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协议书参考

2024-07-31

同居协议书参考(精选7篇)

1.同居协议书参考 篇一

男方:_________,男,____族,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____族,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互不伤害的原则,决定同居。现为了保护男方和女方在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同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同住。

第二条财产的处理

每月领取工资后按双方工资比例提取各自实收工资的________%作为储备金,剩余工资可各自保管并享有完全处分权。

前款所说的储备金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储备金应当单独存入经双方同意办理的银行卡中,并由____方保管。

第三条家务活的`分配

所有的家务以双方共同承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在一方确有困难且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完成部分家务,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生活费用的处理

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按照双方的工资比例平摊。用于娱乐、休闲、过节等特殊情况需要花费的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各自予以支配或AA制,若有分歧以协商解决为主,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取消产生争议费用的事项。

第五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按照工资比例共同承担;一方为满足自己需要而产生的债务由该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同住期间遇到重大、复杂、疑难的事情需经双方协商决定,若任何一方未经协商擅自决定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另一方愿意共同承担的除外。

第七条双方因自愿分手结束恋爱关系或自愿解除本协议的,以任何一方提出此要求时的储备金数额为限按提取时的工资比例予以返还。前款所说的储备金仅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储备金。

第八条若同住期间因男方的行为导致女方怀孕的,男方因以尊重女方的决定为原则与女方协商解决怀孕问题,协商不成的,以女方的决定为准。

第九条女方怀孕后(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因男方的原因致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或男方提出分手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予以赔偿。赔偿费用以因怀孕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第三条中约定的储备金为限。

第十条本协议的期限为三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议的期限。

协议履行期间对协议内容异议,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任何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予以补充或修改,次数以两次为限,补充或修改后的内容经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

____年___月__日

女方: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2.同居协议书参考 篇二

在罗马时期非婚同居是男人和女人共同生活为目的, 缺乏婚姻的意义的组合。因为公法非常严格的限制正式婚姻, 所以在当时, 非婚同居是社会可以接受的, 是不违法的结合。罗马法后, 非婚同居又称为被拒绝的一种结合方式, 随着现代人的思想开化非婚同居又开始兴起, 但新行为的出现肯定会产生新的问题, 很多国家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1]

非婚同居的定义在当今社会有很多种。其中一种观点为“男女没有婚姻关系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另一种观点为“非婚同居的意思是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 但是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的结合”。在澳大利亚、法国, 德国, 都承认同性伙伴关系, 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2]在我国, 非婚同居关系是没有配偶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自愿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关系, 但要注意前提是无配偶的。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在我国, 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缺, 越来越多的问题随之产生。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非婚同居?

(一) 非婚同居的当事人没有配偶。

夫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婚姻法的非法同居行为, 不符合非婚同居的规定。

(二) 双方自愿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起生活。

(三) 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只要同居是公开的, 没有刻意隐藏, 就可以成为非婚同居的构成要素。

(四) 同居应持续一段时期。

这一点主要是为了证明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性。一些国家, 如美国的规定是超过三个月, 丹麦需要超过三年。结合中国国情, 对非婚同居的持续时间应为两年为宜。但妇女儿童属于弱势群体, 所以, 对于已经怀孕、有孩子的同居, 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应当缩短同居确定的要求的持续时间。[3]

三、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一) 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

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应有互相照顾的权利与义务。此外, 同居双方还应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家庭事务决定权, 工作的自由选择权、学习自由权, 住所商定权, 房屋居住权, 生育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解除非婚同居的权利。[4]

(二)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1. 非婚同居财产制。在非婚同居期间, 双方当事人通过共同的劳动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分配权。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 如果当事人约定共同享有、或者无法确定归谁所有则为共有, 反之则应为个人所有。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 应当对双方公平的分配财产, 当然对其中经济困难一方或者付出较多的, 应该适当地多分配一些财产。[5]

2.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

在继承财产方面, 如果有遗嘱的应当以遗嘱优先, 遗嘱规定分给同居者财产的则同居者不受法律规定的顺位限制。此外, 如果同居者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那么也应当是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的;如果同居当事人由一方死亡且没有其他继承人的, 同居另一方可以享有全部的继承权。

