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2024-08-10

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精选11篇)

1.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篇一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

李华成

2012-2-7 10:11:15 来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贵阳)2011年4期

内容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国家财富,非遗保护的核心即传承人保护。我国非遗传承人的传承环境艰难且正面临断层的危机,当前非遗保护中的传承人制度存在着认定机制不合理、扶持力度不够、资格取消不当等问题。新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传承人制度的第29、30、31条也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上述问题,未来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合理确定传承人认定的数量和标准、完善多渠道的认定程序、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以及废止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度。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支持;资格取消

作者简介:李华成(1980-),湖北老河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江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文化产业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11)04-0081-05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简称“非遗法”)无疑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心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的宝贵财富。对传承人的保护历来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当前非遗传承人在传承中面临着许多困境,现行非遗传承人制度也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遗法是否能根本解决非遗保护中的传承人问题值得研究。

一、非遗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困境

非遗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一直以来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制度的一个方面,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及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非遗传承人在现实中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首先,非遗传承人呈普遍断层趋势。我国非遗传承断层现象不仅表现在县、市、省级目录的代表性非遗中,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非遗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中国首个入选世界级非遗的端午节,其属于民俗文化类非遗,但目前几乎很少有人能完整地知晓其内容及蕴含的意义。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外部因素。传承人断层现象是各类非遗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在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下,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逐渐将其遗忘;民间工艺类的非遗也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传统医药类非遗为西医及更为精密的医疗设备蚕食得几乎无生存空间。新一代的青年看到了外面的世界,对原有的生活方式持排斥、怀疑的态度,舍弃了传统的手工技艺,义无反顾地投进“现代”的怀抱,非遗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江南民间文化传承人为例,其面临的现状:一是老艺人相继离世,民间传统技艺失传。对9项被列为嘉兴市第一批非遗保护名录项目的调查显示,到目前为止已有6名民间艺人去世。二是在世艺人老龄化,民间艺术后继无人。被调查的32名民间艺人中,除6名已经过世外,在世的26名艺人中,年龄在60岁以上的有24人,占89%;80岁以上的6人,占22%;有12位民间艺人无传承人,其技艺濒临失传,占46%。[2]186

其次,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不容乐观。我国当前非遗的传承普及仍主要是自发推广,即传承人通过自己努力在市场经济中传承宣扬非遗。纯市场机制的传承不适合非遗保护,非遗行业大多生产精神及文化产品,但其极高的“生产成本”却常被社会忽视,而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行业发展极其缓慢最终必然消失。在现代文明和科技影响下,非遗被压榨得几乎无生存空间,重视传承人的传承环境应该成为非遗保护法中的基本制度。

非遗传承人面临的现实困境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由民俗学会、中央民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北京文化史研究所、首都博物馆和北京学研究基地等机构主办的《传承人与学术界的对话:北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规律》研讨会上,国家级非遗产传承人傅文刚先生,就从传承人角度提出了非遗保护面临的三大主要问题是:后继乏人、缺乏场所、运作困难。

二、现行非遗传承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国家性非遗传承人的相关立法主要见于2008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文化部45号令”)以及2011年的非遗法;地区性非遗传承人制度主要是各省市相关部门文件,如《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湘文社[2009]203号)、《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深文[2009]144号)等。上述文件均涉及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扶持、义务及资格取消等问题。

(一)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市等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202现仅以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认定机制,现行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2011年6月1号始将依据非遗法第29条),研究上述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

首先,45号令和将生效的非遗法均没有明确具体非遗的传承人数量。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3]5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不科学。非遗法29条第2项规定传承人应:“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个积极条件;45号令第4条还增加“不应当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这一消极要件。需要明确的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应是传承人的义务而非认定传承人的条件;而从事非遗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在完全掌握了一项非遗后完全能够较好地将之加以传承,也应当将其纳入传承人范围予以支持。此外,根据该规定,集体是不可能被认定为非遗传承人的,而在多数文化遗产保护发达国家对于非遗传承人主体的身份不予限制,如日本的文化传承人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在“无形文化财”领域,可对“高度体现舞台艺术、高度习得工艺技术”的个人或群体进行认定,认定措施有三种:“个别认定”(个人认定,对体现高超的表演艺术或拥有高超工艺技艺的个人给予认定)、“综合认定”及“团体认定”,在表演艺术领域实行“个人认定”和“综合认定”,在工艺技术领域实行“个人认定”和“团体认定”。[4]14

第三,现行的申请推荐制不利于构建完整的传承人保护体制。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是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5]16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的机制,才能将更多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不够

首先,受保护的非遗传承人范围较为有限。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十分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6]121现行制度仅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

其次,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承担的义务较重。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7]110

(三)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不合理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多民族古国,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31条第2项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却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首先,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根据非遗法31条第2项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1项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非遗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其次,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非遗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最后,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取消“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制度之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第一,合理确定认定数量。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8]63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的稀缺性、本地的实际财政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第二,科学设置认定标准。认定的标准直接影响认定的数量,当前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明显过严。应当扩大非遗传承人的候选范围上,只要是非遗的掌握者均应准予参与认定,如应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也列入可供参选名单中;应当削减当前传承人认定条件,如应取消“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此应是被认定传承人后应负义务而非认定之先行条件;应当设置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两类主体分别予以不同认定标准和资助标准,对于前者可以标准从严,如应具备技艺熟练精湛、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谱系清晰等条件,而后者仅需技艺熟练精湛即可。

第三,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9]36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的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方式。[10]129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首先,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传承人”尚未被制度纳入到扶持的范围。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支持的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相关立法未提及非认定的非遗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而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11]25应当通过立法对此加以激励。

其次,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的力度。如前所述,政策层面的非遗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而非遗保护应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则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不能。应当将非遗法30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中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从而明确扶持非遗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如多数非遗传承人为农民,他们无足够的社会保障,以农活为生,只有彻底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才能确保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传承工作上。[12]52

(三)废止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的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文化从业者的,其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显然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去身份,而只能在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

四、结束语

现行的非遗传承人制度实际上是“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其只适用于极少数非遗项目,且仅能认定非常有限数目的传承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制度显然不能阻止非遗传承人断层的趋势,只有将传承人认定扩展至所有非遗并扩大认定的数量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普遍断层”这一情势。非遗传承人急需政策和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持,在财政收入领域应给予非遗传承人以税收优惠,在财政支出上则应设立专项资金尽最大可能的支持更多传承人,尤其应当重点考虑那些濒临绝迹的非遗项目以及生活困难的传承人。非遗传承人资格取消制如同铐在传承人身上的枷锁,使其背负了太多的压力,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并不能起到根本改观,废止资格取消更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参考文献:

[1]尹凌,余风.从传承人到继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08(12).[2]徐富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及其意义[J].大众文艺,2010(1).[3]王光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与造就模式试探[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4]冯彤.日本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J].民族艺术,2006(1).[5]孙正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J].文化遗产,2009(4).[6]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西北民族研究,2006(3).[7]吴安新,朱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刑法保护问题[J].兰州学刊,2010(12).[8]汤凌燕,柳建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9]周安平,龙冠中.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J].知识产权,2010(5).[10]佟玉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制度建设[J].文化学刊,2011(1).[1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2]苏晓红,胡晓东.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与培养机制的多元构建[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篇二

一、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的现状

(一) 保护机制的定义

“保护”一词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领域对保护的认识也不相同。在文化遗产领域, “‘保护’是‘遗产’价值体系和对象体系的核心与根源, 也是‘遗产’研究的特征之一”。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ICCROM) 的专家格尚 (Gael De Guichen) 指出:保护是任何旨在提高那些完好如初的或遭受损害的藏品的预期寿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人类活动。谢凝高提出“遗产保护的含义就是保持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多样性, 保证其价值免遭突发的或者累进的破坏因素威胁, 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并传留后世永续利用。”

虽然以上的学者对于保护的定义和认识有所差异, 但就本质上而言, 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延续文化遗产的生命, 更好地、可持续地利用。

机制是应用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中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在任何一个系统中, 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 “保护机制”是首先能将其保存下来, 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使其寿命得以延长。然而, 非物质文化遗产亦自有其特性, 作为一种“活态文化”, 需要一定的载体, 诸如个人、群体、特定空间。因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 “保护机制”不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机制”, 它更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对其的相应载体进行保护, 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在当今社会延续。

基于以上对保护和机制的认识, 本研究认为:保护机制是一种将延长非遗生命作为最终目的的持续、稳定、系统的运作模式。

(二) 保护机制的现状

1. 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制度

文化部在2008年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称《暂行办法》) , 并已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市、县共四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制度, 也使传承人保护工作重点。各级传承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的开展, 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 有效遏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消亡的态势, 其意义重大。除此之外,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申报和认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 尽可能全面了解项目传承人的状况, 从而为整个非遗项目的良好传承奠定坚实基础。

2. 传承人的保护方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自身掌握着精湛技艺, 对传承非遗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保护工作, 《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并未体现针对于不同项目传承人特殊性的法律待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 对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 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遗法》也只是在附则第四十四条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空间, 但并不具体。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利益划分等问题均无涉及, 这一问题也备受争论。

仙居花灯传承人李湘满作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代表着民间美术的高超技艺, 但在其自身与非遗共同前进的道路上也遇到了很多障碍, 只有解决了传承人发展道路上的种种问题, 才能使非遗项目更好的完成接力任务。

二、仙居花灯传承人概况及困境

仙居针刺无骨花灯, 其起源于唐朝, 因工艺独特、造型精美而深受人们喜爱, 2006年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李湘满作为仙居花灯的代表性传承人, 也被认定为第一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其对仙居花灯的抢救、保护和传承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 传承人李湘满概况

李湘满, 浙江仙居人, 69岁, 原皤滩乡文化站站长, 现仙居花灯研究所所长。自从1983年起挖掘、抢救失传五十多年的“唐灯”——仙居针刺无骨花灯, 至今已有30个年头。在1983年元宵节第一次了解到仙居花灯的存在并下定决心进行抢救工作, 自此开始一一走访村里保有该技艺的十二位老人, 与十二位老人一起进行仙居花灯的复原抢救。目前, 已经有27个品种 (又分52个分支品种) 的花灯被挖掘和恢复。

(二) 传承人面临的问题

仙居花灯虽然得到有效的抢救和保护, 国家针对非遗传承人也制定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和保障, 但传承人李湘满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

1. 潜力后辈难寻得

根据实地调查了解到, 目前李湘满共有徒弟六人, 大徒弟从师十七年, 最小的徒弟从师一年有余。但目前所有的徒弟均只通习针刺技术, 对仙居花灯的构图、画工难以掌握, 因此便不能够进行独立完整的花灯制作。

徒弟六人均为女性, 据李湘满口述, 选择女性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仙居花灯技艺的习得所需时间较为长久, 少则几年, 多则数十年, 很多学习者抱着一腔热忱最终也是半途而废。女性相较于男性更为细心、耐心, 在学习花灯制作的过程中更为稳定。二是在传统观念中男性作为一个家庭的顶梁柱, 承担家庭开销, 而学习仙居花灯收入微薄, 当自身及家庭面临着食不果腹的危机时, 学习者也不得不选择放弃。而普通的家庭妇女除平日打理家事外, 可以将其作为爱好。当学习花灯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时, 此项“爱好”也就随之变成了“职业”。

仙居花灯除针刺技术外, 还需具有几何构图、美术等相关技能, 这就对传承人的学习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李湘满为本科学历, 在构图、美术方面有着独特的天赋。徒弟六人最高学历为高中, 低至小学, 很多知识技能对她们来说十分晦涩难懂。李湘满曾经在仙居当地小学开展过花灯培训班, 收效甚微。也在北京、香港、浙江的数所大学开展过主题讲座, 招致学生无数, 但能够坚持学习的寥寥无几。

根据调查了解到, 李湘满经常去全国多处进行花灯展览及开展主题讲座, 在国内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 在国外也远负盛名。但当笔者走访仙居当地时, 却很少有人知道李湘满其人, 可见传承人李湘满名声在外而不在内。笔者认为, 要完整的保护和传承一项非遗, 当地民众的文化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毕竟远赴千里拜师学艺的少之又少。目前, 李湘满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传承人接手的问题, 这一问题也是诸多非遗传承人需要共同攻克的难题。

2. 项目开销难保障

2008年, 仙居县皤滩乡为仙居花灯传承人李湘满成立了仙居花灯研究所, 便于李湘满挖掘、研究工作的开展。研究所成立开始, 师从李湘满的弟子便实行工资制, 每月700元的收入, 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更不用说补贴家用。至今, 这一状况并未得到改善, 这也是李湘满弟子很少的原因之一。

国务院规定, 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年有30000元的经费支持, 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李湘满表示自从仙居花灯申请国家级非遗项目成功之时至今, 从未见过当地政府下发过该项非遗的项目资金, 也未见过对项目资金有任何相关用处, 曾经对媒体的坦率直言也招致最后的息事宁人。

据实地调查走访得知, 目前仙居花灯的制作开销主要由李湘满负责, 最小徒弟余敏的居住场所也由李湘满提供。不得不说, 当政府扮演的角色为规则的制定者, 但在实施过程中又产生破坏规则的行为, 实属不当。

3. 时代习俗均变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 乡村农民开始外出寻找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许多人也开始更加注重经济利益。李湘满表示, 曾经很多人师从其学习仙居花灯, 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和传承这项遗产, 而是在短暂时间内学得皮毛后进行批量生产、市场营销, 这一度败坏了仙居花灯的名声, 但他也无法解决。物质生活方式的冲击使很多传统观念都渐渐化为泡影。“灯会”“庙会”等民间习俗的延续受到了价值观念的挑战。这也是为什么李湘满抢救仙居花灯的行为一直遭到普通民众质疑和费解。

