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共12篇)(共12篇)
1.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一
社区服刑人员手册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如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矫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0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
2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
6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
0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
2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
4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臵帮教有关规定,与安臵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6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8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
0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2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规定任务。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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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二
一、什么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教育
“子曰:吾, 十有五, 而志于学, 三十而立, 四十而不惑, 五十而知天命, 六十而耳顺, 七十而从心所欲, 不逾矩。”西方近几十年的热门话题“自我实现”, 早在几千年前就已经成为了孔子及其弟子们学习的主要内容。自我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自我实现, 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就是自我教育。孔子提倡的“学而时习之”和“见不贤而内自省”等其实就是自我教育的精髓所在。
自我教育是指帮助受教育者充分发挥自己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使之能进行自我认识、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 肯定并坚持正确的思想言行, 从而不断完善的过程。但自我教育并不是指自己强迫自己学习, 它必须是一种自发的需要, 学习只是一个过程, 学习也不是目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教育也是如此。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教育是服刑人员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形式, 自觉地树立新的观念, 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从而顺利进行再社会化, 实现新的人生发展目标的过程。这样, 可以使服刑人员能尽快地融入社会, 积极地生活, 避免重新犯罪, 提升综合素质。
二、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的价值
1. 改变传统的被动教育模式。
传统的教育理念是封闭保守的, 它重在强调系统学习, 而缺乏主动创造性, 忽视了能力的培养和发展。一直以来,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模式也是传统的, 大多数的教育是服刑人员非自觉自愿地接受各项知识, 以集中教育为主, 再辅以一些其他类型, 这样的被动教育效果甚微, 因为服刑人员永远是被教主体。而自我教育则不然, 服刑人员既是教育主体, 也是被教育主体, 两者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 是一个统一体。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兴趣与需要, 自行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和形式, 扬长避短, 将知识与技能、技能与素质进行良好匹配, 切实提高教育实效, 由此也可以避免因强制被动教育而带来的抵触情绪。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提出了著名的自我理论, 他认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两个自我, 一个是实际自我, 另一个是理想自我, 如果两者之间差距很大, 那么他的心理就容易出现问题, 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固有的、先天的维护自我的动机。因此, 通过自我教育, 能使服刑人员“反客为主”, 缩短实际自我与理想自我之间的距离, 凸显他们强烈的自我意识, 激化他们积极的改造需求, 走向自我实现。
2. 顺应态度转变的基本规律。
心理学研究表明, 态度的发展与变化有着一定的规律。凯尔曼于1961年提出了态度转变通常包括服从、同化、内化等三个过程。首先是服从阶段。这是一个仅限于表面上转变观点和态度的时期, 从行为上表现为顺从与被动, 一般地, 社区服刑人员刚入矫时会慑于法律和制度的威严, 为了避免处罚或获得奖励而采取一时性的表面服从行为。接着是同化阶段。随着不断地矫正教育, 服刑人员的态度和行为会越来越接近社会团体, 接受新的观点, 表现出一种自愿认同, 而非前一阶段的受外界压力而为。最后是内化阶段。这是服刑人员的一个自觉矫正过程, 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实践, 服刑人员的内心发生深刻的变化, 能将新的观点和思想纳入与社会共融的态度体系, 此时转变后的态度是深层独立、稳定而持久的。自我教育的特点则更加顺应了这个态度转变的规律。与此同时,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要充分认识到这个规律, 积极地将主动施教与自我教育紧密结合, 善于抓住一切机会, 捕捉各种信息, 帮助服刑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社会知识的内化, 早日实现真正的回归社会。
3. 实现个体终身发展的目标。
20世纪60年代, 受系统科学方法论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人文大家开始注重研究人的毕生发展, 即关注个体从妊娠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的成长及变化。他们认为, 人的一生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 各个阶段有其不同的任务和特性, 且由各种不同因素所决定。前已述及孔子《论语》中的那一段话, 还有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埃里克森的八阶段理论, 都表明了人是终身发展的。由于服刑人员进行了不完全的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 导致违法犯罪, 因此, 服刑人员尤其必须有志于终身发展, 找到新的人生坐标, 找到与社会的共存感, 找到对人的认同感, 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可是社区矫正是有期限的, 为了实现终身发展的目标, 自我教育成为了必然要求。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出, 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 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 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可见, 服刑人员只有把社会作为自己终身发展的学校, 通过自我教育, 不断调整自我认知, 学会做人、做事和生活, 树立坚定的人生信念, 提升自我实现的能力, 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
三、实现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的途径
1. 改变认知, 自觉领悟。
心理学家艾利斯认为, 人的情绪困扰和不良行为不是由于某一激发事件直接引发的, 而是由于经受这一事件的人对它不正确的认知和评价所产生的错误信念所直接引起。错误信念也称为非理性信念。所以, 在自我教育过程中首要的是让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的思维方式和信念有不合理的地方, 必须学会改变不合理认知, 通过不同形式慢慢领悟, 进行认知重建。服刑人员可以通过阅读书籍、记日记和编写故事等形式, 澄清不合理观念, 消除不良的自我暗示;可以利用辩论技术, 自己说出不合理观点, 与自己或他人进行辩论、讨论, 直至自愿放弃错误信念和思维方式;可以通过换位思考打破惯性思维, 惯性思维是在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方式、程序和模式, 它会深入到潜意识中反过来支配人的行为, 当服刑人员遇到问题时, 要学会转换角度, 变换位置, 理清思路, 找出自己的错误, 来个“反其道而行之”, 这样可能会使心灵得以放飞, 实现超越自我。
