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2024-12-22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精选15篇)

1.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一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9号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章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专用公路、专用航道、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航道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实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责任登记表应当纳入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和设计周期、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投标。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隧道、特大桥、大桥工程项目应当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其他乡道、村道工程项目以及乡道、村道上独立的中桥、小桥工程项目可以合并招标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条件、信用、费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不得作为招标竞争性报价。

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省道工程以及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建立施工标准化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项目施工标准化具体落实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第十二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试运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完毕形成的反映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档案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勘察任务书或者勘察合同,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地质勘察。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文件进行设计,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审查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按照合同约定现场服务,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

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合同约定的程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情况。

对隐蔽工程以及地质条件复杂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质量,不得偷工减料,禁止擅自改变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和数量,并将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生产商、销售商和出厂合格证明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批复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防止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禁止施工车辆超载,避免因施工车辆超载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工工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中的翻模、滑(爬)模等自行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记录,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并按照有关部门督办要求治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专业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五千万元以下工程不少于一人,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工程不少于两人,一亿元以上工程不少于三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服从公安机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或者配备监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确需更换的,所更换的监理人员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等条件,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理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计量支付申请;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三)监督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四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并依法对试验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十五条 承担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送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试验检测单位在同一工程项目合同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将其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和试验检测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建设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等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行业规划、技术标准;监督、指导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三)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评估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定期发布质量与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查处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五)参与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和航运枢纽,三级以上航道整治,一千吨级以上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道、省道工程项目,县道、乡道、村道中隧道、大桥及以上桥梁、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四级以下航道整治,不满一千吨级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县道、乡道、村道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安全评价能力和条件,并配有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措施,通过抽查、暗访、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检;

(三)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纠正违反质量与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五)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约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交工、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必要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交工、竣工验收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交工验收前出具检测意见,在竣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防治建议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对措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工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二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有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是水利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而水利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所有的参建主体以及管理主体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监督和管理工程上的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并运行相应的保障机制。综合地体现在水利建设中政府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咨询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建设质量以及安全监督控制中具有的地位和职能。

1水利工程目前在建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随着建筑行业的日益壮大,在总体上逐渐呈现出大型化和现代化、规模化等发展趋势。我国的水利工程数量也在与日俱增,在当前相对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下,有效管理水利工程对持续提高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的工程量很大,而且涉及很多部门,同时拥有数量庞大的施工队伍和成员,需要各个方面人力和物力的协调。为此,主要针对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1.1建设管理上的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是系统和复杂的,在其进行质量管理的同时,要想顺利完成就需要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然而,我国目前在管理工程质量时,仍仅仅停留在工作表面,很难发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2建设管理上的安全问题

对于一个水利工程而言,建筑材料占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而建筑的材料优劣以及管理的水平则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整体的质量。因此建筑材料如果出现问题则会给水利工程带来极大的危害。但是,很多建筑承包商有时会为了谋求私利,铤而走险,购买大量的低劣建筑材料,由此看出另一个问题,对于水利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管理、验收这一过程也存在不足,如果管理不及时,就容易出现建筑材料质量问题。所以,从总体情况看来,我国目前还有很多的建筑材料达不到标准要求。

1.3建设管理上的资金问题

非常明显的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造价成本控制是以利益的最大化为导向,并且,这在整个的工程造价环境中已经形成了习惯。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舍弃对项目工程的安全保障和科学管理,导致了许多的衍生问题出现。例如在如何取得项目成本、进度和质量三方面平衡的同时可以兼顾各方,在实现整体最优化等方面有着明显不足。且这种对于成本的均衡意识还比较淡薄,普遍地去单纯降低工程的支出,不仅给整个工程的进程带来了相当大的障碍,而且不利于提升企业的品质。

2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方法

2.1施工安全管理

必须有效地实行各方面管理和控制,保证按时地完成总工程的目标。准备多个方案,学会变通,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有目的性的修改。而水利工程是一件大事,关乎人命,所以我们必须要注重细节。计划书中要明确地陈列出施工材料明细,在采购时,也要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最基本的工程质量要求。在施工的过程中,严格地测控主体的结构质量,这是整个工程的核心所在,关乎所有用户的生命。

2.2完善监督制度

在实施的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在施工前仔细地检查以及核实工程开工报告、复工报告和技术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2)检查水利工程现场的实行质量也是必要的。(3)以目标的责任制方式增加对施工的环节监督力度。(4)对待一些重点的环节或是关键的部位必须多次的进行质量的检测以及审核。一些有工程质量的隐患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要严格地按照制度规章的规定勒令其停止工程,并进行整改,只有重新通过了审核,才可以再次工作。

3结语

总体来说,复杂水利系统的工程,需要具体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做好针对每一环节的有效防范措施,提高质量,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是企业的生命、信誉和经济效益,也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命脉,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全稳定。所以,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以及安全监督管理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焱华,许田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J].人民长江,2010,41(10):100-103.

