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精选8篇)
1.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非自购物资)
项目名称:
包件编号:
买方: 卖 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一、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订货明细表;(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附订货明细表)。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设备,买方按合同规定采用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廉政协议书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公章)(公章)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合同协议书中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购买物资的单位。
(6)“卖方”指参加投标的中标人,按本合同提供合同物资及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 4 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XX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
6.计划和报告
6.1在供货合同签署后,卖方根据买方需求计划实施供应。6.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需求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进度。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 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设备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9.3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 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6 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 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合同结算和付款按照集团公司“统一付款”制度的业务流程实行。13.2资金管理中心对供货商付款比例为:
(1)合同签定后,预付供货厂家不高于30%的物资设备款,但厂家必须提供10%物资设备款的银行保证函或保证金。
(2)供货厂家把指挥部(项目部)签字和盖章的物资验收签认结算单(见表1)送到或传真到物资设备部后,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50%,扣除预付款后,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存款支付。
(3)工程开通后,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15%,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4)工程移交后,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批物资设备款的5%(质量保证金),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3.3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满3个月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更换或退货。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 务。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15.5.2买方将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
16.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 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6.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出厂单价和运杂费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16.4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5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且不违背14.6情况下,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6.6合同数量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数量的±10%。
16.7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6.8 卖方申请变更生产厂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生产商名录的要求,并经买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17.分包
17.1如果没有买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卖方不能分包合同履行义务。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妨碍买方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有)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 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 若卖方未能按16.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供应延迟赔偿
19.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19.2发生17.1供应延迟时,卖方应积极组织供应,未在买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的,卖方应承担延期供货赔偿金。卖方延迟赔偿标准按每延误一天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自延期之日起计算。
19.3 延期赔偿金由买方从卖方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供应延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18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4.2、14.7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 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0.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21.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21.3 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4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5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5.其它
25.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三、技术规格书
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招标物资名称: 2.技术要求: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2.生产招标物资的生产许可证。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质量保证期: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
附件
廉政协议书
根据国家及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买方XX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卖方XX(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XX工程XX标甲控物资采购的合同文件。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 14 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5(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国务院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同主合同。7.其它
本合同作为XX工程XX标甲控物资采购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 篇二