2. 矫正行为, 自觉慎行。
杨伟康在《悟破习》一书中提出, 通过“悟”、“破”、“习”可以通向成功。“悟”, 通过领悟, 从无意识的无能走到有意识的无能;“破”, 采取突破性的行动之后, 从有意识的无能走入有意识的有能;“习”, 再通过不间断的勤练, 从有意识的有能进入无意识的有能。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虽然积习难改, 但作为服刑人员要有正风破习的勇气和信心。 (1) 榜样示范法。学习历史伟人、民族英雄及周围优秀人员, 使服刑人员领会榜样良好的行为规范, 深受感染, 能从他律转为自律, 不再为积习所蔽。 (2) 阳性强化技术。当服刑人员做出某些良好的反应或拒绝某些不良行为时, 及时地给予自己一定的奖励 (对自己的认可、物质奖励等) , 获得奖励后, 又会反过来促动服刑人员重复这些行为, 达到建立新行为、消退旧习的目的。 (3) 自信心训练法。许多服刑人员被判刑后, 孤寂焦虑, 自感前途渺茫, 对生活缺乏信心, 行为上自我封闭, 服刑人员可以通过良性暗示、幽默、音乐欣赏、情感宣泄或拓展人际空间等多种方法, 摆脱自卑的束缚, 建立理性的自信系统, 悦纳自我。
3. 投入情境, 自觉参与。
在自我教育中, 必须将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结合起来, 矫正工作者应积极组织一些有益活动, 提供、创设一些具体的情境, 引导服刑人员主动投入其中, 使服刑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获得体验, 受到感悟。 (1) 公益爱心活动。服刑人员可以主动踏入社会, 多多参与公益活动等, 在帮助他人的同时, 也帮助了自己, 改变了自己。这也是最常见的一项活动, 但不能流于形式, 服刑人员可以自行加入公益团体, 成为固定的志愿者, 也可以单独进行, 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成为一名默默无闻的爱心人, 因为自我教育的道德意义恰恰在于感到并认识到自己是一个“负有义务的人”, 人必须要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2) 团体心理辅导。在团体的情境下, 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 促使服刑人员在活动中观察学习、体验领悟, 实现认识自我、探索自我、改善自我, 产生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 形成一种彼此关心、相互尊重的关系, 达到促进服刑人员良好的适应与发展的目的。 (3) 角色扮演。通过游戏活动、剧本表演等形式, 服刑人员扮演一定的角色, 模仿角色行为, 体验角色的思想, 表达出无法用言语描述的情感, 唤起创造力和想像力, 进入深层的自我认识。它富有趣味性、互动性, 但必须有专业人员的辅导和帮助, 正如有位名家所说:“我十分坚信, 能激发出自我教育的教育, 才是真正的教育。”因为服刑人员是因触犯法律而接受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 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异于他人, 需要有人正确地导向, 帮助他们进行自我教育。
苏霍姆林斯基说:“一个少年, 只有当他学会了不仅仔细地研究周围世界, 而且仔细地研究自己本身的时候;只有当他不仅认识自己的内心世界的时候;只有当他的精神力量用来使自己变得更好、更完善的时候, 他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而作为正在接受再社会化的社区服刑人员来说, 也更应是如此。自我教育是“自我”和“教育”两个概念的结合, 教育带有一般性, 而自我则具有特殊性, 因为它需要社区服刑人员发挥自我能动性和自我控制力, 更需要持久性和终身性。
摘要: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教育能力, 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充满信心, 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做一个自尊、自立、自强的守法公民, 是当前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针对目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教育形势, 分析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的价值所在, 提供实现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的多种途径与方法, 对于提高服刑人员的综合素质, 确保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 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社区服刑人员,自我教育,价值,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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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立红.浅谈心理学知识在社区矫正教育中的应用[J].科教导刊, 2012, (1) .
[3]张荣艳.社区矫正教育方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30) .
[4]崔竹.论自我教育的当代价值及特点[J].教育探索, 2012, (12) .
3.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三
一、总体情况
为准确掌握两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目前的就业状态,此次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表》问卷1443份,提供有效信息1435条,调查范围为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其中,社区服刑人员247人,刑释解教人员1188人,两类人员总计1435人,其中已经就业的有1162人,未就业的252人,另有21人未填写。252名未就业的两类人员中,有就业愿望的159人,占未就业人员的63%;无就业愿望的84人,占未就业人员的33%。另有9人未填写就业愿望,占未就业人员的4%。
二、未就业人员具体情况
昌平区共有未就业两类人员252人,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有就业愿望的159人中,3人为残疾人,8人正在享受低保待遇,7人由于照顾家人未能实现就业。95人的就业意向为企业招用,占未就业人员的38%;另有20人就业意向是自谋职业,占未就业人员的8%。
其次,无就业愿望的有84人,其中有5名残疾人,2人正在享受低保待遇,3人由于照顾家人未就业,其他原因的有74人。其中一些人是由于家里有房子出租,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而不愿意就业,有些是由于身体残疾,年龄偏大而不愿意就业。
三、未实现就业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两类人员未能实现就业有很多原因,包括社会环境等客观原因和个人认识、能力和信心不足等主观原因。个人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认识不足
对目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势认识不足,对当前的就业政策认识不足,对自身上岗能力认识不足。
2.能力不足
两类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大、学历低、又缺乏专业技能的问题。
3.信心不足
两类人员中部分人员存在较严重的自卑心理。一方面由于自身职业素质较差、学历低、年龄大;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两类人员的身份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对于就业问题既渴望又害怕,对于能否实现就业缺乏信心。这就使得他们在求职过程中缩手缩脚,错失就业良机。
四、主要措施
1.摸清信息底数,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两类人员就业信息档案,全面掌握两类人员的年龄、学历、技能水平、工作状况、就业愿望和培训意向等信息,建立定期进行入户走访、电话询访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为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奠定基础。
2.加强心理辅导,提升就业信心
两类人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遍存在自卑心理。因此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是促进其就业的关键。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应让两类人员了解体会到政府的支持,公众的不排斥,以及自我价值的存在。
3.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部分两类人员因长时间脱离社会,缺少一技之长。对此可以根据两类人员自身的特点和意向,结合社会岗位的需求,推荐两类人员参加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提升就业能力。
4.鼓励自主创业,实现自力更生
充分评估两类人员自身资源,结合个人意向,对于有创业意向的人员,推荐其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同时,宣传市区政府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如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及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政策,减轻创业成本。