(三) 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 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不仅仅是对非婚生子女户口问题的关注, 更多的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与教育问题的关注。我国法律应当规定,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不可以抛弃子女, 应当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在同居关系解除时, 双方进行协商应当作为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解决方式, 协商时应当遵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经济问题和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哪一方所有。协商未果的, 再由人民法院进行确定。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 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出现在我们面前。不仅是对我们传统婚姻观念和传统文化的一个挑战, 也是对我国立法的一个挑战。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是非常空缺的, 因此要求我们不仅要保持着法律严谨认真的态度去合理地规范这一社会现象, 同时兼顾道德规范与人性化理念, 推动非婚同居以及其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更严谨、更完善、更人性化的法律制度下得到更好的保护与规制。

摘要:近年来, 人们的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传播而发生改变, 传统的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 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 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和纠纷也越来越多, 逐渐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但是我国目前在非婚同居关系这一部分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因此生活中很多纠纷和问题都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对此文章主要介绍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含义及其认定, 重点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及亲子关系三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共同生活,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江平.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64-165.

[2]王益峰.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J].法律研究, 2006 (11) .

[3]陈玉玲.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 (12) .

[4]赵新燕, 赵伟初.试论非婚同居[J].法制与社会, 2007 (8) .

[5]吴素文.非婚同居关系立法与我国的法律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 2007 (2) .

3.同居协议书参考 篇三

干柴遇烈火,寂寞男女“隐婚”同居

今年30岁的毛惠娟是豫东淮阳县人,她身材苗条,相貌出众,1999年与同镇小伙子王刚结了婚。婚后,夫妻俩在县城租了一间房子,王刚开摩的养家,毛惠娟则在家打理家务。

毛惠娟生下女儿后,家里经济日益紧张。2003年初,为补贴家用,毛惠娟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电子厂打工,月薪800元。

当年6月,毛惠娟在食堂吃饭时,和一个女工发生了争执。对方仗着人多,对她破口大骂,并冲过来要打她。这时,旁边一个青年人站出来说:“大家出门都不容易,不要胡来啊!”对方见有人为她说话,只好罢手。

为感谢这个叫杨智的工友,毛惠娟请他吃了一顿饭。杨智是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在厂里做业务员,他结婚后就一直在外打工,妻子在老家照顾父母和孩子。

两人熟悉后,常常结伴在外吃饭、逛街,感情日益升温,不久,两人便发生了关系。此后,他们更加亲密了,每到周末,就心照不宣地去外面开房。最初,毛惠娟想起丈夫还心怀愧疚,觉得不能再做对不住丈夫的事情,可又挡不住身心的欲望。次数多了,她也就麻木了,甚至认为:丈夫不在身边,有个能照顾自己的性伙伴才不会寂寞,只要不让丈夫知道,回家后仍像从前那样过日子就行了。

2004年春节后,两人各自从老家回到工厂,杨智对毛惠娟说:“每月在外开房要花费好几百元,不如租房一起住。”毛惠娟为难了:“很多工友都知道我有家,如果住在一起,人家会在背后说闲话的。”杨智便提议辞工到别的地方找事做,然后再住在一起。毛惠娟同意了。

2004年5月,他俩在东莞市石碣镇东台电子厂找到了新的工作,并租了一间民房同居。一天,毛惠娟突然担心地说:“如果以后你缠住我怎么办?”杨智想了想,说:“我们签订同居协议,按协议办事就是了。”毛惠娟点了点头。

于是,他们签订了一份同居协议,上边写着:为防止日后产生感情和经济上的纠葛,特签订如下协议:一、两人同居纯属自愿行为,只为打工期间彼此有个照应,双方都不得破坏对方的家庭,一方辞工回家,各不相欠,不得纠缠;二、同居期间,房租全部由杨智负责,平时的生活费各出一半,到时互不相欠;三、两人都有照顾对方的义务,为安全起见,毛惠娟上下晚班须由杨智送接;四、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把双方已婚的事实泄露出去……

