的工程建设方案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得到贯彻执行;而对于其中的低频率工作,则应该设置对应的应变程序以防患未然。
(四)构建档案管理系统对文件进行管理。在合同信息的跟踪管理工作中,随着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会产生大量的文件资料,这时设置合同管理文件管理系统就尤为必要。通过设置管理系统,能够对产生的所有合同文件进行科学、系统的收集,并对这些文件进行统一的整理和保存,从而提高合同信息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李正义. 论建筑工程承包项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与风险控制[J]. 房地产导刊, 2014(31.
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将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工程地点:
1、乙方为甲方承建的改造工程范围,内容和质量标准。
(1)改造工程总建筑面积m2。
(2)改造工程内容:
(3)工程质量严格按甲方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人身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及处理。
(6)工期:整个改造工程总工期为天,即年月日至月日,自然条件影响,停电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其工期顺延。
二、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
1、向乙方做技术交底和工程改造要求。
2、提供电、水及便利的施工现场条件。
3、及时支付工程款,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三、工程价款的支持:
1、经双方商定执行一口价万元。
2、合同签定时拨万元,土建材料,钢材进入现场付万元,购彩钢复合板及压型板前再付3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尾款万元。
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
5.单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 篇五
甲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编号: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5、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日,暂定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承包价为元。
2、上述总承包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及其它一切费用(包括拆房,打围墙),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展,每完成总工程%付给乙方总工程%工程款,竣工验收后合格后,除总金额的%质保金外,剩余部分全部付清,质保金一年满后付清(时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五条:乙方义务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施工中所需一切工具及机械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
乙方:
6.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格式 篇六
1、合同签订后,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共天。
2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
四、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为优良,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五:工程造价:
1、工程建筑面元/㎡,(其它 ),工程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元)。
2、中途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则另计工程款。
六:进度款支付和结算:
1、人员进场,完成到钢柱、钢屋架吊装完工程,支付进度款的 %,计¥: 元。
2、完成到屋面、墙面檩条,具备盖屋面、墙面瓦时,支付进度款的 %,计¥: 元。
3、完成到屋面瓦、墙面瓦、包边修角安装完 时,支付进度款的 %,计¥: 元。
4工程完工,初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5% ,(工程必须具备完工报告,保固书,结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
5、余款5%,计¥: 元于工程俊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的保修期满后10天付清。
七、竣工验收、质量保修。
1、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对于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回访保修,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保修金。
八、甲方义务。
1、负责协调与业主和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
2、保证施工材料的正常供应。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4、应由甲方承担的其它施工合同义务。九、乙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按时开工,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
2、接受业主、监理公司,地方政府和公司项目部的监督,积极配合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和其它施工事项。
3、按合同规定的建筑工期和质量完工并交付工程、如因乙方原因超期完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乙方对施工安全负责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6、及时提交施工物资申请,以便于甲方进行材料组织(提前一周)。
7、配合项目部的请款计划和其它施工计划。
8、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施工合同义务。
十、合同生效及文本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2、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赔偿本合同的工程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月 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
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范文三
发包方: 丰汇大寨煤业公司
承包方: 榆次城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调度楼加层(图纸:前进煤矿办公室)
2、工程地点:大寨煤矿。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
4、工程范围和内容:主体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260M2。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2、本工程开工日期:年 竣工日期: 年 10 月 7 日。
3、除遇不可抗力外,工期不得延误。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它。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发包方: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施工进度的控制。
承包方:履行承包协议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并遵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