5.倡导平等机会,营造包容氛围
打破社会大众和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对两类人员不同程度歧视的现状,取消用人单位普遍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限制性条件,通过调整政策导向,倡导公平、平等,营造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客观、全面认识两类人员,积极接纳他们,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社会环境。
6. 履行政府职责,实行托底安置
在促进两类人员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部分两类人员难免因各方面的原因未能实现就业。对此类人员,应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就业安置基地,实现托底安置,促进其稳定就业。在托底安置的过程中,再深入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工作,促进其逐步实现社会就业。
五、小结
两类人员是一批特殊的、受歧视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能否顺利再次融入社会,不仅关系到其自身及家庭的命运,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实践证明,能否促进两类人员实现较为理想的就业,是关乎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因此,加强职业指导促进两类人员实现就业,尤为重要而迫切。
注: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指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统称,刑满释放是指在监狱服刑终止,刑期结束释放;解除劳教是指在劳改农场、劳教所、戒毒所等机构完成规定的教养活动后回归社会。
4.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篇四
(浦社矫)字第()号
(市、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社区服刑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南皮县,因
(外出事由),现临时居住于 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拟委托贵单位实施异地委托管理。
妥否,请函复回执。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字第()号)已收悉。经我办审核,认为该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不符合)异地委托管理条件,决定(接收,不接收)该社区服刑人员。特此告知。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
()字第()号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研究,同意社区服刑人员 到 市 县(市、区)乡镇(街道)临时居住,并于 年 月 日前报到。请贵单位根据社区矫正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异地委托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
报到通知书回执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字第()号)已收悉。社区服刑人员 已于 年 月 日报到。特此告知。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外出保证书
本人申请到异地服刑,保证接受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到受托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服从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监督人担保书
本人是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人,在其外出期间,本人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2.保持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服刑人员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反映。
担保人:
5.贵州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考核奖惩 篇五
学习培 训 总 结
俭坪乡召开了《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学习培训会,会议由政法委书记刘飞主持,乡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刘飞书记组织全文学习了《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将文件重要部分摘录,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详细讲解,并强调在服刑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所将依照考核奖惩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量化。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一定遵守文件规定,踏实工作,遵纪守法。并对俭坪乡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尽快掌握、领会《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内容,及时应用到工作当中去。二是要求进一步认清形势,服从监管,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三是要求广大监护人不能放弃社区矫正人员,要帮助他们改邪归正。督促其按时报到,积极参加相关学习、培训和公益劳动,使其早日解除矫正,为社会作出贡献。在培训会上,司法所负责人要求全体矫正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增强认识,认真配合矫正工作。要摆正位置,明确身份,时时警醒,珍惜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努力改过自新;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主动接受改造,定期做思想汇报;
增强自信,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矫正改造,在改过自新的同时,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过本次集中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改造意识,更好地促使他们悔过自新,争取早日融归社会。
俭坪司法所
6.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六
近年来,为提升社区矫正实际效果,XX市XX镇司法所一直秉持“自力更生为主,帮困扶贫为辅”的工作理念,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家庭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境遇,引导他们真正回归社会正途。其中,蒋某就是社区服刑人员自主创业成功回馈社会的典型代表之一。
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家住XX市XX镇XX村X组X号。XXXX年X月,蒋某因犯盗窃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年,剥夺政治权利X年并处罚金XX元。在服刑改造期间X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X年,并于XXXX年XX月XX日被裁定假释,社区矫正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XXXX年的早春,蒋某出生在XX省XX市XX乡XX村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由于父母都在XX外出务工,年幼的蒋某最初寄养在爷爷奶奶的家里,X岁以前的蒋某对于父母的记忆是很少的。跟很多的农村留守儿童一样,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留在家里的多是老的老、小的小。而老人由于文化程度低、监护能力差,无力或无暇照顾小孩,更别说从学习和心理上给孩子以帮助,蒋某的性格在那时已经有所改变。到了上学的年纪,X岁的时候父母把蒋某带到了XX,在XX区XXXX小学读书,由于学习底子较浅,蒋某的成绩总是不温不火,日子也就这么一天天过着。XX岁的时候母亲独自回到XX在家务农,父亲继续留X打工,蒋某回到家乡XX读初中。毕业后,父亲把他带去XX学习钳工,但是钳工是个辛苦的职业,独生子女的他根本受不了那份苦,为此父子俩经常争吵还动过手。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经过朋友的介绍,蒋某孤身来到XX,从事网络业务推销员的工作。在此期间,在XX的地下车库里,一群来自全国各地的社会底层青年,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状况,臭味相投,一拍即合。XXXX年至XXXX年的X年里,蒋某伙同XXX、XXX、X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共计XX起,数额巨大,蒋因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XX年。
