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17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篇)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

法学教学案例网

1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 关键词:受贿 反腐败

【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合肥“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 关键词:合肥“房叔” 小官巨腐

【案例简介】2005年以来,原任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站北社区委书记的方广云,在协助瑶海管委会进行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安置房共计价值3243619.1元。2007年以来,方广云徇私舞弊,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856523.6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60000元。另,方广云女儿女婿方明霞、范家龙利用方广云职务之便骗取安置房3套。合肥市公安局原户籍民警詹卫东协助或伙同方广云等人骗取安置房并从中收取贿赂。

庐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广云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贪污价值共计3243619.10元;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共计6856523.6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之前,瑶海法院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詹卫东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范家龙、方明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点评】合肥“房叔”方广云贪腐窝案中,社居委、户籍民警、拆迁办等形成联手骗房的流水线,是小官巨腐的典型,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被告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安置房屋或收取贿赂,致使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合肥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审理过程透明公开,案情定性准确,判决结果公正,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反思本案,“房叔”及其女儿女婿等人之所以能够通过并不复杂的手续去侵占攫取巨额国家利益,是因为拆迁安置程序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也提醒了应当对相关行为加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水墨兰庭保安杀人案 关键词: 吸毒杀人 震惊合肥 【案例简介】被告人沙俊杰与被害人王杰均系合肥市政务区水墨兰庭小区保安,同住该小区21幢208室。2013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沙俊杰因之前吸食毒品产生臆想,认为王杰要伤害自己,在住处先后使用砍刀和菜刀对王杰身体多部位进行砍击,并将王杰头颅砍下,致其死亡。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沙俊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鉴定,被告人沙俊杰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俊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砍杀他人,致人死亡并肢解被害人尸体,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沙俊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沙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经济损失计24400.5元。

【点评】这是一起轰动一时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告人沙俊杰因吸食毒品产生臆想,杀人后并将受害人头颅砍下,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合肥中院审查后采纳了被告人沙俊杰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并最终对其判处死刑。合肥中院坚持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安徽“百氏情缘”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 集资诈骗 受害人数众多

【案例简介】丁书琴、丁长青二人系百氏情缘公司股东。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二人在明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外欠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指使周某、张某某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编造虚假供销合同、夸大公司业绩欺骗银行及担保单位获取贷款。2007年以来,二人在明知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自己或指示公司员工周某、王某等人采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虚假宣传等办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100余名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460013365元。集资款中小部分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部分用于购买住房、股份及豪华车辆。至案发时,有221379959元集资款没有归还。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丁书琴和丁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1400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以百氏情缘食品公司名义通过欺骗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虚构事实,以高回报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款2.2亿元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依法判决丁书琴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决丁长青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公司员工周某、张某某、王某、陈某分别被判处8年、6年、4年、3年有期徒刑不等。

【点评】近年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产业转型等因素影响,合肥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增速明显。此类案件通常受害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都高消费挥霍无度导致款项损失巨大,追回比例十分低。合肥中院通过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思本案,非法集资标榜的利润率往往都畸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在投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和诱人的表象所迷惑,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五、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关键词:资本运作 涉案金额高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丽娟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之后王丽娟先后发展被告人刘国强等3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刘国强等人又陆续发展被告人王丽杰等人,通过层层发展、复制,逐步形成了以王丽娟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体系。该组织自2010年8月由南宁市搬迁到合肥市包河区等地以进行“资本运作”为名,不断诱骗下线人员。后王丽娟等42人被提起公诉。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丽娟等42人以“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名,不断诱惑多人购买虚拟“份额”,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42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本案是安徽省最大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至案发时,王丽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共有“老总”200余人,传销人员共计8500余人,涉案金额达2.4亿元,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本案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打击了传销人员的嚣张气焰,有力地配合了合肥市打传活动的整体推进,维护了合肥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传销是近年来逐渐猖獗的经济类犯罪,一般以国家工程、连锁经营等名义宣传,而实际就是诈骗。希望本案及其他传销案件能警醒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传销的危害,远离传销。

六、张震诉合肥一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教育机构监护义务 高考状元

【案例简介】2011年10月28日晚自习前夕,合肥一中学生张震在四楼401教师休息室坠楼受伤。经鉴定,张震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张震遂诉至法院,要求合肥一中赔偿其各项损失计2053526.2元。本案主要涉及到全封闭、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坠楼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等问题。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全封闭、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发生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系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而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自身有过错的,依法应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合肥一中承担张震损失的30%责任即赔偿811440.6元。

【点评】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传媒的广泛关注。本案系校园伤害案件中较为典型并且在合肥市有较大影响的校园伤害案件,被网络媒体称为“合肥高考文科状元坠楼案”。本案处理结果既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判决两个月后,张震参加高考,摘得2014年合肥文科高科状元,合议庭法官专程驱车460公里到宿州对张震进行回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七、育才花园小区232户业主诉业主委员会等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关键词:业主集体维权 业主委员会决定损害业主利益

【案例简介】2006年7月24日,庐江县房产局根据天友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将育才花园小区的南门楼东侧、西侧房屋核发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以上述两处房产系物管公用房屋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同年,房地产公司又先后将小区北门楼东侧、西侧的附加房屋各一间,分别出售给李某、徐某,并办理了产权证,业主委员会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局核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上述两处房产被出售给其造成的损失,终审判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849700元。2012年1月9日,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对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上述房屋补偿给小区全体业主40万元,对南门楼东侧一间房屋,业主委员会同意恢复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登记权证。

小区232户业主起诉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涉及小区有关共有权利的重大事项,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育才业委会部分放弃共有权利的决定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受侵害的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肥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创设了新型的撤销权制度—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诉讼开辟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一种物权法的新类型案件。本是合肥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小区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进行集体维权的首例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广大业主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也为今后业主依法维权树立了坚定的信心。

八、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 关键词:知名商标 合肥打假

【案例简介】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熟食类产品的企业,“周黑鸭”食品在国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该公司对安徽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合肥“三品周黑鸭”运营商合肥市蜜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加盟商雷某、方某、谌某等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装璜上,包括门面及食品包装袋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是相近似的商业标识进行非法牟利。为此,湖北周黑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合肥中院调解,湖北周黑鸭公司与侵权方达成调解协议,蜜巢公司及其加盟商雷某、方某、谌某等均承认其使用“周黑鸭”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承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周黑鸭”等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可能的商业标识;蜜巢公司、雷某、方某、谌某等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8至10万元不等。

【点评】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和整体形象,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对商标认识的不足,各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积极性。合肥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肥“三品周黑鸭”侵权湖北“周黑鸭”案件,使得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本案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可因一时之利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得不偿失。

九、某汽车制造公司系列执行案 关键词:标的巨大 社会影响程度广 【案例简介】自2009年以来,合肥中院、高新法院、包河法院先后受理以安徽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金融借款、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执行案件共计34件,执行标的额高达3.95亿元,另该公司还拖欠职工社保、医保金等达1000余万元。该公司可执行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资产评估值为26664.278万元,且上述资产大多设定了抵押权,此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一般债权人受偿无望。一般债权人纷纷到法院表达受偿的意愿,要求合肥中院保护一般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拍卖,该公司资产以24260.81万元的价格另附加由买受方解决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问题为条件变卖成交。之后执行局多次联系、沟通、走访抵押债权人,最终取得抵押债权人的支持,抵押债权人受偿本金和部分利息,一般债权人因此受偿达到45%的比例。另外,买受人也按照法院设置的变卖条件,支付了拖欠职工的社保、医保金。当事人领取执行款后,均向合肥中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至此,整个系列案件圆满、平稳执结。