灯会一直是仙居花灯延续的强有力支撑, 但由于许多农村人外出打工, 能够组织起来的灯会也越来越少了。即使组织起来, 参与者也以老年人为主, 青年人参与度极低。民间习俗的延续受到强烈冲击。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二者都要依靠民间习俗的延续得以生存、发展, 远离于此、束之高阁, 只可能面临更大的生存危机。

4. 花灯局限难克服

仙居花灯以纸张为原料, 通身无一根骨架, 虽然技艺精巧, 深受人们喜爱, 但因为材质原因又有着容易受潮、褪色、易损坏等局限。此外, 仙居花灯的用途较为狭隘, 仙居花灯典雅、古朴的造型难以与现代装潢想融合, 而且由于其材质原因难以用于外部装饰, 这也是其一大遗憾之处。

仙居花灯作为工艺品之一, 定价少则几百, 多至几千甚至上万, 普通民众难以承受如此高价格的商品。据李湘满口述:在自己这一代争取将仙居花灯打造成高端工艺品。高价格定位与低实用价值、花灯自身的脆弱性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 也是李湘满无法将仙居花灯进行市场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针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国虽有一套完整的传承人保护机制, 但其中不乏缺漏之处。可喜的是我国的传承人认定机制较为完善。但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待改进之处。想要更好的促进传承人的传承事业, 完善传承人保护机制是首要问题。

(一) 资金投入机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资金投入机制是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要前提。因此, 需要由国务院联合文化行政部门建立起稳定可靠、相互补充的资金投入机制。首先, 国务院主导作用, 建立起明确的、量化的从国家到地方经费投入配套机制, 形成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这是解决非遗传承人保护投入问题最有效的方式。其次, 文化部门可以建立非遗传承人保护基金, 争取更大范围、更多资金投入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第三, 引入市场机制, 推进非遗传承人保护。比如:仙居花灯的“市场”不仅仅局限于庙会、灯会、节庆活动等民俗文化活动, 可尝试突破区域局限, 在商品形态的交换中实现其应有的物质形态价值。

(二) 激励机制

对于非遗传承人, 我们应该从传承民族文化的高度认识他们的文化贡献, 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并且通过各种形式关注传承人的日常生活, 尤其是一些年事已高的非遗传承人的身体状况更要关注。此外, 对于那些传承情况良好, 为非遗传承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要做好奖励, 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参与非遗传承。

对于传承人的弟子, 也要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 鼓励学习非遗项目, 对拜师多年且掌握技能的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允许徒弟再收学徒, 完成项目的代代相传。比如李湘满的弟子从师五年以上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对花灯制作有独创性的弟子给予物质奖励, 以激励其继续研究创新。

(三) 培养机制

在非遗传承人保护中, 要注重对新一代的传承的的培养, 这也是解决非遗项目后继乏人的重要举措之一。《教育法》第7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文化部门应与相关高校合作, 建立教育培养制度, 由各高校实施培养制度, 提升大学生对非遗的兴趣。充分利用高校的资源优势, 带动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在大学生中开展, 使大学生能够充分意识到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的重要性并勇于肩负传承任务, 解决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可利用民间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进行社会传承, 在民众自发传习的过程中对非遗项目进行了无形的宣传, 两方面培养接班人, 实行高校与民间培养模式的双轨制, 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传承断代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 监督机制

1. 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在传承人的保护过程中, 政府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仅是保护行为的引领者, 更是保护政策的实施者, 所以对政府实行一定的监督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以通过非遗保护相关工作定期公开的形式增加民众对其的信任度。尤其是传承经费使用的透明化, 以此来保证经费的合理利用。同时, 政府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持续性也需要进行监督, 可以通过定期 (每年至少两次) 上报各县市非遗保护计划与实施情况的方式, 定期 (每年至少两次) 针对保护内容进行抽样调查, 以鉴定政府汇报内容的真实性, 以此来谨防政府部门受到重申报轻保护观念的腐蚀。

2. 对传承人的监督

对传承人的监督, 包括传承人的收徒授徒情况、社会活动情况、项目传承情况等, 通过定期的检查, 强化传承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避免传承人以非遗项目为资本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传承人自身的自主性和创新性, 使濒危的非遗项目能够开辟出一条适应当下文化环境的生存之路。

现行的非遗传承人制度实际上是“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是针对所有非遗项目制定的一套共同的制度, 但由于每项非遗都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因此, 该制度还难以从根本上阻止非遗传承人断层的趋势。仙居花灯传承人在“求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很多非遗项目中所共有的,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对现有的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进行完善。但进行机制的改善并非朝夕之事, 相信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完善, 民众自觉意识的不断提高, 非遗传承人保护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也将指日可待。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活态文化, 其传承人作为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速度的加快, 民间文化的地位愈显衰弱, 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们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本文以仙居花灯传承人李湘满为例, 探究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机制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机制,李湘满

参考文献

[1]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5 (25) :30

[2]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探索与争鸣, 2007.7

[3]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J].民族与法制, 2008.1

[4]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J].文化遗产, 2008.1

3.非精神文化遗产传承人 篇三

人这辈子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你知道不?就是人死了,钱没花了!

如今再看小沈阳这句话,还真是至理名言。不信你问问侯耀文、迈克尔·杰克逊或者季羡林先生。先后辞世的这3位中外文艺工作者生前八竿子打不着,死后终于有了共同语言——回头下望人寰处,但见亲朋抢遗物。3位老师生前寂寞不寂寞咱不知道,反正现在家里都热闹着呢,一派“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景象。有的是斯文了一辈子,尸骨未寒有人就在葬礼上迫不及待地搞事,把本该悲痛肃穆的场合弄得鸡飞狗跳,斯文扫地。有的恰恰相反,尸骨已寒还没能够下葬,而且看目前的情况,入土为安遥遥无期,看来死者还得再挺一阵子。这些经常在电视台“情感纪实节目”中看到的俗套故事,在故去的名人身上一再上演。

怨谁呢?都是遗产惹的祸!

据媒体报道,季羡林先生的遗产包括他收藏的齐白石字画,珍藏版古籍、古墨、田黄、名人信札,先生朋友赠送的字画、艺术品以及数以百万计的稿费等。据说,季羡林先生收藏的齐白石作品多且精,有些是完全超出常人想像的。比如,他藏有齐白石的整开巨幅豹子。偶一挂出,精彩流淌,满屋生辉,观者无不目瞪口呆,不敢发一词。

相声名家侯耀文的家产据称也有千万之巨。他的徒弟郭德纲就在博客中质问:“师父的万贯家财哪去了?那些珠宝名表田黄石羊脂玉哪去了?那些饰品家具字画藏品哪去了?”