第五条 安全施工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保护好现场使用的设备及材料。施工期间由承包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期间由发包方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按现行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第七条 质量保修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一年),所发生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种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 4 份,其中发包方执 3 份,承包方执 1 份,副本 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包方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20 7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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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怎样签定农业承包合同 篇七
1 承包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农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既要合法, 又要具体, 一般须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1) 承包合同的名称, 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住所; (2) 承包项目的数量、质量和坐落; (3) 承包期限及准确的起止日期; (4) 承包项目的价款和酬金;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和对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处理办法。此外,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协商同意补充、修改合同的有关文件、图表等, 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承包合同程序的合法性
农业承包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它反映的是同一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在处理经济关系时, 必须考虑到整个经济组织与全体社员共同的利益。农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社员共同约定的事项, 承包方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可转包。因此,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除了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外, 还要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社员共同约定的事项, 对农业承包的方式、期限、标的额、质量、价款等都要有村经济合作社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因而, 有些农业承包合同虽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但它不符合章程或没有履行特定的程序, 就不具备法律效率。
3 农业生产的周期性
农业生产的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生长发育、培育管理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明显的周期性。在签定农业承包合同前, 作为承包方应考虑: (1) 承包合同的期限。承包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对于市场预测行情好的项目 (产品) , 可以多个生产周期作为签定承包合同的期限, 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期限。 (2) 承包项目的投入规模。一般说来, 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就大, 如林木资产的投入需要10多年才能成林, 产生效益。因此, 要根据自己的筹资能力来确定承包项目的规模, 资金技术实力雄厚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诸环节互动、利益互补的产业链和产业群, 使资金、技术、土地等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 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也有利于克服农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使农户之间联合起来进入市场, 降低信息成本、交易成本, 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 风险的预见性
我国幅员辽阔, 气候变化无常, 自然灾害频发, 设施化栽培、精准农业、名优动植物对气候要求严格, 如遭遇反常气候, 有时会造成严重损失。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很大, 且现行农业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此外,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市场供求的作用越来越大, 农产品的价格很不稳定, 而农村相对来说信息滞后, 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 其次要考虑自身产品的科技含量, 市场供求状况, 要掌握优势手段、创造赢得市场空间, 坚决屏弃“占有资源就占有优势”的观念, 牢固树立“市场优势才是现实优势”的意识。
5 履行合同的严肃性
8.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八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9.木工施工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
身份证:
(简称甲方)承包方:
身份证:
(简称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就春丰时代二期木工施工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2、工程地址:玉山县城东
3、施工部位:春丰时代二期
4、施工内容:木工
5、工程总天数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第二条
工程承包价格及计算方式
以大包干方式一次性包工包料3#.5#.6#定价为120元/㎡,10#.11#定价为122元/㎡,地下室为135元/㎡,建筑面积按国家现有关建筑计算规范执行,计算面积按管局测定面积计算(食宿由乙方自理)。第三条
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合格
2、按上饶市验收标准验收。
3、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开发商、项目部、监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承包人所需采购的材料及工具。
1、木胶合板模板要求每栋主楼3套新模板、方木、铁钉、铁丝(注:平板、模板、柱子梁板必须采用新模板)。
2、木工台锯、手电钻、手提锯、安全帽。
3、雨衣、雨裤、雨鞋、手套、扫帚、胶带纸,施工用线。
4、穿墙螺杆穿墙线管以及所有木工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具及材料由乙方自理。第五条
工程内容及进度
1、施工图模板翻样、制作、安装、拆除,承重架的搭设、拆除。土建图纸上标注的所有预留洞,止水螺标的制作,内墙架开发商如要求用钢管支撑,甲方提供钢管扣件搭设由乙方负责,不另计人工费。
2、该区域的模板、方木、钢管、扣件的卸车及场内运输。
3、钢管、扣件、方木、模板清理场地时,各材料按规格品种分类堆码整齐。模板钉子必须清理干净,场内及施工现场应用扫帚干净。
4、垂直的构件与水平构件同时浇筑时的钢丝网(钢丝网由甲方购买)封堵、钢丝网的制作、安装及后浇带并负责后浇带梁板多余砼凿除及表面凿毛处理,如有炸模,砼多余部分凿除。
5、施工缝的止水钢板(止水钢板由甲方购买)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
6、模板制作、安装后和拆除后的落手清工作以及二次结构所需制作、安装的模板、包括拆除也包含在单价内。第六条
技术要求
1、模板安装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
