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服务委托合同

2024-12-15

研究报告服务委托合同(10篇)

1.研究报告服务委托合同 篇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号

委托单位(下称甲方):

咨询单位(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盐城同曦鸣城工程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日历天以内,向乙方提供所

有与咨询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准确

性、真实性负责,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甲方的建设场所及

相关经营场所实际考察调研。

第二条 根据双方商定的咨询深度,乙方应在甲方提供完整的与咨询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

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成果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对本开发项目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

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乙方对咨询成果报告作较大

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

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咨询成果书面报告一式八份。

第五条 费用支付条款

1、合同总价:¥*****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包含咨

询费、税费等,乙方承接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但乙方应对该成果进行保密不等向第三人出示或透露咨询成果内

容。服务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专家评审费用)。

2、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可研报告,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未

能获批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工程咨询成果报告时,每拖期

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5%,作为违约罚金,扣完为止。

2、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报告中出现原则性错误,且此等错误系

乙方造成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完毕。

3、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咨询成果报告重大修改(如规划、建设方

案调整或投资估算调整),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

由双方商定。

4、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咨询费时,应偿付给乙方以逾期

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5%计算。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

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2.研究报告服务委托合同 篇二

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是指以合同的形式,政府部门将全部或部分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营等工作委托或外包给专业的公司,并由双方共同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开发的收益和风险[3,4]。在电子政务服务外包业务中,政府作为委托方,运营企业作为代理方,政府设计外包机制并通过合同与运营企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5]。在这种委托代理的模式下,双方各期望获得效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的不完全,运营企业比政府部门拥有更多的关于服务外包的信息,运营企业可能在最大化自己效益的同时会产生一系列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或者说企业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6]。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最主要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最优的激励合同,使得运营企业按照政府部门希望的行动努力,最终达到双方的“共赢”局面。

1 政府和运营企业间委托代理模型

1.1 基本假设及参数设定[5,7,8]

(1)a代表运营企业的努力变量,是一维变量,a越大,表示运营企业越努力。

(2)γ(0≤γ≤1)为运营企业的能力系数(一般由服务外包提供商的资产规模、人力资本以及管理水平等决定)。

(3)θ为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代表外界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外生变量。

(4)α为服务提供商的固定收入(与产出无关)。

(5)β为运营企业分享的产出份额,也称为项目开发效果系数,即产出每增加一个单位,运营企业的报酬增加β个单位。β=0意味着运营企业不承担任何风险;β=1意味着运营企业承担全部的风险。

(6)π为产出,它的直接所有权属于政务部门,则产出函数为:π=ya+θ,Eπ=E(γa+θ)=γa,Var π=Var(ya+θ)=σ2。

(7)s(π)为政府支付给运营企业的报酬即激励合同,假设s(π)为π的线性函数,则s(π)=α+βπ。

(8)b代表成本系数,b越大,同样的努力a带来的负效应越大。

(9)c为运营企业的努力成本,也可以等价于货币成本,c=c(a)=ba2/2,∂c/∂a>0。

在政府和运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假设政府部门为风险中性的,运营企业为风险规避的,政府作为委托人,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π),诱使运营企业提高电子政务的努力水平,从而提高电子政务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给定s(π)=α+βπ,则政府部门的期望效用为:

Ev(π-s(π))=E(π-α-βπ)=-α+(1-β)γa (1)

假定运营企业的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即企业的效用u(w)=-e-pw,则运营企业的绝对风险规避度量为:undefined,其中ρ为绝对风险规避度量,w为实际的货币收入。因c(a)=ba2/2,则运营企业的实际收入为:

undefined (2)

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undefined

其中,Ew为运营企业的期望收入,undefined为运营企业的风险成本。

1.2 模型的建立

由式(1)得知政府的期望效用,因此政府部门最大化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undefined

令undefined为运营企业的保留效用,即运营企业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主要由它面临的其他市场机会决定[8]。如果运营企业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小于undefined的话,运营企业将不接受合同,则运营企业的参与约束条件为:

undefined

根据莫里斯(Mirrlees)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的研究成果,由运营企业的参与约束的一阶导数可得到其激励相容约束为[5]:

undefined

因此,在电子政务服务外包中,政府对运营企业的激励模型为:

undefined

在以上模型建立中可以看到,政府部门的目标是最大化其期望效用Ev,实现电子政务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要受到运营企业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约束。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就是要找到一个政府部门对运营企业的最优支付函数,即求出(α,β),使得政府既可以实现电子政务服务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得出确保运营企业获得相应利润的最优努力水平。

2 激励机制模型的研究

2.1 对称信息下的激励机制模型分析

如果委托方政府部门与代理方运营企业之间是信息对称的,政府部门能观测到运营企业的努力水平α,此时激励相容约束是不起作用的,任何努力水平α都能通过参与约束的强制合同来实现,因此政府对运营企业的激励合同就是选择(α,β)和α,解下列模型最优化问题:

undefined

在最优的情况下,参与约束的等式是成立的,将参与约束中的固定收入项α代入目标函数,则上述最优化问题重新表述如下:

undefined

求解得:undefined

因此,在对称信息下,实现政府部门期望效用最大化,政府给运营企业的最优支付应为:undefined,政府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运营企业的固定收入刚好等于运营企业的保留工资加上努力的成本。由于委托人政府部门是风险中性的,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担要求代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即β*=0;对应地,运营企业最优努力水平为undefined。则最优合同为:

undefined

,即只要政府部门提供的激励合同s足够小,运营企业就不会选择努力水平a

2.2 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机制模型分析

在实际当中,政府与运营企业之间信息是非对称的,因此,在非对称信息下的委托-代理模型中,运营企业相比政府部门具有信息上的优势。政府部门不能直接观测到运营企业的努力水平a,而通常利润水平不仅与运营企业的努力水平有关,还受到外生变量θ的影响,因此,运营企业可以将低利润的出现归咎于不利的外生影响,从而逃脱政府部门的追究。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运营企业都会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a,因此,任何政府部门希望的a都只能通过运营企业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激励相容约束是有效的。

因此,在非对称信息情况下,同样的问题就是选择(α,β),解下列模型最优化问题:

undefined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不能实现的,这是因为,给定β*=0,即运营企业的收入同电子政务项目的产出无关,运营企业将会选择最大化自己确定性等价收入的a,根据undefined可得a=0,就是说运营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将选择a=0,而非undefined。

