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2024-06-18

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8篇)

1.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一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

“刀把子”。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

(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即使是在1993年以后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仍然依附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除了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不仅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司法人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由于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和人事权都隶属于地方,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隶属、依附关系,使得地方司法机关无力抗衡地方政权的权力干预,其结果是除了破坏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外,还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目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成为我国司法过程中无法自我克服的体制性通病。

(2)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致使国家权力机关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

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主权的归属上看,它在本质上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人民组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时候,须有严密的分工。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两院一府”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说,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是广泛的,它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对他们具体的执法情况的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以及视察或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因此,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广泛权力,但是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尚无行使权力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问题上,更是如此。由于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则,一方面导致了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轻司法监督的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权力机关的监督。近年来,针对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强化司法监督,将法律监督深入到某些具体的案件,但这些做法遭到司法机关反对。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如果涉及到具体案件,这与“两院”独立办案相矛盾,有悖于“人大”工作抓“大事”的原则,并且会导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演变为“两院”的上级主管机关。由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力,再加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疲软,检察监督的作用发挥欠佳,上下级司法机关更是“和善相处”并一味开脱护短,这就使得司法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难以通过现行的监督机制予以解决,并在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滥

用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等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3)从司法机关目前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人员组成上看,我国现行的司法

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故而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理应只能存在一套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各级司法机关应是一脉相承、统一而完整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然而,在现行的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已演变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再加上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受制于地方。显然,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

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实施,无异于在缘木求鱼。

第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就检察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作为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来就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监督的力度软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困扰和束缚,出现了种种障碍,有些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法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备,致使检察监督难以展开,即使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审判机关不理解,一些党政机关及领导对此也存在思想误区,由于出力不讨好,不如不监督;二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如果审判机关拒绝纠正,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司法机关,至于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外,目前尚无其他明确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就审级监督而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正。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轻程序、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相当普遍。与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这一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纯形式的东西,甚至看成形式主义,或者认为它束手束脚。1979年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但是由于我国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这些程序法中,存在着浓厚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比如:在各种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始终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和控告方的证据具有绝对效力;各种程序性规范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是一些硬性的规范,而对司法机关则是一些软化的约束等。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则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和程序法中缺乏一套严密、具体、合理的程序规则,再加上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轻程序,这样就极易造成司法活动游离程序法所规范的轨道。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

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则必然带来司法不公正。

第四,现行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制。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方式来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包括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并主持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却无权独立对外作出裁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由审判委员会或者行政性质的庭务会以集体负责的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无论该案件是否重大或者是否疑难,均由审判委员会或庭务会讨论决定。独任庭、合议庭只对案件事实负责,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以致形成了审者不能判、判者又不审的局面,审理与判决

严重脱钩。由于庭务会和审判委员会拥有案件的实际裁判权,因此裁判的结果和相应的责任自然也由集体承担,而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是谁也不负责。这种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法院的做法,既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与法律规定不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固然不等于法官独立办案,但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总是应由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目前,随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和案件大幅度的上升,法院工作的效率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深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

审判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第五,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司法腐败问题相当严重。首先,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是比较低的。例如,我国《法官法》将法官的专业学历起点确定为大学本科以上,《检察官法》的规定也是如此。然而,我国现有司法人员学历的实际情况离这一要求却相距甚远。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而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的20多万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我国司法队伍的绝大部分构成人员是在1979年后到司法机关的,从这支队伍的来源上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考入司法机关的高中毕业生。从人数比例上看,后两部分的人数远远超过前者的人数。在我国,司机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注: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可见,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是相当严重的。我国司法队伍中的另外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司法腐败。应该说,我国司法队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相当廉洁的,但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向司法队伍渗透,司法腐败问题渐渐变得严重起来。近几年来,虽然各级司法机关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中有些性质和情节还很严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违法违纪的人职位越来越高,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狡猾、恶劣的现象,(注:宗河:《谱写好历史的新篇章-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2期。)严重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制的权威。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流传在老百姓中的许多民谚,如“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等等。都说明了司法腐败现象之严重,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注:李曙光:《97法治:五个问题、五种趋势》,载《法学》1997年第2期。)2 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则,对于我们克服司法改革的盲目性,规范改革行为,加速改革进

程,提高司法改革的实效,有着重要作用。我们认为,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除了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司法主权的原则外,还应当围绕以下几个主要原则进行:

1)司法统一的原则

司法统一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基本司法准则。其存在的理念在于:主权国家之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司法统一。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在当今法治国家中,无论是集权社会还是分权社会,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司法制度时,都采用了“统一化”的做法。这种“统一化”首先是指司法体制的统一。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分权性的社会,并实行联邦制。它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

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

(2)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追本溯源,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这一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对西方早期思想家分权思想的总结和发展。三权分立作为一种体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都认为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

(3)司法民主原则

民主,是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梦想之一。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及实践也有所不同。司法民主,作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包括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等内容。其中,公开审判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在中世纪的封建教会审判和领主审判制度中,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多半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司法过程既不晓于公众,甚至也与当事人相隔离,曾兴盛一时的书面审理程序正是这种

秘密审判的直接产物。

2.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二

同城配送问题是配送问题上发展而来的,它是指为客户提供指定城市范围内的单一或者多种货物定时定量的专车配送服务,可以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仓储、分拣、包装加工、分销、运输、信息跟踪监控等综合物流服务,以实现将上游供应商的货物配送给下游零售商或消费者的增值过程,目前同城配送多以第三方物流形式出现,或者由第三方物流集成商整合社会其它自营物流统一完成同城配送业务。

同城配送在整个物流系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完成了国际物流、国内物流的“最后一公里”的配送业务,是物流社会化、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可以打这样一个比方,如果说国际物流、跨域区物流是一个城市的主要供水管道或者社区大型自来水管的话,那么同城物流就是接入每个家庭的小自来水管,同城配送将跨国跨区域的宏观物流与直接面对零售商和消费者的微观物流有机的、系统的对接了起来。因此与普通的物流配送相比,同城配送具有自己的特点。

1、同城配送是一种特殊的微观物流,它与单个企业的微观物流不同,它与国际物流或者跨区域物流等宏观物流、社会物流之间,可以被看作是众多企业的微观物流到城市之间的宏观物流中间的一个节点的关系。但是与我们平常提到的物流相比,同城配送多了一个城市属性的约束,需要在物流涉及到的诸多方面上加上地域的限制和城市的属性。

2、同城配送与企业内部的微观物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由于同城配送与微观物流客观上存在着密切的集散关系,企业输出的微观物流必须通过同城配送才能汇集成输出城市的宏观物流;而外部的宏观物流也只有通过同城配送这个节点的再分配,才能到达各个企业。可以说,企业是同城配送存在的条件,同城配送是连接企业与外部的纽带,是企业通向外界的通道,是促进企业发展和城市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它们是相偎相成,紧密联系的。

3、由于同城配送受到了城市区域的限制,从而决定了这个系统不可能涉及到长距离、大范围的物流配送业务,而只能以城市道路系统和近郊短途运输为主。

二、我国同城配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物流业的全面发展,同城配送业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同城配送由于受经营管理、城市配送条件、小批量、多频次等特点的影响,在系统工程管理、物流资源整合以及标准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信息化程度低下,成为了影响同城配送企业发展的瓶颈。当今市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对同城配送物流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准时交货、响应敏捷、信息及时、服务满意。很多同城配送企业虽然有自己的计算机网络,但很多方面仍未能做到内部的信息共享,更谈不上为用户提供随时随地全过程的跟踪查询等外部的信息处理共享,对于现代物流调度、库存、订单管理等应用系统更有待于开发和完善,离现代物流信息化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成为了影响同城配送企业发展的瓶颈。