2、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相关规定、规范施工,模板安装完成,必须报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部门进度验收,否则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七条
付款方式
地下室:地下室全部混凝土浇捣完成后付地下室工程款的50%,两个月后付至地下室的50%,正负零以上四层完成浇捣后付工程量的70%,以此类推封顶后付至总工程量的80%含地下室,二次结构结束后付总工程款的90%,综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1、每次付款乙方必须提供班组人员实名工资表,首先按比例付清工人工资。
2、乙方必须销售25%的工程款商铺,如未销售,前期工程款每个节点上扣10%的工程款,销售完成后按节点付清。第八条 工程工期
1、按现场施工员确定,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延误工期,甲方处罚乙方每日壹仟元人民币。
2、如施工过程中,经进度比对误工10天(含)以上且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方案,保证按期完工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从招施工班组,所有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返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第九条
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操作规程、规章及纪律,如违章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负。
2、乙方应经常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的自查、自检及学习工作,对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员应予以辞退。
3、乙方所有管理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同时办理当地暂住证,服从甲方项目部与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4、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停电、渗漏水、停水和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须尽快修复,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安全事故费在扣除保险理赔后五仟元(含)内由乙方全部承担,五仟元以上乙方承担30%的赔偿。
6、严禁不戴安全帽、赤膊、酒后、穿拖鞋上岗及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处罚。管理人员每次处罚壹佰元,施工人员每次处罚伍拾元,如发现三次类似情况,甲方有权予以辞退。
7、乙方所有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得私自用电烧饭、烧水、乱拉电线,如不听指挥,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施工管理违约:乙方指定现场负责或其施工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无故拒不执行施工管理指令,按500元/次进行处罚,态度恶劣者,加倍处罚;此项处罚累计超过3次(含)视乙方严重违约,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违约: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须另行补偿。
3、乙方每次放样到场,乙方如缺席,甲方处罚乙方每次叁佰元。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违约解除合同除外),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对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本合同解除。
3、如果施工图纸有变更,增加工程量部分按展开面积每平方40元计算。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盖手模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待工程完工、工程款付清,自行终止。
4、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人:
承包人:
身份证:
身份证:
****年**月**日
10.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篇十
甲方:重庆市大足县蓝山一号劳务公司泥工组(简称甲方)乙方:大足县龙岗街道前进村11组傅章世(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工程进度,将A6------A11幢楼砖砌体,实行承包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蓝山一号A6------A11幢楼砖砌体。
二、工程地点:重庆市大足县龙岗镇。
三、质量要求:根据项目部的质量要求(合格)。
四、承包单价:每立方米砖体75元(柒拾伍元整)。
五、结算方法,每完成一幢,支付80%工程款,剩余20%在每完成第二幢的第一层付清。其余部分做完一次性付清。
六、安全: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管理。
七、进度: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如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影响工期,一切处罚后果自负。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11.谈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拆分 篇十一
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这种模式也被形象地称为“交钥匙工程”。但由于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导致总承包合同模式或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行为,而一旦被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总承包商将面临着全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无法退回的风险,从而导致重复交税,税负增加了数倍。本文就应对这种情况,浅谈将总承包合同合理拆分,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订立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订立设计-建筑安装合同,正常上缴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部分。通过对合同的合理拆分,为公司减轻税负,提高竞争力。
2总承包合同模式在税务上存在的问题
在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实施后,业主为满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需要,要求承包商就承包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要求给总承包商带来一系列税务风险问题。
2.1混合销售的风险
由于在EPC的总承包合同中,设计(E)、采购(P)和施工(C)三部分的权责利等方面实际上密不可分,总承包商往往只能在一个商务合同中,将设计、采购和施工三部分金额分项列示而已。同时,由于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部分往往都不是自产货物,因此,总承包商就面临着被税务局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2.2被判定为混合销售后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部分占60%~70%的比重,因此,总承包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需就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这样,EPC总承包商不仅面临着税负成本上升,同时,设计和施工部分已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基本上也无法申请退回。
2.3总承包商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风险
