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2024-07-10

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12篇)

1.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一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 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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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江.从“DVD 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1).

[5]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6]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7]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二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 (财产) 所有权或者智慧 (财产) 所有权, 它不仅是财产权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 知识产权作为新兴的生产要素表现出更强的生命力, 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从国际上我们可以看出, 科学技术, 知识经济, 创新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点, 如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的竞争。发达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将知识产权制度列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加以实施。随着我国加入WTO, 对外贸易占经济增加比例不断增加, 但由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低, 创新能力低, 使得我国在面对国际竞争的新形势时面临巨大的挑战, 使得基础薄弱的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局面。为此必须把知识产权保护置于事关全局发展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 我国的对外贸易总体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下不断提高, 在传统制造业稳固发展的同时, 高新技术产业也在高速发展, 产业结构也在不断优化, 但是随着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深,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 产品结构升级所面临的问题

1. 技术水平与研发创新能力的落后。

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快速发展, 虽然在经济总量上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已经很小, 但是在科技创新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特别是在高科技, 高附加值的产品上, 与美国, 欧盟等国家相比差距明显, 而且想要赶超他们并不容易不管是在生产水平、研发投入、人员投入、专利数量等方面我国都处在弱势, 对外技术依赖过半, 需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技术产品, 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很多的出口型企业主要依靠国外技术和政府的扶持, 没有核心技术, 难以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拥有生存能力。同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没有制定出比较完善的鼓励企业创新的相关政策, 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都会被抑制, 出口商品结构升级出现问题。我国只能利用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来参与生产, 只能获得廉价的加工费,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保护、利用都处于劣势, 使得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中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 难以形成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产品实现技术升级面临很多问题。

2. 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技术引进成为难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 竞争的日益激烈, 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 我国在面临技术引进时面临更多难题, 不仅在战略性技术上受到封锁和打压, 在普通的应用技术上也受到限制。在战略性技术领域, 我国一直受到西方国家的封锁, 不能进行投资和引进, 只能依靠自主研发, 这个过程是缓慢的。即使在有些技术贸易领域, 我国的技术引进也受到各种制约, 我们在与技术输出方的谈判中处于劣势, 不仅价格高昂, 而且在涉及核心技术时对方绝不会转让, 一旦我国在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对方会采取低价倾销的方式使得我国的自主研发能力被严重制约。所以在如此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下, 想通过引进技术来实现出口贸易结构的升级是非常困难的。

(二) 出口产品成本面临问题

1. 知识产权纠纷增加产品的成本。

面对知识产权的纠纷时, 通常会采取两种措施, 一种是坚决维护自身利益, 进行应诉。这种方法是解决争端最好的应对措施, 但是由于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或者由于延误而增加的运输、存储成本, 这些都会增加成本, 使得产品丧失有利地位。第二种措施是接受投诉, 通过补缴专利费或停止销售产品等方式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也会增加产品成本, 丧失竞争优势, 而且也会是企业蒙受更大的损失。

2. 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产品的成本。

在如今各国纷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 发达国家将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保护本国产品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主要是依靠价格优势参与竞争, 所以在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 经常手足无措。有时会为了满足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却无核心技术和品牌的竞争优势, 最终黯然退出市场。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 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会增加我国对外贸易成本, 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

3. 知识产权保护的滥用引起的成本上升。

根据罗伯特.吉尔.培恩的“霸权稳定理论”, 可以得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相对优势的发达国家来说相对有利, 而对于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会增加其交易成本。在现实中多数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而实施的各种贸易壁垒, 都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持自身贸易优势, 为发展中国家设置各种障碍, 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综上所述, 知识产权保护会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我国必须认清态势,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 也要清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 积极鼓励自主创新, 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而保护。

三、针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立法上, 国际上要积极的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规则的制定和意见, 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发挥集体优势来追求最大的利益。同时在国内, 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 将我国的传统优势例如民间文化、历史遗产等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另外还要建立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方面的相关政策, 不断地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能力, 从而制定一个可操作性强, 相对完善, 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再者, 在执法方面, 要为整个社会的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对侵权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 提高其违法成本, 维护好我国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及时有效的向企业提供相关贸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变动信息, 以达到预警的效果。

(二)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影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当高新产业能够崛起, 我国就能改变现在被动的局面, 掌握主动权。政府首先要加大对高新产业的投入, 提供技术、人才。资金, 并引入相应的评价体系和反馈机制, 来保障整个投入的效率, 确保各项投入发挥更大的效用。

通过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可以揭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由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断推高的生产成本, 都使得我国高新技术产业面临巨大挑战。所以我国政府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更大的政策倾斜, 来保护其成长发展, 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三)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 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虽然现如今企业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但是总体的意识仍然不强, 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认识。所以需要企业员工学习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 让每一个员工明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积极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随着越来越多的对外贸易冲突的发生, 企业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门系统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积极地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 使产品能够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 提升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主动性。

我国出口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经常遭遇各种阻碍, 不仅是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更多的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所以我国必须加紧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以改变我们所处的劣势地位, 当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处在对技术性产品模仿、简单加工的层面, 缺乏对产品的研发创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企业建立自主创新机制, 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开发, 才能根本上的改变产品结构,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 创造更多的竞争优势。

四、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断深化, 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 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贸易方式, 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贸易更是成为重中之重, 我们必须将其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 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 利用各种方法使我国对外贸易获得充足发展, 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2]陈卓.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J].经济金融观察, 2007, (5) :25.

3.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究 篇三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群体寻租

0引言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由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能取得由政府房管部门颁发的正式产权证,而是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机构制作颁发权属证书的“准商品房”。

1小产权房产生发展的原因

1.1高房价态势下的购房者的“冒险转向”近几年来,房价飞速上涨,并有不断攀升的势头,虽然国家出台各种政策、措施以稳定房价,但是事与愿违。而“小产权房“这种高价房的替代品由于不存在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经费,价格低廉,与周边商品房价格相比优势明显,正好满足了大量的中低收入阶层的需要。小产权房的地价优势使买普通商品房的梦想不能实现的人甘于冒险来购买小产权房。问卷调查一道关于“即使有风险,人们仍然冒险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的多项选择题中,受调查者的各类主要心态所占比例如下图:

1.2开发主体高收益是问题的起点作为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言人,村镇政府有着较强的行事能力。而作为开发主体能够在此过程中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他们产生违规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冲动。

1.3农地逆行定价、收益落差过大和违规成本过低是问题的根源目前农村土地征用的价格“逆行”定价和城市规划区内外收益差值巨大引致了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门槛效应和可以观测的巨大收益落差会促使一些地区的农村集体采取非理性手段,被动参与或主动进行小产权房建设。

2小产权房的负面影响

2.1造成国家利益受损我们探讨的国家利益是全民的整体利益,即是国家和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小产权房交易对于国家宏观层面的损害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2.1.1由于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在正规的房地产开发管制体系之外,各个环节的税费全部流失。土地增值的“公的收益”被购买者、开发商和村镇政府等“小众”分配,将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2.1.2小产权房多建于城市边缘区,这一区域也恰是农地保护压力最大的地区。如果放纵小产权房生长而不加制约,任其对农地继续侵蚀,近将影响城市生态和发展稳定,远则威胁粮食安全,这一民生的根本。

2.1.3放纵小产权房将严重损害法制社会建设和政府公信力。小产权房是在明知产权缺陷,不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一种对法律公然的蔑视。而其在我国已经存在和发展了十几年,政府如果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就会在民众中形成“守规则的人吃亏”的认识,必然有损其威望和公信力。

2.2影响城市的发展

2.2.1盲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功能布局。城市的发展建设是一盘棋统筹,各项功能用地配比和关联要遵循科学规律,而小产权房仅以短视的简单开发收益为目标将使得城市空间走向畸形扩张的道路,将会在未来给城市发展带来尴尬的局面。

2.2.2小产权房有可能不满足城市建设基本安全要求。小产权房开发主体在建设中往往忽略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相关专业因素,一旦建在不宜建设的地块上,将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不仅面临金钱财产的损失,还可能面临生命安全的威胁。

小产权房不但对国家利益和城市发展有损,它的存在和正常获利对于城市大多数守法居民而已也是一种巨大的不公平。

3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基本政策思路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看到小产权房的对于全局利益的种种损害,制止小产权房的继续蔓延是管理部门导引城市良性发展的重要任务。对应前文的分析,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3.1切实提升农地补偿标准按<物权法>的规定,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作为与城市政府对等的主体,用经过公允评估的市场价值核定补偿标准,将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之上的土地增值收益同农村集体共享。确保维持农业形态的土地可以获取同改变用途的农地近似的整合收益,减低不确定的土地征用行为对农村集体的经济扰动。

3.2合理确立规划区内外的预期,减低规划区外寻租可能首先必须明确城市成长过程是动态的,以更长远的目光给予规划区内外明确的预期,减低投资主体在规划区外进行寻租的可能。第二,必须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利用进行强势规制,通过经济杠杆和行政力量减低其作为寻租空间的可能。第三,应当从城乡融合,统筹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中国高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充分关注城市对周边农村地区的反哺,从而使得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也可获取良性的发展。

3.3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对小产权房的违规处罚应提升,将对涉及小产权房的农村集体和建设方和开发商加大惩戒力度,减低小产权房建设者的潜在收益,坚决杜绝新增的小产权房,

4.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四

摘要:南海作为中国的南大门,因其重要的交通枢纽地位成为沟通中国与世界各地的一条重要通道,因此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南海问题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我们只有依靠强大的综合国力,加强沟通合作,以及建设一支强大的海上自卫力量等,才能最终解决南海问题。