2、城市配送设施建设取得初步发展,相关先进技术得到初步应用,但仍需进一步强。我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年取得了长足进展。发展了不少以现代物流为核心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同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城乡一体的同城配送物流网络。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同城配送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经营分散,物流布局不合理,技术含量不高,信息化程度低、运作水平与物流效率不尽人意。虽然我国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以及标准化技术在城市配送业务中已经逐步使用,但物流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总体依然落后。

3、同城配送经营理念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但供应链上下游以及行业内部协同合作竞争的理念要加强。目前已经有些同城配送企业开始在配送业务中越来越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经营理念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接受和利用物流外包等运作形式,他们将自身有限的资源集中在自己擅长的核心业务上、强化自身的核心能力。但总体上还缺乏协同竞争的理念,同城配送企业之间、上下游企业与客户之间缺乏合作。例如出现“牛鞭效应”现象,即Forrester(1961)发现供应链下游微小的市场波动会造成上游制造商制造计划的极大不确定性。这就是因为上下游物流企业和客户没有充分共享信息资源,由于没有完善的大型的同城物流配送信息化平台也难以共享渠道或者市场信息资源,难以结成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导致了极大的市场风险。

4、同城配送企业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运力资源严重浪费。目前,我国在同城配送这个领域,物流配送的效率和效益都不高。几十年来,我国企业实行的是第一方、第二方运输。就一个大城市来说成千上万的大小企业,其原材料的运进和产成品的运出,除了有自用专线,使用铁路整车运输的方式外,其他完全是使用各自为政、各个企业使用自备的载重汽车。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载重汽车的运用都是单程重车运行,空载浪费情况非常严重,久之,使城市的交通情况日益恶劣。

三、我国解决同城配送问题的改进措施

从现代供应链理论、物流一体化理论、敏捷物流理论中,可以归纳总结出改进我国同城配送问题的措施有几点:

1、加大同城配送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建设企业的信息化系统。现代物流区别于传统物流的最大特点就是网络化、信息化,它的要求就是建立多种高新技术支撑的现代物流信息化系统来支撑整个同城配送企业的运行。物流信息系统是发挥网络作用和实现集约化管理的必要的工具,凭借它可实现有效的仓储管理、运输调度管理、客户信息管理、货物跟踪查询等,保证同城配送企业在服务中能全面及时了解物流服务需求,达到对物流过程的合理有效控制。

2、创新同城配送企业的赢利模式,加大第三方物流模式的比例,改善企业的业务流程。我国同城配送业目前物流资源浪费的现象可通过整合城市中的物流资源,改组传统的储运企业,改善配送中心的网点布局,形成现代化城市配送网络,完善城市配送中心的功能,将集货、分货、仓储、运输、包装、咨询等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塑造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配送格局,创新企业的赢利模式,形成新的利润来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市场需要和生产流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配送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配送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细分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发展增值物流服务,提供包括物流策略和流程解决方案、搭建信息平台等服务,用专业化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结合现有资源建立起多功能化、信息化、优质服务的配送中心。既能改善业务流程,又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3、构建新合作模式,在信息化系统的支持下对配送的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延伸。城市配送活动中要形成强的竞争力,必须在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新的合作模式,通过合作来实现双赢,构筑起牢固的供应链关系。通过协同合作,实现配送业务的快速响应,在配送量与配送质量等方面建立起可靠的保障。通过那些既拥有大量物流设施、健全网络,又具有强大全程物流设计能力的混合型公司将信息技术和实施能力融为一体,提供“一站到位”的整体物流解决方案,全面延伸城市配送业务。通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方式,与广大客户加强业务联系,增强相互依赖性,发展战略伙伴关系,在配送的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延伸。

参考文献

[1]王苏敏.我国物流配送中心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2)

3.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三

摘要:我国针对自身的环境污染情况,采取了许多排污收费的治理措施,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开征具体的环境税收,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因此,应该从我国征收环境税面临的问题入手。加以具体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环境税收;环境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27-02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研究和运用排污收费政策治理环境,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理论基础、法律依据、测量标准、执行程序、实践效果等方面已取得不少效果。仅从收费范围上看,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一些省、市、自治区还提出了数十项地方补充收费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具体的环境税收,环境税系统实施起来还有一些实践上的困难,我国现存的与环境税有关的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给予详细说明。

一、征收环境税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问题

(一)技术落后,税率很难确定

实施环境税的关键在于解决开征环境税的有关技术。征收环境税必须具备足够的技术可行性,这是因为环境税的征收将涉及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还需要一些时间和过程。

根据庇古的理论,环境税率取决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或私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之差。从环保角度看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就是环境污染或环境的损害。一种污染对环境的损害是多种多样的,这种损害的明确分类及精确度本身就是问题,这就使得社会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估算比较困难。而且依据目前我国的实际,要准确的估计出边际损害是非常困难的,要找到正确的税率也是很难的。对此,只能采取估计的税率,在实践中找到最适合环境税率,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现行税制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税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税收优惠措施,缺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针对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涉及环境有关的税种也不多,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增值税这五种税收。这些税收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的政策导向,与政府其他的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和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环境税执行机构的确定

征收环境税就必须要有一个执行机构来行使征收权力。而目前,税收是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来收取。显然,环境税由哪个部门来征收还需要仔细研究确定,这也是关系到环境税能否及时、足额征收的保障条件。

二、环境税征收问题的政策建议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已经陆续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实现税制绿色化。所谓绿色税制化是指通过取消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税收条款和补贴,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性的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开征新的环境税,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应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循序渐进的施行。

(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适合税率

环境税税率直接关系到环境税对污染物排放者的调节深度,当然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最适当的税率应当取决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之差,或私人边际效用与社会边际效用之差。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准确的计量一个最佳税率是非常困难的。我国在制定环境税税率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实行差别税率

在设计环境税税率时,应该根据相对完整的信息,由税务机关同环保部门共同确定一个折中的税率,并通过比较不同污染物造成的不同损害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如征收碳税,即对燃料燃烧释放二氧化碳而形成的温室效应征税。燃煤是温室效应的一个主要原因,煤含碳量较高,而产生相同的热值。天然气需要的燃料相当于煤60%的单位碳量。因此,对于低碳燃料,如天然气,碳税应该低些,而高碳燃料就高一些,从而设计出相应的税率。

由于我国各地气候条件、产业发展程度、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环境的需求程度等因素的差异,同样的污染物或相同的污染量在不同地区,其边际社会损害程度将有所不同,所以,不能在全国上下统一施行单一税率。最适合的环境税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在各地污染程度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例如,日本政府按二氧化硫排放量把各市划分为A、B、C、D、E、F、G等7个区,再相应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

2税率不能固定不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防治污染技术和方法的不断更新提高,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不断变化,所以,环境税税率的制定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首先不能一开始就把税率定在庇古税税率水平上。对排污者征税,目的是节制其污染行为,使废弃物排放保持在自然界能容纳的限度内。如果税率定的太高,就有可能既抑制了社会生产活动,又导致了社会为“过分清洁”的环境付出过高的代价的现象。如果开始就把税率定在庇古税水平,就有可能增大企业改革的压力,影响社会稳定。考虑到这些情况,我国在建设环境税收体系时,税率应有一个由低到高逐渐变化的过程。这样才能达到我们既要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又要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完善现有税制,开征新税种

针对我国现行税制的不足,需要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标、各种税种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环境保护体系。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税制结构,提高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环境税。根据我国现行环境税制基本上缺位,税制设计中基本没有考虑到环境税收的现实,我国环境税收改革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将环境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其基本内容有:调整现行税种的环境要素比例,将现有的具有环境税收的基础的税种进行改造,使之更能符合环境税收目标的要求;开征新的环境税种,为环境工程筹集必要的资金等。

