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共12篇)(共12篇)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一
糜杆桥镇何家堡村卫生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
①局部化脓:分有菌性化脓感染与无菌性脓肿,前者在疫苗分装时胺致病菌污染,或因注射器、接种局部消毒不严所致,后者多因接种含有吸附剂疫苗,或注射部位选择不正确,注射过浅,剂量过大等。处理方法,早期均可用热敷,每日3~5次,每次20分钟。化脓性脓肿可用抗生素治疗。无菌性脓肿切忌切开排脓,可用注射器抽脓。
②晕厥(晕针):接种者由于精神过度紧张和恐惧心理而造成暂时性脑贫血,引起短时间失去知觉和行动能力的现象。在空腹、过度疲劳、接种场所空气污浊等情况下易发生,多数在接种时或接种后数分钟发生,轻者有心慌、恶心、手足发冷、发麻等,经短时间即可恢复正常。严重者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心跳缓慢、脉搏无力、血压下降伴失去知觉,数十秒至数分钟清醒。处理方法,患者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口服糖水,亦可针刺人中等穴位。如仍未见好转者应送医院抢救治疗。
③过敏性休克:在接种时或接种后数秒钟至数分钟内发生,也有少数延至30分钟或1~2小时发作。突然感到全身发痒、胸闷、气急、烦躁、面色苍白、出冷汗、四肢发凉、血压下降、心律减慢、脉细或无。如不及时抢救,死亡常发生于抗原进入机体后15~20分钟。死亡原因多为窒息和末梢循环衰竭。处理方法,让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肌肉内注射1:1000肾上腺素0.5~1.0ml,同时肌肉内注射苯海拉明25~50mg.呼吸衰竭者可肌肉注射尼可刹米250mg,并吸入氧气。
④过敏性皮疹:各种疫苗接种后均可使一些过敏体质的人发生过敏性皮疹,常在接种后数小时或数天发生,多少不一,大小不等,色淡或深红,周围呈苍白色。处理方法,给抗过敏药物,如苯海拉明,每次25~50mg,每日2~3次。
⑤急性精神反应:为精神或心理因素所致,轻少见,最常见表现为急性休克性反应和癔病性发作,这类病人最大特点是临床表现与主观症状和客观体征不符,而且意识不丧失。各种症状常在患者注意力转移或进入睡眠后明显减轻,预后一般良好。一般不需特殊治疗,大多数用针灸、暗示疗法即可恢复,严重者可给些镇静剂。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在我中心预防接种疫苗的70例患儿, 女32例, 男38例;年龄0.2岁~5.0岁 (2.84岁±0.13岁) ;均无发热, 或是伴其他疾病急性期, 无严重性过敏体质, 且免疫功能均正常, 将严重性脏器疾病患儿排除。能按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要求, 严格对疫苗储藏进行规范化冷链管理和严格无菌操作规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 每组35例, 两组病人年龄、病情等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具有可比性。
1.2 异常反应表现
1.2.1 全身性异常反应
接种疫苗后当天患儿发生发热症状或是全身不适。次日患儿除了上述症状外, 还伴有口渴、烦躁不安、流涕、腹胀、食欲不振、腹泻、恶心、头痛以及头晕等明显症状[2]。
1.2.2 局部性异常反应
接种疫苗以后患儿接种部位产生局部红肿、热、痛等炎性反应。同时, 接种疫苗部位出现的炎性反应可以持续2d~5d, 炎性反应甚至有所加重, 发展成化脓。
1.2.3 其他异常反应表现
接种疫苗2d以后发生皮疹, 接种部位产生硬块, 并伴有疼痛感, 在注射部位周围呈紫红色。少数患儿发生过敏性休克, 主要表现为接种部位皮肤潮红、瘙痒难忍[3], 然后面色苍白、打喷嚏。严重的患儿还可能发生心悸、呼吸困难以及四肢抽搐等。
1.3 护理防范措施
对照组患儿接受常规护理措施, 如过敏试验、常规消毒等。观察组患儿接受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 (1) 对等待接种的家属发放宣传单和画册开展健康宣传教育, 使家长能对免疫接种有全面的认识, 积极配合婴儿接种和接种后的护理防范指导。同时, 询问婴儿健康情况, 避免婴儿生病时进行免疫接种。 (2) 为婴儿提供温馨舒适的免疫接种室, 加强消毒管理和预防接种员操作培训。 (3) 护理人员对婴儿进行情感交流, 语言温和、态度和谐, 争取婴儿愉快地配合接种。 (4) 对于全身性异常反应的护理干预, 应该结合患儿发热情况, 给予对症护理。对于体温大于38℃的患儿, 可应用沾有30度左右乙醇的无菌毛巾轻轻擦拭患儿的身体, 关键部位包括颈部、四肢、足心、手心以及腋窝等。还应该引导患儿多饮水, 同时紧密监测患儿体温变化情况、临床症状表现等。一般随着患儿体温的逐渐恢复, 部分临床症状流鼻涕、恶心、头痛等会随之消失或改善。如果患儿的体温大于38.5℃, 还应该适当给予退热药物。定时测量患儿体温, 如果发生高温不退现象或晕针、过敏症状应及时通知医生诊治, 对症处理。 (5) 对于局部性异常反应的护理防范, 还需结合患儿炎性反应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接种后3d内切勿洗澡, 保持接种部位的干燥清洁, 避免污物进入注射部位造成感染。如若患儿临床症状比较轻, 而且红肿部位的面积很小, 可换穿柔软干净的衣服, 且防止患儿剧烈活动、用手抓挠。如若患儿炎性反应比较严重, 可应用干净的热毛巾热敷注射部位[3] (卡介苗接种后红肿严禁热敷) , 每天早晚各1次, 每次10 min~15min。如若小儿炎症部位产生化脓症状, 应及时应用注射器将脓肿抽吸出来, 并按时给予患儿抗感染药物。 (6) 对于其他异常反应的护理防范措施, 发生皮疹的患儿, 通常按照医嘱按时给予患儿脱敏药物, 同时保持其皮肤的清洁, 避免使用热水、香皂清洗皮疹部位, 或是使用刺激性强的药物予以止痒。对于接种部位产生硬块的患儿, 一般在硬块的局部部位放上干燥、清洁的小毛巾, 然后在毛巾上放置温度适宜的热水袋, 每天3次, 每次10min, 以利于疫苗的迅速吸收。
1.4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患儿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情况。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观察组患儿异常反应发生率为11.43%, 少于对照组的45.71%。其中观察组发生全身性异常反应1例 (2.86%) , 局部性异常反应2例 (5.71%) , 其他异常反应1例 (2.86%) 。对照组发生全身性异常反应5例 (14.29%) , 局部性异常反应7例 (20.0%) , 其他异常反应4例 (11.43%) 。
3 讨论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 疫苗种类特别是联合疫苗的数量也随之增多, 采取预防接种以后发生异常反应的几率也随之增长。在实际接种过程中因为个体的差异, 部分小儿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除了有些个体因素是无法避免的, 还有较多外源因素会引起异常反应的发生。所以, 在接种以前患儿家长、预防接种人员应尽可能避开这些危险因素[4], 如接种期间必须避开患儿生病期, 同时应该详细了解有关疫苗的禁忌证。其次, 接种时还应该为患儿提供一个轻松、舒适的环境, 以防患儿情绪不良对接种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接种人员在操作期间应专业、精准。若是小儿接种疫苗以后发生异常反应, 应冷静处理, 根据患儿实际情况给予对应处理。本研究显示, 观察组患儿异常反应发生率为11.43%, 少于对照组的45.71%。由此进一步表明, 增强小儿预防接种以后出现异常反应的观察、监测, 积极做好护理防范措施, 能够减少异常反应的发生率, 减少异常反应对小儿造成的伤害, 可有效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性, 利于人们的健康。
摘要:[目的]分析预防接种产生的异常反应, 总结护理防范措施。[方法]将70例预防接种疫苗的患儿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 每组35例, 对照组患儿接受常规护理措施, 观察组患儿接受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比较两组患儿接种后异常反应发生情况。[结果]观察组患儿异常反应发生率为11.43%, 少于对照组的45.71%。[结论]加强对小儿预防接种后产生异常反应的观察及监测, 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可以降低异常反应的发生率。
关键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护理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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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连清.婴幼儿预防接种后常见反应的护理[J].基层医学论坛, 2010, 12 (18) :49-50.
