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精选9篇)
1.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一
背景与困境:辩诉交易制度的宏观考察
背景与困境:辩诉交易制度的宏观考察
-兼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三重障碍
万毅(以下简称“万”):自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启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各种改革建议,就成为了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中心话语。由于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西方作为先行者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了一套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现代型司法制度框架,因此,努力向西方法治国家学习,借鉴、移植其先进的制度设计,就成为改造我国现行封闭、保守的司法制度的基本路径。从最早借鉴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制因素改造我国超职权主义庭审制度,一直到最近引进罪状认否程序实行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我们都可以发见这种通过制度移植改造本国法制环境的努力。但是,一种中心话语的出现,同时也可能形成一种“话语霸权”,一种刚性的知识体制。在这种知识体制中,某些知识或话语先验地被认为是正确的、真理性的,而与之相悖的知识或话语系统则被定性为是错误的、异端的,并将受到这种知识体制的排斥甚至打压,不同背景的知识系统之间缺乏对话、交流的渠道,从而妨碍到意见交流机制的形成。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现在就正在成为一种中心话语,一种知识体制,而制度移植就是其先行的主题词。在这样的知识体制下,似乎我国现行的所有司法制度都应当加以改造,而唯一正确的改革方式就是大量复制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在这里,我并不是反对司法改革,也赞同对国外先进制度进行借鉴、移植。问题是,这种制度移植是不是不加选择的、可以无条件或者说无成本地进行的,换句话说,国外先进的制度设计是不是一定适合中国,在国外运行良好的制度是不是在中国也一样能运行良好。对此,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本身是文化的产物。一项制度自有孕育其生长、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正是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塑造了一项制度独特的内在运作机理,并通过外部环境的预设积极支撑着该制度的运行。制度与社会、文化背景之间的这种高度相关性和互赖性,使得我们在进行制度移植时,必须谨慎,必须注意对制度内在机理和外在环境的斟酌、考量,否则就极有可能造成“南桔北枳”的异化效应或者说“排异”反应,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南辕北辙”。最近,基于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压力,中国司法机关开始考虑在我国引进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对此,我始终存有一丝担心,主要是顾虑到中美两国在社会文化背景上的较大差异,可能影响到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现有法制环境下的有效运作。在此,希望通过与谢老师的对话,廓清一些认识。
谢佑平(以下简称“谢”):的确,法律制度移植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成功的法律制度移植必须充分考量制度本身的内在机理和运作的外在环境,不可贸然为之。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成功的跨文化法律移植的范例并不多,倒是有诸多失败的教训引以为鉴。例如,大陆法国家的陪审制主要是向英国学习的产物,但是,由于陪审制在上千年的发展历史上已经与英国独特的人文、社会环境融合在了一起,从控辩双方主导陪审团的选拔、组成,到庭审中陪审团审理事实而法官适用法律的权限划分,都深深地烙上了分权、对抗等英美司法理念的`印迹。制度可以照搬,但支撑制度运行的内在文化精神却不能复制。因此,陪审制在大陆法国家的运行状况一直不甚理想,几经反复,现在可以说已经名存实亡。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虽然只是一项技术性制度,但它仍然是以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美国本土独特的人文环境为背景的,一旦离开这一知识传统和人文背景,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就难以得到保证。
一、因何而生:辩诉交易制度生成的内在机理
万:能否具体谈一谈是哪些文化和社会传统影响着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呢?
谢:这首先应当从辩诉交易制度生成的内在机理谈起。从发生学的角度说,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实质上是为克服英美当事人诉讼过分对抗化的结构缺陷而出现的,这就决定了辩诉交易与对抗制诉讼之间的某种内生关系。辩诉交易,从语义上分析,指的就是一种“合同”,在采用辩诉交易的西方国家,它也被视为当事人(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待履行的“合同”,是被告人以权利进行交易的契约自由的一种体现。历史地看,合同或者说契约之所以在人类社会中产生,是由于契约所代表的平等、自愿、互利、互约等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
[1][2][3][4]
2.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二
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提出的“低碳”概念在我国公众心中有着广泛的认知。低碳经济, 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的经济, 其核心是要通过技术创新, 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使生产和消费活动朝着低碳化方向发展, 实现经济社会的清洁发展、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 更好地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企业不能仅仅依靠自身开拓市场的能力, 更要注重于依靠企业自身内部控制机制的成熟和管理能力的提高, 这就要求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大背景下, 根据自身情况, 慢慢摸索并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低碳背景下我国企业内控制度建立的不足
低碳经济被认为是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但在我国, 低碳经济的研究至今仍停留在概念层面, 在这个背景下, 我国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低碳观念尚未普及
我国许多企业对低碳经济并不了解, 或者对低碳经济的认同度不高, 更不用说如何发展低碳经济。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我国正处于工业发展的高速时期, 低碳经济即是要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认为低碳经济只是一种环保理念, 不切实际, 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 还会增加物流成本;还有些企业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政府的事, 与企业无关。
(二) 低碳产业的相关技术比较落后, 从国外引进更是困难重重
没有核心技术是我国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最大困境。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绿色技术的掌握和应用, 没有先进的技术,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就无法保障。在这方面, 西方国家早已参透了工业生产的原理和技术, 而我国的工业时代比西方国家迟来了一个多世纪;而且, 相比发达国家培养技术性人才“求质”的特征,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则明显呈现出“求量”的特征, 这些都是我国技术落后的重要原因。这一现状决定了我国的技术创新将在比较长的时期处于一个被动的状态。此外, 发达国家缺少推动技术转让和转移的政治意愿和经济意愿, 还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设置技术壁垒, 以确保低碳竞争的优势, 这样一来, 低碳技术从发达国家向我国的引进困难重重。
(三)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设计不合理
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作用及如何构建内部控制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虽然很多企业都陆续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但只是基本操作, 根本没有涉及到企业所有的员工和部门, 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来, 因此, 没有形成符合其自身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致使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缺乏明确的控制程序和相应的标准, 从而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此外, 还有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不能和企业其他制度相融合, 甚至出现了相互排斥的现象,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内部协调的成本, 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效率低下。
三、格兰仕集团:低碳背景下我国企业内控制度的探索
(一) 格兰仕集团———树立低碳发展内控制度的典范
在低碳问题上, 几乎所有的品牌都回到了同一个原点上, 至少在传统产业, 大家都站在低碳科技的起跑线上。因此, 谁能战胜这个制高点, 谁就能从中杀出, 把握几代人的需求, 拿到市场的话语权。格兰仕集团, 是一家传统的制造企业。作为家电巨头, 格兰仕不仅以低碳为导向展开了全面的流程改造, 更把低碳上升到了作为战略基石的高度, 力图以低碳来引领自身的战略突破, 推动集团向综合性、领先性白色家电集团转型, 并为其他企业树立了低碳发展内部控制制度的典范。
2011年, 格兰仕制定了“综合领先”战略, 要求微波炉、空调、冰箱和洗衣机、生活电器及配件五个产业群都要领先, 进而又将“低碳”作为“综合领先”战略的基石。从而, 格兰仕的各个事业单元都开始了全方位的低碳化体系内部控制的建立。以格兰仕空调为例, 其低碳化体系内控建立主要包括了以下几方面, 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 格兰仕为了保障以低碳为基石的“综合领先”战略得到贯彻实施, 已经在内控建立中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这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 借鉴格兰仕集团的经验, 探讨我国企业低碳背景下内控制度的完善
1. 提高企业对低碳的认知程度。