营业税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样,对于EPC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来说,就面临着立法模糊不清的状态,一方面业主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以供其作进项抵扣,另一方面,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又有可能依据该第十六条要求设备缴纳营业税。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复杂。且即便地方税务局同意设备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总承包商来说,还面临着材料部分如何划分成设备主材和施工材料的难题。
3总承包合同拆分的目的及意义
EPC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采购、土建、安装、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如果业主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观上就要求总包方也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在现行税制下,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或多个分合同(视当地税法标准而定),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4拆分总承包合同的方法
现以某EPC项目为例浅谈合同拆分的方法。本项目中将总承包合同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无论拆分为哪个合同,均要以总承包合同为蓝本进行分解。在总合同中,设备采购部分为承包商与业主共同采购;材料采购部分分为承包商与业主共同采购部分、固定单价部分以及固定总价三部分;建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业主方不仅要求全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要求80%以上的材料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这种合同蓝本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如何将多样性、复杂化的执行模式转化为简单化、易操作的合同模式。在本项目中,最终将合同分为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三部分。从而在合理避税的前提下,使工作分工明确,操作简易。
4.1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拆分
在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中既然已经定义为采购合同,首先要将“发包人”和“承包人”转化为“买方”和“卖方”。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设备本体材料一定要放在设备采购合同内,将与设备相关的材料列为设备范畴,在所附的费用表中,要明确列为设备本体材料,才能达到使材料最大化地转化为设备,从而尽量减少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
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由于合同模式为业主与承包商共同采购,所以,购买的设备价格为平进平出,没有增值部分。但是,在当地税务机关报税的过程中,会被认作故意骗税行为,有可能会直接指定税率进行纳税,如果这样,不论承包商还是业主都会处在一个比较被动的位置。所以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一部分的采购服务费计为采购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根据河北省税务局的要求,工程所用材料部分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抵税,从而节省业主方大量的税务支出,故业主要求材料部分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经测算材料部分由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可节省业主就材料部分90%以上的税务支出,承包商有义务为业主解决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且材料采购模式复杂,所以本项目中将材料采购工作也单列为独立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开具材料部分增值税票势必就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重复缴纳税费的问题,所以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尽量要争取由业主方支付此部分费用,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拆分
工程总承包合同原指项目全过程中的所有内容,但在这里所谓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实只剩下设计、建安及管理的内容。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工程公司没有单独承揽建筑安装业务的资质,就不能承接建筑安装合同,所以要将除采购部分外的设计、建筑安装合在一个合同内,从而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服务费、施工服务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用的合理处置。因增值税税率为17%,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36%,所以应尽量将上述费用放在建安合同内,从而达到合理缴税的目的。
5总承包合同拆分需注意的问题
5.1合同语言的准确性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在编制不同性质的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要尽量做到不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使用概括性语言加以解释。在不同性质的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内语言风格要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用词、用句要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要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要明确;行为人、承受人必须明确;句间关系须明确、流畅,上下文应该对应性强;合同条款中绝对不能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5.2合同的严谨性
在编制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应关注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不能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不能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合同生效的时间要控制得当、辅助条款要有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6结论
12.排水施工承包合同 篇十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铜陵市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安徽国泰建筑有限公司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双方的协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皖韵大市场室外排水工程
二、施工地点:铜陵市董店天门镇
三、工程内容:
1、本工程排水管约240米,管道为D600钢筋混凝土管,参照图集04S516-21/28(以施工现场为准,包含挖槽,夯实及回填)。
2、6个内径为Ф1.25米的圆形砖砌井,内外双面粉刷,参照02S515-15。3、1个2m×3m的滤水井,1.8m的净高混凝土墙,2.8米的一砖墙砖砌井筒(按施工图施工)。
4、7套铸铁井盖,300厚的滤水井井盖。
5、工程量:按排水施工图和图集计算为准。
6、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确保室外排水通畅,流入指定井点。
四、承包方式和价格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的方式总承包。
2、本工程不允许乙方进行分包或转包。
3、工程总价款:拾万零捌千元整(¥:108000元整),本工程所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工期