关键词: 南海;南海问题;国家安全

前言

南海是中国海域中面积最大的一个海,总面积350多万平方公里,排在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印度洋的阿拉伯海之后,是世界第三大海,其中中国拥有的海域超过260万平方公里。而南海诸岛是对南海中中国诸多岛屿、沙洲、暗沙和浅滩的总称。他们南北绵延2400多公里,东西约1300多公里,共涉及的海岛、礁、沙、滩等200多个。它北起北外滩,南至曾母暗沙,西邻万安滩,东至黄岩岛.由北至南,大致可以分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其中,南沙群岛是四大群岛是位置最南、岛礁最多、散布最广的群岛。南海问题是指南海周边各国在南海岛礁归属与海域划分上存在的分歧与争端,其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南沙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另一个是临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

1.南海问题产生的原因

南海问题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其中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源能源之争。上世纪60年代之前,越南和菲律宾等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及其附近的海域所有权问题大都采取公开承认或默认的态度,所以基本上就不存在南海问题。但是60年代末,美国海洋地质学家埃默里发表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油气资源的诱人报告,认为亚洲最大的油气产地在南中国海,初步估计石油蕴藏量达200吨左右,天然气蕴藏量约为20万亿立方米。此外,南沙海域鱼类资源丰富,约有1000余种左右。南沙矿产资源也相当丰富,拥有铜锡等重要矿产。这便成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或向我提出主权要求或付诸行动蚕食我国南沙群岛的一个强大诱因。二是南海争端的起源与当时的历史因素有关。当时,联合国正在制定相关的海洋法,而海洋法长期对划界原则定义模糊不清。模糊的划界原则给了一些国家可乘之机。

三是东南亚结盟因素影响。南海周边国家不仅共同具备了有利的区位优势,而且在南海问题上也存在巨大的共同利益。1994年,东盟公开宣布“今后东盟成员对外将以集体名义而不以双边名义接受谈判”,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双边谈判结果,这使我国解决南沙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冷战结束后,受西方制造的“中国威胁论”影响,东盟提高了对中国的戒备和防范,同时加强了沿南海的海空军事基地、战场建设和海空军联合军事演习。这种“以一敌十”的不利情况,也是我国南海问题久拖不决的重要因素。

二、南海问题的现状

随着中国实力的增长和在南海问题上的相对强势,南海争端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国家海洋局在发布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中指出,南海形势复杂多变,目前南沙群岛的安全问题尤为安全。中国的“岛屿被占领、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的状况没有改变。

岛屿被占领。目前,在我国南海中的南沙群岛,已经成为“六国七方”,即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分割占领的格局,并且这种分割和控制有蔓延的趋势。除了大陆控制的水暑礁等8个岛屿和台湾地区控制的太平岛外,南海周边等国已经陆续占领了40多个岛屿,其中菲律宾占领9个,马来西亚占领5个,越南占领29个。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总统又不顾中国人的反对,正式签署“领海基线法”,并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屿和黄岩岛划入自己的领土:2009年3月5日,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登上南沙群岛的弹丸礁和光星仔礁“宣誓主权”。

海域被瓜分。从1970年起,菲律宾就率先侵入南沙,并将我国41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域划入其版图。1974年5月,越南报纸刊登的全国地图把南沙群岛划入其领土,并改名为“长沙群岛”。同时越南还将我国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划入自己的版图。越南还是第一个对整个南沙提出主权要求的国家。马来西亚从1977年开始派舰船侵入南沙,侵占了弹丸礁等岛屿,并将27万平方公里的南沙海域划入其版图。2009年5月6日,越南、马来西亚又联合向联合国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方案,几乎瓜分了南沙海域。文莱、印度尼西亚也分别入侵我国的传统海疆线内3万多平方公里和5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域。我国版图上划得传统海上疆界“9条断续线”已名存实亡。

资源被掠夺。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在我国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大肆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他们在南沙群岛海域钻井1000多口,发现含油气构造200多个和油气田180多个,现今已投入生产的500余口油气井中,100多口位于我国南海“9条断续线”内,每年开采的石油资源就达5000万吨,天然气546亿立方米。中国在南海争议区的油气资源开发还是空白,至今尚无一口油井,未产一桶原油。另外,我国管辖海域的鱼类资源也遭受到周边国家一些国家的大量偷捕和掠捕。

三、南海对于中国的战略意义

美国著名学者马汉第一次提出“海权”这个词,他指出所谓“海权”就是凭借海洋或者通过海洋能使一个名族成为伟大民族的一切东西。他在著作中提出海权有有两种意义:其一是狭义上的海权,是指通过各种优势力量来实现对海洋的控制;另一种是广义上的海权,指除了那些以武力方式统治海洋的海上军事力量,也包括那些与维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密切相关的其他海洋要素,包括海洋经济,即生产、航运和殖民地等。在《海洋对历史的影响》和《海军战略》两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中,详尽地表述了他的海权思想。马汉以早期西班牙、法国、荷兰、英国及美国的具体史例为证,列举了影响海权的六个基本条件。包括地理位置、自然结构(包括与此相关联的自然环境和气候)、领土范围、人口数量、民族特征和政府性质与政策。马汉还认为,海权的争夺突出的表现在海军的较量上,而对海上贸易航线的控制,则成为实现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马汉的海权论告诉我们,中国海权就是中国生存、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和战略依托。中国发展海权,其目标就是在海洋空间拥有系统的战略能力。这种国家海洋能力包括控制海洋的能力、利用海洋汲取海洋财富的能力和由海上陆的能力。而南海正是我国维护海权的主战场。南海对我国的战略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南海是中国国家安全的战略屏障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是资源宝库也是交通命脉。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自近代以来,中国所遭遇的外敌入侵中,大部分都是来自海上入侵,南海问题一直是海防的威胁所在。i综观历史上大国的崛起都起缘于对海洋的控制,中国南中国海素有“亚洲的地中海”之称,它是沟通两大洋和连接三大洲的海上交通枢纽。对于中国的价值不仅在于能源和领海权,更为重要的是能为中国的海防安全提供宝贵的战略空间,中国若能对南海实施有效的控制,使能获得广阔的海防线,从而对东南沿海的安全保护起到屏障作用,同时也对解决台湾问题起到重要的战略意义。反之,一旦南海局势陷入困境,则有可能发生国家间的武装冲突,无疑将导致中国的周边安全环境恶化。

3.2南海是中国实现大国崛起的战略依托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之多的人口大国,人均占有陆地的面积仅为0.008平方公里,远低于世界0.3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但长期以来,我们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据预测,到21世纪中期,我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人口每年成千上万的增长,而耕地面积却以每年500多万亩的速度减少。我国在南海拥有的海域超过206万平方公里,这些蓝色海洋国土正是中华民族复兴的物质资源所在。

3.3南海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战略运输通道

海洋作为天然通道在市场经济全球化建设中担任着各国经济联系纽带和运输大动脉的重要角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绝大部分的对外贸易和石油进口主要依赖海上运输,海洋航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命线。而南海素有“亚洲地中海”之称,特别是南沙群岛及其周围岛屿,与号称亚洲门户的马六

甲海峡仅一水之隔,地理位置独特,扼守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上交通枢纽。又被称为南海的钥匙。在我国通往世界各地的39条航线中就有21条航线需要经过南沙或附近海域。ii南海运输线线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据国际能源机构预测,“到2020年,中国八成以上的进口石油将从中东通过印度洋、马六甲海峡和南海等地区运输而来。iii因此,中国的石油供应安全不但取决取决于波斯湾地区的稳定和安全,同时也取决于南海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所以对于中国来说,南海己不仅仅是过去的主权争端问题,更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运输通道,凸显了其生命线对中国存在重要价值的另一面。

3.4南海是中华民族未来的生存空间

21世纪,资源的短缺困扰着整个世界,资源是一个国家的经济血脉,而海洋中拥有大量稀缺的资源。正如中国伟大的航海家郑和曾经说过的:“国家欲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于海。”一样,南海属于世界四大海洋油气聚集中心之一,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仅仅南沙海域的石油资源就有251亿吨,天然气资源量为8亿吨到10亿吨立方米,整个南沙海域所蕴藏的油气资源估计价值超过1万亿美元。最新的勘探数据也表明,俗称的“可燃冰”的天然气水合物储藏量达到了中国陆上石油总量的一半左右。此外,南海还是我国海洋渔产种类最多的地方,现已发现的鱼类有1000多种。所以这些都是我国难以估量的宝贵资源,也是我国民族未来生存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南海问题的发展趋势

南海问题本来属于中国和南海周边国家的双边矛盾问题,应该在双边框架内解决,但是由于各国利益方基于南海的经济利益和地缘政治的考量,大国介入和群国争利直接导致南海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并且不断升级,导致南海问题逐步国际化,并且朝着对我国不利的方向发展。

4.1区外大国主动介入南海争端

冷战时期,美国处于自身战略的考虑,在南海问题上持不介入和不表态的立场。但自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为了重返东南亚并出于遏制中国的需要,公开以“保障航行自由”和“维护地区稳定”等为借口,密切加强与南海诸国的军事外交合作,加强对南海及其附近海域的控制。美国积极推动与一些东南亚国家举行以南海为背景的多变或者双边军事演习。近年来,美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海陆空联合军事演习就达30余次,占亚洲军事演习总数的70%以上。2004年3月美菲举行为期半个月的代号为“肩并肩—04”的联合军事演习就出现了两个敏感性的战略动向:首次把演习地点定在中菲存在主权争议的南中国海域;首次把演习目标由先前的反恐扩大到抵御外敌侵入。此次参与军演的双方人数之多、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菲律宾大学的教授奥罗拉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此举发出的信息很明白,就是要居心险恶的进一步插手南海争端,以巩固其在亚洲的军事存在的既得利益。

