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5-03-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选7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鲁高工委[2006]3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辅导员是高校教师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高校和社会的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具有长期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中之重,精心规划,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二、要明确辅导员队伍工作职责。辅导员应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工作,寓教育于引导之中;以学生发展指导为主体工作,寓指导于辅导之中;以学生事务管理为基础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要了解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大学生思想特点和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指导和组织开展好形势政策教育和各种专题教育活动。

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校规校纪,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管理,参与处理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要发挥大学生基层组织作用,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班委会建设和学生社团组织建设,指导和组织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要做好大学生日常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

要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要做好辅导员的选聘和配备工作。高校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选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备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优秀人才担任辅导员工作。

辅导员的配备要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高校要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兼任院(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主要从优秀本科毕业生党员和毕业研究生党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党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两年,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高校新聘用的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研究生规模较大的高校,要重视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师生比不低于1:30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

四、要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发展工作。高校要制定辅导员培养发展规划,建立辅导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职业培训、专题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对新选聘的辅导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实行严格的准入制。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国际国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专职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和国内外业务进修,要纳入学校师资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享受学校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和有关鼓励政策。

高校要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辅导员的经历。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的条件和志向,高校可将专职辅导员向校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要坚持相对稳定与合理流动相结合,既完善政策以事业留人,又畅通出口鼓励合理流动,使辅导员队伍实现在动态中保持相对稳定,努力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辅导员骨干队伍。

五、要严格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和考核。高校要按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管理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的辅导员要及时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选评,统一表彰。要树立一批优秀辅导员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省委高校工委自2006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活动。

六、要切实解决辅导员的职称待遇等实际问题。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既要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要根据实际表现和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行政级别,享受相应待遇。

高校要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和工作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按学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要实行标准单列、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高校要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要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要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辅导员比例作为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

高校要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要在办公条件、交通补助、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要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方面的科学研究。要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承担对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七、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不是真正重视解决问题、能不能下决心解决问题,关键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建立高校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高校党委要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定期召开党政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学校组织、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

高校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体制,学校党委要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对全校的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高校各院(系)要建立完善学生工作机构,配备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并兼任副院长(副主任)。高校各院(系)分党委(党总支)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为辅导员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去。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将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德育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2006年8月24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二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1. 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3. 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4.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三、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

5. 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6. 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培计划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7. 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8. 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学校安全条例,组织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各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9. 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1 0.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1 1. 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阳光体育运动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生源所在地分省(区、市)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1 2.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校长是所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1 3. 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要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工作。

1 4. 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 5. 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修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16.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nlc202309031249

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四

中青联发[2010]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少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07]24号),根据当前少先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强调和提出以下意见。

1.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力量,是少年儿童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是少年儿童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者。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致少先队建队60周年贺信和第六次全国少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新的历史条件下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把握组织属性,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2.各地小学和初中要设置大队辅导员岗位。大队辅导员由教师中的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应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大队辅导员按不低于学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配备和管理、使用,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队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任。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期间要将辅导员工作作为主业,同时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中学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副大队辅导员,协助大队辅导员工作。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

3.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要设少先队总辅导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总辅导员。省(区、市)、市(地)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县(市、区)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团组织负责人或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担任。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校大队辅导员兼任。

4.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5.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评选先进、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6.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大队辅导员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将大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探索在国家一级学科教育学下设与少先队组织根本任务紧密相关的二级学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教育中开设相关教育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辅导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专业科目,制定辅导员职业发展规划,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发展。

7.要围绕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重点加强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少先队工作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要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师资培训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和经费。

8.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爱护和培养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9.建立和完善校外志愿辅导员制度,做好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工作。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少工委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五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等文件精神,结我县“十一五”规划,为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适龄青少年儿童都能够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薄弱学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基础,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加快薄弱学校建设,从整体上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水平。

二、薄弱学校建设总体目标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改造薄弱学校的有关要求和我县中小学发展的现实状况,进一步摸清薄弱学校底数,做好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坚持把薄弱学校建设同“十一五”规划、危房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多管齐下,在保证硬件设施的同时,注重内涵建设,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计划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消灭各类危房,排除安全隐患;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危房改造、布局调整、资源整合、师资优化、对口支援,基本完成薄弱学校的改造任务。