【点评】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是近年来受理的又一起重大的执行系列案件,执行标的额达3.95亿且涉及拖欠职工社保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该系列执行案件存在社会影响程度广、资产处置难度高、确定分配难度大、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多等诸多困难。合肥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组织拍卖,并积极与抵押权人协调沟通,最终系列案件的圆满执结,不但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兼顾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解决了被执行人内部企业员工的利益关切,使本案成为合肥市中院又一起圆满执结的经典案例。

十、圣宇房地产公司与巢湖福彩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依法纠错 诚实信用

【案例简介】2011年8月12日安徽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巢湖福彩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巢湖福彩中心购买圣宇公司开发的汇豪天下四间商铺,总价797.6万元。后巢湖福彩中心按约支付600.6万元购房款。2012年1月11日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圣宇公司通知巢湖福彩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巢湖福彩中心回函称,因巢湖区划调整办公用房已解决,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圣宇公司诉至巢湖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余款。巢湖福彩中心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圣宇公司返还巢湖福彩中心已付的购房款600.6万元;巢湖福彩中心赔偿圣宇公司损失3988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圣宇公司仍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合肥中院再审认为,巢湖撤市办公用房解决不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其通过律师函告知圣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亦不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据此,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巢湖福彩中心与圣宇公司办理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驳回巢湖福彩中心的反诉请求。

【点评】本案是合肥法院依法纠错的典型案例,在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本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启动再审程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撤销生效的错误裁判,作出新的公正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也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及时、果断地依法纠正错误,更是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所在,这样的司法更容易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二

周强指出, 做好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当前,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 保密与信息安全相互融合、密不可分,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和考验十分严峻, 确保信息安全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的任务日益艰巨繁重。全国各级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统一到中央关于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

周强强调,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坚持问题导向, 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保密教育, 落实保密责任, 完善制度机制, 坚决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开展不同形式的、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为重点的保密意识、保密常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使保密意识、保密常识教育培训常态化、见实效;要及时分析新情况,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自觉学习保密法规制度, 努力掌握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技能。要加强网络监管, 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机制, 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降到最低;要坚持零容忍, 严肃查处失泄密事件和涉密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 促进全院干警的保密意识不断提高, 保密知识不断丰富, 保密技能不断提升。

周强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做好保密工作的合力。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保密监督、管理, 抓好各项保密法规制度的落实, 切切实实解决客观存在的保密风险和隐患, 为干警抵御失密风险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和支持;要结合最高法院机关和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 认真研究提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对下指导。技术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实时跟踪、评估网络安全风险, 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装备管理部门要加大经费、装备等保障力度, 自觉承担起各自的保密职责,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切实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做好保密工作的能力水平。

周强强调, 在加强保密工作过程中, 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司法公开的关系。该保守的秘密一定要保守住, 同时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实行“阳光司法”, 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是要处理好密与非密的关系。既要注意实事求是, 科学定密, 又要注意科学定级, 做到贴合实际, 依法管用。三是要处理好教育与惩处的关系。要树立“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 既注重平时的管理、监督, 又要加大对失泄密事件的惩处力度。四是要处理好软件与硬件的关系。要注重人防、物防和技防三管齐下, 强化硬件保障, 还要时刻注意网络防范技术的跟进与学习, 有效提升技术防范能力, 从源头上减少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几率。

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三

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法院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透明度出发,大胆探索法院管理新路子,主动与媒体联姻,形成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态势,成为法院管理文化系统工程中的一大亮点。

如何坚持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是摆在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太原中级法院新一届党组班子在党组书记、院长冯少勇的带领下,作出了加强法院对外宣传的重要决策,成立了新闻宣传工作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两位副院长任副组长,同时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由一名副院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并于今年2月组建了新闻宣传处,具体负责全市法院对外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短短几个月来,国家及省市新闻媒体刊发了有关太原法院的报道800余条次,为全市法院各项建设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舆论支持。

太原中院在实践中认识到,以网络、报纸、电视为代表的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正在支配着公共的话语形成,也对司法形成了强有力的影响。只有主动出击,利用现代媒体宣传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传送给每个人,让全社会在司法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和消除各种扭曲和炒作。为此,在年初他们就制定了《全市法院2009年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以及有关激励办法,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并在全市法院选拔了49名通讯员,形成了法院内部新闻宣传队伍网络和信息沟通体系;邀请国家、省市主流媒体新闻单位的领导和记者,组织召开了全市法院首次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加强沟通,展示了全市法院主动宣传、公开透明的决心和信心,营造了强大的宣传态势,受到了各新闻单位的广泛欢迎和赞誉。

今年以来,太原中院紧紧依靠各类新闻媒体,主动扩大合作范围,搭建更加宽阔的立体宣传网络,切实做到了重视媒体、善待媒体、借助媒体。在与省内各主流媒体保持长期新闻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了与新华社、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媒体的合作,并同时与新华网、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等网络媒体合作,开展网络新闻信息传播;与《市场导报》联合创办了《太原法律文化周刊》;与山西电视台《公民与法》栏目合作创办了《法苑视界》;与山西交通广播联合创办了“阳光法庭”广播栏目;太原中院内部刊物《太原审判》停办6年之后于今年3月恢复办刊;太原中院官方网站——太原法院网于5月中旬开通试运行,成为传播法院工作动态、公开审判流程、普及诉讼常识、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宣扬反腐倡廉、展示法官风采的重要窗口,标志着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宣传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他们还广泛开展“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受到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的高度关注;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起到了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

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四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2003-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第二条 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 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 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 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第六条 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 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第九条 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

(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

(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

(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

违反承诺的取消接受本原委托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选定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其排列顺序。

第三章 评估的委托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估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凡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本院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评估费。由法院决定进行评估的,由当事人预交评估费。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需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委托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办理委托的业务部门申请更换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院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评估机构的,应填写《更换评估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督导室经审查同意更换评估机构的,依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评估机构。不同意更换评估机构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退回审判业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般不得对重新指定的评估机构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业务部门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书,并将委托评估所需资料交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评估的具体要求、评估时限、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委托机构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送达后,业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或当事人在五日内预交评估费用至本院指定帐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评估费用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经评估需拍卖的财产,如本院认为存在明显提高评估价格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问题的,以最后处理评估标的物的价格支付评估费用。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或现场勘查。评估机构请求本院协助调查或现场勘查的,本院业务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超过委托时限未做出评估报告,经两次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做出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报告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次日起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异议经本院两次催办不作答复的,视为未作评估,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或答复结论有异议,且经庭审或审查有证据证明评估结论确有错误的,该评估结论无证据力或不作为拍卖依据,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属当事人责任造成评估结论或复议结论有误的,可由原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并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审判业务部门应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亦应在委托办结后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评估标的物在外地,必须委托外地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办理。但具体的评估工作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评估结束后,应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评估费在业务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支付给评估机构。

