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信息资料登记(精选11篇)
1.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一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第四章 特殊新农药登记
(微生物农药)
4.4 微生物农药
4.4.1 田间试验
4.4.1.1 田间试验申请表
4.4.1.2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摘要资料
4.4.1.2.1 有效成分生物学特性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等。
4.4.1.2.2 原药
有效成分鉴定试验程序(如形态学、生物化学、血清学、分子遗传学)和含量,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其他产品技术要求。
4.4.1.2.3 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和生化参数、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4.4.1.3 毒理学资料摘要
4.4.1.3.1 原药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致敏性、致病性试验。
4.4.1.3.2 制剂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4.4.1.4 药效资料
4.4.1.4.1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4.4.1.4.2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4.4.1.4.3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4.4.1.4.4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4.4.1.5 其他资料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4.2 临时登记
4.4.2.1 原药临时登记
4.4.2.1.1 临时登记申请表
4.4.2.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4.2.1.3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A 有效成分的识别: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的自然存在形式等;
B 原药的物化性质;
C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和含量;
b 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
c 产品其他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D 与产品质量控制项目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分析、允许误差和相关图谱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精密度、图谱原件等,并给出检测方法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不提供精密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E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F 5批次产品全项分析报告(包括有效成分的鉴定报告,如形态学、生物化学或血清学);
G 产品质量检测与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4.4.2.1.3C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图谱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H 生产工艺
包括原材料的名称、代码、生产流程图(包括主产物、副产物)等。
I 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验收期等。
4.4.2.1.4 毒理学资料
A 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 基本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感染性试验;
e 致敏性试验、有关接触人员的致敏性病例情况调查资料和境内外相关致敏性病例报道;
f 致病性
――经口致病性;
――吸入致病性;
――注射致病性(细菌和病毒进行静脉注射试验;真菌或原生动物进行腹腔注射试验);
C 补充毒理学资料
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可以视情况补充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
4.4.2.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报告。试验表明该原药对上述环境生物为高毒或具有致病性的,还需对该种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衍能力进行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2.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的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2.1.6。
4.4.2.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2.1.8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
C 其他。
4.4.2.2 制剂临时登记
4.4.2.2.1 临时登记申请表
4.4.2.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4.4.2.2.3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A 有效成分生物学特征,内容包括: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分类地位和品系、微生物在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等。
B 原药基本信息:有效成分和含量,其他成分(如杂菌)及含量。
C 产品组成:加工制剂产品中所有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对于限制性组分,如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还应当提供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基本物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
D 加工方法描述:主要生产设备和加工过程。
E 鉴别试验
产品中有效成分等的鉴别试验方法。
F 理化性质
提供制剂产品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包括颜色、物态、气味等)、密度或堆密度、粘度、可燃性、腐蚀性、爆炸性、闪点以及与其他农药的相混性等。
G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
a 有效成分含量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规定有效成分含量。
尚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标明含量是生产者在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波动范围是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登记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应当符合的含量范围。具体参照3.3.2.3.7A执行。
b 相关杂质含量:规定相关杂菌、杂质的最高含量。
c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如紫外线保护剂、保水剂等)。
d 其他与剂型相关的控制项目:见附件1。附件1中未列出的剂型,可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规格要求。创新剂型的控制项目及其指标可根据有效成分的特点、施用方法、安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制定。
e 贮存稳定性及温度、贮存条件对产品生物活性的影响:根据产品特性进行低温稳定性(适用于液体制剂)、热贮稳定性(适用于固体、液体制剂)、冻融稳定性(适用于微胶囊制剂)和其他条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试验。
H 与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分析、允许误差和相关图谱等。
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的精密度、图谱原件等,并给出检测方法最低检出浓度。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不提供精密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
I 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说明
对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解释。
J 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