与其他一些企业不一样, 对于以制造能力和成本领先见长的格兰仕来说, 在低碳这个问题上, 首先看到的不是成本增加, 而是给其带来的成本控制和流程改造的新思路, 例如, 格兰仕空调工厂的冷水塔, 原先采用集中供水模式, 通过工装技改变成了一拖多模式 (类似中央空调) , 并加装了具有恒温锁定功能的节能变频器———仅此一项, 综合节电率就达到了34%。因此, 改变企业认为低碳经济会增加物流成本等错误观念, 培养企业的低碳意识, 是一个简单而又长期的任务。主要还需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企业自主的宣传等形式让企业及其员工逐渐接受低碳理念并付诸实施, 如:政府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对低碳经济和低碳产业作大力宣传;企业可以对其员工开展低碳主题讲座, 增加员工低碳知识的积累等等。
2. 提高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
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程度。我国企业应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 将其加以推广和应用的同时应组织低碳科技攻关, 加紧低碳技术研发, 力争掌握一定规模的自主技术, 并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促进发达国家加大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力度。
3. 建立健全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
首先, 我国企业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做好内控制度建设的规划工作, 努力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的环境, 积极营造一个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相互促进的工作环境, 形成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 以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其次, 使低碳发展的内控制度覆盖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角落和环节, 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控制系统, 同时, 加大宣传力度, 强调全员参与理念, 使全体员工认识到内部控制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最后, 企业内部控制还要随着新的业务和客观环境变化而不断的更新。
4. 建立统一的核算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
各个产业碳排放情况到底如何, 要用数据来说话。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做“碳减排”测试, 但都没有公布数据, 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客观的、国家的数据支撑, 担心自己先公布会成为“先烈”。同时, 也正是因为标准的缺失, 目前在国内销售的各种产品都可以随意地往自己身上贴低碳标签, 从而, 所谓的低碳, 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了国内各个企业炒作的工具和营销上的噱头。
因此, 应该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设计评价制度, 应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 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或提出相应的整改对策, 最终使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得以保障, 从而保证企业低碳经济目标的实现。这样既避免低碳概念被不正当地加以利用从而妨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又可以帮助广大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低碳产品带来的好处, 实现低碳生活。
四、总结
作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之一, 低碳, 也必将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要去充分研究低碳, 加大对低碳科技前沿技术的投入, 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从而取得更大的发展。当然, 在低碳背景下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 还有很多领域需要广大学者不断探索、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可否认,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 极端气候频繁出现的今天, 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摆在国家、社会以及企业面前的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众多的企业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体, 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推进低碳的发展。本文以格兰仕集团为借鉴, 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角度出发, 对低碳背景下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关键词:低碳经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参考文献
[1].何曼青.企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体[N].中国石化报, 2010.
3.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篇三
政策公布后,各类市场主体表现不一:有为国家政策拍手称赞的,有为改革愁眉苦脸的。之所以表现不一,原因之一是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有所欠缺。为什么要改?怎么改?改革后该怎么办?有何应对之策?本刊“五问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系列报道将为您呈现五方面(专家、基层政府、生产者、加工企业、经销商)的看法,看他们如何认识和献言改革。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决定取消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和价补分离的新机制,从而拉开了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序幕。这次玉米收储政策的调整,是继实行大豆和棉花目标价格试点后,我国农产品政策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它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和深层次原因,是加快农业农村改革,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背景
从宏观经济背景来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农业发展所处的宏观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是我国农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从农业自身发展面临的条件来看,一方面,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物质技术装备基础更加雄厚。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棉油糖、肉蛋奶、果菜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丰产丰收,供应充足;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农业机械化快速推进,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转方式调结构打开新局面;农业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农业补贴制度逐步完善,棉花、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日益凸显。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经营规模小、科技支撑不足问题突出,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依然是“四化同步”的短板,对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提出了迫切要求;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农产品产量、库存量和进口量“三量齐增”,天花板和地板的“双重挤压”对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升农业竞争力提出了迫切要求;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对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出了迫切要求。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做出的统一部署。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
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原因
启动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不仅与当前农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密切相关,更直接的原因是现行玉米市场形势和收储政策面临的问题和矛盾集中爆发,到了难以为继、非改不可的地步。2007年,我国开始在东北和内蒙古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这一政策对于保护农民玉米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平抑市场波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只升不降的临储收购价格、垄断性的收购以及敞开收购、顺价销售的原则也确实造成了市场扭曲,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并由此对玉米市场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和冲击,不利于玉米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玉米供求关系失衡。2008年以来,我国玉米生产持续超常规增长,面积增长了29.3%,产量增长了47.5%,对我国粮食面积和产量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到112.2%和60.3%,无论是面积还是产量,玉米均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粮食作物,2015年我国玉米产量达到创历史纪录的2.25亿吨。与此同时,受经济增速下滑、生猪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玉米消费却持续低迷,甚至连续几年出现下降,2015年国内玉米消费量仅为约1.75亿吨,比2012年减少了1500万吨以上。生产超常规增长与消费持续低迷叠加作用,使国内供求关系由产不足需迅速转为产大于需,阶段性供大于求格局不断加剧,2015年产大于需量达到约5000万吨。
二是玉米库存积压严重。由于持续产大于需,为了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近年来国家连续4年启动了大规模玉米临时收储政策,2012-2014年度,临储玉米收购量分别达到3083万吨、6919万吨、8329万吨,2015年度截止到2016年3月25日,临储收购量突破1亿吨,达到创纪录的10353万吨。而由于拍卖底价偏高,成交率低,同期临储玉米拍卖只有近3000万吨,4年来临储库存结余已高达2.5亿吨,超过我国一年的玉米产量,各地库容爆满,形成了“收不进、调不动、销不出、储不下”的尴尬局面。