第四章 拍卖的委托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拍卖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拍卖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的,由本院指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院业务部门需要委托拍卖的,应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业务部门申请更换拍卖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拍卖机构的,应填写《更换拍卖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督导室经审查同意更换拍卖机构的,依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拍卖机构。不同意更换拍卖机构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退回业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般不得对重新指定的拍卖机构提出异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拍卖机构确定后,由业务部门向拍卖机构发出委托书,并将委托拍卖所需资料,交拍卖机构。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拍卖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拍卖底价、拍卖方式、拍卖时限、拍卖佣金率、拍卖定金及拍卖款的支付、违约条款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拍卖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拍卖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委托机构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拍卖佣金的收取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必要时本院可提出低于国家标准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对接受本院委托而举行的拍卖会,委托的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监督拍卖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活动;

(2)在举行拍卖会七日之前,按《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深圳法制报上的显明位置刊登拍卖公告,并在拍卖会前将公告资料送交本院业务部门备案;

(3)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标的及其有关资料;

(4)按拍卖委托书约定的拍卖方式、底价和时限要求进行拍卖;

(5)不得泄露拍卖保留价;

(6)不得与竞买人或其他关系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

(7)本院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院业务部门发现拍卖机构违反本《细则》前条规定的,应取消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报督导室,经督导室审查后,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已拍卖成交的,业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前,审判业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中止或暂缓拍卖:

(1)上级法院指令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或依法定程序须中止执行的;

(2)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的;

(3)拍卖财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

(4)被拍卖的财产依法不能流通的;

(5)财产的权属正在诉讼或仲裁,其结果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确定的;

(6)法院之间就拍卖财产的执行有争议的;

(7)被执行人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履行了债务、提供了担保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8)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违规的;

(9)因其他情形本院认为需要中止或暂缓拍卖的。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应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拍卖机构。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拍卖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拍卖活动。强行拍卖的,由拍卖机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原因消失后,由业务部门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业务部门决定终止拍卖的,撤销委托。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被拍卖财产经过两次拍卖无法成交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同意,可降价拍卖。

经降价拍卖仍无法成交的,可按最后确定的保留价变卖给债权人。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须告知买受人将拍卖标的价款全部汇入本院指定的帐户,并将成交确认书送交本院业务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买受人将价款全部汇入本院帐户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下达裁定书。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财产交付完毕或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法处理拍卖标的价款。但因买受人责任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业务部门提交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附拍卖笔录)等。经两次催办仍不按期提交报告的,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拍卖佣金须在拍卖成交、收取全部拍卖价款、拍卖标的交付、产权过户及拍卖机构提交拍卖报告后,从拍卖价款中支付。拍卖机构不得预收拍卖佣金。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拍卖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的,亦应在委托办结后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拍卖标的物在外地,必须委托外地拍卖机构拍卖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指定拍卖机构,但具体的拍卖工作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拍卖结束后,应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于2003年6月20日起公布实施,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试行)》即行废止。

5.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五

(2004年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强化审判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按其相关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分为立案、送达、排期、结案、归档五个环节,每个环节要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立案庭根据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与监察室共同对每一个流程环节进行管理与监督。各审判庭负责人应根据本规则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保障流程管理表充分、客观、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审判活动。

各庭庭长(副庭长)、承办人,在分案、审理中应将分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完整地录入微机中“信息表”的相应部分。

第四条 案件统计以每月的20日为截止日。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归档,一份与法律文书送立案庭或研究室,由立案庭每月将填报 信息表的情况通报全院;向研究室报送结案数据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一份。

第五条 立案庭应根据各类案件在流程中的不同环节通过审限警示和审限通报的管理手段,对案件的审限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接审限的案件,向审判长发出催办通知督促按期结案,并将每月审限情况进行通报。审限警示的具体期限为:民事一审案件:审限届满前30日;民事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案件:审限届满前20日;刑事案件:审限届满前10日。警示通知同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

第六条 本院监察室负责监督案件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将结果通报全院,并对于超审限的案件进行查处。

技术室负责全院流程管理的技术保障,确保计算机和网络运转正常。

第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协调各方解决。

第八条 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运行。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章 立案

第九条 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和申请执行(不含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以及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有关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由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立案庭编案件字号。

(一)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移交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查,由审判庭作出审查意见报上级法院审批。审判庭收到批准手续后2日内将有关手续交立案庭,立案庭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立案庭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退回检察院;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

(三)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由当事人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二份,经立案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7日内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7日内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四)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予登记、编号,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中,并将“立案审查信息表”打印一份附卷移送审判庭。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审判庭内勤到立案庭签收案卷。如有技术故障不能打印“立案审查信息表”的,业务庭先签收,再由立案庭3日内补送“立案审查信息表”。

第十条 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通知业务庭内勤,业务庭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2日内签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3日内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庭应在送达裁定后3日内报结案,立案庭立案后7日内移送执行局。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再审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答复申诉(申请)人。经复查认为有问题的,提交主管院长研究决定是否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登记后,7日内通知审监庭内勤签收案卷。

第十三条 对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和管辖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审理,应在30日内审结。

基层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争议案件,由立案庭在立案后15日内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审查,并于15日内答复。对基层法院有关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请示,立案庭登记后移送研究室。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负责执行。涉及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诉前保全、证据保全及诉前禁令,立案后3日内交由相关业务庭办理。

当事人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当当日立案后移送审判庭,由该审判庭依法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减刑、假释案件,由审监庭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章 送达

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立案后,各类诉讼文书送达一律由审判庭负责。

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由业务庭负责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

第十八条 受送达的当事人在本市两城区的,各业务庭可将送达材料交由本院司法警察支队送达,但应写明当事人详细地址,法警应在3日内送达完毕,并将送达回执交回业务庭。

第十九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对被告人关押在一市三县的,可先传真起诉书副本委托基层法院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件、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抗诉案件应向被告人送达抗诉书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 一审民事(含分案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审判庭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须知等。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被害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的开庭通知或开庭传票,审判庭应于开庭前7日内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庭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诉讼文书,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向邮局催收回执,并及时交案件承办人。

书记员室单独或配合相关业务庭负责办理外地法院委托调查、询问、宣判、送达起诉状副本、外地法院各类送达公告张贴等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只接受上级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外地基层法院委托的,转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 排期

第二十三条 业务庭在收案后,确认各类应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均送达完毕,按照有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排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按照各类案件的受理顺序依法排定,并将排期情况及时录入微机,以便当事人从显示屏查询案件。已排定的开庭日期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更改。第二十四条 具体案件排期及评议时间:

(一)刑事一审案件:开庭日期安排在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后。

(二)行政一审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开庭。开庭后15日内为评议时间。

(三)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3个月内排期开庭,但公告送达的除外;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不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可以提前开庭;开庭后30日内为评议时间。