[2]曹福君,方国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优化[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2,10(3):142-146.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究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整体认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我们应了解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以及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

1.1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人(Man)的因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等有关人员的素质,都将或多或少地对工程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业内实行经营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材料(Materia1)因素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工程材料的合格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构刚度和强度外表及观感、使用功能及安全,工程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机械(Machine)因素机械设备在工程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组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二是指使用中的各类机具设备。机械设备的质量的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

方法(Method)因素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施工方案,包括组织方案,它们合理与否,科学与否,对质量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环境(Environment)因素环境条件包括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地理环境、周边环境等对工程质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各种环境因素。

1.2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业内公认,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实施质量控制过程中起主要监督作用的是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核心的原则;重点控制有关的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要以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质量;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加强过程中质量检查和控制;质量标准的原则;以国家的规范的设计文件、合法的合同规定要求;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3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的责任体系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下: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选定。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年承担工程任务,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详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年承担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年承担监理任务.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承担责任。

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应对其生产和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所供应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规定或者合同规定。

2.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2.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不尽完善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旧体制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形成的,或多或少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打上的烙印,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出多门的状况。由此形成的局部封闭管理和内部监督体系,难以实行严格、公正的质量监督,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一些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导致行业内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遏止,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2施工企业和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和法律意识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但一些施工企业和施工技术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弱化,在施工活动中违反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按图施工,不按顺序施工,技术措施不当,甚至偷工减料,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质量事故不断发生,比如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经过调查就发现了有的房屋因为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导致倒塌,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2.3市场准入把关不严

市场准入制度不仅有利于建设市场有序管理,而且对参与建设各方从总体素质上予以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而一些地方和部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疏漏,在施工企业中出现虚假的有资质无能力或高资质低能力的不正常现象,或存在无证施工、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或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等,必然对建设工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从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途径

3.1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力度,依法治理工程质量。虽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规已经制订不少和实行,但这些法规还缺乏威慑力,一些严重质量事故责任者未能受到应有的查处。随着《建筑法》的颁布实施,这一现状将得到改变。因此必须积极持久宣传贯彻《建筑法》,严格依法治建,重点要把各乡镇、各私营企业的建设项目纳入到法制化、程序化管理轨道;坚决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施工报建、无委托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严厉查处质量事故责任者。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活动各方真正重视工程质量,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3.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强化企业管理,重点是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必须坚决制止无资质施工队和低资质施工企业与较高资质施工企业之间乱挂乱靠的现象。要切实推行工程总承包制。总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包而不管和管而不力、管而不严的现象。

3.3施工企业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加强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管理人员、各工种作业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树立创优意识和为用户着想的思想,严格管理,精心施工,坚决消除工程质量通病。

3.4必须有效控制建设单位行为,禁止不合理压价和垫资或变相垫资施工,禁止肢解工程和层层转包工程:禁止以速度压质量的行为。

3.5加强材料检测工作,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要严格实行质量双控,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要实行建设单位监理有见证的材料送检制度,要加强现场抽查制度。

3.6加强图纸会审制度,要提高工程方案会审和施工图纸会审质量,把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未进行图纸会审先开工的行为,同时也要防止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

3.7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监理。要提高质量监督的覆盖率,必须把建筑工程项目都纳入政府质量监督范围。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从而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总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的壮大,只有坚持依法建设,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加强施工管理力度,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7).

[2]廖品槐.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8.

4.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 第五条 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 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

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

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 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

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

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

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

六、负责一般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

七、落实受监市政、园林工程的过程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强制监督抽检项目,对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对受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评价,按程序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掌握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定期向市政园林局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

十、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专业的监督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第八条 监督站的主要权限

一、对承担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市政园林局给予表扬或嘉奖;

二、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罚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批准后实施;

三、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的隐患,可以委托具备

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有权责令其返修加固,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出具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发生一般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第九条 监督站的责任

监督站及其派出的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政园林局追究其监督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市政园林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隐瞒或擅自处理的;

四、监督站或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因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质量监督计划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监督站及监督人员在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园林局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四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受理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认真填写《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安全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证书、资料:

一、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监督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监督站发给建设单位《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建设单位凭《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监督站按规定收取监督费,发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按工程规模组建安全质量现场监督机构,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监督站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相关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和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总包与分包以及各主体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第十三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通过站领导审定后,由建设方召集相关主体参加的工程会议,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向各相关

单位交底,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过程控制中强制抽检的要求和项目等。

第五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除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还应对该项目各方主体技术负责人、参建人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熟悉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方与其它相关主体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并对监理单位制订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监督站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的质量现行验收标准,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续、过程控制方针,对各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安全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地基基础、管道安装、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

二、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

三、监督落实受监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性监督抽检,并对抽检的比例、内容、频率,委托检测机构的资格、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准确进行严格控制;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质量性能;

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落实,及时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六、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主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处理的会议;

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监理单位的复检记录;

八、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施工原始资料。

九、依法依规如实作出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 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费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站运作经费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拨付,并按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费、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费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

监督费列入工程预(结)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结算监督费;

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第十八条 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 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根据监督站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策略论文 篇五

在我们施工的过程中,材料是基础,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许是人为的原因产生的,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建筑材料的不合格引起的。所以,我们应该在质量监督的工作中,增加对材料质量的.把控,在选购施工的材料时,最好货比三家之后选择最好最合适的。同时,在材料要进场的时候,我们应该进行非常严格的检测,在必要的时候应该采取复试取样,以便确保材料合格安全。

2.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

在我们施工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对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督机制出一份力。所以,如果我们想提高工程的质量,那么我们就应加强工作机制创新的力度。与此同时,质量监督的有关部门还必须加强关于质量监督方面知识的学习,并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2.3推行建筑工程动态监管

在我们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应该从设计这个阶段就开始严格执行。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验收阶段至施工,甚至到最后的竣工阶段,都必须设立动态的监督体系,预防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除此之外,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一定得常常到施工的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比图纸严格的审核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质量的问题,监管人员一定得详细的记录下来,并告知施工的单位及时的处理问题。

3结束语

6.电气工程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探究 篇六

在所有的工程项目中, 电气工程不仅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因此, 它在建筑整体设备的正常运行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中, 不仅包括对电气线路、设备的控制, 同时也包括对存在引起火灾隐患等现象的控制, 由此可见, 电气工程质量控制是一项高要求的工作, 为此, 应适时加强对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