(三)加强税收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对于征收环境税在理论上有三种可能:一是由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征收,这显然会增加税务部门的担子,增加其税务征管成本。二是由环保部门全权负责,因为它们懂得如何精确地计算排污量,但环保部门并非国家征税机关,由环保部门来征税似乎缺乏法律依据。三是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对环境税进行征收,这样做有利于发挥两个部门各自的优势。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环保部门更加注重环境效果而税务部门更加注重税收收入的提高。所以我们应该注重对环境税征管的分工管理,改变我国环保部门依赖于环境税费的现状,做到专款专用。环境税具有专项税收性质,只能用于环境保护。作为国家专项税收,环境税原则上应当由税务机关征收,但考虑到其科学技术性等特点,由税务部门委托环保部门代为征收是必要的、可行的。

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在经济发展中逐步完善,考虑在现行税制中增加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税目,合理地確定相关税率,并在适当时候开征新的环境税。对于“费改税”问题,不能盲目实施,应该考虑到排污费还有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原来的排污费的基础上开征新的环境税,税费结合,充分发挥其作用,以达到真正有效的保护环境的目的。我国的环境税收改革并不是朝夕能够完成的,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步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系统的、全面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4.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四

【摘要】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的金融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银行卡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当前,银行卡业务中存在一些风险和管理漏洞。因此,研究银行卡风险问题及控制措施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 银行卡 风险 控制措施

Abstract: Since 2008,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has brought influences to the financial industry of various countries to different degree.The bank card business of our country has been influenced as well.Currently,there are obvious risks existing in the bank card business.Therefore,studying on the risks of bank card and the controlling measure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Key words: Financial crisis Bank card Risks Controlling measures

引言

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累计发行银行卡206594.37万张。其中,借记卡188038.81万张,信用卡18555.56万张,信用卡授信总额已达13634.96亿元,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和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分别为2457.58亿元和76.96亿元,半年以上逾期占比约3.1%。这些看似简单的数字,却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记录了百姓生活的历史跨越,成为新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个缩影。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对欧美国家的金融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构性调整,致使银行及发卡机构业务发展步伐减缓。尽管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风险,这个市场亟需规范,需要更稳健的发展。因此,对于银行卡风险问题及控制措施的研究就显的尤为重要。如何在发展银行卡产业、拉动消费与警惕信用卡危机之间做出平衡,如何预防不良率的提升,应该成为国内发卡机构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银行卡业务存在的风险

银行卡是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总称,本文将着重探究银行卡中信用卡的风险及防范。相比借记卡而言,信用卡更具风险性,因为信用卡不仅是一种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而且还是一种消费信贷工具,具有理财、融资等功能。当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持卡人个人风险

一些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没有深入调查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资信情况,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价个人资信的评分系统,因此,发卡环节实际上就存在潜在的风险。另外,在个人用卡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持卡人消费透支不能按期还款也会给银行造成一定的损失。

2.2 信用卡欺诈风险

一是持卡人和某些银行卡特约商户利用银行管理的宽松环境,合伙进行虚拟交易并恶意套现;二是某些持卡人利用办卡的便利性申办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三是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并且不按期还款;四是非持卡人直接盗取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进行诈骗。

2.3 银行内部管理机制风险

一些银行对于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的管理不是非常严格,还是以发卡的量来考核员工,重数量而轻质量。另外,有的银行直接将发卡业务外包,银行内部没有专门从事银行卡营销的队伍,这样就使得银行卡营销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这一因素可能会造成用卡阶段的风险。

2.4 汇率和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预期利率水平和到期时的市场利率水平产生差异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利率调高时,持卡人偿还透支利息的负担加重;利率调低时,发卡银行预期收益减少。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基本相似,汇率调高时,持卡人偿还透支外币的负担加重;汇率调低时,发卡银行预期收益减少。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发展银行卡产业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更可以扩大社会消费、拉动内需、增加社会就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信息化和国民经济发展。但是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出现的一些风险和管理漏洞也不能忽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和控制:

3.1 完善内控监督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操作不规范,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基础管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首先,银行和发卡机构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章程及制度规定,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切实落实“三亲”原则,即亲见信用卡申请人、亲见申请人签名、亲核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避免违法或违规操作;其次,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在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风险防范责任制,明确分解各业务环节风险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内部管理,使每一个业务人员和每一个操作环节都受到有效的控制和制约;第三,建立健全信用卡签发审查和使用监督制度。要加强对申请人的财力状况的审查,对申请人单位、职务状况和收入等信息通过实地走访或电话核实等方式重点确认,严格对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信誉状况及偿还能力的审查,确保办卡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发卡机构要对申请持卡人用卡环节建立起7*24小时的欺诈交易侦测系统,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2 加强金融中介和媒体广告的监管

随着国内经济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中介不断涌现。相比而言,国内在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少比较规范的准入退出机制和合法运营约束,市场相对混乱,这些都为开展个人套现服务的金融中介提供了生存的土壤。有些报刊杂志和网站因为利益驱动,对发布的一些广告内容疏于审查,“信用卡刷卡套现”、“信用卡代垫还款”、“代办POS机”、“银行卡快速提额”、“专业办卡”等广告随处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用卡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广告的监督执法力度,避免负面宣传误导持卡人,尽最大可能约束套现行为的继续蔓延。

3.3 强化立法控制

目前,我国银行卡业务规则一直遵循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崭新发展阶段,原有的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带来了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责权利配置不均衡、各发卡机构竞争加剧、银行卡市场化程度低、区域发展不平衡、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尽快出台《银行卡条例》已迫在眉捷。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 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相关法律有:《贷款实情法》、《信贷机会均等法》、《高利贷法》、《公正信用记帐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这些法规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在信用卡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虽然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社会各界对加快银行卡相关立法进程、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就现在我国信用卡业务而言,在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上面,仍然有很多的细节可以做。如果在制度和法制上健全起来,我国信用卡的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进行控制。

3.4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银行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的具体额度。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系统还处于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信息不全面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为个别信用不良者恶意透支开了绿灯,导致授信风险。同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竞争,有些银行对于信用卡申请者的个人资信审查也越来越流于形式,增加了信用卡业务产生坏账的风险。

3.5 建立信用卡呆帐准备金机制

由于信用卡是集消费和信贷于一体的结算工具,有些透支发生逾期或呆帐损失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应按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以便风险发生后,可按规定数报批列支弥补。

3.6 建立信用卡保险机制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今在银行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让持卡人参加保险,使信用卡挂失后短期内的风险由社会承担,并规定保险与信用卡有效期同步,一旦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冒领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另一方面,发卡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责任范围,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结束语

5.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五

【1】摘要:公务员制度的实施, 是“各国政府适应现代科学管理的共同趋势”。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公务员薪酬保障体系,我国公务员人数众多,现实情况复杂,公务员的薪酬保障体系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合理管理公务员薪酬,对于稳定公务员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较为详细地研究我国公务员薪酬保障体系的现状上,指出我国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薪酬体系 问题 改进措施

综 述

薪酬保障机制是西方公务员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家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上看,现代化西方国家的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是以平等、职业为特征,以职业保障为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系统薪酬保障制度。

一、发达国家公务员的薪酬保障制度

发达国家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历史悠久,在长期的实践中, 西方各国建立起了符合自己本国实际的公务员薪酬保障机制。

(一)齐全的工资福利制度。工资福利保障是发达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基本内容, 它主要包括工资与福利两个方面的内容。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假期制度和社会补助等, 而工资制度大体可分为功绩浮动等级工资制、定额职务等级工资制、指数等级工资制等【2】, 其共同特征是: 一是工资内部结构上一般都有工资分级、定期提薪和同工同酬的特征。基本工资一般占工资总量的60% ~ 90%, 依不同职务和等级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表。定期提薪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定期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报酬, 按年或周为单位提升公务员的工资。如美国的一般行政人员每52周为加薪期限;德国公务员每2年晋升一级工资, 高级公务员每工作满1年晋升一级工资。法国规定国家公职和地方公职中属于相同职类的公务员享有同样的报酬, 不得因性别和种族而受到任何区别对待。英国规定文官中的妇女领取与 【1】【2】黄达强,《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第17 页)李大林,《发达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特点及启示》,[A] , 1003-3637(2008)06-0235-04 做类似工作的男人相同的工资。