纸包不住火,婚外情暴露无奈离婚

从此,他俩按协议过起了同居生活。杨智包揽了所有的体力活,毛惠娟负责做饭菜,两人互送礼物各取所需,他们都认为找到了最佳的生活方式。

2005年3月的一天深夜,毛惠娟急性阑尾炎发作,肚子痛得直冒冷汗,杨智赶紧把她背到医院。医生对毛惠娟说:“幸亏你丈夫及时送你过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毛惠娟住院期间,杨智不仅请假在医院陪她,还跑上跑下为她端药送茶。看着杨智忙碌的背影,毛惠娟感动不已,一时间竟忘了他们是签了同居协议的假夫妻。

现实总归还是现实,虽然他们按协议行事,可还是有防不胜防的时候。2005年7月的一天深夜,毛惠娟与丈夫王刚通电话时,杨智的手机也响了,他接听手机时不知不觉提高了声音。王刚一听,这么晚了,竟然还有男人在妻子身边打电话,便追问是怎么回事。毛惠娟费劲解释了一通,王刚才在疑惑中挂了电话。这事让毛惠娟吓出了一身冷汗。

之后,他们更加小心了,可是,纸包不住火。2005年8月,毛惠娟在外和人同居的事被同在石碣镇打工的邻居王兵发现了,并很快传到了老家。王刚听到传闻,偷偷从老家来到东莞跟踪妻子。

一个月后,他把毛惠娟堵在了厂门口,说:“我已经知道你的所作所为了,如果你还想和我过下去,就立即跟我回家!”毛惠娟吓了一跳,在短暂的犹豫之后,她连假也没请,就和丈夫一起回了老家。在回家的火车上,她偷偷地发短信给杨智,说家里有急事,已乘火车回老家,让他替自己请假。

面对丈夫的质问,毛惠娟只得说出了事情的缘由。王刚无奈地说:“只要你不再去找他,我们还像以前一样过。”话虽这样说,可夫妻俩的感情大受此事的影响。王刚独揽了家里的经济大权,每天只给毛惠娟几元钱买菜,也不像以前那样,一回家就帮着做家务活。有一次,毛惠娟不满地说:“你不是说原谅我了吗?为什么还这样对我?”王刚说:“以前我那么宠你,你还做了对不起我的事。现在我还会那么蠢吗?”毛惠娟见丈夫如此对待自己,就越发留恋和杨智在一起的幸福生活。

2006年1月5日是毛惠娟的生日,她期待着丈夫送自己礼物,可丈夫连提都没提。想到在东莞过生日时,杨智不但会给自己买衣服,还会买花,她忍不住拨通了杨智的电话。

还没开口说话,毛惠娟就哭出了声。哪知,这一幕被王刚撞见了。王刚气愤地抽了毛惠娟一个耳光,骂道:“回家了,你还在想着那个男人!我宁可打一辈子光棍,也不愿要你这样的老婆,我们离婚!”毛惠娟毫不示弱:“离就离!”

3月底,在不断的争吵中,毛惠娟与王刚办妥了离婚手续。手续一办完,毛惠娟就打电话告诉杨智:“我太想你了,一周之后赶回东莞。”不明就里的杨智也连声诉说相思之苦。

前情难续,多情女跳楼自杀

2006年4月6日,毛惠娟重返东莞。在车站,她一扑进杨智的怀里就说:“我永远都不离开你。”当杨智得知她真的离婚后,立刻问道:“好好的,你离婚干什么?”

杨智找出同居协议,说:“你以后可不能破坏我的家庭啊!”毛惠娟尽管口头答应,但却动了心思:从今往后,杨智已不是自己打发寂寞的伙伴,而是“丈夫”的候选人了,杨智对她那么好,肯定是爱她的,日久天长,他会放弃原来的婚姻和她结婚的!

5月18日,毛惠娟花200多元给杨智买了一身衣服,却没得到杨智的欢心。他掏出300元递给她,说:“你的钱自己留着用吧!请你不要忘了当初的协议,以后我们要严格按照协议办事。”见他说得如此绝情,毛惠娟哭了整整一夜。