一向挥金如土的杰克逊最近10多年陷入财务危机,生前负债约5亿美元。尽管如此,他死后仍遗留了巨额遗产,估计将逾12亿美元,加上歌迷抢购他的唱片及纪念品,均令他的遗产仍会有逾亿元增长,甚至有人说迈克尔死后的身价反较生前更高。

除了前面提到的3位,最近还有一宗遗产纠纷很引人关注:海峡彼岸的商业巨子王永庆去年10月去世,围绕3300亿台币遗产的一场豪门家族争战,在王永庆去世半年后骤然激化。王永庆长子王文洋在美国当地法院要求法官公布王永庆遗产总额,并指定他担任遗产管理人。

看看,这就是“钱没花了”的害处。死者无罪,怀璧其罪。数额巨大的遗产,不惹出麻烦才怪。

学者们忙着缅怀季老留下的学术遗产和精神遗产,有的人则对这些不感兴趣,他们紧盯着的,是物质遗产。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跟大熊猫一样罕见,“非精神文化遗产传承人”却从来都不缺。这几天,一句“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成了网络流行语,还被很多专家研究出了社会学意义。其实,贾君鹏之所以迟迟不露面,是因为“回家吃饭”太没有诱惑力了,如果改成“回家争遗产”,无数个贾君鹏马上会站出来。

有遗产还不是最要命的,最怕的是有遗产,无遗嘱。在这一点上,季老和侯耀文犯了共同的错误。

就算有遗嘱,遗产的分配也是个难题;没有遗嘱,只会让形势更加复杂化,也会给居心叵测的人以可乘之机。在健康清醒的时候立下遗嘱是聪明的做法。据说迈克尔生前至少立下两份遗嘱,准备将遗产给予3名子女及母亲。他给子女留下200首从未发表过的作品,价值可能达1亿美元,保证他们日后衣食无忧,这是他去世前几个月就做出的决定,且任何债主都不能把它们拿来抵债。如果真是这样,杰克逊要比季老和侯耀文高明得多,他的遗产纠纷也可望早日尘埃落定。当年梅艳芳去世后,也有梅母争夺遗产的纠纷,但由于有白纸黑字的遗嘱,一切都变得简单明了。

4.学国学经典做传统文化传承人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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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即国学经典,是古时圣人的生活感悟和智慧、生命体悟和经验,他不是普通的知识。学习传统文化,关键在于静心,反观自己,观察别人,洞察社会,顺应自然,感悟生活,体悟生命,获得对生活、对生命较透彻的认识,获得大较高智慧,使我们能够身体安康、精神愉悦、心灵安顿,获得快乐充实的一生。学国学是当今很热门的一个词儿,是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正视。其概念广泛、内涵丰富、分类多样,把我们祖辈们的经历、体验、方法以及感悟都融入在这些文字中,为我们后人所一一品读,并领悟其中的奥妙。他们把这些经典留给我们,自然是希望我们代代相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首先是认识上的转变。在以前的学习和工作中从没有真正接触过国学方面的知识,只知道是儒家学问,还有些封建思想意识,认为学这些也没有多大的用处,与自己的工作关系不大。然而,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认识有了新的转变。我认为,国学博大精深、历史悠久,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人安居乐业,安身立命之文化根基,也一直是中华文化的精神脊梁。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文化延绵五千年而没有中断的国家,正是因为有如此深厚的国学文化作为支柱,这种文化一直贯穿于我们每个人的成长历程。

其次是学习的重要。人的一生是从学习开始的,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开篇即提出了以学习为乐事,反映了孔子一生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注重修养,严格要求自己的主张。一个人在生命的历程中,有很多不可知的部分,但是知识可以增长才干,知识可以改变命运。因此,我感到爱学习是一种快乐,想学习是一种幸福,求知若渴是一种喜悦。学习新知识,温习旧知识是一件让我们感觉愉悦的事情,学习能使我们提高素质、增长才干。所以我们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

5.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篇五

【摘要】: 自1994年《梨园春》栏目开播以来,小至中原地区,大至全国甚至海外,掀起了一股豫剧热。较之当下一些地方戏的衰微,《梨园春》可谓是树立了一个传承民间文化的很好的典型。

【关键词】:豫剧梨园春

前言

有人曾说:“要了解中国传统文化,不能不了解戏曲。”戏曲最可贵之处,它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人生百态,历史百态大多是由戏曲展示出来的。中国戏曲在世界戏剧文化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古希腊戏剧、古印度梵剧并列称为世界三大戏剧源流。中国戏曲的包容量很大,几乎涉及到我国所有的文学体裁,如诗、词、赋、小说、散文等;也几乎综合了所有的艺术形式,如音乐、舞蹈、杂技、武术、曲艺等等。这种兼容并蓄,极大丰富了中国戏曲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中的商业化、模式化、快餐化,人们往往无暇顾及这种古老的艺术,加之各种各样花花绿绿的流行因素的冲击使得戏曲的发展空间不断缩小,人们纷纷认为现在已无人看戏,观众大量萎缩,这样的怀疑确实有其道理,现阶段的社会条件乃至戏曲本身都存在着种种问题。豫剧也像很多剧种一样,也陷入了不景气的状态,剧场冷清,观众锐减。但伴随着社会各界的努力,加大对戏曲的宣传以及普及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戏曲在城市中的生存空间,尤其是电视节目《梨园春》的成功更是给豫剧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豫剧概述

豫剧,原名“河南梆子”,也叫“河南高调”,俗称“河南讴”、“讴戏”、“土梆戏”,因河南省简称“豫”,在解放后而定名为豫剧,是河南省的主要剧种之一。豫剧形成后,根据方言的不同,在各地流传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路流派:以开封为中心的 “祥福调”;以商丘为中心的 “豫东调”;以洛阳为中心的 “豫西调”;豫东南沙河流域流传的“沙河调”。其唱腔属于板腔体,唱词通俗易懂,多为七字句或十字句,它有独特的板式结构和比较完整的音乐程式,分为四大板

类:慢板、流水板、二八板、飞板等。豫剧的伴奏乐器分文武场面,文场有二弦(后因二弦音色尖噪而代之以板胡)、三弦、月琴,武场常用的乐器有板鼓、堂鼓、大锣、小锣(又名堂锣或手锣)、手镲、梆子、手板等。豫剧的行当和班社按照俗话说就是:“四生四旦四花脸,八个场面俩箱倌”。四生是大红脸、二红脸、小生、边生;四旦是正旦、小旦、老旦、帅旦;四花脸是黑头、大花脸、二花脸、三花脸。因为是男八女四的行当,把四生四花脸叫做外八角,以男角为主的戏叫做“外八角戏”。

豫剧较为代表的曲目有:《对花枪》、《三上轿》、《地塘板》、《提寇》、《铡美案》、《十二寡妇征西》、《陈三两爬堂》、《三哭殿》等。1949年以来,整理、改编的传统戏有《红娘》、《花木兰》、《穆桂英挂帅》、《破洪州》、《唐知县审诰命》等;创作改编的现代戏有《朝阳沟》、《刘胡兰》、《李双双》、《人欢马叫》等,移植演出的有《罗汉钱》、《小二黑结婚》、《五姑娘》、《祥林嫂》、《红色娘子军》等,其中《花木兰》、《穆桂英挂帅》、《唐知县审诰命》(《七品芝麻官》)、《秦香莲》(《包青天》)、《朝阳沟》、《人欢马叫》等均被摄制成电影,在群众中颇有影响。

二、现阶段豫剧发展中的问题

豫剧这个如此古老并如此有魅力的艺术形式为什么会遭遇如此的尴尬局面?笔者尝试性的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人们审美心态的物欲化、冷漠化、躁动化使得很多人失去冷静、用心的去聆听这种古老艺术,从而使得豫剧的艺术魅力大量流失。

2、观众断层。随着时间的推移,喜欢戏曲的老观众逐年减少,大多数青年耳濡目染的是情歌狂舞,醉心痴迷的是武打格斗,对豫剧是一无所知,甚至歌戏不分,豫剧京剧不分。不了解就不会热爱,不知道就不会喜欢,这样的群体,怎么会主动地进人剧场呢?