采购合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属于分工协作模式下采购部门开展合同管理的工作方法。所谓全生命周期,必然包含事物从孕育、出生、成长到死亡的全过程。对采购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也就是从合同起草、到签署执行、到履约问题及纠纷解决,直至合同终止等,开展的系统性的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开展采购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既可实现对全部合同的系统管理,保障履约质量;又可以对全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解决问题预测发展趋势;还可以借助于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实现合同信息汇总,形成采购“小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大数据”,给采购工作创造更多的附加值。
中国银联采购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做法
推广使用合同范本规范合同的编制。合同编制的规范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起点。银联采购部门与法律部门通过合作,已编制了14类采购合同范本(含招标文件、保密协议等),涉及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维保服务、广告发布、会展服务等多个采购类别。加之工程类的标准合同范本,银联总部已实现85% 以上的集中采购合同使用合同范本,全国各地的30多家分公司也大多参照了合同范本进行合同编制。合同范本的广泛使用,一方面有助于非法律专业的采购人员规范地起草合同,保证合同质量,防范操作风险;另一方面,辅之于使用合同范本合同可免除合同律审等流程优化的规定,提高了整个采购工作的执行效率。
积极组织合同谈判与磋商巩固采购成果。如果说使用合同范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证合同质量、控制风险,那么合同谈判与磋商则是个案上对采购成果的巩固。仅2014、2015两年,银联采购部门组织的合同谈判或磋商就达到了30 余次。通过组织重大、敏感或复杂采购项目的合同谈判,明确了采购实施中未理清,而合同签署中又需要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分配、权利义务界定等重要事项,防范了合同履约风险,有效地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与供应商的交流沟通。
以合同履约计划管理为抓手对合同动态、分类管理。一直以来,受部门职能和专业水平的限制,采购部门对采购合同的管理要么抓一漏万,关键时刻常常“缺位”;要么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常常“越位”。为了走出上述困境,银联采购部门从采购职能出发,借助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合同履约计划为抓手,通过对履约计划进行跟踪管理介入了合同履约全过程,具体做法如下:
编制并移交履约计划。在完成采购合同签署后,采购部门合同主办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验收、维保期等重点履约节点,对各阶段完成时间进行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各阶段的履约计划并提示履约风险。该合同履约计划连同采购合同一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移交给需求部门合同主办人,由该合同主办人根据履约计划履行合同并开展后续管理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动态管控履约计划的执行。实现采购合同的动态管理必然要求采购部门、需求部门、供应商三方有信息的动态交互,而履约计划的管理就给三方共同提供了这样的交互平台。对供应商来说,在完成合同约定关键服务节点后,即可第一时间通过网站供应商门户按照履约计划申请付款(需提供相关验收材料),这样提高了供应商的主动性和服务积极性;对需求部门来说,既能以审核供应商付款申请为抓手开展阶段性的总结和验收,又能对供应商进行阶段性服务评价,督促供应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还可以通过调整既定履约计划等形式将履约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采购部门,寻求采购部门的帮助与支持。
通过需求部门、供应商及采购部门三方围绕履约计划管理的互动,采购部门实现了对采购合同关键履约节点的动态管控。
实现采购合同的分类管理。以合同履约计划管理为抓手,银联采购部门化被动为主动,可对在办采购合同“一览众山小”,同时也给采购合同的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
针对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履约正常的合同,一般不必花费过多的精力,实现信息搜集等常规管理即可;针对出现“关注”亮黄灯预警的合同,采购部门合同主办人应当了解履约进度并提醒需求部门和供应商注意;针对出现“滞后”亮红灯预警的合同,采购部门合同主办人应在充分了解情况后,采取建议需求部门变更履约计划、组织三方沟通解决问题及纠纷等手段处理该合同履约异常。
按照上述分类管理和操作方法,银联采购部门对整个在办采购合同既有了日常的总体掌控,又能集中精力处理异常合同,保障了采购合同顺利履行,维护了合同双方的正常权益。
银联采购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创造的高附加值
拓展了服务需求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对采购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银联采购部门全面掌握了合同履约状况,一方面可以通过定期给各需求部门报送合同执行台帐、反馈供应商其他合同中履约异常状况等形式,帮助需求部门加强对项目和采购合同的管理;另一方面采购部门在合同履约问题和纠纷解决中的主导和组织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保障合同正常履约的重要力量。
给供应商管理工作积累了基础数据。供应商管理一般包含供应商分级、奖惩、合作模式和前景预测等内容。这些工作的科学开展必然要依存于对与供应商有关的基础数据的分析。通过对采购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银联采购部门获取了大量的供应商合同数量、金额、服务质量评价等基础数据,也正是凭借这些基础数据,供应商管理工作成了有源之水,可以高效、顺利地开展。
给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数据支持。涓涓溪流汇成海,当采购部门把每一个合同的每一笔付款都进行预测和统计的时候,上个月公司支出多少合同款,下个月预计支付多少合同款,历年和未来年份需要支付多少合同款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呈现并可供财务部门分享。尽管这些采购数据不会像会计核算那样精确,但也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银联采购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优化空间
供应商最为关心的付款问题需要解决。对于合同付款环节,目前的合同管理工作仅实现了供应商线上申请付款、需求部门审核申请并向财务部门申请付款;而对于合同款实际是否已支付,何时到账等准确信息,采购部门尚不能全面掌握,仍要就个别合同个别款项单独向财务部门查询。为解决上述问题,经与财务部门协商,后续将通过采购与财务系统对接的方法,实现财务付款信息即时回传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让实际付款状况三方都看得见,以解决供应商最为关心的付款问题。
服务各地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需要探索。银联分公司的采购合同有金额小、数量多、非标合同占比高的特点,而受人财物方面的限制,银联分公司又恰恰是最希望得到总部帮助进行合同管理的地方。为此,银联采购部门已经尝试借助推广集中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为银联天津、宁波等分公司提供了合同管理的相关服务。但考虑到分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流程简便,操作性强等要求,如何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流程、制度的设计和优化并予以推广,需要进一步的摸索实践。
不断创新的采购模式倒逼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改进。近年来,银联的采购模式在不断创新,已经从传统的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订单,逐步发展到了线上商城采购,线上采购商城团购等新采购模式使得后续每一个合同都可能对应多个部门和几十家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有效地对全部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需要采购人员进一步认清本质,充分借助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力量,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优化与创新。
3.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篇三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