三是财政负担沉重。实行玉米临储政策,国家财政需承担收购费、保管费、资金利息费、做囤费等支出。数据显示,每吨玉米每年库存成本在252元,据此计算,目前2.5亿吨玉米需要付出的库存成本费用高达约630亿元。
四是玉米及其替代品进口压力加大。在临时收储政策的支撑下,国内玉米价格近年来一直处于高位,并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度创出历史新高,而同期国际玉米价格却大幅下滑,导致国内外玉米价格出现倒挂,国内玉米价格已连续近3年低于国外玉米到港税后价,且价差不断扩大,价格倒挂常态化趋势明显。2015年国内外玉米到港税后价平均价差778元/吨,同比扩大153元/吨,甚至测算到进口配额外65%关税的美国玉米运抵我国南方港口的到岸税后成本也曾一度低于国内玉米到港价。价格倒挂使我国玉米进口格局发生了根本改变,由原来的需求驱动型进口转变为价差驱动型进口,2010年以来,玉米已连续6年出现净进口,2015年进口量472.8万吨,同比增82.0%。不仅如此,由于我国对玉米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制度,而高粱、大麦、DDGS、木薯干等消费替代品的进口没有配额管理限制,在巨大的国内外价差面前,2014年以来,企业为了应对成本上升压力,开始大量进口国外廉价高粱、大麦等替代玉米作为原料。2014年,我国高粱、大麦、DDGS、木薯干进口量同比分别增长435.8%、131.8%、35.3%、18.4%。2015年进口量分别达到1073.0万吨、1073.1万吨、682.1万吨、925.3万吨,同比分别增长85.8%、98.3%、26.0%、8.0%,替代品进口总量达3754万吨,仅进口的高粱、大麦就可替代饲用玉米消费约2000万吨。玉米及其替代品大量进口,直接挤占了国内玉米市场份额,使得国内玉米供大于求的格局进一步加剧,对国内玉米市场带来了明显冲击。
五是下游产业受到较大冲击。玉米临储收购政策侧重于保护生产,没有充分考虑玉米全产业链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上升的临储收购价格及垄断性收购,造成了国内玉米价格虚高,对下游市场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玉米深加工企业原料价格高,成本压力加大,普遍经营困难,限产、停产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许多企业提前检修,玉米淀粉和酒精加工企业开工率低,出现产品价格、玉米加工量、销售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的状况,甚至呈现全行业亏损局面。饲料加工企业受原料成本高和下游养殖业低迷的双重挤压明显,产量也出现下滑。经销企业市场业务也大幅减少,许多贸易商基本没有市场业务,仅靠参与临时收储玉米赚取国家补贴维持正常运转。
六是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近年来我国玉米面积快速增加,主要是“镰刀弯”地区等原来一些非玉米生产优势区面积增加较多,这些地区多为东北冷凉区、农牧交错区、风沙干旱区、石漠化区或山区,这些地区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原有种植结构多为大豆、杂粮杂豆、饲草等,改种玉米后,不仅消耗了更多的水资源、农药、化肥、农膜等,而且形成了玉米“一粮独大”的局面,种植结构趋于单一,不利于生态多样性和水土保持,还改变了原来合理的轮作方式,不利于地力养护。
4.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四
习近平总书记说,应对和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关键在党。
想起疫情期间做志愿者时,一位外国友人感慨,“中国发展速度令人惊叹,方舱医院建造速度简直神奇!”这样的神奇在中国还有很多,从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到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0多年,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从一个成功走向另一个成功,无数神奇造就的“中国之治”的核心秘钥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于烽火硝烟中奋勇前进扛起“信仰旗帜”开新局。武昌起义拉开辛亥革命序幕,结束两百多年清朝专制帝制,此后各种思潮文化不断涌现迸发,各类仁人志士救亡图存。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马克思主义,从此中国各地出现了许多“共产主义小组”,19从上海到嘉兴南湖,以共产主义为目标、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初心的中国共产党诞生。在本国军阀割据、官僚资本剥削、外国帝国主义侵略、强权环伺的内忧外患境况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扛起共产主义信仰大旗,带领人民奋勇拼搏,于烽火硝烟中以鲜血铺就胜利、以信念铸就成功,建立新中国。
于困顿囹圄中开拓创新走出“改革开放”求变局。事物发展是螺旋式的上升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社会主义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其中面临诸多探索和挑战。大跃进、人民公社、__,人们开始食不果腹,生产出现停滞,经济增长放缓,政治环境不稳,科教文卫严重落后……当探索出现弯路、发展遇到瓶颈,1978年《光明日报》一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文章,引发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拨乱反正,力挽狂澜,拉开改革开放大幕。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于攻坚克难中集中力量发挥“制度优势”稳大局。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的正常脚步。在一片慌乱中,中国共产党利用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带领人民与病魔斗争、与时间赛跑,快速阻断疫情传播蔓延,稳住大局,这是世所罕见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从自然灾害的特大洪水、山火到人为失误的爆炸、倾塌,从国内经济发展瓶颈到外部金融危机等等,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带领人民应该对各种风险挑战、困难危机,在攻坚克难中稳扎稳打稳住全国大局,为世界发展做出贡献。
5.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五
摘 要:中华之意首在文化、次在血亲、也在地域,通过对三个不同层面国籍制度在以色列、德国和美国的实施和比较对我国的国籍制度改革提出建议。分析指出,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中华意识的衰微,我国的国籍制度改革原则应以文化为中心、血亲为基础、地域为补充,其改革目标应是凝聚炎黄子孙精神、推动中华民族发展。关键词:中国;国籍制度改革;文化背景
实现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首先在于立中华之本,在于回答谁属于中华民族、谁是中国人这一关键问题?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
中华之意首在文化。不论生于何地,如果认同华夏文化、遵循华夏礼仪,就是“中国人”。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无也。”(《论语·八佾》)孟子曰:“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地之相去也,千有馀里;世之相后也,千有馀岁:得志行乎中国,若合符节。先圣后圣,其揆一也。”(《孟子·离娄下》)
中华之意次在血亲。中华文化的基础是以“孝”为核心的社会伦理体系和在此之上形成的血缘姻亲社会信用体系。《孝经》语:“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孝经·孝治》)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孝经·三才》)孝之上即是由近及远的行为准则和家国天下的人生理想。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大学》语:“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血浓于水”、“炎黄子孙”、“龙的传人”、“华夏儿女”无一不是基于血缘姻亲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表述。
中华之意也在地域。对于中华而言地域从属于文化,疆域为中华提供了社会再生产的场所和生产要素的来源,更提供了社会协作、社会繁衍和文化传承的堡垒,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在中国,开疆辟土的卫青、霍去病并不为人所传唱,从岳飞、戚继光这样的民族英雄到呼家军、杨家将这样的民间故事,保卫中华才是被歌颂和赞扬的伟大品格和光辉事迹。对于外御侵略,金庸说:“‘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岳飞《满江红·怒发冲冠》)这两句诗,当真说出了中国全国百姓的心里话。”
探讨这三个不同层面国籍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实施并加以比较,对于我国应对当前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诸多困境具有启示意义。
一、以色列的国籍制度的文化原则
以色列是犹太人的精神家园,其国籍制度整体建立在文化原则基础之上。1952年颁布生效的《以色列国籍法》,共三章十九条百余款,全面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实施和处罚措施,而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犹太人回归法”,该法规定,“凡犹太人(其生母为犹太人或皈依犹太教者),均有权来到以色列并取得以国籍,除非此人正从事针对犹太人的有害活动或可能危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或有犯罪记录可能危及公共福祉。而且,这些权利及于其家庭成员。”犹太教信仰和犹太血亲成为以色列国籍的最核心内容,文化原则十分显著。不论何时,不论何地,不论你已经拥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只要你皈依了犹太教或者是犹太人,以色列都向你敞开大门,你的以色列国籍天然赋予。
与中华文化具有雷同性,犹太人同样是一个充满历史和祖先崇拜的民族,《圣经旧约》本身就是一部犹太人的民族史,其记录了亚伯拉罕、以色列、摩西、大卫、所罗门、以赛亚和但以理等一位位祖先和先知的伟大事迹以及他们对后代的要求。《塔木德》更是将传统的律法条例、习俗和祭祀礼仪等固化形成文字,让每一位犹太子孙至死研读并照此执行。今天的犹太人从穿着、礼仪到家庭伦理与西方社会都显得格格不入,他们不进社会学校,重视生育文化,将自己的经典视为瑰宝。也因此,尽管犹太人在两千多年前就已被迫离开故土迁徙于世界各地,但强烈的文化认同感使他们紧紧联系在一起,祖国的意识尤其强烈,落叶归根的反哺式投资机制成为以色列得以生生不息的强大支柱。不论何时,不论自己身在何处,作为犹太人只要自己有条件就会在祖国栽一棵绿树,这是我知道的犹太人,或许也就是以色列国籍制度的文化本质。
二、德国国籍制度的血亲原则
具有深沉大陆文化传统的德国不仅产生了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哲学巨匠,产生了迥异于海洋化形式逻辑研究方法的大陆化辩证逻辑研究方法,实行着大陆成文法而非海洋案例法,也奉行着不同于海洋地域原则的基于血亲原则的国籍制度。《德国国籍法》于1914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但对于血亲的基本规则并未改变。《德国国籍法》规定,“如果夫妇中有一人有德国国籍,则其亲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即可获得德国国籍。”血亲的国籍取得具有天然属性,不因任何地域和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与之相对,出生于德国并不天然取得德国国籍。《德国国籍法》规定,父母一方在德国境内已经合法居留8年以上,并且在德国享有居留资格或享有无限制居留权三年以上,其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子女才可获得德国国籍。