日本是继美国之后,影响我国解决南海问题的最大外来势力。长期以来,南海被日本视为其传统的势力范围,日本在该地区有着重大的经济、政治战略利益。日本的东南亚政策出发点在于牵制中国的发展,并与中国争夺影响力。日本是东南亚国家最大的贸易伙伴、投资国和援助国,依靠与东南亚的这一特殊关系,日本极为重视南海地区,尤其关注穿过马六甲海峡和南海国际航道的畅通,同时还把东南亚当做一个和中国争夺影响力的地区。在能源战略方面,日本积极推进“南向”政策,加大对南海地区的渗透和介入力度,不仅增强维护海上航道的能力,还参与瓜分和掠夺南海能源资源。iv当然印度在这一点上毫不示弱,为了谋求实现其大国战略的目标,于2000年提出“东进太平洋战略”,近年来更是加快了“东进”的步伐。南海地区一向被印度视为其大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印度前国防部部长费尔南德斯曾称:“从阿拉伯海的北面到南中国海都是印度的利益范围。”试图扩大在南中国海发言权钳制中国。澳大利亚及其某些欧盟大国,也以“南海航行权”关系到其国家利益为由,表示不能对此视而不见,这些大国插手南海事务,削弱中国、浑水摸鱼的意图十分明显。

4.2东盟国家逐步联合对华

冷战结束以后,东南亚地区暂时出现了力量的真空,东盟国家一度担心作为大国的中国将会来填补这个中空,甚至有西方舆论援引历史上中国与南洋地区的传统关系为例,声称中国将会恢复对东南亚的控制。东盟国家认为,它们各自的力量不足以与实力强大的中国抗衡,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增强自身的实力,因此,争取用“一个声音说话”也就成为了东盟国家的既定目标。

早在1978年,越南就与菲律宾就南沙问题发表了联合公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海周边国家纷纷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一步的联合起来。群岛。1992年7月,第25届东盟外长会议着重讨论了南沙问题,并签署了《南中国海宣言》。在宣言中,东盟国家完全回避了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这一基本事实,提出了所谓的“共管南沙”的主张,试图将南沙变成“南极模式”的无主之地。《南中国海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东盟针对南中国海问题的共同立场已经形成,并将在此宣言的基础上加强磋商和合作。这也表明东盟国家将暂时的搁置内部的分歧,通过内部协调、积极合作等手段联合起来与中国谈判,并以集体的力量来增强与中国谈判的实力。目前还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中国在南沙群岛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就会大肆的加以渲染,其他东盟国家则联合起来对中国施压,美日等国就会有人无端的指责说中国在南海制造紧张局势,宣扬所谓的“中国威胁论”,相反地,对于越南、菲律宾等国的继续侵占岛礁并在岛礁上设立军用民用设施、增派军队等这类事件则视而不见。v

4.3南海资源开发的国际化

南海地区的资源十分丰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东盟国家由于陆地资源消耗所承受的压力增大,出于缓解陆地资源压力的考虑,东盟国家纷纷调整产业结构,加大了对南海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力度。东盟有关国家以本土邻近为依托,在先开发先受益的思想的驱使下以抢先开发造成既成事实为策略,以拓展海洋管辖范围和掠夺海洋资源为目的,加紧了对我国南海资源的掠夺性的开发和利用。推动了南海地区经济活动的国际化。vi突出表现在:第一,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的国际化。东盟一些国家想方设法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以吸引外国特别是西方大国的石油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为手段,与拥有雄厚实力资金和先进技术的西方石油公司签订协议联合勘探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

第二,渔业资源开发的国际化。南海地区渔业资源丰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早己与日本、泰国等国的渔业单位洽谈或签订合同,扩大了在我国南沙海域捕捞作业的范围,掠夺我水产资源。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广东、广西、海南和港、澳、台地区的渔民在南沙海域作业时,屡次遭到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驱赶和扣捕,这些国家的军舰甚至多次驱逐、撞沉我南沙作业渔船,打死打伤我渔民。自2002年《南海行为宣言》签署以来,越南军警在北部湾和南沙共抓扣中国渔船70余艘次,抓扣中国渔民250余名,驱赶中国渔船300余艘次。菲律宾海军在南沙共对中国渔船实施登船检查50余次,抓扣中国渔民10余人。马来西亚海军也在南沙驱赶中国50余艘作业渔船。vii

南海周边国家通过与某些西方大国的公司共同合作来开发南海资源,这将不可避免的使这些大国的利益在南海地区存在的长期化,这也促使它们更加直接的以维护各自国家在南中国海的利益为借口而介入南海争端,这无疑使南海问题国际化的趋势将更加的严重。

五、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策略性建议

5.1落实南海行政建制刻不容缓,加快立法进度

周总理有句名言:任何边界的划定,最终以实际控制线为主。所以从现在开始,中国必须制定方略,加强对南沙群岛的管理与开发,将行政管理的触角遍及我们的每一寸土地,每一片海域。还有,我国的相关法律比较陈旧,不适应新的形式,执行力也比较小。而菲律宾通过立法加紧对南海岛屿的争夺,反衬出中国在通过立法保护海洋权益方面的不足。外国常用自己国家的立法来侵犯我国主权,我们也应该针锋相对,就像当年出台的反分裂国家法一样,规定中国为保卫领土和领海采用非和平手段的底线。立法一方面用于警告那些企图蚕食中国岛屿的国家不可轻取妄动:另一方面也为国内相关部门和军队提供行动上的依据。

5.2建设强大的海军,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

建设强大的海军,是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根本保证。与美国的海军相比,中国的海军、空军作战能力是远远落后的;与世界上其他的军事强国相比,也完全没有优势;而与邻国日本相比,中国的海军力量与之相差了一个技术层次和数量级,海军力量的落后是令人不安的。中国目前的海军力量,与世界整体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这也是南海周边的东南亚国家纷纷肆无忌惮的强占和掠夺我国南海岛礁和海洋资源的真正原因。当然,统一我国的海上执法队伍,形成合力,学习外国等国家,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当务之急。这样子的话,在和平时期海岸警卫队负责海上维权,在战争时期就

可以辅助海军作战。建设强大的海军,就是为了保卫我国的海疆安全,为解决海上纠纷提供后盾。

5.3加强沟通和政治经济合作

冷战结束后 ,中国和东盟国家已确立了面向 21世纪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和平、合作、共荣已成为各国外交的主流。中国在妥善处理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的前提下,不仅要加强政治互信,还要积极开展与东盟之间的经济合作。这样双方的相互依存度将不断提高,双方将从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上升到地区政治、安全等方面的合作。经贸合作的加强,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大发展给东盟地区带来的不是威胁,而是机遇。这将进一步加强东盟与中国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今后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然,保持和东盟的及时沟通合作,还可以确保东盟不至于在南海问题上形成对中国不利的立场。我们坚信,只要各国政府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坚持以互信为基础 ,经相互协商后的合作 ,解决南海问题不会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南海完全可以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

5.4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开发南海资源的计划。

南海问题的现状在短期内解决的可能性不大,不管是以非和平的方式还是通过谈判外交的方式来解决都是不太现实的。但是,拖的时间越长只能使我国在南海的更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对我国来说,当前应加快制定相应的资源开发计划,努力在南海实现我国自身的利益。首先,我国要增强国家海洋意识,加大对海洋资源尤其是南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我国应尽快改变海洋石油开发的“重北轻南”的局面。要把重视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纳入到国家海洋战略的轨道上来。从战略层面来说,我国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的“南海大战略”。从技术层面上来说,我国必须加快科研和勘探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

结束语

南海因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而凸现其战略意义。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强盛的今天,南海的战略意义更加的突出了。南海航线对我国来说已成为了一条名副其实的“生命线”,南海的战略资源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南海是我国海上的安全屏障,南海问题也不应该成为阻碍我国与东盟国家发展友好关系的障碍。对于美国等区外大国有可能更加直接的介入南海事务我们应该提高警惕,要为此做好相应的预防性外交的准备工作。我国应该加快对南海资源的开发,同时我国还应加强在南海的存在,进一步的提升我国的海军、空军的实力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提供坚实的后盾。

参考文献: [1]彭德清:《中国古代航海史》(古代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第231页。

[2]金鑫,除晓萍.中国问题报告第三版I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3]劫吴磊.中国石油安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6—7页