各乡镇和县直学校要根据薄弱学校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对所辖学校和本校的办学水平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找准自身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科学规划,狠抓落实。

三、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基本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县教委专门成立了太和县中小学薄弱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监督全县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各乡镇中心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统筹规划,加大投入

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按照第二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到2010年全县高中(含职高)达到10-12所,小学保留325所;初中保留65所,积极稳妥分阶段、有步骤地撤并、改造一批学校,合理配备教育资源,保证布局调整工作的实施,使保留学校能够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在危房改造工程、远程教育工程等项目安排上对规划内薄弱学校倾斜,向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做得好的乡镇倾斜。力求在保证经费稳定增长的同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布局调整步伐。

(三)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加强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要把学校校长的配备和培养放在薄弱学校建设的重要位置,每年要对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和实绩选拔、调整干部,注重选派综合素质优秀的年轻干部到薄弱学校任职。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

2、优化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大在职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工

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研活动,使广大教师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增强现代教育理论素养,逐步掌握教育教学的新方法、新技能、新手段,提高课堂教学能力。

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要细化实施方案,完善制度措施,规范教师行为,切实树立教育正气,认真查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持教师良好的精神风貌,使其自觉投身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为逐步缓解师资不足问题,力争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教师,重点向薄弱学校倾斜,以加强薄弱学校的教学力量。县教委还将制定教师交流制度,组织城乡教师下派上挂,进一步落实送教下乡制度,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作用。

3、建立帮扶制度,带动薄弱学校发展

进一步充分发挥示范学校在薄弱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县城示范中小学要对口帮扶一所农村薄弱学校,并把对薄弱学校的帮扶情况列入对示范学校的考核内容,今后,对各级示范学校评估验收时,要将其对口帮扶薄弱学校情况纳入评估验收范畴。同时各乡镇中心学校或办学实力较强的农村中小学也要重点扶持一所薄弱学校,以此带动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通过帮扶活动的开展使我县基础教育形成以强带弱,相互促进,整体提高的发展局面。

4、自我剖析,深刻反思,解决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薄弱学校的形成有不同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薄弱学校要认真调查和分析,深刻反思和清醒认识薄弱的根源,找出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悲观意识和依赖思想,增强信心,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科学管理,强化自身,积极调动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自身改造,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推进学校的自身发展。

(四)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

为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问题,要充分发挥普通高中招生的杠杆作用,加强政策导向,促进均衡发展。继续实行和扩大省、市级示范学校的部分计划内招生指标定向分解的办法。定向对象必须具备学区内在校在籍连读三年的条件。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和快慢班,坚决取缔非法办学。杜绝初中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继续巩固小学毕业生就近划片分配入学的初中招生成果,逐步规范高中招生行为,实施阳光工程,公开招生政策和计划,全方位地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扩大农村学校的办学影响力,改变生源不合理的流动,有效地遏制择校现象,为薄弱学校的发展留足空间。

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督促薄弱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尤其要保证思想品德、音乐、美术、劳技、劳动、自然及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要制定有效措施,鼓励优秀学生留在本学区学校就读。面向每一个学生,对所有在校学生实行无差别教育与管理,尤其是要抓好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转变工作。

(五)实行倾斜政策,关注特殊群体

要高度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的就学问题,切实保障他们入校就读。认真落实国家资助贫困生和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有关政策,做好“两免一补”工作,建立一套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免除就学费用的管理机制。要优先安排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采取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倡导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支持个人或团体投资、引资办学。

(六)加快信息技术设施建设,推动薄弱学校的改造

薄弱学校要抓住“农远”工程建设的机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薄弱学校和示范学校教师专业发展互助制度,推行网上备课、网上培训以及网上或其他形式的远程授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面,以教育信息化为手段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切实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建立和完善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专项综合督导监测评价体系,把督导检查薄弱学校建设工作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教委