自投改以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蒋某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认罪服法,服从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平时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劳动,从事监区横机劳动能够吃苦耐劳,不怕脏不怕累,较好的完成了民警交给的生产任务,多次受到监区的表扬。平时自觉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端正学习态度,从思想上能认真对待教育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服刑期间,注重文明礼貌,讲究卫生,能配合组长搞好个人和集体的卫生工作。鉴于蒋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XXXX年X月XX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蒋某假释。
告别了高墙电网,呼吸着外面世界的新鲜空气,沐浴着清晨明媚的阳光,蒋某已经跟外面的世界分别了整整X年,对他来讲有些陌生跟茫然。走在回家的路上,家乡已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XX大桥建成通车,XX大港强势崛起,乡镇行政区划重新调整,从前又窄又小的泥土路早已被宽阔整洁的水泥路取代,路旁清一色的种上了绿色的植物,曾经破陋不堪的房屋也早已换成了一排排整齐的小洋楼,很多儿时的小伙伴们都已成家立户,娶妻生子,前女友也早已嫁为人妇。蒋某明白自己跟社会已经脱节了,自己XX岁了却一无所有,孤零零的一个人,人们对他犯罪经历的歧视,使他对今后的生活更加绝望。
今年年初,蒋某来到XX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司法所长和他进行了一次长谈,从谈话中发现蒋某情绪较不稳定,容易激动,对自我的认识和态度较差,独立性差,依赖性强,自我认识模糊,心里调节能力差,不良交往行为较多,学习和提高的愿望较弱,青少年时期不良行为和倾向较多。他反映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被社会接受,没有生活来源。蒋某的心理跟精神状态让司法所很担心,他容易激动,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有些怕交往,固执、敏感、疑心重,虽然总体上基本正常,但是义利观问题严重。为了确保其回归初期不走弯路,尽快适应社会的正常生活,司法所专门对他制定了方案,先是让他至少每周来两次司法所,和他谈心,希望可以尽快消除他的心理阴影,能有一个健康的心态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在对蒋某进行思想疏导的同时,司法所通过多次走访周边群众,让大家明白遇到有蒋在的场合要注意的事项,努力使群众为蒋某的心理矫正多提供积极因素、尽量减少不利因素,让其心理早日回归社会。
就这样,经过司法所的长期努力,蒋某逐渐恢复了对生活的信心,开始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心里有疑虑也会跟司法所反映并寻求帮助。XXXX年春节过后,蒋某向司法所反映自己想在XXXX做烧烤生意,但对经营生意一无所知,希望政府帮帮他,让他少走弯路。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根据上级鼓励社区服刑人员自主创业、奉献社会的指示,高度重视,亲自为他向有关部门咨询相关政策,联系XX镇人民政府,XX居委会,XXX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看能不能帮助蒋某解决他的燃眉之急,XX居委会对此也十分重视,司法所跟XX居委会党总支书记XX亲自为其选址踩点,在选址成功后帮助他申请营业执照跟卫生许可证,周围的群众也热心的帮助装修装潢,布置店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XXX烧烤店开业了。
开业之初,蒋某也遇到了很多麻烦,由于缺乏经验加之行业竞争激烈,刚开始的时候生意并不顺利,常常还有社会闲散青年过来捣乱,蒋某很想放弃。司法所了解这一情况后,给他出谋划策,认为之前生意不好主要还是顾客的消费心理作祟,大家都习惯性的去自己熟悉的店里消费,对陌生的店主持怀疑态度。为此,司法所跟蒋某一起研究对策,举行了试吃并设置了抽奖环节,抽到奖赠送精美小礼品,并且印制了小名片提供免费送货上门服务。为了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XXX烧烤店的烤肉都是和合其他门店所没有的,所有烤肉都是蒋某拜师亲自自制,并且肉品新鲜,让消费者吃的放心,用真心实意赢得消费者,生意渐渐有所起色。
现在XXX烧烤店在XXXX已经很有名气,每天晚上人来人往,频频客满,生意火爆。蒋某已经在考虑扩大经营规模,计划在XX开家分店的打算,因为那里外来人口多,消费需求旺盛,并且可以转变经营方式,白天做快餐晚上做烧烤。蒋某表示自己能有今天,多亏了司法所跟社会的帮助,自己也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别人。即使解教后,也会一如既往,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XX月XX日是XX镇司法所召集全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性劳动的日子,蒋某走在最前面,脏活累活抢着干,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了好榜样。活动结束的时候,蒋某挡着大家的面给中心敬老院院长XXX递上了XXX元钱,请她帮助老人们添置一些生活必需品。院长再三对他表示感谢,蒋某饱含深情地说,自己的爷爷奶奶已经都不在了,从小他就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对老人有着特殊的情感,现在店里的生意挺好,喝水不忘挖井人,自己应该尽一点绵薄之力回报社会。司法所还得知周围的群众对他早已刮目相看,纷纷为他做媒说对象,蒋某始终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监管,自觉报到,不私自外出,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7.体育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积极影响 篇七
关键词:边缘群体,服刑人员,体育功能
在辞海里,对“边缘”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指沿边的部分,边缘区;二是指靠近界限的如通量方面或多方面有关的。在这个迅猛发展的社会里,又注入新的意义,可以是即将不为人关注的事物,濒临破产或者毁灭的事物。那么,边缘群体,即指生活在偏僻不易别人察觉或注重的人群,如在监狱里服刑的犯人,当然我们这些作为合法的公民一般不会关心那些在监狱里正接受惩罚的罪人,因为他们扰乱了社会安定,带来的是危险因子,我们只是希望这些人能在所谓的牢狱里接受法律治惩,能重新做人不再危及社会。然而监狱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规训和教育,只有这样服刑的人员才能真正改过自新。那体育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否能唤回服刑人的良知,答案是肯定的:在边缘生活的群体同样拥有健身受教育的权利,又或者严格意义上说是改造的义务。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 . 1 研究对象
本文以监狱服刑人员为主要研究对象。
1 . 2 研究方法
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查阅中国知网的相关文献,输入以“监狱体育”为关键词有2篇,引用2篇;以“监狱体育”为篇名有3篇,引用1篇;除此还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阅了相关内容。
2 监狱体育
监狱是对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的人进行惩罚和教育的特殊场所,体育作为教育的一种基本手段,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有积极作用。服刑人员在通过身体活动的手段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称之为监狱体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第五章76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这赋予监狱体育开展的合法性。随着文明程度的进步,监狱已经完全改变了以往惩罚肉体的残酷行为,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日趋人性化,向建立文明高效的现代化监狱管理目标趋近,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是先进手段,这就充分体现了监狱的本质:惩罚和教育。
2 . 1 监狱体育开展现状
早在1947年法国监狱就已有一些组织犯人从事体育活动,甚至开设了体育教育课。1958年法国教育部、青体部和司法部门联合制定了“在惩罚机构中开展体育运动与教学大法”,这些法令于1959年被正式纳入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到了1962年,监狱体育工作就真正在法国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起来了[2]。目前,体操、瑜伽、举重、体育舞蹈等都已经作为课程项目,并开设了相应的文化课,如解剖、运动生理等。2012年8月在墨西哥的一所监狱,开设了各种各样的体育项目如拳击、足球等,共有约1500名囚犯参与了由墨西哥城市政府发起的这项改造活动。监狱方面表示,很多获释出狱的人都改过自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我国,甘肃政法专刊在《对监狱体育活动的几点看法》中提到监狱体育的可实施性及价值做了简单探讨。张玉华[3]在《大墙内的体育》中也对服刑人员对体育带给他们的影响做了陈述,表明监狱中体育场所亦被视为管教场所,体育成为了管理者和服刑人员之间的桥梁,而体育的精神也唤起了服刑人员重生的希望。体育不仅仅是健身,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管教地方,起着不一样的作用。
