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2024-09-26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8篇)

1.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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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核心内容: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运输合同特征为主体的复杂性、标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格式的标准性、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运送对象、是否有涉外因素进行分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运输合同

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而运输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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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篇二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现状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快速增加, 但与之相矛盾的是运输供给和运输质量没有同比增长。我国公路设施剧增, 大量的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的危险货物在全国公路上运输, 形成一个个流动的危险源, 所以运输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事故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严重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 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征进行研究, 可不断提高货运安全意识, 危险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社会的稳定,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对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特征分析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是指专门组织对非常规物品借助于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 来实现其位移的需要。只有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才有资格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自燃物体、遇水燃烧物体、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性品、放射性物品等。由于大部分危险货物在力、光、热的作用下, 极易产生危险现象, 在装运过程中必须遵照交通部门颁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执行。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位移本性的第一特性

危险货物需求有其特定的需求主体, 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危险特性, 特别容易引起人生伤亡和财产损毁, 所以在运输的过程中, 运输货物的品种, 包装, 装卸, 运送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无论从人员还是设施设备方面,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比普通货物运输需求具有更大的消耗。

2.2 危险货物需求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随着国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危险货物需求越来越大,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也就越来越大, 近几年来, 我国每年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约1-2亿吨左右, 其中剧毒氰化物类就达几十万吨, 易燃易爆油品类达1亿吨。危险货物商品的用户遍及各行各业, 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 危险货物的新品种和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2.3 危险货物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除运输量上升外,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品种越来越多, 危险特性越来越复杂, 危险程度越来越高。现在国际上流通的危险货物品种大约6-7万种, 每年至少有100多种新的品种问世。由于大部分的危险货物具有二重性甚至多重性, 因此, 当发生燃烧后爆炸等事故时, 其危险性就更大。

2.4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客观性

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为了更利于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 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和政府已经通过立法等措施来引导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是客观存在的, 针对其特性, 做好其在运输中所获得的最大效益。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只是社会经济和派生需求, 最终需求的是危险货物, 而不是其运输过程, 所以运输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实现生产和生活中的其他需求不可缺少的环节和手段。

2.5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空间的和时间特定性

有的危险货物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因为危险货物运输发生的事故不仅对车辆、人员造成危害, 更重要的是危险货物本省可能会对他所在路线的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国务院发布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 不得运输危险货物。而且危险货运需求的产生时间一般受各种社会生产活动规律的制约, 引起运输生产在时间上的波动性和不均衡性。

2.6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理论上的不可转移性与现实中的转移性

在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中, 因为其运输需求的异质性, 决定了其在运输需求中只存在唯一一种最恰定的运输供给, 而且不可替代。但是在现实中, 由于技术条件的约束, 在择优的理念的支配下, 就可以选择可接受的运输供给来满足危险品货物的运输需求。

2.7 危险品货物运输需求的部分可替代性

一般而言, 在不同的运输需求间不能互相替代, 但在某些情况下, 由于危险品大多属于化学用品, 且新品种的研发使用是日新月异, 所以, 针对一些无法运输且危险性很大的货物, 就可以从本源性需求功效的同一性出发, 可以对实现本源性需求所需的危险货物位移作出替代性的安排。

2.8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约束性

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 伴随着许多的约束条件, 在运输管理中, 会有许多与众不同的特殊性, 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 及己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 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地 (市) 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 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 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 结论

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核心就是其运输需求的特征, 对危险货物的运输需求研究, 就是更好的保障运输的安全性、便利性、有效性, 使其在运输中获得最大的效益。长期以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生产和社会安全问题, 国务院和交通部曾多次组织专项整治工作, 但是由于现有的技术条件约束, 运输的安全事故发生频发发生, 也越来越严重。所以, 对危险货物运输需求的特征对危险货物进行研究, 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董千里特种货物运输[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7, (4) .

[2]许鹏.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D].长江大学管理学院, 2010, (12) .

[3]许庆斌.运输经济学的导论[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6, (8) .

[4]黄飞.道路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 2008, (3) .