将参与约束IR和激励约束IC代入目标函数(13)式,则上述最优化问题可以重新表述如下:

undefined

求解得:undefined,由β>0可知,运营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当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时候,会存在两类代理成本,即风险成本和激励成本。风险成本:undefined,这是净福利损失。

当运营企业的努力水平可观测时,最优努力水平为undefined;当努力水平不可观测时,政府部门诱使运营企业自动选择的最优努力水平为:undefined,则期望产出的净损失为:undefined;努力成本的节约为:undefined。

因此,激励成本为:undefined,总代理成本为:undefined,代理成本随着运营企业的风险规避度ρ和产出外生随机变量σ2的上升而上升。

2.3 结论和建议

(1)在信息对称下,当政府部门可以观测到运营企业的努力水平时,运营企业提供的努力水平a可以通过激励合同强制实现,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可以同时实现,此时运营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为undefined,获得的最优支付为undefined,则运营企业的所得与产出无关,不承担任何风险,分别由运营企业的机会成本和努力成本构成。因此,政府部门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可以通过设置一个最优的激励合同来实现,最优合同为,这时,运营企业为了获得相应的利润,也会按照最优的努力a*来提供电子政务服务。

(2)在信息不对称下,政府处于信息劣势,运营企业比政府部门更了解自己的技术开发实力,可能向政府传递不充分或不真实的信息,但是在政府的激励下运营企业的最优努力水平undefined,即在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努力水平是要严格小于对称信息下的努力水平。若β>0,在政府的线性激励下,运营企业需承担一定的风险,为获取自身收益最大化将会选择最优努力水平a,同时使得政府的期望效用最大化。

(3)在信息不对称下,β是γ的增函数,说明随着运营企业的能力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给予的激励强度也会随之增大;β是ρ、σ2和b的递减函数,即运营企业越是风险规避,产出π的方差越大,运营企业越是害怕努力工作,他应该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4)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成本的大小取决于运营企业的风险规避度、努力的效益及外生随机变量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政府和运营企业在电子政务服务外包的激励机制的委托代理模型的分析和讨论,运营企业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努力水平a和政府对运营企业的激励程度β主要取决于三个变量:企业的成本系数b、风险规避程度ρ以及产出的不确定性σ2,所以研究政府对企业的激励应从这三个变量入手。对此,笔者试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服务外包中的基本法规与制度,为外包提供法制基础,建立良好的外包环境,确保电子政务建设中对政府和运营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防止行政权力对电子政务建设的阻碍。

(2)加强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和监控,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获取更多的有关项目建设的信息,使政府部门对激励机制的设计更具科学性,减少运营企业把低利润的产出归咎于不利的外生影响的机会,增强激励强度并减少代理成本。

(3)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系数。首先,政府要加强对研究与开发的财税和金融支持,培养和引进大批技术领军人才,加强创新体系的建设;同时,企业要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开拓市场能力。

(4)鼓励和引导企业间的合作行为,这样可以降低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成本系数,而不影响企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质量。

3 结束语

本文采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了电子政务服务外包中政府部门对运营企业的激励模型相关问题,定量地得出了对称信息和不对称信息两种情况下政府对运营企业的最优激励合同,以及对应情况下运营企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努力水平,并在模型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给出了一些建议,为双方达到“共赢”的状态奠定了基础。本文的研究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政府对运营企业的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考虑到信息监理单位在电子政务服务外包项目中的作用,将进一步研究政府部门对信息监理单位和运营企业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任志涛,张睿.电子政务服务外包及其激励机制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7(7):142-146

[2]蔡立辉.电子政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陆敬筠,仲伟俊,王加中,等.电子政务服务外包模式BOO和BOT的比较研究[J].管理学报,2010,7(5):696-701

[4]陆敬筠,仲伟俊,梅姝娥.电子政务外包的BOT模式[J].决策参考,2007(20):57-58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张淑敏.激励契约不完备性与组织文化[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7]任志涛.电子政务服务外包理论及其项目激励机制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3):100-104

3.研究报告服务委托合同 篇三

【关键词】 国有银行 内部治理 委托代理 实体经济

1. 委托代理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和变化,现代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对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企业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造成委托人董事会和代理人管理层两个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委托代理问题就产生了。

国有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也面临着委托代理问题,简单的来说,国有银行的委托人是各级政府,政府设立银行的最主要目的是让银行业为实体经济融出资金,为各级各类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良性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发展银行业不是谋取自身利益,根本的目的还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而银行业的代理人是各级政府任命的银行行长及管理层,他们利用掌握贷款审批权限谋取自身金融企业利益,导致企业贷款成本过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最终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2.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2.1委托人虚置导致的国有产权主体不明确

国有银行的委托人是代表本国国民的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出资的方式建立,目的是形成本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源泉,国家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把关系国家金融安全的大银行国有化,并以行政任命的方式任命各级银行行长,各级银行行长又层层任命各级管理者,造成委托代理关系链条长而复杂,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行政授权而不是资本授权的基础上,一方面政府作为银行所有权的主体和外部出资人将银行资本委托给银行经营,而另外一方面,银行从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到银行业务的类型,再到具体业务的开展都被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所左右,不能按照完全的商业化原则进行独立运作,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国有四大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了战略投资者,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行政体制干预问题。

2.2国有身份和市场化取向导致的目标不统一问题

国家作为委托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委任银行管理层管理国有资产,国有银行及各级任命有级别的管理者应以国家社会利益为已任,使国有银行真正发挥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作用,围绕国家基本建设和民生保障,合理审核资金需求,把资金授信于实力信誉好,符合产业结构的各级类型企业,千方百计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减少企业成本,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最终使实体经济良性运转,当然国有银行早已实现了商业化改造,变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标,这无可厚非,但是国有银行的最大出资人是国家,国家是第一股东,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把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结合,有必要还必须牺牲经济利益以保全社会利益,这是国有银行和非国家控股的中小股份制银行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国有银行法人治理方面的一个难题,但是另人遗憾的是,个别国有银行一方面以国有身份向国家要政策要资金,增加纳税人负担,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只对任命他的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另一方面,需要国有银行承担某些社会责任的时候,他又以市场经济为借口,逃避责任和监管,不能很好服务社会实体经济。