提供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
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4.4.2.2.3G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图谱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K 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
4.4.2.2.4 毒理学资料
A 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 基本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4.4.2.2.5药效资料
A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B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C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D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E 其他
a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感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
c 对田间主要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影响;
d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4.4.2.2.6 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4.2.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报告。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D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E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2.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4.2.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2.2.10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其他。
4.4.3 正式登记
4.4.3.1 原药正式登记
4.4.3.1.1 正式登记申请表
4.4.3.1.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4.3.1.3 产品化学及生物学特性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4.4.2.1.3。
4.4.3.1.4 毒理学资料
A 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 基本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感染性试验;
e 致敏性试验、有关接触人员的致敏性病例情况调查资料和境内外相关致敏性病例报道;
f 致病性
――经口致病性;
――吸入致病性;
――注射致病性(细菌和病毒进行静脉注射试验;真菌或原生动物进行腹腔注射试验)。
g 细胞培养试验(病毒、类病毒、某些细菌和原生动物要求此项试验)。
C 补充毒理学资料
如果发现微生物农药产生毒素、出现明显的感染症状或者持久存在等迹象,应当补充试验资料,如亚慢性毒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免疫缺陷、灵长类动物致病性等。(基本不做)
D 人群接触情况调查资料(基本不做)
4.4.3.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试验表明该原药对上述环境生物为高毒或具有致病性的,还需对该种微生物在环境中的繁衍能力进行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D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E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F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G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3.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4.3.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3.1.8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
C 其他。
4.4.3.2 制剂正式登记
4.4.3.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4.4.3.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4.3.2.3 产品化学及产品生物学特性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4.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4.3.2.4 毒理学资料
A 有关确认有效成分不是人或其他哺乳动物的已知病原体的证明资料。
B 确认微生物农药制剂不含作为污染物或突变子存在的病原体。
C 基本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D 在临时登记资料规定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有特殊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充必要的资料。
4.4.3.2.5 药效资料
A 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
B 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4.3.2.6 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4.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C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D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E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4.4.3.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B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4.3.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4.3.2.10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在环境中释放变异情况及其风险性说明;
C 其他。
2.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二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累积形成的书面资料以及电子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称《实施细则》) 第94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不动产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二是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制度比较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依此规定, 《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资料有权查询的民事主体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下称《条例》) 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例》重申《物权法》关于有权查询的民事主体, 同时增加有关国家机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称《实施细则》) 进一步贯彻《物权法》《条例》规定, 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 (下称《操作规范》) 对查询主体作出了与《实施细则》一致性规定。强调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 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 不得泄漏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条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第6.2.1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 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权证) , 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或房屋他项权证 (房地产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 , 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 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第6.2.2条还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房屋继承人 (受遗赠人)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主体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的权限范围。