1 电气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1.1 电线管安装方面

在电线管的安装过程中, 有些安装人员只是应付了事, 没有注意到电线管安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从而给建筑物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1.2 设备与材料方面

在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与材料中, 由于设备与材料自身存在着一定问题, 这就严重影响了电气工程的质量, 同时也制约了电气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

1.3 导线穿管方面

在导线穿管的连接过程中, 要想正确安装导线应认真参考施工图上的要求, 同时也要注重包扎时的松紧度。但是, 有些设计人员在导线穿管过程中, 由于自身的工作疏忽给导线的穿管与包扎留下了安全隐患。

1.4 防雷设置方面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 防雷设置是确保电线安全的重要环节, 因此,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 有必要加强对防雷项目设置的重视。但是,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 由于在防雷设置过程中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从而严重影响了建筑物的安全运行。

2 加强电气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

2.1 加强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由于材料与设备关系着施工的质量与效率, 因此,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 有必要加强对材料与设备的控制。在安装材料进入施工单位前, 应先对施工材料与设备进行审查, 对于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才可以流入到电气施工的场地。同时, 为了确保材料使用的合理性, 安装单位应事先向监管部门提交关于材料报表的申请。在材料设备进入场地后, 安装单位还要在材料设备使用前提交使用审批表, 并且, 安装单位应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 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使用报告书等, 由此可见, 只有经过审批后的材料才可以使用。

2.2 加强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施工准备环节、施工阶段以及重点施工环节, 因此, 为了保证电气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 就应加强对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在施工准备环节的质量控制中, 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图, 并且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 确保质量体系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 为了加强对施工准备环节的质量控制, 也应提高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在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中, 电气工程应严格遵循电气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 并且还应根据相关的文件进行设计, 针对于施工中发现的问题, 应做到及时上报, 以便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2.3 加强设计环节的质量控制

在电气工程的设计环节中, 要想保证设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应充分做好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工程招标是电气设计中的重要工作, 在选择设计院的时候, 不仅要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 同时也要考虑到所要选择设计院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电气工程的质量, 应选择等级较高的设计院, 这样的设计院不仅业绩较好, 同时它们的信誉度也较高。在设计施工图的时候, 要从电气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基础上, 加强对设计图的审查, 以便满足电气工程设计的要求。为了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电气工程要及时与其它工程进行沟通, 并且各工程之间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最后, 在材料与设备的设计的过程中, 应考虑到电气工程的实际情况, 以便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从而减低设计中的成本。

3 加强电气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 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 为了从根本上降低安全隐患的发生, 应在保证电气工程质量的基础上, 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 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仅关系着电气工程的质量, 同时也影响着电气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电气工程的质量不仅密切关系着建筑物的安全性, 同时也在无形中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3.2 注重安全措施的落实

为了避免电气工程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 应根据每天的工作情况进行安全教育, 并注重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关于电气工程的施工设备, 应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查, 以便确保电气工程设备安全性。在电气工程的相关规定中, 其中, 不仅包括关于用电系统的详细规定, 同时也包括对漏电现象的防护。从电气设备的开发到安装, 都应根据用电规范进行设置。由此可见,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 应注重安全措施的落实。

3.3 加强岗前安全教育

岗前培训不是提高电气工程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环节, 同时也是确保电气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因此,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加强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针对于当前电气工程的施工特点, 应在工作人员上岗前, 进行全方面的岗前培训, 不仅包括安全技能措施的防护, 同时也包括安全组织工作中需要遵循的规则。通过有效的岗前培训, 工作人员可以强化自身的安全意识, 在正确使用安全技术的前提下, 确保电气施工过程中各项环节的安全性。由此可见, 加强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是加强电气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4 总结

综上所述, 在电气工程的运行过程中, 电气工程的质量是关系建筑物功能的重要环节, 并且在建筑物的正常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 作为电气工程的管理者, 应在确保电气工程质量的基础上, 也应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控制。这样, 不仅可以促进电气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 同时, 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建筑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此可见, 在电气工程的施工中, 加强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赵连跃.浅谈电气工程质量控制的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02) .

[2]呼天星.浅谈电气工程在土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与配合[J].山西建筑, 2011, (01) .

7.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七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 监督; 措施

只有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及时的提升与自我完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同时与参建各方共同努力打造一个高效规范的建设工程市场,才能促使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得以飞跃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一、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因素

1、 建设单位方面

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存在较多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现象,或者一些建设单位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条件下就擅自开工,这就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埋下了极大隐患。

2、 监理单位方面

当前监理单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如将监理业务转包给别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允许其他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来承揽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不足以及其专业素质较低;监理资料搜集整理混乱甚至不齐全,在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过程及隐蔽工程未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基础及主体工程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评定,对竣工工程质量未能及时进行初验等。

3、 施工单位方面

施工单位未制定切实可行且具有实效性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责任制,或者制定了而没有落实到管理当中,对控制成本及经济效益较为重视,对工程质量安全抱有侥幸心理,施工过程中缺乏或不完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等,使得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施工单位普遍存在问题如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一些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用而允许资质较低企业挂靠在本单位名下,而这些企业无论在管理能力、资金实力还是技术水平上都无法达到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最终导致工程一再转包与分包,使得工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4、政府方面