2 . 2 体育在监狱里的功能
2.2.1 教育功能
教育表现在身体教育和德育教育两方面。首先,体育让服刑人员通过肢体直接参与而掌握了健身的技能与知识,对其健康作用不言而喻并坚定其养成坚持锻炼的信念;其次,体育中众多项目是团队合作,使服刑人员懂得为团队争光,集体意识加强,群体意识自然就会提高,进而利于其处理人际关系。作为社会人,我们个人的所作所为一定不能与集体利益相悖,私欲不可有。“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要为社会整个大家庭谋福利,而不是为一己私欲而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2.2 心理减压
众所周知,监狱是禁闭的空间,服刑人员的举动都在特定的时间表里被安排,面对重复的每一天难免会对自己所处的现状产生空洞与质疑。内心的恐惧、紧张也不乏增多,心理上的负担也日益加重,出现服刑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很难与管理人员和其他服刑人员进行正常交流。而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因为一场球赛,身体和心理都能得到放松,通过体育宣泄内心的紧张与疑惑,在体育锻炼中感知自己对生活的向往,找回遗失的自我。体育的作用由于是身体和精神都在参与的一种特殊手段,所以对服刑人员刻板的安排也是一种冲击。
2.2.3 娱乐功能
体育通过自身参与或观赏刺激个人对高难度动作、形式多样化、竞赛的激烈和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的情感体验。在个人参与过程中,更是亲力亲为完成每一个动作或者配合同伴,其间斗智斗勇的尊重性过程和战胜自我及对手的自信心和满足感油然而生,对服刑人员渴望重返社会提供动力。同时在体育过程中调动了服刑人员的思考和情绪,使之暂时忘却他们的身份,可以和普通人一样有娱乐的资格和时间,这对他们积极改造建立信心有重要意义。
2.2.4 打造人性化监狱改造氛围
监狱里的暴力、肆意殴打事件屡见不鲜,这一方面就是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所致。和谐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是在社会大环境里看到,在这狭小的看管所里也应让人感受到,而体育则具备这样的能力,体育团队的合作意识渗透到服刑人员的思维里,往往会使监狱原先的不利现象降到最低,也会使狱警和服刑人员的关系改善,更好地发挥狱警的职责让服刑人员得到最有效的改造结果。
3 结语
8.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八
通过对重点人员谈话,对思想不稳定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在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在押人员心理稳定;通过对生产车间、仓库、厕所、监狱门窗、车辆出入、外协人员、监控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检察,确保不发生安全隐患;通过对食堂卫生状况和配餐人员个人卫生进行检察,杜绝病从口入;通过对监区医院传染病、重病号治疗检察,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期间,驻狱检察室还重点对5名重病号的治疗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有脱逃倾向、自杀倾向的危险犯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察。
针对检察中发现的隐患,依法向三门峡监狱提出了检察建议,即调剂每天伙食类型品种,加大生活用水量,从生活上做好在押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度调低在押人员工作量、工作时间,从生产管理上做好在押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在押人员监舍、车间通风透气,散热降温,从生活、劳动环境上做好在押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加强重病号管理、灭蚊灭蝇、增加防暑降温药品,从医疗、医药上做好在押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接到检察建议后,三门峡监狱高度重视,积极行动,随即制定了《河南省三门峡监狱2016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由生活卫生科牵头负责,采取措施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截至目前,三门峡监狱对在押人员改善伙食由每周一次增加到每周二次;增加中午休息时间一小时,适度减少加班时间;购买绿豆,白糖,发放黄瓜8000公斤,为每名在押人员发放凉席1条;发放仁丹、风油精、清凉油、藿香正气水等医用药品,改善在押人员医疗保障;制定降温设备抢修,防暑降温、中暑急救、重病号急救处置等有效预案措施,确保在押人员平稳度夏,确保监管秩序正常运行。(文/王飞 吉栓民 吴国卿)
9.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九
社区矫正典型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见义勇为传佳话
夏雨(化名),男,40岁,小学文化,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某村村民。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夏雨来到坪山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表现突出,被垫江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记功表扬一次;同时,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五个一”管理规定,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社会公益劳动,认罪伏法,改造较好,现己依法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矫正措施有力:多措并举,依法施矫
调查走访,剖析原因 一是走访了解其性格方面的问题。夏雨由于从小受教育不够,小学肄业,性格内向,脾气暴燥,个性较为固执,思想情绪不稳定,心理压力大,经常沉默不语,时常自责、内疚。二是走访了解其在法律意识方面的问题。从与夏雨的几次交谈中,发现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非常有限,认为自己以前的“事情”是偶然的,无所谓,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没有足够的认知。三是走访了解其家庭社会情况。案发前,夏雨靠自己搞摩托出租,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收入,一家人和和 1 睦睦过日子。由于性格内向,脾气暴燥,情绪不稳定,遇事不冷静,发生纠纷不依法解决,采取暴力行为,造成了人身伤害,铸成大错,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夏雨本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 2008年9月,司法所依法接收夏雨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及时建立个人矫正管理档案,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组长由司法所长兼任,成员有驻村民警、政府驻村干部、村支两委干部。签定两书(即矫正工作小组一方面与司法所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另一方面与矫正对象及其监护人、社区帮教人签定矫正帮教协议书),落实矫正目标管理责任,真正做到矫正帮教有目标、有措施。
剖析根源,亲情帮教 根据夏雨在思想及情绪上的不稳定原因及心理状态。镇矫正办积极研究,掌握根源,究其原因是自己的不冷静,粗暴行为致使本不宽裕的家庭陷入困境,让家人承受了来自各方的种种压力,心中充满愧疚和自责。针对这些情况司法所及时与村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和家人交换意见和看法。通过对夏雨进行一对一谈心的方式,帮助他解决思想负担,鼓励他面对社会,以真诚鼓励他、以真情唤醒他。
正面教育,依法帮教 针对夏雨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司法所坚持不定期开展法律常识、身份意识、认罪伏法、坦白检举、禁止毒品等八项教育。每月通过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 2 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通过学习教育,夏雨接受了社区矫正,明确表态要从过去的阴影中走出来,重新做人,适应社会,遵纪守法,积极主动配合镇、村矫正组织搞好矫正改造,认真遵照社区矫正“五个一”日常管理规定。
多措并举,因人施矫 一是定期走访,掌握动态,争取家庭支持与配合。司法所及村矫正工作人员每月对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和最近表现情况。积极争取夏雨的家人,从思想上关心他,从生活上照顾他,减轻他的心理负担,切实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定期谈话,帮助他重树立信心。针对夏雨被判缓刑后心理负担重,缺乏上进心等特点,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每月找其谈话,敞开心扉,与其促膝交谈,帮助他树立信心,重塑人生,对其缺点和错误善意提醒,有效制止。三是组织公益劳动,进行行为引导。通过组织清扫政府大院、敬老院、司法所、派出所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让他融入社会,使其建立自信心,增强自尊感、社会责任感。