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
(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利性,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过程的法定性等特征,《合同法》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它并不能概括所有的合同法和合同制度,许多合同都属于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范畴,如经济合同。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而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2.民事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订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②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成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③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3.行政合同
如前所述,广义上的合同中包括行政合同。所谓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③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是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具有合意性;6、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发生纠纷后要通过行政法的途径救济。
4.两种合同之比较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大致相同,须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法定性。①行政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享有行政优益权上。民事合同讲求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法定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③在订立形式上,民事合同采取口头或书面,而行政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所持的是第三种观点“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有其特殊性的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说,我认为它是兼具有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特征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当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1.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它采取民事合同的订立原则,虽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但是他们之间的地位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对弱势的这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减少了行政合同中规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会引起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优益权的可能性,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nlc202309041213
2.订立合同的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如行政合同一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的一般条款,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该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们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律和公共政策,故这些合同条款是不得任意改变的。与民事合同采用的形式较自由不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能更有效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采购对象主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政府采购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和行政合同很像,因此它也具有法定性,尤其在程序上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且应当对因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政府采购主体享有较多公法上的权力,所以相应地就要承担更多程序上的义务,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另一方面体现。
4.政府采购合同更符合经济合同的范畴
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我国过去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开来,因此造成了很多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合同更符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恰恰符合经济法的特殊位置,二者均各自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特点,但又都无法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特点。我认为经济法位置的特殊性恰好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的关系;同时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共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虑的“公”的关系,以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体现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所以,将政府采购合同划分到经济合同更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陈靖《政府采购的性质》,法制天地,2006年8月
[2]柳经纬《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3]邹志臣《政府采购契约的法律性质初探》,吉林大学学刊,2006年6月
[4]王周欢《浅谈: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国匙网,2006年12月25日
[5]马德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6]唐开元《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私法兼容性》,湘潭大学
[7]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作者简介:
杨艺琳(1989.7~),女,毕业院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背景: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本科);2012年3月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获奖情况:2008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8年11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9年10月,参加“第二届经济增长与就业国际研讨会”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2009年12月及2011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4.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项目施工技术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是建设工程风险对策中__的具体运用。A.风险回避 B.风险自留 C.损失控制 D.风险转移
2、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外部协调,建设工程系统内的单位不包括。A:设计单位 B:施工单位
C:资金提供单位
D: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构 E:工程保险金
