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选11篇)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一
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
产检查
http:// 2010年04月03日17:58 人民网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国资监管部门要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在建矿井和各类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将本通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二
自2015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督查组,对全国32个省级单位、249个市县、630余家企业进行了督查检查。截至9月底,全国共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执法组38. 9万个,检查企业197. 7万家次,排查隐患256. 3万项,整改率为93. 5% ,其中重大隐患1. 39万项,整改率为81. 7% 。打击整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301. 4万起,停产整顿企业18566家,关闭取缔企业5089家,依法暂扣吊销许可证照16133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752人。
通报总结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5个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三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最近,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一些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9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单位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现状,尽快稳定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在适当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中旬至下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对象是所有行业领域,各地区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省(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四
规则》的通知
安委 〔2009〕 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九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制订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五)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六)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七)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以国务院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的专项督查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国务院并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全国安全生产简报》,定期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五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7]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1.23”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为“两会”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组织督查组,对部分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河北、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0个省(市)。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一是已关闭矿井是否关死、关实,是否达到关闭矿井标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二是督促各地加快关井进度,督查已列入第二阶段关闭范围的矿井实施关闭进度,对确定关闭但尚未关闭矿井的监管措施是否落实,防止关闭前的掠夺式开采造成事故;三是督促各地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确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加大关井力度;四是督促还未公告第二阶段关闭矿井名单的省份尽快公告。
2.技改煤矿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是否存在边施工、边生产现象;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得到切实落实。
3.节日期间煤矿停产检修和节后煤矿恢复生产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针对节日放假、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二是节后煤矿恢复生产的复产验收、人员培训等安全措施制定情况。
4.事故责任查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瞒报事故责任人的查处情况和发生事故后责任人逃逸的追捕情况。
三、督查时间
1月29日-2月11日,督查时间7-8天。各督查组具体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组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0个组,每组6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专员和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督查组要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矿井,采取针对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督查组检查2个市(地)、2个县(区)、6个矿井(包括1个国有重点煤矿)。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
4.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单位记者随各督查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道相关情况,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曝光。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未安排督查的产煤省(区、市),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请将自查情况于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6.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六
通字„2011‟13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国资委有关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公司、投资控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集团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现对进一步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对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在集团上下共同重视和努力下,集团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平稳态势,但轻伤、财产损失事故仍有发生,有的企业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扎实等问题。集团全系统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集团 安全生产现状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近期社会上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戒,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单位要坚持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安全生产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臵,采取更为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安全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宣传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按照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要求,集团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海外工程承包、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备生产、物业管理等领域为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通过企业自查、专项检查等手段,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集团其他各行业(领域)的企业也要立足实际,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各单位领导要督促下属单位认真、系统地开展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 装备、新工艺等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落实到位,切实整改。有关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集团公司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公司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专职安全队伍,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努力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包括事故报告、安全绩效考核在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出台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安 全生产基本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流程。要确保规章制度有效、管用,责任可追溯。
五、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集团公司将抓紧开展作业场所安全预知培训和试点,开展承包商安全管理培训。各单位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将班组作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排查治理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要重点加强班组长队伍的建设,加强班组长的培训,发挥好班组长的作用,明确其职责,加大奖惩力度,切实带动基层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基层员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切实加强集团安全生产能力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和技术投入,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当前要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按照简明扼要、科学实用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包括新闻发布等内容在内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预案演练,努力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达标。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 综合预防措施,汲取近期社会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确保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集团做强做优、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工贸一体化大型企业集团提供安全保障。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国资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存档 共印2份
2011年8月8日印发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重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经营建设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再次 警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必须从零开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特殊阶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和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隐患排查。1.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要适应高速铁路发展对运输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继续在京沪高铁沿线四省三市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2.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3.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交 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