(二)贯彻工资福利随物价波动的原则。美国规定联邦政府中的各级工资应能与私人部门同等工作的工资相比; 日本规定工资表要在考虑生活费和私营企事业的报酬、津贴的基础上做成, 并按每个等级和职级规定具体数额。

(三)是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工资采用谈判协商机制。法国规定公务员工会组织有权在调整工资决定之前与政府进行国家级的谈判, 英国规定协商由文官部官员同工会代表进行,美国规定有关工资的谈判只能在州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进行。

(四)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立法形式保障公务员工资的实现。一是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英国于1855和1870年先后两次颁布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枢密院令, 美国1883年的《彭德尔顿法》, 法国1946年的《公务员法章程》, 德国1953年的《联邦公务员法》等等。除了这些主体法规之外, 各国又都陆续出台一些单项法规与之相配合, 这些单项法规与主体法规的完成, 使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全面、系统、科学的建构起来【3】。二是有严格的管理机构。在英国以文官部为中心, 十个大的政府部门为管理次中心, 根据文官部的详细指令办理本部门事宜, 使退休管理机构既集中又分散、责权分明、分工协作, 有条不紊地处理文官的工作。在法国以普通保险制为例, 共分为全国一级、大区一级和省一级三个不同的管理级别, 共设有300多个管理机构, 负责各险别的立法管理、签署劳资协议、保证享受普遍制的领薪者的工作条件及在职培训、处理疾病保险有关报销费用的事宜、并代理全国领薪者养老金发放和相关服务等等。三是以公正公开为准则。美国公务员所有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都要接受外部审计和公众监督, 享受人员随时可向养老金和福利处提出询问和质询。在法国如果受保人同社会保险机构发生争端, 可提出申诉。四是以尊重人的多种需要为出发点。如在公共医疗保险方面, 美国有一些州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除了公务员本人之外, 同样也覆盖了其配偶和家属。而且对于职员及其家属因大病而发生的支出超过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 可以向州政府申请补助, 州政府根据职员在机关任职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二、我国公务员的保障制度现状

【3】李大林,《发达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特点及启示》,[A] , 1003-3637(2008)06-0235-04 我国自1993 年开始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 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薪酬保障机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障与社会保障一起构成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1993年我国进行了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改革首先分离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①《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编。P367-369、P373-374.10)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改革原则中提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有计划的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根据这一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型企业员工工资大幅度提高而导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明显低于企业引发的人才流失现象,提出了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原则。同时提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现行发放的工资外补贴纳入工资。此外,明确提出了改革地区工资类别制度和津贴制度,根据不同地区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以发挥工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人们到边疆、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工作,改革人才不合理流动现象。对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两项改革进行了部署,并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实现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脱钩。公务员开始实行与其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务级别工资制”。所谓职务级别工资制,就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年功和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标准。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职务级别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的主体。“职务级别工资制”是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首先,基础工资是国家对公务员最低生活水平的保证,不同级别公务员基础工资都相同。其次,职务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来确定的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每一职务对应若干工资档次,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再次,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能力和资历。共设置了15个级别,每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公务员可以不通过提升职务而通过晋升工资级别来提高工资待遇。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由于工作年限、资历、能力等不同,在级别工资上也有差别。最后,工龄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积累的经验。工龄每增加一年,工资相应增加一元,直到本人退休为止。①人事工作文件选编》,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编,第367-369、第373-374。

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的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构成有了新的规定。《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部分,即取消了作用不大数额较低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而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综合并入基本工资内,工资结构有了简化。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职务和工作实绩,每一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任职满5年高定一级,既适当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又使其能更早享受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的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基层工作。

正 文

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 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规定, 对公务员生活、工作以及公务员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其中包括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是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 是公务员制度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障。明确适用的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 不仅能够满足公务员的生活需要, 也是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提高国家行政效能根本需要。

1、保障作用。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维持其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的基本条件。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第一需求亦即谋生的需要。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 消耗体力和脑力, 只有得到了工资、福利和保险等方面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才能有继续生存下去的物质基础和保证, 才能够有动力进行再生产, 国家的行政工作也才能够得以继续循环【9】。

2、稳定作用。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稳定, 只有从根本上保障公务员系统的稳定, 才能够维护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持续的发展进步。公务员队伍的薪酬保障制度, 是给予公务员劳动报酬和当公务员的家庭中有困难, 子女较多或是发生意外时必要的福利保险制度, 能够排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 使其安心于本职工作, 同时也避免了优秀人才的流失。

3、激励作用。公务员在工资、福利、保险、退休制度上的差别, 是公务员之间在个人能力、职位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别的直接体现, 会产生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效果, 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动力和杠杆。

4、廉政作用。公务员的薪酬保障制度, 为其生活提供了相对优厚的物质保障,使其不必去以权谋私, 这是推动公务员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10】。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对于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 无疑具有一定的意义。

5、调节作用。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是调节公务员系统内部因地区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所造成的公务员待遇上的差异, 鼓舞公务员在边疆、艰苦地区工作, 同时也是调节公务员行业与社会其他行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正确的利用社会保障制度, 就可以将优秀人才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协调公务员行业与社会其他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目前我国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现行的国家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缺乏法制化。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薪酬保障制度都是零散见于宪法和其他法令法规之中, 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尽管《国家公务员法》中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大体框架,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 不尽详细,制度的实施具有很大随意性, 无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公务员薪酬制度未被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还未被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 【9】【10】罗龙鑫,熊勇先. 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前沿,2006(8).

张志文. 中国公务员保障必要性分析. 德州学院学报,2006(4)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尚未以法律形式系统、完整的表述出来,由于无一套成型的公务员工资法出台,因此在工资的设计、调整、福利增补上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反映我国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进程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近年来,政府给公务员加薪引起很大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工资的调整水平、调整程序上均缺乏客观依据和法律规范,导致人们对公务员加薪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2.公务员工资结构和标准设计不科学