3.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处理方法 篇三
【关键词】 疑似預防接种异常反应 分类 处理方法 原因
【中图分类号】 R1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01(2014)09-0332-01
1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类及处理方法
1.1 正赏常反应
这种反应是由制品本身特性性所引起的,其性质和强度随制品的不同而不同,如接种活疫(菌)苗,实际上是一次轻的人工感染。有些死疫(菌)苗还保留着某种程度的毒性。正常反应可分为局部和全身反应两种;局部反应一般在接种后24小时左右,接种部位发生红(肿,热、痛现象,如局部红肿硬块直径超过5厘米者称强反应,大都持续多3~5天;全身反应主要表现为发热,体温在38.6℃以上为强反应。除体温上升外,有时、还有头痛、寒颤、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约持续1-3天。
1.2 加重反应
这种反应是指反应的性质与正常反应相同,但程度较重,或发生反应的人数超过正常比例。一般认为,如果强、反应的发生比例达5%以上时,就称为加重反应。
正常反应和加重反应的处理相同,正常反应可不作任何处理,经适当休息第二天就可恢复正常。对少数较重者,局部可作热敷,但卡介苗接种后局部严禁热敷。全身症状可对症治疗,高热、头痛应休息并给予复方阿匹林等解热镇痛药物等
1.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主要的异常反应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①晕厥(晕针):一旦发现小儿出现晕针,应马上使其平卧,保持安静,并喂以热水或糖水,即可缓解。严重者数分钟后仍不见好转,可注射氟美松4mg或0.1%肾上腺 0.3~0.5ml并严密观察病人BP、T、P、R的变化,同时做好各种急救准备。②无菌性脓肿:无菌性脓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注射局部产生红晕者,形成硬结、局部肿胀、疼痛轻者,针眼处流脓重者形成溃疡者。未破溃前有波动感轻者自行吸收重者破溃排脓,有时深部溃烂形成脓腔,长期不愈。处理方法:不同程度的脓肿应给予不同的措施,避免一刀切。干热敷可以促进脓肿吸收;脓肿未破溃者应抽脓,不宜切开排脓;脓肿破溃或形成空腔者,应切开排脓,扩创剔除坏死组织。为预防和控制继发感染应冲洗伤口,引流通畅,如有继发感染需用抗生素配合治疗。③过敏反应:由于接受疫苗注射而引起的一类变态反应,包括:包括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血清病等,其中以过敏性休竟最为危急,起病越急,反应越重。常在接种后几分钟至20分钟内发生,临床表现为烦躁不安、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四肢冰冷、出冷汗等。重者可神志不清。大小便失禁,脉搏快速而微弱以至模不出。重者需立郎抢救,即使患者平卧、头位放低,注意保暖,并立即皮下或静脉注射1:1000肾上腺素)0.5~1.0毫升,必要时可重复注射;如血压继续下降(收缩压在80毫米汞柱以下,甚至测不出,脉压差少),可用间羟胺、氢化可的松加入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等。
1.4 偶合症
受种者在接种时处于某种疾病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偶合症与疫苗无关,不属于异常反应。常见的偶合症有急性传染病、内科疾病、神经精神疾病、婴儿窒息或猝死。鉴别处理原则:接种灭活疫苗,不可能引起相应疾病;接种活疫苗,需结合临床资料、病原学及其他检查;原因不明或多因素,由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诊断;明确偶合症诊断后,向受种者耐心解释。
1.5 心因性反应
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是一种和精神因素有关的急性休克反应。这一类反应不是疫苗直接引起的,而是由精神或心理因素所致,多发生在儿童集中的场所,属群体性反应。病人的临床表现与主观症状和客观体征不符,大多属于神经官能性反应。各种症状在睡眠和注意力转移后减轻,预后良好。一般不需特殊治疗,如丧失知觉,促其苏醒,苏醒后酌情给予镇静剂,暗示治疗、物理治疗,尽可能在门诊治疗,发作频繁不合作者,请精神神经科医生会诊处理。
1.6 事故
由于接种对象选择不当成未注意禁忌症、接种部位、剂量和途径的错误引起、无菌操作不严或因注射用具消毒不彻底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接种事故大多数属于责任问题,因此须加强接种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
2.1 生物制品的质量,包括制造疫(菌)苗的菌(毒)株、纯度与均匀度问题:污染杂菌和致病菌,以及其他生产工艺中存在问题。质量不好的制品、可以引起加重反应。但制品生产国家都有严格检测制度,目前使用的各类制品一般都是安全可靠的,反应都是很轻微的,反应持续时间也较为短暂。如果由于制品原因引起的反应,则一旦发生人数较多,且常出现在使用某些批号制品或某次接种人群中时,要特别注意记录每次接种制品的批号,以便及时发现这类原因。
2.2 生物制品使用,包括疫苗的冷链系统是否符合要求,疫苗的储存不当,造成疫苗的质变,接种对象不当(含未严格掌握禁忌症等),接种途径错误,接种剂量过大、部位不正确,接种前未往查或未摇匀制品,消毒不严或错种等。
2.3 个体的因素,如过敏体质、免疫功能不全、精神体质因素等,如给过敏体质的人注射某些制品”(特别是免疫血清),易引起过敏性休克,血清病:给免疫缺陷人接种活疫(菌)苗,易扩散引起全身感染,给精神体质的人接种,可引起晕厥)休克、癫病发作等
开展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尽量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采取有效的防患措施。1规范接种门诊工作程序,提供优质服务。2建立健全的接种门诊登记制度和问诊制度。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消除疫苗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异常反应的发生。4加强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减少心因性异常反应的发生。5使用正规渠道的疫苗,注意监测疫苗储存温度。
参考文献
[1]高秀敏.常见预防接种反应原因及其处理体会.中国社区医师,2008,8(133):88.
[2]周吉坤,王钊,于竞进.预防接种与安全注射.中国计划免疫,1998,4(3):177-180.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制度 篇四
为防止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置小组:
组
长:赵增辉
成员:金红、杨玲、王艳丽、辛君
2、职责:
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控制措施,及时组织和妥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常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原则:
1、晕厥:
1.1保持安静、空气新鲜、平卧、松开衣扣、注意保暖。
1.2轻者给予热开水或糖水、针刺人中、合谷等穴位。
1.3观察生命体征:神志、血压、呼吸、心率、脉搏等。
1.4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
1.5以上处置后未见好转,立即送往就近的医院。
2、过敏性休克:
2.1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放松衣扣、保持安静注意保暖。
2.2立即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观察生命体征,必要时重复注射1:1000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等。
2.3速请医院急诊科会诊或立即送往医院急诊科救治。
3、群发性癔症:
3.1做好预防接种前宣传教育工作。
3.2及时疏散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正确疏导,消除恐慌心理,暗示治疗为主,对症治疗为辅。
3.3做好思想教育与沟通工作,防止少数人利用不明真相的 群众聚众闹事。
三、预防接种事故的处置原则:
预防接种事故一般是由于疫苗的质量原因,或由于接种时的差错,或由于污染造成严重的个体或群体反应的事件。接种事故的处置重在预防:加强接种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责任心,加强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接种制度,按照说明书和规程进行接种,正确掌握各种疫苗接种的禁忌症。接种事故一旦发生,首先应积极诊治病人,如实地向中心领导与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留与该事故中使用的有关物品、原始记录等证据,接受和配合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接受处理。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1、发生预防接种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填写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接种反应的报告卡。
2、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因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免疫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时违反免疫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预防措施:
为尽可能减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防止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事前预防的各项措施,包括培训合格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1、承担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职业护士资格,且经过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资格。
2、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购进疫苗时,进行检查,审核疫苗生产企业及疫苗批发企业的资格,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购进进口疫苗时,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并保存;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温度按照我国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做好冷链系统的管理。
3、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规范,确定受种对象。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严格掌握禁忌症。
4、按照接种操作规范,做好皮肤消毒,实施安全注射。使用后医疗废弃物循章处理,保持接种环境的整洁、宽敞舒适、定时通风消毒。做好院感控制的监测与消毒工作。
5、急救物品的储备: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呼吸兴奋剂、诊疗床、血压计、听诊器、担架、氧气、糖、开水、人丹、十滴水、银针等。
5.大理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篇五
了解大理州2006-2010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运转情况,评价大理州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和处理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方法 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方法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测系统所收集的AEFI病例进行分析。结果 全州共报告AEFI 78例,其中一般反应8例(10.26%),异常反应49例(62.82%),偶合症12例(15.38%),不明原因3例(3.85%),实施差错事故6例(7.69%)。在所使用的20种疫苗中有12种出现不良反应,以肺炎疫苗发生率最高。在报告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中,最常见的为过敏性皮疹(25.64%)。结论 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预防接种AEFI监测系统,可提高不良反应报告的敏感性和利用率。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操作,准确掌握禁忌证,选用免疫效果好、且安全性高的疫苗,以减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发生。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s Following Immunization,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1]。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AEFI受到了公众和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开展AEFI监测,对于评价疫苗的安全性,改善预防接种服务质量,从而增强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2]。为了探讨AEFI的发生原因,控制和降低反应率,现将大理州2006-2010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资料分析如下。1 材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资料来源于大理州2006-2010年AEFI监测系统收集的监测资料和辖区各县市上报的个案调查表。
1.2 AEFI分类
参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试行)关于AEFI的定义和分类,即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 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按发生原因分为一般反应、异常反应、事故(疫苗质量事故、实施差错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不明原因6种。1.3 统计方法
采用Excel 2003软件进行统计分析。2 结果
2.1病例报告
2.1.1 AEFI报告和分类 2006-2010年全州共报告AEFI 78例,其中一般反应8例,占10.26%;异常反应49例,占62.82%;实施差错事故6例,占7.69%;偶合症12例,占15.38%;不明原因3例,占3.85%。无疫苗质量事故和群体性接种反应报告(表1)。
2.1.2 报告发生率 根据20062010年AEFI监测数据显示,由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引起的AEFI比例最高(23.08%),AEFI发生数又以第1剂最多,从第2剂开始逐步减少,与全国2007-2008年AEFI监测结果一致[4],此外近年由于监测力度加大,百白破疫苗2-3针和乙肝疫苗2针偶合症报告增多。AEFI主要发生在4-11月,理论上不存在季节分布差异[ 5],考虑与此期间开展的强化、普种等较多致接种剂次数增加有关。病例多为2岁以下儿童(62.82%),这年龄段正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免疫集中时期,实施安全接种,减少AEFI的发生,意义重大。同时,随着近年麻疹强化免疫、乙脑和乙肝补种等工作的经常开展,大年龄组儿童的AEFI的发生率逐年上升,要密切关注。