第二十五条 各审判庭排定开庭的法庭,一般安排在各庭相对固定的法庭,遇有法庭不足或冲突等特殊情况,由审判庭互相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在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通知书记员室确定庭审记录书记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在开庭日的3日前将原告、被告的名称和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再次开庭、中止后恢复审理需要开庭的案件的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要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或提出新的证据等情形决定休庭的,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二)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三)案件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在确定恢复审理后,一般在15日内安排再次开庭。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送达时间离该刑事案件开庭时间不满10天的、或者该刑事案件开庭后才递交民事诉状的,应对民事部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案件均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结案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

刑事审判庭收到二审发回生效的刑事案件后,应填写生效统计表,同时将法律文书一份交研究室。

第三十条 其他案件的结案期限为:

(一)基层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由立案庭在15日内作出批复;其他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由研究室在30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研究室在7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在90日内复查结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应在决定后7日内制作再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审委会讨论或合议庭评议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三)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限:按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审结时限,按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审结时限。调取卷宗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但必须有调卷记录。

(四)申请确认违法的案件: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为确认和评议期间,评议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在立案后的60日内为审理和评议期间,在赔偿委员会评议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10日内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的申请报告,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合议庭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上报;经批准延期,应将延期报告复印件送技术室,由技术室将延期情况录入数据库。

(一)提交延期报告的时间: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10日内;民事案件应在审限届满前30日;行政案件在审限届满前20日。分管院长认为延期理由不充分的,应督促合议庭限期结案。违反上述规定的无论是否批准,均视为超期;确有特殊情况,经审委会认可的,可不作超期案件处理。

(二)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案件在决定中止后3日内,应书面告知技术室,由技术室将有关数据录入微机。

第六章 归档

第三十二条 案件结案后,应在报结案30日内将案卷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案卷的装订、归档、移送由书记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一审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诉讼法明确规定案卷移送限期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装订好移送上级法院;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10日内移送。

第三十四条 上诉法院决定调卷的案件,应在接到调卷函后一个月内将案卷移送上级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不服本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30日内将案卷整理归档。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评查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的考评总分为100分,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类案件的信息表,占70%,该部分采取逐案评查的方式进行;另一部分是本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在信息表中没有体现的部分(即标明分值的内容),占30%,该部分采取抽查方式评查。两部分均以评查案件的平均分计算后相加,得出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总分值。

通报方式:每月以庭为单位全员通报,年终汇总通报。

第三十七条 每月的第一次院务会议对上月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将各庭执行流程管理的汇总情况报院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兑现目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执行案件的具体流程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从立案庭庭长签字立案之日起计算。本规则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生效之前的流程管理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6.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六

发布时间: 2012-12-25 10:05:1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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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8日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文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法院2004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安排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今年3月至6月,我院对2004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共检查各类案件170件。通过这次办案质量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作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院对这次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一名副院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院办案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2004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在法院局域网公布;同时,召开各业务庭负责人会议进行布置,要求各业务庭庭长负责,抽调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自查小组抓落实。领导小组要求全体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并把这次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纳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检验。

(二)精心组织,严格要求

我们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检查活动按步骤分阶段进行。一是在动员摸底阶段,各业务庭分别召开会议进行了传达动员,落实专人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二是在自查阶段,由主审法官对其在2004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调卷自查,并将自查意见填入办案质量检查表主审人意见栏;由各业务庭自查小组严格复查把关,对属于因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具体的检查理由;由庭长审核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核查;同时要求填报的各种检查表格一律用微机打印。三是在整改纠错阶段,各部门通过召开会议,认真分析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从中

汲取的教训,使大家受到教育和提高。对在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落实具体整改措施。

(三)扩大范围,真追实究

我们按照市人大的要求对上述五类案件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还将是否超审限,以及上级机关、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共计66件纳入此次检查的范围,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入手,认真分析原因,划清责任界限,明确责任主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对存在瑕疵的2案3人诫勉谈话,对4件质量差错案件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对2件超审限案件的责任人给予扣发目标奖处理。

二、检查情况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应查案件184件,实查案件170件,占应查数的92.4%。(未查原因系有的案卷被省法院及有关部门调走或有的承办法官已离退休)。其中2004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共计149件,占当年结案数(不含减刑和假释)的2.4%,与去年同比,在结案数超出270件的情况下,仍下降一点九个百分点。具体情况如下:

1、上诉后被省法院改判68件,与去年同比下降了46.9%。被改判案件中,刑事案件20件;民商事案件42件;行政案件6件。

2、上诉后被省法院发回重审案件31件,与去年同比下降了26.2%。被发回重审案件中,刑事案件10件;民商事案件21件。

3、2004年受理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62件,审结46件。其中维持32件;改判9件;发回重审2件;其它方式结案3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占全年结案数的0.2%。

4、2004年本院决定再审案件52件,审结49件。改判20件,其中刑事1件、民商事17件、管辖案件2件;发回重审19件,刑事3件、民商事15件、行政案件1件;维持5件;其它方式结案5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占全年再审结案数的79.6%。

5、刑事案件作无罪判决共计2件:一是(2004)武刑终字第564号张宝珍挪用公款案。武昌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利用其在武昌区文化局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961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上诉后,我院二审以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且所挪用数额和用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故以事实不清穸诞据不足穸改判无罪。二是(2004)武刑终字第38号朱小楚挪用公款案。东西湖区法院认定朱将应收回的公款15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诉后,我院二审以原审认定朱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转借的事实属实,但使用人是单位还是个人证据不足,且朱在其中未谋取私利,故改判其无

罪。经检查,该案符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且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6、上级机关及群众来信来访案件。我们将上级机关交办和人民群众投诉的案件作为此次检查的重要内容,从2月份至今,共受理群众涉诉信访35件,接待来访人员40余人(次)。其中市人大内司委指定检查2件,市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交办8件。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反映我院正在审理的、二审终审的以及申诉驳回的涉诉案件。我们的作法:一是对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做到认真办理、热情接待、对有些反映不实的案件作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告。如于某诉戴某离婚案,被告及其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偏袒原告,来院投诉时情绪很激动,二审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在当地群众中反响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做到每件调卷复查和重新调查,认真予以回告。如卢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律师以卢某在刑事拘留期间与5名原告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已达成民事调解书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发现后引起院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刑二庭会同监察室进行调查后,明确指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5份调解书,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认真办理市人大内司委指定并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案件。一是湖北九星科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有礼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组织专班人员进行了检查,并及时汇报了检查情况。由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最近市人大内司委在咨询有关专家后,向我院反馈了意见。对此,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我们将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另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孔志伟与武汉绿园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该案目前正在申诉审查中。

7、超期审结案件。从这次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案件均能在审限内结案,但还是有极少数案件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以送达最后一个当事人的时间作为结案时间。如(2004)武刑终字第38号被告人朱小楚挪用公款案,超期结案59天;又如(2003)武刑初字第208号余飞故意杀人案,超期结案99天。两案超期结案均为需调查取证。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院通过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不断加大对案件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市人大连续四年组织开展的办案质量检查活动,有力的促进了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从4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逐年呈下降趋势,特别是,2004年一审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与去年同比下降41.8%;从案件质量检查情况看,尚未发现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另外,我们通过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紧急通知》等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公正司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2004年本院决定再审案件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升幅较大,虽然从客观上说,与当年集中处理一批多年遗留下来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有关,但其主要原因还是少数审判人员存在责任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重