1、施工工期:15个工作日,根据甲方要求达到的施工进度和闭水、通水实验。
2、到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顺延:
(1)不可抗力因素;
(2)非乙方原因的一周内停水停电达8小时以上;
六、付款方式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水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乙方公司开出的保修证明和验收合格单,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 95 %。
2、留5%作为质保金,二年保修期满并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确定已完成质保任务后付清。
七、工程质量要求
1、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系列)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的要求。
2、凡未达到施工质量要求的工程部位,乙方必须无条件的返工,其返工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材料、工期、质量等损失,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其承包范围内工程量的20~50%进行赔偿)。
八、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提供工程承包项下的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质量管理组织设置、质量保证措施、检验试验、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制度等)。
2、开挖时乙方必须制订施工方案,避免出现因开挖施工措施不够而引起的质量事故,如出现因施工引起的质量事故则由乙方承担。
3、如出现因施工引起的质量事故则由乙方承担,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或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乙方负责安排好临时设施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搭设,排水排污的处理,对施工区、材料堆场、材料加工场进行合理的规划。
5、进出工地的物料及设备必须经甲方和监理方检查或批准后方能进入或离开工地。
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职责
1、委派为驻工地代表,行使甲方权利,负责协调与土建单位等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及设计变更等初步确认工作。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及工程验收签证。
2、提供施工场地的设计施工图纸、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施工用的临时水、电接源口,具体施工用的水电管线及其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场工人作好施工前的安全、质量、施工技术交底、及时纠正不良施工操作行为,责令施工质量整改到符合甲方及设计要求为止。
4、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5、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
6、负责交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十、乙方职责
1、委派项目经理为驻工地代表,行使乙方权利履行乙方义务,全面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的日常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其项目经理及项目工程师,如需变动,乙方须提前 3 天与甲方协商,如因变动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施工前,及时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向甲方提交开工通知书。
3、负责本工程现场施工的安全,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4、按施工有关图纸、技术安全交底情况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组织人 员机械保质、保量、保工期、保安全地完成施工。
5、按甲方的要求编制好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6、工程竣工未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出资修复。
7、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时提供施工记录表、竣工图,工程竣工后应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
8、作好质量自检工作,保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室外排水工程能排水畅通。
9、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工程有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算起,免费保修二年。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材料或施工不良所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无偿修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10、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在保修期内该工程出现的非人为因素的一切故障均由乙方免费负责保修。保修响应为甲方发出维修通知24小时后,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到场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故障排除完毕,如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到场或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排除故障,甲方有权扣除该工程的保修款作为罚款。
11、服从甲方、工程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关于现场施工的管理。
十一、责任事故处理
在施工期间,除以上规定外,由其它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质量、安全、管线、设备、火灾及其它事故,均由造成事故的乙方负责。
十二、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如有违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延误工期,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0% 承担违约金,或每天按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乙方除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甲方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1%-10%承担违约金。
4、无特殊原因,一方中途停止发包或停止承包,违约方必须承担所承(发)包范围内工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十三、注意事项:
1、本合同条款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议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壹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单位电话:
邮编:邮编: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13.泥工施工承包合同 篇十三
发包方:汉寿县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工程施工事项,订立合同。
一、工程施工项目:
1、工程施工项目名称:汉寿县职工文化活动中心
2、工程地方: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
3、承包范围及内容:乙方以包工、包小型机械及乙方施工人员所需要的劳保用具等(包括雨衣、安全帽);
(1)乙方负责所有混凝土浇筑所需的设备
(2)乙方负责施工所末端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线及照明;