3.2 AEFI临床损害
发热、局部红肿和硬结等一般反应报告,占AEFI总数的10.26%,明显低于全国占AEFI总数4/5的水平[4],漏报现象突出。卡介苗接种后多发冷脓肿和淋巴结炎,占16.32%,因其治愈缓慢,处理复杂,对预防接种工作影响较大。需重视的是百白破疫苗和乙肝疫苗易偶合SIDS及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等症,且早产儿和低体重儿较多,因其发病月龄和两种疫苗接种时间相重,故发生率较高。虽大量研究结果未能证明接种与SIDS有因果关系[6],但对早产和低体重儿接种此类疫苗时应慎重,避免产生严重后果。.3 AEFI监测系统运转情况
大理州从2008年建立AEFI监测系统以来,通过组织培训,监测工作正逐步完善,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漏报、迟报,重视异常反应,忽视一般反应,重视二类苗,轻视一类苗等现象。报告率总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AEFI监测系统的完整性、灵敏性和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对部分试点地区AEFI培训效果评估及[7]以及对AEFI报告的影响因素分析[8],同样基层无专人负责监测、监测人数不足,缺乏培训、督导和信息反馈,对AEFI报告有顾虑等,是影响本地AEFI个案报告的主要原因。
3.4 疫苗安全性和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初步分析 大理州2006-2010年AEFI发生率均未超过 WHO预期发生率[ 9]。这表明疫苗的安全性是肯定的。总体上看预防接种服务质量较好,但预防接种实施差错事故仍有发生,卡介苗误种事故占2/3以上,给预防接种服务的正常开展带来很大影响。事故调查结果显示,实施差错主要是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责任意识不强,用百白破疫苗稀释卡介苗后当百白破疫苗深部肌注引起。此外,由于无法准确统计辖区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故难以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价。
综上所述,为提高AEFI监测质量,减少AEFI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置,需采取以下措施:①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和补偿机制,解决基层人员报告AEFI的后顾之忧,减少迟报、漏报现象[10]。②继续加强AEFI监测和预防接种监测报告,制定相应的工作指标,切实保证监测系统的灵敏性和完整性,以便正确评价各类疫苗的AEFI发生率及其安全性。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做好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预检,严格掌握疫苗禁忌症,选用安全高效疫苗。④发生AEFI后快速、有效的应答和适时的风险沟通,能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促进免疫规划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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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庄菱.中国10个省AEFI监测分析与评价[D].2006.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六
2011年5月9日省卫生厅联合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疾控发
〔2011〕2号)
共五章三十三条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诊断和鉴定
– 第三章
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补偿 –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6月1日以后受种者在山东省管辖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是一次性补偿,不再另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其它费用。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㈠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㈢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㈣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㈤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经询问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㈥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六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予以支付。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一至三级伤残的,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四级及其它轻型损害由设区的市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和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人性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补偿合理。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诊断和鉴定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结论性诊断。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调查诊断工作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㈠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㈡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㈢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依法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二条
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0日内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在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方、接种单位和疫苗生产企业,并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如因存在特殊情况,调查诊断专家组在30日内无法作出诊断结论的,需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再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疑义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第三章
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规范》和《鉴定办法》规定,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补偿的,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诊断或鉴定结论,参照以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病例,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山东省统计年鉴》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者,补偿12年;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补偿15年。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第十八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病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的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偿22年。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0~0.1。
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㈠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㈡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9。㈢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8。㈣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7。㈤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6。㈥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5。㈦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4。㈧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3。㈨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2。㈩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1。
第十九条
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第二十条
残疾病例伤残等级和补偿年限由省或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负责确定。
第二十一条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受种者死亡的,尸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需要进行尸检的死亡病例,尸检费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预缴。经诊断或鉴定确认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致死亡的,因第一类疫苗所致死亡的尸检费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因第二类疫苗所致死亡的尸检费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支付;经诊断或鉴定确认不属于预防接种所致死亡的,尸检费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承担。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受理及补偿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㈠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书;
㈣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治病历复印件,包括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㈤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或复印件; ㈥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印件; ㈦残疾病例伤残等级划分结论;
㈧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㈠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的,或者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
㈡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㈢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受种方补偿申请的10日内,向辖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加盖公章后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连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一起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申请的30日内,对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者退回予以纠正;对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的规定和标准计算补偿费金额,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交予申请人,另两份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案。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㈠受种者及所接种的疫苗、补偿申请人; ㈡补偿金额、确定理由和计算方法; ㈢补偿方;
㈣本通知书开具日期及申请人同意补偿有效期; ㈤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自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若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经济补偿数额,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经济补偿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录备案。
协议书内容包括受种者异常反应的诊断或鉴定结论、诊治经过以及经济补偿测算和金额。
第二十八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自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后10日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经济补偿通知书和经济补偿协议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10日内,将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补偿资金直接划拨给相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补偿终结。