2.3代理人的偷懒和贪婪导致的代理成本过高

行政命令主导的委托代理关系下,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能直接以清晰的产权主体身份,专业化的经营银行具体业务,而代理的银行管理层不是资产所有人,从本质上讲,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报酬,这可以从国内某些银行利润下降,高管却照样拿高价年薪上可见一般。甚至某些银行管理人员吃拿卡要,增加社会贷款成本,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进入股市楼市,推高楼价物价,所以说委任的管理层的偷懒导致代理链条过长,信息传导失真,代理成本过高,影响了银行服務实体经济的目标和效果。

3. 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3.1强化国有银行产权主体,完善国有产权监督

除了继续发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会等组织的固有职责,真正要把国有股的权益人身份人格化,把代理链条过长的垂直管理变成扁平式的管理模式,第一,强化董事会组织管理机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特别强调相对于控股股东利益和相对于管理层的独立性,良好的独立性可以保证董事会公正、有效地行使其使命和职责,妥善维护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要合理设置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有利于成员之间的监督与制衡,有利于吸收不同的意见,也有利于规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第二,强化国有产权监督,政府可以派出纪检组,在人事和待遇上完全独立,主导监事会处理和银行有关的内部违规,把眼睛时刻盯在国有产权上,不让国有资产流失,在年初,年中,年终和上级银行一起审帐查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2适度激励,强化责任

事实证明,金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把委托代理问题片面的认为只有通过强化物质激励,一味的提高经理人的工资待遇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这是大错特错,既然各级行长是行政委任的,就要讲党性顾大局,不能只讲待遇,不讲责任,不能既享受行政级别,又享有职业经理人的工资待遇,从实践情况来看,不仅作为国家的委托人缺乏监管,作为持有公众股的普通股东还是国有股背后的国民也缺乏手段监管,使一些激励手段没有起到让管理层强化社会责任,依法管理

的目的

3.3以银行家的要求做好实体经济的维护者

国有银行是以经营货币资金和信用的特殊金融企业,对金融市场实行一定的垄断经营,目的是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保障人民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地位,但同时也使国有银行相比较其他非国有控股的中小银行享有垄断红利,从这一点上来讲,国有银行更应该强化社会责任,更应该切实维护实体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实体经济发展好了,银行的利润才能提高,国家收入才会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才会发展好,国民福利和社会才会进步。如果各级银行只从一己之利出发,只看到银行业发展这个点,看不到实体经济发展这个面,以牺牲实体经济为代价发展自身,那么最终银行业也无从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更无从谈起。

4.保安委托服务合同 篇四

乙方:石家庄金卫伟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一、保安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的地点及范围为:

二、保安服务内容

三、服务时间

服务期为 壹 年,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至2012 年 1 月 31 日止。

工作岗位安排为:甲方岗位为内部巡逻岗、门卫形象岗、迎宾引领岗三个岗位,每天每个岗位从上午八点至晚八点不间断单人执勤,两班轮换制。每名保安员,每周休息一天。具体岗位人员由乙方安排,但需甲方批准后执行。保证三个岗位在工作时间都各有一人执勤。其中一人为轮休备用人选,特殊情况下,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环境条件,确需变更乙方保安人员的工作,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临时增派保安人员的,应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并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向乙方另行支付额外服务费用。

四、保安费用及支付 服务费为每人两仟元/月(不含税费),由甲方在每月12日之前将上月的保安服务费用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如甲方需要发票,由乙方负责开具,甲方承担税费。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费用要求。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监督乙方派遣人员的全面工作,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保安管理服务工作意见。

2、乙方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附后)。对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保安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提出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保证换人。

3、甲方应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管理规定,协助乙方做好保安工作。

4、甲方向乙方保安人员提供三部对讲机和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并免费提供午餐、晚餐及带有七个床铺的宿舍一间。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工作人员从事违背法律及超过保安合同内容的工作。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需保证在任何工作时间内,派遣至甲方的保安员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人数且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并向甲方提供适合其工作要求的保安人员。

2、乙方保安人员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财产和权益不受侵害。

3、乙方保安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对执勤区域内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作,及时报告给当地公安机关和甲方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4、乙方保安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乙方保安人员在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执勤时,对手续不符合规定和由明显问题的,有权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甲方领导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不得进行干涉。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时支付保安费,逾期20天未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甲方仍需支付拖欠的保安费。

2、因乙方保安人员未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因乙方保安人员未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经乙方整改,仍未达到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八、赔偿限制

1、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的财产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2、对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乙方保安人员提出合理书面建议后,甲方仍未采纳,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3、甲方因乙方保安人员拒绝履行其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不合理要求而造成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九、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2、如合同到期未及时办理续签手续,本合同继续有效。

十一、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继续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双方各持两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物业小区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专业保安服务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服务区域:

第二条、委托服务期限:

1、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为期 年

2、委托人员数量,共 人,其中包括队长1名。人员分布为东、西出入口24小时门卫岗6人、园区24小时巡视岗共4人。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员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2、甲方有权审核并要求乙方修改执勤方案和工作服务标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并完善保安服务工作,并接受乙方对关于安全防范、消防隐患等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甲方保卫部负责对乙方保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对发现工作表现不称职的队员,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屡教不改者,按照甲方《员工手册处罚条例》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5、依据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脱岗、串岗、睡岗)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调整乙方保安人员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的权利,乙方保安人员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7、小区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应协助乙方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妥善解决。

8、甲方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桌椅、组织学习、训练的场所等。

9、甲方负责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配合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卫职责。

10、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外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保安服务的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门卫(岗)服务、巡逻及其他因甲方管理面积增加需委托给乙方的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类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5、乙方应当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执勤方案要求能达到甲方满意的保安服务人员质量和数量。

6、乙方保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标准、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及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7、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更换合格人员。

8、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与公安、消防、城管、市容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保持良好关系。

9、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发现治安、刑事案件、火情等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保卫部人员,同时注意保护现场。第五条、人员要求

1、乙方保安人员年龄须在50岁以下,身高170cm以上,胖瘦适中,形象端正,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

2、乙方需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统一工服、工鞋等,并随季节更替变换工服。

3、乙方保安人员应具备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人员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4、乙方保安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个人品行端正,无治安拘留等违法犯罪记录。

5、甲、乙双方对保安人员进行月度考勤统计,如发生对保安人员服务行为的投诉的,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给予相应处罚并更换人员。