每年组织开展薄弱学校建设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根据考评情况实施奖惩。

县教委包点干部要与中心学校一起指导、督促薄弱学校建设,监督薄弱学校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把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包点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附:太和县薄弱学校建设督导评估细则

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六

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形成一个坚强有力的,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加快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是保证学校稳定化、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关键环节,现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政治建设与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有机结合,通过完善目标、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科学考评形成有效机制,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促进干部队伍建设与教育改革协调发展,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制度,建设精简高效的干部队伍。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选聘遵循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效能的原则;以提高素质、完善结构、曾强活力为重点;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放在首位,把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作为选拔任的重要条件。真正把那些有正确的办学思想,能驾驭全局,坚持民主集中制,胸襟开阔,廉洁自律,有群众威信,能团结同志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校领导岗位上来。

加大对青年校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对德才优秀,业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年青干部,应及时推荐到校级领导岗位上来。

尽可能进一步优化完善班子成员的年龄结构。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的专业知识结构。领导班子的配备尽可能考虑班子专业、性别以及气质互补的需要,注意选拔那些懂专业、会管理的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三、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创新意识、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从学校改革、发展和广大师生的利益出发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开展工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及“官本位”重要内容,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学校领导干部要为人师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自觉端正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始终坚持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以良好的作风推近学校各项工作。要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

四、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更好的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一)深入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学校领导干部应当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方法,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深刻理解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以及较丰富的现代教育管理知识,懂得办学规律,善于治校治教,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学习制度。要坚持自学,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长期坚持,持之以恒。集中学习都要明确主题,务求实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有所成。要把理论学习和个人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研究学校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使论学习成为推动学校实现新发展、开创新局面的强大动力。

(二)加强学校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领导班子必须改变重权力、轻能力,重传统、轻创新的思维定势,从权力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用先进的教育管理理论指导教育管理行为,凭职业能力管理学校,实现由“业务型班子”向“专业化班子”的转变。善于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能力。要提高推进学校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教科研、后勤管理、人事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坚持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把握工作全局,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学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个方面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维护学校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学校稳定。

要提高管理学校和应对复杂局面、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善于正确分析学校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经常分析并及时发现影响学校稳定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处变不惊,临危不乱,保持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稳定。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建立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制度。学校办学目标、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聘任、人员流动、内部机构调整、招生工作、教职工奖惩、职称评聘学校内部分配方案、经费预算决算、重大经费开支、大宗物品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都必须经校务会议(行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建立校级领导事前沟通制度。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方案及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提交校务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前,校级领导应预先进行沟通,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暂缓提交讨论,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校务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学校校级领导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党组织要积极支持行政工作,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对违反原则违背政策的事项党组织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二)、健全校务公开制度

要结合实际,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突出办事权限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纪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等关键环节,制定校务公开方案,建立校务公开的报告制度。

下列项目必须实行校务公开:教职工聘用、中层干部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事宜公开;学校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和学校基建招投标情况公开;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公开;学校招生事宜公开;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困难生减免学杂费)公开;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奖惩、福利等)公开。

(三)、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审计制度。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财务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由校长负责审批,小额款项审批由校长授权副校长审批,校长对学校财务情况负总责,校长应每学年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汇报学校经费收支情况。

学校应建立由党组织牵头,工会干部、教代会代表、财务人员参加的财务审查小组,每学年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予以公示。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校务公开方案、经费预决算等都要向教代会报告,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方案、办法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全面落实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民主评议权。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学校领导与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学校领导与教职工的沟通。

(六)、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校级领导干部考核,由市教育局进行自我述职,教职工民主评议,同时实行中层干部述学和述廉职制度。干部在述职时,除德、能、勤、绩外,还必须把述学和述廉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述学,就是干部在述职报告中要将自己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及专业知识学习情况、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教育科研及取得成果情况作客观的反映。述廉,就是以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和规定为基本依据,重点对干部廉洁从政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反映。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学校校级领导每年向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述职,并接受教职工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由市教育局或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评议结束后向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建立干部之间谈心谈话制度。学校要积极开展主要领导之间、副职之间、校级领导与中层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相互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共同勉励,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建立领导干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制度。校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在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免去其现任职务。