3、剧目内容贫乏,表现形式单一。当今豫剧舞台上上演的剧目,虽不乏精品,但多数剧目内容空泛,脱离生活,与当代观众有一定的距离,有些反映的事与老百姓、与现实生活毫无关联的内容。同时,大部分剧团的包装更新跟不上,使得舞台上的演出效果大打折扣。

4、人才匾乏,流失严重。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关键,人才是事业兴盛的要素。

在豫剧的鼎盛时期,剧作家王镇南、樊粹庭、陈宪章、杨兰春,豫剧大师常香玉、“豫剧皇后”陈素真、“洛阳牡丹”马金凤、“十八兰”之首崔兰田、“污泥不染一身洁”的阎立品等五大名旦,以及文武小生赵义庭,名净李斯忠、王在岭,大头老生徐树云,须生唐喜成,名丑高兴旺、牛得草等,共同在戏曲舞台上辛勤耕耘,致力于豫剧事业,献身于豫剧事业,才使得豫剧远播于大江南北、长城内外,成就了豫剧的璀璨与辉煌。而今天,不少有作为的剧作家、演员改行转路,拍电 影、写小说、拍电视剧、经商下海、弃艺从政。而这也并不是没有原因的,笔者在2009年初的寒假到开封采风时曾听当地的一位剧团演员说起这样的状况,现在国家对这些团体的投入不是很理想,06年在河南召开中央文化会议,将各个剧团推向市场,中央拿河南当试点,河南拿开封当试点,以前是国营团体,演不演出都发工资,现在要是没有演出就没有工资,这虽然有利于演员进步,但是由于现在公家组织的演出少,一年到头只有过年时演出多一点,还是在农村社团演,一个月最多不过一千元,只靠这点收入生活根本没有保障,所以现在团体也是面向市场,自谋生路了。相信这样处境在全国的其他省市一定也不少见。

三、《梨园春》——让戏曲走向大众成功的代表

自1994年《梨园春》栏目开播以来,小至中原地区,大至全国甚至海外,掀起了一股豫剧热。较之当下一些地方戏的衰微,《梨园春》可谓是树立了一个传承民间文化的很好的典型。

豫剧的衰落是在20世纪80年代,但是一批豫剧艺术家仍然不改对戏曲的热情,苦心钻研,勤练唱功:常香玉、阎立品、马金凤、牛得草、王善朴、魏云、马琳、高洁等都以其深厚的艺术功底、精湛的表演艺术为人们所称道。而一些戏曲理论家也开始关注戏曲的生存状况:河南艺术研究所谭静波等人在全国几个地方专门就民众与戏曲的关系作过调查。结果表明,民众中喜爱戏曲的人所占比例依然很大。这一调查证实了戏曲这一传统艺术的观众审美群体具有长期的稳定性,戏曲市场表面的不景气只是由于传播渠道上的不畅通、传播工作的不协调所致,多年来的“观众萎缩”、“无人看戏”的说法,是被宣传者夸大了的舆论。而当多数电视人被这种“假象”所困而不敢打“戏曲牌”时,河南电视台的决策者独具慧眼,开办了《梨园春》栏目。《梨园春》栏目开播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极大反响:

爱听戏的多了。就笔者出生的洛阳来说,茶余饭后,都能听到板胡的韵律,都能见到喜爱豫剧的人三五成群地在吊嗓子。豫剧在洛阳如此,开封更是如此,郑州也不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梨园春》的举办标志着豫剧开始了它的整合复兴期。

笔者认为,《梨园春》的走红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立足传统,准确定位。在中原一带,豫剧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清乾隆年间(1736-1755)的河南梆子,延续到清末,河南各地就已出现了专门的演出团体。所以在这里豫剧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并且立足于河南方言基础上的豫剧,唱来朗朗上口,在河南群众中间,无论雅俗,都能信口来一段儿。

2、舞台形式多样。首先,这一特点体现在《梨园春》的主持人身上。在传统的戏曲演出中,贯穿演出的大都是类似于报幕员的角色。《梨园春》则突破了这一传统模式,在主持人人选上选用年轻且更有活力的新人,使舞台气氛更加活跃。其次,擂台赛形式的引入。擂台赛是河南民间的传统竞技形式,至今在河南开封的清明上河园还上演着打擂招亲的节目。《梨园春》引入擂台赛的机制后,观众的心理期待提升,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驰骋的演员们则更加卖力,生怕负于他人。而贵重奖品的设置也无疑增加了场内场外的参与热情,不单是河南人积极报名参加这个栏目,省外的一些豫剧迷也积极报名参加,为广大戏迷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展示平台,甚至时不时还有外国友人前来捧场,可见其影响力之广,无形中为豫剧做了广泛的宣传。

再次,时尚因素的引入。在人们的印象里,戏剧总给人以“土”的印象,《梨园春》打破了这一传统,在包装设计上为节目增加了一些时尚元素,这在2005年梨园春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可见一斑:河南电视台《梨园春》栏目将于7月3日第332期开始进行全面改版。改版后的《梨园春》在环节设置上有别于原来的综艺晚会风格,加大了娱乐游艺的成分,变观众的被动欣赏为主动参与,同时打出了“戏曲也疯狂”的娱乐口号。目前,栏目组开始向全社会征集《梨园春》卡通形象,要求该形象在具有鲜明戏曲特点的同时,又要具有时尚色彩。在这种新的理念的关照下,《梨园春》借助现代先进的传媒方式——电视、网络,打造了戏曲栏目收视新高。随着《梨园春》收视率的提高,其演出范围也不断扩大,据《梨园春·大记事》显示: 2000年3月,赴新疆乌鲁木齐慰问演出,同年7月河南省内涝灾,组织赈灾义演;2001年5月,举行《梨园春》北京戏曲周 ,同年8月赴兰

州慰问演出;2002年《梨园春》台湾戏曲周;2004年纪念常香玉专场晚会;2005年8月,由13名擂主参加表演的《梨园春》版《红灯记》在河南省人民会堂连演5场。《梨园春》正凭借自己的文化特色,立足河南,迈步走向全国。

