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

2024-09-20

预包装食品标签(共13篇)

1.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一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详细内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

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 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

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

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 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4 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

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或等效的名称。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 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

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 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4.1.3 配料表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

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 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

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

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 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

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

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

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 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橄榄油 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

“蜜饯”、“果脯”

水果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食用香精、香料

料”

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4.1.5 净含量和规格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 < 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mL)(ml)升(L)(1)Q < 1000 g 质量 克(g)千克(kg)Q ≥ 1000 g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mm Q ≤ 50 mL; Q ≤ 50g 2 50 mL < Q ≤ 200 mL; 50 g l kg; Q>1 L 6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

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

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

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 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

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

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 录C)。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 顺序号。

4.1.11 其他标示内容 4.1.11.1辐照食品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4.1.11.2 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1.11.3 营养标签

4.1.11.3.1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 照GB 13432 执行。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

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 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4.4 推荐标示内容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4.4.2 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 的说明。

4.4.3 致敏物质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 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4.3.2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A.1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A.2 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A.3 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

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1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 用香料。

B.2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

(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

(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B.4 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

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

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B.4.2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

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

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

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

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1 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 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 致。

C.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 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C.2.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25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25)克。C.2.2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 克(或不低于 60%)。

C.2.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 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 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50 克×2; 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 位数字。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3 月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20 日3 月2010 年;3 月20 日2010 年;(月/日/年):03 20 2010; 03/20/2010; 03202010。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C.5 贮存条件的标示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湿度:≤×× %。

2.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二

在由《食品安全导刊》、食安中国网举办的线上沙龙活动“食安大讲堂·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中,何宇洁介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概念,并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同时还列举了部分实际生产生活中的案例。除此之外,更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标签相关的监管、处罚进行了说明。

沙龙中,何宇洁老师向众人介绍了预包装食品及标签的相关内容。她说道:“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非预包装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成型模具相对固定以及成型设备运行稳定性和生产控制连续性等的需要,往往也能保持在一定的量限范围内,但该量限范围不属于‘预先定量’。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点,何宇洁通过GB 7718和GB 28250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目前,GB 7718-2011是最新一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即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同时还适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即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GB 7718中规定了食品标签基本要求包含: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可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等。必须标示的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就是针对于营养标签的重要准则。

GB 28050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豁免的除外),且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不适用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其基本要求包括: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与此同时,该通则还包含强制标示内容。(1)“1+4”,要强制:要求强制标示能量和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1+4】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2)欲声称,先标出:对除【1+4】以外的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者功能声称时,须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3)如强化,需标示: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加标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NRV的百分比。(4)用氢化,标反式:食品配料中含有或者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还应标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虽然部分食品能够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是也需遵从相关准则。

2015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也针对标签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日期标示与转基因食品标示的监管、细化了食品标签不符合情况的处罚、对于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情况的处理作了进一步说明。例如,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上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者仅因为标签不规范投诉企业,但不能证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安全隐患)或者其因产品标签被误导,将无法得到赔偿。

食安大讲堂:以分享的专业知识为己任,邀请众多讲师入驻,他们既有“业内大腕”,也有“草根明星”,他们在某个领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与此同时,我们力争向更多大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我们期待通过讲师的分享交流为听众带来一些思想上的碰撞,团结更多的食品从业者及食品安全关注者共同打造食品安全生态圈。我们的目标是致力于打造食品行业第一在线分享平台。

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中规定了食品标签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需符合其规定。

3.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三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不具有预防疾病、治疗等功能,因此新标准明确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确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不应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声称。这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如何描述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和目标人群具有特殊性,这类产品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对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以利于临床指导和使用。此类描述不属于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功能声称,应参照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应真实、客观、不误导。

反式脂肪酸可自愿标示

《婴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且规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上述产品应执行产品标准规定。因此新标准不要求强制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示。

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质如何标示

4.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四

各进口食品企业:

为落实食品进口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进口食品标签检验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相关检验流程做出如下调整:

1、将“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的签发时间调整为标签检验结束后。

根据总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第十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由于标签检验包括标签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两方面内容,仅以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的结果出具“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易造成多次告知,不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因此做出上述调整。

2、在报检资料审核环节增加服务提醒措施。

标签是产品的一部分,保证进口食品标签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强制性规范要求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我们发现部分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存在“反正有检验检疫的人把关,到时候让他们告诉我们整改就行了”的错误观点。为了不影响企业的通关速度,我处在报检资料审核环节增加了服务提醒措施,提醒企业尽快对相关标签进行自查和整改。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的要求,所有标签检验不合格信息以我处出具的“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为准。

3、明确标签整改时限。

根据南京口岸进口食品的实际,考虑到绝大多数企业的需求,我处在“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中明确标签整改的时限为30个自然日,各进口食品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4、明确标签整改包括中文标签加贴。

根据总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未加贴中文标签的为标签不合格。因此企业应在申请重新检验前完成标签加贴工作。