皮营一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七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草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准确把握当前草原工作面临的形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家大力推进草原保护建设, 实施草原重大生态工程, 集中治理生态脆弱和严重退化草原, 成效显著。目前, 草原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 全国草原生态环境加速恶化的势头初步遏制, 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牧民收入持续增长, 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草原牧区发展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 草原生态环境整体仍在恶化, 载畜能力大幅下降;草原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仍很落后, 效益低下;草原自然灾害频繁, 防灾抗灾能力薄弱;牧民收入水平低, 增收难问题突出。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 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 影响着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 草原保护建设各项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随着国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草原生态优先的战略定位进一步确立, “十二五”时期将是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的重要机遇期, 也是推进草原生态环境实现整体好转的攻坚期。必须立足草原牧区实际, 坚持科学发展, 集中力量解决草原牧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提高草原牧区生态文明水平, 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

2. 统筹推进新时期各项草原工作

做好草原工作, 是中央的要求, 社会的期望, 牧民的期盼。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施生态优先战略, 按照“保护草原生态、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草畜平衡、推动转移就业”的基本工作思路,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尽快扭转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局面, 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从2011年开始, 国家将在重点草原省份全面启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实施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补贴、牧区教育支持和绩效考核奖励。这是一项大政策, 落实这项政策给草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抓好重大草原生态工程建设的同时, 扎实推进草原承包、草畜平衡、监督执法、监测预警和科技进步等管当前、利长远的各项工作, 把中央的各项惠牧政策切实落实到草场牧户。

二、扎实推进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1. 明确草原权属

明晰草原所有权、确定草原使用权是深化牧区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落实草原各项制度的基础。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 基本完成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任务。加强草原资源调查勘测, 确定草原土地类型和四至边界。结合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明晰草原的权属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草原法》的规定, 依法开展草原登记, 实现“草定性、地定权、人定心”, 充分发挥牧民保护草原的主体作用。

2. 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将草原承包到户, 明确草原承包者的权利义务是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前提。只有草原承包到户, 各类草原补贴才能落实到牧户。目前尚未实行草原承包的, 要尽快落实到户, 签订承包合同;已承包到户的, 要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内容, 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者落实草畜平衡、保护草原生态的义务和责任;实行联户承包的, 要尽快在承包合同中确定联户成员的具体权益和责任。

3. 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

要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的基础上, 完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明确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及用途。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程和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指导草原流转合同的订立, 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草原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动态。强化对草原流转的监督管理, 防止以草原流转为名, 擅自改变草原用途。

4. 强化承包管理

要完善草原承包合同管理, 各地核发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应统一式样, 承包合同应确保内容齐全规范, 数据准确无误, 做到图、表、册一致, 人、地、证相符。加强档案管理, 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草原承包合同、牧户承包情况图表、原始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 归档保管。建立草原承包电子档案, 实现草原承包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尽快建立草原纠纷调处机制, 充分发挥草原监理机构的作用, 引导农牧民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途径, 依法解决草原承包纠纷。

三、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制度

1. 核定草原适宜载畜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天然草原生态及生产力状况, 加快确定草原适宜载畜量标准, 核定草原载畜量, 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放牧牲畜数量上限, 为落实草畜平衡奖励打牢基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 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制定减畜计划

各地要根据核定的载畜量, 制定明确的减畜计划, 确定减畜数量, 规定减畜时间进度, 并逐级上报备案。要将减畜额度落实到村、到户, 对落实减畜计划、实现草畜平衡的牧户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确保牧民减畜不减收。

3. 尽快实现草畜平衡

各地要制定完善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建立草畜平衡目标管理责任制, 逐级签订草畜平衡责任状, 明确领导责任。要实行草畜平衡公示制, 发挥牧民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 杜绝超载过牧。