中国与德国同样作为大陆国家,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上多有雷同,对形式逻辑的抵触和对辩证逻辑的偏好是两个国家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特点,历史归属和集体理性是两个国家宏观决策的共同基础,马克思主义被华夏大地所接受正是基于了这种大陆文化的共通性。德国以血亲作为国籍制度的基础,而血缘姻亲所构建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正是中华文明的基础,也是东亚先于非洲、拉丁美洲、南亚和西亚实现崛起的根本原因。德国作为世界金融危机之后最为稳定的经济体,其稳定性本身说明了大陆型文化和大陆型社会管理制度在未来世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欧美发达国家在文化上与我国最为雷同的国家,其国籍制度理应值得我们借鉴。
三、美国国籍制度的地域原则
海洋化国家和今天所谓的民族国家多奉行地域化的国籍制度,这其中的典型大部分人当然都会首推美国。《美国移民和国籍法》地域原则显著,该法规定“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尽管该法也有基于血亲的国籍取得,但与以色列和德国的血亲天然获取国籍不同,美国的血亲国籍取得必须从属于地域,该法规定,“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
海洋化国家的国籍制度基于其海洋殖民扩张的文化特质。在殖民扩张中,跨海管理的高额成本使得割裂母邦与子邦之间历史联系成为一种必然社会选择,并且这种社会选择已经被其文化所深刻记忆。这就是海洋的分裂复制,分裂复制就必然要求放弃历史和割断血亲,钱穆将此描述为“壮年社会”,老人不愿老,而少年也不愿少,在此社会中基于血缘姻亲的“孝”文化也被当然的弱化。同时,海岛型社会最大的特点的界限分明,岛外只有大海当然不存在陆上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边界模糊地带。中华文化与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文化去之最远,炎黄子孙业已分布于全球各个大洲,未来随着中华资本的输出或将更加分散,地域原则不宜作为我国国籍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当前的发展困境和国籍制度改革
我国当前的发展困境体现在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诸多方面,而其根本都在对中华理解的模糊和中华意识的衰微。经济上,金融危机之后外需大幅衰落、经济增长失去动力,本是世界工厂向金融中心角色转换的大好时机,却因为中华文化认同的消失而畏缩不前,巨大的市场力量——资金,没有出口而只能反戈自戕,由此过度竞争充斥于国内每一个行业和领域,资本泛滥不断掏空实体经济残存的一点竞争力,大众生活幸福程度不断下降,整体经济面临严重危机。文化上,蓝色的海洋文明和自由主义已经很大程度占据了大众媒体和学术阵地,其通过不断侮辱中华文化、侮辱华夏历史和侮辱民族英雄,试图以历史的虚无主义来淹没中华民族进而接受他们的功利主义文化和所谓普世价值观,成为其自然的社会从属。政治上,海洋体制所激发的政治矛盾不断爆发,中华意识愈加模糊和丧失,在我国内部,台独、藏独、疆独到最近的港独愈演愈烈,“宁当英国人的狗,不做中国人”这样令人愕然的标语竟也堂而皇之的打上了街头;在我国外部,从钓鱼岛争端到南海危机,海洋文化的界限分明代替了华夏文化的和谐共处,越南、菲利宾、印度尼西亚本是华人具有很大发言权、华夏文化具有极大影响的地方,如今也只闹得兵戎相见。
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给中华正名,即进行国籍制度改革,重新将业已模糊的中华意识清晰化,真正做到让全球炎黄子孙心有所属。从相似性上说,中国和以色列一样都是以文化为基础的国家,中华文化也与犹太文化在祖先和历史崇拜上颇为相似,中国与德国都是大陆型国家,中国与德国在宏观决策和方法论上也多有雷同;与之相对,中国与海洋文化去之最远,中国并不是一个所谓的海洋化、海岛型的民族国家,基于海洋分裂复制的地域属性的国籍制度并不具备应用于中国的基础。同时,犹太人对其传统的坚持尽管在形式上显得与西方社会格格不入,但犹太人在海洋文明为主导的今天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犹太人既掌控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机构,占世界人口0.3%的犹太人在诺贝尔奖得主中比重也达到约20%;虽然德国的经济结构不同于英美主导的海洋世界,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欧盟最主要的成员国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金融危机之后德国经济的稳定性正在不断注解着大陆性制度在今天的合理性;基于文化和基于血亲的国籍制度在当今世界也并不意味着不合时宜。因此,英美等所谓民族国家的国籍制度并不应当作为我们学习的对象,而以色列和德国这样与中国有着相似性的国家,它们的的制度才值得我们国籍改革所借鉴。
6.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六
2013-9-3刁其怀来源:《中国房地产》
刁其怀 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了城镇化战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日益紧迫,而其中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尤为重要。当前,农村宅基地粗放利用闲置状况严重,节约集约利用潜力大,在农村宅基地上做好文章,有利于突破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人多地少的制约。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宅基地整理,出现了农民“被动上楼”、增加农民负担等现象,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本文探讨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1.村庄缺乏规划,公共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居民点用地规模大、增长快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规划不下乡”思想,村庄缺乏统一规划且规划滞后,截至2006年,全国还有75%的村庄尚未制定建设规划。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规定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在实践中,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同步,两者之间缺少衔接。居民点分布缺乏规划指导和布局控制,农民建房随意,宅基地容积率低,违章建筑多,查处难度大,居民点建设占地规模大,用地失控,增长快,浪费严重。同时,村庄规划的缺失也带来乡村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不足和乡村乡貌的不美观,生活不方便、居住环境差等问题。
2.人均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况严重,空心村普遍,宅基地闲置问题突出,节约集约化用地水平不高
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但实际情形却是宅基地超标十分普遍,宅基地闲置严重。其一,由于宅基地的福利性和取得的无偿性,刺激了农民多占宅基地的冲动,多占总比少占好。其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出现了建新房的热潮,很多农民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私产,拆老宅和祖房会影响风水,因此,农房建设过程中,建新不拆旧现象比较普遍,旧房空置率高,同时农房继承等原因也使农村一
户多宅普遍,空心村严重。其三,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不力,基层政府重收费、轻管理,农房建设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现象也十分突出。其四,在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很多农村人口基于各种原因外迁也造成了宅基地的大量闲置。宅基地的大量浪费闲置,说明我国宅基地利用粗放、节约集约化水平低。
3.宅基地审批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农民取得宅基地最后的审批权限在代表县政府行使审批权限的县级国土部门,但在实践中,农民获得宅基地的关键却在于乡村干部。通常情况下,农民取得宅基地的程序如下: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讨论,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会同村、组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符合规定的再报县级国土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确认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
在上述过程中,县级国土部门管辖范围宽,工作任务重,不可能深入乡村核实情况,只会就下级报送的申请资料作案头审查,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在乡村干部。农村是个熟人社会,乡村干部对所辖范围内的宅基地情况最为了解,而一些乡村干部借此以权谋私,借地生财。其本人家庭或是与其关系好的亲戚朋友就很容易取得宅基地,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了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但在一些地区农村宅基地取得仍需缴纳一定费用,农民只要有钱即可买地建房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这既滋生了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腐败,也在事实上造成宅基地取得的失控。
我国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宅基地收回的几种情形,但是并未明确收回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宅基地使用人基于利己立场出发,不可能无偿退出已占有的宅基地,即便这些宅基地已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收回的情形几乎没有,一方面大量宅基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存量宅基地盘活率极其低下;另一方面却是宅基地供应量的不断增加。这种现象显然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所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目标相违背。
4.宅基地登记发证率较高,但进展缓慢,各地发展不平衡
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发证制度,宅基地发证工作关涉农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国土部门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一向比较重视宅基地登
记发证工作,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首次要求“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划》对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特别是 2008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全力.部署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但各地发证进展情况却极不平衡。当前,地方财政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支持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甚至从未将该项工作列入财政预算。由于制度层面取消了宅基地登记发证收费,而宅基地登记收费往往是乡(镇)国土管理所的主要工作经费来源,因此,基层国土管理部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多,工作主动性差,一些地方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5.新农村建设中,盲目推行农民住宅的公寓化,侵害农民宅基地权利现象十分严重