3.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篇三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0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

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

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4.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篇四

高纯厂诉称:该厂于XX年8月10日16时19分与黄花机场公司签订了航空货运合同,将5件毛重132公斤、净重120公斤的银粉交黄花机场公司空运到深圳机场。货物交运后,高纯厂负责人前往深圳提取货物时,被告知货物已于8月11日早上8时30分左右被他人冒充陈海龙凭航班号和运单号提走。此事件是由于承运人提货手续不合法、不规范,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的,完全是承运人的过错。黄花机场公司已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高纯厂的货物损失286 800元。深圳航空公司与深圳机场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黄花机场公司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上的托运人并非原告,高纯厂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三被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责任应该由委托人深圳航空公司承担。货物的损失是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黄花机场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由于高纯厂没有向机场声明货物是贵重货物,也没有说明货物是危险物品,即使要赔也是限额赔偿,即按每公斤100元进行赔偿。

深圳航空公司辩称:该公司与高纯厂不存在航空货运合同关系,也不是第一承运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该公司作为承运人已经安全正点将托运货物运至合同指定的地点深圳机场,并按规定将货物交付深圳机场公司处理,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高纯厂将运输方式、运输时间、提货人等重要信息透露给罪犯,且在与罪犯磋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对货物的丢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货物丢失的不利后果。高纯厂托运时没有声明货物价值,应按照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深圳机场公司辩称:高纯厂存在重大过失,泄露了有关信息,托运也未声明货物是贵重物品,不符合运输规定。罪犯凭身份证与提货单号提走货物,该公司已经完全尽到了谨慎的责任和义务,办理提货时手续合法规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经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采纳的有效证据包括:

1、高纯厂提交的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王春明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陈海龙的身份证明、肖英健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王春明出具的证明、肖英健出具的证明、黄花机场公司货运和快递发票中的发票联、抵扣联、收货人联、深圳机场公司进港科证明、航空货运单、请求赔偿货物损失的函及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深圳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

2、黄花机场公司提交的航空货物托运书、货运与快递记账联、货邮仓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地面服务协议、货运和快递发票中的空白发票联;

3、深圳航空公司提交的深圳航空公司与深圳机场公司之间的地面服务协议、黄花机场公司出具的货邮仓单复印件、深圳航空公司货站出具的情况说明;

4、深圳机场公司提交的罪犯作案时留下的名片;

5、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当事人的申请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科调取的案件受理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综合材料、呈请破案报告书、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的扣押清单、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罪犯吴孝国及何荣的讯问笔录、抓获经过、吴孝国与何荣的身份证明资料、()深宝法刑初第46号刑事判决书、()深中法刑二终第166号刑事裁定书;

6、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人王春明的证言。

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如下事实:

XX年7月至8月间,案外人吴孝国、何荣(均已判刑)经密谋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十三区以虚假的深圳市银河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高纯厂商谈银粉的购销事宜,意图骗取银粉。其中吴孝国充当公司采购员苏尧忠,负责业务洽谈;何荣充当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发传真。经吴孝国与高纯厂法定代表人陈海龙商谈后,XX年8月8日,吴孝国将拟订的合同传真给高纯厂,约定以2 390元/公斤的价格购银粉120公斤,发货的同时汇款。第二天,吴孝国和何荣又将一份伪造的汇票传真给高纯厂,并催促高纯厂发货。高纯厂将一份假的发货单传真给吴孝国,吴孝国看出发货单是假的,就打电话给陈海龙说要取消生意。高纯厂表示马上发货。

XX年8月10日下午16时19分,高纯厂员工王春明接受指派,以个人名义到黄花机场公司办理空运银粉事宜。王春明按普通货物向黄花机场公司交纳了航空运费370元,燃油附加费26元,合计396元。黄花机场公司开出了湖南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快递发票,并将其中的发票联、抵扣联、收货人联交给高纯厂。发票上注明的始发站是“长沙”,目的站是“深圳”,托运人是“王春明”,收货人是高纯厂法定代表人“陈海龙”,提货方式为“机场自提”,货物毛重132公斤,费率为2.8,货物品名是“银粉”,并留下了王春明和陈海龙的联系电话。收货人联上有“提货注意事项”,其中第1条明确记载“收货人凭本收货人联或其复印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本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办理托运手续时王春明没有声明货物的价值。16时20分,黄花机场公司将该笔业务以132元的价格交给深圳航空公司实际承运。货物运到目的地深圳宝安机场后,深圳航空公司将货物交给深圳机场公司代为交货。

在此期间,吴孝国利用高纯厂传真过来的假发货单,推测出货物运输方式和始发站,打电话给黄花机场公司的机场发货处,冒充高纯厂工作人员说自己忘记了货单号,骗得发货处工作人员的信任,取得了涉案银粉的航班号、提货单号,并得知提货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为陈海龙。吴孝国和何荣立即找人伪造了陈海龙的身份证、驾驶证。XX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吴孝国与何荣前往深圳机场公司提货处以伪造的陈海龙的身份证提取了120公斤银粉。当日晚,由何荣将银粉卖至番禺,得赃款219 600元。