四、继续强化草原执法监督

1. 加强草原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草原监理机构执法监督条件和能力建设, 配备必要的执法监督装备, 提高监管能力。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做好草原承包、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的具体落实和管理工作, 加强对草原基础设施的管护。严格草原资源管理, 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加快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 力争从2011年开始依法开展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 确保资金取之于草原用之于草原, 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2. 加大对草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行为的同时, 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实行常态化巡查, 定期核查草畜平衡实施区放牧牲畜数量, 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纠正或处罚。要创新执法方式, 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 震慑不法分子。

五、不断加强草原监测预警

1. 加强草原监测

草原监测是确定草原生产能力、核定草畜平衡的基础, 是评估政策效果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当前草畜平衡、草原生态方面监测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 丰富完善草原监测指标体系, 改进监测方法和手段, 优化监测指标, 创新监测方法。在稳步推进国家级草原固定监测点建设的同时, 各地要规划设置数量适宜、分布合理的省级、县级草原固定监测点。规范固定监测点的运行和管理, 定期开展草原固定监测工作。抓紧开展草原本底调查, 摸清政策实施基年的草原基本状况。加快开发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提高草原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编制监测报告, 发布监测信息, 客观反映草原植被生长、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生态、草原灾害、草原生态工程效益等状况和变化情况, 为评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完善草原扶持政策、加强草原监督执法等提供科学依据。

2. 强化草原火灾预警

加强草原火灾监测预警, 是做好草原防火、保护植被恢复成果的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科研单位合作, 开展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在做好草原火灾监测预警的基础上, 继续加强草原防火预案制度、物资装备、通讯指挥、应急队伍等方面的建设, 努力提高对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3. 完善信息预警机制

加强对草原生产和生态变化规律的研究, 认真开展草原生产生态形势分析和预测, 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形势、趋势变化做出预报预警。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健全信息发布平台, 强化信息预警, 提出应对措施。积极引导农牧民做好人工草地建设、饲草料储备、畜群结构调整、牲畜出栏和草原灾害防治等工作, 不断提高草原科学管理和风险应对能力。

六、大力推进草原科技进步

1. 加强草原科技创新

要以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依托, 围绕草原植被恢复和牧民生产方式转变, 开展优质高产牧草和抗性牧草品种筛选、人工草地建植、划区轮牧模式、放牧季与非放牧季家畜补饲和结构优化、草原现代家庭牧场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控、退化草原治理、草原保护建设成效分析评估等研究工作, 尽快开发出一批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

2.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

要以草原技术推广机构和牧草产业技术体系为主, 根据不同的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做好适用技术的筛选、集成和展示工作。加快优良牧草高产栽培、退化草地补播改良、轮牧休牧、舍饲圈养、遥感应用、全球定位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 加大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3. 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工作

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 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科技入户、科技书屋等形式, 加强对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的培训, 提高其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开展多种经营和管护草原的能力。加强草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加快草原实用人才培养, 满足草原建设工作的需要。

七、切实加强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

1. 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根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行“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的要求,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把草原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明确工作分工, 落实具体责任, 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保证处处有人管, 事事有人抓, 切实把草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逐级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 细化明确考核指标, 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督查制度, 对政策落实施行全过程监控, 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

2. 建立健全工作保障体系

要尽快建立机构设置合理, 队伍结构优化, 设施设备齐全, 经费保障有力的草原工作体系,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在草原面积较大、草原生态脆弱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要建立草原监理机构, 明确管理职责、充实监理队伍。已经设立监理机构的地方, 要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加强草原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明确公益性定位, 健全基层服务网络, 创新服务方式, 提高服务质量。对禁牧、减畜和实施生态移民的牧户提供生态管护公益岗位, 逐步建立一支以牧民为基础、覆盖所有草原的基层草原管护队伍。

3. 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意见, 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 尽快制定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 一抓到底, 要全面开展动员部署, 组织落实, 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新问题, 及时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4. 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入户宣讲、政策明白纸等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等草原扶持政策, 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 增强保护建设草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草原在国计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大力宣传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成就, 提高全社会关心草原、爱护草原的意识, 使草原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 如有问题或建议, 请及时与农业部畜牧业司草原处联系。

联系人:李维薇

电话:010-59192874

上一篇:保密知识测试试题2下一篇:穷人第二课时评课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