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07-11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8篇)

1.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3号 2009年9月26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9〕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各地排查出的社会矛盾纠纷每年达30多万件。社会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呈现类型多元化趋势,其重点由传统单纯的民间纠纷,向新型复杂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等方面转移;矛盾纠纷主体由单一型的个体向复合型的群体转变,呈现出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新趋势;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向激烈化发展,对抗性、暴力性不断增强。新时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易转化为严重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影响社会平安稳定。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和严峻的维稳形势,亟需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与新时期矛盾纠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常态化解,实现以调解处置为主向以源头治理为主的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需要。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新时期发生的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民生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依法保护,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难以实现。中国自古就有“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调解这种柔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较之“对簿公堂”的诉讼,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效率上,更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自愿、平等原则,采取疏导、说服、对话等方法,发挥调解网络全面覆盖和贴近群众的优势,有利于把推动科学发展、服务和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具体化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和警民关系。

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是推动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需要。大调解机制是我省基层干部群众在平安江苏建设中探索出来的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创新举措,已成为平安江苏建设的一大支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构建大调解机制的过程,就是强化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过程,就是推动各级党员干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也是不断拓展平安建设内涵、提升平安江苏建设水平的过程。不断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使

江苏的大调解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对于夯实平安建设根基、确保我省平安建设始终处于全国领先位置,对于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发展和江苏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进一步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领域引入调解理念。各级党政领导、全体政法干警和综治工作者、各行各业的干部都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了解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调解的方法和要求,把调解作为做群众工作、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功,做到重视调解、善于调解、以调促和。

(二)全方位建立调解机制。所有有矛盾纠纷或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地方和领域都要建立调解制度,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和领域都有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使调解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

(三)构筑全封闭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要强化各类调解组织、各项调解制度和各种调解方法之间的衔接配合,全面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实现调解工作对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覆盖。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大调解机制的第一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矛盾纠纷的因素和隐患。大力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反馈纠错机制,督促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地方和部门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矛盾纠纷多发的因素。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提高预警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基本功能。各级党委、政府要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要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对排查出的以及群众、各类社会组织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政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服教育、协调、和解、调解等多种方法,依法有效地予以解决。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分析研究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实效。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转化为刑事案件;对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新型民生类、发展类矛盾纠纷,要着力防止其激化、扩大化和群体化,防止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策划利用。加强对调解个案和调解工作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总结调解案例的经验教训,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切实加强调解工作与领导接访的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三)着力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依法及时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功能。

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化解,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订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督办、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确保矛盾不堆积、纠纷不激化。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级管控、全程跟踪、合力化解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依法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件升级。

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点措施

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调处中心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平台,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是大调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其作用必须在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强化。要进一步明确调处中心的职权,使其切实承担起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督办指导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职能,将调处中心打造成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要配强调处中心的整体力量,按照能力强、素质高、有威望的要求选配调处中心主任、副主任,配齐配强专职人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人常驻调处中心工作。调处中心要有适应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要进一步加强调处中心的内部管理,推进调处中心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县(市、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在矛盾纠纷多发或集中的部门、单位和场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是调处中心的派出机构,要由政府出资、提供经费保障,由派驻单位提供场所和办公条件,由派出机构和派驻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机构管理为主。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机关要以预防和化解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为重点,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坚持能动司法,强化“诉调对接”,积极探索在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全面开展调解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切实把调解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努力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基层党组织和综治组织的重要职责。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是基层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按照“机构体制上一体化运行、力量调配上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上一体化安排”的要求,将基层调解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依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合理规划设置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调解组织网络平台。村(社区)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也要设立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严密的调解工作网络,使调解组织更加深入基层、更加贴近群众、更加适应需要。规范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内部管理,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村、社区、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进一步加强专业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根据行业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实际,通过在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组建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医患、劳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消费、物业管理等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用专业的知识分析矛盾纠纷,用专业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等方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发挥仲裁机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优势,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