[4]龚迎春:“日本与多边海上安全机制的构建”,《当代亚太》,2006年第7期,第56一59页。

[5]袁术林。南海问题与中国国家安全利益

[6] 吴士存,“南海资源开发势在必行”,《参考消息》,2004年4月1日,第12一13版。

5.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五

中国企业品牌战略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 要: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品牌的竞争,品牌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从介绍中国企业品牌战略现状出发,分析中国企业品牌战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品牌战略;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13-0125-02 引言 品牌是当今市场的一个热点话题,它不仅受到企业的高度关注,引起消费者的高度兴趣(林成喜,) [1],同时也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甚至被提升到民族精神和民族振兴的高度。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经过了商品无序的资源竞争与对商品质量近于忽略的初级价格竞争,到80年代初、中期短缺经济结束后的商品品质的初级竞争,并在90年代初进入对进口品牌产品的简单追逐式的初级品牌竞争,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品牌意识开始形成。进入21世纪,尤其在国际化企业迈入中国市场的影响下,特别是在WTO的国际经济形式的催生下,市场竞争状态更趋复合化,最终进入到了以品牌竞争为整合内容的企业竞争,即包含了产品、质量、技术、价格、服务、管理、促销、传播、公关等环节的品牌竞争(徐鸿燕,2010) [2]。 一、中国企业品牌战略的现状 1.国内企业品牌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品牌已经开始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形成或深或浅、或大或小的积淀,这个期间较有代表性的企业有:海尔、海信、娃哈哈、乐百氏、伊利、李宁、万科……以广告为例。中国市场排名为前十位的企业,大多数都是本土品牌,本土品牌已经成为市场角逐的主角。7月,全球领先的研究公司AC尼尔森发布的“放眼中国市场”的报告显示,对国际生产商形成了巨大压力,频频出现的国内个人护肤用品的前十位品牌排行榜中,舒蕾、大宝、小护士、雕牌等不仅家喻户晓,而且在市场的份额上也超过了国外品牌。 2.国际企业品牌已经大举渗入国内市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使国际化企业在中国站稳了脚跟,从完全的西方品牌到东方文化模式与消费者形态的结合,许多国际品牌位居中国消费者所认可的行业领袖地位,其市场操作和企业品牌策略的科学、完整和全面到位的执行,使中国品牌自叹不如。从家电类的西门子、索尼、松下到通信类的苹果、三星,从饮料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到食品类的麦当劳、肯德基,从洗涤类的宝洁公司到服饰类的耐克、皮尔卡丹,国际著名品牌已经全面进入中国的消费市场。 3.品牌竞争已经成为国内市场的生存法则。中国市场的消费状况,在经历了衣食温饱之后,出现了购买力的相对不足现象,市场表现为相对供大于求的状况,生产能力显得过剩。几乎每一类产品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品牌多、生产多、积压多的问题,谁能把商品卖出去,谁就能拯救一个企业,谁就能保护一个品牌(梁瑞仙,) [3]。从世界的范围来看,企业生产资源的整合,生产规模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品牌的聚合和集中所运行的都是一个规律。在市场上,各类产品的品牌将进一步集中,每类产品最终只会存在少数几个知名的品牌,国内企业要想获得生存的空间和价值,市场竞争战略就要以品牌竞争作为归结点,并且整合产品质量、技术、人才、价格、服务、管理、促销等竞争手段。品牌竞争更是一个国际竞争的问题,只有建立在高品位、高层次上的靠技术、策划、管理、营销、品牌战略发展的企业良性循环之中。品牌竞争,在今天已经成为国内企业的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法规”。 二、中国企业品牌战略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都有实施品牌战略的强烈欲望和需求,也逐渐认识到了品牌战略的作用和重要性,但由于在认识上的诸多误区,在制定与实施品牌战略的过程中往往出现种种问题,导致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效果。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品牌定位不明确。每个企业的产品一般都应该有其独有的品牌,但是,相当多企业的产品品牌没有深层、明确、具体的内涵,品牌形象苍白、无个性,无法使消费者在接触品牌时产生应有的联想(刘媛,) [4]。这些企业仅仅是把品牌理解为一种名称或者符号,用于同类产品间表面化的区分,而无法使这一区分建立在自身品牌差异化、个性化、合理化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配套战略都显得盲目、缺少依据、缺乏针对性,当然也就无法保证品牌战略的有效性。 2.将品牌战略等同于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品牌战略实施的最终目的是树立、强化和推广具有明确差异性、个性化和独特竞争优势的品牌形象,而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只是品牌培育的第一步,它并不是品牌发展的终点。品牌知名度不能解决市场和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偏爱和忠诚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解决,最终还是无法稳固地获取市场。进入这一误区的`企业尽管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初级广告以及其他旨在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活动,但是收效并不大。 3.品牌混乱,不能相互借力。许多企业拥有众多类型和品种的产品,其中不少企业在不同类型的产品,甚至是在同类型的产品上使用不同的品牌。尽管这种策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保护产品市场、实现“东方不亮西方亮”的作用,但是,在产品形象的统一性、关联性、相互借力程度、推广合力形成,以及推广的经济性等方面则存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极容易在市场上和消费者心目产生认知上的混淆。在战略实施不当的情况下,企业的品牌战略则很难实行统一性和整体性运作,对品牌战略效果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4.未能将品牌运作上升到战略层面。品牌运作是一项战略工程,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统一性、全局性、系统性、全员性等战略特征(孙耀吾、肖军,2012) [5]。违背这一原则来推广品牌是不符合市场营销的基本原理的,在市场上必将无功而返。许多企业将品牌战略理解为一种短期行为和见效快的灵丹妙药,在需要时或者有钱时就想起它的作用,否则就置之不理,最终将无法享受品牌战略应带来的利益,甚至由于自己的误用还会将品牌战略投资误解为一种虚无缥缈、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手段而放弃。特别地,若企业能够将品牌战略投资作为一种普通生产性投资来看待,并期望由此获取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则企业的品牌战略实施就会消除很大障碍。 5.品牌战略与其他相关战略的实施脱节。企业营销战略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具有严谨的结构,是由众多相关战略构成的(金林岳,2010) [6]。任何一种单一的战略都有其优势及局限性,过分依赖某一种单一的战略均无法获得优势互补、劣势淡化、形成合力的结果。若产品和创新跟不上步伐、价格定位不配套,分销网络及网络形象不力、促销缺乏力度或针对性、人才素质低下、企业形象不良,则品牌战略也就没有实施的基础,品牌本身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当然也就谈不上品牌战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了。 6.大量中小企业没有自主品牌。2012中小企业发展全景调研报告显示,国内80%的中小企业都没有自主品牌,都是在给发达国家代工,调查显示,41.9%的企业表示它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技术优势,30.8%是品牌优势,52%的企业没有品牌管理部门,甚至连品牌管理的人员和知识都不具备。从企业品牌宣传的途径这个口径上来看,96.5%的企业通过口碑传播的方式做营销。像人员推销,传统媒体的广告占一定的比例,这说明目前中小企业的市场推广手段过于单一。 三、中国企业品牌战略对策 1.树立正确的品牌观念。一个优秀的品牌,集中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文化底蕴,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注重产品质量的同时,还要注重企业的品牌建设。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品牌拥有知名度只是品牌建设的开始,必须实现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三者的统一。 2.对企业品牌进行准确合理的定位。品牌定位是经常向消费者宣传的那部分品牌识别,目的是有效地建立品牌与竞争者的差异,以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据一个与众不同的位置。进行准确的品牌定位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消费者导向原则,一切品牌战略都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二是个性化原则,要让一个品牌真正活起来,能够和消费者进行情感沟通,使品牌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三是动态性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使品牌永远具有市场活力。 3.注重培育品牌的文化底蕴。品牌文化是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感觉和附加值,是结晶在品牌中的经营、价值、审美因素等观念形态和经营行为的总和。品牌文化与企业品牌是相辅相成的,品牌文化是品牌的脊梁(白泓,)[7],因此,企业应该注重塑造企业的品牌文化。 4.把品牌运作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层面。品牌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要把品牌运作上升到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层面来规划和投资,坚持品牌战略的长期性、持续性、系统性、全局性、全员性,把企业的品牌建设真正当成一个战略工程。 5.促进品牌战略与其他企业战略的有机结合。品牌战略不是孤立的,需要与企业的市场战略、产品战略、人才战略、财务战略等有机融合,相互倚重,相互支撑,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规划和推进品牌战略时,要使企业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才培养、技术进步、文化建设、财务运作和形象推广等相互协调,相互借力。 6.引导中小企业开展品牌建设。针对80%的中小企业没有自主品牌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引导中小企业改变品牌观念,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建设,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品牌战略做大做强,改变为发达国家代加工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林成喜.中小企业品牌战略探究[J].中国商贸,2010,(20):34-38. [2] 徐鸿燕.浅谈企业品牌战略[J].北方经济,2010,(10):14-17. [3] 梁瑞仙.论企业品牌战略[J].生产力研究,2011,(3):26-30. [4] 刘媛.中国企业品牌战略与决策[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2):33-35. [5] 孙耀吾,肖军.中式快餐业SWOT分析[J].商业研究,,(18):143-145. [6] 金林岳.浅谈企业品牌战略意识的树立[J].经济师,2010,(10):41-46. [7] 白泓.浅析中国企业品牌战略实施问题[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S2):21-24. [责任编辑 吴明宇]

6.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六

【报告内容】2013-2017年中国产权式酒店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百度报告名可查看最新资料及详细内容)

报告目录请查看《2013-2017年中国产权式酒店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在一个供大于求的需求经济时代,企业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在需求尚未形成之时就牢牢的锁定并捕捉到它。那些成功的公司往往都会倾尽毕生的精力及资源搜寻产业的当前需求、潜在需求以及新的需求!随着产权式酒店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优秀的产权式酒店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产权式酒店品牌迅速崛起,逐渐成为产权式酒店行业中的翘楚!