6、乙方应经常检查乙方保安人员的文明执勤、礼貌用语,注重维护甲方企业形象,确保小区的治安稳定和安全,尽心尽责做好小区的卫士。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派人员的花名册、籍贯、身份证复印件等。第六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保安服务费为 元/人/月,年费用合计为元。

2、支付方式:甲方依据保安月度服务表的月度统计情况,在次月10日前以支票形式支付保安服务费,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第七条、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职条件的,视为未提供相应的保安人员。

4、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时,5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数额扣除相应服务费用。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遇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第九条、争议解决

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属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第十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签订的,应提前 30 日提出书面意见,如单方提出不再继续签订的,应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附则

1、甲、乙双方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本合同外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企业信息。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期:日期:篇三: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保安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服务方:(以下称“乙方”)保安服务资质范围: 证书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4号)□《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2006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苏公通﹝2010﹞15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_____________(注明名称及条款编号)

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项目:

□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按照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目标部位守护服务:对指定的场所、物品或要害部位等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与守卫的服务业务。

□武装守护服务: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为保安员配备公务用枪,为军工、金融系统、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单位提供专职守护服务。□巡逻服务: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押运服务:按照要求将客户或者本单位的财、物安全地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

□随身护卫服务:通过随身护卫等方式维护特定客户自然人人身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服务业务。

□安全检查服务:使用安检设备,通过目测等方法,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的服务业务。

□秩序维护服务:为保持服务区域内正常工作、生活有条不紊,不出现混乱局面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人群控制服务:在特定的地点、区域、部位等人群聚集场所维持秩序的服务形式。

□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运用科技手段和安防、消防等产品设备,为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监控系统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置和其他相关支持的服务业务。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发现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的服务业务。

二、服务内容:

1.出入口守卫(门卫)服务

□1.1乙方对甲方确定的出入口进行值守,查验出入人员、车辆的证件,阻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1.2登记出入人员和携带的物品、出入车辆和运输的物品。防止危险品、违禁物品入内及服务区域内物品被盗。

□1.3疏导出入口车辆和人员,确保出入口畅通有序。□1.4做好出入口安全防范工作。

□1.5完成与甲方单位约定的其他任务(譬如协助甲方实施来访人员的接待)。2.目标部位守护服务

□2.1甲方对甲方确定的目标部位进行检查看护、值守、守卫。

□2.2对出入目标部位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或装运的物品进行验证、登记,严禁外部无关人员进入。

□2.3指挥、疏导出入目标部位的车辆,清理无关人员,维护目标部位出入口的正常秩序。□2.4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在目标部位巡回检查。□2.5协助甲方发现并消除治安隐患。3.武装守护服务

□3.1确保守护目标的安全。

□3.2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服务单位维护守护区域的秩序。□3.3预防和处置可能危害守护目标的事故和灾害。4.巡逻服务服务 4.1区域巡逻

□4.1.1维护巡逻区域内的秩序。

□4.1.2发现各种可疑情况,制止不法侵害。

□4.1.3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4.1.4协助处置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4.1.5保护现场 4.2人员密集场所巡逻

□4.2.1疏导人员有序行进和流动。

□4.2.2巡视、检查场所内的安全设施,确保运转正常。□4.2.3进行安全宣传。

□4.2.4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4.2.5协助处理紧急情况。5.押运

□5.1押运目标______,押运装备______ □5.2制定详细的押运方案。□5.3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5.4对押运财物的置放、运输条件、环境等做好押运前的勘察工作。□5.6做好押运财物的交接工作。6.随身护卫服务

□6.1敏锐观察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6.2做好与安全有关的生活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6.3指定随身护卫方案,确定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6.4了解护卫对象的活动情况、活动意图,与有关方面加强联系。

□6.5控制接触护卫对象的人员范围,掌握好活动时间,及时提醒其转换地点。□6.6遇有正在实施的针对护卫对象的突然袭击、滋扰等不法侵害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制服不法分子,将护卫对象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事态扩大。7.安全检查服务

□7.1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及时发现可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7.2使用安检设备,对特定的人群和车辆、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甄别安全隐患。□7.3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避免事态的扩大。8.秩序维护服务

□8.1通过巡视查看、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及时纠正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良行为。□8.2疏导服务区域人员的有序流动。9.人群控制服务

□9.1对聚集场所的人群进行疏导、分流限制,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9.2查验人员证件及携带物品,维持特定地点、区域、部位的治安秩序,威慑不法分子,保护重点部位和目标的安全。

10.安全技术防范服务

□10.1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防范目标设计、安装报警器材。

□10.2接到入网客户的报警信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10.3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10.4对于误报警应迅速给予排除。

□10.5对于联网报警客户的技防设备定期维护,防止出现设备故障。

□10.6对于客户提出的技防设备报修和技术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给予解决。11.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1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指定的或者本单位的区域和目标可能受到侵袭、发生意外事故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11.2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隐患及时提出防范措施,策划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方案。

三、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服务区域(项目)、服务对象(人员)、岗位设置、班次安排、人员配备、巡逻路线、巡逻方式,控制重点、巡逻频次等制定“保安服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签字后执行。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保安员,但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费用及支付

1.甲方根据服务区域的□岗位配置□工作时间和□总人数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______/月/季/年。

2.费用按□月□季度支付,乙方于每□月□季度首月__日前根据双方确定的费用金额开出上一月/季度服务费用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__日内支付费用。

3.在滞纳服务费时,乙方仍需提供服务。但在滞纳服务费期间发生的合同范围内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工作条件的提供、装备的配备

□甲方提供 □乙方配备 □值班室____ □办公桌椅____

□宿舍____□床铺____□寝具____

□工作制服(应在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防护用具:□钢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皮棍□不锈钢钢叉□催泪器 □交通工具:□电动车□押运车□____

□通讯设备:□对讲机□巡更棒□____ □照明用具____

七、保安员的选用及管理

1.乙方应为甲方配备经过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的保安员___名,并配备□____名保安队长。

2.乙方应当与提供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劳动保险手续、和居住证手续,保安员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缴纳。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保安员在工作时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纪、违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保安员,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2日内予以更换。

八、监督检查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保安服务方案和工作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保安服务方案和工作细则。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保安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乙方应当自接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日予以补足,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调换或补足保安员,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年度保安服务费总额 ___%的违约金。