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一手抓义务调解员队伍的壮大,一手抓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新途径,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建立一支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求相适应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县、乡两级调处中心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村(社区)也要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加大在专业人员中选聘调解员的力度,大力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支持有专长、有特长、有威信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积极探索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职称评聘等制度,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进一步激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把加强调解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大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使广大调解员精通调解业务,掌握调解技能,成为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大调解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矛盾纠纷发生、排查调处情况,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大调解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实行领导层层分包责任制和包案责任制,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合力。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大调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具体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计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切实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

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其派出的调解工作室、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经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聘用专职调解员所需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救助资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加强大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大调解绩效考核体系,把各项考核指标细化、量化,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面进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建立并严格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倒查制度,对抓大调解工作不力、发生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有重大影响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着力营造“奉献调解工作,争当和谐使者”的浓厚氛围。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26日

2.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2013年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镇社会管理创新关键之年。今年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抓机遇,认真贯彻县《2013年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点》精神,围绕我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总体布局和要求,立足于实、着眼于新,把大调解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引领性、示范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确立大调解体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立足“一综多专”,进一步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一)强化大调解综合平台功能发挥

镇调处中心要着力增强“三大能力”,即维护基层稳定的工作能力,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的源头防控能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能力。有效整合辖区内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国土等部门的调解资源,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集中会办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落实“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村民代表集体议事、民主恳谈会等工作制度,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着力提升大调解自身建设水平

镇调处中心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要加大有效投入力度。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进中心接待群众,解决问题,接受

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以岗位职责为核心内容的内部管理程序,健全调解员选聘、工作例会、纠纷排查、业务培训、台帐管理、网络平台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规范,推动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无越级上访、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的“三无乡镇”创建,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着力抓好村(居)推进委员会建设。各村(居)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有专门的调解室和办公设施。在及时化解一般性邻里、家庭纠纷的同时,重点对可能激化的矛盾和涉众型纠纷、有可能引发非正常事件的重点人口,做好信息上报和稳控工作。

(三)按照“实体性、专业性、联动性、权威性”的要求,提升专业调处平台的运作实效

对目前已建的医患、劳资、环保、拆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物价等专业调处机制,要在硬件建设、内部运作、调处实效、社会公信力等方面提升效能。着重加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建设,打造县、镇、村“三级网络”、大调解、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三位一体”的新型劳资纠纷调解模式;进一步加强“民警、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保险理赔员”“五位一体”的交通事故联动速调机制,抓好软硬件建设,有效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物价、保险等部门调解资源,形成联动联调合力,做到特色鲜明,形成品牌。

二、强化长效管理,着力完善大调解推进落实机制

各级调解组织要着力完善并落实源头防范、责任倒查、首办负责、督查指导等工作机制,形成大调解有效运行体制,全面提升大调解体系运作实效。

全面落实以“区域倒查、系统倒查、逐级查究”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工作责任机制。凡发生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杀人、投毒、放火、故意伤害、泄愤等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等,必须实行倒查问责,对案件和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处置、定性、责任、处理意见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并落实以“首办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调处服务机制。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严格执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理、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调解员的服务态度、办理质量、办结时限以及责任承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妥善办理。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归口办理,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做好群众的解释安抚工作,明确专人限期解决,杜绝“踢皮球”现象,最大限度地将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从源头上保证矛盾不上交。

三、筑牢首道防线,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受理调处与主动排查相结合,严格执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层级管理要求,坚持“村(社区)一天一排查、镇一周一排查”制度。全面建立矛盾纠纷分色预警工作机制。各调解组织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完善分级调处、联合调

处、督查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要定包干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调处,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

镇、村建立每月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安排下一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水平。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通过健全完善保障机制等措施,建立完善调解员选聘制度,积极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社会工作者和经验丰富的“六老”群体吸进调解员队伍。巩固村居老干部专职调解员队伍,制定村居专职调解员准入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重点解决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兼职挂名、年龄老化、业务能力不强、组织协调水平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

3.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调解工作,推进“平安吉乐、和谐吉乐“建设,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

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辖区管理,属地负责,各自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各村必须落实好大调解办公场地,在建设村委会活动室的同时,落实一至两间调解室和办公室,调解室和办公室办公设施齐备,布册齐全,各项制度规范上墙。

三、各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随时排查,及时掌握,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调解,尽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急化,势态扩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四、矛盾纠纷调解首先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经村介绍到镇调解协调中心调解,镇调解协调中心不能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未经村调解的,镇调解协调中心不予受理。

五、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要认真负责,严格依规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作好调查记录,写好处理意见,建好文字档案。

六、乡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调解委员会工作做的好,无矛盾纠纷上交,确保一方稳定,政府将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矛盾不及时化解,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稳定和发展,群众反映较差的村,将受到批评,并责令限制,考核时据实扣分,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相关责任人将向领导写出面情况说明。一年来,乡上调解的矛盾纠纷将实行扣分制考核到村。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各村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抓落实,为确保吉乐稳定而努力!