第二十九条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材料起10日内负责组织疫苗接种单位等有关部门协助受种方向疫苗生产企业办理补偿事宜。第三十条
申请人不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金额,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人60日内不签署经济补偿协议,也未提起诉讼,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书面或电子材料不少于2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七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于黄冈市AEFI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监测数据。地理及人口资料来源于黄冈市统计局。
1.2报告程序和时限依据相关要求[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发现AEFI后应于48 h内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应在2h内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等)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实后,迅速通过AEFI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需要调查的AEFI,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8h内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在调查后3日内初步完成AEFI个案调查表的填写,并继续通过AEFI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1.3AEFI反应分类AEFI分为一般反应、异常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和心因性反应。
1.4统计学分析采用Excel2003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基本情况黄冈市共有10个县(市、区),辖黄州1区,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黄梅7县,麻城、武穴2市,全市总面积约为17 446 km2。至2013年末,全市总人口数约为748万,全市共有乡级以上预防接种门诊205个,全年新生儿建档数为76 152人。
2.2 AEFI病例分类情况全市2013年AEFI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AEFI个案报告252例,一般反应201例 (79.76%),异常反应48例 (19.05%),偶合症3例 (1.19%),无心因性反应,无疫苗质量事故,无接种事故。
2.3 AEFI病例临床诊断分布情况在报告的252例AEFI个案中,临床诊断共涉及10种类型,主要以发热/ 红肿/硬结为主(64.68%)。AEFI病例临床诊断分布情况见表1。
注: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4AEFI病例疫苗分布情况在报告的252例AEFI个案中,共涉及28种疫苗,报告例数最多的疫苗为百白破 (无细胞)65例 (25.79%),其次是麻风34例 (13.49%),再次是乙脑(减毒)27例(10.71%)。AEFI病例疫苗分布见表2。
注: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2.5 AEFI监测指标完成情况在报告的252例AEFI个案中,有报告病例的地区依次是武穴市35例,蕲春县31例,浠水县30例,黄梅县30例,罗田县29例,麻城市29例,红安县28例,黄州区23例,英山县12例, 团风县5例。AEFI个案报告252例,审核252例,审核率100%;全市10个县(市、区)均有上报AEFI个案,报告县级覆盖率为100%;全年新生儿建档数为76 152人,按出生人口报病比例为3.31‰;报告AEFI个案都进行了分类,AEFI分类率为100%;在AEFI个案中 ,48 h内报告率 为98.02% ,48 h内调查率 为100%,3日内调查表报告率为92.16%。监测指标完成情况见表3。
注: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3讨论
接种疫苗是当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十分重要的手段之一,及时接种疫苗将有效阻断相关疾病的感染及传播。疫苗为预防及控制相关疾病、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和疫苗应急接种的背景下,一、二类疫苗对儿童及普通大众的健康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但在接种疫苗的同时,由于人群存在个体差异和不同疫苗产生的效应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AEFI。我市紧靠大别山南麓,滨临长江, 地理特点复杂,2013年全市报告接种一类和二类疫苗总计为2 419 479剂次,预防接种工作服务地域广,工作量大,任务重。
以往研究结果显示,黄冈市2008—2010年6月共报告AEFI个案67例,涉及的疫苗有14种;一般反应占56.72%,异常反应占29.85%;临床诊断中,其他占35.82%,发热/红肿/硬结占29.85%[2]。
从监测结果来看,2013年黄冈市全年报告AEFI个案252例,相对黄冈市2008—2010年6月这两年半期间AEFI个案的67例和刘大卫等[3]报告的2005—2006年期间整个湖北省的AEFI个案279例,报告例数有大幅度提高,监测敏感性得到较大提升;2013年黄冈市AEFI个案中涉及的疫苗有28种,相比黄冈市2008年-2010年6月间报告AEFI个案中的14种,涉及面更广,能更全面地监测各种疫苗的AEFI情况。
从监测结果来看,黄冈市2013年AEFI个案中一般反应占79.76%,异常反应占19.05%,偶合症占1.19%,无心因性反应,无疫苗质量事故,无接种事故。 与文献[4-6]相比,均为一般反应占比最大,异常反应占比相对较小。
从监测结果来看,黄冈市2013年AEFI个案疫苗分布中,百白破(无细胞)疫苗占比为25.79%,比例为最多,与文献[7-8]的结果基本一致,分析原因是由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无细胞百白破逐渐取代了全细胞百白破,由于百白破(无细胞)使用量较大,发生AEFI比重也随之增大。
从监测结果来看,黄冈市2013年AEFI个案临床分布中,发热/红肿/硬结占64.68%,其他占16.27%,与文献[9-10]报告的结果相似,临床分布中均表现为发热/红肿/硬结等一般反应所占比例最大。
以上结果表明AEFI监测系统运转正常,疫苗安全性和预防接种服务质量良好。
2010年6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10年10月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转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通知,方案通知对AEFl定义、报告、调查诊断、处置原则、 分析评价与信息交流、各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要求,自此我市AEFI监测工作有据可循,AEFI管理质量不断提升。方案中涉及的监测指标:报告县级覆盖率、按出生人口报病比例、AEFI分类率、48 h内报告率、48 h内调查率、3日内调查表报告率要求需分别达到100%、3.0‰、100%、90%、90%、90%以上。从监测结果来看,2013年黄冈市各项监测报告县级覆盖率 (100%)、按出生人口报病比例(3.31‰)、AEFI分类率 (100%)、48 h内报告率 (98.02%)、48 h内调查率 (100%)、3日内调查表报告率(92.16%)均达到要求,整体监测指标要优于黄冈市2008—2010年6月间相关监测指标[2],但少数县级部分指标未达标,如按出生人口报病比例指标中团风县(2.08‰)、英山县(2.82‰)、麻城市 (2.84‰)、蕲春县(2.59‰)未达标;3日内调查表报告率指标中浠水县(71.43%)和蕲春县(66.67%)未达标。
以上结果表明AEFI监测质量逐步提高,总体情况良好,但同时也存在着基层专业人员业务不熟练、责任心不够强、AEFI病例调查报告欠规范、诊断处置水平不高等问题,提示下阶段应持续开展规范化门诊建设, 继续加强各级医疗机构报告人员对AEFI处置、报告等相关知识的培训,规范预防接种操作,确保AEFI监测质量,进一步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8.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八
【关键词】 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647-02
2010年11月18日,根据患者崔XX病人的妻子周XX到市卫生局要求对崔XX接种狂犬疫苗后发生“脑炎”症状,怀疑是接种狂犬疫苗引起。市卫生局组织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于2010年11月23日经过调查诊断,出具了“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排除病毒感染的可能性,故不能确定接种狂犬疫苗为患者的发病原因”的诊断。病人家属因不服市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的诊断,于2010年12月5日,到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市医学会受理后,以诊断结果不明确,对市异常反应专家组下发了《关于补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通知》,要求市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明确诊断。因此,市异常反应专家组重新组织专家,根据周XX(崔XX病人的妻子)2011年1月7日转来的X市医学会《关于补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通知》,X市卫生局组织x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成员,并且邀请X省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专家一起对崔XX接种狂犬疫苗疑似异常反应进行诊断。
专家组重新到病人救治的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患者主治医师诊疗情况的汇报,然后通过查阅病历,与科主任、主治医师等讨论。到患者家中对其进行体格检查,以核实诊断,寻找可能的病因。并且到XX区新区医院对疫苗购进、接种实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 患者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
患者崔XX,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居住在XX市XX区东升小区。该患者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4日及10月11日接种了四剂次人用狂犬病疫苗。据患者家属反映,患者在接种完成第四剂次狂犬疫苗后于2010年10月13日因发烧到居住小区一诊所治疗,10月21日因“发热6天,四肢无力1天”到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入院诊断“格林-巴利综合征、接种疫苗后”,给予皮质类固醇、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入院后患者病情进展较快,四肢肌力下降明显,听力受损,10月25日因呼吸困难转入中心医院重症监护科进行治疗,进而发展至昏迷,呈广泛中枢神经损害。实验室检查:磁共振检查显示颈2-6节段脊髓变粗,腰锥穿刺颅内压力增高,白细胞数增多。经中心医院请省立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不排除颅内感染及乙脑;接种疫苗后”。
2 疫苗和预防接种情况
患者崔XX被犬咬伤后于2010年9月27日在XX区新区医院进行了伤口处理,并按程序接种了4剂次人用狂犬病疫苗(患者拒绝接种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经调查,该单位具有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资质,接种人员具备狂犬疫苗接种资质,疫苗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911097-3,效期2011年5月10日,疫苗自X区疾控中心购进,购进渠道符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储存和运输过程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接种程序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同批次疫苗全市共使用3947份,没有不良反应发生。
3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初步判定及依据
1月8日对患者神经系统查体: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对光反应存在,双侧腹壁反射消失。四肢肌肉萎缩,双足趾下垂。四肢肌力0级,四肢软瘫,四肢反射未叩出。双侧霍夫曼征(-),巴彬斯基征阴性。根据患者出现发热,四肢无力,病情进展迅速,发展至昏迷,呈广泛中枢神经损害,依据病因及发病过程,符合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诊断。引起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的病因有多种,病毒、细菌等微生物感染,而接种Vero细胞狂犬病纯化疫苗引起的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确诊病例尚未报道。
总之,我们找不到支持接种Vero细胞狂犬病纯化疫苗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有联系的、直接的、有力的证据。通过专家充分討论,一致认为崔XX所患的“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按要求及时把诊断结果上报了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讨 论
4.1 笔者认为,市疑似预防诊断专家组两次出具的诊断是一直的,该病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4.2 本文报道的病例,经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不排除颅内感染及乙脑;接种疫苗后”。一是医院既然当时怀疑是播散性脑脊髓膜炎,为何不检查病毒感染和免疫系统的结果。他们的结论很难服人。二是写了“接种疫苗后”,是引起病人找接种门诊的主要原因。
4.3 现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好多医院或者救治单位,尽量把病人或者诊断不清楚的病因,说成是其他原因,至少和自己或者单位没有关联。
4.4 现在网络信息传播很快,好多问题没有澄清之前就开始炒作,是造成了病人上访或者闹事的原因。
4.5 疫苗接种是预防疾病发生的最好的手段,但因个体的差异,造成了很多上访事件。尤其是很多病例,是否是疫苗引起,没有很好的或者是直接的监测方法,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参考文献
[1] 赵铠,章以浩,等.医学生物制品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910-931.