本报告利用前瞻资讯长期对产权式酒店行业市场跟踪搜集的一手市场数据,全面而准确的为您从行业的整体高度来架构分析体系。报告主要分析了产权式酒店行业的利益主体和发展环境;国内外产权式酒店发展现状;产权式酒店行业发展关联产业发展情况;中国产权式酒店投融资前景;中国重点地区产权式酒店发展情况;产权式酒店行业的领先企业经营情况;产权式酒店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同时,佐之以全行业近年来全面详实的一手连续性市场数据,让您全面、准确地把握整个产权式酒店行业的市场走向和发展趋势。

本报告最大的特点就是前瞻性和适时性。报告根据产权式酒店行业的发展轨迹及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产权式酒店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审慎分析与预测。是产权式酒店、酒店行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投资企业准确了解产权式酒店行业当前最新发展动态,把握市场机会,做出正确经营决策和明确企业发展方向不可多得的精品。也是业内第一份对产权式酒店行业关联产业以及行业投融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分析的重量级报告。

本报告将帮助产权式酒店、酒店行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投资企业准确了解产权式酒店行业当前最新发展动向,及早发现产权式酒店行业市场的空白点,机会点,增长点和盈利点……,前瞻性的把握产权式酒店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形成企业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优势,有效规避产权式酒店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7.“小产权房”的问题及其对策 篇七

一、“小产权房”的发展过程

我国“小产权房”的出现并发展至今, 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简单交易阶段。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农村村民有着大量的宅基地, 少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换 (农民变市民) , 将自己盖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或祖传下来的房屋卖给他人。这是“小产权房”现象发生的萌芽阶段, 其规模较小, 但还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概念。

2.加速发展阶段。为吸引外资,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许多地区大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其中一大部分为耕地。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变为私有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对外租赁, 土地使用用途已无法分清。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 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此阶段占地规模大, 交易主要是工业用地的买卖, 也出现了少量住宅买卖, 产权的概念虽不十分清晰, 但已确立。

3.城镇化发展阶段。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 不可避免地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甚至是耕地,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近郊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 推动了城市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居高不下的城市房价, 为城市边缘带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农民对土地价值的逐渐认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使得房地产开发商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者一拍即合, 变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乡镇政府为既得利益充当保护伞, 颁发证件, 成为“小产权房”的主体。

不可否认, “小产权房”的发展对缓解城市住房压力, 稳定城市房价, 提高特定区域农民的经济收益有其积极的方面。但如不加以制止, 任其发展, 在区域农民个体利益最大化满足的情况下, 必将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 引发国家粮食危机和人们生存空间危机, 使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公平受到挑战。

二、“小产权房”的问题

从“小产权房”的发展过程看, 其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 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 土地立法滞后, 相关法律不配套

我国有关土地方面的立法长期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 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目前, 除《宪法》外, 有关土地的专项法律法规,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但我国广大农村的土地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农民为改善居住条件, 不断扩大宅基地的占地;二是农民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而大量兴办的乡镇企业占地, 有关规定笼统、滞后, 往往是发生了问题才予以规范。大量的“小产权房”出现后, 仍然没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做出规定, 只堵不疏。滞后的立法, 必然带来问题的扩大和解决的困难。已有的规定中也存在不配套, 不完善的地方。如《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 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但《土地管理法》及其细则并未给出“户”的具体界定标准, 在农村的实际中往往因“户”产生矛盾、扩大宅基数量。而对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相关连接, 这也是广大农村普通存在“空心村”的原因, 为“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 为谋取私利的群体和本位主义严重的地方政府提供了“寻租”空间。

(二) 执法不力, 相关部门各行其是

如上所述, 即使我国土地立法有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 但各级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依法行政还是有法可依的。1986年我国出台了《土地管理法》, 虽然几经修改, 但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并未做太多的修改, 而且这部土地专项法律虽有缺憾,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方面需要补充完善外, 基本框架还是很完善和具有操作性的。土地管理法出台的最初几年, 我国“小产权房”现象并不严重, 规模也不大, 如果各级政府从一开始就行使管理的职能, 把这种不合法的现象制止在萌芽状态, 或是给出合法的出路, “小产权房”不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纠其原因, 要么是本位主义显现, 缺失了管理职能;要么是执法过程中不力。由于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 其中尤推规划、土地、乡镇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从多数执法过程来看, 之所以执法不力是各部门的各行其是, 缺乏合力, 以至于束手无策, 任其发展。

因此, 维护社会秩序和体现公共利益, 需要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到位。但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能———立法、执法职能的缺乏, 必然带来诸如“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基本原则应是政府主导、综合考虑,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房者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 最终使其合法化。对一些明显违犯国家政策、侵占耕地的“小产权房”, 应坚决予以拆除。

(一) 明确“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

虽然说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 有些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但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并没有规定“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而且面对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耕地危机, 为了确保全体公民 (非局部公民) 的最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对日渐复杂的国际环境, 绝不允许少数既得利益者钻法律的空子, 打“擦边球”, 以达到损害国家根本利益、获取局部利益的目的。

(二)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社会激烈的争论和“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行为, 应明确“小产权房”处置的时段, 对现已经完工出售的小产权房列为处置的范围, 对未建或正建的“小产权房”立即叫停;公告社会, 对以后再建的“小产权房”一律拆除, 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给“小产权房”来一个“急刹车”。同时, 相关部门应抓紧进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重点是抓紧制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 以及根据我国地质地貌、土地适宜性评价、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国家主体功能区的要求, 统一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划分标准及流转办法。

(三) 妥善处置现有“小产权房”

承认“小产权房”现象的产生和发展, 是特殊时期出现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小产权房”在我国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外部环境, 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相关法律体系建立不完善有关。城镇房源的供应不足及居高不下的房价而产生的供需矛盾是其发展的直接诱因, 但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是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它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 这种经济现象需要政府及时加以引导和妥善处置, 以使其尽快走入正确的轨道。

(四) 区分类别进行合法化运作

对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年代的“小产权房”, 政府应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 进行分类处理。主要包括:一是对于符合乡镇规划且已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了确权发证手续的“小产权房”, 允许其补办合法化的购买手续, 但应将开发商与购买者相区别, 即开发商应依法补交各种费用, 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小产权房”变为“大产权房”后的房价, 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确定房屋的购买价格, 在购房者补交原购房价与现评价估价差额后政府发给合法的产权证书。开发商和购房者各算其账, 政府作为中间人, 一手托两家, 妥善处理开发商、购房者、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二是对不符合乡镇规划、占用耕地建筑的“小产权房”, 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作为福利房或廉租房使用, 影响比较大的予以拆除复耕。三是对由于兴办乡镇企业而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应清查摸底, 对破产或无力经营的企业, 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由政府进行土地征收, 作为储备用地, 严禁此类土地再次进入“小产权房”开发

“小产权房”的出现给政府土地管理立法和执法是否到位敲了警钟, “小产权房”的处置给政府出了难题, 能否妥善处置事关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小产权房”的出现应引起政府和全社会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农民宅基地的划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的深度思考。

参考文献

[1]王海卉.从“小产权房”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J].规划师, 2008, (4) .

[2]王琳.中国特色的帕累托改进——小产权房的出现[J].科技创新导报, 2008, (4) .

[3]魏瑛.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分析[J].财经界 (中旬刊) , 2008, (3) .

8.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八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高房价的刺激,“小产权房”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来,外界对“小产权房”解禁的议论纷纷,但中央部委却加强了对“小产权房”的清理速度。在热销和非法并存、存量和风险同在的情况下,对遗留“小产权房”的清理研究更具意义。

一、遗留“小产权房”清理情况

时至今日,国家尚未出台针对遗留“小产权房”具体的处理措施,因此,各地对于遗留“小产权房”的清理工作更具探索性、参考性和借鉴性。通过比较和归纳,笔者总结了各地目前运用最多的两种针对遗留“小产权房”的清理方式。

1.打击遗留“小产权房”

在各地的实践中,打击的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遗留“小产权房”一刀切的拆除方式,如“济南市2007年宣布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筑,提出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分阶段依法清理已发生的违法违章建筑”。另一类是有针对性的打击,打击的对象主要根据遗留“小产权房”的危害或建筑阶段区分:就危害程度看,列入打击范围的遗留“小产权房”的种类包括侵占耕地的“小产权房”、违反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以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小产权房”。如深圳规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占用农田、一级水源保护用地及公益事业用地的建筑予以拆除。又如郑州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设的“小产权房”,要“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就建筑阶段来看,主要打击对象为在建和待售的遗留“小产权房”。如从北京市从2012年开始着手清理在建在售“小产权房”,主要措施有“责令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对在售项目将责令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等”。但对于已售出的“小产权房”,国土局并未做出相关处理。

2.遗留“小产权房”部分合法化

就目前实践来看,合法化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第一,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允许“小产权房”办理土地证及产权证。如南京宣布“对2003年8月之前的集体土地房地产项目,符合房屋质量标准并通过规划审查的,在落实查处责任的前提下,可依法补办建设和土地等手续。”。

第二,通过改变土地性质,直接赋予“小产权房”合法地位。如深圳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全市农业户口人员全部转型为城市户口居民,从而使遗留“小产权房”一次性确权。

第三,通过国家征收或罚没的方式,对不符合条件但己入住的小产权房,依照《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规定,按“租赁”的方式进行产权管理,即将遗留“小产权房”纳入保障房体系。如北京于2010年11月开始,在昌平区海鶄落村开展了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试点工程。为部分遗留“小产权房”转为公租房、廉租房提供了可能性。

二、清理遗留“小产权房”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清理遗留“小产权房”势在必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清理“小产权房”注定是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笔者根据各地区清理遗留“小产权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面临的难点,总结出以下共性问题。

(一)法律存在模糊空白

1.基于“小產权房”界定

这种模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类型模糊,二是时间模糊。类型的模糊性在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定义“小产权房”,各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的理解对其划定了范围。如国土部定义“小产权房”为“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同时,法律也未说明宅基地建筑物的具体权能。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不可流转性和房屋的可流转性往往构成矛盾。时间的模糊性在于“小产权房”存在多久属于“历史”范畴。如南京和深圳分别规定在2003年8月前和1999年3月5日前的“小产权房”为历史遗留问题。然则在此时间标准之后已建成和已入住的“小产权房”该如何处理?“这种由地方政府权力主宰分别认证的模式容易导致先建得利,后建吃亏的不公平现象”。以时间分类的另一缺陷就是容易形成以公权力谋取私权利的权钱寻租腐败。

2.基于遗留“小产权房”清理方式

目前,针对遗留“小产权房”的清理方式仅存在于一些地方性法规。并且以清理在建、待售的“小产权房”为主。针对已入住的“小产权房”,大多地区采取缄默或中立的态度。这种做法既无助于遗留“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又使开发商和村集体在短期利益未知风险的诱导下加快“小产权房”的建设速度。

(二)缺少平衡利益途径

基于针对遗留“小产权房”目前运用最多的两种清理方式来看,都会对遗留“小产权房”所覆盖的众多相关利益方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影响。笔者认为,在无法实现帕累托效应的情况下,遗留“小产权房”存废影响利益关系最大有两大问题。