5、规范企业标签整改后申请重新检验的申请书格式。

我处在“进口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书”的附件中规范了“标签整改后重新检验申请书”的格式。

6、重申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标签整改或者标签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根据总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我处将严格按照此规定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标签整改或者标签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食处

5.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五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3.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8.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 本经营单位销售。

5.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 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 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 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5.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 理。

6.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7.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 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4.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 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 验。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4.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每收到一批货物,如实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6.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7.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8.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 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 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等情况;

11.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12.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七、食品存储管理制度

1.每天对贮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2.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贮存地点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1.目的: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2.职责: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管理办法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4.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液、包装物。

5.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安全管理员不定期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6.办公、检验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垃圾、办公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专人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7.安全管理员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 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 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7.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8.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2 年。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2.定义

a)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 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b)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 全事故。3.责任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于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 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本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 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4.工作程序

1)报告原则: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2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5.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6.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 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对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8.责任追究

1)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 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十一、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1.本单位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2.本单位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3.本单位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4.本单位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5.本单位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6.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6.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六

一、货物到港前需开展的工作及提供的材料

1、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2、进口前,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已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http://ire.eciq.cn/,备案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

3、进口前,国内进口商应已备案,备案网址是http://ire.eciq.cn/,备案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进口商应具有进口矿泉水的资质,如工商注册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或流通许可证等。进口前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以及工商注册、食品生产经营或流通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进口商需清楚地掌握拟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所使用的原辅料及其生产加工工艺,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原辅料清单及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

5、进口商应清楚地掌握拟进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市场反馈情况,包括境外销售情况、其他口岸有无进口历史、该产品的市场反馈信息等(包括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不良历史信息或获奖等正面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

6、进口商可自行按照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安全卫生要求,将拟进口的矿泉水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同时根据检测的界限指标结果,判断矿泉水的类型。

7、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需有中文标签,进口商应对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负责,要求如下:

(1)、需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等相关通用标签标准的要求;(2)、需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的要求。如需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含气型或者充气型需标示产品类型,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标产品类型。(具体请参考GB 8537-2008)(3)、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标签上有相关声称,请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材料。

8、上批次进口食品相关进口记录及销售记录是否已及时输入备案管理系统,具体要求请参考《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可登录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确认填写情况,网址是http://ire.eciq.cn/)

二、如实申报入境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报检时,除要求报检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报检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具体见下: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样张,包括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首次进口时还应提供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外文标签电子图片,格式必须是bmp、gif、jpg、jpeg格式,大小需小于500k。提供水源地的证明材料。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以及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在提交标签样张时需提交标签符合性声明,需包含“拟进口的***产品标签本公司已仔细检查,确认已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对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负责,并保证所提供标签样张与实际货物标签样张一致,如有不实,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内容。

4、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条款3中需提供的内容。

5、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6、进口食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情况说明。

7、进口食品适用标准说明。

8、提供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及备案号、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

9、货物清单。(包括产品的申报品名、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原产国/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即外贸合同实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其中,输出国出具的官方证书应提供正本,其他报检材料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的,应同时交验正本。代理报检的须提供收货人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报检单位在提交材料前有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的义务,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境外出口商名称及备案号、境内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

三、对进口商的有关要求:

1、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包括进口食品合格供方评价制度,进口食品验收制度,货物入出库管理制度,仓储卫生管理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如: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溯源代码标识或二维码身份识别制度等),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货物整改、退运和销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等。首次从南通口岸进口的,请提供进口商备案的整套资料留存。

2、设置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确定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首次进口的,请提供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连续方式,以便沟通。

3、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货物必须存放在检验检疫指定或认可的进口食品储存场所。应主动联系检验检疫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施检事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若检出不合格情况,需封存不合格食品,并单独存放于监管场所,不得擅自调离。并在3个月内完成退运或销毁,同时将退运或销毁情况向我局报告。

5、进口食品若存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主动召回并向我局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做好召回情况记录。

6、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同时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我局。相关资料需提交我局归档。

7、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每半年提供一次进口和销售记录纸质台账复印件(加盖公章)向我局报备。

四、友情提醒

1、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界限指标共有8个项目(详见GB 8537-2008的5.2.2.1条款),至少需1项(或1项以上)指标符合,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名称及相关检测报告);

2、净含量(Q)字符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Q≤50g(ml)时,字符高度≥2mm;50g(ml)1kg(L)时,字符高度≥6mm。

3、如产品原标签只显示食品到期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未标注生产日期,须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7.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 在组织实施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在制定过程中, 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 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份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份功能声称。其中, 营养成份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份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 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通则规定,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 (或) 部分氢化油脂, 在营养成份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 (酸) 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份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 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通则还规定,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 应真实、客观, 不得标示虚假信息, 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 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 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8.数码标签和包装市场 篇八

早先推出的麦安迪SRL4.0数码印刷标签机主要定位于高质量、高生产率和低成本的短版标签印刷,由美国麦安迪公司与日本OKI公司及其ProColor部门共同进行该设备的研发和分销工作。