3、下列选项中不是流水施工的垂直图表示法的优点是。A:施工过程及其先后顺序表达清楚 B:时间和空间状况形象直观 C:编制起来比横道图方便
D:斜向进度线的斜率可以直观地表示出各施工过程的进展速度 E:自我评定
4、【例1·单选题】编制监理规划的时间是。A:第一次工地会议前 B:监理大纲编制完成 C:提交投标文件后
D: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 E:工程保险金
5、投标人投标时,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工程说明书、合同条款不够明确,或条款不很公正,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宜采用的投标报价方法是。A:多方案报价法 B:不平衡报价法 C:突然降价法 D:先亏后盈法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6、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最有效的手段是。A: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B:进行招标和投标 C:经济核算
D:技术与经济相结合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7、下列监理工作措施中,属于进度控制技术措施的是。A: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 B: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 C:建立多级网络计划体系 D:正确处理工程索赔事宜 E:工程保险金
8、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__合同约定的工期。A.只能在范围内压缩 B.与其协商 C.不得压缩 D.不得延长
9、对某网络计划在某时刻进行检查,发现工作A尚需作业天数为4天,该工作到计划最迟完成时间尚需3天,则该工作。A:可提前1天完成 B:正常
C:影响总工期1天 D:影响总工期3天 E:自我评定
10、__不是仲裁协议的内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选定的仲裁
11、某工程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执行到第5周末时,实际进度前锋线如下图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
A:工作D拖延2周,不影响工期 B:工作E拖延1周,影响工期1周 C:工作F拖延2周,影响工期2周 D:工作D拖延3周,不影响后续工作 E:自我评定
12、某生产产品的投资方案,当单位产品的价格由1000元降为900元时,该方案的内部收益率变化率为-1%,则价格因素的敏感度系数为。A:-0.1 B:0.1 C:0.9 D:1.0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下列关于隐蔽工程检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验
B:工程师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为该隐蔽工程通过检验
C:工程师未在检验记录上签字,承包人7日内不得进行工程隐蔽 D: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返工后重新报验 E:专业监理
14、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最低投标价法考虑的因素为。A:售后服务 B:运输费用 C:付款条件 D:设备性能 E:专业监理
15、某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流动资产为1500万元,其中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50%。投产后,销售税金及附加为150万元,平均年净利润为600万元,则该项目的平均资本金净利润率为%。A:13.73 B:26.67 C:38.66 D:27.54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16、当采取某项投资控制措施时,如果该项措施会对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就应考虑选择其他更好的措施。这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A:系统控制 B:动态控制 C:全过程控制 D:全方位控制 E:工程保险金
17、单代号网络计划中工作与其紧后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应等于。A:其紧后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与该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之差 B:其紧后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与该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之差 C:其紧后工作的最迟开始时间与该工作的最迟完成时间之差 D:其紧后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与该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之差 E:自我评定
18、在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中,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在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中__。
A.不得担任业主咨询顾问,但提交仲裁时可任仲裁员 B.不得担任业主咨询顾问,提交仲裁对也不得任仲裁员 C.可以担任业主咨询顾问,但提交仲裁时不得任仲裁员 D.可以担任业主咨询顾问,提交仲裁时也可担任仲裁员
19、当承包人对于清单项目中规定购买的仪器设备不能一次购进时,监理工程师应采用进行计量。A:均摊法 B:凭证法 C:估价法
D:分解计量法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0、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未能指出某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中存在的缺陷,承包人按计划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工程师因施工方案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因暂停施工受到损失提出索赔,认为工程师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件索赔的处理方式应为。A: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费用的损失 B:延长合同工期,费用不予补偿
C:工期不予顺延,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D:延长合同工期并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E:专业监理
21、某企业拟建造一幢宿舍楼,在与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已具备了施工详图和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单,该工程适宜采用形式。A:固定总价合同
B: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C:可调单价合同 D:纯单价合同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22、质量统计数据的收集,对于混凝土灌注质量常用法。A:随机抽样 B:系统抽样 C:分层抽样 D:二次抽样 E:工程变更单
23、实施监理的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后,下一步要做的工作是。A:进行原因分析
B:要求有关单位提交质量缺陷调查报告 C: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汇报 D:组织调查取证 E:工程变更单
24、是工程进度控制的经济措施。
A:严格质量检查和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拒付工程款 B:及时进行计划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分析比较 C:按合同支付工程质量补偿金或奖金 D: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 E:工程保险金
25、下列建设工程承包价格方法中,最少被采用的是。A:固定单价 B:可调总价
C: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 D: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
E:由于传染病的影响而暂时停止的施工
二、多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建设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的通用项目包括__。A.临时设施 B.施工机械修理 C.工地材料保管
D.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E.施工排水、降水