1.拆除已入住“小产权房”时居民的安置补偿问题

针对遗留“小产权房”购房者的安置问题,一般而言,由于“小产权房”的违法性,在拆除遗留“小产权房”时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许多已入住的“小产权房”都属于购房者唯一房产。从以民为本的角度出发,应对这类购房者予以一定的补偿或做好其安置工作。其次政府在“小产权房”形成的过程亦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另外从七彩星城了解到的情况看,如果政府采取简单的拆除行为,91.24%的购房者表示不能接受。

2.缴纳出让金或罚金的比例问题

遗留“小产权房”现象的形成并非因开发商、购房者或是政府任一方的单独行为造成。虽然其中开发商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南京七彩星城的调查数据显示:89.69%的购房者在知道“小产权房”的购房风险的情况下购买了“小产权房”,并且其行为影响了处于同一收入水平但未购买“小产权房”者的公平收益以及其对于“小产权房”的价值判断,而政府监管的缺位对于“小产权房”的形成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如何界定政府、开发商、购买方等利益相关方的权责范围,合理分配出让金及罚金比例,使清理行为更加公平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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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遗留“小产权房”的对策

遗留“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不在一夕之间,其问题的解决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应从完善法制建设、实现利益均衡、加强沟通管理及强化监管力量四方面入手,解决清理遗留“小产权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具体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制建设

“小产权房”的产生和蔓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息息相关。缺少统一的尺度不仅不利于抑制“小产权房”的产生,更使执法监督难以入手。因此,笔者认为法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明晰“小产权房”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小产权房”?其判断标准和特征是什么?如何界定其不合法性和可能存在的合法性?这也是遗留“小产权房”分类、摸底、清理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定义遗留“小产权房”重点和难点在于明晰对买卖主体的限制。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上所建房屋使用权的关系;二是定义农民购得或分得的,用于自住的房屋若有空余从而从事经营(包括出售和出租)的行为。

2.明晰遗留“小产权房”的分类清理标准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应根据土地性质分为耕地“小产权房”、宅基地“小产权房”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小产权房”三类。

(1)对于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一般采取坚决拆除的方式处理,但如耕地无法复垦、拆除成本较高且拆除可能造成众多人口失去唯一住所的,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完成国家征收,或给予一定的善后补救。但对于占用耕地而“转正”的“小产权房”,必须“遵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将农民新居建设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将节省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转移给‘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地区”。

(2)宅基地上建筑的“小产权房”,一方面基于购买方和出售方的意思表达清楚,并对双方利益起到帕累托改善的效果,另一方面相对于占用耕地和违反城乡规划而言,又没有给集体土地利益带来负外部性。再者治理零星的个人行为需要付出极大的行政成本,因此建议不对已存在的此种行为施以公权力制约。但同时政府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原则,限制宅基地转售的空间。

(3)针对其他集体建设土地上建筑的“小产权房”,若未违反城乡土地利用规划、房屋质量通过審查的,可以依相关程序予以确权,或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转为廉租房、经适房。对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质量不过关的建筑采取拆除的措施,同时做好相应的思想工作和补救方案。

(二)实现利益均衡

鉴于对于遗留“小产权房”的清理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改善,因此此处的利益均衡主要指在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增减的绝对差值最小的情况下,适当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使由清理遗留“小产权房”可能造成的社会损失和社会冲突最小化。

1.针对拆除已入住“小产权房”时居民的安置补偿问题

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在合同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退还部分房款或提供货币补偿成为可行的选择。另一种选择则是在补交时下商品房与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差价的前提下,购房者在复建的村民住宅房中获得一定面积的拆迁安置。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购房者,政府可优先向其提供公租房服务。对于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侵占耕地、房屋质量不合格或合同手续不齐全的,且拒不拆迁的“小产权房” 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2.针对缴纳出让金或罚金的比例问题

在遗留“小产权房”“确权”过程中或是缴纳罚金时,应以开发商为主体,购房者按其造成影响的大小出纳相应比例的出让金或罚金。政府对于在拆除遗留“小产权房”后可能影响生存权的居民,可以从收缴的出让金或罚金中拿出部分予以补偿。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罚金应遵循“谁获益,谁缴纳;收益大,缴纳多”的原则进行操作。因此,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罚金时,已入住购房者应按市值补缴房款,开发商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审批规费,政府则确保用土地出让收益为因拆除遗留“小产权房”而失去或部分失去居住权的“小产权房”购买者提供货币补偿、保障性住房供应。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9.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九

□ 陈立根 安雅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简称林改)是我国林业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林改主要解决集体林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的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调整和理顺林业生产关系,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达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目的。

我省林改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两次提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温家宝总理和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07连续两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把它列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林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林改工作,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2007年重大专项工作和重要工作举措,提出了“坚决推进,稳妥实施”的改革要求。

我省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1.17亿亩,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1.28亿亩的91%,其中3800万亩集体林业用地使用权已经在林业“三定”和“四荒”拍卖期间落实到了农民或其他社会主体手中。截至2005年底,尚有7900万亩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含1352万亩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全省林业建设和森林三大效益发挥。

我省从2005年开始酝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6年,在平山等19个县(市、区)开展了林改工作试点。编制完成2006~2020年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明晰集体林地产权1500万亩,完成林权登记885万亩,新发林权证12万多份。通过改革,这些试点县(市、区)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加速向林业聚集,促进了我省林业建设,同时也总结出一些好的经

验和做法,为全省林改工作全面推开奠定了基础。

省、市、县都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发改、财政等多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健全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制定印发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坚持舆论先行,省、市、县、乡、村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各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为改革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形式,积极组织林改培训,培养造就了一支懂政策,熟业务的林改队伍。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导检查。针对改革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和现场交流会。各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了2006~2020年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明晰产权和确权发证工作将陆续展开。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林改配套政策滞后,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指导。我省虽然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但是国家没有出台林改配套政策或指导性意见,林改操作过程中缺乏政策依据和宏观指导。

基层干部群众认识不到位,参与林改的积极性不高。从总体上看,全省林改工作取得了一定 , 但也存在一些地 方改革总体进度不快 , 基层干部群众积极性不高 , 改革推动 难度大的问题。主要原因有 : 一是河北省西北山区、太行山 区、坝上等地区降雨量小 , 立地条件差 , 生长周期长 , 森林经 营效益不高 , 农民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低;二是通过林业 “ 三定 ” 和 “ 四荒 ” 拍卖 , 生产条件较好的林地的产权已经 能够落实到农民或其它经营主体手中 , 剩余的大多开发 难度大 , 投资投劳多 , 经济效益低;三是河北省 2004 年就 取消了原木的农业特产税 , 没有实行林价制度 , 减费让利 空间小 , 群众政策性增收不明显;四是我省林业生产总值 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 , 有的地方存在改与不 改无所谓的消极思想和求稳怕乱的畏难情绪;五是林改 后 , 集体资产和收入减少 , 基层干部担心会影响基层政权 的正常运转。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 确权发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总体上有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但在“三定” 和 “ 四荒 ” 拍卖等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 , 由于一些地方的一些环节工作粗放、条件限制等历史原因 , 存在许多界 限不清、面积不准、山证不符、图表不

一、合同资料不全或缺 失等现象 , 如今山绿了 , 眼红了。因此 ,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 中 , 如果操作不好、很有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有的地方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 各地进展不平衡。一些设 区市、县(市、区)政府还没有把林改

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 领导重视不够 , 林改仍然停留在 “ 部门推动 ” 层面上 , 工 作推动力度小。工作进度明显落后于省《改革实施方案》要 求 , 落后于全省林改的整体推进步伐。

宣传造势不够大 , 社会关注程度不够高。一些县(市、区)对林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 , 宣传报道林改政策较少 , 没 有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 , 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 有些地方干部群众对林改政策和林改工作还存在片面认 识 , 参与林改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建议和对策

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 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撑和法律保障。为便于各省推进改革 , 建议国家尽快协调出台《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改革采伐限 额管理制度 , 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管理的有效 形式 , 改变目前 “ 采伐政策死 , 老百姓种树难 , 砍树更难 ” 的 不良局面 , 增强各种社会投资主体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提高对生态重要区域和脆弱地区的造林补贴标准。由 于河北省冀西北山区、太行山区、坝上等地区地处京津周 围 , 生态需求是第一需求。建议国家加大公共财政对自然条 件差、生态重要区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造林的扶持力度 , 逐步 提高民营造林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 适度增加国家重点公益 林的规模 , 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 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 的合理利益 , 提高农民群众营造、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 性 , 为林改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高位推动和政府主导 , 确保改革的进度和质量。坚 持高位推动 , 加强组织领导 , 建立强有力的改革领导小组。坚持政府主导 , 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 , 充分借助各级党委、政府的力量推进改革。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 强 化协调调度 , 使各项改革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 确保改 革的进度和质量。

加强宣传和引导 , 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强化宣传造势 和政策引导 , 着力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 度 , 解决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制定和落实调减育 林基金、保障采伐限额等优惠政策 , 施惠于民、让利于民 , 引 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林改 , 投资林业 , 为改 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精心组织 , 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 确保农村稳定。精心组织 , 高度重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 按照 “ 属地管理 , 分级负责 ” 的原则 ,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 深入细 致地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 , 确保责任不推渎 , 矛盾不升

级 ,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 化解在萌芽状态。引导各方本着 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 , 妥

10.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十

一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不顺,执法力量难以有效整合。知识产权涵盖面广,管理部门较多,无形中削弱了执法力量,增加了执法难度。