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规定:“对于土地登记结果即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公开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对比以上法律规章, 可以得出《物权法》对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主体仅作了原则性安排, 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关信息查询利用持公开查询观点, 即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 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而《条例》对登记资料查询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排除了任何人公开查询的情况。此外, 《条例》没有像《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那样作出“以人查房”的禁止性规定, 为个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及有关国家机关查询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法律位阶分析看, 效力最高的是《物权法》, 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再次是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范》, 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属于国务院法规, 效力高于其他部门规章, 且颁布时间迟于其他规章。因此, 从法律依据来讲,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应当以《条例》《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为准。
三、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实践与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利用一直是采用依法、分类原则。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公开查询, 不是不加区分和限制地向所有申请主体进行全部公开, 而是“有限公开”, 依法对不同查询主体进行不同范围地公开, 按不同申请主体的权限提供不同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实施细则》第94规定,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的是与其不动产相关的所有登记资料, 查询、复制范围是最大的, 不仅包括不动产登记簿, 也包括原始资料。《实施细则》第97条规定,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可见, 利害关系人不能像权利人那样可以任意查询、复制所有登记资料, 而只是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按照《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程啸的观点:“我们认为, 从《物权法》第18条的立法本意来看, ‘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者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要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的要求, 就达到了登记的目的和物权公示的目的’。因此利害关系人不应包括登记权利人的近亲属, 否则将构成对登记权利人隐私权的妨害。”即不动产权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 都不属于《物权法》《条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畴。《实施细则》第97条第5款将有关国家机关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实施细则》第97条第6款规定“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程啸认为, 此款规定主要是为了将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预留空间而做出的衔接性规定。言下之意, 当前“有关国家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
那么, 工作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既要防止不动产登记信息泄漏, 保护权利人隐私, 还要方便群众办事, 做好服务工作。笔者认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整合提升登记数据质量。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好坏, 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刚刚起步, 各地都需要将原房屋、土地等登记信息移迁整合到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 过去房屋、土地登记数据还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遗留问题, 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因此, 我们要提升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 首先要从整合、提高登记数据质量入手。
2.重视不动产登记簿建设, 突出登记簿信息利用。《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对外利用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的对外查询利用。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 多数登记系统开发商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类型、业务流程、登记、发证等环节开发上, 没有将不动产登记簿建设提高到重要位置, 甚至在登记核准时间、繕证环节可回退或修改等问题上出现差错 (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 , 这些都是不应出现的低级错误。这些差错会造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 给对外查询利用、司法查封等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 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定要重视不动产登记簿建设, 突出登记簿信息利用。
3.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条例》第25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目的是能够更好地确保登记的真实与准确, 有利于加强政府的行政管理, 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核心意涵是“互通共享”, 是双向互通, 不是单向读取。同时, 笔者认为, 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 民政部门可实时核查低保困难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 免去了“老弱病残”保障对象往返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既提升社会保障部门公信力, 也有利于减轻登记机构查询压力。同时, 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可实时核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 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参考。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 可避免纳税申报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结果, 直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压力可有效缓解。
4.推行网络自助服务, 提高查询服务效率。当今世界是网络信息化时代, 各类网络终端给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网络自助式服务成为很多人, 特别年轻人首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是物权公示的方式, 利用率非常高, 而且登记资料查询利用全部免费。因此, 在确保信息安全, 相关技术符合规范的条件下, 推行网络自助查询服务, 将会大大提高服务效率, 减轻窗口查询压力。比如开通网络核查不动产权属证书 (明) 真伪、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及限制情况等, 到服务大厅自助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出具无房证明等;还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二维码验证相关证明证书的真伪及查询相关信息等等。