结语

在人类诞生以来的漫长历史中,人类创造了无数可以引以为傲的文化遗产。近些年,由于社会变化极快,一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正处于被边缘被消解的地位,虽然联合国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唤起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流失现象的重视,但在对中国的一些传统文化如何进行有效保护的具体措施方面,仍然有待相关文化机构继续研究探讨。自1994年《梨园春》的出台,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梨园春》植根于发扬优秀传统文化,不仅为老艺术家以及新秀们提供了一个可供展演的空间,而且以经济为推动力,先进的传媒方式的广泛运用,以及新的时尚元素的引入都无疑为豫剧增加了新的生命力。虽然从形式上《梨园春》与《青春版牡丹亭》有所不同,但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的成功经验有力地向人们证明了“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传统与现代并不存在绝对的鸿沟。这也向世人昭示着“不要盲目否定传统”的价值观,因而,《梨园春》留给人们的不但有优秀的豫剧文化的复兴,更有对如何传承中国优秀民间文化的思考。

参考文献:

【1】《豫剧传统剧目汇编》第10集

【2】《开封市戏曲志》开封市文化局戏曲编辑室1988年版

【3】《关于豫剧的源流和发展》

【4】《豫剧文化概述》 谭静波中国戏剧出版社2002年版

【5】《民俗学概论》钟敬文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6.“小小传承人”教育工作总结 篇六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我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及学科教师为小组成员,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教育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全校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学习优秀的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争做小小传承人,弘扬传承传统美德。

二、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我校在进行校园外表形象具体设计和布局的时候,尽量做到:布局合理,格调高雅,赏心悦目,寓意深刻,美观实用。利用班级的“学习园地”开辟“经典诵读”专栏。利用学校走廊打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长廊,利用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课程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创新和实践能力。

三、课堂教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主渠道

我校始终坚持“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利用语文、品德、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和校本等课程资源,把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审美情趣、行为模式、德行素养和社风民俗贯穿到课堂,使学生们接受民族文化的熏陶,吸收民族精神的营养,力求将现代意识和传统文化融会贯通,培养既具有现代精神,又富有中华优秀传统的“现代人”。在日照素有“黑陶之乡”的盛誉,更是“龙山文化“重要的发祥地。黑陶被称为“土与火的艺术,力与美的结晶”,具备“黑如漆、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硬如瓷”等特点,美术课上,同学们跟着美术教师学做陶塑,纷纷争做非遗的小小传承人。校本课上,学校更是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育工作,设立折纸、剪纸、十字绣、粘贴画等非遗课程,注重教育传承、创新和实践能力。

四、总结提升

今后,我校将继续努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并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我校将加强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建设,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评估体系,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对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作用的现状,使之实现从注重分数、知识点的积累,到培养学生的理解力、是非美丑辨别力等的基本文化素质上来。

(二)合理的利用校本课程,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更注重时效性,让孩子乐于接受。

(三)各项内容的开展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孩子在各项活动中体验,在活动中成长,在活动中感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7.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篇七

具有“东海一绝”美誉的“人龙舞”,是湛江极具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对于人龙舞的记载最早记载出自于《韩非子·十过篇》:昔者黄帝合鬼神于西泰山上,驾象车而六蛟龙,毕方并辖,蚩尤居前,风伯进扫,雨师洒道,虎狼在前,鬼神在后,腾蛇伏地,凤凰覆上,大合鬼神,作为《清角》。湛江人龙舞起源于明末清初,民国《海康县续志·地理志风俗》记载:“舞龙者一人为龙头,后为龙尾,次一人直卧和抱前者,脚夹后者,挨次递抬,向街直走,则念曰:骑龙头,龙头落下水,骑龙尾,龙尾竖上天。”[1]人龙舞以其极大的参与性、民族性、观赏性、娱乐性受到广泛的关注,然而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人龙舞面临着保护和传承的极大考验和挑战。本研究将人龙舞做一个全方位的梳理,将文化生态学运用到人龙舞的研究领域,探讨人龙舞的文化生态环境系统,分析人龙舞与各文化生态系统的关系,提升对人龙舞的理论认识,提高人龙舞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措施,这对人龙舞文化、发展人龙舞产业、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均有深远的影响和现实意义。

2文化生态学的内涵

20 世纪50 年代出版的《文化变迁的理论》,标志着文化生态学的产生。这一著作中,斯图尔德对文化生态学作出了定义。他认为,文化生态学是研究特定的生态环境与文化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平衡的学科。[2]“文化生态学是就一个社会适应其环境的过程进行研究。它的主要问题是要确定这些适应是否引起内部的社会变迁或进化变革。同时,它还结合变革的其他过程来分析这些适应”。[3]

文化生态学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文化生态适应”,“文化生态适应”是指在某个历史时期、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文化,在另一个历史阶段和环境中得到改造和适应的过程。

湛江人龙舞从明末清初发展到今天,无论是自然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还是社会生态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人龙舞的发展和传承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从文化生态学的视角和理论来研究湛江人龙舞人龙舞的传承与发展,对于人龙舞的未来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3文化生态学视野下湛江人龙舞的传承研究

文化生态学视野下湛江人龙舞的传承与发展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生态、人文生态和社会生态三个层面,每一个层面发生变化,都会对人龙舞的延续起到极大的影响。自然生态包湛江人龙舞的自然地理环境资源,人文生态包括湛江区域人文思维方式、价值观、体育活动方式等,社会生态包括湛江人龙舞区域社会变迁情况等诸多方面。这三个层面一起构成了完整和谐的湛江人龙舞文化生态系统。

3.1 湛江人龙舞自然生态环境的变迁

湛江位于我国南端的雷州半岛上,三面环海,一面陆地,属于海洋性气候。湛江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的地方文化特色,包括闽、粤、琼文化,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基地,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南部沿海自然文化生态环境,对于体育的发展必然产生极大的影响。美国学者亨廷顿(E.Huntinton)在1945 年出版的《文明的主要动力》一书中,他的基本主张是:温和的气候更有益于产生理智的思想。[4]因此,湛江的民间艺术,传统体育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显得极具特点,据不完全统计,湛江现存的民间艺术就有110 多种。[4]

湛江人龙舞发展初期,我国的闭关自守,湛江远离政治文化中心,又是烟瘴蛮荒之地,人们过着耕渔织牧的靠海吃海生活,捕捞也成为当地的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于当地的人龙舞,也正符合当地人“敬海”、“护海”的区域文化特点。[5]因此,人龙舞作为湛江传统文化的突出代表得到了很好的传承与发展。1984年,随着湛江作为我国首批开放的沿海城市,单一的“靠海吃海”的生活生产方式逐步转变为养殖、加工等等多元的生产经营方式,经济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民族传统体育价值观的变化,人们开始接受新的体育形式,来自于生产生活的传统体育项目人龙舞,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这样区域的变化,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更多的人把时间转向经济生活中,导致参与人龙舞运动的人口减少,特别是参与人龙舞运动的年轻人,更是逐年减少,这也给人龙舞的传承和发展带来了危机。