公务员工资结构和标准设计不科学,工资分配中平均主义倾向较突出。公务员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三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薪酬制度中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其中,工资在薪酬结构中占主导地位,是薪酬结构的核心部分,是按劳付酬原则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的职级工资制中,主要依据职务来计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从横向看,因工作系列的不同使得担任同一职务的公务员在承担责任、工作复杂性和能力以及贡献上有显著不同,相应的在工资分配上也应有所区别。但现行的薪酬制度忽视不同工作系列对知识、能力具有不同要求的客观现实,简单的以职务作为标准来衡量公务员的工作量,客观上导致了薪酬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官本位“意识,争相追求职务的晋升。其次,从纵向看,工资标准的起薪点过低,不同级别、职务公务员之间工资级差太小,对工作内容和能力水平有较高要求的职位和普通公务员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微乎其微,形成事实上的平均主义。由于职务工资设计上“平台”现象严重,职务、学历、资历等相差很多的人员聚集在几个工资平台上。不同职务公务员最高和最低工资比、相同职务公务员①张文寿、郭丙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研究与思考),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6页。13最高和最低工资比仅为6.4和l(而西方最高和最低工资比普遍大于10和1.2),每一职务中各等级又仅相差30—60元,显然起不到对能力水平较高的公务员的激励作用。此外,职级工资结构和标准过于固定,缺乏一定的弹性,从而无法体现同一岗位公务员之间在能力和绩效水平上的差别,直接导致平均主义倾向严重。现行公务员工资结构和标准设计不甚科学,平均主义倾向较为突出,难以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原则和激励原则。3.激励导向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公务员的薪酬除了具有保障功能外,还应具有激励功能。首先,工资是公务员本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其次,工资是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诸多激励因素之一。所以一个良好的薪酬制度应该具有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首先取决于良好的增资机制。但是,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并未体现这一要求。每次调整公务员的工资都要看财政状况好坏,而每次加薪都带着“刺激内需”的背景。增资机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的缺点。纵观历次加薪,凡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不论政绩、工龄等因素,均可获得同等加薪,而且各级别的增资差距很小,这种实际上的“平均主义”,大大弱化了加薪的内部激励作用。其次,公务员薪酬激励功能的发挥还取决于工资级差的设计上。但是,现行工资标准中基础工资太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间的级差也太小,缺乏激励性,即对高能力者的报酬不足,而对低能力者的报酬过高。公务员薪酬的最大优势是比较稳定,没有风险,而最大的缺点是吃大锅饭,能力强的收入未必高,职务薪酬大多论资排辈。再加上组织人事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一些有真才实学而又勤勤恳恳的人,未必能过上好日子。在目前的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下,对那些能力低、没本事、纯属混日子的人来说,薪资不是太低了,而是太高了。对于能力突出的人来说,薪资确实是太低了,根本不能体现出其能力和所做出的贡献。现有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工资增长机制与市场机制相脱节。长期以来过分强调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而对工资分配的自身规律和分配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重视不够,没有与经济增长建立合理的比例关系,没有真正建立起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衡比较调整机制,更没有考虑市场人才价位,不能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①李立华:《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6年第l期。14 4.公务员薪酬整体水平偏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公务员工资增长却相对缓慢。从1979年到2007年,我国GDP年平均增长率为8.8%,而公务员工资年均增长率为6.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在16大行业中,公务员的薪酬常年徘徊在第11、12位。最近国家虽然几次上调公务员工资,但由于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所特有的示范效应,其工资上涨带动了很多其他社会部门人员的工资同时上涨。如此一来,社会整体的工资格局仍没有大的变化,公务员的工资上调没有改变其在整个社会中低收入水平的现状。中国公务员大都是受过高等教育,个人素质、文化水平普遍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但其薪酬水平与在其他部门工作的具有相同人力资本含量的人相比,明显偏低。这一现象在北京、上海这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更为明显。由于这些地区人才的市场薪酬水平普遍较高,具有类似于公务员人力资本含量的其他人员的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的工资缺乏竞争力,无法实现外部公平。现代社会,薪酬水平往往是评判一个人个体价值的客观的经济尺度。从这一角度说,公务员的薪酬水平与其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或贡献并不等价。公务员从事的不仅仅是事务性工作,而且需要承担与职务相应的责任。从劳动的性质和社会贡献方面看,公务员所从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复杂劳动,这种劳动的社会效益和贡献一般来说大于简单劳动。对于公务员的重要性,有这样的形象比喻:“老百姓像是坐车的人,而公务员则像司机,既要懂技术,还得认路,判断方向,把一车的人带好,别掉沟里。“所以,公务员的责任更重,其影响带有社会性,而公务员的工资与其他行业相比偏低。

(四)对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议

1、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建立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1)要改变目前“国家统包”的做法,加快公务员保障体系的社会化的进程,变单位保障、国家保障为社会保障,降低党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磁铁效应”,实现公务员的保障体制与社会市场顺利对接。

(2)要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机制。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养老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记入个人账户,加快公务员保障体系社会化进程。加快公务员保障体系社会化进程, 要变单位保障、国家保障为社会保障, 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模式, 使公务员退出后在社会保障方面能有有效的衔接。

(3)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照公务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通过实行公务员养老保险, 公务员缴纳一定养老保险费, 国家只需按照固定的比例为在职公务员缴纳保险费, 这样财政为此安排多少资金是确定的, 便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国家的责任也是有限的【11】。

2、依法规范公务员收入,建立公务员隐形收入的约束机制。保护公务员合法收入,约束其灰色收入,严厉打击黑色及腐败收入。积极探索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依法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依法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收入,缩小公务员队伍自身收入差距,平衡地区差异。

3、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相关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公务员再就业保障制度。

公务员也是有权力选择继续从事公务员职业与退出,我国现行的公务员保障制度的最大弊病就是没有建立其政府和个人分别负担的积累制的个人养老保险制度, 制约了公务员的正常流动。一方面要提供公务员再就业的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解决在待业状态下的生活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职业培训实现其再就业, 使公务员有新的知识技能在新的岗位上发挥作用。5.1加快工资立法,规范机关分配秩序

要提高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增强政府部门在吸引人才方面的竞争能力,首先要使公务员的薪酬问题法制化、制度化。虽然《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所做出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但对于工资的制定、调整、福利的增补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多对工资水平的确定、增长的原则、调整的依据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德国的《联邦工资法》等。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制化是任何制度稳定运行的法定保障和基础,薪酬制度的设计与运行也必须严格贯彻法制化管理的原则。尽管我国《公务员法》已经出台,并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公务员薪酬制度领域的政策行为,导致在公务员薪酬水平的制定、薪酬水平的调整以及调整程序和调整时间等诸方面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在政策执行中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国外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务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予以保障。鉴于此,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薪酬管理的先进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将公务员薪酬改革成果用法律法规固定下 【11】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5.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控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运行,并在执行中切实维护薪酬制度的严肃性,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我国迈向法制化的进程中,国家公务员的薪酬制度也必须要通过颁布工资法令来加以确立,这样既可以克服人为的随意性行为,又可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达到防腐倡廉的效果。①陈宗胜,‘改革发展与收入分配》,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80页。28 5.2下放薪酬管理职能,提高薪酬管理的灵活性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均推行较为激进的改革,这些国家已在相当程度上取消了以往全国性的薪酬管理制度,转而根据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准则为指导,把大部分薪酬管理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和部门。新加坡和加拿大保留了一些较为集权化的制度,但两国也给予地方政府和部门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和灵活性①。我国公务员薪酬管理职能在权力划分上,中央在薪酬管理职能方面的权力较大,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制定权在中央。但是,中央“一刀切”的薪酬政策很难适应地方政府和部门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各地区公务员薪酬水平必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来弥补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造成的较大的工资差距。这就必然造成发达地区的地区附加津贴在工资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而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较小,从而使国家工资制度的调控职能失去作用。其次,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支付。中央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而有些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能力较弱,中央制定的统一的薪酬水平、增资计划等会由于地方财政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而无法有效实施,地方违反国家薪酬政策拖欠公务员工资等现象必然会发生。第三,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就是同一个省的不同市、县经济差距有时也会极大。在中央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下,很难保证每个地区以及每个市、县的工资水平均能与其各自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而通过精简下放部分工资管理的权力给地方政府或部门,可以使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薪酬设计和管理上更适合各自的实际环境。地方政府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更为公平和有效的奖励机制,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效率圆。通过薪酬管理职能的下放,可以简化有关安排,使薪酬制度较易理解,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资源调动上的灵活性,使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招揽专才和市场渴求的人才方面更具竞争优势。中央可以通过精简下放薪酬管理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制定和管理各自的薪酬制度上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但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这方面的自由度首先要符合中央制定的薪酬指导原则,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该在统一的目标、原则、依据、方法的指导下运行,体现国家对公

①乔治·T·米尔科维奇:《薪酬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

②常荔:‘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运行机制研究》,‘行政与法》,2006年第7期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务员薪酬制度的统一指导。其次,还必须受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能力和预算所约束,而对于高级公务员的薪酬事宜应继续由中央独立处理。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直接决定公务员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因而成为影响公务员薪酬的因素。在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情况下,在制定公务员薪酬时,应具体考虑地区差别,在公务员薪酬设计中应该包含体现出地区差别的部分。在公务员薪酬管理中,既要做到薪酬政策、薪酬制度的统一,又要体现地区的差别:由国家对公务员薪酬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薪酬水平确定可以由地方组织实施,以充分照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5.3建立市场平衡比较机制