5.推行委托代理查询, 依法规范查询行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实行差别化贷款及税收政策, 均要求住房贷款申请人或纳税人申请人提供家庭住房证明, 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包括查询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不应包括登记权利人的近亲属”。因此, 夫妻双方不可以查询对方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此时, 登记机构若一味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查询, 容易引发争论争吵, 影响窗口服务效率和质量。因此, 笔者认为, 类似查询, 用委托代理查询, 即可解决。因为, 按《条例》规定委托不需要公证, 作为登记机构我们只需关注查询程序上是否合规。会有人担心, 万一有人伪造委托人签名, 骗取委托人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怎么办, 笔者认为, 按《实施细则》《操作规范》要求, 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基本可以排除恶意骗取。即使出现上述情况, 登记机构也可免责, 应当由伪造相关资料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6.严格登记信息管理, 强化信息保密责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首先要保证登记资料依法公开, 同时, 又不能造成不动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泄露, 更要从制度上杜绝一些人滥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从事不正当活动, 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尽快建立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加强人员教育管理, 可通过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形式, 强化保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查询制度, 不随意查询, 不扩大查询范围。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要严肃处理, 如果构成犯罪的,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三
学生公寓楼层长选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校党委研究制定的《拓展“三全”育人,培育高素质人才——广州大学党建创新“书记项目”实施方案》,加强我校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积极探索推进学生公寓“党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建设,做好各学生公寓“党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管理服务团队组建的前期准备工作,请各学院认真做好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信息登记及学生公寓楼层长选拔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学生干部信息登记
主要登记所有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2012-2013学年校级及院级团学组织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包括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及入党积极分子。校级团学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联、社团、青协、红会、自律会、职发会、学生妇委会、广播台、BBS站)干部信息由团委及研究生处负责登记,院级团学组织干部及班干部信息由学院负责登记。要求登记《2012-2013学年广州大学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信息全面、准确。
二、学生公寓楼层长选拔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及文化建设,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楼层长的选拔、管理和培养指导工作。要求各学院将学生公寓
楼长及层长纳入学院定点的学生公寓楼“党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干部管理,接受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服务部的业务指导。要求选拔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和能力较强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请各学院按照《2012-2013学年广州大学学生公寓楼层长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相关信息,推荐相应楼栋的层长,楼长由学生自律委员会从本楼栋层长中选拔产生,并将选拔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B1和B21研究生公寓楼层长由研究生处负责选拔管理。
请各学院于11月15日(周四)前,将填好的《2012-2013学年广州大学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信息登记表》及《2012-2013学年广州大学学生公寓楼层长选拔登记表》OA报送给学生处廖勇。
专此通知。
附件:1.2012-2013学年广州大学学生党员、学生干部
信息登记表
2.2012-2013学年广州大学学生公寓楼层长选拔
登记表
组织部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工作部(处)
团委
4.培训资料: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篇四
概念:1 护照;2 签证;3 华侨;4 华人。一.意义
对境外人员进行登记,管理是维护我国尊严,行使主权的行为。做好境外人员的登记和管理,便于团结各国各界友人,同时可以预防和持击国际犯罪分子。二.种类
境外人员一共分为四种人:
(一)华侨;
(二)港澳同胞;
(三)台湾同胞;
(四)外国人<其中华人也属于外国人类别>。三.所持证件名称及何为有效证件
(1)华侨
所持证件为中国护照:中国护照有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以及职能部门所加盖的公章即为有效证件,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限以发证之月算起;(2)港澳同胞
所持证件为港澳回乡证: 这种证件与中国护照相同,区别在于有效期为十年,出入境只须海关签章即可,证件号码都是七位数。
(3)台湾同胞
所挂证件有两种:一种是台湾同胞回乡证,另一种是台胞中国旅行证。台湾同胞回乡证的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外,还须有签注,签注号码及签注有效期方为有效证。签注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只奶于一次入出境有效,也有多次出入境有效的,但比较少。这种证件号码都是十位数,而且数友后加有一个大写字母。另一种台胞中国旅行证一般证件有效期为三年屿中国护照一样使用。
(4)外国人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使用两种证件:一种是本国护照,另一种是我国签发的在华居留证。分两种情况说:
<一>外国护照须有护照号码、护照种类、护照有效期、签证号码、签证种类、签证有效期六项主要的内容组成,方为有效证件。护照种类和签证种类在验证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因不同的种类有不同的有效期规定。外国护照主要分私人护照和分务护照两类。签证则有很多,一般常有旅游签证(L)、访问签证(F)、公务签证(G)、学习签斑点(X)、定居签证(D)
<二>外国人在华居留证分两种,临时居留和正式居留证。临时居留证有效期半年以内,正式居留证一年以内有效期。
四.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前列叙说的各类人与各类证件是有效证件,其它的没有列举的一般都为无效证件,例如:台湾护照、香港及澳门身份证、税务证、船员证等等。(2)在工作中验证要严格把关,逐项填写,仔细鉴别。
(3)以上叙说的都为指在我国境内及出境、入境的范围。杂项帐单内上交财务部。五.更改善凭证
1.主要用于冲减或冲加已算入昨日余额的各项消费。
例如:昨天收全价房的客人,今天埋单发现应收八折,则须开更改善凭证冲减出昨日入多的金额。
例如:昨天收金霸王客人¥200.00元房租,今天发现他其实属于未住满30天的价钱七折算,则须开更改凭证冲加入收的金额。
2.所有用更改善凭证冲减或冲加的金额在当日的前台收银报表中做退数或加数所映出来,而不能强行更改昨晚已累计好的余额总数(昨日余额)。3.所有用于冲减或冲加的更改善凭证须由前台经理或房务经理或总经理签名认可方有效。
4.更改凭证在客人结帐后附于帐单后交上财务部。
以上几种凭证,除转房/转价外,前台使用全部有连号记录,如有作废,须由部门经理签名并交于财务部。六.商务中心凭证。