9.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九
1994年8月20日,被告泸县得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得胜镇卫生院)向被告刁正碧发放了预防接种儿童疫苗药物。刁正碧于同日通知原告严彬接受预防接种。次日,严彬在其父严维春(已故)带领下,到刁正碧处接受预防接种。刁正碧用同一棉球消毒后,用同一针管在严彬臂部和右臀部各注射一针疫苗针药,并让严彬服用糖丸一粒,未向严维春告知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同年10月上旬,严维春发现严彬被注射臀部部位有一茶杯大小的红肿硬块,即将严彬带到刁正碧处诊疗,并告知是预防接种后的反应。刁认为系一般反应,遂采用膏药为严彬贴敷治疗。2个月后,肿块未见消除,反而变大。同年12月底,严彬去得胜镇卫生院治疗,其父告知医生肿块系预防接种后的反应。但治疗2个月仍未见效,该院杜琴医生将严彬脓肿部切开,引流出桃花脓液约300ml,未诊断病因即为严彬换药治疗。严彬在得胜镇卫生院产生医疗费81.9元。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向得胜镇卫生院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胡明荣医生反映,严彬脓肿系预防接种后发生,要求处理。胡通知刁正碧调查了解情况后,主持严、刁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和刁正碧继续为严彬医治的口头协议。两个月后,严彬动手术处的切口仍未愈合。严维春将严彬转本村个体乡村医生晏绍北医治1月,未见好转,再转得胜镇卫生院间隙性诊疗2月余(未有诊疗记录)未治愈。该院建议严彬转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治疗。1995年6月11日,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对严彬施行“右侧臀部脓肿慢性窦道切除术”,术后住院12天,切口基本愈合出院,产生医疗费443元。出院诊断:右臀脓肿愈合后形成慢性窦道。1995年9月,严彬开始出现间隙性发热。10月,出现下午高热,体温高达40度不退,并伴有右腿疼痛。10月17日,严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疗就诊,门诊以“败血症”收入儿科住院治疗。12月11日以“右侧化脓性髋关节炎、败血症”转骨科治疗,12日晚进行手术引流,治疗中发现低位性肠瘘。1996年1月2日转该院儿外科住院治疗。同月4日,严彬之父未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意,自行将严彬转到泸县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严彬补办的出院诊断为:1.脓毒性
败血症;2.左胸腔积液;3.右髂窝脓肿,由病原菌从右臀部注射部位化脓感染灶入血后大量繁殖并产生毒素所引起。严彬在该院产生医疗费9390.87元。从1996年1月4日至同年5月7日,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23天。该院起初仍按脓毒败血症治疗,经二次会诊后决定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后腹膜粟粒样结节,并发现长期不愈的瘘口深达右脊柱旁经骶前达盆腔即骶骨前,经抗结核治疗,切口愈合后出院。泸县人民医院诊断: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19435元。严彬先后共住院治疗210天,发生医疗费29886.89元、护理费1728元、交通费263.70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补助费1080元,共计32958.59元。
原告严彬为上述医疗等费用的负担,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委托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给其打预防针,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又错误诊疗,给其造成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答辩称:我院发放疫苗给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是合法行为。刁正碧的业务和经费都是自行负责,即使打预防针发生异常反应或事故,也与我院无关。我院为原告切脓引流及医治切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赔偿请求。
被告刁正碧答辩称:原告所诉我为其打预防针引起感染,并错误诊断医疗不是事实。原告的病变是其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所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赔偿请求。
审判泸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原告严彬的申请,先予执行由得胜镇卫生院给付1000元、刁正碧给付2600元于严彬,并委托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1996年11月1
5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为:严彬患盆腹腔结核病的诊断成立,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系打预防接种针时消毒不严,引起注射处感染化脓,身体抵抗力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发展变化以致恶变。
同时查明:刁正碧自60年代开始以大队赤脚医生名义行医,参加过必要的培训和乡村医生考试,成绩合格。1993年11月,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玉伏村卫生防疫医生,明确行政上受村、镇领导,业务上受镇卫生院防保科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卫生监测、疫情报告等项工作。
泸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到被告刁正碧处接受注射儿童疫苗药物不为过,其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造成的人身损害,与严彬自身带有结核菌以及严彬的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有关,严彬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行医,应对其医疗行为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打预防接种针时,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消毒不严,引起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继发严彬的结核发展变化;治疗阶段,采取错误的医治措施,至严彬病情恶化,是为过错,应对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在为严彬治疗注射部位感染化脓时,未查清病因即行切脓引流手术,属错误诊治,造成严彬身体抵抗力和免疫力降低,继发结核产生恶变,是为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得胜镇卫生院招聘刁正碧为乡村卫生防疫医生,应对刁正碧预防接种和医疗损害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泸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严彬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等费共计32958.59元,由被告刁正碧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2600元,尚欠7288元;被告得胜镇卫生院赔偿9888元,其已偿付1000元,尚欠8888元,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得胜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与打接种预防针无关。TB(结核)是严彬自身存在,自身引起病变,打不打预防接种针都要治疗,都会引起病变,所以不能与打预防接种针联系在一起。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认为严彬所患结核病与刁正碧打预防接种针具有因果关系,是不科学的,不能用作定案证据。刁正碧当乡村医生,是玉伏村推荐,得胜镇人民政府批准,泸县卫生局认可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代泸县卫生防疫站发放疫苗给刁正碧,其预防接种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均与上诉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客观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严彬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责。
被上诉人严彬未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刁正碧答辩称:我打预防接种针的行为与严彬产生结核病变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严彬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和条件。从人道主义和感情出发,愿意给予严彬经济补偿2600元。造成严彬身体免疫力降低以致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产生3万余元的医疗等费用的损失,是得胜镇卫生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错误诊断、医疗和手术所致,责任应由他们承担。请求法院将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追加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部分责任,以便给予严彬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1)1996年4月,泸县卫生局组织本局卫防、医政、防疫站人员,调查严彬预防接种后的纠纷情况,写出了调查报告,明确:刁正碧用棉球消毒和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违反了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得胜镇卫生院防保科知情不上报,又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使患儿病程
拖延过长,病情恶化,应负一定责任;预防接种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2)严彬与得胜镇卫生院和刁正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泸州日报《酒城星期刊》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关注。严彬所在学校捐资680元,玉伏村捐资407元,镇政府捐资500元,社会捐资3700多元。本案纠纷发生后,得胜镇的乡村医生、得胜镇卫生院对预防接种工作有畏难情绪,直接影响得胜镇的预防接种工作和乡村医生正常工作的开展。
(3)严彬的父亲严维春于1997年1月1日死亡。严彬家里现有母亲和年近90岁的曾祖母,3人生活,十分艰辛,为治病已负债2万多元。
(4)严彬的结核病尚未医治完结,仍在泸县人民医院诊疗,时间尚需1年半,每月诊疗费几十元,是否会有后遗症、造成器官功能丧失或减退,目前难以确定。
(5)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5个医疗单位、个人,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均未与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后实施治疗,未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原则进行治疗。
依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通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参加诉讼。他们参加诉讼后,与原诉讼当事人达成协议:与严彬有医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各自分担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据此于1997年7月8日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刁正碧作为个体乡村医生,负责本村居民预防接种工作,应对其预防接种事故和医疗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刁正碧在为严彬预防接种时,违反“一人一针一管”的操作规定,未向严彬告知预防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引起严彬注射部位感染化脓,系预防接种后的异常反应;事后不报告上级医疗单位,擅自采取错误诊疗措施,致反应加重,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刁正碧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1982年11月29日颁布的《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为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得胜镇卫生院明知严彬右臀部脓肿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未慎重诊断和报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处理,擅自采用错误诊疗措施,致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继续加重,扩大了医疗损害,违反了卫生部1980年1月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的规定,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对招聘人员刁正碧违规操作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泸州医学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均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违反《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卫生部1980年1月22日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导致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加重严彬医疗损害,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严彬腹腔的粟粒样结核为继发性结核,严彬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严彬的法定代理人与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县人民医院、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得胜镇卫生院、刁正碧之间达成的医疗损害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于1997年7月8日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上诉人得胜镇卫生院撤回上诉。