事发后,吴孝国、何荣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经鉴定,涉案银粉价值286 800元,但没有追回任何赃物赃款。后高纯厂向黄花机场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全额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本案原、被告身份是否适格;二是本案货物被骗无法追回的责任如何划分;三是赔偿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黄花机场公司答辩称托运人是王春明而不是高纯厂,高纯厂作为原告不适格;深圳航空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同时也对原告身份提出了质疑;深圳机场公司则提出自己是深圳航空公司的受托人。本院认为,王春明作为高纯厂的工作人员,接受单位委派以个人名义将银粉托运,该行为属于为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高纯厂对王春明的代理行为予以认可,且生效的()深宝法刑初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高纯厂的托运行为,故高纯厂作为本案原告是适格的。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在本案中,黄花机场公司是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深圳航空公司是履行了空中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深圳机场公司是提供该运输的货物保管和交付服务的实际承运人。虽然深圳航空公司与深圳机场公司没有与高纯厂直接缔结航空运输合同,但是在诉讼中黄花机场公司要求深圳航空公司参加诉讼,深圳航空公司要求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后本院依法变更为深圳机场公司)参加诉讼,因此本案三被告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本案的责任划分问题。黄花机场公司向高纯厂出具的货运发票收货人联中有提货注意事项,已明确约定“收货人凭本收货人联或其复印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虽然罪犯吴孝国、何荣持有伪造的身份证件,但未持有发票中的收货人联原件或者复印件,深圳机场公司在未进行相应核对的情况下即向罪犯发货,以致损失发生,深圳机场公司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该轻率发货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黄花机场公司在吴孝国冒充高纯厂工作人员套取运输信息时没有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从而随意泄露了货物运输的航班号、提货单号和提货人姓名,该轻率泄露运输信息的行为是货物被骗受损的次要原因。

混凝土罐车运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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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罐车运输合同

新建合蚌客运专线hbzq-1

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中铁19合蚌第[]10-001号

发包单位:中铁十九局合蚌客专站前1标项目经理部十工区

承包单位:安徽首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混凝土搅拌运输合同

甲方:中铁十九局集团合蚌客专站前一标项目经理部十工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安徽首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混凝土一事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生产、供应方式

1、生产混凝土所需原材料(含水泥、地材、外加剂、粉煤灰、矿粉)由甲方采购,数量由甲方验收,质量由甲方控制,所有进场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与使用控制。

2、乙方负责甲方所需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生产、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道路由甲方负责。

3、合同到期后,剩余原材料由甲方处理,如乙方需要留存则按市场价格估算。

二、合同期限及混凝土数量

1、合同期限:根据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从本工区工程开工到本工区工程竣工结束。

2、混凝土数量:根据甲方所在工区施工任务确定。

三、混凝土供应价格

混凝土拌和运到甲方施工现场价格为:48元/m3,本工程合同单价,经双方协商确定采用 “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内容(人工费、机械费、电费、管理费、利润等)的所有费用(含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和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如特殊砼甲方要求清洗碎石,为此增加的工费给予调整,调整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甲乙双方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除上述情况(碎石清洗)外,此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四、结算及支付方式

1、月份验工计价:甲方计划部门对截止当月二十五日实际完成并检验合格工程数量核实编制验工计价表,结算数量以搅拌站电脑打印的小票为准,小票需经甲方拌合站调度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签确认,乙方每半个月把小票统计上报给计划合同部(小票原件由甲方计划合同部留存)。

2、甲方每月按验工计价金额80%支付到位(含抵扣电费、材料款等),留20%作为保证金。

3、因业主对甲方进度款拨付不到位时,可能造成甲方对乙方进度款拨付不及时,在此期间(计价后15天内),乙方不得停工。超过20天后,如果甲方不支付费用,由甲方负责一切后果。

4、末次结算: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由甲方计划部门提供末次验工计价,办理末次结算。

五、双方责任和权利

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乙方提供建设搅拌站的临时征地,负责搅拌站基础、场地硬化、施工用电由高压线经变压器引至低压配电柜。

2、甲方派专人在施工现场对到场混凝土的标号、塌落度、数量进行检验,如与甲方要求或混凝土发货单不符,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自行处理;如无异议甲方必须据实签收。

3、甲方负责出库混凝土试件的制做和养护,养护室及设备由甲方设置;甲方负责试件的检验,实验室设备由甲方设置。

4、甲方应保证进场原材料的质量,因此造成混凝土的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5、在混凝土浇注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5小时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供应地点、部位及施工时间等,并按要求提供混凝土委托单和施工配比单。具体生产时间听从甲方站长、调度的安排。