公务员薪酬水平平衡比较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公平理论“,来源于“平衡比较原则”。所谓平衡比较是指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与企业中的从事相似工作、相近职位、同等年龄、同等学历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相对于其他行业,公务员群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既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掌控者和管理者,又是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维护者。公务员的工资支出属于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部分,而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财政税收。因此,公务员的薪酬水平的确定涉及到财政再分配的公共问题,应经过科学测算。目前,以美国、日本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务员薪酬水平的确定上建立了完善的平衡比较机制:由薪酬调查部门定期跟踪企业中相同或类似岗位的工资水平,以此为依据,对公务员的薪酬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可见,在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公务员的薪酬水平的决定已经市场化。薪酬平衡比较体系包括薪酬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运行方式的设置两方面的内容。评估方法建议采用综合比较法和分类比较法。运行方式的设置包括统计数据的获得、评估专家的组成等具体的内容。合理制定公务员薪酬级差。一般而言,级差的确定可以结合以下几个要素综合考虑:级差的设计应以解决责任贡献和风险补偿、教育机会成本补偿两个问题为目标。前者可以通过职位工资的级差来实现,后者可以通过资历工资级差来实现:但对于留住非常出类拔萃的精英分子应有相应的机制和做法:职位之间的级差水平应能够明显提高公务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职位内的档次工资级差水平应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建立薪酬水平平衡比较机制,作为整个薪酬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成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有效保障。5.4建立合理绩效管理,依据考核增强激励功能

公务员也是一种职业,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应该体现这种职业所要求的人力资源要素的价值,应该与其社会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相适应。公务员薪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依据GDP、国家储备以及公务员增加与公共事务增加的情况而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务员的薪酬应该随行就市,体现人才本身的市场价值。在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提高公务员的薪酬水平是我国薪酬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应该以度量公务员做出贡献价值大小也就是以公务员的实际业绩作为公务员薪酬收入的主要依据,归根到底,就是以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情况,工作的数量、质量以及表现、成就等为根据,对优秀者进行加薪,这也是《公务员法》的一项规定。加强绩效考核体系建设,重视人能力、工作业绩、廉政道德方面的因素,在不突破现有工资制度的框架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完全按照等级确定工资的传统做法,它更能反映公务人员的能力和绩效,同时可以扩大内部等级之间薪酬差距,①张平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7期。

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通过精简职级数目以及薪酬幅度数目,以设立数目较少但级差较大的薪酬级别,减少管理结构的层级。让公务员的工资按实际表现在较宽阔的薪酬幅度内向上移动,而无须等到晋升时才有机会加薪。这有利于建立更公平的奖励制度,以工作绩效而不是年资作为确定工资的标准,有助于培养重绩效的公务员文化。采用薪酬幅度制,由于各个薪酬幅度彼此重叠的情况较多,职位较低的公务员通过努力工作,其薪酬甚至可以超过职位较高的人的薪酬,这有助于减少“论资排辈”的现象,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①。此外,薪酬幅度制还有利于国家对各地区公务员薪酬水平的统一管理。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的实际购买能力各不相同,国家无法确定各个地区合理的工资水平,但是国家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给出各个级别公务员的薪酬幅度,地方政府和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各个级别薪酬幅度内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平均工资水平。

5.5构建科学的公务员职位评价体系,保证内部公平

同一级别公务员无论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如何,基本工资都相同的问题,是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不合理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造成公务员心里不平衡、公务员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劳动经济学认为,不同的工作岗位之间应该存在工资差别,因为在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方面的差别、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的差别、岗位所承担责任程度的差别。扩大公务员内部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使这种差距体现出不同职位人员的责任、能力和绩效的不同,以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处理公务员工资差距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职位分类科学化。职位分类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差别的基础。当前,由于我国缺乏科学系统的职位分类,职位设置不能体现一般与重要、政务与事务、行政与专业以及高层次与低层次等不同岗位的职责差别,导致同职级不同岗位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劳酬脱节。因此,改革公务员薪酬制度,在统一项目,同一标准的同时,如何体现岗位之间的职责轻重,工作范围和工作难度的大小以及工作成效的不同,是目前需要加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2、不同人才区别对待。国外把公务员区分了不同的类,分属不同工资表,其高级行政官员工资表与一般行政人员工资表差别极大,而我国公务员全在同一工资表内,一些特殊和高级公务员的价值在工资上难以体现,可考虑对公务员 ①李文起:《工资管理的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管理》,2003年第8期。②陈闽红:《公务员薪酬的公平性问题研究》。《求实》,2004年第6期。3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工资分类,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采用不同的工资档次。

3、奖金与绩效挂钩。改变现行的奖金或平均发放或按职务发放的做法,要让奖金真正与功绩挂钩,多劳多得,成为激励公务员多做贡献的手段。建立公务员职位评价体系,打好公平分配的基础,体现内部公平。制定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的科学职位分类,从国情出发,实行“两官分途”,使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分开,将公务员队伍的主体定位在以业务类公务员为主,在此基础上实行在“两官分途“。从世界范围看,总的趋势是政府行政管理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国外文官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弱化职业化,强调专业化。这个专业化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管理的专业化,二是业务领域的专业化。在职位分类的具体分类上改革传统的“官本位”式分类,以专业特点为主进行分类,比如可以把我国公务员分 为行政管理类、行政执行类、专业技术类、研究服务类和司法公安类等。同时应深入研究公务员特别是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需要和导向,以便在制定公务员激励制度、薪酬制度中有更明确的目标。职位评价是指系统地确定内部职位之间的相对价值从而建立一个职位结构的过程。科学的职位评价是员工获得不同职位之间薪酬公平的前提条件。职位价值型薪酬分配制度是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按照效率优先、突出贡献、注重公平的原则,根据职位的责任、难易程度、知识、技能的多少、工作条件和环境好坏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职位分配形式和薪酬标准,使公务员收入与职位所创效益、贡献挂钩,并通过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激励,发挥各岗位最佳功能和最大效能,实现岗位价值最大化,形成适用于不同类型岗位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公务员职位薪酬体系体现了各类职位在行政工作流程中的价值大小,从而满足不同职位公务员薪酬的内部公平感,提高公务员对薪酬的满意度。引入监督机制,保障薪酬制度的有效执行,可以通过上级、同级实施监督。比如核定员工绩效薪酬时,可以采取上级建议、隔级核定的方法。这样既可避免由于上下级矛盾或过度亲密引起的过高或过低的判断;同时,隔级核定也使得管理者可以从更高层次审视该员工的绩效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减少有限视野下对组织整体薪酬内部平衡的忽视。当然,最好的监督是员工监督。管理者要建立沟通机制,搭建高效的沟通平台,通过访谈、调查等方式与员工进行积极地薪酬沟通,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保障公正的薪酬制度得以公正地执行。①邰美秋:‘薪酬的内部公平》,‘企业改革与管理》,2003年第12期。3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六

基层行政监察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内部一种自律性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现代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基层行政监察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基层,行政监察工作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在我国基层行政监察是指基层级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的监督监察。基层行政机关作为与人民直接接触的部门,其工作的好与坏、到位与否直接关乎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域更加宽泛,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双重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1)我国在行政监察体制上实行双层领导体体制,即行政检察机关既要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又要服从于上级行政检察机关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种领导体制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检察机关实行很好的监督,但,对于一些事情,再多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给的意见完全相反,那,基层行政检察机关要听命于谁呢?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本应该听上级监察机关,但基层行政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又不得不考虑到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致使基层行政检察机关难以做出选择。

(2)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且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以;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则是山高皇帝远。

二:基层检察机关适时参与,疲于奔波,致使检查效果不到位。

当前的很难多的基层的政府部门,为显示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规,经常邀请本级监察机关派出人员对该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察,致使基层检察机关大多忙于这里面。又加上,基层的行政编制本来有少,从而使得监察部门自身工作得不到及时开展,即使开展起来的工作,最后得到的行政监察效果也不是很到位和理想。