2.本合同服务期内,如因乙方保安员监守自盗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本人当月的服务费用外,其余损失的部分由乙方赔偿;如乙方保安员因无故逃岗、睡岗或未尽到谨慎服务职责,造成甲方损失的,除扣发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分由乙方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即一次损失达___万元或累计损失达___万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3.乙方保安员在工作中如损坏甲方财物和甲方配备给乙方的工作物品,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保安员如发现有人侵害甲方财物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扣除当班保安员当月的服务费,其余损失部门有乙方赔偿。

4.因乙方保安员的职务行为违法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以及其他在谈判、本合同实施或履行过程中所得到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责任应在本合同到期及终止后依然有效。

十一、其他条款和条件

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移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对于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变更、修订、增补或删除应当经双方同意,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3.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保安服务方案 □保密协议 □其他(注明):____

4.乙方及其员工应确保其充分了解甲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质量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以及环境方针,并确保其执行本合同期间不违反上述制度及方针。5.本合同如需同时使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5.委托服务合同 篇五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洁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服务地点、标准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保洁服务的地点: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钱江路2号,南通新昱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具体服务范围见附件一《保洁范围和标准》

二、合同期限及服务时间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保证在上述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每天小时以上保洁服务,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范围和标准完成保洁服务。

三、甲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保洁用品,并积极配合乙方的清洁作业。

3、对乙方保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清洁范围和标准的,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4、积极采纳乙方在保沽方面的提出的书面合理化建议。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认真完成《保洁范围和标准》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2、乙方在提供服务时不能妨碍甲方正常的办公管理秩序。

3、乙方保洁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属于甲方员工,乙方在提供保洁服务过程中,乙方出现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5、乙方保洁工作中未达到保洁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保洁质量标准的),经甲方两次口头通知,仍未达到标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发出一次书面通知,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的0.5%—1%。

五、保洁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保洁服务费每月为 20 元(大写:人民币 贰仟元正),于每月26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可能被乙方知晓的关于甲方业务、客户等信息,在本合同中都应被认为是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保存或携带外出。

七、合同履行、解除及续订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或终止解除本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原条款进行补充及变更。

4、合同到期,双方若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1年,顺延次数不限;如有异议,任何一方须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

6.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篇六

委托方(甲方):××公司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甲方因××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李××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如果必要)、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如果有)、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如果必要)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万元中进行支付;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如果有),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律师事务所

7.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发展路径研究 篇七

1 物流服务合同发展现状及问题

根据传统的产业分类形式,一些基本的物流服务分散于各种传统产业类型中,如:运输服务、保管服务、仓储服务等。这些传统的物流服务发展时间相对较长,作为单一的服务类型也取得了较多的经验并逐渐形成了相对比较适用的运作模式和格式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以单独章节做了原则性描述。但是,现代物流服务远非单纯的运输或仓储,而是多环节的融合乃至提升。因此,合同法中的这些有名合同实际上已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物流合同,也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第三方物流的蓬勃发展、物流服务纠纷的日益多发、物流服务法律框架的不足都对物流服务合同的规范化和国际化提出了迫切需求。

1.1 第三方物流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全球新一轮的产业转移,企业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一种从“多元化”向“归核化”战略的调整,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凝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推动了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第三方物流作为物流服务外包的产物在整个物流产业中已占有了较大的比重。2006年我国销售物流外包以5~10%的速度增长,运输与仓储外包以10~15%的速度增长,委托运输业务占企业运输业务总量的67%,据估计5年内市场规模将超50亿美元。虽然目前第三方物流市场还存在行业集中度低、需求不平衡、规模偏小、增值服务偏薄弱等问题,但是随着资源的进一步优化整合及服务专业化的加强,整个行业发展将更加有序和理性,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第三方物流不仅自身因社会的广泛需求而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其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所实现的高效率还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收益,例如:增加GDP总量、缓解交通压力、减少环境污染等,大力发展以第三方物流为特征的现代物流服务已经成为我国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的必然要求。

1.2 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的需求

物流服务合同是物流服务需求方与提供方之间签订的、用来约定合同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商事合同,它是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纽带。第三方物流常被称为合同物流,可见合同对第三方物流的重要性。而从目前情况看,除运输、仓储等一些传统单环节物流服务已有广泛应用的格式合同以外,真正意义上的多环节综合物流服务在合同方面还处在比较混乱的阶段,合同条款设置随意性强,给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物流服务合同的规范化需求主要来源于物流服务合同策划、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复杂性。

(1)从物流服务的自身特点看,物流服务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要求复杂;服务相关方可能涉及生产者、加工者、代理人、仓储保管者、运输者、管理者、最终用户等多方面;服务内容除单纯的物流服务项目外还可能涉及物流企业为服务需求方提供的全套物流方案及运作,如不能通过规范化合同使条款设置相对固化,将极大增加合同策划难度和成本。

(2)从物流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看,因为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一方面当需求方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企业或集团时,他们常凭借自身实力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在物流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导致权责不平等、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当需求方对物流服务不完全了解时,物流企业为了规避自身风险,也可能在物流合同上有意忽略某些必要的内容,造成实际执行困难。

(3)从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发展第三方物流的意义就在于便于整合社会资源。因此,签约物流服务提供方可能仅是物流合同约定的物流活动的总负责和组织者,而具体的物流功能则委托给其他履约者实际履行,尤其是在涉及国际物流等相对庞大复杂的物流服务时,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会涉及许多的组织或个人。这些组织和个人之间如果没有规范化的合同对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约束,在发生延迟或违约等意外情况时,索赔权利的行使和追偿等问题将变得很复杂。

2 物流服务行为的法律特征

物流服务作为一种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过程的服务形式,本身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进而决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2.1 综合多样性

物流服务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基本环节,并可衍生出许多综合服务,差异性显著。只有将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等强制性手段和标准等推荐性手段配合并覆盖到所有的物流服务环节,才能保证物流服务合同的科学可操作,才能规范和约束全部的物流服务活动。

2.2 相关方复杂性

物流服务是连接产品买方和卖方的服务行为,而物流服务的核心和效率的体现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因此,在物流服务开展过程中,可涉及物流服务总承包方、产品买方、产品卖方、最终用户、国际货代、运输公司及其他分包方等许多利益相关方,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复杂性。因此,物流服务合同必须能够涵盖并理清所有相关方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物流链的高效和可控。