6、甲方质量监督员有权对混凝土生产过程及配比进行监督,乙方不得阻挠。因混凝土施工中可能有数量的增减,乙方必须听从甲方调度的安排,及时增减混凝土的生产数量。甲方调度必须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已经按委托单数量生产的混凝土,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必须签收。

7、甲方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现场的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因此方面原因造成混凝土供应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配备机械设备:120型搅拌站2台(乙方负责拌合站的安装、调试)、zl50装载机2台、8m3砼运输车12台、100t电子衡1台、75kw发电机2台、碎石清洗机1台。乙方确保搅拌站、运输车的完好,每月至少保证28天(2天维修保养)24小时随时供应混凝土(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况除外);保证6月28日具备混凝土生产条件。拌合站电路(包括照明用电)、油库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需甲方代办,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混凝土运输车以保证甲方在施工高峰期所需混凝土的运输,按照甲方施工计划调整机械配置。

3、乙方按甲方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生产,并按规定时间运至甲方施工现场,确保到场混凝土的质量和数量,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则甲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提供给乙方每盘混凝土的配料单,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配料单进行生产,如果生产出的混凝土和甲方提供的配料单不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保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如因此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驻的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故意刁难和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人员,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管理人员(包括试验室)在搅拌站的生活用水、用电。

7、乙方保证搅拌站运营至甲方工程全部完工方可撤场,如果提前撤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蚌客运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的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种罚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

4、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包保责任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在本工程施工中(包括施工现场、生活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七、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1、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弃碴场弃碴,并符合甲方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如因乙方自行随意弃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解决。

2、乙方应在施工中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措施不当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如有发生,乙方应及时进行处理。

3、乙方对搅拌站废弃的各种垃圾、废水、泥浆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4、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搞好职工宿舍内务卫生和食堂饮食卫生,生活垃圾按甲方指定地点存放,不允许乱搭工棚,注重搞好环境卫生。

5、乙方所有员工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穿戴整齐,行为文明,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不得随意进入周围居民生活区,扰乱居民正常生活。

6、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上级检查搅拌站的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须在被告单位所在地辽阳市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棉花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

托运方(交易市场交易商):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关于交易商将存放在_________内的棉花直接用于交割的通知》[全棉市管26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托运方即指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预售棉的出卖方。

第二条 运输棉花的品名、等级、数量、货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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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产地 │ 批号 │ 等级 │数量(吨)│货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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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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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棉花包装标准进行包装,非规定标准的,承运方拒绝承运。

第四条 棉花起运地点为_________监管仓库,发运车站为_________火车站;棉花到达仓库为_________交割仓库,到达站为_________火车站(如托运方无特定要求,到达交割仓库及火车站名称由承运方与交易市场协商确定)。托运方在棉花运达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前,要及时向到达交割仓库出具提货委托书原件。

第五条 托运方将棉花运抵交易市场_________监管库的时间不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托运方将棉花按时运抵监管库后,承运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棉花发运结束。

第六条 托运方将棉花运抵监管库后,双方应对棉花的数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交易市场交割规定进行入库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承运方办理有关运输手续,并在有关运输手续办理完毕后的_________日内将棉花起运相关事项通知托运方。承运方须对棉花运输的质量和安全全程负责。

第七条 承运方负责联系交易市场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接收、入库等工作,交易市场负责协调。指定交割仓库于货物到达后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市场、承运方和托运方。

第八条 本合同所指棉花仅限于铁路运输。棉花从运抵_________监管库至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包干,包干费用包括:棉花进入_________监管库后发生的出入库、短运、中转装车、铁路运输、保险以及进入交易市场内地交割仓库后的铁路入库等费用,具体标准按交易市场[全棉市管()26号]通知附件3的规定执行。

上述费用由托运方承担,交易市场代收代付。

实行费用包干后,棉花从运至_________监管库起到运抵内地指定交割库过程中的保险由承运方负责代办,保管过程中的保险价值按_________元/吨、运输过程中的投保价值按_________元/车在包干费用中列支。实行费用包干后,托运方将这部分棉花用于交易市场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时,如发生运费补偿,由承运方承担。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的棉花运到交易市场内地指定交割仓库。

2、托运方对要求承运的棉花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被运棉花。

二、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通过交易市场向托运方收取运输包干等费用,包括在_________监管库发生的入库、保管、保险及运往内地的铁路运输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棉花运到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按时向托运方和交易市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方对委托运输的棉花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毁损、灭失,无人为变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导致的包装破损、棉包污染、雨淋、霉变等),如有上述问题,承运方应对托运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到达相关站点后,承运方负责联系内地指定交割仓库,交易市场负责协调。