现阶段我国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已经成为建设工程的有力保障,然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未能与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结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安全监督机构的大部分工作不到位,工作人员专业素养相对较低,缺乏执行监督应具备的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掌握,即便进行检查,其严格程度缺乏力度,致使“查而不严,查而不处,重案轻罚“现象频频出现。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来讲,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专业与工种多、所涉及的设备与材料品种较多等特点,而传统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个体实物的质量监督,仅通过质量监督机构的有限实物质量检测,使得监督工作在建设工程中因受到约束而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正确全面的核验评定与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内容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及装饰分部工程进行到位核验,并重点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及综合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这就造成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相关硬性规定,要求监督人员定期、定次结合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对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与环节也要到位核查。由于监督人员的有限性,使得此过于具体的管理方式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途径

1、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行为

(1) 加强对建设工程質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定期检查和抽查,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加强对进场材料质量的监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建立台账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施工单位必须从见证取样的试件总数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试件送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试验和检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使用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责令停工整改。

2、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而人员的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要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应持证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重点开展以下几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到期的培训考核。

(2)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5)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3、 提高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效率

要提高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效率,就必须改善质量监督的工作方法,遵守国际惯例,做到监督工作行为法律化,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方法科学化。法律、法规、标准的国际化就是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建筑行业国际一体化创造条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要更新质量观念,严格依据建筑活动领域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办事,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对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强制性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各主体的质量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监督人员处于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环节,要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廉洁执法的原则。否则,就会被利用,就会滋生腐败。另一方面,掌握着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不作为,执法不力也是一种失职、渎职。因此,监督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的思想,既廉洁自律,又勤勤恳恳,才能不断减少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实行工程质量安全企业自评价制度。

为促使施工现场参与各方完善体系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建设,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企业自评价是推进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有效举措。企业自评价应从对内和对外二方面进行评价,对内就是企业对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的评价,对外就是企业对其他参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评价。评价工作可结合企业季度检、月检来进行,评价结果及时报监督机构备案,以便监督机构能及时了解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5、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一是成立工程项目监督小组,以监督小组为基本单元,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主要表面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监督工作更加细致到位,每次到工地现场针对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措施、质保资料的检查更具体、全面,保证了工作质量;第二是利于监督机构整体资源利用,并能利于小组成员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第三是利于行风和廉政建设。

二是实行工程质量主要验收抽签制。为了增多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的角度,把质量问题理在施工过程之中,对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采取随机抽签确定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增加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必须时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因此, 我们要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 并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建立建设市场的监管制度,对其制度进行不断的创新。

参考文献:

[1] 贾春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探讨[J].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8)

8.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八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得到建立和完善,人们的收入也极大的得到了提高,在满足日常的衣食住行需求之后,对于住房居住舒适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

因此我国建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随着时代发展应运而生的,并且得到了发展和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组织系统已逐步完善,已实施第三方认证,政府监管、企业自动化管理系统逐渐形成。

②对管理体系进行了改革,大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的法规制度逐渐颁布,有关法律中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规定也在逐步完善,对于一些纠纷问题有了实质性的判定。

③建设监理制度趋于完善,在传统的建筑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采取的管理方法主要是领导的行政命令,而目前在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政府或企业领导的职能得到了改变,项目的投资目标、工期、质量都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

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建筑质量的重要性,很多的企业也开始建立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但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使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然无法得到全面的落实。

由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在执行过程当中有很多重要的执行环节找不到确切的标准和规定,从而给质量监督管理在执行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与此同时,建筑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则有了很大的改变,然而市场规则的变化,没有引起相关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市场的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而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适应性和规范性方面受到了严重影响。

法律条款制定的不够完善以及条款内容表述的含糊给监督管理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2缺少严格的管理制度

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其发展十分的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力度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很难发挥出来,根本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没能完全按照甚至是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给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在执行当中造成了管理盲区;给建筑整体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暴漏出了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与实际要求相聚甚远。

2.3缺少专业的人才支持

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监督效果。

虽然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的原因,我国建筑单位当中的专业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人才缺失仍旧很严重。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在实际施工当中需要对整个施工环节进行了解,这不仅需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人才要具有较为专业的专业知识,更需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具有较为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来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当中的质量问题。

但是实践证明,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在人员配置方面并不具有针对性,对于施工环节的了解并不是很透彻,进而给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4缺少上级领导的支持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领导人员都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领导还是企业内部的领导,在引导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因为质量监督管理意识的薄弱,严重的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国家政府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的相关领导没有意识到建筑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其工作不能真正落实在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上。

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施工企业以及业主方都在追求工程进度的加快,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盲目追求工程的施工进度,在合同工期之前竣工,往往会忽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甚至出现追赶工期,偷工减料的现象。

在对建筑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工作时,甚至会贿赂监管工作人员,或者用强权施压,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为一个摆设。

3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果的措施

3.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建筑工程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强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条例,从而能够使得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现。

9.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九

在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各级主管部门应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对监管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尤其对于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首先设立专门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对村镇建设活动进行专门负责与管理,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村镇项目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使村镇建设市场逐渐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另外,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村镇管理体系的合作,对建设管理者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建立自上而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村镇工程的安全建设。

2.2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监督

第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村镇工程建设中,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乡镇长作为村镇建设项目的首要责任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第二,强化村镇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在村镇工程的建设中,由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施工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作行为予以全程监督,保障村镇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实施。

2.3建立项目安全事故处罚制度

在对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中,不仅需要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而且需要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予以追究责任,建立村镇项目安全事故处罚制度,完善事故举报与监管警示制度,确立严格的处罚规定,并健全处罚标准,对于出现事故的项目,必须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对项目参建主体责任人的建设行为产生强烈的督促作用,而且还能进一步保证村镇项目的安全建设与管理。

3结语

总而言之,村镇建设工程的好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村镇工程的建设中,质量监督与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各方人员的配合与协作。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主要责任人,应树立强烈的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

作者:尹海玲 单位:莱州市土山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

参考文献:

[1]管平,吴纪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建筑,(07):15-18.