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推动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但是很多地方并未真正理解城镇化的内涵,认为城镇化就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于是在农村大拆大建,盲目推行农民住宅的公寓化,农民集中居住、“被上楼”现象严重。如此虽然带来了宅基地容积率的增加,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化水平提高,但也使农村失去了应有的居住特色,增加了农民生活的成本,给农民生活带来诸多不方便。
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开发商打着以旧村改造和村庄整治为内容的新型城镇化幌子,直接侵害农民宅基地权利。第一,以“新村建设”名义,通过旧村改造和村庄整治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减少或平调农民宅基地。由于我国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制度,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大中城市的建设,县级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足,而农民的宅基地作为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各种方式对宅基地进行整理,既可增加建设用地数量,也避开了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就在农民的宅基地上打主意,而通过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往往挪作他用,并未用于新农村建设,农民也并未得到实惠。第二,乡(镇)基层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在宅基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似乎对农民、开发商和乡(镇)基层政府三方都是有利的事,一方面,农民分享了土地的增值收益,搬进了新居;另一方面,开发商节约了开发成本,获取了开发利润;再一方面,乡(镇)基层政府获取了土地出让收益,同时农村面貌也得以改观。但这是一种短视行为,从长远来看,农民集中居住“集体上楼”后,作为农民个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农民只能分摊小区土地的一部分,至于此部分在哪里却并不明确。第三,以“统筹城乡”名义,将农民的宅基地国有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其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日益紧张、严重不足,于是
这些地区的政府就通过县改市、市改区等行政区划调整,及村委会改居委会、村民变居民的方式,将农民的宅基地变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二、改革方向
1.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
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逐步禁止零星建房行为,适时推进农民住宅建设向中心村及小城镇聚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规模进行合理预测,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各地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严格控制宅基地数量规模,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防止村庄建设盲目扩张,通过村庄规划,使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优化利用。加强对村庄建设的引导,村庄建设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体现乡村风貌、农村特色,切忌千篇一律,同时,加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方便群众生活,提升生活质量。
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有针对性的推进农民住宅公寓化、城镇集中和中心村建设。对于第二、第三产业发达的县城及乡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可以推行农民住宅公寓化。对于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周边的自然村,可纳入城镇规划,逐步向城镇集中。对于零星的、未能成片的住宅区及选址不在镇中心区的区域,则不宜推行农民住宅公寓化。对于远离城镇、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欠发达村庄,则不宜推行农民住宅的公寓化,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中心村。宅基地规划管理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大拆大建,稳步推进村庄治理。
2.加强宅基地用途管制
土地规划管理是用途管制的基础,我国 1998年《土地管理法》首次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第62条的规定,宅基地被严格限定于农民住宅建设,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国家标准,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代码为072。目前,我国农村农民对宅基地的用途管制还不甚明了。宅基地虽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但它与一般的集体建设用地仍有所区别,一般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以体现土地的经济属性为重,注重高效、集约,发挥土地的资本功能,而宅基地的设计基本目标是居有其屋,解决广大农民的居住问题。目前,我国总人口中农村人口占到了60%左右,解决好他们的居住问题,也就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宅基地的用途管制还需加强,监管机制仍需完善。
3.大力推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
当前,“空心村”、住房空置、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等已成为宅基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影响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要改变农村宅基地粗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调查清理工作。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大对闲置宅基地的整理工作,建立激励加约束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多占宅基地而致宅基地闲置的,政府可以通过强制行政手段让其退出,对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宅基地产生闲置的,可通过经济杠杆予以调节,如对当事人退出宅基地的予以合理补偿,对于当事人超标部分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增加其保有的成本。加大宅基地整理、复耕及置换等工作,推动农民退出宅基地,通过整理挖潜,采取旧村改造,可以解决未来用地需求。
严格实行建新拆旧政策,对于新建住房的,应要求申请人先行退出宅基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纠正农民建房相互攀比观念,从严控制宅基地增量,盘活现有宅基地存量,农民新建住宅的,要充分利用村内老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及废弃地等。加强宅基地审批工作,防止村庄盲目向外扩展,对各村人口的增长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人口增长统计情况下达与之相适应宅基地计划指标,村集体与乡(镇)土管部门要协同会商,合理分配,同时要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宅基地容积率,避免土地浪费。
4.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针对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所导致的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供应和存量盘活低等现象,应当建立宅基地退出奖励制度,对于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民主动退出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可以现有宅基地估价后所能置换到的集中居住区的住房为参照,使得农民失去宅基地后,仍可以补偿款取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另外,还要加大力度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为农民退出宅基地提供动力。同时,考虑到农村宅基地和城市经济适用房的相似性,都是针对低收人群体的住房保障,因此,可引入城市经济适用房产权回购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回购制度,由政府收购符合流转条件的宅基地,再由政府将其出售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
5.切实保护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可以为了公共目的收回农民的宅基地,并给予“合适”的补偿,但该“合适”的补偿标准却并未明确界定,由此给农村宅基地的补
偿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拆迁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那么与临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依据一般根据城市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确定,补偿数额较为合理。而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较为笼统,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进行规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实践中,农民的补偿数额是非常低的。因此,要对宅基地拆迁补偿作出明确规定,提高补偿标准。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但何为公共利益却并不明确,时有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征农民土地的事宜见诸报端,因此,必须对何为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防止一些地方政府以“村改居”等名义,擅自将宅基地转为国有用地,即便要转为国有的,应该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并经宅基地权利人的同意,严禁强拆,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权利不受侵害。要完善基层民主治理机构,加强村民自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分配、使用、监管和收回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农房搬迁、置换、集中居住等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制性安排。
7.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七