3、在运输及装卸期间,严禁吸烟和使用裸露灯具,严格控制火种,严禁装运潮湿、油污和破损包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托运方不应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量向承运方交运棉花,承运方不承诺超过协议规定数量的棉花的运输。因托运方运至_________监管库的棉花数量低于协议约定数量95%部分而造成承运方运能浪费的,托运方给予承运方每吨80元补偿。

2、托运方应将交运棉花的原始码单、质检证书随棉花一并交_________监管库,棉花发运后由承运方及时寄往内地收货指定交割仓库,以便指定交割仓库验收和提供公检使用。原始码单、证书不全或没有的,承运方不安排发运,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托运方自行承担。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影响托运方在交易市场交割并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按交易市场核定的标准偿付托运方损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铁路部门限制运输、编组等原因,造成运输受到影响,承运方应在得知情况的当天,依据铁路运输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及时告知交易市场和托运方,以便交易市场及时调整运输流向或通知交易商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违约)。

2、运输过程中,造成棉花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承运方应负责向铁路部门申请开具货损、货差证明,并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承运方也可委托内地指定交割仓库作为收货人,负责协调、办理险内理赔事宜,托运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 准用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项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准用交易市场《关于交易商将存放在_________区内的棉花直接用于交割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盖章后,由托运方传真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备案。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XX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cif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美国aig,llc公司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XX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式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诺州芝加哥XX年10月5日。“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10月27日运抵天津港。

另查明,原告在10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后发现缺少ccic商检证书,按照国家进口废纸规定,没有出运港的ccic商检证书货物不能在目的港。原告于10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主要为无纺布,其他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国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

再查明,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4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一、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二、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不得签发指示提单。本案被告没有要求托运人提供我国商检机构或我国国家商检局制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

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确认原告为本案所涉货物(现在天津新港,未报关)的收货人;二、原告承认在货物的进口和赎单等环节均有过错;三、被告承认在承运过程中违反了中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四、被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同意支付人民币40万元给原告作为原告货款和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原告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五、原告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退运、转运或罚没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原告保证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在处理货物退运、转运或罚没时不给被告产生或带来法律上的任何不良的或消极的影响;六、原告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所占用被告的10个集装箱无条件交付被告。如原告不能在上述期间交付被告集装箱,则原告由此承担自XX年2月28日后产生的滞箱费用。滞箱费用按被告最新公布的滞箱费用标准计算加倍收取,在此之前的滞箱费用免除;七、原告承担本案全部保全、诉讼费用。

分析

5.货物运输合同 篇五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双方合同作事宜达成意见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国内货物发运运输业务:甲方有业务需运输时,当天(正常情况上午通知,下午承运,特殊情况下,不低于3个小时)通知乙方,明确书面告知以下各项内容: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及包装方式:提货和卸货时间,地点;收发货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甲方向乙方提出运输要求后,若因故取消须及时通知乙方,若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车辆放空,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补偿乙方相应的费用。甲方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之产品本身质量负责,若因货物质量问题而致使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则造成时间的延误或原车返回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委托国家明令禁运货物,如托运物品夹带违禁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扣,由甲方负责处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托运货物如需办理运输审批,检验等手续,甲方负责办理完毕后将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给乙方,如因缺少上述手续而被国家行政部门查扣,由甲方负责处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和收货人,但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如甲方拒不支付,乙方有权中止承运甲方的货物或者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留甲方的货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拒绝收取货物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接到甲方委托报单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期发运货物,运送时间另附件。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若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的误时和损失,责任承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来明确,若因乙方责任因素造成误时和损失,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乙方在提,卸货动作中应认真做好货物交接工作,严格执行货物签收制度。

3货物在途时,乙方负责做好“在途跟追记录”每日反馈货物在途信息。

4甲方委托运输的各种货物,在甲方场地装车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到货后的卸车工作由乙方协调完成,发生的卸车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到货后,必须对货物装卸过程负责并协助收货方安全卸货,如发觉收货方无卸货工具或卸货人力不足等会造成货物品质不良行为应予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汇报甲方储运人员。

6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之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运营证件保险和随车雨具捆扎用具齐全。

7乙方向甲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甲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运输线路:

1.常州市至重庆市12.5米集装箱运输每趟单价11000(含税价9%)开增值费专票;

2.常州市至成都市12.5米集装箱运输每趟单价11500(含税价9%)开增值费专票;

四.运输期限:

1.乙方需按甲方运输计划书准时安排车辆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个小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后。否则,甲方所产生的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运力不足甲方从社会协调车辆运输运费差额,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运费中扣除。

3.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48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如遇到特殊突发路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乙方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

五.运输费用:甲,乙双方按协商确认的运输价格结算运费(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运单所核定的运输价格为准)特殊运输费用双方另行确认,详细价格见附件。保价费:甲方托运货物采取无保价运输方式。

六.运输费用的结算:

1、运输费用平均结算周期为月结。

2、双方在结算运输费用前_10日内对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进行书面财务对帐,财务对帐单可作为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凭证。

3、甲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七.货物的包装:

1、甲方必须按照《合同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货物包装,未达到包装要求造成货物损坏的,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内外缺陷发生包装破损,致使乙方承运的其他货物或者运输工具等被腐蚀,污染,毁损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货物的装卸:

对于甲方托运的货物,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甲方负责将货物合理装车,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收货人负责卸车。

九.货物的验收:

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提货,当次运输合同终止。甲方托运货物时未要求乙方当场开箱验货,收货人在提货时要求开箱验收的,在货物外包装体外表面完好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十.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内外包装存在缺陷,甲方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特别约定:

甲方托运易碎品类,易污染,易腐蚀和无包装的货物,在发生货物赔偿时,甲方免除乙方总赔偿额10%(即破损率的赔偿责任).十二.甲、乙双方在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运单及运单(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运单(合同条款)的部分条款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十三..其 他条款:__乙方应当为货物提供保险服务,双方针对保险的具体投保事宜,另行确定。但乙方应当针对车辆的保险不得低于 货物原值 标准。因为乙方车辆事故或者第三方对甲方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 壹 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鉴定盖章后即时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篇六

甲方: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吨。

二、装货地点:_________,卸货地点:_________。

三、每吨运价为_________。

四、乙方船舶在规定天内到达指定装货码头。

五、装卸货物时间按国家规定为二十四小时,但考虑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装卸货物时间(其中:装货天,卸货天,最多不超过天,如超过时间由甲方另行承担延搁费(雨天、机械故障、停电除外),每天每吨。

六、甲方要保证航道水深、装卸码头无故障,桥梁高度及其它故障设施,由于航道、桥梁障碍等,所运货物不能运到指定地点时,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如因运输人为造成产品质量潮湿、霉变等由乙方负责。

八、交货方式:装货码头定吨位,损耗_________%。

九、运费结算方式:卸完后;卸一半。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向托运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输费用为: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一月内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六、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给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以实际重量、里程计算运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运输货物:

2.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3.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_天内集中于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4.装船时间:甲文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5.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6.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方负担。

7.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8.双方权利义务:

9.运输费用: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计(),全船运费为___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10.费用结算:

11.违约责任: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12.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

双方签字: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4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_______小时按人民币_______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_______元。

(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_______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费用结算

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_______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 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 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货物。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天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承担 元/天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 元/天,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费用自理)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元,全船运费为 元, 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履行下列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将 从 港交给乙方承运到 码头,运价 元/ ,共计: 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 元,剩余运费待承运煤炭卸剩 ,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

甲方装船后 。乙方运到码头卸货时,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无误后,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 天,卸 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如超过卸货期限,按 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 元。

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

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诉方法院受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 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 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货物。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天内乙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乙方需承担 元/天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乙方可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 元/天,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费用自理)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元,全船运费为 元, 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 篇七

一、违约与违约救济概述

(一) 违约及违约救济的概念

1.违约系指卖方或买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 当事人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 可以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不同的归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简称《公约》) 将违约行为划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两大类。其第25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可以看出, 《公约》是以违约所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害程度作为划分标准。由于当事人的买卖标的千差万别, 违约行为的发生情况亦不相同, 所以公约无法对损害作出规定。一旦因违约发生争议, 有待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法律之所以对违约进行不同的归类, 就在于不同性质的违约, 对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不同。比如《公约》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受害方才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2.违约救济,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律。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 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任何一方没有法定的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解除,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受损害一方对不适当履行有权进行补救。

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本质上, 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 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 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

(二) 违约救济的方法

救济方法是违约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 是依据一定标准对救济制度进行划分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行使救济权的法律性质可将救济分为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根据救济权的来源可将救济分为司法救济和自助救济;根据救济的内容和目的可将救济分为实际救济、替代救济和终止合同的救济。