吉乐乡人民政府

团结村村民委员会

责任人:

责任人:

2018年3月5日

2018年3月5日

吉乐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调解工作,推进“平安吉乐、和谐吉乐“建设,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

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辖区管理,属地负责,各自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各村必须落实好大调解办公场地,在建设村委会活动室的同时,落实一至两间调解室和办公室,调解室和办公室办公设施齐备,布册齐全,各项制度规范上墙。

三、各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随时排查,及时掌握,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调解,尽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急化,势态扩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四、矛盾纠纷调解首先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经村介绍到镇调解协调中心调解,镇调解协调中心不能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未经村调解的,镇调解协调中心不予受理。

五、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要认真负责,严格依规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作好调查记录,写好处理意见,建好文字档案。

六、乡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调解委员会工作做的好,无矛盾纠纷上交,确保一方稳定,政府将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矛盾不及时化解,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稳定和发展,群众反映较差的村,将受到批评,并责令限制,考核时据实扣分,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相关责任人将向领导写出面情况说明。一年来,乡上调解的矛盾纠纷将实行扣分制考核到村。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各村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抓落实,为确保吉乐稳定而努力!

吉乐乡人民政府

新建村村民委员会

责任人:

责任人:

2018年3月5日

2018年3月5日

吉乐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调解工作,推进“平安吉乐、和谐吉乐“建设,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

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辖区管理,属地负责,各自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各村必须落实好大调解办公场地,在建设村委会活动室的同时,落实一至两间调解室和办公室,调解室和办公室办公设施齐备,布册齐全,各项制度规范上墙。

三、各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随时排查,及时掌握,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调解,尽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急化,势态扩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四、矛盾纠纷调解首先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经村介绍到镇调解协调中心调解,镇调解协调中心不能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未经村调解的,镇调解协调中心不予受理。

五、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要认真负责,严格依规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作好调查记录,写好处理意见,建好文字档案。

六、乡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调解委员会工作做的好,无矛盾纠纷上交,确保一方稳定,政府将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矛盾不及时化解,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稳定和发展,群众反映较差的村,将受到批评,并责令限制,考核时据实扣分,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相关责任人将向领导写出面情况说明。一年来,乡上调解的矛盾纠纷将实行扣分制考核到村。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各村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抓落实,为确保吉乐稳定而努力!

吉乐乡人民政府

俄莫村村民委员会

责任人:

责任人:

2018年3月5日

4.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专项活动半年工作总结

俭坪乡位于东经107o---107o38,北纬28o91--28o20,距正安县城7公里,距历史文化名城遵义151公里,东连和溪镇、南接凤仪镇、西邻格林镇、北与中观镇接壤,面积82.3平方公里,辖6个村66个村民组,5491户,现有人口23152人。因交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今年以来,我乡继续全面实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群策群力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举措。据统计,今年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26批次,受理22件,直接调处7 件,成功6件,劝阻群体性上访1次,防止矛盾激化3件,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长效网络机制: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建全和完善乡、村、组调解员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乡领导小组由乡乡长任组长,乡政法委书记和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目前,全乡6个村全部成立矛盾纠纷调处站(司法行政工作站),66个组全部成立调解小组,每个组长为该组矛盾纠纷调解员。二是成立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以综治、司法、信访为主的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应急机制,确保要害时刻突发性群体性疑难性的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运行机制:

1、预防机制。一是坚持信息预防。各村、部门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把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是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是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猜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大排查、大调解机制。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各级调处组织都能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具体记入档案。

3、调处机制。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小纠纷由信息员或村民小组长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调委会及时调处。