二是知识产权执法侧重于流通领域,对生产领域的侵权行为触及不多,因此侵权产品总是层出不穷。

三是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滞后,运用水平较低。

四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难以得到足够保证,对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五是知识产权执法法律强制力不够,导致执法不力,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今年发展对策

一是应加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有效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权威性。目前,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多达上10家,而各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一,使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名不符实,因此,国家应从宏观考虑,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既有利于统筹知识产权事宜,又有利于各项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改变过去多头执法的现象,并继续搞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工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县?市?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要加强县?市?的试点工作,将管理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城区及乡镇,要搞好各县?市?知识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在全面培训教育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培养一批精通国际规则,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高级人才。

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与实施的主体。要把为企业服务作为一个重头戏,特别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将逐一上门服务,在知识产权管理、创造、实施与保护上为其指导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还不容乐观,主要原因还在于广大企业、个人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强,还不懂得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查处行为的新闻报道,把一些典型案例公之于众,将组织更多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律师、代理人深入厂矿企业,深入高校、科研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多为基层群众提供知识产权指导和咨询服务,营造一个重视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是应淡化成果意识,强化专利保护。目前我国科技界仍十分注重成果而忽视专利保护,各类科技进步奖均可不必获得专利即可取得,这既不利于专利申请量的提高,也不利于保护智力成果、抢占技术市场、推动再创新。国家应从走知识产权强国之路、与国际接轨的高度出发、引导科技工作者将成果转化为专利。

11.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十一

小产权房又称为乡产权房, 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一般由乡镇、村委会与开发商合作建设, 或由乡镇、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 亦有小部分由村委会审批、村民自行建设, 以较低的价格向村民以外的城市居民进行销售。这些房屋的土地使用没有经过国家的规划、审批手续, 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故不能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其产权证也只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所颁发, 故此称为乡产权房。相对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 这样的产权性质以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 所以亦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十余个年头, 只是一直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 “小产权房”的价格优势非常明显。随着近年城市房屋价格的节节攀高, 越来越多购买能力有限的城市居民开始把目光瞄准了处于“灰色”地带的农村小产权房。据悉, 北京市的小产权房供应量大约达到了整个住房市场的20%。伴随着小产权房的曝光率不断提高, 各种非议和争论也就随之涌来。

2 小产权房产生根源分析

2.1 土地产权双轨制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95年以前, 土地主管部门推行转权让利政策, 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 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1995年后, 政策不再强调必须转为国有, 但并未明确新的合法流转路径。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 (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则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这两条法律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 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法律虽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但它对农民在旧宅基地上盖楼房, 把空余的部分卖给城市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中间有许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按照现行法律“不禁止即可行”的法理, 小产权房确实有法律上的漏洞可寻。2007年6月, 北京市国土局对小产权房的全面叫停, 引来了众多非议, 对查处小产权房的执法依据甚至执法主体都存在争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是国有土地和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而集体土地则缺少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 尚处在灰色地带。

2.2 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是小产权房产生的现实基础

中国目前的城镇人口已高达5.8亿, 城镇化水平也已超过45%,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城市化转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期, 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测算, 到2020年我国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一方面是如此庞大的住房需求, 另一方面则是城市里居高不下的房价, 这种尖锐矛盾为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温床。另外,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原来位于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不断向城市靠拢, 有的村镇甚至从城市边缘逐步演化成新的城市中心, 形成“城中村”的格局。随着房地产开发步伐的加快, 早些年人们眼中偏远的小产权房与一般商品房已经连成片, 各种生活基础设施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得到大大改善, 为小产权房热销市场提供了地理优势条件。

总而言之, 大规模的城市扩展直接促成了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蔓延。目前, 小产权房住宅数量总体上已相当于我国120亿平方米城镇住宅的40%以上, 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房产权利类型之一。而且, 由于中国城乡房屋不采取一元化的管理体制, 伴随着高速度的城市化, 小产权房的运转规模将不断扩大。

2.3 收益落差过大和违规成本过低是小产权房形成的直接原因

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所采用的核算标准是以该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倍数和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依据, 补偿内容中没有体现土地的“发展权”, 土地被用于非农建设之后的市场价值与农地补偿的落差极大。在此条件下, 对于可能被城市建设征用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而言, 将土地直接用于小产权房建设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然, 除了放弃农地补偿外, 小产权房建设还可能面临违规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是行政的也可能是经济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少有开发主体受到处罚, 仅有个别项目被勒令停止或强行拆除, 损失也多由介入其中的开发商承担, 而房屋销售后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则完全转移到购房者身上。乡镇政府受到惩罚的概率较低, 受到惩治的力度也不强, 相比高额的收益诱惑根本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3 关于整治小产权房的建议

3.1 切实提升农地补偿标准

自2006年以来, 我国城市征用农地的补偿标准已有所提升, 但城市政府和农村集体对征地价格的商谈仍不具对等性。随着《物权法》的实施, 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即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作为与城市政府对等的主体, 用经过公允评估的市场价值核定补偿标准, 将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之上的土地增值收益同农村集体共享成为了目前急需解决的任务。

此外, 除了真实发生征用的土地外, 还必须承认城市边缘区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权”, 即结合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调整, 事先划定城市发展区, 该发展区内需要保留农业用地形态的土地有权要求“发展权”补偿。对此,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选择了城市成长边界、开发权转移等手段, 确保维持农业形态的土地可以获取同改变用途的农地近似的整合收益, 降低不确定的土地征用行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扰动。

3.2 合理确立规划区内外的预期, 降低规划区外寻租可能

首先必须明确城市的成长过程是动态的, 城市规划区的边界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 应当以更为长远的眼光给予规划区内外明确的预期, 降低投资主体在规划区外寻租的可能。第二, 必须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利用进行强势规制, 通过经济杠杆和行政力量降低其作为寻租空间的可能。第三, 应当从城乡结合、统筹发展的角度出发, 在中国高速化的发展过程中, 充分关注城市对周边农村的反哺, 从而使得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也可获得良性的发展。

3.3 提高违规的处罚成本

对小产权房的违规处罚应提升, 使小产权房可能涉及的供给方农村集体和建设方开发商面临极大的惩戒成本, 减低小产权房建设的潜在收益。坚决杜绝新的小产权房, 对于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业主, 有必要让其通过补偿税费包括罚款等方式, 支付不低于城市正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而促使其“转正”, 将已有的小产权房复归城市房地产市场。

3.4 构建合理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除了上述直接作用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外, 城市合理、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也是降低小产权房建设可能的重要支撑。对此, 应注重从几个领域进行疏解。首先是需求引导——即促使本地居民需求合理显现, 减少超越消费能力的超前需求和无效需求;其次, 政府应加强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使城市中低收入者居有定所;第三是健全政府的土地供给和土地投放调控监督机制, 确保城市合理的土地投放;第四是提升金融货币等宏观政策的作用, 通过利率、首付比率等杠杆压缩城市房地产投机空间;最后是加强普法教育, 提升市民对小产权房负面影响和违规购买严重后果的认识程度, 从而自觉形成对小产权房的抵制。

摘要:近一段时间,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不规范的房产形态, 广泛活跃于各地的房地产市场,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为基础进行分析, 对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出了观点与看法。

关键词:小产权房,产生根源,整治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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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雅, 阎咏冰.京城小产权房调查[J].法律与生活, 2007, (17) .

[3]小产权房考验政府调控能力[N].21世纪经济报, 2007-6.

12.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 篇十二

□江清林/佳木斯大学科技处,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摘 要: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发源地,高等教育的发展必然带来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高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影响和决定着高校在国际国内的地位及在科教兴国中的作用。由于高校知识产权问题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如何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利益及积极性,是高校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重视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

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的范围。知识已在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人类正处在从工业化向知识经济时代过度的重要时期。现代国际经验认为,科学有效的知识管理是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经济竞争效能的基本保证。21世纪知识经济为主导型经济,21世纪为教育世纪,高校是人才密集、知识密集的地方,与知识产权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高校不仅是人才培养基地,而且是科研基地,是知识、技术和专利的发源地,也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基础和方面军。

发达国家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那些真正能够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突破往往都是依靠大学完成的。目前,世界著名的高技术园区大都是由高水平的大学支撑。有统计表明,迄今为止影响人类生活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70%源于高校。在我国,高校丰富的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即丰富的潜在知识产权,已构成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由此可见,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尽管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较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不能适应我国和国际经济、科技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已经20年了,然而对于科技实力雄厚的高等院校来说,宣传工作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高校领导层和管理人员当中,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这使他们在工作思路上不可能超前于科研人员做出明确决策,并对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积极有效地管理。甚至还有人对专利持有偏见,认为专利技术只是一种发明构想,技术不成熟、实施率低。而事实上,即使在发达国家,专利实施率也仅占20%左右,但这并未影响他们对专利的积极保护。我国高校现有的体制还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接轨,学校的科研活动似乎是一个独立的行为,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否并不影响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自己智力成果的价值、保护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时还毫不知晓,即使知晓也无可奈何。

1.1教师们普遍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如在科研活动中,开题前不懂得查阅和利用专利文献,以至于造成重复研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白白浪费和时间流失。同时,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无保护机制,给他人可乘之机。研究出来的成果,有的该申请专利,却未申请,从而丧失申请专利的机会。

1.2有的教师对自己拥有的无形资产有了保护的意识,但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也有人害怕成果公开而不愿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大多数以技术秘密方式加以保护。

1.3有些教师有了保护意识,也将科研成果申请了专利,但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欠缺,在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过程中,由于合同中保护条款约定不明确,致使自己权利丧失、利益受损。

总之,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还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系统工作来抓,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还没有引起充分注意,这与管理意识的淡薄有关并对高校今后与国际接轨极为不利。