4.以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二)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关部门要适应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过程。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实事求是地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着力加快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一)以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各地区、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臵、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确保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己颁布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以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典型经验为突破口,继续支持鼓励各地开展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要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并以此为引领,大力推动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
(一)以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 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规范设臵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一些地区探索创造的诸如“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网格化”属地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审计表”和以细化分工、规范程序、监管闭合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监管监察模式等,推动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全面和有效落实,确保执法到位。探索建立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安全性、可靠性安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情况、认真加以处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强化对各级政府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 前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得搞速成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八、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要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注重把事故后责任追究与事故前防范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扑下身子、求真务实,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迅速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请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8月31日前,将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切实加强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1‟103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以及近期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安全保障,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切实提高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马虎。各中央企业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把安全生产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臵,采取更为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到实处。要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 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切实提高产品和工程的安全性。
二、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中央企业要立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近期全国生产安全事故为戒,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落实到位,切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动态监控。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须停产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国资委将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派出检查组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贯彻《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操作流程,坚决杜绝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要确保规章制度有效、管用,责任可追溯。要及时清理、修订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变化要求的制度,根据业务特点迅速弥补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的制度空白点。要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外优秀企业的安全对标,促进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
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第 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要建立与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设臵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把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才充实到安全监管专业队伍中,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专职安全队伍,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探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属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一类的企业必须全面建立安全总监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在集团总部设立安全总监,进一步强化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掌控。积极探索向下属单位层层委派安全总监的制度,加大对基层单位的监督力度。
五、着力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中央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将班组作为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排查治理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沿阵地。要广泛开展安全岗位达标活动,从班前会、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记录等基础工作入手,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防范技能、企业安全文化和对基层员工的关怀落实到班组。要重点加强班组长队伍的建设,把责任心强、具备较好安全生产技能、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员工及时充实到班组长岗位;加强班组长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发挥好班组长的作用,明确其职责,加大奖惩力度,切实带动基层员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员工做到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提高基层员工防 范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切实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
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攻方向,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做好“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转型升级规划和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谋划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制修订规划过程中,要体现“建立一大特色体系,创建一流安全业绩”的要求,科学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系统梳理安全生产风险点,高效合理地配臵与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相适应的各类资源,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科技兴安”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上新台阶。
七、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中央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投入,加快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要严格制定并实施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提高事故预防预报水平。要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设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等科技成果,淘汰安全性能差、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的传统生产方式,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重大课题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加快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信息化纳入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以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为依托,建立跨区域、多层次、网络化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把安全生产制度、规程通过信息化应用加以固化和强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要推进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化,把视频技术、定位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应用到作业现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测和监控。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信息化,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和案例资源的共享,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信息技术指导应急培训和演练,科学管理和调度应急资源,及时妥善处臵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应急响应有序进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站、报刊等宣传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创造和谐的安全生产舆论环境。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理念的宣传,使“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逐步成为广大干部职工共同的价值取向。要加强对外宣传,大力宣传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积极举措和典型案例,树立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良好形象;中央企业特别是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要主动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信息。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各类突 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超前预防,形成安全管理闭环。要按照简明扼要、科学实用的原则,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加强预案演练。要把突发事件的新闻处臵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发言人迅速介入;要妥善接待新闻媒体,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态度,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请各中央企业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至国资委综合局。