虽然各国法律对违约救济方法有诸多不同规定, 但都普遍认可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和中止履行这四种主要救济方法, 这四种救济方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首先, 损害赔偿是最广泛的救济方式, 一般来说, 它可以在任何违约情况下单独或者与其他救济方式共同行使, 旨在使受害方回复到合同应该被履行时的状态;其次, 实际履行是很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在《公约》中, 实际履行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以尊重“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和适应国际商事实践的特殊性为立法目的;再次, 宣告合同无效是违约最后的救济方式, 旨在使受害方回到合同没有履行之前的状态。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制度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违约, 法律规定另一方可采取补救措施, 以减少其损失或保证合同的履行。

(一) 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1.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使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赔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都追求其商业利润, 而守约方的利润损失可以由违约方以现金赔偿方式弥补。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二是即使违约方履行了义务或采取了救济措施, 只要守约方还有损失, 仍可要求损害赔偿。《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则, 主要规定在第45条、第61条和第74条至第77条中。

(1) 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公约》第74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额的范围, 而不是对损失赔偿额的具体估价规则。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根据这一规定, 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受损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二是受损方因违约方违约丧失的预期利润。关于第一部分实际损失是指受损方因对方违约已经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包括的项目, 由于各合同案件情况不同, 可能是一项, 也可能是多项。关于第二部分预期利润, 可以认为, 在一个具体案件中确定赔偿的利润额, 可能会遇到种种问题和困难。对此, 除了应当考虑该《公约》第二章总则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外, 最主要的是考虑第74条后半段所规定的利润损失的“可预见性”。

(2) 损害赔偿的原则。

《公约》74条的规定确立了十分重要的损害赔偿的原则, 即损害赔偿额与损失额相等, 对损失完全赔偿原则。

(3) 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

《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 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 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是对第74条前半段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限定, 即是否可列入实际损失或合理的预期利润, 还要根据可预见性的标准来判断。《公约》这一条规定采取了主客观相综合的双重标准来判定可预见性。“在订立合同时, 违约方‘已预料到’是以主观判断可预见的标准;‘理应知道’、‘理应预料到’则是从客观判断可预见的标准”。不论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都是由法官或仲裁员以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可以预见为标准来衡量确定。

(4) 守约方的义务。

《公约》第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 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减轻因对方违约而引起的损失;如果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该方当事人要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2.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式代替履行。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 对守约方的合同利益加以保护。该救济方法旨在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维护交易规则和经济秩序。“对于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做法大相径庭;在大陆法系的德国, 实际履行是一种基本的救济措施, 法国也在相当程度上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方式;然而, 普通法系国家通常将其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式”。

(1) 《公约》之规定。

《公约》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见其第25条, 从该条可分析得出, 《公约》试图调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此问题上的差异。该条规定,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 要求具体履行此义务, 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所以, 《公约》在原则上认为实际履行属于救济方式之一。然而即使如此, 当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 法院并无义务作出此类判决, 除非本国的法律要求这样做。

(2) 《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这些都是对实际履行的具体规定。

3.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最为严厉的违约救济方式, 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它是一种积极防御性的救济方法, 采用此方法可避免或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在预期违约时尤其如此。通过解除合同可以摆脱合同义务的约束, 自此结束原有的合约关系, 而且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公约》规定无论是卖方或买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公约所规定的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 对方当事人均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终止合同的效力。《公约》第26条还规定,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 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才开始有效。此条款包含有两层含义, 一方面是当事人宣告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对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另一方面是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如果受害方当事人未适当地发生解除合同的通知, 即使对方当事人的违约已构成了根本违约, 合同亦不得解除。至于通知的方式, 公约并未严格规定, 既可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值得注意的是, 《公约》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 只能与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同时使用。

4.中止履行

预期违反合同也称预期违约, 其构成要件并非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实际违约, 而是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 其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表明其显然不能履行其重要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公约》赋予当事人临时救济方法——中止履行。其所以是临时的, 就在于一旦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保证, 主张此项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公约》第71条都作了含有上述内容的规定。

根据预期违约而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 肯定是按照合同规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确立这一制度的意图是, 在另一方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 避免应先履行一方做出履约行为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然而, 假如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有错误判断, 中止履行其本应先履行的义务, 就可能构成自己的实际违约,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卖方违约对买方的补救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卖方违约的情况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况:不交货;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包括不及时交付货运单据或交付的货运单据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等情况;交付的货物违反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条件等等。除了上述第 (一) 点所列的违约救济方法外, 买方还可采取其他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并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此项要求应于提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 或在发出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可以认为, 交付替代物的本质仍然是实际履行。

2.要求减价

《公约》第50条规定,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无论买方是否已支付了货款, 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 减价应按照实际交货时的货物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 买方在下列情况下不可要求减价:如果卖方对其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采取了实际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买方拒绝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