三:纪检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致使基层行政监察机关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基层行政监察部门不仅受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的检察机关的领导,在很多的情况下,还经常接受本级纪检委的指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目的是为了整合纪检监察两项职能,避免人员和工作重复交叉,发挥整体优势。合署办公有利于党政监督合力形成,总体上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总体水平。但从机构设置上,合署办公后,中央和省级两级纪检监察机构由于加强了领导,整合了人员,行政监察职能工作得以更好开展。但在市、县、乡等基层行政监察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纪委属于党群系列,行政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中重视了纪检工作,履行行政监察职能被忽视,使行政监察机构实际上处于纪委具体办事机构状态。在发挥职能上,合暑办公后各级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由于纪委常委会尤其是纪委主要领导,在和监察领导班子履行职责,讨论决定事项时,难免会产生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工作力量部署和安排上,更偏重纪检工作。工作紧张时,监察人员有时不得不停止要开展的工作,而集中力量先去从事纪检工作。这就使党的纪检职能得到强化而行

政监察职能有了一定程度的弱化。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

四:监督系统之间缺乏互动,基层行政监察系统往往单枪匹马,效率很低。

我国的人大监督系统、政协监督系统、人民监督系统等系统之间互不干涉、各自为政,但是要实现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各个监督系统的互动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各个系统的地位、充分利用他们各自的资源,监督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思想认识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由于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监察人员被动应付的局面,而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的重点监察事项又相对较少,客观上阻碍了正常监察职能的发挥,削弱了监察机关对政府自身的管理和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职能。

六:行政监察人员编制少,监察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普遍不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越来越复杂。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深,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都对行政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新的高标准要求。而合署办公后,行政监察部门编制有限,监察人员本身就较紧缺,同时对监察人员的培养培训不足,制约了行政监察工作效果和水平的改进与提高。

简言之,我国基层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时候,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和严峻的形式。为了促进和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立法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又该做出怎样的努力呢!归纳起来,我们有以下几点改革建议和措施:

一:建立纵向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就像独立的司法机关一样,纵向独立。对于行政监察机关的首长任免参照于各级人民政府首长任免方式进行任命和罢免。行政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工资等关乎监察人员利益的问题应该明文规定。可以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监察机关的工资福利等等上缴到上级财政部门,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基层检察机关的账户。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结合合署办公以来的实际情况,行政监察工作在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的同时,对内要接受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认识行政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克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真正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行政监察工作当前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三:加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纪检监察机构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改变现有的既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又受本级地方政府领导的双重领导机制,实现垂直领导机制,使纪检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批准后任命。切实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

四:加强基层行政监察队伍建设。

(1)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广大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根据现有监察干部队伍实际,有计划地对基层监察干部进行培训,不断优化和提升基层监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3)要加大监察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让基层监察干部有干头、有奔头、有盼头,始终保持积极进取、蓬勃向上的工作热情。

五:完善监察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拓宽收集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渠

道。在互联网上建设纪检监察外网,做到纪检监察政务公开、同时在网络上设立举报信箱、问题解答、群众意见等专页,实行网上电话回访,了解群众对干部的看法和意见,使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得到发现、处理,尽可能将不利影响和后果降到最低限度。

7.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七

一、我国稀土出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稀土产业竞争无序, 缺乏有效的监管

稀土出口价格偏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稀土产业的无序开采与竞争, 政府相关机构也存在着宏观调控不足和监管不严等问题。20世纪80年代起, 在“大干快上”的思想指导下, 大量的稀土生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 国营、集体、个人争相开矿, 市场混乱, 部分地方执法不严, 疏于管理, 加速了国内稀土市场的恶性竞争, 使得稀土价格难于统一, 产量与出口量同步扩张。1980年, 国内单一稀土产量约为20吨, 2006年竟达到了57400吨, 巨大的数量并没有给行业带来巨额财富, 相反生产能力的增长却带来了恶性竞争, 相互杀价成为企业无奈的选择。

(二) 稀土产业处于产业链下游, 开采技术滞后

我国稀土产业存在着创新不足、开发滞后的特点, 产品沿着产业链的低端向高端成裂变式增长方式;稀土精矿、新材料和元器价值之比分别为1:50:500。按照出口层次划分, 我国出口的稀土产品均为产业价值链中廉价的初级产品, 这暴露出我国稀土产业开发不足和科技落后等问题。此外, 我国稀土产业以中小稀土企业为主, 而这些企业往往采用较为传统的开矿方式, 这种俗称为“煤老板”式的开采方式主要依靠民工原始挖掘和人工背负运输, 不仅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而且回收利用率较低, 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三) 稀土企业缺少有效的谈判机制, 丧失定价话语权

尽管中国的稀土对外绝对供应总量具有优势, 却陷入要由他人定价的尴尬。一方面, 缺少国家定价中心是导致我国稀土出口没有定价权的主要原因。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交易一般多由期货市场来定价。因此全球大宗商品贸易的价格均掌握在几个主要的期货交易所中。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还没有稀土交易所, 所以很难通过期货的交易价格来预测和掌握交易中的商品价格。另一方面, 我国稀土企业多、小、散、乱的特点造成产业难于集中、价格难以统一。这种局面造成国内卖家不能联合起来同买方进行谈判, 企业管理者缺乏整体观念往往只顾及自身利益, 竞相压价。

(四) 稀土企业缺乏宏观战略意识

稀土的“稀缺性”与“战略性”已为世界所公认。而我们的认识还是模糊的, 更多厂商考虑的是开采成本与经济效益, 资源的稀缺和深层的战略性根本不在考虑范围。事实上稀土的价格应该包含稀土成本价值、战略价值、利润和税金, 战略价值是需要首先进行评估的, 它将对今后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五) 稀土出口配额普遍不合理

1988年至今, 我国始终是全球廉价稀土的供应商, 据商务部的相关数据统计, 1996—2009年中国稀土储量下跌幅度达37%, 而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就关闭本国稀土矿改从中国进口, 即便是进口的稀土也不全部使用, 而是进行战略储备。由于我国的稀土产业整体分布较为松散, 国家对稀土行业进行整体规划难度较大, 造成了市场源头的失控, 稀土生产供大于求。同时, 稀土出口的数额限制损害了美国、欧洲、日本等国的既得利益, 他们不断通过国际舆论向中国施加压力, 使我国出口配额的改革困难重重。

二、对策及措施

(一) 优化产业结构

加大对战略性资源宏观调控力度及对稀土“战略性”的宣传力度。首先, 在全国范围内治理不合格的私人企业, 尤其是那种以原始方法开采、滥采和乱采的小型企业。对规模较大的稀土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由国家参股控股、收购、淘汰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其次, 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及监管力度。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 国家监管在稀土出口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应该采用责任制权责分明。同时在管理过程中要协调国家与地方, 集体与个人及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 积极宣传稀土的重要性, 使“稀土概念”深入人心。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稀土特有的战略性价值, 使社会广泛意识到稀土资源的价值。

(二) 加大科研投入, 提高稀土产品附加值

我国稀土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应用, 科技水平的提高是产业升级的原动力, 同时也是我国稀土出口定价权的基础。一方面, 加强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 将开发的重点放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稀土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新材料上, 并实现产业化生产, 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另一方面, 加大对稀土的研发投入, 与国内外大学合作建立稀土研究基地。我国目前稀土开发任务较为迫切, 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 政府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并设立专项基金, 组建科研队伍, 还应与国外大学共享研究成果, 互通有无, 将科技快速运用到实践中。