2.3 技术性和国际性

现代物流的关键特征就在于它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产业。因此,体现出了较高的科技水平。现代物流也是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受益者,物流早已超越了地区和国界的限制而呈现出了国际化特征,延伸到调整物流活动、规范物流市场的物流服务合同,也就必须体现其国际化视野和技术进步。

2.4 适用法律复杂性

物流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处理都需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开展,通过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引导才能实现有序、健康的发展。由于物流作为单独行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不长,目前因环节而分散于海陆空运输、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许多方面,分由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多部门管理,长期以来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各行其是、多头管理的局面一直难以扭转,造成现行的法律体系分散、层次复杂、整体协调性和系统性有待提高。

在合同方面,《合同法》是调整物流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但目前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绝大多数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或一揽子服务,既要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要提供具体的综合物流服务,还可能提供单独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描述。因此,还需在《合同法》、《海商法》等对合同有规定的法律的框架下,结合物流服务行为特征,探讨确定适用于某些典型物流活动的物流服务格式合同,尽可能协调不同法律对同样或类似内容的规定,为物流企业开展微观经济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南,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

3 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的意义及作用

物流服务合同的规范化是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目前物流合同争议和纠纷多发影响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真正实现物流服务合同的诚实守信、公平、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解决合同各当事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意思表示不明确、可操作实施性差等问题,通过规范化的条款设置减少合同中的不公平和不明确要素,使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成为可能。

(2)引导物流活动各相关方重视合同的签订和条款的合理设置,从第三方物流服务特征出发,以合同条款明确、可实施为原则,充分考虑物流服务活动的不确定性,实现合理范围内的可扩展和可调整,贴近实际运作情况,使合同真正成为调整和引导物流服务全过程的文件。

(3)有助于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深入理解物流服务内容和整合物流服务环节,尤其是当企业对物流服务理解不深或缺乏必要的合同评审能力时,规范化和格式化的物流服务合同可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合同签订风险,促进物流活动规范化发展,减少物流服务合同纠纷,降低物流服务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损失,从而推动物流企业和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4 物流服务合同规范化设计

从目前物流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实际案例看,现代物流为了追求效率开始订立严密、详细、明确的合同条款,格式化合同必将大规模应用。合同格式化的好处不仅在于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在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期间的准备工作,也有助于帮助企业全面细致地分解服务内容并订立易于操作和执行的合同。合同条款设置是物流服务合同能够成功约束物流服务行为的重要前提,不仅应涵盖所有的服务行为,而且应实现其完美契约化;另外,合同条款应能体现合同所有相关方的平等关系及全部的权利义务。

4.1 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对冲市场风险

在市场因素或宏观环境要素对物流服务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物流服务合同各当事方应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和必要的对冲措施实现物流服务价格调整的可能性,以便使物流服务合同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变化、规避风险并保护合同各当事方的利益。物流合同以其长期性和稳定性而著称,但在签订物流合同时,如果没能在条款设置上预先考虑到规避履行期内市场波动的风险,那么这种长期和稳定的物流合同将可能造成当事方难以估量的损失。以涉及运输活动的物流服务为例,其运输成本常成为物流服务总成本的主要部分,而运输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由物流服务提供方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等措施进行控制,而极易受到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和政治、自然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通过运输市场的价格波动反映出来,并会给长期物流合同的各方在经营中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使某一方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各方预期目标的实现。而如果在物流服务合同中设置价格浮动条款,在触动某些条件时,合同各当事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价格重新协商调整,这是对价格波动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措施。

4.2 设置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服务内容的可调整性

物流服务合同的长期性为服务内容的完全一贯保持带来了不确定性,合同当事方企业可能出于销售和贸易等策略调整的需要而提出调整或改变原订服务内容的需求,如果合同条款完全没有考虑到服务内容的可调整性或可扩展性,原订合同就只能解除,或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给予新的约定,合同各缔约方不得不面临频繁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局面,不管哪种形式都将影响合同的稳定性和企业活动的连续性。因此,需要在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考虑服务内容的合理可调整。

4.3 根据物流服务内容确定明确可操作的合同条款

我国物流企业渊源于传统的交运、仓储、批发零售以及货代等行业,之后整合并增加了其他增值服务环节,如:条码生成、分拣包装、寄售、配送等,近年更发展出了物流咨询和方案设计等定制高端物流服务。因此,物流服务合同应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无名合同。物流服务合同条款必须能反映物流服务链条中的这些关键环节,而不是千篇一律,应根据具体的物流服务内容区别设计。以此为起点,求大同存小异,才能提炼出若干通用的物流服务格式合同。

在商品快速流转中,需要多方面因素参与合作,每一方在物流中的行为及后果应该尽可能明确,以此为其他行为带来可靠的决策参照。这种特点要求支持物流系统运行的规则有较高的效率。因此,合同的每个条款尽可能明确且可操作性强,以便准确严格执行,依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约束合同各方的行为。

4.4 条款充分考虑纠纷及纠纷处理

有经济活动就必然有纠纷,不同的经济活动,其纠纷的内容和形式都可能不同。在现代物流大规模联动之下,物流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当事人的权益争议和纠纷,并可能影响到其他环节的正常运行,导致责任范围扩大到整个系统的参与者,这种物流活动的复杂性、相关方的复杂性、环节的复杂性都决定了责任认定和纠纷处理的复杂性。而物流服务核心内容的不同将直接影响所形成的物流服务合同的性质,因合同性质的不同,其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原则、法律适用自然也不相同。因此,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研究不同的适用法律规定和实际可能处理方式等,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尽量减少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4.5 综合考虑整个物流活动链条上的当事方在本合同中的责任问题

传统合同具有债权的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只限于合同双方,不针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目前民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种相对性,开始追究第三人责任,尤其是代位权的广泛使用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承认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可行性,这在现代物流行业中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因为这种突破将单个合同的某些责任扩大到整个连动过程的每个参与者,从而引进了更多的主体来保障债权、承担责任。另外,在物流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应该综合考虑整个物流活动链条上的当事方对合同的影响,并在本合同或相关合同中予以明确。整个物流过程的组织者,也就是总的物流服务合同的签约提供方,当然应该对整个物流过程负责,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相关方众多,每个具体合同的履行都可能影响到其他合同的履行和效果,因此,还应结合物流活动的具体实施加以综合考虑。

4.6 关注物流服务合同履行

虽然正式生效后的物流服务合同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一样,都将作为合同当事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的法律依据而严格履行,但物流服务合同标的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服务,这种标的必须通过特定的过程才能实现,因此,具有特殊性。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上仍需符合物流服务行为特点,遵照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尤其是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及合同各当事方应采取的措施,以便将意外成本尽量降低,减少意外情况对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

5 结语

为推动物流合同规范化,指导物流服务缔约方明确物流服务合同应涵盖的内容、关键要素的设置、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违约处理等,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物流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2007年国家发改委正式立项并在全国物流标委会的组织下开展《物流服务合同准则》行业标准的研制工作。该项工作已列入《全国物流标准2005~2010年发展规划》,是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重点推进工程。相信随着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将有效减少物流服务纠纷并引导物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仲民,赵继新.物流法律法规基础[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 邹晓美,高泉.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J].中国流通经济,2007,(04) :21~23.