麦安迪SRL4.0数码印刷标签机操作简单,采用卷筒纸的进给方式,是一款四色(CMYK)干式碳粉数码印刷机。SRL4.0数码印刷标签机印刷打印速度为9米/分,打印宽度为100~320mm,打印分辨率可达600dpi×1200dpi,并可兼容多种预涂布材料。此外,客户可选择搭配连线裁切和叠压解决方案,大大增加了短版标签印刷的灵活性。

然而最新推出的麦安迪数码系列则是一个能够改变标签行业现有格局,可完全根据需求而配置的系统。该系统集成了全彩色、高品质的打印技术,并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快速转换、纸卷操作、在线纸张处理以及标签和包装制品等需求。它具备了高速、全彩色、高品质和高灵活性的特点,提供最好的打印质量和最低的单元成本。麦安迪数码系统的设计和测试由一批在喷墨领域极具经验和创新性的研发人员、工程师和技术工人来完成。全新的麦安迪数码系列,为标签和包装印刷商提供了期待已久的新技术和先进的整体解决方案。

麦安迪数码系列的核心是一个独特的、灵活的混合打印平台,旨在利用更短的时间、更小的空间、更少的人力和设备,创造更多的收入。它结合了全数字工作流程、高速喷墨技术和柔版印刷低成本、高生产率的优势,提供更具灵活性的生产方式,能极大地减少作业转换时间,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中快速切换(SMED)的功效。

麦安迪数码系列并不是单一的产品或设备,而是一个整体的设备解决方案。该系统通过不同的性能和配置,提供不同价位的设备。麦安迪数码系列具备先进的可完全配置性、高度集成的自动化控制技术、在线柔性打印和纸张加工技术,是一个高性能、全彩色(C、M、Y、K、O、V+W)喷墨或混合打印系统,采用UV墨水,打印速度超过76米/分,打印宽度为330毫米,打印精度为900dpi。除此之外,它能够在众多复杂的包装材料上打印,如胶片、传统的压敏标签等。

从麦安迪公司最近几年所有获得技术创新的奖项来看,麦安迪数码系列的推出符合麦安迪公司的核心理念——为标签和包装印刷商带来成功和创造价值而提供整体解决方案。麦安迪数码系列通过自动化程度更高的喷墨技术、更容易的设置、更快的打印速度、更简单的操作以及可配置多种功能的灵活性,为每一个客户的每一张标签降低成本。麦安迪数码系列的技术并不复杂,而且也没有按张收费。所有这些特性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率,它能够为客户带来更多的利润。麦安迪数码系列于2014年春季在北美地区率先推出,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将于2014年年底之前实现销售。

麦安迪前任总裁兼CEO P.J. Desai评价道:“当进军数码标签和包装市场领域后,麦安迪依然继续做我们最擅长做的,那就是为客户提供能够带来更多利润的高品质技术创新。”

9.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篇九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掼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和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者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煜、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0.预包装食品标签 篇十

标签标识自查的通知

各食品生产企业:

请食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产品执行标准等标准,对生产的每款食品标签开展自查,重点自查标签标识是否存在标注不规范、虚假标识、夸大标识,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使用引人误解、具欺骗性或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以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山寨”食品包装标签等问题,并于2014年5月29日前向秀屿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的标签标识,并保证食品包装完好,按照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和售卖食品,不得私自分装或改变商品销售包装标签。要主动开展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签标识自查,重点查验进口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或中文标签标识不规范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

自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并及时向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要立即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必要时通知下游经销商实施召回;食品销售者要对相关问题产品实施下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游生产销售企业。

11.食品安全法标签规定 篇十一

【经营者标明义务】《食品安全法》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12.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 篇十二

摘自:慧聪食品工业网 发布时间:2010-02-26 我要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详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但自2009年7月20日该条例实施以来,仍有部分企业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符合该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详细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没收,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3.阅读食品标签才吃得更健康 篇十三

在由云南营养学会主办的“2008昆明营养知识宣传周”期间,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院士表示,现在大部分人还不会看食品标签,并呼吁大家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详细阅读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签,从而使自己吃得更健康。

陈君石介绍,食品的标签可以传递重要的营养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食品标签了解食品质量特性、新鲜程度及品质登记等消息,仔细查看和比较标签上的营养健康消息,能够帮助消费者作出适合自己的最佳选择。他提醒大家在查看标签时一定要注意几个不可忽视的内容:保质期(最佳食用期)、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和营养标识。所谓营养标识就是标签上出现的关于该食品营养成分之类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成分和营养价值,引导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健康需要,合理选择食品。

营养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包括3类,即营养成分、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的功能。营养成分以方框表的形式出现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识出该产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和含量。除了能量外,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是必须标识的`。除此以外,还应标识出每100克(毫升)或每份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以及该营养成分的量占每天推荐摄入量(NRV)的百分比。例如,某食品每100克含有的蛋白质占NRV的15%,碳水化合物占24%,钠占10%,这些信息有助于食品的选购和膳食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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