客人在商务中心复印、打字或传真消费,须由商务中心开具商务中心杂项凭证注明及金额后再上报表。七.商务中心电话服务单。
5.餐饮服务登记证申请资料 篇五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资料封面;
2、申报资料目录;
3.书面申请;
4.《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在国家局相关要求未出台之前,暂由企业组织培训;在国家局相关要求出台之后,按国家局要求进行。);
8.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9.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附房屋所有权证等);
10.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经营场地地形图、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工艺布局图);
11.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厨房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1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13)卫生检查计划;
12.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3.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15.不属于以下被限定人员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7.所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一份,并提供电子版本;提供原件的,再提供复印件;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示顺序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写清楚、整洁,避免错别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上均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6.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企业名称、地址除外)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7.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8.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申办者补充相关资料。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受理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正街34号(渝浦大厦负一层)。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办公室受理申报资料——移交行政审批科及监督科现场审查——符合要求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十二、行政法律效力: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四、咨询:重庆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电话:62880336、62805000)。
6.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篇六
( 一) 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它们较详细地规定了房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主体、内容及程序。
( 二)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 住建部第一期提出要求40 个重点城市要在2012 年年底建成本城市的数字化住房个人信息系统, 进而实现这40 个城市与建设部的联网。2013 年上半年, 基本上实现了全国40 个房地产市场重点监测城市与建设部的联网[1]。
( 三) 学界及政府对于建立该制度的观点与态度
1. 学界观点目前我国许多学者都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大家普遍主张: 普通公民的房产登记信息属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不应完全公开, 需严格限制可公开查询的主体和范围[2]。
2. 政府态度2015 年8 月6 日, 国土部公布《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要求我国在2017 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政府将房产登记信息界定为政府信息, 允许社会公众公开查询。
二、美国、德国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
( 一) 美国
该国基于公民监督政府评估房屋价值、公平合理地收取房产税的需要建立该制度。通常, 公民可在房产和各地方政府的网站上查询房产登记信息。便民的是查询以上信息无需交费和办理任何手续。
( 二) 新加坡
在该国, 几乎所有人都能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查询某一房产的详细信息, 如房主的姓名和国籍、房屋交易记录、有无相关贷款和按揭等, 若查询者愿意支付更多的信息费, 甚至可以查到房屋所在地块的市政规划图, 由此来判断未来地铁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否会影响到房屋的前景等。
( 三) 澳大利亚
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查询者支付查询费用 ( 每次12. 5澳元) 后, 即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姓名或房产地址来查询房产权利状况, 但对一些特殊人物, 如警察局长等人员的房屋是不提供查询的[3]。
( 四) 香港
《土地注册条例》表明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秘密及有欺骗成分的物业转易, 以及提供容易追溯和确定土地财产及不动产业权的方法”[4]。
三、上述制度与我国相比较
( 一) 查询主体
除德国外, 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对查询主体的范围均无限制, 而我国将其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 范围较小。我国将“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仲裁事项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对房屋买卖而言, 将导致有购房意向的主体无法在购房前查询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 二) 查询内容
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都有详细的查询信息, 在香港, 主要有土地登记册、注册摘要、注册摘要日志。相比而言, 我国可查询的内容相对狭窄。我国尚无法查询房屋所有人除姓名外的其他基本情况、交易历史、贷款或按揭信息、市场估价等信息, 这将影响房屋交易安全, 不利于有效控制房产价格的增长速度。
( 三) 查询方式
目前我国查询房地产信息仅限于现场查询的方式, 即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查询, 相较于美国、德国、香港等现场查询与网上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略显单一。
四、完善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设想
( 一) 普通公民与官员的房产信息应分为两套系统, 官员的可公开查询, 而普通公民的不能
建立该制度必须合理处理保护个人财产隐私和加大不法财产监督二者间的关系, 官员的房产信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有必要予以公开供公众监督, 可专门建立官员房产信息库, 并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管理, 定期向社会公开所有官员的房产信息, 同时应严格禁止随意查询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 严禁查询者将房产信息非法传播或用于不当目的。
( 二) 扩大查询主体和内容的范围
对于官员的全部房产信息应允许我国所有公民进行查询和监督, 以最大限度地达到防止官员腐败的目的; 对于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 有必要扩大“利害关系人”的限定范围, 将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当事人加进来, 同时应允许查询人查询房屋的交易历史、贷款或按揭信息、市场估价等信息,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房产交易安全, 促进我国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三) 丰富查询的方式
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建立电子服务平台或者官方查询网站, 也可开通电话、短信等查询方式, 让查询者能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的房产信息。
参考文献
[1]何敏.住建部:40个重点监测城市住房信息已联网[EB/OL].中国新闻网, 2014-03-19.