2.专利受到冷落

2.1专利申请数量少,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

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是目前科技界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校也不例外。在我国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比例为3∶7,而国外的非职务发明仅占申请总数的5%~6%。据报道,仅日本的一个公司,如索尼、东芝、日立,他们每年申请海内外专利上万件。而我国“863”计划实施以来的10年间,共鉴定成果1200余项,发表论文2万余篇,而申请专利才240多项。两项对比,相差何其悬殊。然而差距不只在数量,更在于观念和意识。由此可见,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有技术创新的主体,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后,大部分高校的科研管理工作还没有完成相应的转制,仍然延续了计划体制下的管理办法。比如,在科研立项上,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科研指南或招标课题,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把每年争取的科研经费作为工作的主要业绩,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一些宏伟目标和长远计划,计划项目完成后,只要发表了文章,结了题,进行了成果登记,对于科研人员就可以晋升、计算工作量等,对于学校就可以统计有多少科研成果。对是否申请专利、是否产生了经济效益却没有什么要求,而且也没有把这些指标作为晋升、评奖、计算工作量的条件之一,因此在高校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评价和奖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如何能够提高?另外,批准一项专利往往要有一个过程,尤其是申请发明专利,有时甚至需要几年的时间,发明人很难即时得利,从而影响了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有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呈下降趋势,这与国家鼓励技术创新、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的政策显然不符,长此以往,势必导致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的下降。

2.2专利地位不高

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在高校普遍存在,由于鉴定和评奖方面存在许多弊端,只要一鉴定就必有“水平”,只要参评就能得“奖”,这些奖励是得到人事部门认可的,得奖者不但能得到可观的奖金,而且能优先晋级、提职和出国。而申请专利手续烦杂,既费钱又费时,一件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至少需要三年时间,却在晋级、提职时比不上一篇论文。有的专利授权了实施效果未必好,实施效果好的侵权纠纷也多。申报发明奖难上加难,而“专利奖”人事部门又不认可,也就意味着对晋级、提职和出国等毫无意义,人们也就没有理由去劳心费力了。在许多高校,教师的晋级、学术水平评价均以发表文章数、获奖数作为衡量标准,各种个人待遇从未体现专利。一些科研人员认为,申请专利是一件麻烦的事情,既要花钱还不一定申请到专利权,即使申请到了专利权,还需要一笔可观的维持费。相反,写出了论文,评上了科技成果奖,可以名利双收,因而一些科技人员没有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科技司统计表明,高校大部分科研成果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并且鉴定成果逐年上升,而专利申请却逐年下降。

2.3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渠道不畅通

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渠道还不畅通,学校申请的专利很难得到转化及相应的市场利益,一些科技人员认为申请专利不划算,没有像写文章、报成果奖有名有利又实惠。这一思想与国外的科研单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世界著名的贝尔实验室自成立70年以来,申请的专利多达2.5万件,平均每天一件。日本人在专利申请方面采取“跑马圈地”的战略,占领高新技术的发明领域与阵地,构筑专利防线,很少考虑申请的专利是否能及时转化实施。

3.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高等学校与企业的横向合作也在大幅度增长,全国范围内的人才争夺越来越烈。事实证明,人才流动不仅可促使知识和技术的转移,而且可以减少人员培训,提高知识与技术转移的实效性和成功率。为此,许多省、市政府都在制定政策支持人才流动。例如,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中规定:“调整人才结构,分流人才,引导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同时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兼职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既可以在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兼职或离岗办民营科技企业”。这些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讲给高校的无形资产流失增加了机会和渠道。事实表明,由于人才流动,引起的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纠纷在大多数高校普遍存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学校的科技人员离开学校或停薪留职在外另起炉灶,从事属于学校的技术活动或生产销售与学校相同产品。

3.2 学校科技人员离校时,带走学校的技术资料、图纸、软件或者通过脑载体将属于学校的技术带到新单位作为技术投入。

3.3业余兼职的教师把属于学校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带到所在兼职单位,侵害了学校利益。3.4 硕士生、博士生毕业后带走在校期间参与课题研究的技术成果,为个人获取暴利。例如,某大学的一位研究生参与导师的一项计算机应用研究课题,掌握了该项研究的技术关键与全部内容,正当这位导师与一家公司以30万元价格谈技术合作时,不料这位研究生得到消息半路截流,以低价与这公司签定合同,造成学校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4.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

4.1大部分高校没有设置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没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而是把这项工作并入科技处管理,这样做不利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高校科研管理中的科研成果管理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包括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归档、报奖、科技成果统计分析等工作职能。而知识产权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由专利、版权、技术秘密等组成的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其业务性、法律性都很强、管理范围广,不能兼职管理,或是一个机构两种职能式的管理,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争取法律救济,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在科研、开发实施的全过程中,不能为科技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法律咨询,在技术合作、转让等过程中,没有审查各种合同的类型和具体内容是否合格,导致合同类型不符、内容表述不清、权利义务表达不明、风险和违约赔偿不明确等现象,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

4.2 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的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弹性大,对学校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管理得好,能为学校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反之,则会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而管理靠的是完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目前各高校没有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便于操作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致使职务发明变成非职务发明,公有产权私有化;签定合同时,无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将技术转让合同签成合作开发或技术咨询合同,造成学校的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有的为了个人利益私下转让职务成果,廉价出卖学校产权,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5、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费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停留在表面上,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或专项基金。有时,想申请专利而没有专利申请经费;有时,因交不起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丧失;有时,学校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没有钱打官司等等。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重视对人才的管理和保护

人才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是科研的关键,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对高校人才的管理和保护。高校要想上档次,多出科研成果,首先必须大力引进人才,尤其是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其次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管理和保护。第一,对现有研究能力较强的科研人才或技术骨干,减轻教学工作量,因科研减少的收入可另作补贴;第二,要集中科研力量,引导他们在关键项目上发挥“团队精神”集体攻关;第三,学校应为教师开展科研创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改善科研与实验条件,在经费、场地、设备等各方面为科研早出成果和多出成果做好铺垫。第四,要搞好对现有人才的再教育和进修工作。高校现有一大批本科、专科学历教职工,以前为评职称所进行的课程进修大多流于形势,况且现在评高职也有高学位的要求,因此应鼓励青年教工以在职、委培等形式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或是作访问学者到国内外进修。另外,也应鼓励在校研究人员多参加国内外有关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以开阔视野,提高科研水平。总之,学校在人才方面要两手抓,一手抓引进,一手抓提高,多为在职科研人员提供各种条件,这也是对现有人才的一种开发利用,否则单靠引进的人才来进行科研成果的研究和转化是远远不够的。

2.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制教育的普及,高校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更是当务之急。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环节薄弱,一个重要因素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条件。主要抓三个层次,一是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高校的领导层应是知识产权的明白人,应熟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这样才能对高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宏观调控规划。二是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层的意识是保证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这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建立、对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事关重大。三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的意识是影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的因素,这个层次意识的提高,对分清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以及促进专利申请和成果转让都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何才能提高这三个层次的知识产权意识呢?对领导,可请一些法律专家定期举办讲座;对管理层应有计划、分阶段,逐步深入地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培训;而对一般科研人员,则可采取奖励机制、普及宣传教育及管理层的影响相结合的手段,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另外,还可通过结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实施纪念日,每年的这几天采取各种方式集中进行宣传,使知识产权法深入人心。

3.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科研立项

如果说人才是科研的关键,法律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那么科研成果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依据,没有科研成果,而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纸上谈兵了。如何才能在人才具备的情况下,取得科研的累累硕果呢?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高校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科研立项。佳木斯大学作为黑龙江省一所规模最大综合大学,肩负着教育兴省的重任,其科研实力雄厚,理应与本地实际结合,为黑龙江省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科研成果只有应用于生产,才有市场,才有自己的特色和发展前途。因此,佳木斯大学在对科研课题进行立项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甚至可以把项目是否与本地区实际相结合作为能否立项的关键性因素加以考虑。如针对本地区农林面广、山区气候、土壤、江河等实际,研究如何开发农林经济;针对矿产资源丰富的实际,研究如何发展建材业等;针对国有企业的实际,研究如何转变地方国有企业机制,改革企业管理;针对黑龙江省地理、人文复杂的实际,研究地方语言、风俗民情、宗教、旅游等等。同时针对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等远东地区比邻,共同研究开发合作项目。总之,佳木斯大学的科研立项应立足于本地区实际,这样科研才有肥沃的土壤,才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领导机构

目前,全国高校中只有极少数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绝大多数高校都是科研机构兼管知识产权,佳木斯大学的情况也是如此。随着高校科研的繁荣,高校知识产权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不仅数量上与日俱增,在形式上也涉及到许多以前未曾出现的种类,如计算机软件、服务标记、单位名称等,随之而来的是高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高校知识产权大量流失,如果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对高校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就很难适应高校日益发展的知识产权需要。因此,设置专门机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是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保障,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该机构的设置、任务、内容、运作模式、职能、工作条件、经费及人员配备等作详细规定。

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励机制

高校制定一个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管理办法,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协调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必须保证三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地保护,是预防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首要条件。同时要充分体现约束机制与奖励机制的有机结合,对于维护高校知识产权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该在晋升职称、提职务、分房等方面给予奖励或优先,这样规章制度,才容易贯彻执行,才能真正起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的作用。同时设立专利方面的奖励制度,专利方面的奖励和成果方面的奖励要同等对待,也就是说,获得专利奖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不仅同样可以得到可观的奖金,而且在晋升职称、提职务和出国方面同样优先。使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实实在在地相结合。只有这样,科技人员才能转变观念,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

三、结束语 高校应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主要渠道、知识创新的前沿阵地、开创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应当成为经济的孵化器、辐射器;应以不同方式进入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宣传、保护和运用,顺应了时代潮流,是深化高校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力保障,是保护高校无形资产,防止智力成果流失、侵权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会更加突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加强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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