实体轻程序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刑事案件:一是轻罪重判。在被改判的20件案件中,因量刑过重被改判16件,占被改判案件的76%。虽然被改判案件均在量刑幅度内,但反映审判人员重刑思想较为严重。如黄某故意伤害、盗窃案,本院认定黄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邀约、指使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判处其死缓。二审认定其不是直接凶手改判其无期徒刑。二是对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认定不准。这类问题集中表现在对被告人自首、立功、被害人有过错等关键情节,导致量刑不当。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存在重刑事轻民事思想,使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四是部分案件超期结案没有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审判人员不能正确掌握从重从快严打方针政策,惟恐打击不力,放纵犯罪;二是不能排除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三是宁可重判犯罪分子而被二审改判,以免检察机关抗诉和被人误解和怀疑,以示自己清白;四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比较重视刑事定罪量刑部分,忽略民事赔偿部分,不注重做深入耐心的调解工作。此外,也存在有的被告人不愿意在一审多赔偿,而在二审增加赔偿额达到从轻判处的目的。五是超审限的原因,从客观上分析,刑事案件规定审限时间较短,特别是有些复杂疑难案件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请专家论证或外出调查取证。从主观上分析,审判人员嫌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麻烦,仍旧习惯于原有的结案方式,审限意识不强。

2、民商事案件:一是混淆法律关系,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吴望才审理的(2004)武民再初字第00001号原告柯璟玲、王呜钢与被告,陆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总价款126万,原告已预付被告306280元订金和银行按揭款63万元,余款2001年1月1日前付清。与此同时,被告与两原告又签订一份4年房屋包租协议,租金63万元,并以此租金代原告偿还按揭款。由于被告逾期交房等违约,一审判决以被告支付原告的购房订金30万余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省法院判决陆氏公司应按两原告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款93万余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本案存在把按揭贷款与房屋租金混为一谈,混淆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包租协议的法律关系。二是证据不足,实体处理错误。张海鹏主审的(2002)武民终字第2008号原告刘九胜诉被告严红林、李水桥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被两被告排险放炮击伤头部,共花去医疗等费用3万余元。一审依据蔡甸区侏儒街矿山安全生产联合办公室调查出具的证据,以及现场有关证人证言,认定原告被飞石击伤系两被告排险放炮所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2万余元。二审在没有充足的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致本院再审撤销二审恢复一审判决。另外,既然二审已经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却又在判决书中告之“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混淆起诉权与实体胜诉权的关系。三是诉讼文书、送达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如申斌主审的(2003)武民初字第20号武汉市成隆园百货商场、武汉市双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王爱玲等被告赔偿纠纷案,该案因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省法院发回重审。仅从判决书制作来看,判决主文等地方出现文字错误达10处之多,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权威性。且本案以裁定书的形式对判决主文内容进行补正,亦违反了法定程序。又如申斌主审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诉武汉七环电子公司等三被告债务纠纷案,在文书送达过程中,承办人只将判决书以及上诉状副本送达给第二被告签收,以致二审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为由而发回重审。另外,还存在利息的起算时间和计算的方式;诉讼时效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法官不加强学习,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不够,仅凭经验或对法律条文泛泛理解办案;二是有的法官法学功底不扎实,理论基础知识较差,分析能力不强,特别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分析不够,探究不深,造成证据采信不准,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三是有的法官事业心、责任心不够强,工作不实不细,作风漂浮。

三、整改措施

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针对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我们已着手建立了将案件质量内容考核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个人的目标管理体系。一是将案件质量目标细化、量化到各业务庭,并全部在院局域网主页登载。二是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上下结合科学设定目标。设定目标体现“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严格规定一审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不得超过结案数的3%;所有裁判文书不得有1份出现重大差错;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必须达到20%;争取一审调解率达到30%,并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三是自我加压,争创特色目标。部分审判庭在确保完成全院目标的基础上,对本部门的工作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知产庭提出再审改判案件不超过1%;行政庭提出无再审改判案件;民二庭将调解撤诉率提高为35%;审监庭在调解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确定案件调解率不低于3%。

(二)加大监督力度,狠抓制度落实

近两年来,我们针对本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理原有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总的执行情况看,是比较好的。但是,有些制度还是没有执行到位。为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一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制。除了要求自身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检查督促本部门人员依法办案,依法办事,遵守审判纪律。如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二是要求院长、庭长必须深入到审判第一线,一年内亲自审

理3到5件新型或复杂疑难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三是强化立案庭对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督促相关部门和法官自觉按制度办事。四是加大纪检监察的监督力度。将监察工作渗透到审判、执行工作中去,将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延伸,确保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三)深化各项改革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针对目前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将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是推进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为了适应当前法律法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日益明确、审判专业性日益加强的需要,拟在审判委员会内设刑事、民事、民商等五个专业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专业分工,提高审委会讨论疑难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官权利和义务。拟坚持还权于合议庭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合议庭职责,明确院领导和庭领导参加合议的内容,废除庭务会讨论案件的作法,让庭领导投入更多的精力办案。三是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与审判规律相符合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对有质量差错嫌疑的案件,由立案庭录入有关信息后移送审监庭进行审查。四是着手研究制定案件质量管理和评价工作体系,加强对司法活动全过程及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形成综合性的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机制。五是针对刑事审判中量刑存在的问题,探索研究并制定量刑工作指导性意见,从制度层面进行设计,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持同类案件在量刑上的相对平衡,确保罪与刑相适应。

(四)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司法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任务,具体落实到人民法院就是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因此,我们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增强六种能力的要求,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法官。一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和动力,紧密联系法院实际,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司法为民、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二是营造人人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我们组织部分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赴香港大学培训学习;组织去年结案数超百件和在岗位上有突出表现的法官赴台湾学习考察。同时继续开展庭审观摩比赛和精品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召开办案经验交流会;创办法制论坛,邀请大专院校专家、教授来院进行专题讲座;继续开展以“增强司法能力“为主题的读书活动等,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素养,开阔法官审判视野,激发法官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三是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把司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法院各项工作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武汉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7.追溯民法制度中的民法精神 篇七

关键词:民法,民法制度,民法精神

一、民法概述

在西方,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在罗马法中, 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而万民法则适用于非罗马市民。

在中国古代, 法律文献上并无“民法”一词, 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 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 后经修订于1929到1939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民法在古罗马时代曾被看作是“维护城邦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规则之总合”。“私法”部分是罗马法中的精华和根本, 其内容是确保私有财产和承认个人人格。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民法的发展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1840年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 是仿效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体系编纂的。并且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决定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而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则仿效了罗马法的《学说汇篆》体系, 德国民法典共有四个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社会均衡原则以及民法承认个人独立的人格。

二、民法的构造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也称之为民法制度。这种表现为有形的规则性知识, 其规则内部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就是民法的第一个层次即知识民法。知识民法是民法表象, 也是最基本的层次, 构成了民法的“硬件和躯体”, 是从事民法实践和民法研究的先决条件。但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从产生、发展到实施都不能只是空泛的制度本身, 而需要丰富的精神集合予以支撑。也只有以精神的结晶为载体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合乎人类本性的东西。我们把这种精神集合体的民法, 称之为精神民法。也就是相对于知识民法的第二个层次, 它是民法本质中最鲜活的灵魂。每一个民事法律制度都是从精神中派生出来的。因此, 只有实现知识民法与精神民法的统一, 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民法。这样的民法才是具有内在生命力与无限创造力的法律。