[2]李丽.官员房产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J].法制与社会, 2013 (04) :50-51.
[3]赵鑫明.澳大利亚房地产登记制度[EB/OL].中国房地产产权网, 2012.
7.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资料 篇七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3、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为18位身份证号码,请正反面复印)(复印件两份);
4、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社保的授权书;
6、单位的公章;
7、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及首页)两份,一寸彩照四张(白底),手机号码,公司职务,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8.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八
对律师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各地房屋登记部门不一致。认为属于的,要求律师查询时必须提供立案证明,但笔者认为此观点法律依据不充分。下面以山东《通知》中的内容对律师查询房屋登记信息进行简单分析。
一、厘清房屋登记资料和房屋登记簿的区别
2007 年《物权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该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要高于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改变了以前的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权属证明最高效力的做法,将登记簿的地位和意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1.两者内容不同
房屋登记资料是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反映其产权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因此,登记资料是登记过程中的原始材料,是判断登记是否存在错误的最基础证据材料。
房屋登记簿是登记机构制作的,是记载房屋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的法定簿册。房屋登记档案主要是指登记案卷。登记案卷内除了当事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申请外,还有当事人提供的各种登记文件资料,以及登记机构在核准该项登记时的审核过程记录和申请人的一些身份证明资料。
2.公开程度不同
房屋登记资料中有一些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婚姻、收养、遗嘱、诉讼等,不宜向公众公开查阅。而设置登记簿的目的是为了公示,应当允许公开查阅,提供验证信息后,任何人可以对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及房屋是否设定抵押和地役权等情况进行查阅。因此,建立房屋登记簿后,房屋交易人欲知悉房屋权利状况,通过查询登记簿即可,而无须查询房屋登记资料。
可以看出,房屋登记簿是登记资料内容的集中体现,源于登记资料,但又不是简单的登记资料的复制版,而是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制作后,旨在体现房屋的权属和权利状况,并且对个人隐私内容进行了选择性屏蔽;而房屋登记资料则是全部的房屋登记信息。两者在查询方面有明显区别,档案资料的查询要比房屋登记簿严格得多,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查询者必须是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
二、房产登记查询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档案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案情的需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律师如果只是查询房屋登记簿,提供其律师资格证证明其本人身份,提供事务所证明表明公务行为,提供当事人委托书证明利害关系,就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簿的相关信息,不需要提供立案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哪些部门可以查询原始资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第十一条对非本人查询进行了限制,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该条款从保护所有权人合法利益和隐私的角度出发,对可以查询原始资料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律师只是普通民事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在查询委托人涉案的房屋登记原始凭证时,必须出具立案证明。
可以看出,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对查询的规定都很明晰,律师在查询房屋登记簿时不需要立案证明,但在查询原始房产档案资料时,由于牵扯到申请人的一些隐私文件,必须提供立案证明,才能对登记原始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前文中的山东《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且拟调取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罪名和事实认定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可见,有些资料的整理收集必须是法院等司法或者其他行政部门才可以,对房屋登记资料中的部分资料,不能不受任何限制的对外提供,很多时候只能提供给有公信力的政府和司法部门,也有效支撑了本文的观点。
三、建立电子身份,借力网络查询平台
房屋价格的不断攀升,导致房屋纠纷层出不穷,个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长让很多购房人对房屋纠纷产生恐惧感,因此买卖房屋委托律师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需要购买的房产进行面积或者权利限制状况的查询,如果需要立案证明几乎不现实。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东部大部分地区房产登记的网络平台搭建已具雏型,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在这部分数据之间进行网络利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屋登记信息的联网工作进展迟缓。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整合,不动产登记信息将要集中到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多部门都需要利用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该项工作也将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部门的联动下迅速推动。
现在部分房屋登记机构认为,让律师进行过分宽松的查询,容易泄漏房屋登记信息。实际从目前我国的整体环境来看,这些担心是多余的,固然偶有个别律师泄漏了信息,但整个律师群体的素质还是明显高于普通民众的。从《律师法》和律师从业管理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资格的取得和后续管理也是相当严格的,泄漏房屋登记信息的概率极小。作为登记部门不能因噎废食,盲目套用法条,过分提高查询门槛。
9.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九
宝兰原创整理!
进口付美金所需要的单据
1,合同(必须盖公章)
2,发票(必须盖公章)
3,银行外汇兑换水单
4,支取凭条
5,购汇用汇申请书
6,境外汇款申请书
7,核销单
进口核销流程(前TT)
1,预付款