联系人:国资委综合局 柳长森 电 话:010-63193057 传 真:010-6319266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七
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现就切实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认识
安全监管装备是安全监管队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保障,是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几年来,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规划〔2005〕19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监管装备水平有所提高,监管能力不断增强。但由于安全监管装备基础薄弱,资金投入仍然偏低,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装备仍然数量不足、种类不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装备建设,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当务之急。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把装备配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实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装备配备工作。
二、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
为推进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装备标准》,附后)。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监管装备的配备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中,要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区重点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有所侧重,突出重点,优先配置重点、急需装备。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装备标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针对各地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特殊性,在统一配备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差别配置,确保本地区监管装备配备工作满足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工作需求。
三、努力落实对安全监管装备的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安委〔2009〕4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各级由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的要求,本着分级、属地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责任,依据《装备标准》,制定本地区装备配备实施方案,在地方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套、补充与更新,逐步加大地方政府在监管装备方面的投入,不断完善安全监管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装备管理
要监督和指导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监管装备的管理,明确专项装备使用范围。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管装备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监管装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校验;逐步建立完善专项装备的报废和更新制度,规范专项装备报损、报废及更新换代的程序;落实装备管理的责任,保证装备的完好率和出动率,确保专项设备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得到及时补充更新。
五、逐步提高装备应用效能
要监督和指导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把专项装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列为相关人员基础业务技能培训的内容,把专项装备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可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增强培训考核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培训,使监管执法人员了解装备的性能、技术参数和具体的功能作用,熟悉掌握正确使用和保养的方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提高专项装备的应用效能。
各地区可按照《装备标准》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配其他相关专项监管设备。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装备标准》,为设有独立机构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和三级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制定完善相应的监管装备配备标准。附件:安全监管部门专项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八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
安委办〔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要求,现就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一)所有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运输和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正在生产准备和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排查近两年发生过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企业,新建化工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城镇化工企业。
(二)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重点排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质量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以及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等。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以及审查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
2.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符合性;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情况。
3.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设备、重要机组、高温油泵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和检维修情况,检修复产热紧措施落实情况;仪表联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仪表完好和联锁自动保护仪表投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完善和投用情况、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表的投用、完好以及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4.检维修作业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即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6.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企业厂区内外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8.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和操作规程、工艺技术管理、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取证情况;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11.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演练情况,应急器材配备情况,与当地大型企业、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合作关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重点是储存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大型石油、成品油储罐区,涉及氯、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安全监控仪表完善、完好和投用情况;特别高、低液位报警联锁仪表的完好和投用情况;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液体储罐防超温超压、防串料跑料、防雷、防汛、防倒塌措施的落实情况。
3.仪表、安全附件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超储现象。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5.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
6.消防设施、应急器材的配备和管理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重点是承运剧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和易爆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和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资质。
2.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
3.运输车辆、槽车罐体、配载容器和安全附件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4.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落实情况。
5.应急处置器材、防护用品、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标志灯、安全标示牌、运输通行证配备情况。
6.运输车辆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7.防止客运车辆夹带危险化学品的措施落实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重点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液化气体充装单位。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充装)许可证及许可经营范围;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符合性;“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及落实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的落实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槽车罐体惰性气体置换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3.埋地油罐、充装车辆、气瓶等的设备、仪表、安全附件、报警系统检验情况,防渗漏、防上浮、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装卸软管水压试验情况,液化气体充装站防超装措施落实情况;毒介质洗消装置配备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在液化气体充装环节的落实情况;站内外安全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着重围绕以下内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1.各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管理和主管部门。2.管道上方违章占压、防护距离不够、标识标志缺损、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以及各类管道管线交叉铺设等突出问题。
3.权属单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
三、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排查整治下列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生产行为,主要包括: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证多厂”或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等。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即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主要包括:超许可范围违法生产礼花弹等A级产品;危险作业工(库)房现场作业人员超核定数量;成品、半成品、药物库房超核定药量储存,工房滞留药量超核定药量;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