4、督查机制。一是领导督查,乡领导负责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各级调处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各村每季度、乡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5、报告机制。各村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乡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调解,同时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向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

6、培训机制。采取专门培训和利用各种会议对乡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司法所负责每年对各村调委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乡对村调委会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机制:及时制定并下发了《俭坪乡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所、纪委、组织、等部门核实后,报乡纪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对今后调处矛盾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1、科学建立农村矛盾纠纷摸排预警机制。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如何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所以光靠乡村干部或者司法部门是不能及时有效地捕捉到种种问题的萌芽,我们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开展摸排预防工作。二是早发现原则。任何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爆发的过程,假如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的稳定。

2、加大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告、排查调处数据月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工作例会“三个一”工作机制,及时把握村内矛盾纠纷动态,及时研究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切实当好党委政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参谋助手。要通过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信息报送、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力度,切实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

3、加大教育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文艺演出等方式在农村中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4、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从而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次端正干部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5、不断强化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

面对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新特点,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相结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及时、依法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工作中要注重从思想上正视矛盾,积极主动抓“苗头”;从全局上把握矛盾,集中力量抓“重头”;从客观上分析矛盾,实事求是抓“源头”;从根本上熟悉矛盾,以人为本抓“头头”。只有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俭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

5.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街道党工委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街道各部门、各村(居、队)相互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司其职,有机衔接;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工作目标

建成覆盖街道、村两级调解组织网络,“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街道”,“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

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工作

人民调解由司法所牵头,主体为街道各级调委会。各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二)认真履行劳动调解的职能职责

劳动调解由劳动所牵头,建立劳动纠纷预防和联动机制,加强预警和监督,做到防范在先,努力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将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并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对劳动纠纷矛盾突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责令改正。

(三)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街道“联调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街道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街道“联调中心”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

三、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保障.(一)加强组织建设。街道“联调中心”负责全街道“大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调解员的法律、业务培训等工作。各村(居、队)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由村支部书记牵头,村调解员负责。街道“联调中心”同时加强对基础调解工作的指导。

(二)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街道、村二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一是司法所设立调解室,联系街道、村调解工作,负责对可能诉讼的矛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协调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二是依照区司法局的部署,在状元派出所设立警调室,开展治安调解,主要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公安机关调解的治安案件,警调室统一悬挂标识牌和人民调解徽标,统一办公设施、工作制度、上墙公示内容、工作台帐卷宗等。三是配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人进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员负责对本村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

建立健全“调解案件计件奖励制度”,纳入街道每年预算。凡经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的案件,由区、街道两级财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街道每年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关于印发《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沙柳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沙柳镇委员会

沙柳镇人民政府 2012年3月9日

抄 送:县司法局 沙柳镇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印发主题词:矛盾纠纷 大排查、大调解 实施方案 通知 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层次排查我镇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苗头,有效减少社会隐患,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各类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根据《县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百日攻坚战”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形势下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发展成更广泛的民间纠纷、商事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等复合型与多面型纠纷的调解。2012年又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目前,我镇仍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管理难度明显加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对促进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二、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以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二)活动目标

(一)抓排查,做到“四清”。全面排查,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的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类型和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民意的情况清。

(二)抓调处,做到“四防”。抓矛盾纠纷调处,做到“应调尽调”,一般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医患、交通等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

(三)抓建设,做到“四得”。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四)抓落实,确保“四不”。抓排查调处责任落实,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

三、组织领导

为顺利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经研究,决定成立开展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积亮 副组长:余 忠

成 员:程丽萍、卢兆鹏、郑国森、罗如杰、梅琼、姚振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程丽萍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涉及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征地拆迁领域、村级财务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介入早、早化解。

(二)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一般性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做到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做到不出镇。

(三)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结合专项活动要求,努力建设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各级网络,真正做到调解组织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五、方案步骤

活动于2012年5月中旬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中下旬)。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所动员会议,积极向沙柳镇党委政府汇报,召开一次各村调解主任培训会。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初至9月下旬)。按照村每周、镇每半月、县每月一次排查的要求,组织全所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责任到人,报表按时报送。