2、下列对设计人员错误的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损失,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的,设计费不变
B: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损失,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C:损失严重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D:赔偿金累计总额应不超过设计费用
E:范本中规定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率计算,写入相关条款
3、施工段是用以表达流水施工的空间参数。为了合理地划分施工段,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A:施工段的界限与结构界限无关,但应使同一专业工作队在各个施工段的劳动量大致相等
B:每个施工段内要有足够的工作面,以保证相应数量的工人、主导施工机械的生产效率,满足合理劳动组织的要求
C:施工段的界限应设在对建筑结构整体性影响小的部位,以保证建筑结构的整体性
D:每个施工段要有足够的工作面,以满足同一施工段内组织多个专业工作队同时施工的要求
E:施工段的数目要满足合理组织流水施工的要求,并在每个施工段内有足够的工作面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般要经过等程序。A:递交申请 B:签订合同 C:颁发证书 D:监督 E:持续改进
5、某分部工程的双代号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图中的绘制错误有()。A.有多个终点节点 B.有多个起点节点 C.工作代号重复 D.有多余的虚工作 E.节点编号有误
6、施工准备阶段的信息收集包括__。A.监理大纲 B.监理规范
C.建设单位的工程准备文件 D.施工图情况 E.监理细则
7、下列关于风险管理目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A.风险管理的目标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B.风险事件发生前与风险事件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是一致的 C.风险管理是为目标控制服务的 D.风险管理服从于目标规划
E.风险对策是为风险管理目标服务的
8、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则__。
A.发包人无权要求交付工程 B.发包人有权要求交付工程
C.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仍应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D.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照管责任 E.承包人可以留置该工程
9、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指对__的控制。A.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 B.作业技术活动实施状态 C.作业技术活动实施结果 D.竣工验收
E.最终产品的质量
10、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需做的工作有__。A.质量事故等级确认 B.检查验收 C.必要的试验 D.检验鉴定 E.事故处理汇报
11、设备运到安装现场后,要进行开箱检查,__应派代表参加。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质检部门 D.监理单位 E.勘察单位
12、掌握和运用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__的要求。A.科学、公正监理 B.业务素质 C.职业准则 D.监理义务 E.监理职责
13、下列有关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中,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下级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发布命令
B: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的子项目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职能系统 C: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不适用于小型建设工程
D: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
E:采用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时,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有权直接发布指令指挥下级
14、工程质量控制的监控主体主要包括。A:政府 B:施工单位
C:工程监理单位 D:勘察、设计单位 E:业主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行为主要包括__。
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6、组织流水施工时,划分施工段的主要目的是。A:可增加更多的专业队
B:缩短施工工艺与组织间歇时间
C:有利于各专业队在各施工段组织流水施工
D:有利于不同专业队同一时间内在各施工段平行施工 E:充分利用工作面、避免窝工、有利于缩短工期
17、当质量控制图同时满足时,可认为生产过程基本处于稳定状态。A:点子全部落在控制界限之内 B:点子分布出现链
C:控制界限内的点子排列没有缺陷 D:点子多次同侧 E:点子有趋势或倾向
1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计价可采用__。A.工料单价法 B.实物单价法 C.工程量清单法 D.综合单价法 E.定额指标法
19、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中,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__。
A.选定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B.批准施工合同承包人选定的分包人 C.确定工程规模
D.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E.审核承包人的索赔
20、某工程双代号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工作C的后续工作有。A:工作J B:工作H C:工作I D:工作K E:工作L
2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时,根据投资控制目标和要求的不同,投资目标的分解可以划分为__等类型。A.按子项目分解 B.按投资构成分解 C.按时间分解 D.按净现值分解 E.按终值分解
22、下列属于项目董事会的职权的是。A: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B: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C: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D: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E: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3、【例2·多选题】内容性审查中,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具有。A:针对性 B:指导性 C:安全性 D:可操作性 E:完备性
24、某分部工程时标网络计划如图4-15所示,当工程执行到第4周末及第8周末时,检查实际进度如图中前锋线所示,该图表明。A:第4周末检查时预计工期将延长1周
B:第4周末检查时只有工作D拖后而影响工期 C:第4周末检查时工作A尚有总时差1周
D:第8周末检查时工作G进度拖后并影响工期 E:第8周末检查时工作E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2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包括__。A.图纸和招标文件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影响 B.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C.战争
5.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 篇五
这篇《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
商品采购协议 编号:
甲方:宁波鑫宝有限公司(采购方)
(附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乙方:
供货方)(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项目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标的 附:甲方签章商品清单(格式)
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说明
(以甲方采购清单为准)
二、采 购 1.方案目录确认:由乙方按甲方提供采购目录方案进行采购配货,甲方同意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乙方保留 的随机调配余地。
2.技术标准确认:乙方按技术要求做出样品,由甲方确认。