2006年6月30日厂里发了工资。晚上,毛惠娟趁杨智睡熟后,偷偷把他的钱掏了出来。第二天中午,她把一个存折递给杨智,说自己已经把两人的钱存在一起了,存折给杨智,卡自己拿着。杨智听后十分气愤,说:“你凭什么这样做?我还要寄钱回家给孩子交学费呢!”毛惠娟没想到杨智一点也不理解她的苦心,便大声地说:“为了你,我已经离婚了,孩子也归了丈夫,难道你真想甩了我?”杨智翻出了同居协议,毫不示弱:“我们当初是有协议的,我可没故意破坏你的家庭!”毛惠娟气愤地抓过协议撕了个粉碎,说:“这辈子我跟定你了!”两人互不相让,大吵了一架。

第二天早上,杨智说:“如果你不愿遵守协议,那我们就各走各的,互不相欠,你想想吧!”说完,头也不回地独自上班去了。晚上下班,毛惠娟等在厂门口,想和杨智一起回出租屋,杨智一见她就说:“我们以后是不可能的,你想好了没有?”毛惠娟生气地指着他骂道:“你玩弄了我3年,害得我离了婚,现在不负责任了,你还是人吗?”这时,下了班的工友纷纷围上来看热闹,当人们从他们的对骂中听出事情的原委后,都指责他们不要脸,两人羞愧得无地自容。

杨智见毛惠娟不肯让步,便收拾自己的衣物,准备搬回集体宿舍。毛惠娟软了下来,低声请求他原谅:“只要你对我好,我再也不提过分的要求了。”就这样,两人又重归于好了。

虽然那天之后,毛惠娟总是听到有人在背后议论她,让她十分难受,但她并没有为此放弃和杨智结婚的念头,她想慢慢感化杨智,期待他有一天能“良心发现”。为达到这个目的,她每天除了上班,都不离开杨智半步,逛商场时也不顾杨智的反对抢着为他买东西,但杨智仍是原来的态度。见小恩小惠打动不了杨智,她一下狠心,决定怀个孩子,把生米煮成熟饭。

8月15日晚上,毛惠娟特意炒了几个好菜,还买来了酒。趁杨智喝得晕晕乎乎时,她欣喜地说:“老公,我怀上了,怎么办?”杨智一听,当即酒醒了一半,说:“怎么能这样?快点去做掉!”毛惠娟还想继续说,可杨智把碗一放,躺到床上不再搭理她。第二天,杨智再次劝毛惠娟去医院打胎,毛惠娟恳求道:“给我几天时间考虑考虑吧!”

毛惠娟没去打胎,对杨智跟得更紧了。杨智越来越反感毛惠娟的行为,准备偷偷辞职,一走了之。

9月5日上午,毛惠娟经过五楼的公司行政部时,看到杨智从里面出来,便起了疑心,追问杨智是否打算辞职。杨智只好说出实情:“我和你在一起越来越担惊受怕,你离婚了,难道非要我也离婚不可吗?”毛惠娟没想到杨智这么绝情,大哭着非要他给一个说法。他们的吵闹,引来了围观的工友。厂领导见状,也走过来训斥他们,还叫来了保安,要把他们带离厂区。

此时,毛惠娟越想越伤心:家没了,杨智又铁心要离开自己,除了留下笑柄外,自己什么都没了,活在世上还有什么意思?在绝望中,她指着杨智说:“你这样狠心,我变成鬼也不会放过你!”说完,她猛跑几步,纵身跳下五楼……

点评:打工者孤身漂泊异乡,难免身心寂寞,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同居协议”,看起来可以消除孤独,保全各自的家庭,其实不然,因为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日久生情,又有几人能潇洒到说走就走呢?况且,日久也易生变,当一方发生变故后,矛盾接踵而来,不但难以好说好散,而且有可能引发悲剧。因此,我们奉劝想以此打发寂寞的人们,千万别拿感情当儿戏。

4.同居协议书 篇四

而你所提到的,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财产分配

咨询: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配?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柴鸿运律师: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具有法律学、会计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6301040112、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299667。曾经在中国水利电力工业部第四工程局、青海海山轴承厂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的技术工作十余年,后又在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从事会计工作二十余年。长期而多领域的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现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职责。

柴鸿运律师: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青海西宁

咨询:非法同居关系怎样解除?

西宁婚姻家庭律师柴鸿运解答: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本文中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根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20xx年修改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 具体讲,即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如符合登记结婚条件,那么法律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田丰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本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希望能为遇上麻烦的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您可以免费当面或电话(18608577762)向我咨询,我将会仔细、耐心的为您解答。我的服务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于事

田丰律师: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核心摘要: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关键词:婚姻家庭 家庭律师 非法同居 贵州

咨询:非法同居算不算重婚?