三、民法制度中的民法精神

正是因为民法构造的这种二重性的特征决定了民法精神相对于其他法律精神而言, 更加关心人、重视人, 也更易于影响人的行为和观念。因此, 抽象的民法精神对与推动具体的民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八世纪孟德斯鸠最早提出了“法的精神”, 他认为:法的精神是人类生活中一些重要关系的总合。到了十九世纪耶林在他的《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罗马法的精神是从罗马法中抽象出来的, 超越罗马的一种不变的、普遍的要素。这些关于法的精神的概括都来自于不同学者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所抽象总结出来的。仔细剖析, 精神这一词, 实际上就是指的贯穿事物的, 直接反映事物特质之灵魂。法来于社会生活之中产生并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客观存在。同时, 在社会中生活的每一个的市民的价值观念与价值观取向对法的形成和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 法的精神兼具了客观性和主观性。换句话说, 即与法相联系的合乎客观社会生活运动的人们的主观行为模式和心理状态构成了法的精神的渊源之一。另一个法的重要渊源即为法的具体规范。在社会生活中, 许多法律人, 如法学家或法律实务工作者们都需要从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去寻找贯穿其中的法的精神;广大公民也大多是通过法的具体制度感知、认知法的精神。综上所述, 法的精神应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贯穿一切法律现象的、反映法的根本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法的灵魂。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其民法精神必定有其独特的内在涵义和表现方式。这种独特性表现在, 同其它法律相较, 民法更加关心人并且更广泛和直接地体现了法的利益基础和利益原则。民法精神的内在涵义和表现方式也正是从民法的产生、发展的特质中孕育而出的。

四、古希腊以来民法理念的形成

众所周知西方文明的孕育之地就是古希腊, 而成就这一文明的重要因子即是古希腊的天然地理环境。溯源最早的希腊文化, 发源于爱琴海一带及邻近的希腊半岛。那里海水相对平静, 为便利的海上交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得益于此种优越的水文地理环境, 古希腊人凭借有利的天然条件, 和自己惊人的创造力, 产生了丰富多样的海上生活方式。而此种生活方式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谓的海上贸易这一形态。而海上贸易这一形态的形成, 促使古希腊人的商品经济开始萌芽并发展成一定的规模。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交换经济要求交换主体是独立和自主的,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获得权力, 这就要求确立交换主体的权利能力。基于平等的人际关系, 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 必然体现交换者的自由意志。这样, 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也就得以确立。

最终, 我们今天民法中所谓的平等、财产私有、意思自治的观念从古希腊人频繁的海上贸易中自然孕育而出。这些观念的形成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结果, 同时亦是当时人类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这说明, 上述平等、财产私有、意思自治等观念是以个人本位为主导的而产生的, 也就使得这些理念闪耀着人文精神的光芒。

当然, 单纯的地理环境因素并不足以使得上述民法理念薪火相传。政治因素也是影响法律发展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 希腊的城邦制度恰巧契合了这一政治要求。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基本上是民主政治, 它的基础是建立在氏族、部落这些自治团体上的, 并且是建立在自由, 平等, 博爱的原则上的”同时, 随着古希腊的社会发展, 滋生了包涵平等、公平等自然法思想的内容, 其又加固了上述民事法理念的定型。基于地理环境而孕育生成、并加之以民主政治、自然思想的培养, 很快意思自治、平等、财产私有的民事法理念在古希腊得到了广泛而深入人心的传播, 对之后的罗马私法, 整个欧洲大陆乃至世界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一直作为人类私法研究的起点, 贯彻着成为后世民法永远的楷模和发展动力的平等、意思自治等民法理念的罗马私法, 就是古罗马社会中的商品经济和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相结合的产物。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中宣扬的理性、人权、社会契约等观点对近代法律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开创了“理性法学”:它强调人生来就是平等的, 并有权要求依照意思自治建立社会, 这一理念成为了近现代法学的共同基础。并基于这些民法精神创设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这都充分说明, 人类社会孕育了民法精神的生命。而该精神一个重要的特殊载体即具体民事法律规则, 其只是表现、发展、诠释、实现了它, 比别的任何其它形式更能赋予它明确、现实、生动的内涵要义。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民法史上一重要里程碑。“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 而是起源于法国革命”。虽然革命不等于法典, 但革命的内在精神与法典的精神却是一致的、互动的。正是平等、自由、权利、民主等革命精神凝聚成了革命的思想动力, 而这些革命理念是对古罗马商品经济中蕴含的民法精神的再次升华、萃炼与复兴。而法典也只是对革命精神的确立和巩固。如关于平等, 自由在《法国民法典》中时这样被规定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二十一岁为成年, 到达此年龄后, 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 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和《法国民法典》一样, 《德国民法典》也同样饱含着民法精神中理性主义的光辉。这两部法典在民法历史上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恰恰印证了民法精神是民法制度的灵魂, 而包裹着民法精神的民法制度则无处无不透射出民法精神的光芒, 为这两部看似僵硬的法律制度注入了无穷的生命力。这两部法典的成功就是民法制度与民法精神最优结合的典型代表。

五、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法律精神的分类看来, 可分为公法精神即国家的法精神和私法精神即市民法精神。而现代民法精神在民法制度中的表现为个体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协调的民事立法制度的发达。其中, 包含的具体民法精神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民事主体意识

民法中的契约与权利义务等制度都是以民事主体意识为基本前提的。其主体意识得到法律的认可, 从而产生对民事个体独立主体地位保护的“自然人”“法人”制度, 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就是对民法精神主体意识保障的重要体现。这种主体意识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上文所提及的商品经济交换主体独立地位的要求。

(二) 权利义务观念

权利要求与权利保障是民法精神最主要和基本的内容。这一观念亦产生于商品经济的要求。首先, 它使得商品生产经营者享有独立自主的人格权, 其次, 它使得这些经营者享有不因其身份、地位或能力而有所差别对待的平等权。这种观念为民法所确认并由此产生对等的义务观念。即民事行为主体在自由合法利益意志下实现权利的同时, 还同时承担着与之所相对应的义务。他们是如影随形的好兄弟, 同时出现在许多民法制度中:合意自由原则、赔偿原则、财产行为公平原则等。

(三) 契约自由

这一观念是民法精神的原点, 民事主体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都是以其为枝干而发展的法律精神。契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它的普遍化, 契约的观念从开始的经济领域逐步渗透到政治、法律乃至社会的各个领域, 如宪政思想的产生、民主政治的发展, 无不是以契约自由的观念为基石而发展起来的。契约精神中包涵了自由、平等和人权原则, 被民法认可, 是民法精神的重要支柱, 是现代民法的灵魂所在。