a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从银行拿)
b付汇证明联(从货代拿)
2,制作核销表(一定要盖公章,一式三份)
IC卡操作程序:
网上交单---进口付汇---交单---录入编码---输入外管局代码(320000000000)3,到外管区进口核销处
报关准备资料(航空 by air)出口收汇核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1式3)SALECONTRACT产品说明
6发票(1式2)装箱单(1式2)唛头MSDS非危保函证明书农药登记出口证明
办理出口登记所需资料
1,外销合同
2,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3,出口委托书(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从工厂拿
4,农药登记证----从工厂拿
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邮件信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112室
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处
宝兰居家/十字绣 shop34860353.taobao.com
姓名: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电话:010-64194099邮编:100026
报关准备资料(海运 by sea)
1,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代理报关委托书(1式3份)
4,装箱单(1式3)
5,发票(1式3)
6,非危保函证书
7,产品说明
8,MSDS
10.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80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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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
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
(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度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办法》认真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另外,出台本《办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二是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薄记载的登记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三是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四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将采取措施确保实施到位。一是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办法》的精神和要求,通晓《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熟练掌握,善于运用。对照《办法》梳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流程,细化相关操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能查什么、怎么查、怎么用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知悉权利和义务。三是认真做好《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掌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日益规范和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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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信息资料登记 篇十一
不动产登记即经权利人或利益关系人申请, 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即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对廉政安检、房产税征收、资源整合规划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相关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实的基本条件, 对其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分析
不动产登记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等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应的部门完成登记, 在数据等级标准, 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受各自管理体系独立性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 所以要建设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必须对数据、业务流程、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的整合[1]。现阶段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要求, 在登记的过程中必须以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登记作为各类使用权登记的基础, 而土地使用权由是土地附着物登记的基础, 在登记的过程中保证登记信息的前后吻合, 是保证登记信息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基本前提, 现阶段我国基本实现全国城镇国有土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也陆续开展, 另外在部分省份开始进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动态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 换言之地籍测量现阶段已经实现全国范围的基本覆盖, 在此过程中技术标准的提升和统一, 使地籍数据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可见现阶段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整合方面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地籍信息数据的优势, 以其为基础, 利用宗地统一编码在松耦合集扩展的作用下使地籍以外不动产登记数据也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这在不动产信息数据整合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而且可操作性也可以得到保证, 在信息数据整合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否认前提登记的数据和工作的成果, 而是在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基础上, 针对初始、变更调查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统一以现有要求、方法进行登记, 利用宗地统一编码使不同种类信息数据之间建立密切的关系, 使其在职能方面首先实现整合, 并结合工作总体的实际安排,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集中的统一调查, 将调查结果以空间位置关系、统一的整合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的整合优化, 使不同产登记信息数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得到有效的消除, 在此作用下,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等都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图1为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的基本思路图[2]。