3.2 湛江人龙舞人文生态环境的变迁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湛江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这里不仅仅有优秀的中原文化,还有古老的南越、俚僚等外来的文化,文化的交流呈现一种多元交流的态势,既有传统文化,也有现代文化;既有殖民文化,又有本土文化;既有海洋文化,又有中原文化。这些不同形态文化经过长时间的交融与发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雷州文化。这里的文化类型众多,但基本上是服务于祭祀活动,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

人龙舞作为湛江地区经久不衰的民俗风情,是当地节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娱乐活动,祈求平安和丰收的一种习俗。然而随着文化交融的日益深入,更多形式的体育文化活动出现在生活中,人们可选择的活动方式越来越多,同时西方各种节日庆典方式的加入,如圣诞节、情人节等等,使人们越来越热衷于过西式节日,而本土的传统节日则日渐冷落,这也使人龙舞等传统民间活动的参与度和关注度有所减弱,人龙舞作为一项传统体育项目,无论是内容和形式均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3.3 湛江人龙舞社会环境的变迁

湛江地区在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繁衍生息,由于其特色的地理位置,海路、路路交通便利,几千年来,勤劳聪明的湛江人们不仅仅创造了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创造了辉煌的民族文化。作为最早开放的沿海城市,其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能力提高,[6]人们逐渐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速了社会的转型,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人们价值取向的多元化的出现。我国目前处于一个文化大交流的时代,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处于一个极其活跃的时期,特别是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各种西方文化产品侵入,同时也带来了西方的价值观、生活方式、文化形态,这些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的意识形态,有人用“吃的是薯片、用的是芯片、看的是大片、穿的是名牌”形容当代青少年。[7]西方的种种经济和文化的输出,不仅仅是赚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我们的传统文化的社会生态环境,宣扬西方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使人们疏离与本国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联系。

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使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人对传统文化越来越淡漠,开始经商,出国,务工等等,特别是对于湛江地区的年轻人,对于像人龙舞这样的传统文化逐渐被淡忘或远离,同时,像人龙舞这样传统文化的传承,主要靠上传下的口传身教的方式,对人龙舞后备人才的储存和培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随着老一辈人龙舞表演者的相继退出舞台,未来人龙舞的参与者和传承者将会少之又少,甚至难以得到传承。

4结论和建议

4.1 结论

湛江人龙舞从产生一直发展到今天,原有的生态环境即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样变化使人龙舞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与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即使政府行为和民间行为开始大力挖掘与推广人龙舞,然而,经过这么多年后,我们可以看出,似乎一阵锣鼓喧天、鼓乐齐鸣的挖掘整理之后一切归于平静,就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似的,除了一堆数字,我们看不到具体的挖整成果,更看不到由于挖整而带来的的新气象。[8]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湛江人龙舞,原有的祭祀、信仰等功能已经弱化,更多的是用于娱乐表演,仅仅是被欣赏而已,再者西方的体育文化的侵入,原有的社会基础早已不存在,因此,作为湛江传统文化一部分的人龙舞要传承与发展下去,就需要革新以适应新的生态环境的发展需求,鲁迅先生说过:“一个不能革新的民族,也是保不住古的”。革新不仅仅是自身的革新,更需要我们当代社会人价值观念的革新,唯有此,湛江人龙舞才能传承下去。

4.2 建议

如今,作为非物质文化之一的湛江人龙舞,传承与发展仅仅是政府的挖掘与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即需要从内部加以改进填充,也需要在外部大环境中加以改善。

4.2.1 增添内容

希尔斯说,对传统而言,“增添是一种最常见的形式”。只有后来者不断为既存的传统增添新的内容和新的典范,传统才更充实、更有价值,才有可能不着痕迹地融入现在,成为活着的传统。湛江人龙舞的传承,需要在根植于传统文化和技术上,需要进行适应时代需要的增添,绝不能更在西方后面跑,用西方模式、方式方法来解决人龙舞传承问题。

首先,需要充分的认识湛江人龙舞文化的内涵、形式等等,只有完全了解自身的长处和不足,才能谈及扬弃与增添。其次,需要内外兼容,要了解和认识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体育文化变革的方向、社会的需求等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真正做到融汇中西,贯通古今的湛江人龙舞文化。最后,要将湛江人龙舞文化的技术、内涵“讲清楚”,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需要面向普通人,乃至国际社会讲清楚人龙舞的文化内涵,寓意典故等等,要让人龙舞的历史通俗易懂、老幼皆宜。再次,是“教清楚”,只有将人龙舞的文化,动作等等教清楚,才能使人学清楚,只有学清楚后,才能真正的用清楚,这样的人龙舞不仅仅是技术,更多的是文化得到传承和发展。

4.2.2 转变价值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社会转型,经济的高速发展,西方的生活和价值观的侵入,导致人们价值观出现了多样性,甚至出现了困惑与迷茫,围绕民族/ 世界、东方/ 西方、物质/ 精神、物/ 心、器物救国/ 制度救国/ 文化救国等多种尖锐的冲突在古今中西十字路口不知何去何从的仿徨求索[9],在如今商业的大潮中,传统文化已经让人不知何去何从,使人们逐渐淡忘了传统文化究竟为何物,更不知道如何去理解、面对她,以至于传统文化越来越陌生,离人们越来越远,甚至视而不见。湛江人龙舞也未幸免,也未逃脱被泠漠的下场。

中国民族文化价值观经历了三次重大转化,[10]而第三次正是我们目前处于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价值观的转化,这样世界性文化碰撞与融合,文化间的冲突与侵入,使我们民族文化面临的严峻的考验,因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定位和取向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既不能忘记本民族传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更不能忽略西方现代文化的优越之处,当今的中国,需要一场文化革新运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入到每个人的思维力,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里,对自己民族文化充满自信心、自尊心。要人们认同如人龙舞这样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对于青少年教育,本民族价值观体系的传承更是重中之重。

4.2.3 改进传播方式

当今世界是一个数字化的世界,数字化不仅是对经济社会产生影响,对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冲击,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交流与融合,成为知识、信息传播的新载体。人龙舞的传播与推广目前更多是采用口头传播,形成文字、图片的记载并没有得到推广,湛江地区以外的人更多的仅仅是通过某些活动或者是电视某个节目来了解人龙舞,何谈深入了解或者学习?

