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3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机关党委所属各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各党支部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把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作为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基本任务,认真核定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数额,督促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时、不按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党费使用管理。各党支部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将对党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机关党委2017年6月19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省(区、市)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要以实名制就业监测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校2010年党费收缴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其他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2009年12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农村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总支、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格式从下方附件下载),一份留存党费收缴处,一份经党费收缴人签章后报组织部备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手续,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11.提高征收标准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消防站建设、消防设施的维修建设、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12.继续加大对2004年以前欠缴配套费单位的追缴工作,各欠缴单位要主动上缴所欠费用并与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签订还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欠缴费用。
13.对无现金偿还能力的欠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用商品房等实物抵顶,抵顶价格按应缴当年市场价格计算。对拒不偿还欠款也不用实物抵顶的欠缴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14.本通知下发后,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草案)
现将中国共产党雅尔塞镇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以来区管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2006年底至2010年底,所属基层党组织共上缴党费43354元。
我镇基层党组织对党费收缴工作比较重视,坚持对广大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增强了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意识;党费收缴和管理坚持严格按制度办事。同时,普遍做到了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镇党委根据区委组织部的规定要求,对党费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检查。统一了党费收缴和管理所需的各种表、簿、册,完善了设施,强化了基础建设,对管理工作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总的来看,全镇所属基层党组织能够认真执行中组部和区委组织部对党费管理的工作要求,健全了制度,强化了党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党委对全镇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每年向区委做一次书面报告。
当前,在党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基层党组织对党费管理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仅当成一般事务性工作而没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抓;个别单位党组织对党费管理还缺乏严肃认真和积极的态度。
今后,要教育引导全镇所属基层党组织进一步提高对党费管理工作的认识,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议。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1、严格党费收缴标准
在党费收缴过程中,机关、部门和企业的党员,以党员的工资基数为标准,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全部党员都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了党费,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1元,对有固定收入及机关、部门支部党员1-3月份按收入的0.15%标准执行,4-12月按收入的0.05%执行。对部分困难党员进行了少缴或免缴党费。
2、党费管理严格要求规范
在党费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管理,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统一使用了《党费收缴薄》,保证了党费账簿规范完善,账目清楚,实行会计、出纳单设,镇党委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党费自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通过此次自查,我们也发现在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有极少数党员自觉主动缴纳党费的意识不够强,个别党支部存在党费收缴、公布不够及时的现象。
8.竿子坪乡关于党费收缴的自查报告 篇八
根据湘西州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自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竿子坪乡党委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过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反思,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竿子坪乡辖14个党支部,其中12个村支部、2个乡直机关支部;共405名党员。2008年竿子坪乡共上缴党费5143.5元,2009年第一季度上缴党费640元。
在党费收缴工作中,我乡按照农村党员和党员干部分类缴纳的原则收取。根据2008年县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党费标月基本工资的0.5%标准,核定每月党费的数额,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使党员干部了解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等有关要求,强化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的意识。我乡每季度收缴一次党费,农村党员则按照2.4元/年的标准年底一次性收取,按期存入县委组织部专用户。
二、存在的问题
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按时交纳党费的意识不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竿子坪乡牵涉到日常的农村工作,还有吉凤工业园的开发、吉怀高速的征地建设和吉凤变电场至杜田110KV高压线路的施工,大部分干部忙着处理具体的事务,放松对党章的学习,自觉交纳党费的意识较弱,若不及时提醒或催促,漏交或迟交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党费收缴的进度。
二是离退休干部党费收缴较难。党员干部离退休后大部分分散居住,由于地域差别和联系较少,相对来说缺乏约束和监督,要足额、按时交纳党费较困难,乡镇一般只能到年底一次性交齐纳。
三、工作意见或建议
一是建议将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现居住所在地,这样一来不仅方便党费收缴,而且便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
二是建议将党费收缴内入财政代扣项目,减少基层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既可保证按时足额,也可体现党费交纳是一项硬性措施。
三是建议加大对基层党费统筹安排的倾斜力度。乡镇是最低一级基层政权,困难党员和群众较多,特别是每年组织“七一”总结表彰大会,乡镇都要配套大部分工作经费。以2008年为例,上级组织部门拔付经费1000元,而实际开支在4000多元。因此,建议加大对乡镇党费统筹的力度,减少乡镇一级的经济压力。综上所述,系我竿子坪乡党费收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认识不足之处,请上级给予批评指正。
中共竿子坪乡委员会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截至2009年8月,遵循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我省已连续4年顺利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随着2009年特岗计划工作任务的完成,届时我省通过特岗计划充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将达2万余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特岗计划实施工作,使之成为农村中小学补充新教师的稳定长效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工作总结
请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做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掌握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教育教学状况,注意总结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过程中具有各地特色的新做法、新举措,特别注意发掘特岗教师中的教育教学工作成功典型,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填写《特岗计划实施和特岗教师管理情况调查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转聘为正式在编教师有关工作
对3年聘期届满的特岗教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即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特岗教师,纳入国家正式在编职工管理,由当地负责发放工资。当前,我省200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将于2009年9月聘期届满,提早谋划、积极做好其工作安置,意义重大。请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与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44号)要求,在充分尊重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合理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做好聘期届满特岗教师的就业安置工作。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务请填写《3年聘期届满转聘正式在编教师工作进度表》和《3年聘期届满特岗教师去向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8月20日前、2009年9月底前,分两次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三、加快推进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009年我省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成绩已于8月3日在云南省教育网公示。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分配2009年度特岗教师招聘指标执行计划的通知》(云教人〔2009〕39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9〕40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把握工作进程,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后续的面试、体检、聘用、岗前培训、安排上岗、工资兑现等工作,确保本科生招聘比例不低于往年,确保2009年新聘特岗教师于2009年秋季学期准时到岗。请各州市认真填写《2009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进度表》,于2009年8月10日前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省教育厅人事处电子邮箱:jytrsc@126.com。联系电话:0871-5141453;传真:0871-5141255;联系人:吴昌银。