(一) 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演进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可追溯到1713年的瑞典皇家最高监察专员制度, 起初仅在瑞典地区实行。1919年, 芬兰效仿瑞典设立行政申诉专员, 使得该制度在斯堪的那维亚地区推广。两国对申诉专员职权监督范围限定并不严格, 比如瑞典申诉专员监督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机关, 还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军营等。因此被归类为古典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行政申诉专员制度一般被称为现代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 主要监督行政机关。1954年, 丹麦议会任命了第一位行政申诉专员, 并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与瑞典、芬兰这两个较早设立该制度的国家情况不同的是, 丹麦是现代福利国家中第一个设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国家, 其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 并充分尊重司法独立, 一般情况下, 监督职权并不涉及法院及其相关人员。后来的国家多借鉴了丹麦的经验建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或类似制度。
(二)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设立
1.设立过程
1973年丹麦和英国加入欧盟后, 在欧洲议会首先倡议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而这一想法并未获得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赞同。1990年5月, 西班牙政府提出“欧洲公民权”的概念, 并建议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1990年12月在罗马召开的首次政府间峰会上, 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的提议再次被重视。1991年3月, 丹麦政府以其国内行政申诉专员制度为蓝本正式提出设立“欧盟行政申诉专员”的草案, 欧洲议会接受了丹麦政府的建议, 将设立行政申诉官员的条文放入“欧洲议会”一节, 使行政申诉专员成为议会附属机构。
2.制度法律基础
1992年2月7日 , 《欧盟条约》 (MastrichtTreaty, 也称为马斯垂克条约) 被正式签署, 成为欧洲联盟建立的基础。条约第24条将“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申诉”规定为欧盟公民的一项权利。并具体在《欧共体条约》中添加了第21条和第195条, 据此创设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95条第四款, 欧洲议会于1994年3月9日制定了《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 (Statuteofthe European Ombudsman) , 该法于2002年3月14日, 2008年6月18日经过两次修正。根据《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第14条规定, 应制订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因此,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于1997年10月16日进一步通过了《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 后于2003年1月1日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外, 欧盟在2000年12月尼斯所举行的会议中制定了《欧盟基本人权宪章》, 第41、43条分别规定了“获得良好行政”“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申诉”的公民权利。欧洲议会于2001年9月6日通过《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要求欧盟所属的各机关团体的行政机关及它们的公务员应该尊重它们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据此,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了《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
3.申诉专员及其内部机构、人员设置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 由欧洲议会选出欧盟行政申诉专员专员一名。虽然担任行政申诉专员的是个人, 但是代表的是一个机构。欧盟现任行政申诉专员是曾做过新闻记者的原爱尔兰行政申诉专员埃米莉·奥雷利 (Emily O'Reilly) 女士, 2013年7月3日在欧洲议会投票选举中胜出。申诉专员下设秘书处、AB两个工作部门以及资料备案办公室, 秘书处负责为申诉专员提供政策建议并进行整体工作规划和协调;AB两个部门负责受理申诉和开展调查的具体工作, 各由一名主任和两名具有律师资格和语言学资格的工作人员监督指导。
4.与欧洲议会关系
欧洲议会作为欧盟唯一直选产生的民意机构, 相对于欧盟理事会 (相当于欧盟的“上议院”, 权力较大, 负责制定欧盟法律法规) , 相当于欧盟的“下议院”。行政申诉专员每年都会向议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并且在处理不当行政行为遇到相关机关不配合或结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 可以向议会提起特别报告。欧洲议会的政治性工作和其下属多个委员会的决议以及欧盟理事会制定法律的工作都不在行政申诉专员的申诉案件调查范围之内。当行政申诉专员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有严重失职的不当行为, 可以在欧洲议会的要求下由欧洲共同体法院解除其职务。从形式上看, 行政申诉专员就是欧洲议会的下属机构。但是, 申诉专员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而保持独立性也是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欧洲议会对其年度报告的审查与讨论也只是就申诉专员整体工作而言的。另外, 1999年12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修改了欧盟财政管理的规定, 将欧盟监察专员的财政预算独立出来, 自2000年起单列为欧盟预算第八部分。
二、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运行与发展
(一) 不当行政行为与《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
《欧盟基本人权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民有获得正当行政行为对待的权利, 而调查申诉案件中相关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正是行政申诉专员工作的核心。2001年9月6日通过的《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是申诉专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判断一个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不当行政行为、良好行政行为以及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良好行政行为必然合法而且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真正信服;不当行政行为不一定违法, 但是却不能让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服;而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否令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信服 (当然, 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 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 行政申诉中被违反的相关事项并不必然是违法事项, 良好行政的原则范围比法律法规要广。《欧盟良好行政行为法》从第四条开始, 规定了一系列良好行政行为的标准, 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违反该法所规定的原则实施行为,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95条及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 都可以成为申诉人员向欧盟监察专员申诉的理由。
(二) 行政申诉程序
根据《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欧盟的任何公民或在欧盟成员国居住或有注册办事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欧洲议会的议员, 向行政申诉专员提起有关共同体机构或组织在活动中存在失当行为的情况的申诉, 但不包括行使其司法权的欧洲法院及初审法院。申诉专员也可主动针对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欧盟机关开展调查。
1.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条件
欧盟公民可以用十二种欧盟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提起申诉;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该明确, 申诉必须针对的是欧盟机关、部门或组织;申诉可以被提起的时限为申诉人知道自己权力或利益被侵害之时起两年内;申诉相关事项必须之前已经由正确的行政程序, 向被申诉机关或相关的机关、团体先行提出, 至少申诉人应与被申诉人有信函接触;对于欧盟机关与其公务员、雇员产生的纠纷, 除非穷尽一切内部行政救济, 否则申诉专员对此类人员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 申诉专员即停止受理。
2.申诉的受理
行政申诉专员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审核、注册和编号。受理通知应送达申请人, 同时应注明该项申诉的注册编号以及办理该案件的具体的法务人员。接收投诉之后, 一周内决定是否受理, 一个月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年内完成调查。申诉是否应该得到受理, 主要参考的就是上面一节所讲到的六个申诉条件。另外, 针对由欧洲议会议员转交的案件, 申诉专员当然受理。
3.调查的开展
调查分为两种类型:申诉人提起申诉后的调查和申诉专员主动调查, 以前者较为常见。主动调查虽然在案件总数中占得比重较小, 但是意义重大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如2011年, 在一个针对欧洲投资银行 (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 的申诉案件中, 虽然存在申诉人不适格的情况 (因为申诉人不是欧盟公民或居住者) , 但是申诉专员依然受理了案件, 并使用了主动调查权。最后促使欧洲投资银行同申诉人就一些特定事项达成了谅解备忘。调查的两种方式:询问、沟通式和审查式。
4.申诉的处理
针对不同的情况, 申诉专员会运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并在每年的年报中进行归类统计。
(1) 案件受理后, 如果申诉专员认为无需再做进一步的调查或是没有发现不当行政行为, 可以终止调查和申诉。申诉专员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总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既然申诉人提起申诉, 说明对相关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不满, 无论这种不满是否有依据, 都要谨慎处理。因此, 2011年申诉专员采用了一种新的调查方式———澄清式调查 (clarificatoryinquiry) , 专门处理此类案件, 作为对于公民提请申诉阶段程序的细化, 对于那些在申诉专员看来好像没有相关理由对有关机构展开调查的申诉, 申诉人可以在此程序中再次澄清其申诉的理由, 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其申诉的文件。