目前,人类进入了第五次信息传播革命,[11]新媒介和新技术给文化传播带来全新的变革。湛江人龙舞的文化传播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信息传播媒介报刊、电视等等,更要运用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新媒介进行“多点对多点”的人龙舞文化的传播,让人很容易获得关于人龙舞相关的知识和信息。

英国学者阿诺德·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中曾预言:“中国有可能自觉地把西方更灵活、也更激烈的火力与自身保守的、稳定的传统文化融为一炉。如果这种有意识、有节制地进行恰当融合取得成功,其结果可能有为文明的人类提供一个全新的文化起点。”[12]

8.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篇八

林栩先生认为:“指画是人类最早的绘画,是艺术的起源,这一源泉生发了艺术的多元性。”指画这门独一无二的艺术在中国唐朝已经形成,到清朝而盛行,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一种传统绘画艺术。峨眉山指画为清朝指画大师高其佩先生所传。高其佩先生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出任四川分巡川南水宁道,直到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升任四川按察使,在此行政期间,高其佩同时将指画传播。四川一时指画空前发展。高其佩宗师离川后,特别是去世后,指画开始萧条。唯独在峨眉山经数代艺术家的艰辛努力、筚路蓝缕使高其佩指画艺术得以传承和发展,并形成了风格独特的峨眉山指画。林栩先生是峨眉山指画唯一传承人,18岁初学指画,拜著名指画大师李克雄为师(已故),通过天赋和多年的坚持,画艺臻于至境。峨眉山指画2006年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先生为峨眉山指画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艺术家简介:

9.做新时代雷锋精神的传承人 篇九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缕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片黑暗?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在你生活的岗位?”这段精彩的语录,便是出自那位定格在无私时代的美丽背影——雷锋之口。雷锋的一生虽然没有创造出惊天动地的壮举,但他却把自己生命中的每一份光、每一份热都无私地奉献给了人民。他的一生虽然短暂,但雷锋精神却永远驻守在人们心中,代代传承。

80后青年女教师张丽莉,在失控的汽车冲向学生时,一把推开了两个学生,学生得救了,而她自己却被车轮碾压,最终造成双腿高位截瘫。在生死危急的那一刻,张丽莉可能没有想那么多,因为那时她的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快救孩子!她的内心早已播下了雷锋精神的种子,所以才能在危险时刻挺身而出,把担当、奉献当作自己的本能,张丽莉老师这种纯洁而高尚的师德情操令世人感动。

同样令人敬佩的还有默默奉献了一辈子的白芳礼老人,一位年过九旬平凡而朴素的老人,靠瘦弱的身躯,蹬着一辆破烂的三轮车,过着“一个馒头,一碗白开水”的节俭生活,老人虽然没有读过书,却将三百多名学子送回了学堂;老人虽然不富裕,却用平生积攒的35万元资助贫困学生,白芳礼老人用自己的行动让我们明白了什么叫 “集小善成大善”,什么叫 “大爱无疆”。

学习雷锋,并不是非要做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而是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这样,我们的道德水平就会得到一次次升华,正所谓“积跬步,方可至千里;汇小溪,方可成江海”,这种细小的感动虽没有琼瑶式的轰轰烈烈,却有着流水般的绵延不断。

10.爱我家乡做非遗传承人班会 篇十

2、激发学生“以家乡为荣”的自豪感,培养其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从而明确将来建设家乡的责任感。

活动设计:本次主题班会内容分为三大板块:“走近名胜”、“走近文化”、“走近名人”。

在“走近名胜”板块中,引导学生交流自己熟悉的自然景观,通过合作、交流,了解海阳的旅游景点;在“走近文化”板块中,通过学生交流,教师解说,展示图片资料,引导学生了解家乡宝贵的文化遗产;在“走近名人”板块中,重点学习战斗英雄赵守福,于化虎的故事,并交流学生知道的其他海阳名人。

三部分进行完之后,学生谈感受,并写出对家乡的祝福。

活动阐释:学生虽大部分都是土生土长的海阳人,但由于年龄、阅历等因素对家乡还有许多未知,或者对家乡的事物熟视无睹,鉴于此,设计了本次主题班会。

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让学生去“走近家乡”,了解家乡的名胜、古迹和名人;去“感受家乡”,感受家乡的青山秀水、灿烂文化,从而激起学生心底的自豪感。

活动准备:l、布置学生搜集海阳名胜古迹的资料和古今名人资料。

2、布置学生把游览过的景点写一篇游记。

3、了解海阳的地雷战。

4、电脑课件《在希望的田野上》磁带。

活动过程:一、活动导入(伴随《在希望的田野上》音乐)主持1:歌里唱得好,我们的家乡,在希望的田野上,看,这就是我们可爱的家乡——海阳,海阳市地处黄海之滨、山东半岛南翼,居于青岛、烟台、威海三个城市的中心地带,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她与韩国、日本隔海相望,地理位置极其优越。

主持2:自然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不仅山水明瑟,名胜古迹众多,而且出过无数名人,真可谓是“人杰地灵”!这节课,就让我们走近家乡,去感受一下家乡的美丽与灵气!二、走近名胜主持:走近家乡,首先,让我们走近家乡的青山绿水,游览一下家乡的名胜古迹。

对于海阳的自然景观,你了解哪些?生:有万米海滩,丛麻禅院,招虎山森林公园,云顶自然风景保护区,千里仙岛等)主持1:同学们知道的可真不少。

我们课前布置了作业,调查了解海阳的风景区,哪位同学来和大家分享?(万米海滩李秀)主持2:美丽的万米海滩就在我们身边,我相信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去过,但是这个美丽的传说我们还是第一次听说,谢谢李秀同学。

还有哪个小组愿意介绍一下。

(招虎山)主持1:我们的家乡变化太大了,几年内就开发了这样优美的景区,同学们有时间我们一定要去观赏呀。

你还知道家乡有哪些美丽的风景?(丛麻院)主持2: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家乡有这样的地方,看来我对我们的家乡了解的实在是太少了。

主持1:我说个地方,你一定更没有听说过,你坐过船去过海岛吗?主持2:没有,那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吧!千里岩,又叫千里岛、千里山。

位于南黄海,该岛由南北两座山组成,地形高而宽,中间低而窄,形似哑铃。

面积0.2平方公里。

距陆地最近点海阳市凤城码头20里。

1月份,省政府下文批复建立海阳千里岩岛海洋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

该岛为无常驻居民岛,基础设施完善,设有海洋站1个,国际航标灯塔1座,环岛周围有4个小海湾可避风。

该岛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岛上奇礁怪石林立,天然景观有“仙岛旭日”、“东阳仙洞”、“天门阶”、“仙人脚痕”、“天成石屋”、“天桥吞舟”等。

11.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简介 篇十一

一、记录对象

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记录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代袁性传承人。

二、工作计划

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以上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016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017年至2020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含7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袁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抢救性记录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根据传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力有序地开展抢救性记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采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

(三)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避免重复记录,要犯抢救性记录工作与已经开展的数字化工作全面对接。已经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过记录拍摄的,要对已有的音像资料进行整理,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规范》要求的,不必进行再次拍摄,按工作规范进行必要的素材加工或数字化加工即可。

(四)抢救性记录成果要纳入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成后,统一录入国家数据库。

(五)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省(医、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安排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保障有关抢救性记录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指导本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工作规范做好抢救性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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