评析本案形式上以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结案,实际是当事人自行和解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便于裁判内容的执行。二审法院的做法可取。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本案纠纷性质纠纷性质由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纠纷性质决定诉讼案由,决定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结果。明确了纠纷性质,才能审理好案件。本案两级法院及当事人对本案纠纷性质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其理由是:1.纠纷源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严彬接受预防接种后,其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硬结,数周不散,卫生部1980年1月颁布施行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诊断及处理细则》例举的预防接种后出现无菌性脓疡的反应症状,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及所受医疗之若,皆因医务人员对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不当所致。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医疗差错,其理由是:(1)严彬所受的是医疗损害,并非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2)严彬所受医疗损害,不是医疗事故。泸县卫生局已明确严彬所受医疗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受理范围”。(3)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错误,造成了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花费几万元医疗费用,留下5条切口痕迹的不良医疗后果,但没有造成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严重医疗后果。根据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因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病员一般不良医疗后果的,为医疗差错,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才是医疗事故。故本案纠纷性质应为医疗差错。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纠纷性质应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简称医疗纠纷)。因为:(1)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的争议。本案当事人之间,正是基于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才诉至法院的。(2)医疗纠纷涵盖面大,既包括医疗过失(如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也包括非医疗过失(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等)纠纷。如能确定具体的医疗争议,当然有利于纠纷解决。不能确定具体医疗争议,则统以医疗纠纷定性为宜。(3)本案是因严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单位违规医疗,造成严彬人身损害,严彬与医疗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其案由应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严彬自接受预防接种后,先是出现无菌性脓疡异常反应,后经治疗,又出
现脓肿慢性窦道、脓毒败血症,最后诊断为“右髂窝盆腔TB(结核)性脓肿”。其间经5个医疗单位治疗,动5次手术,有5次诊断结论。其因果关系如何确认,医疗过失如何认定,难以做到具体、精确。如从严彬与5个医疗单位有医患关系,且5个医疗单位都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有关,但又违反有关规定,采取错误诊疗措施,加重医疗损害结果,是为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分析,则比较容易确定严彬与医疗单位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发生的争议,是与所有5家医疗单位发生的争议,严彬与他们的纠纷应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法院正是从医疗纠纷定性入手,及时通知与严彬有医疗关系,一审应参加而未参加诉讼的另外3家医疗单位参加二审诉讼,让法院查清了事实,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当事人也明白了事理和自己的责任,从而使本案纠纷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审理结果表明,二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是正确的。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只能客观地根据证据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来裁决,而不是根据对遭受痛苦的病员的同情或需要进行裁决。当病员因医疗发生的人身损害而提出赔偿要求时,法官必须裁决医生是否有过失。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医方有过错,应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5个医疗单位,明知严彬所患疾病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应当慎重诊断治疗,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联系,通过预防接种诊断小组诊断后诊治。但他们都违反规定,采取不正确的诊疗措施,是为过错;所作诊断结论与严彬实患疾病不相符,难评正确;实施诊治的结果,除泸县人民医院外,其余几家医疗单位不是为严彬减轻病情、痛苦,而是加重病情痛苦,延长疗程,增加费用,是为有过。5家医疗单位由于不同程度的过错,给严彬造成医疗损害,理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应地,医疗制度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医疗单位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提供经费加以维持。病员的医疗费用也大多数由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负担。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中的损害补偿原则是以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助和必要的照顾安排为补充条件的。在这种医疗制度下,医疗纠纷很少,相应地,处理这类纠纷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很少。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行政法规,但也只是对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实践中操作性差。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的医疗制度有了较大的改革,医疗单位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显现,病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比例在加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多。然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给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带来一些困难。目前,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普通法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法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章有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几个问题的答复等。医疗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顺序应是首先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再次才是其他规章和地方法规。本案两级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适用《民法通则》,是正确的。
四、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行政和司法两个部门,行政和司法两个程序。医、患双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严彬与医方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直接受理严彬的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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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医疗单位较多,患者与各医疗单位发生关系是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原因下发生的,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差错都对患者的最终结果起了一定作用,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但又是各自独立的侵权人身损害,呈现出纷杂的又颇具特殊意义的多法律问题并存的局面。
本案的因果关系确实非常复杂。患者自带结核病菌,应当认为是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后病变发展的医学上的原因。但是,患者的这种自身原因,正好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引起医疗单位高度重视和必须依相关医疗程序规则进行医疗处理的医疗标的,即患者被医治的病,是医患关系权利义务内容所要达到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患者自身病理原因不能成为本案损害赔偿上患者也有过错的原因和应负相应责任的根据。也正是考虑到患者可能有的自身疾病在医疗过程中的影响,才有了预防接种上“一人一针一管”的防止感染的制度要求,以及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报告制度和应通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特别诊断后再实施治疗的医疗程序要求。如果医疗单位不执行这些制度和程序,即为其医疗过失或者说差错,就应对所出现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性,在个体医生刁正碧,首先是在为原告进行预防接种注射时,未执行“一人一针一管”的防止感染的制度要求,是注射部位感染医学上承认的直接原因和引起损害发生的起因;其次,是对原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前来求治,未按应执行制度和程序处理,因而无法因症施治,医疗措施即为错误的治疗措施,是造成感染后病情进一步恶化的原因。在其后的4家医疗单位,均在明知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前提下,在接诊后均未按制度和程序对症施治,是造成原告病情继续发展恶化的后继原因。由此可以看出,上述5个医方面对预防接种及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出现的病情,未执行相关制度和程序,致不能采取正确的诊疗措施,是造成感染和病情发展恶化的直接原因,均应对各自的这种医疗过失(差错)承担责任。
但5个医方各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方面,5个医方各与原告成立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各医方仅对自己合同关系下出现的问题负责,而且各合同关系下医方实施的治疗行为和原告为此付出的医疗费用是可以分开和分清的。另一方面,如果按人身损害侵权论,各医方行为是分阶段实施和只有同种类的过错,各自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也是可以确定的;对于最终结果而言,虽为多因一果,但在各阶段上又都是一因一果,这种多因一果并不表现为一般共同侵权的形态,不能适用一般共同侵权处理。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一、二审中的诉讼理由都提到了原告自身病理原因和打预防针异常反应后陆续出现的病变的因果关系问题,认为原告最终病变仅和其自身病理有必然因果关系,与打预防针及其治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目的在于依必然因果关系论,如其医疗差错不必然造成该种后果,则其应免责。判断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采必然因果关系说,该被告的这种理由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是,一方面,如前所论,本案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依病理即医学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医疗差错行为与病理发展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两种因果关系不能同一而论。前一因果关系虽对法律判断有意义,但仅在明确病理原因;后一因果关系则是直接追求当事人行为对事物变化、发展所起的直接作用,本案法医学技术鉴定反映的正是这种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在本案的这种情况下,采相对因果关系说(一、二审法院均是)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按相对因果关系说,并不要求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和必然的联系,只强调原因或者说条件的适当性,只要该原因有造成该种结果的可能,就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得胜镇卫生院的辩解是得不到支持的。
本案在程序上有一个问题,即二审在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情况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但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裁判结果有效,即撤回上诉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执行一审裁判;我国现行民诉法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上诉中和解,原审法院裁判视为撤
10.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十
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暴力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认真惯彻落实治安保卫条例,规范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人身、医院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医院职工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治安突发事件,并根据《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预防和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地方性法规及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预防和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治安突发性事件或事故。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纪律及奖惩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以人为本,迅速扑灭,减少损失;力争 把突发治安事故的危害与影响控制到最小程度。不得(亦不得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突发事件;不得阻碍应急工作;不得拒绝履行应急职责,延误应急时机;违抗命令,否则予以处份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事故等级