5.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中边施工边生产经营。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高温雷雨停产规定组织生产。
8.礼花弹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产品进行标识和登记。
9.已撤销礼花弹生产许可范围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礼花弹或未对原库存产品进行妥善处置。
10.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
11.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环节。重点排查整治烟花爆竹产品种类、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全面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使用非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混装运输;在客运车辆或其他运输车辆中夹带运输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等。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注销或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被依法取缔关闭后,仍然非法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在家庭作坊或窝点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四、时间安排
从2011年8月中旬开始到2011年底结束,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立即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行再部署。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督导阶段。2011年9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基层单位部署并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2011年10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三)整改验收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2011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再次对重点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验,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使各项工作措施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特别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本次隐患排查整治为契机,建立健全制度,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加强指导,确保隐患排查取得实效。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把隐患排查整治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当中,采取激励措施,发动全体员工主动查找隐患,使隐患排查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列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转包分包专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9号)要求,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
(四)落实责任,严防监督检查走过场。各级安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地区要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确抽查检查企业的数量或比例及必查企业的名单,确保覆盖面,对重点企业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确保全覆盖。要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跟踪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五)及早筹划,做好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季节性特点,在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同时,及早谋划部署今年秋冬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力度,确保今冬明春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九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十一月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11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继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补课”工作,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认真做好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一、总体情况
到11月末,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761523家企业和单位共累计自查隐患4871284项,已自改4553137项,整改率93.5%。其中:自查重大隐患82907项,已自改69990项,重大隐患整改率84.4%;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5921项,落实资金1481553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2525项,采取监控措施13073项。在2761523家企业和单位中,工矿商贸企业1470309家,累计自查隐患3425915项,已自改隐患3212824项,整改率93.8%;自查重大隐患58046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0261项,整改率86.6%。1291214家交通运输重点行业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1445369项,已自改隐患1340313项,整改率92.7%。其中自查重大隐患24861项,已自改重大隐患19729项,重大隐患整改率79.4%。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中,全国共检查重大基础设施210071处,查出安全隐患156564项,已整改127723项,整改率81.6%。其中查出重大隐患4690项,已整改2248项,重大隐患整改率47.9%;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563项,落实资金45812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611项,采取监控措施1872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90起。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538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10166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067人(已判决1009人);受党政纪处分3784人;受行政处罚4315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56187个,已取缔129919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37561个,已取缔36485个,正在打击1076个。
二、主要特点
从11月份的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认真部署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印发了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的通知,对“回头看”进行再部署,并严格进行督查。山东省抽调厅级领导干部带队包地市,对本省所有地市进行督查。河南除省政府组织督查外,还组织市级督查组82个、县级督查组439个、部门督查组790个,共查出隐患17867项,整改率93%。河北省在“回头看”阶段,省、市、县三级组织682个执法队、2800余名执法人员,同时邀请1100余名专家对企业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了复查,发现安全隐患2008项,下达各类执法文书799份,罚款1123万元。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进行了督查,督促企业加快隐患整改步伐,目前全省417家非金属地下矿山中已有401家经过整改实行了机械通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对部分隐患整改进度慢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了查处,暂扣了7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铁道部组织了3个督查组,对铁路桥梁、轮船渡口、安全运营等进行了检查。水利部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大型水库、病险水库、拦水闸、泵站等进行了检查。公安部、建设部、民航总局、电监会等部门也组织督查组,对本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的情况进行了督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组织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对2家重点核设施单位进行了核与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二)深入开展“三类重点对象”“补课”活动
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前一阶段隐患排查申报为零的企业以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方和企业(以下统称“三类重点对象”),认真排查梳理,逐一落实责任,步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补课”工作的开展。天津市对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和没有参加第一阶段自查自改的企业全部进行了“补课”,逐级落实区县、乡镇和村委会以及企业“补课”责任,各区县政府分别与所属乡镇街道签订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责任书。黑龙江省督促13757家企业、单位进行了“补课”,查出各类安全隐患49165项,已整改49023项,整改率99%;省政府安委会还专门下发通知,将督查组与省政府交换意见时的讲话印发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铁工四局宜万N13标项目部汲取“11.20”高阳寨隧道进口岩崩事故教训,决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延续到2008年一季度末。
(三)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各地区对隐患整改采取挂牌督办、公告监督、加大投入等措施,强力推进重大隐患整改、销号。上海市对33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促整改,目前已有25家提前整改完毕,其他单位也正按照计划积极落实整改。甘肃省对全省列入治理计划的176项重大隐患进行了公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云南省在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中,查出隐患2116项,已整改2009项,整改率91.4%。其中,重大隐患66项,已整改38项;尚未整改完毕的28项重大隐患已列入治理计划,落实资金35440万元,采取了监控措施。交通部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排查出的隐患,制订了危桥三年改造规划,已落实了17座危桥的整改工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对部分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制定了整改计划和安全规范措施,实施重点监控。
(四)打击“三非”态度坚决,成效显著
11月份,各地区进一步加大打击“三非”工作力度。贵州省取缔非法建设的采煤窝点1159处(次)、非煤矿山417处(次);取缔非法生产的采煤窝点2595处(次)、非煤矿山1529处(次)、烟花爆竹企业29家;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经销点234个。天津市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1起,刑事拘留2人、治安拘留9人。河北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收缴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折合黑火药1770公斤、烟火药2500公斤,处理相关人员133人,其中逮捕12人、刑事拘留26人、劳动教养2人、治安拘留77人。山西省太原市在完成关井指标的基础上,依法又多关闭了10座矿井;晋中市人民政府在打击非法采矿成果突出的灵石县举行扫黑除恶斗争及整治私挖滥采行动公处大会,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处理。
三、存在问题
一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仍然存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抓的不实、工作不力的问题。个别地方只是转发上级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的文件,没有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没有深入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补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死角和漏洞的情况不清楚、不掌握,责任和工作不落实。