最后, 用王利民先生在《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一书中的一段话来总结一下民法制度与民法精神的关系:民法的精神源于对民法本质的认识和探索。“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民法发展过程也就是其民法精神认识与构造过程。这个构造在表面上是制度的, 而实质上是一个思想文化与精神的, 没有在精神思想之外的单纯的民法制度构造, 民法制度仅仅是民法精神的规范载体, 而民法的精神才是民法的根本与灵魂, 民法制度来源于民法精神, 实践于民法的精神。只有民法精神的构造与运动, 才是真正民法构造与运动。”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孙立坚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

[2]耶林.罗马法的精神http://max.book118.com/html/2013/1208/5157215.shtm

[3]王利民.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江平, 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8.朱德: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篇八

朱德的扁担

这是一根不平常的扁担,这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几十年来,一直被人们传颂着,教育和鼓舞了一代又一代人。

1928年4月,朱德、陈毅带领湘南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砻市,同毛泽东带领的工农革命军会师,组成工农革命军第4军(不久改称中国工农红军第4军),毛泽东任党代表,朱德任军长。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地处罗霄山脉中段,是湘赣两省的交界。周围五百里都是崇山峻岭,地势十分险要。

1928年11月中旬,红军集合在宁冈、新城、古城一带,进行冬季训练。由于湘赣两省敌军的严密封锁,井冈山根据地同国民党统治区几乎断绝了一切贸易往来,根据地军民生活十分困难,所需要的食盐、棉花、布匹、药材以及粮食奇缺,筹款也遇到很多困难。红军官兵除粮食外,每人每天5分钱的伙食费也难以为继。一日三餐大多是糙米饭、南瓜汤,有时还吃野菜,严冬已到,战士们仍然穿着单衣。

为了解决眼前的吃饭和储备粮食问题,红4军司令部发起下山挑粮运动。这些粮食大部分从宁冈的大陇运来。大陇的粮食是砻市、古城等地集中起来存在那里的。朱德也常随着队伍去挑粮,一天往返50公里,光是空手上山下山都很吃力。但他的两只箩筐每次都装得满满的,走起路来十分稳健利落,年青力壮的小伙子也常被他甩得老远。战士们从心眼里敬佩朱军长,但又心疼他。四十开外的人了,为革命日理万机,还要翻山越岭去挑粮,累坏了怎么办?大家一商量,就把他的扁担藏了起来。朱德没了扁担,心里很着急,他让警卫员到老乡那儿买了一根碗口粗的毛竹,自己动手,连夜做起了扁担。月光下,他破开竹子,熟练地削、刮、锯,一会儿就把一面黄一面白的半片竹子,做成了一根扁担。为防止战士们再藏他的扁担,就在上面刻了“朱德记”3个大字。

第二天,三星未落,挑粮的队伍又出发了,朱德仍然走在战士们中间,大家看见他又有了一根新扁担,感到十分惊奇,崇敬之外更增添了几分干劲。从此,朱德的扁担的故事传开了。井冈山军民为了永远纪念朱德这种身先士卒、艰苦奋斗的精神,专门编了一首歌赞颂他:“朱德挑谷上坳,粮食绝对可靠,大家齐心协力,粉碎敌人‘围剿’”。

一块银元

三千多名战士驻扎一个村,吃饭吃菜成了一件大事。刚开始,由于地主老财造谣惑众,加上村民对红军并不了解,许多人弃家躲避,来不及逃的人关门闭户,筹集粮菜一时陷入了困境。

朱德军长严明纪律,让战士挨家挨户做思想工作。一天,两名战士到村南一户人家,大门紧锁,听说已逃到外村亲戚家中。只见其家门口有一个南瓜大架棚,十分旺盛,棚上挂着两个黄艳艳的大南瓜,小战士心想:人家又不在,怎么个买呢?大个子战士说:“把两个南瓜割下,我写一张纸条,钱以后送来。”说完割下南瓜,写了一张字条“买两个南瓜,以后付钱。红军”,放在架上回去了。

有一天晚饭,朱德吃到香酥的南瓜饭后,询问谁买的瓜真是好吃时,他才知道南瓜没有付钱。他让人叫来那二位战士,从背包里拿出一块银元,语气严肃地说:“人不在,也不能白吃呀。”说完要二位战士去还钱,两位战士原以为办了一件好事,却受到首长的批评,顿时面面相觑,等他们回过神来时,早已站在身旁的排长对他们耳语了一番,他俩才兴冲冲地走了。

再说红军进村后,帮助村民打扫庭院、挑水劈柴。一位大爷病了,还派医生为他诊治……一桩桩军爱民的好事在村里传颂着。村民们消除了误解,事实戳穿了地主们造谣中伤的阴谋,外逃的村民回来了,村子里家家户户敞开大门,争相帮红军做事,有送粮送菜的,有送儿子来帮工当兵的,真是军民鱼水一家亲啊。又说村南那户种南瓜的村民叫陈亮,他携妻带儿回到家里,一切依然如故,十分高兴。只是棚上两个南瓜不见,他心里想:家在就好,两个南瓜算是让贼偷了罢,也不把它当回事,在村民会上他无意说了这事,没想到那二个战士又狠狠挨了一顿批,可他们心里不服气哪。

一天,陈亮的妻子上棚割南瓜叶准备煮了喂猪,不经意间看见被割走的一个南瓜蒂上用红布扎着一个小包,拿下来一看,发现里面包着一个闪闪发亮的银元,还有一张小纸条,可她不识字,急忙拿到村里给丈夫看,只见字条写着:“老乡:买2个瓜送上一块银元。—红军”村里人顿时都聚拢过来,有的窃窃私语。陈亮顿时面红耳赤,捶胸顿足,大声说:“我好糊涂啊,原以为南瓜被贼偷了,没想到红军大哥纪律严明,买东西付钱,一银元可买好多南瓜呀。”说完他拉着身旁的妻子一起找朱军长,一是把银元还了,二是要向两位战士赔罪。朱德军长激动地对他们说:“这是红军应该做的。银元你留着,至于赔罪由我来吧。”

回到家里,陈亮倾其所有,把鸡蛋、鸭蛋和鸡鸭装满箩筐,上面用红纸写着“拥军爱民”,一家三口人高高兴兴担着慰问品走向美魁堂,听说红军走的前一天,他还特地屠杀大肥猪前去慰劳。

一石激起千层浪,陈亮的“银元故事”在村里传遍了,拥军爱民在福鼎在横口成了时尚,蔚然成风。后来,一位诗人以此为题材写了一首《南瓜蒂上长白银》的诗还在省里获奖,而一位画家以此为题材的国画也得了奖。从此,拥军爱民的优良风尚在福鼎在横口在永春代代相传,永远相传。

伙夫式的形象

1929年2月,国民党刘士毅部乘黑夜包围了驻扎在项山的红四军军部。此时,朱德的妻子伍若兰要朱德先走,随部队突围,自己掩护,朱德不肯扔下妻子不管,正在争执之时,房门“哗啦”一声被踢开,十几个敌兵揣着枪,气势汹汹冲了进来。伍若兰迅速夺过朱德手中的枪,随即故意对冲进来的敌兵呵斥说:“你们不在前边打仗,跑到我屋里来干什么?”说着,回头对站在一边的朱德大声命令,“老伙夫!还不出去打一桶水来给军长洗脸!”朱德“唔”了一声,点头答了个“是”,抽身欲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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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一个瘦猴模样的家伙用枪拦住朱德,另一个敌兵用枪口对准伍若兰,第三个敌人旋即夺下伍若兰手里的驳壳枪。“他是你们什么人?”敌人逼问道。“他是我和朱德的伙夫!”伍若兰异常镇静地答道。敌兵见朱德满脸胡须、身着普通士兵装束,觉得不象当大官的样子,也就将主意力转向伍若兰:“朱德睡在哪里?”此刻,朱德乘机提着一只小桶走出房门。