[2]成肇权.村镇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与管理措施[J].建材与装饰,(08):147-148.

[3]毕其红.浅析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科技信息,(23):359+349.

10.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 篇十

【关键词】土建工程;监督管理;质量控制

1. 土建工程质量的问题及原因

1.1 质量问题。土建工程是生产生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往往会因为施工管理监督的不到位、技术上和材料不合格等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危害,小则出现建筑物质量不合格,大则出现重大事故。因此,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应该大力抓好、抓紧和抓牢,严把质量关。土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多种多样, 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建筑物的变形、错位、倒塌、破坏、倾斜、漏水、渗水、刚度较硬、强度不足以及断面的尺寸不精确等。

1.2 原因分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违背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不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和规程运作工程项目。

1.2.2 没有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1.2.3 地基没加固和处理好。

1.2.4 设计时考虑不周,设计的结构构造不够合理。

1.2.5 原材料和制品不合格。

1.2.6 施工管理出问题,施工单位不按照图纸施工。

1.2.7 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

2. 工程的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的标准和考核,对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起着指导作用,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环节,是工程完成好坏的主要因素。要建设质量合格的项目,必须从各个方面实际抓好质量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加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一般土建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由谁来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业主的规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招投标应全面实行市场化、社会化, 让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争, 这样才能真正找到一个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来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2.2 原材料检验。土建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施在工之前进行严格的检验, 只有原材料的各种技术性能都符合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后才能使用。施工建设单位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应该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高度重视原材料的使用认证,避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2.3 强化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工程建设前的设计, 这是最关键的。第二阶段的補充完善设计也很重要, 设计部门应经常到所在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进行勾通交流, 随时解决工程变更问题, 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使工程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 保证工程达到优良标准。

2.4 加强施工队伍建设。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施工素质, 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成败。施工单位的素质建设也是对施工顺利完成的保证,好的施工单位才能有资质承接大的项目建设。

2.5 控制好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是制约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合理的安排是加快施工建设的重要手段。要提高工程质量, 就必须使工程进度服从工程质量, 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 合理地安排工程进度。

2.6 发挥监理的作用。监理工作是工程管理的核心, 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监理应具有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应以合同进行监督, 提高监理的业务素质。总之,工程质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 要彻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必须从每一个细节做起, 严把质量关。

3. 工程质量的监督

3.1 工程实际监督。

(1)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把好“三关”,即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用好“三权”,即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抓好“三重”,即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体现质监工作的“三性”,即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 要把质量监督贯穿整个工程项目中。

(2)工程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业主向其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 对施工建设单位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保证体系, 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质量保体系完整健全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过审查监督,使质量控制形成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 实行签字负责制度, 出了质量问题, 直接追究责任人。并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看其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检测, 检验频率是否满足, 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3)把监督监理工作作为重点, 实现现场监督。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来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 因此,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 监督监理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环节, 监理人员除了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进行检查, 还要对其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旁站情况、签证情况等进行抽检,着重检查监理审批的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中间交工报告、中间后台计量等资料。

(4)加强施工现场的抽检, 增加监督的力度。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地方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督工程师通知书》, 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对严重影响建筑质量的责其停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质量问题上实行“三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和教育不放过, 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5)总之,质量鉴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必须严格鉴定程序, 以数据说话, 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3.2 综合监督管理措施。

3.2.1 在工程建设中,人是起主导的作用,是质量检查的直接因素,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因此,建设项目的监督就是从管理人员开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健全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法规约束人。

(2)要选择和培养管理人员。

(3)要选用人员稳定、技术力量强的施工队伍。

3.2.2 以人为本不紧是建设中安全的口号,也是监督管理的原则,管理人员应该做好监督工作,对不合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让施工单位修改方案或停止其施工。

3.2.3 在加强人员管理的同时还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机械设备功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技术经济等各种因素,使之合理装备、配套使用、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效能,这样才能获得好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土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是项目建设的把关,是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制度,加强土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要强化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土建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应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关,按照规程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强化政府监督与管理的职能,加强监督人员自身素质建设,不断提高其自身的业务技术素质,做到依法监督、秉公执法、合理管理才能使土建工程项目顺利地完成、放心地使用。

参考文献

[1] 杨成,刘维国,郭丽芳.谈土建工程的质量控制[J].内蒙古水利.2007(03) .

[2] 王进军.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5).

[3] 万军,于祥民. 浅析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N].成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2-25(04).

11.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十一

1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与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前提都是“安全第一”, 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理论的, 更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建设工程项目更是如此, 由于其作业过程中,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 无论是指挥者, 还是战斗在一线的工作人员, 都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建设何种重要何种必需的工程都不应该以人的牺牲为代价。

1.2 技术限制导致建设质量不达标

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复杂程度高, 参与人数多, 施工目标要求高的特点, 这就需要规划和建设的人员都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度负责的精神。

目前我国的建设建设施工管理的过程中, 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是一个瓶颈。近年来, 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而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却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 使施工质量难以达到质量的要求。

建设工程建设是一项特殊的职业, 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例如在建设道路、桥梁和绿化工程时, 这些工程从表面上看毫无联系, 但如果具备专业知识的人, 就能看出, 其实在建设这些工程时, 完全可以将其有机的整合在一起, 可以同时施工, 并且通过的合理的配置, 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空间和资源, 使三者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所以, 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不仅仅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 更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