3.给予额外时间保证卖方履行义务

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合同以及《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 让卖方履行义务。当买方给予卖方宽限期后, 除非卖方通知买方称其将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否则, 买方在此期限内不得对违约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但买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对卖方延迟履行义务而享受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义务。其实, 该项救济方法的本质仍应归纳为实际履行。

(三) 买方违约对卖方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约行为主要是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不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在买方违约时, 卖方有权采取上文第 (一) 项列举的各种救济措施, 此处就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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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铁路运输定价特征与发展 篇八

一、运价补贴是通行做法

铁路运输的密度经济、范围经济及资产的专用性决定了铁路运输具有自然垄断特征。自然垄断下,运输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两个或多个厂商提供具有更低的成本。对于铁路运输供应方来说,按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定价,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或短期亏损最小化,但并不会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由于铁路运输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不能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还应注重社会效益,灵活的补贴和定价则可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对铁路客运进行补贴是维持铁路客运充分供给的有效方法,也是当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铁路客运由Amtrak公司独家提供,美国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德国和法国则对铁路客运进行了细分:法国将低等级客运看做是基本品,定低价并进行补贴,而将高等级铁路客运交由市场定价。德国则对区域客运进行政府指导价并提供补贴,长途客运则交由市场定价。而印度、俄罗斯等国也对部分铁路客运提供补贴。

现阶段,我国政府并未对铁路客运明确提出补贴的原因有二:一是过去一段时间我国铁路客运还不具备充分供给的能力,是一种短缺经济状态,铁路客运并未补贴,也未亏损。二是铁道部实际是以总公司身份来安排铁路运营和生产,在集团化公司框架下实现了交叉补贴。

交叉补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交叉补贴使得统一运价具有可操作性。外围铁路运输成本高于中心区域,若以成本加成定价方法进行定价,则不同区域甚至不同线路的运价都是有差异的,如此繁复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具有操作性。相比来说,在交叉补贴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运价则要容易操作得多。其次,外围铁路低于平均成本定价造成对外围铁路的补贴,带动外围地区铁路网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促进外围区域市场交易、经济总量增加以及社会福利提升都有积极意义。

二、定价和补贴应体现灵活性

对铁路进行分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补贴和实施区别化的定价原则,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运输资源。

在我国现阶段,铁路货运仍以大宗货物为主要运输对象。这些物资基本是市场交易行为,应对其进行市场化定价。而客运,尤其是普速客运或小区域客运是一种基本品,对客运定低价可以保证基本社会福利的供给。货运按市场定价,客运定低价意味着在集团化运营模式框架内货运补贴客运模式的选择,这种模式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从我国实际情形来看,适度提高发达区域、繁忙干线的货运价格并不会使实际货运运量变少,即货运的需求弹性小;而现阶段大量客专及高铁的建成和运营使铁路客运的实际运量需求弹性大,根据拉姆齐定价原则,需求弹性小的货运定高价,弹性大的客运定低价,可使社会福利纯损减少。

高速铁路建造成本远高于普速铁路,成本收回周期较长,造成我国高速铁路的巨额债务。同时,由于速度快、间隔时间短,其运能大约是普速铁路的3到4倍,空余的供给能力及巨大的固定成本投入,使得高速铁路运输服务的边际成本远低于平均成本,因此即使运价低于平均成本,只要高于边际成本即可回收部分成本。

高速铁路强大供给能力和可替代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都使客运买方市场特征显现,因此,高速铁路客运更宜采用差别定价、效率定价或营销运价策略。如在运输非高峰期,适度进行价格折扣,以达到增加运输收入、平稳运输供给的目的。实行效率定价还需考察不同季节甚至一周或一天的不同时段特定线路的旅客出行特征,根据客流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发出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运价动态调整体系,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运输资源,又增加高铁的价格竞争力。

三、铁路运价改革趋势

纵观世界铁路发展历史,铁路运价规制曾是规制最严格的领域,也是放松最晚的行业。随着汽车、民用航空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大量铺开,运输市场可竞争特征逐渐显著。尤其是重化工业阶段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逐渐淡出,铁路运输所具有的大批量、长距离运输优势与小批量、多样性、多元化、及时性的市场需求特征开始出现不适应征兆。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铁路民营化改革。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创设激励机制,引入竞争因素,开发多元化经营,增强企业收益能力。从各国改革效果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上述目标,但铁路企业的资产更加清晰化,市场竞争意识更明确了。与民营化改制相伴的是运输价格规制的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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