(三) 健全稀土产业的谈判机制, 完善定价模式

建立我国独有的定价模式是提高稀土价格现状最直接的手段。由于世界对稀土需求量的不断扩大, 稀土价格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所以如何调整稀土的出口价格是改善我国稀土出口被动现状的关键。首先, 借鉴三大铁矿石垄断企业的谈判机制, 完善我国稀土出口的定价模式, 谈判过程中要以卖方建立的机制为准则。其次, 谈判机制的建立需要卖方紧密联合一致对外, 因此需要借助稀土协会的支持, 联合我国稀土企业, 统一稀土的出口价格, 共同建立稀土价格的协商机制。第三, 应尽快建立稀土交易所, 通过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来预测、掌握交易中的商品价格, 为我国稀土出口的定价作强有力的数据支持, 同时也可以规避资本市场中的各种价格和经营风险。

(四) 合理管控我国稀土出口配额

首先, 国家应统一规范国内稀土市场, 提升行业的集中程度, 对全局作总体规划, 控制稀土的出口总量, 在供给源头严加管制。其次, 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做到有法可依, 有理可循, 正在编制的《稀土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和《稀土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就为稀土的配额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建立稀土储备制度。我国可效仿欧佩克通过减少石油供应来控制石油价格, 国家应在每年稀土低迷时期投入10亿美金进行稀土战略储备。同时要顶住国际舆论的压力。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时曾指出:中东有石油, 中国有稀土。事实上, 与中东的石油相比, 稀土更具有战略意义。稀土的应用遍布世界的每个角落, 从美国战场上各种高端的技术武器, 到建筑、机械材料不可或缺的高性能钢材, 再到我们日常生活中代步的汽车, 各种家电。毫不夸张地说, 如果能够科学利用我们手中的稀土资源, 世界的经济命脉就掌握在我们手中。尽管多年来, 在很多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大量的稀土资源被廉价出口到国外, 可是中国现在仍拥有近3600万吨稀土, 位居世界第一。2007年起, 中国就开始对稀土生产实行指令性规划, 并开始减少稀土出口, 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8—2015) 》中也明确规定了对钨、锡、锑、稀土等特定矿种的勘查和开采实行规划调控、限制开采、严格准入和综合利用, 严格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 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总之, 我国稀土出口的发展前途是光明的, 但路途却坎坷不平。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 意味着利益分配格局将被改变, 稀土的定价权将被中国夺回, 将触及日本及一些西方国家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顶住来自各方的指责和舆论压力, 通过对稀土出口的转型, 使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大幅提升, 改变从前出口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摘要:稀土原素因为其特殊的原子结构具有极为丰富的光、热、电、磁等特点, 被广泛应用于高新技术和军事领域, 是各国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工业原料。中国是世界上稀土储量最多的国家, 还是生产规模与出口量最多的国家。然而, 大量的稀土出口并没有为中国带来与其价值相符的经济收益, 稀土的价格反而越来越受到主要进口国的压制。通过对稀土廉价出口的现状进行分析, 指出我国稀土产业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管且长期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定价话语权、宏观战略意识薄弱和出口配额不合理等问题, 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健全谈判定价机制和合理管控出口配额等措施。

关键词:稀土出口,产业链,定价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江歌.稀土价格走高的多种制约因素[J].稀土信息, 2005 (254) :34.

[2]李伟民.自主定价权——战胜过剩时代的杀手锏[J].证券导刊, 2006 (7) :55-56.

[3]张鲁波.影响稀土价格的行业因素[J].中国稀土出口定价权的研究, 2010 (5) :21.

[4]林河成.稀土出口应加强宏观调控[J].世界有色金属, 1999 (5) :12.

8.我国就业问题及措施 篇八

关键词:医疗卫生机制;延迟退休;措施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8-0123-01

当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中年人养老压力增加,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而延迟退休年龄所产生的积极效应能够有效应对由此带来的社会危机,这一点从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延迟退休问题的解释中也不难看出,“延迟退休”将成为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1 建立良好医疗机制的必要性

根据课题问卷“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调查”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建立良好的医疗机制、优化社保和退休养老方案,成为绝大多数职工在延迟退休的大环境下(不含65岁以上人群)最迫切期望政府能够给予优化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其中,对于50~65岁刚退休不久的这部分职工来说,期望政府能够建立良好的医疗机制的人数占到了38.8%,是这部分职工最大的诉求。

因此,我们不难得出:只有建立良好的医疗机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即将面临延迟退休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在延迟退休年龄势在必行的条件下,增加延迟退休年龄的合理性,提高公众对于延退的接受和认可度,减少延迟退休政策实施的阻力。

2 医疗机制优化改革面临的问题

2.1 政府投入保障和监管力度不足

2.1.1 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存在问题

在医院市场化改革中,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资金补贴逐年减少,而且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又受政府限价的影响,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医护人员也不能取得与其劳动价值相称的工资收入,同时,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承认医疗机构实行以药养医的合理性,所以医生只有通过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开贵药、开大处方,增加患者检查的环节这种最便捷的方式,来取得药品回扣增加收入。

医院也只能依靠增大药品销售的差价来弥补资金来源不足的现实。这样一来,患者的个人支出就成为了医疗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长时间以来,就使得以药养医的问题逐渐凸显,“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2.1.2 政府在允许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的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

管措施

虽然医改方案多次涉及到以药养医,但这些方案措施都最终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使得以药养医逐渐导致医疗服务领域公平和效率的缺失,从越来越多的方面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2.2 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

我国目前的医疗服务公平性下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2.1 城乡、地区之间医疗卫生资源的分布和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卫生资源约80%集中在城市,其中2/3又集中在大城市。与此同时,市县以下公共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医疗卫生机构却缺乏一些基本的医疗设备和条件。这种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了城乡、地区之间医疗服务供求失衡。

2.2.2 城乡、地区之间的医疗卫生费用不平衡

占全国人口2/3的农村居民只拥有不到1/4的医疗卫生费用。而占人口1/3的城镇居民享有3/4以上的医疗卫生费用,而且农村居民占医疗卫生费用的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无疑是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保障需要给予同样重视。

2.3 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低

①由于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基金还是专款专用,投资模式单一,除了获得利息外,没有大规模的投资,因此,受现行投资规则制约和利率风险与通货膨胀的侵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随利率的变化波动大,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很容易贬值。

②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过度检查、过度用药等行为,以及医疗服务需求方参保后的侥幸和依赖心理,形成了来自供需双方的道德风险,也降低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3 医疗机制优化的改革措施

3.1 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彻底废除“以药养医”

要彻底废除“以药养医”同时避免医疗服务价格上涨、“以械养医”等问题的兴起,那么弥补公立医院资金短缺问题就成为了第一要务。从目前新医改的现状来看,多个省市提出了“政府补贴,三产‘反哺”的补偿方式,即公立医院的收入以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以依靠保安、餐饮、物业等第三产业来“反哺”医院为辅。同时,政府要从恢复公立医院公益性、医疗服务价格合理性的角度,逐步引导医疗领域公平合理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从而逐步减弱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以药养医”的动机。

3.2 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医疗服务公平性

要有效提高城乡、地区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费用的公平性,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及设施、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正是缓解这一问题的关键。

①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建立相关的引导机制,鼓励居民对于常见病先到社区就诊。

②上级公立医院要随时做好接待工作,接收由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转到上级医院就诊的各种重症、病危等具有疑难病症的病人。

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也要随时做好接收由上级医院转回社区的康复患者。

当然,分级诊疗制度的实现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即政府对社区医疗的财政投入能够确保社区医疗的器械配置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同时还要为患者普遍建立电子病历以及上下级医院可以共享的电子病历信息平台。

3.3 完善制度监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率

①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征集和管理,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医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②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及时、足额的征集。

③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投资,使基金不断增值。

4 结 语

总而言之,在延迟退休势在必行的背景下,完善医疗机制无疑是延迟退休政策顺利推行的必要环节。因为完善医疗机制不仅是退休不久和面临退休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延退群体最大的忧虑之一。只有针对医疗卫生机制的问题实施最有效的改革优化措施,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和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提高人们对未来生活的预期,最终减少延迟退休政策的实行阻力。

参考文献:

[1] 李玉荣.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J].理论前沿,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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