1.3 对施工的监管力度不够

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的监控力度不够, 也是造成目前我国建设建设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人员、资金流向进行管理, 更重要的是要对施工质量的监管。正所谓“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建设工程往往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费用大, 使用时间长, 使用人数多, 因此, 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就尤为重要了, 试想如果一个城市的道路崎岖不平, 将会出现多少由于建设质量出现的问题, 因此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管, 不仅仅是维护城市形象的需要, 更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 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施工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生命, 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基石, 在当今市场经济下, 质量更是决定工程建筑是否可以转化为物质成果的关键。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构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1 统一思想意识, 严格遵守检验制度

在当前市场经济引导下, 建筑行业在追求效益的前提下, 还要讲进度, 在这种情况下, 要保证工程的质量, 就要从最基本抓起, 加大施工质量管理, 从根源上提高建筑质量。每道工序完后, 首先由作业班组提出自检, 再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质检员、技术员进行互检和交接检。抓好根源就要对基层管理人员明确责任, 加强对质量管理的认识, 从思想上把施工质量放在工作首位, 正确处理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关系。

2.2 运用投标方法, 选择优秀施工团队

一个好的施工的团队不仅能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同时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改革开放以来, 不断发展的新的建筑行业机制, 使建筑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对于建设单位来说, 这是我们可以运用的一个有利条件。我们可以根据招投标的规定采用招标制度,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

2.3 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基层施工管理人员, 不仅要加强专业技术的培养, 还要不断提高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要时刻保持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意识。基层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负有很重要的责任。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因此, 作为基层管理人员, 要通过不断地学习, 吸收更多的新知识, 提高管理水平, 切实把好工程质量的第一关。

2.4 编制施工方案, 做好测量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 应在实施前向各工种施工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 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 同时将测量控制方案、红线桩的效核结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报项目经理部查验认可后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测量控制桩等采取妥善保护, 严禁擅自移动。建筑物轴线、标高及关键部位应由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质检员检查、技术负责人复核, 填报“测量记录”及“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

2.5 把好材料控制关, 严保施工质量

材料供应是保证正常施工的先决条件, 也是实现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的前提。因此,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 材料的质量控制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关键环节。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控制材料供应, 确保材料的质量。

2.5.1 对材料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 对所需材料进行统一招标, 建立材料供应商的供应档案。

2.5.2 建立健全材料的运输、储存管理制度, 避免材料损失、变质, 保证进入现场的材料安全可靠。

2.5.3 把好材料验收关, 不使用有害含量超标和淘汰的材料。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作好防污染控制。确保材料、成品、构配件的质量。

在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同时, 在机械器具的使用上, 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模式、机械设备性能, 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技术、经济等因素, 使现场的施工机械合理配备, 配套使用, 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制定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检验等规定, 要求计量人员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以确保产品所必需的计量器具符合规定要求。

结束语

12.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十二

厦建质监[2007]14号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根据我市“十一五”经济规划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剧增;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实施,一些施工、监理企业不理性报价,一些建设(开发)单位不明智压价;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不利因素增多。为遏制重大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强化建设工程的差异化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实体质量得到有效控制,适应本市新一轮跨越式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以下若干监督措施:

一、凡属市财政投融资经评审低价中标工程(含省、市重点工程),在办理开工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采用恒加载自动采集试验的质量检测机构办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委托检验手续,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单位在申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中间验收监督之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对基础、主体结构等实体(含混凝土回弹强度、钢筋保护层等)检测的报告,监理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方可组织申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

三、建筑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高大模板工程开工备案表》(详见附表1)到我站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3、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同时邀请论证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高大模板工程验收监督通知书》(详见附表2),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我站,我站将进行验收监督。

4、高大模板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填写《高大模板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详见附表3),建设单位将《高大模板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报送我站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对本地区尚无先例的特种结构型式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验收前可采用桥梁工程有关支撑架施工承载条件试验方法作为验收条件。

6、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混凝土浇注方案。

7、高大模板工程监督我站实行首席监督工程师负责制,在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备案时我站将首席监督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四、法规规定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或委托的论证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成员必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协会公布的人员,专家组成员共同对论证报告负责;编制和审核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负全责,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论证报告由施工单位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五、塔吊、电梯、井架、整体提升脚手架、自爬式模板安装后,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将检验合格资料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塔吊、电梯使用年限超过8年,每年进行一次整机检测,并将检测资料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必须在施工合同约定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并及时拨付督促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八、施工企业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总监每旬必须组织检查一次,项目经理每周必须组织检查一次,安全员每天巡查,并且每项检查必须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内业,整改情况要有对应的反馈报告;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必须采用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九、楼板面等边长小于500mm的洞口,可用木作盖板,盖住洞口并固定其位置;边长为500-1500mm的洞口,应当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网格间距应小于200mm;边长大于1500m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挂安全网或搭设脚手架防护。

十、临边防护栏杆应当设置上、下两道直径为48mm的钢管横杆和栏杆柱,上杆离基准面1.0-1.2m,下杆离基准面0.5-0.6m,并张挂密目式安全网;临边防护栏杆或栅门应当能经受任何方向1000N的外力。

十一、电梯井口应当设置固定栅门,电梯井内搭设钢管脚手架并确保作业层满铺脚手板,非作业层至少每隔两层满铺脚手板。

十二、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操作平台四周设置防护栏杆,布置登高扶梯,操作平台可采用Φ48*3.5mm钢管组合并进行稳定验算。

