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修改版

2025-01-18

代持股协议修改版(精选4篇)

1.代持股协议修改版 篇一

委托代持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公司持股占总股本的%(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其中占总股本的%(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为乙方所有,占总股本的%(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为乙方自愿代甲方持有(下称“代持股份)。

第二条

乙方对占总股本的%的自有股份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对于代持的占总股本的%的甲方实际出资的股份依本协议下述约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甲方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乙方名义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办理工商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征询并接受甲方指示。

第五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受托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在代持期间,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担保等。

第八条

在代持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份及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签署办理。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恶意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共2页,一式2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2.代持股协议书 篇二

3、如XX 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依据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4、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按照其实际持股比例行使股东的监督、决策权。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权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对代持股份的权益不能代为甲方行使以下股东权利,但甲方委托乙方行使如下权益除外:

(1)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2、在代持期限内,经XX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将代持股权转移到股东会决议确定的第三人名下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

四、代持股权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收取代持股权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XX公司股东会决议指定的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另行协商承担。

五、代持股权的转让

1、甲方对其被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转让股权。

第 2 页 共 4 页

2、乙方对其代持股权的转让(含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及甲方的授权,方可转让股权。

3、在代持期间,甲方转让股权,除需满足上述前提下,还应当就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向全体股东公示,经全体股东就转让股权相关的所有事宜全体一致同意时,方可转让股权。

4、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

【1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六、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代持股权经合法及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转移给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第 3 页 共 4 页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字】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股权代持股委托协议书 篇三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方”,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持有 公司股份一事达成协议,以便日后遵守执行。

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

1、委托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受托方以受托方名义持有委托方所有的 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指定股权”);受托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指定股权。

2、双方在此确认: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指定股权不属于受托方自有财产,受托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指定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2)受托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指定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委托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指定股权的性质,确保指定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

1、基于指定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委托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

(1)以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租赁等可能使指定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处置指定股权;(2)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3)股东会提案权;(4)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5)分红权;

(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委托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其他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将上述股东权利授予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

3、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方转让指定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委托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受托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委托方帐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受托方的,受托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受托方按本协议规定代为持有。

4、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授权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5、委托方作为指定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受托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指定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委托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而不需要受托方的另行授权。

三、股权处置

1、指定股权的质押、托管、转让(包括赠与)等事项由委托方决定,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无权将指定股权质押、托管、转让给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或以投资、置换等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指定股权。

2、委托方拟转让指定股权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股权过户有关手续等。

3、委托方拟以指定股权提供质押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与质押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等。

4、委托方拟将指定股权托管给他人时,受托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委托方意志与受托人签署股权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配合委托方办理托管手续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终止:(1)指定股权已全部完成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登记至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指令,将指定股权全部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全部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3)本协议被委托方解除。

五、保密义务

1、各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本协议或相关事宜,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在确实需要对外披露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各方均有义务在现在和将来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在洽谈、进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公司商业秘密,除非:(1)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2)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前书面同意。

4.公司代持股协议(有利于委托人) 篇四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鉴于:

1、甲方和***均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的股权,对应公司出资****万元。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知情权

甲方享有对公司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3.2 参与管理权

甲方通过乙方参与对公司的管理。乙方参加公司股东会前,应与甲方进行沟通,涉及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进行表决。

乙方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的情况向甲方作书面通报。3.3 投资收益取得权

甲方基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

3.4 转让股权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股权。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 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3.5 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并进行清算,甲方仍委托乙方参加清算,如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并分配给乙方,则甲方有权取得所有剩余财产。

3.6 监督权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3.7 增加或补足出资的权利和义务

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补足注册资本金的决定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增资。甲方同意增资的,按公司成立时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或补足出资。

3.8 承担投资风险义务

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的投资风险。

乙方不对甲方的标的股权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除非乙方的原因,甲方不得就标的股权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3.9 合理税费承担义务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让给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3.10 根据***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乙方不得利用登记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4.2 无权处臵因甲方委托而形成的股东权利

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予、放弃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臵行为)上述标的股权,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标的股权。4.3 支付标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义务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 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五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协助转让义务

在甲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4.5 无权就委托事项收取报酬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收取报酬。

4.6 保证标的股权不被查封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7无权稀释标的股权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4.8 违约赔偿的义务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1 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1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1倍作为赔偿金。

第五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6.1 甲方和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2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乙方,双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因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无权受让该标的股权。

6.3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将标的股权转移到甲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6.4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甲方成为公司的登记股东。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各成员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条款及其他

8.1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上一篇:教育鼓励激励典型案例下一篇:黑暗中的那盏明灯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