矫正效果明显: 重塑人生,回报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夏雨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在坪山镇进行社区矫正改造。初期,他自卑消沉、情绪不稳,贪玩、好逸恶劳,法律意识淡薄,认知能力差,对矫正有较强的敌对情绪。经矫正改造后,他的思想情绪、生活压力、守法意识等有了明显了转变,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感也有了明显的增强;让他进一步认清了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树立起正确的人生 3 价值观,重新鼓起生活做人的勇气,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积极帮助社区干部群众做好公益服务活动,回报社会。
2008年12月16日14时许,夏雨正在坪山镇赶集时,忽闻不远处传来“起火啦!起火啦!”的呼救声,他闻讯便朝着呼救方向奔去……他冲进火海,同随后赶来的群众用桶挑水,盆端水,水管喷水……积极组织灭火。但火势燃烧越来越猛,火焰越窜越高,整个楼房顿时浓烟滚滚。他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灵机一动,便跑到附近一单位抓来灭火器,冲进屋内,冒着浓烟,与火魔又开展激战……火势渐渐压下去了,他焦急的心也渐渐平稳了许多。正待喘口气,忽见屋内墙角处还有一燃气罐,极有可能爆炸或再度引发火灾可能,他想也不想,什么也不顾,便扔下手中的灭火器,冒着滚滚浓烟,抱着燃气罐往外跑,一口气将燃气罐抱到场镇后街偏僻安全的方,用冷水喷罐降温进行安全处理后,又拖着疲惫的身子跑回火灾现场同其他同志一道投入到紧张的火灾抢险之中……时至17时30分,火势才得以基本控制,屋内的滚滚浓烟才渐渐散去。他在这次扑火抢险过程中,全身心地投入到扑火抢险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位及村居民财产损失做出了贡献,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改过自新的决心和信心。
社会评价高:邻里关系睦,义举传佳话
他回归社会后,重塑生活信心,找回自信,同村邻居另眼相待:觉得他没有往日的贪婪、好逸恶劳之恶习,也没有了消极、4 堕落、孤僻、冷漠的自卑感。在邻居眼里,现在的他常走湾窜户,谈笑风生,与人为善、团结邻里,无活找活干,有活抢着干,闲时赴毗邻区县建筑工地干活,为家计而忙碌不休,成了家里家外的能人。
最让人们感动的是:他不顾个人安危,勇扑火灾的义举,使单位库房存储物及其左邻右舍居民用房免遭数万元的重大财产损失,深受当地人民群众好评。其见义勇为,扑火抢险救灾的义举被垫江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依法批准给予记功表扬一次。
10.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
(一)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的)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三)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保证承诺及担保人。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务工需请假外出的,按居住地变更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派员将其带回。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后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告外出期间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做好相应的记载。
11.社区服刑人员请假 篇十一
(一) 罪犯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罪犯权利, 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罪犯的特殊权利。本文仅针对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权利当中的公民权利。
“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状态, 可能使其没有足够的客观条件行使某些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 某些权利只得暂时停止行使, 或者行使权利带有某种程度的被动性”。因此他们的公民权利自然与普通公民不同,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即主体身份特殊性、权利内容不完整性和行使的局限性、权利存续有期限性。
(二) 罪犯公民权利的理论基础
既然罪犯危害社会, 为什么不干脆直接剥夺他们所有的权利?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罪犯权利的“人本”价值。
罪犯在法律规定下享有与其特定身份相一致的公民权利, 是现代社会法治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 罪犯公民权利是人的内在需求所决定的。罪犯作为人, 不会因其特殊的法律身份而泯灭其内心的基本需要, 一味依靠强制力压制其需求, 必将导致社会矛盾。最后, 保护罪犯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监狱法的任务和目的。“只有把罪犯当人看, ……才有可能通过有效的监狱工作将其‘塑造’成守法公民……影响并感化罪犯, 调动其改造积极性和自觉性, 从而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化”。
二、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的现状
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后, 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 以《监狱法》为核心, 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辅助规定的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包括一系列保障制度, 为这些权利的行使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权保障进程的加快, 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一定程度得到了保障, 但若把我国罪犯权利现状与现实需要对比, 我们便可发现其中还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待遇不佳;人身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政治权利的虚无;同外界联络接触受到严格限制;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劳动权被义务化、手段化;宗教信仰权被忽略;救济权行使渠道不畅通;知识产权受到限制, 智力成果不受重视等。
三、原因和建议
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是历史、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包括:漫长封建社会意识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各地经济水平的限制、整体文化水平、监狱工作人员人才机制的制约以及立法不完善和制度缺失等。针对上述原因, 笔者针对罪犯公民权利保护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 完善立法, 落实和健全配套制度
我国现行诸多法律中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之间存在互不协调的内容, 这使某些罪犯权利处于模糊的状态。另外,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 实践暴露出我国在保护罪犯公民权利的程序和细则方面, 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尽快修改法律中矛盾、模糊的部分, 健全与《监狱法》实施相配套的法规, 完善司法部监狱系统内部的行政规章制度, 淘汰或改革过时的配套制度。
(二)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狱警是监狱刑事执行的重要一环, 然而当前我国干警未跟上法治化建设的步伐, 缺少维权和责任意识。必须针对监狱人民警察不同的知识储备和岗位的要求, 促进监狱工作人员的制度化培训、建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 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三) 加强监狱的执法监督
在我国, 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监督, 有专门机关即检察院的监督, 也有社会监督。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为此, 应赋予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处置权, 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有关工作人员处分的建议权和解决监狱实际问题的权利, 防止因其顾忌越权和各机关职能分配不具体导致的“监督真空”。