十三、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30m时,基础土层夯实后浇捣100mm厚强度C20的混凝土垫层,宽度不小于1.2m,并在其上垂直于墙面放置垫木,其规格可采用2000*200*50mm;也可采用枕木支垫。

十四、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宽度不少于1.05m;悬挑梁制作应采用不小于16#“工”字钢,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转料平台应采用型钢制作,平台的搁支点、斜拉杆或钢丝绳、吊环、防护栏杆等应符合规定要求。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验收、使用、拆卸等活动闽建科(2004)19号相关要求。

十五、现浇混凝土模板的首层支撑基础必须分层夯实,其相对密实度应大于90%(基础工程完成后,按施工图先行施工地面垫层后再施工模板工程),并沿纵向或横向铺垫通长跳板,每一跨间纵横向至少设置一道剪刀撑。满堂模板支架,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支撑高度大于4m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两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十六、模板支撑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1.5m,每步距均应设置纵、横向拉杆,立杆不能采用搭接,必须采用对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步距的1/3。

十七、框架边梁模板钢管斜撑必须经验算并与其内部支撑立杆“一对一”拉结,形成可靠稳定的构造体系,不得使用旋转扣件连接。

十八、模板工程中,竖向施工荷载应采用100*100mm方木和“U”型顶托向钢管支撑有效传递;不得采用扣件向钢管支撑传递竖向施工荷载的方法。

十九、基坑(槽)、井坑应按照土质的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撑,边坡不得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因素。

二十、人工挖孔桩护壁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配足钢筋。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或安全绳,提升吊钩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

十一、在井下、下水道以及有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施工时,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在作业前要查清井道内气体的种类和浓度,确认符合标准要求后,方能施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通风良好。

十二、对井道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中毒救护用具,制定救护措施,井道口实施作业监护。

十三、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安装钢梁时,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十四、工程项目施工前应针对设备、工艺、材料和环境开展安全预评价,并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十五、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1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十三

填 报 说 明

1、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总评图上应有消防、人防、环评、规划审核意见和签章,另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表格在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大队领取,备案后交我站一份;

3、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

正式备案前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合格书》、《人防专项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消防专项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复印件;

4、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方签订的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应有招标备案章;

5、勘察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勘察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加盖原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应加盖注册勘察工程师印章,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6、设计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设计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加盖原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应加盖注册工程师印章,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监理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

监理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应加盖原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补办招标手续的应出具招标处理文件,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8、(1)施工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注册建造师证 书、(3)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资料

(1)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原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补办招标手续的应出具招标处理文件,(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原件、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原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3)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资料为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图并注明负责人姓名加盖公章;

9、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

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原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

14.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十四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措施

0 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增长, 建设工程的地位与作用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呈现出日益重要的趋势。质量与安全是建设工程的关键所在, 二者与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息息相关, 严格把好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环节, 不仅需要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督管理部门重视, 更是政府与居住使用者所关注的大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 一旦发生问题就会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而给社会安定带来极坏的影响。

1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因素

建设工程市场的激烈竞争促使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更加重视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从而使得工程质量有了普遍提高, 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验。然而其中依然还存在一些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因素。

1.1 建设单位方面

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存在较多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现象, 或者一些建设单位在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条件下就擅自开工, 这就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埋下了极大隐患。

1.2 监理单位方面

当前监理单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 如将监理业务转包给别的工程监理单位, 或者允许其他公司以本单位名义来承揽监理业务;监理人员不足以及其专业素质较低;监理资料搜集整理混乱甚至不齐全, 在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过程及隐蔽工程未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基础及主体工程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评定, 对竣工工程质量未能及时进行初验等。

1.3 施工单位方面

施工单位未制定切实可行且具有实效性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安全责任制, 或者制定了而没有落实到管理当中, 对控制成本及经济效益较为重视, 对工程质量安全抱有侥幸心理, 施工过程中缺乏或不完善安全教育制度及安全检查制度等, 使得工程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施工单位普遍存在问题如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挂靠等。一些施工单位为收取管理费用而允许资质较低企业挂靠在本单位名下, 而这些企业无论在管理能力、资金实力还是技术水平上都无法达到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要求, 最终导致工程一再转包与分包, 使得工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1.4 政府方面

现阶段我国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已经成为建设工程的有力保障, 然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却未能与社会监督力量有机结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 其安全监督机构的大部分工作不到位, 工作人员专业素养相对较低, 缺乏执行监督应具备的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掌握, 即便进行检查, 其严格程度缺乏力度, 致使“查而不严, 查而不处, 重案轻罚“现象频频出现。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来讲, 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专业与工种多、所涉及的设备与材料品种较多等特点, 而传统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个体实物的质量监督, 仅通过质量监督机构的有限实物质量检测, 使得监督工作在建设工程中因受到约束而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正确全面的核验评定与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内容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及装饰分部工程进行到位核验, 并重点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及综合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这就造成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制定相关硬性规定, 要求监督人员定期、定次结合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对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与环节也要到位核查。由于监督人员的有限性, 使得此过于具体的管理方式严重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2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措施,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鉴于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1 对于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对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设计环节在整个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工程的质量、成本, 还是效益等均直接受到设计的影响, 因此加强勘察设计工作监督管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颇为重要。其次是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其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再者, 在工程开工前要认真进行施工图审查。在施工前进行严格的图纸会审, 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与修改。设计图在经过省建设厅审查并加盖合格施工图文件审查专用章, 方可用于施工。

2.2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与违法分包等行为,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完善, 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文件进行, 以及是否严格按规定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样、试块等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2.3 对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着重检查其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依照规定配备总监与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 以及监理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再者就是监督监理文件及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及时完备, 还有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合同来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督促监理单位将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进行细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制定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与监督, 尤其注重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检查, 从而确保安全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参建各方都应在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的同时切实做到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与安全,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4 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