为积极组织实施好我省特岗计划工作,省教育厅将于近期派出调研督查组,赴有关州市进行抽查和调研。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根据地委组织部要求,地区教育工委认真做好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做到党费收缴及时、使用合理规范,现将一年来党费收缴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塔城地区教育工委共管辖党总支?个、党支部共?个,共有党员?人。2007年共收党费?元,按照地委组织部要求,上缴其中的80%(即?元)给地委组织部,地区教育工委剩余20%(即?元)。
二、提高认识,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领导
地区教育工委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教育工委书记毕连周专门负责、组织政工科及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党费帐户单立,专款专用。教育工委将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进行检查考核,与各总支(支部)签订责任状,与党建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形成教育工委主要领导负总责、专人收缴专人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地区教育工委还要求各党总支(支部)要经常性地开展党员交纳党费重要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充分认识到按时交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的义务,是党性观念的体现,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从而为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加强党费收缴的规范化管理
为不断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各党总支(支部)普遍建立了党费收缴公示栏,每半年公示一次党员及党支部应交、实交党费情况。教育工委每年年底向各总支(支部)通报一年来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规定在在职党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外出和离退休党员党员也要按照规定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或亲自上交的,可代交或补交,但补交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各总支(支部)必须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交清前一季度的党费。
四、规范帐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党费
一是建立党费使用、审批程序、权限,把握党费使用规定,严格党费开支,党费使用坚持教育工委研究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二是加强党费管理工作的互相监督,在重大项目开支上坚持教育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制,确保党费开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三是规范党费帐目。要求对每笔下拨党费的使用都要做到及时入帐、记帐,做到建帐、入帐、记帐“三规范”。
由于我们坚持了党费的收缴程序和各项制度,党员能够按时足额上缴党费。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
1、有个别支部存在党费收缴拖拉、催要现象。
2、由于受某些思想影响,有个别党员特别是离退休党员对交纳党费缺乏正确认识,有不按比例交纳的现象。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向市政府报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报文。“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并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三、需报市政府协调审批事项的公文(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代拟稿),呈报单位应当先行就拟协调审批的具体事项所涉及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和把关,并明确拟协调审批的具体事项、处理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与政策法律依据。属于有关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各部门直接行文,不应报市政府转办。
四、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代拟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呈报单位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一致后,与相关单位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呈报单位应书面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会签后报市政府。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重大 —1—
决策事项在办理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呈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同志;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也不应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敏感密级事项外,一律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确保做到“保密不上网,上网不保密”。
八、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内容要准确、简明、具体,涉及领导活动安排的请示,活动时间、地点等要素应齐全。
九、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
十、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管理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公文格式,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报文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公文处理工作考核评比范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增强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文工作
1、一切来文来信,除直接投寄明确部门及个人以外,均由党政办统一签收。收文后,应认真阅读文件材料内容,分清缓急并做好登记,填写文件传阅单,由党政办负责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及时送交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阅批,并根据阅批意见再转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
2、传阅的文件,街道领导应及时批阅,妥善保管和及时归还,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复印,不准拿出办公室。
3、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党政办按领导批示尽快交有关领导或部门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催办。
4、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参会者应及时交党政办统一处理。
5、正式公文以外的一般资料、简报、信息、会议通知等,不纳入收文登记,可直接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发文工作
1、“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党务、干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2、“XXXXX文件”主要用于全局性或者主要工作部署、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发布等,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3、“XXXXXX文件”,主要用于专项工作部署,由办事处主任签发。
4、“XXXXXX文件”,主要用于纪委工作部署,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
5、以XXXXX制发的文件,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拟稿,经主管领导在政治和文字上把关,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校核;以纪工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纪委部门统一拟稿、校核。
6、各部门报送街道主要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党政办统一处理、呈报和制发,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须经党政办按办文程序处理。
三、办文要求
1、各部门要按照“主题明确、情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的原则严肃办文,不得多头发文、重复发文。
2、发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实行会签制度。
13.2022调整党费收缴标准通知 篇十三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组织部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精神,现将学院、校20xx年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党员,以20xx年1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作为党费缴纳的基数。
二、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小于等于400元,缴纳比例为0.5%,基数小于等于600大于400,缴纳比例为1%,基数小于等于800大于600,缴纳比例为1.5%,基数小于等于1500大于800,缴纳比例为2%,基数大于1500,缴纳比例为3%。
三、离退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为10元。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为1元。
五、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退休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九、各党支部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式两份,经签收后一份党支部留存,一份组织科备案。
十、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由组织科核算后,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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