3.采 购:在甲方目录确认和技术确认后,由甲方预付 订金,乙方在确认甲方预付定金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采购,并将本项货物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为真品商品,并承担相关完全法律责任。
发货验收与调退 1.发 货:
(1)包装:按标准件规格。外帖包单。
其它包装要求:
(2)托运要求:
收货单位: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邮 编:
发货时间:
发货或承运人:
电 话:
发货清单:随货□特快□传真□电子邮件□ E-mail: 托运/提货单:随货□特快□传真□证明□门对门□ 运费付款:预付□对付□代付□(填√)
2.验 收:货到 天内,由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凭发货清单验货,过期视为验收无误。
3.调 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验收最后时间后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保证在 天内及时调换。所有厨卫商品,只要是甲方目录确认,又没有质量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退。
五、付 款:
1.由乙方出具正式财务。
5.全货按 折优惠付款。实际付款为 元(依发货清单验收为准)。甲方承诺在货到验收无误后 天内,将减除预定金后的全部货款付到乙方财务书面指定以下帐户,其它付款视为无效。
户 名:宁波鑫宝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帐 号:
六、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自然终止。
2.协商中止,依协商办法解决。
3.单方中止协议,负完全赔偿实际损失责任。
4.供货时间每晚一天,赔付 1‰。
5.付款每晚一天,赔付 1‰。
6.本协议共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7.本协议签署和执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
6.工程材料采购合同(采购类范本) 篇六
甲方: 公司 合同编号:PRYL-2017-06-006 乙方: 签定日期:2017年 6月 15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XXXX医院项目水、电等工程材料采购达成一致,现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总价款
1、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尺寸、材质、单价及总额详见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
2、货款总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肆佰柒拾柒元零贰分(¥31477.02元)。
3、以上产品价格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成套产品组装费、检验及检测费、税金等。
4、以上材料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甲方提货计划及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供货数量,乙方不得以供货数量变化而提出供货价格调整,此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5、货物的出厂证明、产地、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测试合格证等资料在交货时必须随箱装。
6、产品的具体数量和进货时间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总价款以产品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清单》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等质量参数要求供货,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成套水、电材料或产品,乙方应组装成套,不得缺漏备品、配件或配套工具等。
3、乙方交付的产品必须为全新的、未经使用的优等品,其质量、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行业优良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须符合通常的使用标准。除以上标准外,须通过国家或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和认证的,应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4、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三条 交付地点、方式
1、交付地点 : 长沙市营盘东路3号新闻出版大厦1904室;
2、供货方式:乙方送货上门;
3、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地点。第四条 产品交付期限
1、交付时间:2017年 月 日前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可因实际需要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作出调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要求交货,否则应当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产品验收与检测
1、工程材料送达甲方指定位置的后通知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数量、以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将乙方所供产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3、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以及产品外观破损等,乙方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按合同总价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货物一并交甲方。第六条 付款方式
1、甲方以 转账 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2、货款结算方式: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付款。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3、在货款承付期内若发现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依据以及验收的技术资料等,则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无条件接受。
第七条 所有权及风险移转
双方约定,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甲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拒绝接收货物、退货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或提供相应服务的,应按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货物或服务逾期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补偿其差额。
2、乙方所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尺寸、数量、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A、全部退货处理。货物暂时留用,待甲方找到替代产品后将全部货物退回乙方,乙方需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B、换货处理。货物暂时留用,待乙方将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到位后将原不合格产品退回,并视同乙方逾期交货,按违约责任第1条承担违约责任。因退换货物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C、折扣处理。所供货物验收或检验不合格,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折扣处理,具体折扣按实际质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换货处理或全部退货处理。
3、乙方所供产品应为全新料,严禁使用废旧回收料、库存积压变质的产品,违反商业诚信,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应当按产品金额的三倍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或退货。
4、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更换或退货而造成逾期交付的,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并不因此免除乙方依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而未付款项中扣除。