(2) 机关处理 (Casessettledbytheinstitution)
在申诉专员在受理申诉后, 通过申诉书副本等途径通知相关机关, 机关主动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和解决, 从而让申诉人得到满意的结果。这种方式对申诉案件的处理较为直接, 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诉专员的提醒之下自觉认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进行改进。
(3) 友善解决方案 (Friendlysolutions)
如果行政申诉专员发现有行政失当行为, 他应尽可能与相关机构合作, 以寻求友善的解决方法消除该失当行为, 并且也让申诉人满意。通常情况下, 申诉专员在发现不当行政行为之初, 通常会采用机关处理或者友善解决方案。申诉专员同欧盟各机关的合作对加强机关和公民之间联系尤为重要, 同时也会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使双方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如果申诉专员认为该项合作已取得成效, 他应在作出合理决定的基础上结案, 并通知申诉人和相关机构这项决定。
(4) 严厉的指正 (Criticalremarks)
当相关机关不再有可能排除失当行政行为, 或是对于申诉专员来说已经没有必要排除不当行政行为时, 在个案不会产生广泛影响的情况下, 申诉专员会作出一个严厉的指正, 并通知申诉人和相关机关。严厉的批评指正是对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事项的确认以及肯定, 同时也向相关机关指出他们在工作中的不足, 敦促其避免在将来的行政活动中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5) 附有建议草案的报告 (Areportwithdraftrecommendations)
当相关机关有排除行政失当行为的可能, 失当行政行为的事例具有广泛影响的情况下, 行政申诉专员应向相关机构提出附建议草案的报告, 并将报告和建议稿的副本送达相关机构和申诉人。根据《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法》和《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规定, 相关机关要在三个月内向行政申诉专员递交一份详细的意见。这份详细的意见应当包括对行政申诉专员作出的决定的接受, 以及如何实施建议草案措施的说明。
如果行政申诉专员认为相关机关回复的这份详细的意见并不令人满意, 他可以就该失当行政行为的情况, 向欧洲议会拟定一份特殊的报告。这份报告同样也可以包含相关建议。行政申诉专员应将这份报告的副本送达该相关机构和申诉人。对欧洲议会做特别报告对申诉专员工作的开展具有特殊的意义, 这是申诉专员处理申诉案件的“终极武器”、“最后的实质性步骤”, 因为采用议会决议和使用议会权力对相关机构的政治评估具有重要影响。在议会处理特别报告期间, 申诉专员将向其提供一切信息和帮助。根据《欧洲议会程序法》规定, 行政申诉专员应通过欧洲议会“请愿委员会”向议会递交特别报告。
(6) 进一步指正 (Furtherremarks)
上述四种方式是《欧盟行政申诉专员执行职务的规定》中有明确列举的, 在实际工作中, 申诉专员还会运用一种被他称为“进一步指正”的方式, 该方式不仅适用于发现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也常运用于申诉人提起申诉后, 没有发现不当行政行为、无需再做进一步调查或是相关机关已经排除了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三、对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申诉制度的启示
针对我国而言, 设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习总书记讲话指出要“将权力关进笼子”, 对于合理限制权力, 特别是行政权力, 就需要构建根基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监督主体。而现有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虽然处于独立且有利的位置, 宪法也明文规定赋予此二者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但现实当中与法律预设有很大的不同, 人大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 很多方面流于形式。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 权力机关在现有程序性法律框架内对形式灵活多变的行政行为监督无法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而设立附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申诉专员机构, 能够同样以灵活多变的运行机制对应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该制度有较强的启示意义和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 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申诉制度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设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做出相应的决议。这为建立人大行政申诉制度提供了现有最具说服力的宪法依据。而依照此条设立的机构在性质上属于临时性机构, 这似乎与行政申诉专员制度常设性有冲突。但是宪法第70条又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制度, 这就为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成为人大常设机构预留了空间。我们不妨这样设想, 在推行人大行政申诉制度的初期, 人大可以基于试行的考虑, 针对实际情况先依据第71条设立类似机构。之后如果可行, 再依据第70条的内容, 将该制度上升为常设性机构, 从而保证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性。
(二) 对设立人大行政申诉委员会制度的设想
1.制度构建
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皆可设立, 具体名称应定为“行政申诉委员会”, 这么做是为了和现行宪法的委员会制度相协调和衔接,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根据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 参考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 申诉专员参照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其中, 主任委员任职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除非由于重大违法行为, 才能由人大决定进行罢免。主任委员的提名、任命要考虑到政治觉悟, 道德水平, 相应专业素质等因素。行政申诉委员会和行政申诉委员只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行政申诉委员的活动进行年终评议。委员会下辖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其中, 秘书处负责对公民行政申诉的接收、反馈, 资料整理与保存以及协调各工作部门工作的任务。尤其是在行政申诉的接受和反馈方面, 应予以相当的重视。各工作部门分类可以参照政府各行政部门门类进行, 从而便于处理针对不同行政部门的申诉, 做到“专业对口”。
2.行政申诉委员会的独立性
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是其开展工作的前提, 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广泛而独立的调查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申诉委员会都可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就其关注的或是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纠纷, 对行政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主动调查。二是实质而有力的建议权。通过调查, 认为存在不当行政行为, 且不存在违法性事项的, 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要求改变不当行政行为。如果造成行政相对方损害, 应要求负责机关进行赔偿。行政机关应该认真对待委员会的建议, 并配合委员会同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调。如果建议不被认真采纳或相对人申诉事项最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申诉委员会在开展调查的同时应制作书面调查报告书, 在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总结。报告书、年度报告和总结可以作为人大代表或各机构对行政机关提起质询的依据。
3.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协调
如果行政申诉委员会制度得到设立, 实质上等于增加了一级行政申诉或复议的机关。特别是针对行政复议, 现有制度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提出。附属于人大的行政申诉委员会的设立, 实现了人大对行政权力在具体责任机构层面上的监督, 拓展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体系内部进行复议陷入僵局之后, 陈情和申诉的平台和空间。
8.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篇八
为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湘潭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保红线、保发展”双保工程要求,立足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严格规范管理,不断改革创新,积极主动服务,为湘潭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先行先试的制度改革
近年来,湘潭局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重效益。建立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在全省率先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亿元GDP建设用地,建立了园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鼓励开发地上、地下空间,九华示范区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韩国三星电子每亩投资强度达2300万元,产出亩平可达1亿元。而在湘潭高新区选定1948亩地块打造集约用地示范区,着力打造“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城市建设开发示范、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土地经营模式示范和“先安置后拆迁”和谐征拆示范。
而在土地综合整治上则追求突破。以土地开发整理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由政府牵头,整合国土、水利、农业、交通等涉农资金,搭建统一的资金和政策平台,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
明确县(市)区政府为综合整治的实施责任主体,并将土地综合整治与集体土地流转相结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农民以土地出让、入股等形式参与综合整治。2010年共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3个,总投资超过1.1亿元,建设规模2500余公顷,可新增耕地75.38公顷。
在土地先行征收上重点抓示范效益。