“他在后边那间屋里睡觉。”敌兵为抢头功,争相往里边那间屋冲去,伍若兰扭身飞出房门,飞也似的朝村外跑去,由于她当时身怀有孕,加上一颗流弹射穿她的脚踝,不幸被敌人抓获。

1929年2月8月,伍若兰英勇就义,敌人还将其头颅解送长沙示众。伍若兰的死是朱德终身的遗憾和隐痛。然而,如若不是不起眼的普通相貌和装束作护身符,即使有伍若兰的机智勇敢,朱德也难以脱身。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伙夫式的形象特征帮助他脱离了危难和火海。

俗话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朱德的朴素,平易近人,与士兵打成一片,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潜在的护身符,在危难时候大显身手……

“我宁可饮弹身亡”

1935年初秋,一个和风轻拂的日子,这一天,朱德带着几个警卫和参谋人员,来到黄河上游的草地—噶曲河。他一面观察河水,一面派人测试河水的深浅,为红军渡河作准备。谁也不曾料到,就在这天晚上,张国焘竞然采取突然行动,下令把朱德扣押起来。

张国焘对朱德讲了种种不能北上,只能折回川康的“理由”,并站在离朱德很近的地方,脸上露出一丝不易被察觉的笑意,用命令的口气说:“第一,你必须公开谴责毛泽东,断绝与毛泽东的一切关系;第二,你必须公开谴责中央北上的决议,与毛儿盖会议划清界限!”朱德鄙视地看着张国焘,强压怒火,听完了他这番“高论”,接着说:“你可以把我劈成两半,但你绝对割不断我与毛泽东的关系。中央北上的决议,我是举手赞成的,我怎么能反对呢?”

张国焘料到朱德不会轻易就范,于是逼近朱德并发出一声断喝:“如果拒绝这两项命令,就枪毙你!奉劝你三思而行,免得后悔!”看到张国焘这副嘴脸,朱德神色严峻。他双眉紧锁,怒目而视,坚定地对张国焘说:“我朱德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和我们部队的战士一样,对毛泽东是有感情的,对党中央的路线是信任的,你愿意枪毙就枪毙好了,我决不接受‘命令’,也决不会有什么悔恨而言,有的只是莫大的自豪!因为你朝思暮想的是叛党投敌,卖身求荣,而我梦寐以求的是人不可没有傲骨!我宁可饮弹身亡,也决不做任何损害党的事情。”

第二天,朱德用张国焘送来的供他写反对毛泽东、反对北上声明用的笔、纸,写下了几个遒劲有力的大字:“拥护毛泽东!拥护党中央!拥护北上!”

为人之所不敢为

1938年春,日军调大量兵力向临汾一带大举进攻,与由临汾动身回太行山前线的朱德在安泽以东的古县镇遭遇。当时,朱德身边有200多个警卫通讯战士,日军则是极富战斗力的苫米旅团。兵力悬殊,但如果避而不打,则必然使尚未做好迎敌准备的临汾军民遭受重大损失。朱德没有考虑个人的安危,坚决主张顶住这股敌人,拖延敌军的西进。

交战开始时,日军摸不着头脑,不知道遇到了多少部队,停下来打了一天,不敢前进一步。第二天,敌人通过侦察,得知遇到的并不是大部队,而是朱德和跟随他的少数警卫部队,便以为是立功受奖的大好时机到了。

一小时后,十几架日军轰炸机,满载炸弹,飞到沁县西南面古县镇的上空,来了个轮番轰炸,小小的古县,顿时变成了一片火海。日军的指挥官们惊喜若狂,又是饮酒祝贺,又是发电报捷。正当大家为朱德的安危担忧的时候,传来了进攻临汾的日军在半路上被阻截的消息,说明朱德并没有遇难,还在指挥作战。

原来,山西省东南部有两个叫古县的地方,一个在沁县附近,一个在安泽县附近。日军指挥官从地图上一看到沁县西南的那个古县镇,就急如星火地命令空军去轰炸。敌人做梦也没有想到,就在他们把那个古县镇炸成一片火海,欢庆胜利的时候,朱德却在安泽县附近的古县坦然自若地指挥着战斗,以极少的兵力阻击着强大的敌军。他充分利用公路两旁都是山地的有利地形和敌人不熟悉当地情况的弱点,以及敌人害怕被八路军黑夜袭击的心理,巧妙地利用路边山地地形,阻止敌人,与日军激战3天3夜,使周恩来在临汾的工作得以顺利结束,为保证广大群众和国民党在临汾、洪洞的军政机关安全转移羸得了时间。

这一传奇式的战役,充分显示了朱德过人的胆略与超人的智慧。

“你占了警卫战士的位置”

朱德自己一生为人民建立奇勋,身居高位,所以他在教育子女中特别强调这一点。他常说:“躺在老一辈的功劳薄上,就会变成资产阶级的少爷。”

抗日战争时期,有一天,毛泽东、朱德及中央其他九位首长一道去看戏。朱琦和朱敏也跟着去了。当时,党中央只有一辆汽车。戏散场后,朱琦走得快,先上了汽车。这时朱德走过来对他说:“你下来,步行回去!”回到杨家岭时,朱德诧异地发现朱琦也在门口站着。便问:“你怎么这么快就回来了?”朱琦回答:“我是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上回来的。”朱德生气了,语气中透着愤怒:“你占了警卫战士的位置,那人家就只好步行回来了,是吧?你呀,你……”朱德气得在大路的草丛里来回踱步。在稍稍平静下来后,又耐心地对朱琦说:“你想想,警卫战士的职责,就是要保卫首长的安全嘛。你站了人家的位置,战士不能随时行动,万一路上有情况怎么办?你妨碍了战士们执行公务,知道吗?”“是我错了,爸爸!”朱琦赧颜地低下了头。

建国前是这样,建国后,朱德对亲人在这方面的要求更严格了。朱德的老家有个侄孙,不太安心在农村工作,曾几次写信给朱德,请求朱德把他调到北京工作,朱德都拒绝了。后来这个侄孙作为适龄青年参了军。一次从东北回老家探亲,途经北京时去看望了朱德。朱德对他说:“你参军了,咱们是革命同志关系,尔后才是其他关系,你要模范遵守部队纪律,好好学习,严格训练,努力进步。”

几年后,这个侄孙临近复员时到北京请求朱德帮他在城里找个工作,朱德说:“使不得,回原籍安置是政府的政策,我要带头执行,不能有半点特殊。你在部队入了党,共产党员更应该服从组织纪律。仪陇县天地广阔,需要你,你要愉快地回老家去,由地方组织安排,无论干啥都要干好。”这个侄孙听从了爷爷的教诲,愉快地回到了家乡,当地政府安排他当了公社的放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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