6、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如有违约(付款日期在节假日除外)则按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金额的0.5%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自然水灾、自然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一方为减少事件影响而需采取的措施,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将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资料送达另一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手机:日期:2017年07月
联系人: 手机: 日期: 2017年07月 5
7.浅析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篇七
说到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 我们可以这样打个比方, 就像去市场买菜。我们先是有了具体的购买需求, 然后通过在市场上对多家菜价进行比较, 最后确定要买哪一家的。签订合同也一样, 首先, 我们要对工程所需材料有大致的了解, 这一步主要是通过工长和预算人员提供的工料分析和物资需用计划体现出来的。工长根据工程进度需要, 结合预算人员对该部位所用材料的用量分析, 编制出物资需用计划。这份计划提交到材料采购部门, 相关负责人要对此种材料从质量、价格、服务等几个方面做市场调查, 最后筛选出4~5家符合要求的供货商, 作为备选。搜集供货商资质, 会同工程、质检、材料、预算部门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然后通过多方竞标、评标等招投标程序, 确定最终供货商。对未能选用的供货商应做好沟通, 表示希望有下一次合作的机会, 并分类别作为采购信息资源登记在企业材料采购信息库里。
采购合同的签订阶段, 双方如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 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在此之前, 让我们大致了解一下什么是买卖合同。所谓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标的物的验收、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交付期限和地点、付款方式及风险承担。具体到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 首先要对采购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包括产品规格及特性、计价单位、验收标准、存放要求等。材料员应会同经济师、质检人员一起签订合同, 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包括产品的特性、运输方式及存放要求、验收标准、运费负担、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和出现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分担、质保期及对质保金的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一,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看来,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 一定要注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承担。第二, 关于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着对采购方 (即买受人) 有利的角度出发, 在签订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负责, 把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三, 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违约金和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密切联系, 若违约金低于损失,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反之, 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少。在实际签订合同中, 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最好不约定违约金。如需约定, 双方要制定合理的违约金范围, 当发生违约事实时, 不至于严重损害一方权益。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 不只是静止地按条款履行合同, 而是在动态和变化中履行合同。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同,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的程度均会有所不同, 不仅在由谁履行上会产生理解差异, 还会在履行多少、履行后果以及不履行的责任上产生争端。因此, 譬如材料在进场验收时, 材料人员应结合质检、工程相关人员, 双方应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履行合同承诺。如产品进场验收合格, 要及时组织进场卸货、存放、保管, 及时办理入库与结算;如产品不合格, 应及时与供货商协调、退货, 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维护双方良好的信誉。
此外, 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与授权签约人的问题。通过本人多年签订工程材料合同的经验, 在签订合同之前, 对方最好能提供以下资料: (1) 年检合格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2) 法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果合同签订人不是法人, 还要提供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 篇八
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属性特性
军用物资采购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都要借助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完成军队需求部门提出的物资采购保障任务,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如何建立起军事优势的问题。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显然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意性。这种合意性,表现为供应商也有选择权,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但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仍然有其独特性。
首先,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发动者是军队,另一方是市场上提供物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这与民事合同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有着明显的区别。
其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满足部队战备、训练和建设的物资需求,履行的是法律法定的职能,行使的是国防职权,实现的是国防利益,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
再次,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代表国防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上享有“行政优益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拥有事实上单方面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力,以及在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制裁供应商的权力。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具有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属于一种“混合性”合同,具有民事性、行政性的双重属性特征。
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民事性、行政性双重属性的“混合性”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防利益优先原则