毕节婚姻家庭律师田丰解答:1、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没有结婚,对外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出现,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男女双方未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那么非法同居的双方就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2、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即两次婚姻均经过婚姻登记)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过法律手续的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3、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登记结婚均不构成重婚。

5.解除同居协议书 篇五

乙方:xxx,女,19xx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xxx与元xxx相爱后于20XX年7月在××市XX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XX年xxx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xxx。xxx确认x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xxx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x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xxx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xxx十八岁之前由其母xxx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xxx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xxx的抚养教育。但在xxx未满十八岁之前,xxx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xxx愿向xxx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xxx先生从19xx年X月开始付款至19xx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xxx愿付利息。

五、xxx先生愿将xxx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x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xxx送予女儿xxx之住房,此房由其母xxx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x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xxx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xxx万借据)或xxx不对女儿xxx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及见证人:

6.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篇六

女方(乙方):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方于自**年  月  日始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期间乙方经营管理(店名)一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乙方继续经营收益;甲方无权参与其经营并获取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乙方所有。

三、期间乙方从(出租人姓名)承租位于(出租房屋的地址)一处,用于经营,租期为      至       ,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该处出租屋的`一切权利均归乙方享有,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四、期间乙方从(出租人姓名)承租位于(出租房屋的地址)一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租期为      至       ,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该处出租屋的一切权利均归甲方享有,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给予乙方两个星期的时间准备搬迁事宜。

五、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具体如下:

1、期间双方合伙做生意所获得的财产收益共计人民币   元,按双方当初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期间向外借款用于生意周转的债务,共计人民币    元,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各承担一半。

3、期间向外借款用于甲方个人非共同生活所产生债务(如甲方的赌债及包养女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应由甲方独自偿还。其中,乙方已帮其偿还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签订该协议后一个星期内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自愿承当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则应赔偿对方人民币       元(大写)。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九、上述协议是由双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后一致达成,内容真实无误,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7.从“同居”看哈代的爱情婚姻观 篇七

裘德和苏真心相爱, 历经坎坷才同居在一起, 可最终还是逃脱不了劳燕分飞的厄运。造成他们同居失败的原因有很多, 但综合起来, 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社会原因, 另一个是个人原因。

同居在现代人眼里是司空见惯的事。可是, 在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 未婚同居是有伤风化、为世人所不齿的行为。小说《无名的裘德》中, 裘德和苏在苏与费罗特孙离婚后同居, 但没有正式结婚。当时的社会给了他们很大的压力。先是裘德失去了在基督寺的工作, 接着, 在异地他乡, 房东得知他们未婚同居的事实后, 不愿意把房子租给他们。裘德的大孩子以为房东嫌他们人多。结果, 三个孩子一个晚上都上吊死了。苏认为孩子的死是上帝对她的惩罚。孩子的自杀、生活的极度贫困给了苏沉重的打击, 她终于向世俗低头, 回到她并不爱的前夫身边。这一举动把渴望精神生活和真正爱情的裘德推向死亡。苏的心中再也不能找到往日的宁静。有人说裘德和苏早生了50年。如果他们在50年后出生, 就不会有这种遭遇和痛苦。

可是, 他们生活在19世纪英国维多利亚时期。当时社会的显著特征: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在大大加快;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与各个领域的新发现打破了人们过去坚定的宗教信仰, 宗教大厦开始坍塌。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与《人类的进化》都是动摇了传统信仰的理论基础。但以宗教为基础的社会传统价值观仍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受新思想影响的苏从小就具有叛逆精神。与裘德相遇后, 她的反基督教思想对裘德影响很大, 渐渐地裘德开始对宗教产生怀疑并与苏同居。最后, 他彻底抛弃了对基督教的信仰。《无名的裘德》中男女主人公裘德和苏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同居、生子, 这在19世纪的基督教世界里是违背教义的行为。基督教认为, 婚姻是上帝赐予的, 是神圣的。婚姻一旦缔结, 任何人都没有解除婚姻的自由, 否则就是对上帝的不敬, 是大逆不道。而非婚同居、非法生子也是社会习俗和基督教教规所不能容忍的。当时基督教的思想是极端教条的。不管男女双方是否真实相爱, 未婚同居都是可耻的行为, 人人得而诛之。小说中苏和裘德的这种对爱情的大胆追求, 是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背道而驰的。因此, 他们的悲剧是必然的。但是, 通过裘德和苏的爱情悲剧, 哈代表达了他的超前的爱情婚姻观:不管有无婚姻形式, 只要以真实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都是自然合理的, 都是符合人性与道德的。