1、一般事件与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并且不满足重大突发事件条件的事件与事故。该类事件事故采用医院内部规定的程序处理;
2、重大经济损失事件: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含)元以上;
3、重大突发事件: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事件;造成两人以上重伤死亡的事件;给医院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件;因生产经营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重大法律、政策调整,导致医院不得不调整相应的经营策略的突发事件;医院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犯罪的事件;因经营管理问题,导致医院发生重大信用危机的事件;职工聚众闹事、停工怠工、破坏医院正常经营秩序的事件。
七、医院危险源
医院发生治安事件的主要类型
1、重大斗殴事件;
2、群体性极端人员寻衅滋事;
3、重大盗窃事件;
4、针对重点人员和部位的恐怖袭击事件
5、危害医院正常经营的其它治安性质的事件。
6、医疗纠纷引起医闹事件。
八、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吴家礼 院长 副组长:郭彤 刘修辉 成 员:王翼 郑安贵 田林 杨志远 杨俊 罗鹏程 龚建华 马立伟 杨平川 洪以兵 朱林
组长主要职责:负责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决策、整体调配应急资源与力量、整体指挥应急行动(不在现场时,由副组长担任)、应急状态解除、向一级应急小组汇报重大突发治安事件、终审一般治安突发事件(审核重大治安突发事件)。
副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具体落实二级应急小组决议和组长指示(组长不在现场时,担任现场指挥);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应急资源与力量;信息汇总分析;对外联络及信息发布;后勤资源与力量调配。
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到事件发生现场指挥、协调处理、控制善后事故、与武警、公安和主管单位联络、处理相关事宜。接到突发治安事件信息后上报给科室领导、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联络、现场处理、施救、费用借用、事故处理。后续办理事故保险索陪事宜。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加强全体职工法制培训教育,增强、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
2、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医院治安管理制度执行;
3、对医院全区域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并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十、预警及措施
(一)按照突发治安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根据“有备无患”的原则,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当符合“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突发治安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三)进入预警状态后,根据应急事件或事故的类别与性质,可能采取的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适当范围内传递关于预警状态的信息,必要是广泛发布预警通知;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物资,并妥善安理;
4、医院突发应急小组指示成员、相关专业工作组及救援抢险组进入应急状态。进行初步应急资源整合,做好调配准备;
5、需要报上级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四)应急响应
治安事件发生后,现场目击人员要立即向周边人员发出预警警报,拨打院办公室电话、保安室值班电话,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进行救治,并拨打医疗急救电话120,拨打110,拨打湄江镇派出所电话,在拨打外部应急电话应先征得科室领导同意。现场人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初起事件。保安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值勤保安和备勤人员前往事故发生点,组织应急处理,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同时安排现场人员拍摄好第一现场照片和其它资料以便事件调查。
十一、针对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突发刑事案件应急处置
1、突发治安、暴力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人员接报或发现斗殴、流氓、暴力等事件,要第一时间通知保安当班人员及事件处理小组领导赶往现场,保安队长应立即组织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同时拨打110,拨打湄江派出所电话;
2、查明闹事人是否带有凶器及其人数、地点,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向小组领导报告事件发展情况,根据事件发展的严重性,建议是否报案,并及时赶赴现场;
4、小组值班领导3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组织保安人员制止双方的过激行为,通过劝说、诱导或强制方法,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5、对现场进行保护,对外围人员进行观察,对可疑人员进行监视;
6、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件过程,积极配合其工作。
(二)突发盗窃事件应急处置
1、值班保安或工作人员发现盗窃分子正在作案,应立即通知门卫严守医院各出入口,值班保安组织人员包围犯罪嫌疑人,争取当场抓获,连同作案工具、赃物一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在现场有受害人的要一起到公安机关配合破案;
2、发现盗窃现场,盗窃分子已逃离现场的,要保护好现场,通知相关领导组织人员从外围包围现场所有出入口,监控值班人员重点监控各主要出入口,并汇报给值班领导并组织人员对现场附近严格清查;
3、门卫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求报警,请警方进行盘查;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应暂请对方滞留在值班室,并立 即报告值班领导和警方进行盘查;
5、对可疑作案人员,可采取暗中监视或设法让其滞留,并报告公安人员前来调查;
6、保护作案现场,不能让任何人触模现场痕迹和移动现场的物品,经请示值班领导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听从公安人员处理;
7、警方调查取证时应将事故和目击者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作出详细报告。
(三)突发爆炸物、可疑爆炸物和违法物品的应急处置
1、严禁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工作区域,保安和全体人员有权阻止进入,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2、门卫人员检查发现或接到各类可疑物品时,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留守现场,围起隔离带,阻止任何人接近可疑物品;
3、初步确认为可疑爆炸物品时,立即组织院内人员进行疏散,并设理临时警戒线,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入内,经值班领导同意拨打“110”报警;
4、对危险品和违法物品携带者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并带到院办公室进行调查,禁止其离开,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调查;
5、经请示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协助公安人员排除爆炸隐患,积极配合调查;
7、如果爆炸已经发生,保安人员和值班领导、义务消防队员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协助运送伤员,稳定人员情绪,保护好现场,有秩序的开展疏散工作;
8、各级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领导及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
(四)突发抢劫事件应急处置
1、门卫人员在执勤中遇有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抢、丢包、强行掠取个人或院内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时,要切实履行保安人员的职责,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处理;
2、迅速制止犯罪,设法擒获或召集组织其他人员擒获罪犯;
3、如在楼内发生劫案,应通知值勤门卫,严格检查,组织人员对院内进清查,如罪犯逃走,应注意观察看清犯罪分子的人数、衣着、面貌明显特征、身体特点、所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型号、品脾、特征等,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门卫保安接到报警立即封锁大门,并对出入人员严格检查出入证件,对去过案发现场的和怀疑携带盗窃物品的人员,请其暂滞留在原处,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警方进行盘查;
5、发现不法人员禁止其离开本院,应暂请对方滞留在原 地,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请警方进行盘查;
6、封闭保护好现场,劫匪遗留凶器、作案工具等不要用手触模,不要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如无固定现场的、无法将劫匪遗留的物品留在原处的、要一一收拾起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7、访问目击群众,收集劫案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未勘查现场或未勘查完毕不能离开;
8、当事人或在场人员如有受伤的,要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急诊室抢救医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五)执勤中遇到不执行规定不听劝阻的应急处置 门卫在执勤过程中,如遇到不登记不出示证件强行进入,强行进入不准随意进入的区域、在不准停车的地方停车等,可采取如下处置方法:
1、处理问题时先敬礼、态度和蔼、说话和气、耐心解释、以理服人;
2、对不听劝阻者,尽量想办法查清其姓名或单位,如实记录下来及时向领导汇报;
3、一般情况可由门卫保安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告之我院的相关制度,请其今后配合工作。若未登记人员形迹可疑立即阻止其进入院区,劝其离开院门;
4、发生纠纷时,保安员一定要冷静,避免争吵,不能和 对方发生任何冲突和过激行为;
5、若遇到个别人员蛮横无理,打骂保安人员,可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领导,由上级领导同此人共同协商妥善处理,若情节严重,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保安人员遇到上述情况严禁动手打架,本着以理服人的原则妥善处理。
(六)突发醉酒滋事或精神病人的应急处置
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失去了正常的理智,有些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很容易造成伤害,执勤人员应按如下方法处理:
1、进行劝阻或阻拦,让其离开管辖区域;
2、如果熟悉或认识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应设法立即通知其工作单位或家属,请他们派人领回,并采取控制和监护措施;
3、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可将其强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
(七)对突然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如遇突然死亡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对因突发病死亡人员,先检查确认病人是否死亡,马上进行积极救治,并迅速向上级领导汇报;
2、遇有突然死亡事故,自杀或他杀时,首先要保护好现场,而后报告院长和行政副院长,相关人员应在3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院医疗急救中心报告;
3、对自杀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 人员,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寻找死者有无遗言等证据材料;
4、对他杀人员,首先保护好现场,设立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并坚决对现场人员进行控制不得离开,观察周围有无可疑人,待公安人员到达后,汇报有关线索和情况,协助破案;
5、现场目击者、保安科长、行政院长须待公安人员取证、拍照完毕后,征得公安人员同意后清理现场。
(八)对突发性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1、保安和院内任何人员接到突然停电的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值班领导和维修电工;
2、维修电工查明停电原因后,根据情况的不同,向值班领导汇报停电原因;
3、维修电工查明原因后,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电路、相关设备进行抢修;
4、电路检修完成后,要按时送电,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应再次通知用电科室,并抓紧解决;
5、需要合闸送电时,配电室应接到值班领导的确认,方可合闸送电;
6、恢复供电后,要检查所有用电设备是否完好,同时通知使用科室,撤销停电通知,发布已恢复用电通知;
7、在停电期间要控制人员、车辆的出去;
8、注意观察,密切注视门卫责任区内的可疑迹象,防止不法分子趁机行凶或盗窃等。
(九)当群体性冲击医院时的应急处置
当门卫保安遇有群体性冲击医院的事件发生时,要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招集备勤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2、把好大门,迅速将通道之门关上,留下一个进出口作正常进出通道。严格按照门卫制度验证出入,防止不明身份的人混入。此时,保安人员应注意语言艺术尽可能避免正面冲突,防止激化矛盾;
3、密切注意群体性闹事者的动向。门卫保安利用有利地形,密切观察群体性闹事事件为首的和起煽动教唆作用的幕后分子,尽力记住他们的面貌特征和主要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可行措施减少医院的损失;
4、保持缄默;群体性闹事大多属于对立矛盾引起的,要解决问题只有依靠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保安人员如果乱发意见,可能引起不良后果,所以,只能保持缄默。同时也可根据现场的情形,和上级领导的指示,灵活、机动、果断处置。
十二、应急保障
后勤保障:配备相关器材,确保应急器材装备、食品、饮品等物资的供给,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经费保障:财务科负责紧急物质采购的资金和其它应急用 款的调拨。
技术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网络管理人员。
信息保障:保安人员的手机正常使用,相关人员的手机、办公室座机畅通、人员保障: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交通保障:救护车司机抽调车辆保障突发治安事件的交通用车。
治安保障:门卫,人员紧张时,可安排加班或依靠当地公安机关力量配合。
医疗保障:各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急救药箱、上级医疗机构。
十三、后期处理与恢复重建