在统一集中调查的过程中地质队的工作性质、内容和专业性决定其具有较大的责任, 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的重要力量, 所以其应结合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的实际需要和基本思路, 进行自我完善和提升, 保证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家、省、市、县不同行政级别政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互通使用、优化服务, 这要求市县级政府在构建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过程中将地籍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等作为基础, 通过有效的信息数据整合, 构建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级信息管理系统应以实际登记业务作为建设重点, 有效的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而国家、省、市级政府在建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过程中应将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作为重点, 尽可能加大信息接口和范围, 使区域大量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得到有效的整合, 进而实现统一的监督管理和调节, 保证不动产信息登记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
2.1 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
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性能决定其应涵盖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源、数据提取、传输、交换、应用等内容和功能, 而且各功能之间应具有满足操作要求的关系, 国家、省、市、县结合其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行政职能, 建设相关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结构, 例如县级政府部门其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开展, 所以其应积极构建针对辖区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进行相关的管理应用;而省、市级管理部门应建立涵盖省市不同产登记信息整体的数据库即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进行相关的管理;而国家不仅要建立涵盖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和全国性的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而且要积极落实其对内、对外的相关应用, 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作用。
2.2 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
实际登记业务操作以地籍、房产等不动产为对象, 所以其要符合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特点, 将图形管理、信息登记、不动产交易、不动产统计分析、不动产预警预报等功能有机结合, 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各项业务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 所以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重要构成, 其自身需要硬件、软件、网络等提供支撑, 以遥感影像、基础地理、低技术局等基础数据, 不动产专业数据以及管理权限、表格等管理数据作为基础;以图形管理、电子政务、共享服务等作为平台, 实现对空间数据的维护、登记发证的动态配置等功能;以不动产登记调查数据管理、登记发证、对外服务等作为其服务的主要范围;以服务等级用户, 信息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共享等作为其系统应用的主要目的[3]。结合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 可以对系统的架构产生一定的认识, 其至少包含支撑、数据、平台、业务、应用五个层次, 而五个层次作用的充分发挥有需要诸多子系统提供支持, 例如数据变更、统计、输出等需要数据管理系统完成;而数据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业务流程化管理等需要登记发证系统完成;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共享等需要信息服务系统完成等。
2.3 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此系统与监管、查询等功能为重点, 所以其强调运行环境的安全性、畅通性和数据库的全面性、准确性, 对数据的标准性和技术的规范性具有较强的依赖, 而且在监管、查询的过程中要求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和传输的实时性, 所以其对网络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另外, 此系统的运行需要全面、合理的标准规范做依据, 使其以数据为内容的检查、接收、更新、统计、分析、监管和以系统为对象的维护、服务等功能充分实现, 而且, 要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自身数据内容的更新, 以及对原始数据的有效存储, 可见此系统的实现, 对监管技术的专业性具有更高的要求。
3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 现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性, 并结合不动产信息数据的特点有意识的进行合理的整合, 并积极建设管理基础平台, 这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全面落实的基础保证, 应受到高度关注。
摘要:随着分散形式的不动产登记弊端的不断暴露, 我国开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尝试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有机的整合, 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本文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背景, 结合地质队不动产特点, 在对现阶段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信息建设等现状进行系统分析的前提下, 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展开研究, 为推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发展做出努力。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参考文献
[1]武东海.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J].国土资源, 2014, 06:42~43.
[2]王履华, 孙在宏, 彭英, 丁远.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J].地理信息世界, 2014, 04: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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