在19世纪的英国, 未婚同居是超出社会道德底线的大胆行为。当然, 造成真心相爱的裘德和苏同居失败原因, 除了社会的压抑外, 还有个人原因。苏的行为的反复无常是导致她和裘德悲剧的直接原因。苏的性格具有两面性:她既有叛逆的一面, 又有软弱的一面。她的叛逆精神让她做出蔑视传统价值观的惊人举动——和裘德同居;而她的软弱性又常常在关键时刻做出违背她意愿的事情——向世俗妥协。苏的性格的懦弱性害了她, 也害了裘德。她的懦弱首先表现她对待她和费罗特孙的婚姻上, 用苏的话说, 她是不愿意嫁给费罗特孙的, 可是由于害怕世俗, 害怕落个违抗“上帝”意志的罪名, 她还是勉强和费罗特孙结婚了。不久, 她就发现她错了。虽然她明知自己是有夫之妇, 可是她压制不了对裘德越来越炽热的情感。

在自己爱情婚姻观的引导下, 在爱情力量的驱使下, 她义无反顾地离开了费罗特孙。可是当三个孩子自杀之后, 她的懦弱又表现了出来。首先, 她把孩子的死归结为上帝对她的惩罚, 认为这是因果报应。接着, 她怀着愧疚的心情离开裘德, 和费罗特孙复婚。虽然她不爱费罗特孙, 心里依然爱着裘德, 可是她再也不能和裘德在一起了。她把对裘德的爱深埋于心底, 想通过复婚来向“上帝”赎罪, 换取她后半生心里的安宁。无疑, 苏的懦弱是导致她和爱人同居失败的直接原因。可是, 一向叛逆的苏怎么就变得懦弱了呢?苏的反抗精神与她所表现出的懦弱并不矛盾。相反, 更真实地反映出她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复杂矛盾的性格, 使苏这个人物形象显得更加饱满, 更加贴近复杂的人性。“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根本属性是人的社会性, 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 所以人的一切思想、行为必然会受到那个社会的影响。马克思曾说:“物质生活的产生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 相反, 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苏生活在保守的维多利亚时期, 不可能不受当时宗教、社会习俗、道德法律及婚姻观的影响。面对世俗偏见以及传统观念的强大压力, 一个弱女子不可能做出完全超越那个时代的壮举。虽然哈代对裘德和苏的遭遇和同情, 但从他们同居生活失败也间接暴露出哈代对自己理想的爱情婚姻观的犹豫。他也不确定自己思想能否某一天为大众所接受。

苏和裘德同居生活中途流产从某种方面也反映哈代的爱情婚姻观的矛盾性。在维多利亚时期, 同居是离经叛道的行为, 把它写入书中, 且流露出对裘德和苏的爱情悲剧的同情, 一方面体现出他勇气和胆量;另一方面也表明他的超前的婚姻观。只要两人真心相爱, 不一定要结婚。有时婚姻会成为束缚, 变成爱情的坟墓。同居是使爱情保鲜最理想的方式。然而, 苏和裘德结局的安排又折射出哈代对自己坚持的爱情婚姻观的不确定性。大部分时光生活于维多利亚时代的哈代, 他的思想必然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 不可能成为一个思想绝对超越时代的彻底的革命者。

参考文献

[1]托马斯·哈代.无名的裘德[M].洗凡, 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1999.

[2]王佩兰, 马茜, 黄际英.英国文学史及作品选读[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3]马弦.论托马斯·哈代的宗教思想[J].外国文学评论, 2003, (4) .

上一篇:光棍节短信,2012光棍节短信大全,光棍节短信祝福,光棍节幽默短信下一篇:做自己-美文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