7.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七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证,是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分配、正常增长的机制保障,也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服务大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广泛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实施促进居民收入七年倍增目标,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让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力争2011年职工50人以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对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扩大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予以有效覆盖。

(二)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等,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本地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确定的时序目标要求。

(三)企业、区域、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后应依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力争2011年的上报审查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

三、推进措施

重点抓住要约应约、平等协商和履约兑现三个环节,突出工资增长、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和工资支付保障四个方面的内容,创新机制载体,加强社会合作,完善指导服务,主要采取以下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1、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努力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政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局部署中有位置、目标考核中有指标、责任分解中有要求,巩固和创新“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推进、人大政协督办、三方协调联动、企业全面实施、职工民主参与”的工作格局。

2、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进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宣传各类典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密集式的宣传活动,着力凸显工资集体协

商制度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扩面建制营造良好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

3、以推进集体合同“彩虹计划”为载体,普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和推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推进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可发出特别提示函,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加强指导和督促。

4、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作休息安排的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以及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建立两者互动挂钩的具体办法。

5、继续实施“协商薪酬制度激励职工创新计划”,推动企业将劳动与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引导并鼓励职工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开展各类群众性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职工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做实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基本制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情况电子数据库。认真实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规范审查管理,简化审查流程,因企制宜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已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取得法律效力。

7、以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为重点,通过“党工共建”的组织平台和机制保障,加大工会组建力度,积极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快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并发挥其作用,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普训和轮训。

8、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应着力加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培育,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本地区、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方案,并积极推动企业或区域、行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和实施。

(四)督促激励并举,增强主体双方的协商自觉性

9、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妥善把握司法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利益要求,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

10、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

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及时调解、主动调解,并将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11、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就工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每年向职代会全面报告一次,及时分析履约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协调,促成尽快解决。

12、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要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实现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评比、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因故未能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13、加大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荣誉激励,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主要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企业创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基本准入条件,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参评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自身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三方机制的主要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排摸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运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按照共同协商、分头落实、合力推进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组织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附件: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一)加强调查研究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问卷调查(时间安排:2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2、开展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时间安排:5月,牵头单位:省工商联);

3、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时间安排:9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4、开展企业薪酬调查(时间安排:下半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5、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履约情况(时间安排:每季度,牵头单位:各市人社局、总工会)。

(二)加强宣传引导

6、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时间安排:3—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7、组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线访谈活动(时间安排:5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8、组织召开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经验交流会(时间安排:6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9、征集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时间安排:8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0、组织每市各推荐3家不同类型企业、1个行业和1个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典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时间安排:9—10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11、评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创新实践成果(时间安排:11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2、开展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时间安排:全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三)加强指导服务

13、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4、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时间安排:1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5、发布全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6、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时间安排:6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四)加强能力建设

17、成立省、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时间安排: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8、集中培训省、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时间安排:3—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9、组织市、县、区三方机制办公室主任培训班(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8.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八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会议精神,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省司法厅、县司法局统一安排部署,双浮镇结合本镇实际,于2007年10月1日—10月31日,在全镇10个村委会和镇直单位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有效地排查和调处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现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镇党委、政府对这次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十分重视,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开展,镇及时成立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夏永彬担任,下设办公室和九个工作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结合实际,制定了《双浮镇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到各村、镇直各单位,对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安排部署:各村人民调解员为本村矛盾排查和矛盾调处的责任人,综合信息员和治安员协助开展工作,立足“早”字,落实“勤”字,实施“诚”字,加强预防,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重点排查调处。

针对新农村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等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排查调处。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建立包案调处机制,明确一个镇领导和调处工作组。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等组成的调处工作组及时到重点矛盾纠纷产生地点开展调查、调处。

三、全面排查,过细梳理

这次活动充分发挥了村级综治机构、调解委的作用,各村对辖区内存在的各种信访问题、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等社情动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村及镇直单位每星期排查一次。在排查工作中,村调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制,组织调解人员逐村逐组进行地毯式排查,同时抽调得力人员对重点场所、重点人进行排查,对重点人采取包案责任制,针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分析情况,及时化解和调处,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恶化。通过一个月的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村级调解委、调解员共排查出各种民间纠纷5起,调处成功5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1起。

四、增强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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