(一)应急小组成员根据分工合作,在充分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处理突发事件的善后及恢复与重建工作,包括:
1、全面盘点损失情况并以照片等形式保留证实性材料,以备保险理赔所用;
2、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消除负面影响、挽回医院声誉;
3、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补偿;
4、现场清理、恢复应急装备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以及警示标识等;
5、排查并排除安全隐患;
6、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以及修复或更换机器设备等以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进行必要的重建或恢复生产;
8、必要时对职工灾后心理进行疏导或矫正、资助或慰问受灾严重的职工及其家属。
(二)保险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需保险机构参与赔付的事件,由应急办公室及时与之沟通,尽快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十四、应急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考核
1、各科室应加强职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事件预防常识,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职工的防范能力。
2、应急小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各科主任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应急系统化要求,打造本科室应急力量。
3、应急小组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性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十一
2 深圳市VAPP补偿费100 多万元是过去时
2005 年6 月1 日以前,即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以前,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均按照卫生部1980 年1月22 日发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进行,即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深圳市在此期间共发生16 例VAPP,按照当时的政策,补偿内容就是报销全部的医药费,最多2 万元[2]。2005 年6 月-2011年12 月,即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生效,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或者施行期间。客观评价这一段时间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纠纷处理情况,确实比较混乱。原因有五:(1)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迟迟未出台。虽然有卫生部文件[3]给予的政策可供执行,但仍然给家长们带来对于补偿结果的不满意,甚至极不满意,给“好事者”、“闹事者”以“理由”,带给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纠纷处理者的只能是无奈。(2)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政策限制地方政府主官以补偿经费的名义开支经费的权力,即深圳市还没有将地方政府主官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的名义开支经费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4]。(3)恰逢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中央政府要求稳定,而稳定又是压倒一切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地方政府只能无奈“私了”。(4)当时深圳市乃至全国的法制化建设水平没有现在这样比较成熟,每一个公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也没有现在高。(5)深圳市地方政府具有支付能力。手中没有钱,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鉴于此,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才不断地攀升,不断地创造标杆,在全国同行中引起不小的非议。作为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纠纷的处理者也深深地忧虑,这个标杆什么时间才有个顶呢!
3 现在时是按照规矩办事
3.1补偿政策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0月17日以粤卫[2011]128号文件发布《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2年3月9日以粤卫[2012]34号文件发布《〈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是:(1)规定“分级管理、逐级审核,分项核算、总额封顶”的原则。(2)规定省、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及其职责。(3)规定必须的申请材料。(4)规定受理和审核的内容及其时限,包括补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伤残鉴定费、死亡抚恤金和交通费等;同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额的上限,即补偿金额封顶,且与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挂钩。例如:在2012年,鉴于2011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 251.82元(由广东省民政局提供)的事实,即使是最严重(一级乙等)的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VAPP),全部补偿金额约在65万元左右。
3.2贯彻政策要点
在《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及《〈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发布前及以后的日子里,即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就在相关的会议上特别强调: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深圳市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特别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再在政策之外搞“私了”,同时充分说明“私了”对今后(也对兄弟地区)规范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的巨大危害性。
3.3一年来的实践
2012年是实施《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及《〈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的第一年,深圳市共发生5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其中3例已经完成补偿程序,共计补偿金额238 066.71元;另外2例的补偿金申办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已经完成补偿程序的3例中,有1例就是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VAPP),伤残程度为三级乙等,补偿金额为228 487.66元,且补偿过程平和顺利。
4 初步评估
4.1基本实现“树立法律、规章至上的理念”[5]
即在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纠纷的每一个案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项目与标准进行。
4.2拒绝“私了”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即使在《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及《〈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没有发布施行的日子里,即在2005年6月-2011年12月的这一段时间里,深圳市免疫预防工作者基本上也是不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纠纷“私了”谈判的。现如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配套了,当然按照政策办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大家明白,“私了”是一个地区特定历史时期的无奈之举,是初级阶段,是社会治理不成熟的体现。
4.3初步“实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规范化”[5]
经过一批又一批免疫预防工作者、疾控人、卫生行政部门乃至地方政府领导们的共同努力,深圳市规范化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已经初具形态。从预防接种实施前的告知、签字确认,到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网络报告、调查、诊断、鉴定,再到补偿金的申办,直至补偿金发放完毕,均有规矩可循,按章办事。每个环节都规范了,最困难的工作也就好做了,其最终、最大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免疫预防工作者,也是整个社会。
摘要:目的 总结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工作的过去与现在,推动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方法 描述性研究方法。结果 2005年6月-2011年12月,由于广东省没有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深圳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纠纷的处理,确实比较混乱。2012年开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施行,深圳市大力贯彻,已经从根本上扭转了比较混乱的局面。结论 深圳市基本实现树立法律、规章至上的理念;拒绝"私了"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初步实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规范化。按章办事的最大受益者是整个社会。
1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十二
为加强我校疫情防控工作,防范疫情在学校內的暴发传播, 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岳庄小学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林鑫(校长)
副组长:彭育林(学校安全负责人)唐立钢(学校教学负责人)成 员: 郭志林、张斗湘、杨雪娇、刘蓓蓓、田陈、黄顶恒。
二、主要领导职责:
组长:负责对学校疫情防治工作总体调度安排。
副组长:负责对于学校部署的疫情防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各班主任:负责具体向学生讲解预防疫情的相关知识,并开展相关活动加大宣传和预防力度,负责填写每日班级(晨、午、离校前)体检表、巡检、缺课跟踪纪录等相关表格并及时报给校安全处。
三、发生紧急疫情应急处理
1、当学校发现疫情疫情时,班主任课任教师立即向学校报告,第一时间为患者戴上口罩,进行隔离,向分管校长和校长汇报。校长负责总的协调与安排。副组长负责具体安排,如校长不在,代行总指挥之责。并与医院联系。
2、班主任按照防控领导小组的安排对与疫情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就地隔离,待未发现疫情样症状并经指定医院医生检查确认后方可复课。
3、对疫情病人到过的场所及用过的物品,由卫生室负责老师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疾控中心有关专业人员指导下迅速、严密、彻底做好全面消毒工作。
4、调整教学方式。教导主任在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安排维护好正常的学习秩序和工作秩序,并指导班主任做好患者以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若发现个别疫情疫情病人,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的同时,学校教导处根据疫情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科学应对:
①对疫情疫情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班暂停集中上课,学生在家进行医学观察,如无新发疫情疫情病人或疑似病人,可再行复课。
②若学校发现多个班有学生感染,便立即停课由余婷老师立即上报教委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停课时间一般为7天,自最后一例疫情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算起。学校可根据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状况随时调整停课期限。
③、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发现发烧、咳嗽、流鼻涕、全身酸痛等疑似疫情疫情症状的病人,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临时观察室进行隔离观察(一人一室),并及时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④根据疾控中心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复课后,未痊愈的学生应继续居家隔离治疗,至其病后症状完全消失3天后,方可上学。
⑤健康老师 大队辅导员做好健康教育,消除学生恐慌心理。学校密切关注疫情的流行趋势,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加强宣传力度,有效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栏、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普
及疫情防治知识,引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消除恐慌心理。
5、总务主任根据疫情需要,按照防控领导小组的意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各种防控措施的落实,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及器械、必要的抗病毒药物等防护用品的储备。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洁及消毒工作。对学生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厕所等人群聚集的场所要按照相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毒,并保证空气流通。
6、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设立防控疫情疫情专用电话,并安排教师专人值班;校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并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
7、实行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以前,在病例诊断改变(包括疑似病例转疫情、疫情病例、疑似病例排除、疫情病例转疑似病例、疫情病例排除)、病人治愈出院或死亡时,疫情责任报告人要及时上报有关变更信息。
渌口镇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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