[3] 牛锐.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

[4] 刘俊霞;何海泉;李鹏.第三方物流的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08,(19) :9~10.

8.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篇八

委托合同就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事项的授权书。下文是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篇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范本

( ) 第 号

受委托人: 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别,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联系电话: ,工作证编号: )、(联系电话: ,工作证编号: )为乙方 就(与) 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一审 二审 侦查 审查起诉 申诉 (再)审 执行 仲裁 劳动仲裁 非诉讼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 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分期付款 风险代理

(2) 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 万 仟佰 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 万 仟 佰 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 在 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 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 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 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包干制。 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

①受诉法院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五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9.物业小区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的专业保安服务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服务区域:

第二条、委托服务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2、委托人员数量,共2人。人员分布入口24小时门卫岗1人、园区24小时巡视岗共1人。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保安人员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2、甲方有权审核并要求乙方修改执勤方案和工作服务标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进并完善保安服务工作,并接受乙方对关于安全防范、消防隐患等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甲方保卫部负责对乙方保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对发现工作表现不称职的队员,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屡教不改者,按照甲方《员工手册处罚条例》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5、依据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

务工作时的过失(脱岗、串岗、睡岗)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有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调整乙方保安人员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的权利,乙方保安人员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7、小区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应协助乙方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妥善解决。

8、甲方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值班室、桌椅等。

9、甲方负责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配合乙方保安人员履行保卫职责。

10、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外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保安服务的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门卫(岗)服务、巡逻及其他因甲方管理面积增加需委托给乙方的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类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5、乙方应当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执勤方案要求能达到甲方满意的保安服务人员质量和数量。

6、乙方保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标准、各项福利待遇、社会

保险等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及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7、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应当于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换合格人员。

8、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发现治安、刑事案件、火情等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人员,同时注意保护现场。

第五条、人员要求

1、乙方保安人员年龄须在50岁以下,身高170cm以上,胖瘦适中,形象端正,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要求。

2、乙方需为乙方保安人员提供统一工服、工鞋等,并随季节更替变换工服。

3、乙方保安人员应具备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人员任职条件及合法手续。

4、乙方保安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个人品行端正,无治安拘留等违法犯罪记录。

5、甲、乙双方对保安人员进行月度考勤统计,如发生对保安人员服务行为的投诉的,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给予相应处罚并更换人员。

6、乙方应经常检查乙方保安人员的文明执勤、礼貌用语,注重维护甲方企业形象,确保小区的治安稳定和安全,尽心尽责做好小区的卫士。

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派人员的花名册、籍贯、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六条、保安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保安服务费为2900 元/人/月,年费用合计为34800元。

2、支付方式:甲方依据保安月度服务表的月度统计情况,在次月10日前以支票形式或现金支付保安服务费,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

第七条、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变更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两个月的保安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

3、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职条件的,视为未提供相应的保安人员。

4、乙方提供的保安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时,5日内予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数额扣除相应服务费用。逾期十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遇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属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签订的,应提前 30 日提出书面意见,如单方提出不再继续签订的,应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附则

1、甲、乙双方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本合同外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企业信息。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10.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践与思考 篇十

(1) 村级财务管理日趋规范。推行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后, 会计人员由财政所干部担任, 消除了村级财务管理队伍非专业化的弊端。财政干部政策水平、业务素质较高, 会计服务中心财务制度健全, 并通过实行会计信息化, 财务处理及时、规范、准确。会计人员摆脱了对村级的依附关系, 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与村级脱钩, 更好地增强了会计的监督职能, 严把账前审计关, 保障了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 减少了不规范、不真实、不合法条据的入账。村级非生产性、非公益性开支得到了控制, 有效地杜绝了乱收费和乱开支情况, 普遍存在的收入入账不及时, 票据跨年度入账, 现金管理混乱等现象明显减少, 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2) 资金运行规范安全。会计服务中心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 管理村级资金, 村级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一事一议”资金、承包出租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 、财政部门核拨的转移支付资金, 以及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 一律缴存或拨付到财政专户, 实行专户管理, 大大减少了村级资金体外循环、坐收坐支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村级资金在确保五保供养、村组干部工资发放、正常办公支出与应急支出、公益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运行,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3) 财务公开透明度增加。会计服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 向相关人员提供会计报表, 同时以村为单位, 统一打印各村财务公示榜, 依据有关规定, 统一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 较好地解决了不公开、假公开、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精简人员, 优化会计队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改变了村级财务工作的管理模式, 取消村会计和出纳岗位, 相应减少了村级财务人员数量。通过推行会计委托代理, 村级财务人员减少, 村级负担明显减轻。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人员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5) 改善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服务中心人员便于集中管理、规范考核, 统一培训, 激发了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学习热情, 从而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解决了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对村委会方面存在依附性强而导致的问题, 保证了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提高会计监督水平。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问题与原因

(1) 村级资金审批权得不到保障。根据规定, 各项支出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 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很多乡镇将超限额支出的审批权收到乡镇行政干部手中, 如村主任的审批权限为500元以下, 500元至1000元的审批权限在包村干部手中, 超过1000元的审批权限在乡 (镇) 长手中, 这种行政干部分级审批制虽有利于资金监督管理, 但降低了工作效率, 改变了村级资金审批权, 遭到各村委会的普遍反对, 也挫伤了村干部的积极性。