(3)乙方必须保证每道工序检验合格,返工费用及损失自负。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提供所需材料的准确数量;
2、乙方必须配合项目放线定位;
3、乙方必须厉行节约,做到所有砌墙用砖不能随意乱砍乱丢,粉墙砂灰不得浪费,做到要多少用多少;
4、乙方必须按图按规定、规范施工,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处双倍罚金;
5、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水泥须有集中堆放处,确保防潮堆码;
6、施工过程中需要加班时无条件加班,加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三、安全责任及奖罚条款:
1、乙方必须确保施工人员遵循《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及工地纪律: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乙方还应保证遵守如下几条:
(1)现场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拖鞋;熬夜的工人休息不足八小时不得安排作业;酒后或身体状态不佳的工人不得安排进行高空作业或有危险;
不熟悉操作程序的工人不得安排进行高空作业或有危险的工程作业;情绪不稳定和精神有障碍的不得安排进入施工现场。
(2)吊车吊物时,不准斜拉吊索吊钩。不得随意翻动已搭好的外架铺板和防护措施。
(3)不得随意扯开围好的安全网和安全栏杆,防止楼上落物溅出架外伤人和人物甩出架外伤人;
(4)非专业人员不得乱接触机械设备及电缆线头或乱接乱搭。(5)工程项目所在地之外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6)施工过程中因操作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医疗费用不及5000元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2、如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费用乙方自行负责;凡有有安全因素乙方有权拒绝施工作业,并报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因甲方强行要求施工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3、乙方施工全部完工验收后如未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将将现金伍千元作为安全奖。
四、工程工期要求及奖罚条款:
1、工期必须按项目部编排的进度计划只能超前不得延后;
2、乙方保证高效率的组织足够的工人施工,按甲方要求的工期表安成相应的工程量,否则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对所进行的施工项目进行养护并保证楼面整洁;
4、乙方在施工中不服项目部指挥,不能按照完成工期指定计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处罚条款:
1、乙方不遵守或违反以下条款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更改合同,更换承包人,增加施工班组或工人。
(1)不按图纸工艺、变更、规程、规范要求施工的,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
(2)不遵守工程各项制度和合同条款的(包括建设方规定的各项条款);
(3)不听从工地技术人员和工地负责人指挥安排、监督,违反工地纪律,打架斗殴,造谣生事,盗窃的。
(4)对乙方施工人员不合理用料的,甲方有权对浪费行为罚款。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材料清单24小时内组织进场。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甲方不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协议处理工资款;
(2)乙方在设计变更通知之前完成工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按施工图至少提前3天向甲方提出来供各部位的需用材料计划;
(4)乙方必须确保施工工人遵守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其他工程施工人员作业。不扯皮、争吵、辱骂、斗殴;如发生群殴事件,重罚款各方贰仟元,产生不良后果,责任方 理赔后劝其出场;
(5)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节约用材,合理下料,合理拼用余料;
(6)主体完工后,其附属工程(室内构造柱等)必须随喊随到配合施工。
六、结算价格;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算(建筑面积以开发商支付甲方建筑面积为准)
七、付款方式;(乙方采取垫资形式完成此工程。)
1、地下室完工后,付地下室工程量总价的60%,主体完工后付至地下室工程量总价的80% ;
2、主体框架工程封顶付至总工程款的40%;
3、主体砖砌体工程完工付至总工程款的60%;
4、内外粉工程完成付至总工程款的70%;
5、所有附属工程完工预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
6、地下室及地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0%,余款为保证金(两年内付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发包方:汉寿县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部 年 月 日
14.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问题初探 篇十四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对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制定缺乏法律依据。国有农场的承包合同大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导致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样式较多, 缺少统一定式。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法律关系, 用法定形式进行了规范, 在土地承包法律领域具有非常高的立法意义。然而这部法律对国有农场的土地发包、承包关系确定不明。通常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 只适用于农村的土地承包, 而不适用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另一种意见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既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 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后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该法第二条对于农村土地定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根据这一规定, 国有农场是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且这一部分土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 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范畴。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承包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承包期限、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发证、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134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 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农用地承包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与物权法正式出台的同时编写并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 该书对物权法实施中细节问题作了法律解释, 具有权威性。该书按实际使用状况对国有农用地的土地分为4种情况。1、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由单位 (包括集体) 或者个人承包经营;3、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4、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对《物权法》第134条如何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的问题, 《精解》一书认为, 除了第1种情况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农场承包与集体土地承包主要区别与问题