二是部分地区和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11月份,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较大以上事故频繁发生,其中发生3起重大事故、死亡35人,5起较大事故、死亡20人。暴露出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开展了近半年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三是一些地区和单位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市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缓慢,关闭的矿井未达到关闭标准;瓦斯治理在一些煤矿企业还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管用,事故隐患仍很突出。
四是参加自查自改面不宽,重大隐患整改率不高。十一月份参加自查自改的工矿商贸企业只比上月增加248627家,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隐患不到2项;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仍然很低,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中的重大隐患整改率还不足50%。
五是部分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重视不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分析研究不深,没有把好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动作不快、力度不大。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贯彻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巩固专项行动已取得成果并力争取得更大成效。需要“补课”的要继续“补课”,需要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要继续进行“回头看”检查,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按计划继续整改,隐患整改工作达不到“五落实”要求的,要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整改不完不得销号。要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隐患得不到整改引发事故的,在事故调查时要调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期间有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失职、失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要突出重点,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做好年末岁首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警觉,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今年以来发生事故的教训,突击抓好重点高危行业、事故多发地区、问题积累严重的企业;各行业和企业要通过对事故的综合分析,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环节和工序;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较大、重大、特大事故。
(三)要继续保持打击“三非”的高压态势
年底市场需求旺盛,“三非”现象将会有所抬头。各地区要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对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严防“三非”现象蔓延。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三非”行为。对因“三非”导致事故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企业数量多、条件差、隐患多等问题,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采取对策,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自觉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五)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今年以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地区、行业好的做法,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由阶段性集中开展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10.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十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中秋节、国庆节(以下统称“双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双节”处于旅游旺季,也是生产经营活动旺季,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做好“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于营造“双节”良好的安全氛围,完成今年后几个月乃至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推动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握“双节”期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统筹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解决突出问题,着力事故防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双节”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切实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奖惩,抓实、抓细、抓好“双节”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 “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严格执行企业尤其是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扎实推进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浓厚氛围和强大声势。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特别要针对在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技改过程中一些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强化联合执法,彻底查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督促检查活动,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现象反弹回潮的严重态势,努力在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取得明显成效。
四、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严禁通过滚装船、集装箱等运载工具在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监管监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防拥挤踩踏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要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切实加强“双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双节”期间值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和部门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切实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确保遇有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进行处置。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进一步部署,并请各省级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排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国庆节期间负责人及调度人员值班安排情况(见附表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本地区各类煤矿国庆节期间停产检修、放假安排情况(见附表2),于9月2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
电子邮箱:ddc@chinasafety.gov.cn
附:1.2010年国庆节期间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调度值班人员安排情况表(http:///gzdt/att/att/20100916/001e3741a2cc0dfbc14201.doc)
2.2010年国庆节期间各类煤矿停产检修安排情况表
(http:///gzdt/att/att/20100916/001e3741a2cc0dfbc14602.doc)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7〕18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各中央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将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一并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和会同下属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中央企业总部要及时掌握下属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的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于8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
各中央企业总部除按有关行业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各基层企业和单位进行自查自改外,要结合自己的实际从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环节入手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重点检查七个方面内容: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各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落实及业绩考核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管情况;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情况等。上述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到工厂(矿)、车间(队)和岗位。
二、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对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排查情况,重大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申报登记、辨识分级、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对新员工(包括新工人、农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实习生等)的岗前培训和班组(工段)、车间、厂级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四、检查安全投入情况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在企业成本中专项列支安全费用情况,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的情况,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实行专户管理的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情况;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情况,对兼并、收购、改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整治的情况。
五、检查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和对承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建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安全职责的情况;建立严格的现场组织管理、作业管理和相关安全规程的情况;企业总部建立和执行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的情况。
六、检查应急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培训和企地联合实战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事故时或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实施情况等。
七、检查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漏报和谎报瞒报行为及查处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调查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或建议的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
三、认真整改的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推荐阅读: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03-06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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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安%A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