(四) 加强社会罪犯人权宣传
罪犯权利保护只靠狱警的人权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社会大众从“罪犯不应有人权”、“对罪犯应当敬而远之”的怪思想中跳离出来, 才能最终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罪犯权利保护。
此外, 还要提高各地经济水平, 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经费保障, 提高服刑人员生活水平无疑是“纸上谈兵”, 只有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处理好财政的分配, 为监狱建设留有足够的经费, 才能在监狱硬件设施上有所改观。
四、结语
人权是一个庞大而严肃的事业, 而服刑人员公民权利保障是人权的一个特殊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如陈兴良所说, 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的不足需要国家、社会各方的积极行动。罪犯公民权利保护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过程, 我们依然在路上。
摘要: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来, 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实践中我国监狱人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罪犯权利概述、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公民权利进行简要分析, 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服刑人员,公民权利,监狱法
参考文献
[1]戴艳玲.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2]杨殿升.监狱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2004.
[3]何杰.试论人权与<监狱法>中罪犯的权利[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1997 (3) .
[4]杨帆.我国监狱服刑人员权利研究[D].武汉大学, 2012.
12.服刑人员悔过书 篇十二
我叫***,临海市**镇**村人,今年*岁,**文化,家有老婆***、儿子(女儿)***等*口人,住**。由于我平时缺少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邪教知识的学习,导致我不能很好的辨别邪教组织跟一般宗教活动的区别,加上我自己当时正处于家庭和婚姻失败打击下,很容易就被邪教组织盯上,在邪教人员的言语诱骗下,我鬼使神差地上了当。在2012年冬至前夕,我受邪教人员的指使,****** 进了拘留所后,管教干部对我进行了反复的思想教育和邪教知识的普及,使我开始认识到“全能神”组织反党反政府的本质,意识到其危害家庭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逐渐认清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回想自己当初的所作所为,我后悔莫及。同时我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教育,感谢亲人对我的宽容。
从今以后我将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行动上、语言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各种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深入认清邪教组织的邪恶本质,站稳立场,不受诱惑,不听煽动,不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和活动。同时在认真学习、提高觉悟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对自己的亲属、朋友、邻居等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和影响身边人抵制邪教组织的侵蚀,对邪教组织和人员的活动进行勇敢斗争和积极举报。
悔过人:*** 2014年*月*日篇二: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悔过书
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
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2015-03-25)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头版新闻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悔过书的三大类型
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
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人没有做成的大事”“辽宁广播电视台的改革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一面旗帜”。
告诫建议型。还有一些官员在悔过书中,主动将自己当反面教材,并结合堕落经历,提出建议告诫后人。倪发科在悔过时告诫“身边工作过的同志”,“慎独、慎行、慎交,要以我为鉴,不要让我的悲剧在他们身上重演”;史联文则在忏悔录中,从干部使用、与商人打交道、注意圆滑人、对待身边人四个方面,对其他领导干部提出建议。写悔过书三大心态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官员写下悔过书,主要集中在纪委双规、反贪侦查、法庭陈述、监狱服刑等时期。尤其是在纪委双规或反贪侦查期间,这些官员在短时间内,面临从台上光鲜到仓皇落马的巨大人生反差,不少人会选择以悔过书的方式
系统交代违纪违法问题。
心态一——尘埃落定后的彻底解脱。
有检察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贪腐官员在多年受贿敛财的过程中常常提心吊胆,害怕被调查落网,惶惶不可终日。因此,当真正接受调查时反倒因“尘埃落定”而获得平静。这类官员往往会通过写忏悔书,将违纪违法问题一股脑说清楚。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管委会主任沈和新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200万元。他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不仅主动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在悔过书中写道:从受贿至案发的8年多时间里,自己一直生活在不平静、不安稳中,听到别人被组织喊去谈话,心里就发寒,“被查处后,心情反倒轻松了一些”。
心态二——排解惶恐争取尽早解脱。
一位基层纪委干部介绍,在办案期间,落马官员除了需要接受询问和调查,大量时间处于高度紧张或空虚之中。一些人就会借助写悔过书,系统回忆和梳理其违法问题和心态,争取交代清楚,尽早解脱。
心态三——心存侥幸企求网开一面。
还有一些落马官员心存侥幸,在悔过书内容中避重就轻,企图让组织网开一面,给予宽大处理避免进入司法程序。一旦被起诉后,这类官员即便写下悔过书,也容易找出各种理由来翻供。
南京江宁区水利局原局长徐亮因受贿问题接受纪委调查时,写下悔过书“情真意切”地反思自己“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怨自己,只恨自己”。在法庭审理时,却全面翻供,极力否认受贿。经多次开庭和质证,徐亮受贿290多万元,及其妻子与证人串通翻供情况被查明,徐亮被判刑13年。
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告诉记者,对于腐败官员的调查和处理,是在掌握大量事实和缜密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不可能出现涉案者写下详细的悔过书,就简单给予党纪处分完事的情况。
谨防“投机性悔过”
一些受访的司法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介绍,贪腐官员在接受调查或者入狱改造期间,纷纷选择写“悔过书”的重要动因,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悔罪”可作为判决时从轻量刑和减刑表扬加分的考虑情节。
全国法院从2014年起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湖北省法院系统一位法官表示,官员若在双规或者司法调查过程中写“悔过书”,对所犯罪行进行承认和反省,对于最终减轻量刑会起到积极作用。
悔过书的公开警示教育功能作用,在纪检系统也一直备受重视。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列入2015年的工作任务,且提出要深入剖析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用好用活反面教材,发挥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用好忏悔录这个反面教材,通过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自悔自新,现身说法,将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说。