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建设时序,对土地先行予以征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再按照建设时序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适时实行农用地转用。两年以来,湘潭在条件比较成熟的九华示范区和岳塘区、雨湖区开展先行征收试点,涉及用地规模达2730亩。通过该举措,有效缓解了征拆时间压力和资金周转压力,保证了项目及时落地。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湘潭局充分发挥了规划和计划的调控作用。按照国土资源部“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控。推行用地项目年初预报制度,建立用地报批项目库,对未预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在用地计划安排上严格实行“四个优先保障”,即优先保障“两型社会” 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重大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干线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盘活存量土地和加快用地报批同步抓紧。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了摸底清查,将闲置土地消化利用指标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园区,采取强制收回、征收闲置费、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措施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没有将闲置土地消化利用到位的地区,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而对于重点项目则开辟“绿色通道”,主动与用地单位衔接,加班加点完成报批。保障了沪昆高速铁路、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火车站改扩建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为了实现国土资源“大家用、大家管”,湘潭在几个方面着手开展了工作。
首先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征地拆迁和执法监察等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形成国土资源部门与县(市)区政府共同保护、共担责任、共同遏制违法的责任机制。至2010年底,湘潭市已连续1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去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检查验收中得到充分肯定。
其次则是建立责权明晰的考核制度。从预防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入手,在国土资源制度建设、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控制、征地拆迁进度等方面,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当地政府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整改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评估的重要依据,使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保障民众权益的着力点被重点放在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上。
关于征地拆迁,湘潭的管理部门形成了一个共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将征地拆迁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改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把握政策和指导征地拆迁,从根本上理顺了机制,统一了市场。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去年,湘潭市提高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严格实行“两转变一纳入”,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律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并提供货币和实物两种住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由选择。以一户3口之家为例,其所得的补偿总额除能购买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还可余拆迁补偿20万余元。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打造土地管理“阳光工程”
针对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环节,湘潭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日常管理中,努力将作风建设常态化,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堵塞漏洞。
为从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让中的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行为,湘潭市全面推行了网上招拍挂出让制度,将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集中在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公开出让。湖南液压件厂地块采用原出让方式曾3次流拍,采用网上招拍挂程序后一次出让成功。为确保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湘潭市采取“吹球”方式公开招标,即对投标人资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去年,仅韶山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8个标段就有91家单位参与竞标,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规现象。
此外,还大力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所有国土资源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流转、审批和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土地出让、征地拆迁、违法用地处理情况都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2009年湘潭市国土资源部门以总分第二获全国“市级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示范单位”称号。
9.管理控制背景下的业绩评价论文 篇九
对于业绩评价研究,要避免传统业绩评价方法中只用财务指标问题,应更多引入管理控制的变量,诸如企业战略、企业生命周期、人员素质、国家和组织文化、社会行为和管理等。结合两位管理大师Anthony和Otley观点,我们认为,一个有效的管理控制视角下的业绩评价框架应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组织目标问题,包括组织未来发展的主要目标,以及如何评估这些目标实现的程度。组织目标是业绩评价的基础和关键,因此,组织战略和业绩指标等都要与组织目标衔接起来。第二,组织战略问题,包括组织的战略和计划,实施战略和计划的活动,以及如何评估和衡量这些活动的效果。一般来说,决定企业命运的最根本因素是它的战略是否正确,以及管理者是否出色地执行了这种战略。第三,业绩指标设置问题。选择和设计对企业战略最为恰当、有效的业绩指标至关重要。这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企业需要经常跟踪、统计并形成财务、销售和生产等反映企业业绩各方面的一些列衡量指标,这些指标通常被视为关键业绩指标。第四,实现目标的激励制度,包括确定的经济报酬和认可、地位、声誉等非量化报酬。激励系统的作用在于使管理者、特别是高层管理者将企业目标与管理者个人目标相协调,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或财富。第五,组织信息反馈系统。一个有效的业绩评价系统能利用内部生成的数据和来自外部渠道的信息,达到及时反馈,纠正偏差,更好地进行业绩评价。
以上五个问题应该是管理控制和业绩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原有的文献研究都是将这五个问题割裂开来的单独分析(如表1所示),而没有整体上将这些问题全部纳入业绩评价研究范围。因此,管理控制视角下,一个有效的业绩评价系统必须要包含以上五个方面。
二、预算控制、经济增加值和平衡计分卡之比较
管理控制的发展拓宽了业绩评价研究的视角,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业绩评价实践的发展。接下,我们将以管理控制为视角,对现有的预算、经济增加值(EVA)和平衡计分卡(BSC)三种业绩评价方法作一比较,对三种业绩评价方法的五个管理控制方面问题进行归纳(见表1),为业绩评价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通过对预算、EVA和BSC三种业绩评价方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预算建立在计划上,会重点依据计划来设置预算指标,但它没有特别关注企业目标和战略问题,也缺乏一个有效地激励机制和信息反馈系统。预算只是充当公司战略与业绩之间联系的工具,主要用于衡量与监控企业及各部门的业绩,以确保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一种传统的业绩评价方法。
第二,EVA是以经济增加值理念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系统、决策机制及激励报酬制度、财务业绩评价指标,在实践中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指标业绩评价方法。但是由于其目标的单一化和财务化,无法避免由于规模差异和财务处理方法不同影响评价结果。更重要的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忽略了战略问题,使得EVA过分强调现实效果,出现短期行为。
第三,BSC是超越传统以财务量度为主的业绩评价方法,在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加入了未来驱动因素,使组织的“战略”能够转变为“行动”。BSC克服传统财务评估的短期行为,能有效地将组织的战略转化为组织各层的绩效指标和行动,实现组织长远战略发展。但是,基于整体战略目标的指标的创建和量化需要企业的管理层根据企业的战略及运营业务、外部环境加以仔细地斟酌,有些指标是不易收集的,有些重要指标很难量化,使得这些指标会较少关注和回避,影响业绩评价的效果。此外,BSC的编制和实施涉及大量的绩效指标取得和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建立一个沟通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而BSC在这一重要方面却未详细阐述,在业绩评价中存在着一些“信息岛屿”。
【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推荐阅读: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调查分析07-27
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探讨06-20
工会内部控制制度范文07-03
浅谈内部控制制度07-16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10-08
内部控制制度-合同协议12-0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范文01-07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制度01-18
信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02-01
三九集团内部控制制度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