(2) 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乏力。会计服务中心人员大多由财政所干部兼任, 事多人少, 一人身兼数职, 许多工作兼顾不暇, 且服务中心会计人员不从村级产生, 平时较难全面了解掌握村级经济活动情况, 无法审核条据内容的真实性, 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核, 审核票据是否规范, 财务手续是否完备, 是否符合报销的制度等, 难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因此, 会计服务中心只注重会计核算, 而放松会计监督, 只要求村报账员按时到会计代理中心报账即可。另外, 会计服务中心隶属财政所, 存在会计服务中心集记账、管理于一身, 影响了会计监督职能正确发挥。

(3) 资金、资产、资源清理不彻底。少数乡镇在村账移交之前的工作中, 财务清理不彻底, 甚至没有进行资金、资产、资源清理, 导致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存在账实不符等现象。在现实中, “三资”清理不彻底, 就会造成村级机动地出租收入、“四荒”拍卖收入、水面承包收入及往来债权债务等资金账外循环, 从而产生“小金库”等腐败行为, 这些给今后的会计代理工作带来诸多隐患。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是:搞一刀切, 不顾各村实际情况, 过分强调进度, 忽略了质量要求;对村级资产认识不全面, 只按账面清理移交了集体资金, 遗漏了集体资产、资源。

(4) 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到位。由于财务移交时, 村级“三资”清理不彻底, 单位、个人对村援助捐赠款现金支付, 以及上级有关单位对村补助项目资金等原因, 虽然“一事一议”资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村级经常性收入都能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少数村还存在资产出租收入、“四荒”拍卖收入及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非经常性收入被坐收坐支, 甚至账外循环现象。部分村干部将所收的承包费等资金自行开支, 结账时用发票或工资抵扣。更有少数村将请客送礼等违规费用, 干脆不报账, 从村级其他收入中直接冲销。

(5) 财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由于村级报账员绝大多数是兼职, 同时还担负村级统计、计生等其他工作, 且农村工作又有季节性, 部分村报账员长时间不到会计服务中心报账、结账, 致使会计核算不及时。少数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 未严格按会计制度规范核算, 记账科目混乱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6) 支农资金多头管理, 工作不统一。随着“城乡互联、结对共建”等活动的开展, 很多单位部门强农、支农资金投放没有经过财政一个渠道, 且多为现金支付, 资金管理容易出现漏洞。是报账程序不统一, 有的实行现金报账, 即村报账员凭审签后的支出条据到会计服务中心报账直接领取现金;会计服务中心岗位设置不统一;各村对会计代理工作认识不统一, 对会计代理工作不积极配合。

(7) 农村财政管理干部力量不足。随着财政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所落实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财政所除负责村级财务的受托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和债务的监督管理外, 还承担着乡镇财政收支管理 (包括非税收入征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管、易涝地区农业排涝水费征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各项财政补贴 (补助) 资金发放和监管等) 、乡镇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零户统管”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管理等。因为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所近十年来几乎没有新进人员, 农村财政管理干部力量不足、人员老化, 业务骨干更加缺乏。

(8) 相关制度有待规范明确。村委会与会计服务中心是一种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会计服务中心是财政所内设机构, 是事业单位, 会计服务中心既要对村负责, 又要服从乡镇领导, 因此会计服务中心难以保持会计核算与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难以保证村级资金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 从而出现资金被平调、挪用、抵扣现象。《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0]4号) 指出, 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工作如何衔接等, 需要规范明确。

(9) 财务公开与保密关系不协调。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年终将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向村民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但在调研中了解到, 相当多村委会反映, 村级财务应适度公开。另一方面, 村级财务、资产等方面信息是各村内部的事, 应只向本村的村民公开。还有部分村委会提出对某些账户信息的保密要求,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希望会计服务中心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村委会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完善

(1) 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 又不同于社会团体, 也不同于行政机关, 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是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以来共同创造的财富, 要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各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健全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 强化农村村务公开, 增强村组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杜绝贪污挪用集体资金行为的发生, 而不应直接参与或干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是代理, 核心是服务, 通过规范和完善代理服务工作, 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集体决议, 避免决策失误。

(2) 保证村级资金“三权”不变。农村财务是集体经济, 不是国有资产, 不能与财政资金混为一体。因此, 保证村级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是基础, 严禁截留、挪用、平调村级资金或以村级资金作担保的行为, 也不能实行超限额支出由乡镇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只能在村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之间实行资金限额审批制。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实行民主理财, 保证村级独立的财权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不变、村民代表决定权不变。

(3) 保持会计服务中心的相对独立性。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是一种委托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规定, 村委会和会计服务中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双方既有平等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也有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 会计代理中心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既勇于拒绝村委会干部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 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 还可以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行为依法处理;也不应该屈从于行政部门及其他单位、个人的压力, 截留、挪用、代扣村级资金, 保障村级资金能够随时缴进来与拨付出去, 以诚信赢得群众及基层干部的支持与信任。

(4) 抓财务清理, 规范移交手续。以农村“三资”清查为契机, 全面清查登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现状。核实村集体债权债务及资金状况,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全面清查集体资源、资产情况, 界定产权、评估资产, 核实规范各类承包、租赁、出让行为。在此基础上, 对村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 资源性资产等进行登记造册, 分村建立“三资”台账。村组负责人、财务人员、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后, 移交到会计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同时召集村理财小组成员对集体资产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予以张榜公布, 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5) 加强财务公开规范化建设。一是规范财务公开的内容。不仅要公开收支明细, 还要公开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财产情况、债权债务, 以及农户承担的集资款, 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 义务工和以资代劳等其他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有些科目还要附详细情况说明, 让群众能一目了然。二是规范财务公开的形式。既要张榜公布, 对特殊的事项也可采取书面公布, 或会议公布。三是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公开内容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 还要收集群众意见并处理落实, 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

(6) 强化相关部门支农项目拨款资金等的监督。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 “城乡互联共建”活动开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等项目开发都能取得财政和各涉农部门资助, 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管理和监督, 坚持所有项目资金都通过各级财政拨入会计服务中心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 坚决杜绝现金拨付, 防止这些拨款在流转使用过程中流失。

(7) 建立村报账员任免机制。把村报账员资格认定和管理纳入会计法定管理轨道, 调整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查报乡镇政府同意后由财政所派员办理移交手续, 村干部不得自行撤换和私自移交财务手续。村财务人员的任用、免职等必须履行公开选拔、考核、审报手续,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从机制上让会计人员认真负责, 敢于监督, 不因村委会换届和村干部变动而变动, 形成一支稳定、精干的农村财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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