江苏省委在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及,在省委全会印发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13名省管干部悔过书,以案明纪,引导领导干部引以为鉴、吸取教训。云南彝良检察机关收集整理89份《悔过书》,并结合悔过书内容在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安徽省一位基层官员表示,每次看到官员的悔过书,都会不自觉地对照一下,因为很多“悔过书”反映的很多情况都是在工作中容易遇到的,“例子很具体,很容易类比,对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判断官员是否确切悔过,除悔过书外, 更应看重其悔过行为是否确切、深刻,是否真正深入反省“触及灵魂”。在减刑的驱使下,有些官员将“悔过书”仅仅当成逐利之举,产生八股化、空洞化之风,甚至出现公然抄袭等现象。这种“投机性悔过”需要甄别和警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说,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看,有关方面从落马官员心路中总结其以权谋私所利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对于从根本上反腐具有实际意义。篇三:悔过书
悔过书
1.悔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家庭人员情况。2.参与邪教的时间与原因。3.悔过人对今后邪教的认识和悔过情况。(邪教对家庭经济和成员心理的伤害)4.悔过人签名,压指印。
保证书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家庭人员情况。2.保证人对以后决不参与邪教所做的承诺和保证。(邪教对家庭经济和成员心理的伤害)3.保证人签名,压指印。
揭批书
1.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
2.说明自己什么时间,地点,如何参与邪教的。3.揭露同村参与邪教的人员,或者引诱参与邪教的人员。4.揭批人签名,压指印。篇四:2014年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2014年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汇报一:2014年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的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现在很珍惜自已原来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现在。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己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汇报二:2014年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本人因xx(罪行)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以xx(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本人的行为,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要在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xx,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现在的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 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日汇报人:xxx 汇报三:2014年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尊敬的xx: 您好!我叫xx,20xx年x月x日因为暴力抢劫被xx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年。本想多赚点钱,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可是现在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让家里负债累累!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更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下一段人生经历。离开监狱马上一个月了,我体会到了自由的重要。现在我回到社会,回到我亲人的身边,一切都是那么熟悉。周围的环境依然如故,可是,唯独我变化了。我再也不是原来的我了,我再也不是原来的优秀的员工了!我的前途在哪里?下一步我将如何面对?尽管我的思想很乱,可生活还是要继续下去。
下面我向您汇报一下我的近期活动。我现在也失去了经济来源,所以生活异常艰难!回家后一直在家照顾父母,我在胶州找到一份临时工作,我目前的状况找工作是很艰难的事情。自己做生意还没有本钱,我现在充分体会到了生活的不容易!现在只能等以后好好工作,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您看行吗?
接下来,我会出去打工想办法挣钱,准备明年找一个低成本的生意,充分利用我的市场营销经验来赚钱养家,维持一家的生活,照顾好我的父母。,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这几个月我也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行为。每个人对自己的经历都应该是无悔的。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只希望在生命尽头之时能微笑的对自已说:后半身生我无悔了。
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只要这种意识不改变,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
汇报四:2014年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尊敬的xxxxx: x月里的日子过得格外平静,因为自己的监外服刑期快满了,在平静的xx中自己反省为什么当初会犯下这样的过错。我想是因为自己当初莽撞与对法律的淡薄。而现在的我如果在以后一定不会发生当初那样的事情了,因为我在这段时间里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与法制,在这段时间里我真的成长了很多。我相信着件事情是一生警示,它会始我一直保持着这种法律的清醒!
以后在任何的事上我都会则重思考它对自己的影响。如果要每次都在错后才真正去认识到自己错那我想自己就是个废物了,所以今后的我在以后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去衡量
衡量自己的所做错对!这个月我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件。我会在以后努力从别人身上学习自己的不足。好好走今后的人生路,多多学习好好改过!让自己以后能多对社会做贡献!
汇报人:xxx篇五:致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封信
致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封信
各社区服刑人员及家庭成员:
你们好!
值2015年春节来临之际,渭源县司法局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密切配合。----年---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渭源县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几年来,在各社区矫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的共同配合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整合社会资源,不断规范监督管理运作程序,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采取多种管理方式和手段,进行多元化、人性化管理,不断激发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积极性。广大社区服刑人员能自觉接受教育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工作制度,注重思想改造,告别犯罪恶习,及时进行汇报,告知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建设,没有发生重大特大事件。省司法厅长、副厅长来我县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为巩固社区矫正成果,保证节日平安祥和,建设平安渭源,在此,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提出几点期望:
一、遵纪守法,悔过自新。要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自己的过错给社会、给受害者、给家庭、给自己造成的伤害,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纪律,珍惜党和国家为社区服刑人员创作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努力把自己改造成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二、认真改造,自查自省。在社区服刑期间,要时刻提醒自己矫治陋习,纠正不符合监管改造要求的言行,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改造秩序,培育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增强集体观念,洗心革面,重塑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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