国防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而国防利益又与国家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国防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能够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二)双方自愿合意原则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自愿合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基本前提;其次,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订立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三)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依法订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全面履行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军队采购机构与供应商正确地履行采购合同,使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连接着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正是采购合同不断地订立与消灭,才使军队物资采购以非强制性手段实现了其原本要通过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才能达到的目的。
(四)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有效实现满足国防物资需求从而实现国防利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供应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公开竞争原则要求军队物资采购机构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以通过采购合同来完成的采购项目,同时还要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通过一定的方式最终选择最有实力的供应商作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另一方主体。
三、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权利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国防物资需求,维护国防利益和保障国防安全。如美军采办合同有关条款则规定:“只要政府或军方认为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全部或部分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它便可随时做出这样的决定,即使承包商履行合同非常出色。当变更、终止命令一经下达,承包商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借鉴美军相关做法,基于维护国防利益的需要,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军用物资采购机构应该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如物资采购机构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享有一定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再符合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损害国防利益时,物资采购机构可以协调军队和国家有关部门,直接采用强制手段对其进行制裁,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制裁主要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的实现,是保证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无论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都不影响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政特权的存在,这其实也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
在保障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面解除采购合同或者变更采购合同权利的前提下,也应当对供应商的具体权利做出规制。
一是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不能缔结时供应商的质询权。缔结采购合同不仅是物资采购机构提出的,而且对于和谁缔结、如何缔结,物资采购机构都占据主动的地位。因此,要对那些参与而又未能与物资采购机构订立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给予质询的权利。
二是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在行使指挥权时的抗辩权。供应商有权就军用物资采购机构行使单方面解除或变更权的动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为维护国防利益目的所必须进行抗辩。
三为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单方变更、解除采购合同和行使制裁权时供应商的听证权。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为了国防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势变更、政策上的变化,在单方面变更、解除采购合同时,供应商应当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使供应商有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四、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
军用物资采购合同所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双重属性特征,使其在违约责任上也具有双重性。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比较起来,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违约,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当事双方也应该是不对等的,即物资采购机构(军队)违约,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应商违约,则应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次才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军用物资采购合同实现的是国防利益这一公益性,军用物资采购机构为确保军用物资需求目标的实现,对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同时对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施之以行政处罚。
既然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责任制度具有双重性,在救济制度上,就必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济途径。因此,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应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
一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实施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使供应商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就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
二是代表军队利益的物资采购机构并未借助行政强制力追究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是请求经济赔偿责的,或供应商对物资采购机构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是在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的纠纷中出现了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情况,如果分两种途径实施救济,显然其有不合理性,这就必须通过建立物资采购合同的救济制度予以解决。例如,可以考虑将军用物资采购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适用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规则;明确涉及民事性质的军用物资采购合同纠纷不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等。
【中国建设银行采购合同】推荐阅读:
中国建设银行房贷合同02-17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09-24
中国石化采购管理06-26
中国服装产业国际采购策略10-22
建设公司采购新年规划09-13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制度11-04
中国铁塔合同11-21
中国建设招标08-13
法治中国建设09-24
中国建设银行真题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