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来说, 土地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 同时土地也是农场最重要的国有资产。经过全国各地国有农场多年的改革, 国有农用地大多都实行了以家庭为主体的长期承包经营。但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联产承包体制相比, 国有农场的家庭长期承包还是有很大不同之处。因此不能让国有农场的家庭承包照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 否则很多矛盾和问题就会引发。
1、发包主体不同。
国有农场的本质属性是企业, 通过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并将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由《企业法》、《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其自主经营的权利, 依法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国有农场的基本特征。
而农村土地所有权则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包到户, 统分结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权等其它组织相混合, 实行村民自治, 高度民主, 体现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2、承包主体不同。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土地等生产资料, 但农民作为个体劳动者, 在承包土地上生产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也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关系, 因此一般直接从市场取得分配收入。
农场工作人员分为农场职工、非职工人员和职工家属子女等。由于农场内部人员身份、待遇的不同, 导致这些人员不能与职工获得平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按户承包, 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无法在国有农场推行。
3、标的性质不同。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土地, 其占有、使用的权利明确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般为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 , 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享有生产资料的部分支配和收益权利。而农垦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 国有农场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农场国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分配难以采取简单的模式和方法, 如果将统一程度较高的产业链和集约型很高的管理方式通过分散到家家户户去搞自由生产, 将会给农场经济造成极大损失。
三、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少规范的合同文本。
由于土地承包在国有农场改革进程中出现时间不长, 各在制定土地承包合同中缺乏统一办法和规定模式, 因此合同文本不甚规范, 给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增添了难度。
2、缺少统一的土地承包费标准。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经济状况的差异, 农场管理决策层人员的改革思路、经营战略、政策水平也各不相同, 又缺少法律、政策的明确指引, 各农场间往往各自存在不同的承包费用标准。
3、承租土地地块缺乏固定性。
由于农场土地轮作换茬的需要, 以及经营政策多变、地租每年变换不定、土地出租难等原因, 致使承租土地不固定、一年一承包, 影响了农户对农田设施长期投人和培肥地力的积极性。
4、合同管理缺乏合法性。
一是由于合同主体失误, 导致合同履行难。二是合同签订往往不规范。四是存在口头协商承租土地现象。
四、规范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建议
1、统一合同文本。
依据《合同法》统一制定农场土地租赁承包合同文本, 应包括: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住所、租赁承包土地面积、座落、质量等级、承租期限、起止日期、租赁土地用途及经营形式、上交粮指标及要求、缴纳租金方式及期限、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抵押保证、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其它、补充条款、签订合同双方及担保方签字, 签订日期等合法可行的条款, 便于统一检查指导、管理监督。
2、统一费用标准。
农场应根据土地的区位、面积、等级等因素, 科学测算和下达应由该单位土地承担的利、税、费总额和土地租金的土地租金标准, 禁止由各部门、各单位自定租金标准。
3、固定承租地块, 延长承租土地年限。
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有机大户集中, 扩大经营规模, 发挥科技示范作用, 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典型;鼓励农户向取得长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投劳、投肥。增强生产后劲。合同上要体现出对长期固定租地户可一次交纳定金、各年分期付款、并对向土地增加投入或提前交足租金的承租户实行减租的优惠政策, 以实现逐年扩大固定出租土地面积的目的。
4、依法签订并管理好合同。
其一, 发包方必须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农场 (分场) 的法人代表、或受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生产队长或其他人, 而承包方则必须是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主或承包农户户主。不能让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的科室或人员或者家属来代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防止因合同主体不合法产生的无效合同给国有农场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逐条审查合同, 并亲自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方可成立。其二, 在格式合同外追加的补充条款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生效, 任何单方私自追加条款均属于违法行为。其三, 土地租赁承包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取消土地承租中一切口头协议行为。其四, 合同签订至少一式三份, 发包和承包双方各执一份, 另一份交合同主管部门或公证处留存。其五, 推行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公证, 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便于在合同履行中遇有违约时, 受侵害一方可持公证书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摘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自国有农场改革以来已经在各地农场具有普遍性, 然而我国对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并未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与集体土地承包的区别, 需正确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物权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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