由于竣工验收是工程在投入使用前较为关键的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因此要进行严格全面的质量安全验收。

首先, 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进行详尽审查, 并且针对施工单位所提交的, 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问题以及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书面评估报告, 及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而提出的整改报告, 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报告等所有工程竣工文件, 对其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审查结果如有不符, 要责令其进行整改。与此同时, 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与其所制定的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 监督人员需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环节和验收内容与标准的验收评定结果等进行全程监督。

2.5 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手段及方法

政府通过改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手段与方法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效率, 例如可通过信息技术来实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 并通过及时更新改进检测设备仪器等硬件来适应建设工程的发展需求, 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有效性, 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信息化发展。

2.6 通过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监督管理人员应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 并在熟悉建设工程相关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基础上, 深入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 才能具备鉴别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能力。

总之, 只有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及时的提升与自我完善, 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同时与参建各方共同努力打造一个高效规范的建设工程市场, 才能促使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得以飞跃发展, 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美玲.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价值工程, 2014 (03) .

[2]陈大海, 章表, 钟云海.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控制要素分析[J].价值工程, 2010 (04) .

15.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探究论文 篇十五

关键词: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现如今,建筑的规模不断增加,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逐渐成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对于质量的要求也逐渐增加。另外,城市化的进程逐渐提升,建筑行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尽量让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在法律保障的空间内发展。虽然,我国的建筑规模不断增加,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如果不对其进行治理,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建筑领域的发展。

1.建筑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建筑行业的工作内容上看,其形式并不乐观,通过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结果进行研究可知,存在的问题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1在建筑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相关的设计和施工人员并没有严格地按照施工的标准和流程来进行操作,而且工作态度也不是非常明确。多数的工作人员对于建筑工程的建筑和施工都没有从根本上进行重视,只是机械式的工作,看中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根本不存在任何责任感。这种工作态度的长期存在,必然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工程的使用性能直线降低等问题。

1.2从我国众多的建筑工程事故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引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就是建筑工程出现了开裂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倒塌。因此,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

1.3在建筑装饰工作中,有些建筑单位对材料的选择环节重视程度明显不高。装饰材料的施工质量是影响建筑工程中的电气、燃气以及消防等设施能否安全施工的重要原因。如果材料的质量不达标,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缩短建筑工程的寿命。

1.4工程在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体系不明确。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监督部门没有发挥自身的职责,因此,监督质量不达标。但是,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了一些不科学甚至是违法的手段,即使在报批的环节中满足了要求,但这类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中,必然会存留严重的安全隐患。

1.5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但是有些用户发现了建筑的质量问题,但是经常找不到具体的投诉方式或者是根本无人受力。所以,建筑出现了质量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所以,建筑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建筑工程的监督机制入手,形成完整的体系。

2.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监督部门要负大部分责任,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对质量问题进行严格地控制至关重要。要在加强监督力度,做好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可靠性。具体的解决办法如下:

2.1要对工程质量监督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只有提升建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才能够提升全社会以及全行业的透明度,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才能够放心。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需要朝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方向发展,从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开始,就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还需要根据工程监督以及施工的科学方式来改进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积极性、自主性以及约束性相融合。同时还需要尽量避免出现突发的事故问题。

2.2建立预警机制和服务模式

在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提升服务工作的和谐性,并且严格按照执法行为来进行监督是至关重要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展开,需要以事先的预警工作为主,尽量将质量问题控制在最初的状态。要缩小质量问题的范围,只有找到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才能够对质量的通病进行严格地控制。同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尽量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减少被动局面的出现。

2.3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运行机制。

在提高社会监督的前提下,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效监督。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分清责任,避免管理权限的混乱冲突,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2.4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不断的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也要不断加强,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性。从工程设计阶段开始要竣工验收使用,在工程的全寿命过程中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5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对项目全过程实体质量和行为质量的监督检查内部通报机制,形成政府内部监督、监察、管理联动的局面,避免人为的行政干预,起到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制衡约束的作用。

3、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中心问题,是要建立以产品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还必须充实测试手段。提高产品质量,不能满足于部标、国标的要求,要按照国际标准来衡量,这样的国际市场才会有竞争力。要抓好设备管理、设备性能,精度不合格也就谈不上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提高也要从原材料上抓起,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各项材料试验数据合格后才能使用。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物质技术基础。强化管理,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

建设工程质量要重视全过程的管理,工程质量不仅是静态管理,更重要的是动态管理。管理是通过人来掌握的,如忽视了对工程质量和信誉切切相关的以人为本的技术质量创新——即企业素质、人力资源的开发,必然造成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全面质量管理是以全员的技术质量创新,提高人的工作质量,通过管理创新,使建设工程企业具有动力、凝聚力。形成强大潜力的内在机制,为提高工程质量,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中流砥柱,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最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4、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贯穿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中,从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到施工技术、装修方式等多项施工工序中都离不开建筑管理与质量监督工作的执行。在施工中,需要充分发挥建筑管理的功能,全面协调和处理施工中各方面发生的问题,在坚持原则的条件下,尽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对于整个工程质量好坏有着关键的影响,在工程施工中,及时合理的进行建筑管理与质量监督可以保证工程的每一道工序都符合技术要求,从而保证了工程质量。

參考文献:

[1]杨树真.探索工程质量监督新思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1(05)

[2]姚万卿.浅议加强工程质量监督[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08)

[3]江少湘.论如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J].广东科技.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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